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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8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販賣煙毒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或視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販賣煙毒等貳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送監執行後,現假釋中。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第2 項規定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應聲請就所減得之刑部分與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8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