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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9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5年2 月7 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餘,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及法務部函,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