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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上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甲○○

王麒鈞(原名王曉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除已繳8,100 元外,其餘21,021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