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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重上更(四)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廿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走私槍械進口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4 月22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9 月21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