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5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另案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9年1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4 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