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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減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自民國(下同)91年1 月間起,至92年

6 月14日止,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

041 、18511 號、93年度偵字第9124、12657 號、94年度偵緝字第42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