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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貳罪,減刑後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87年間分別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志銘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