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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上易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 律師

孫大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重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8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卯○○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罪(除編號二、三、三之一外),共參拾捌罪,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附表編號二、三、三之一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卯○○基於重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編號二、三、三之一除外)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乘甲○○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編號二、三、三之一除外)急需用錢之際,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保管條、切結書及交付證件、證件影本等為擔保,並多次以如附表所示之借貸方式,將款項借給如附表所示之人,並取得如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害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地點、借款金額、計息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於97年5 月9 日15時30分許,經警於高雄市○○區○○路與林森路口臨檢時,當場查獲卯○○所持有之客戶資料等物(詳如附表所載),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甲○○、子○○、黃○○、辰○○、癸○○、鄭桂春、宇○○、酉○○、天○○、A○○、巳○○、午○○、辛○○、申○○、寅○○、戊○○、地○○、庚○○、己○○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上開供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

9 條之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均同意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卯○○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亥○○、子○○、宙○○、黃○○、辰○○、丁○○、癸○○、鄭桂春、宇○○、酉○○、趙彥芬、A○○、巳○○、午○○、辛○○、申○○、寅○○、乙○○、戊○○、地○○、庚○○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擔保物品之資料、小廣告單64張等物扣案可資佐證,且有和解書共13份(參原審卷第27頁以下)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先後34次重利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卯○○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於起訴書附表編號4 、7 、10、15、16、17、18、19、23、27、28之借款行為,犯罪之時間每次相隔10日以上,編號17與17之1 則間隔半年以上,每次借款之利率並不盡相同(詳如附表所示),已可明確區分每次重利行為之時間,且重利之利率又是逐次議定,顯然如附表所示之多次重利行為,係基於各別之犯意為之,而可以區分並獨立加以評價,故被告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7 、10、15、16、17、18、19、23、

27、28所示之2 次或3 次重利行為,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附表所犯38罪(編號2 、3 、3 之1 除外),借款時間、方式、地點各異,犯意不同,均應分論併罰。

三、原判決以被告卯○○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認定被告卯○○於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

10、15、16、17、18、19、23、27、28之借款行為,分別均係基於接續之犯意,對同一被害人,分2 次或3 次於接近之時間內續借款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恰,且被告所犯重利罪共38罪,原判決認定28罪,均有未恰;㈡附表編號10與10之1 之借款人均為癸○○,但其先後2 次借款所提供之資料不同,應分別論列,編號10之1 部分僅提供面額2 萬元之本票1 紙,其餘均為編號10部分所提供,原判決將之混合,尚有未恰;附表編號23之1 部分,借款人丑○○並未提供案外人陳信偉身分證影本1 份作為擔保,原判決亦將此證件宣告沒收,尚有違誤;編號27借款人未○提供其駕照正本供借款之用,並未提供駕照影本,原判決認定其提供駕照正、影本,而均將之沒收,亦有未當;㈢原判決未將被告所犯各罪分別諭知主刑,而在主刑後分別諭知沒收,亦有未恰;㈣附表編號2 、3 、3 之1 部分,被告收取之年息為百分之

三十六、百分之四十,相當於月息3 分或3 分多,與國內一般民間借貸利息相當,並無特殊之超額,尚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故該3 部分行為應不成立重利罪(詳後所述),原判決認此部分亦成立重利罪,亦有違誤;㈤原判決認定所犯重利罪共28罪,各處有期徒刑2 月,則被告應受之執行刑範圍,為2 月以上,合併之刑期56月以下,原判決卻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為原合併之刑期5 分之1 以下,亦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顯然偏低,有悖公平正義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又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卯○○因一時失慮而觸法,以不法之方式獲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行為可議,惟參酌其實際獲利情形非鉅,且未以暴力方式討債,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又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素行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且業與被害人中之1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3份在原審卷可憑,其餘15名被害人則因無從聯繫而無法達成和解,堪認具有悔意,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 月;末被告就附表所犯38罪罪名及犯罪態樣均係相同,且各次犯行之時、地雖屬有別,惟相隔不久,及所生總損害亦非甚鉅,則考量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合併為被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以免失諸苛酷。又扣案之甲○○等人借款所提供之物品,除提供身分證、健保卡、汽車行照或駕照正本外、其餘之物品經被害人等交付予被告後為被告所有,且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詳如附表主文欄所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廣告共64張,雖為被告所有,為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供陳在卷,但並非違禁物,且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故本院認不宜宣告沒收;又扣案之酉○○身分證正本、癸○○健保卡正本、酉○○汽車行照正本及丁○○駕照正本、未○駕照正本,均非被告所有,及陳信偉身分證影本1 份,與本案無關,故均不得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卯○○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犯後坦承犯行,於原審審理中頗有悔意,業與被害人13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此有和解書共13份在卷可憑,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諭知不附負擔之緩刑5 年,以啟自新。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於附表編號二、三、三之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趁被害人壬○○、丙○○急需用錢之際,以附表編號二、三、三之一所示之方式借款給壬○○、丙○○,而取得年息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六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認被告該部分行為亦成立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卯○○涉有前開重利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及告訴人壬○○、丙○○之指訴暨附表編號2 、3 、3 之

1 所示之擔保物品扣案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四、又按刑法之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其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等放款收取之利息,為每1 萬元,收取月息240 元(年息百分之二十八‧八)至120

0 元(年息百分之一百四十四)不等之重利,認均構成重利罪責。然查,被告收取年息百分之一百四十四之部分,固為重利,而其中有收取每萬元月息240 元之部分,衡之目前國內經濟狀況,北、中、南部地區正常之民間利息各有高低不同之計算標準,而此部分利息,較之當地一般債務之利息,是否顯有特殊之超額,而應構成重利罪,不無研求餘地(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參照)。

五、經查:㈠附表編號2 部分,借款人壬○○於96年10月3 日向被告借15

,000 元 ,以30日為1 期繳納利息500 元,月息約3 分,被告並未預扣利息,每月月底給付利息等情,業據證人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28頁、偵查卷第100 頁)。

㈡附表編號3 部分,借款人丙○○於96年9 月19日向被告借30

,000 元 ,約定30日為1 期,預扣900 元,每30日收取900元利息,月息3 分,共繳息5 次等情,業據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38頁、偵查卷第22頁)。

㈢附表編號3 之1 部分,借款人丙○○於97年3 月21日向被告

借20,000元,約定30日為1 期,1 個月1 萬元利息300 元,月息3 分,錢已還清等情,業據證人丙○○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22頁)。

㈣被告借款給壬○○收取年息百分之四十,月息約3.33分,借

款給丙○○收取年息百分之三十六,月息為3 分,均與正常之民間利息相當,較之當地一般債務之利息,並無顯有特殊之超額,亦與附表其餘借款人所付之利息百分之一百二十、百分之二百四十、百分之三百六十,相去甚遠,故被告上開

3 部分犯行,尚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不合。㈤綜上所述,從而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

告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該部分行為有何重利之犯行,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該部分犯罪,自應諭知被告該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就被告被訴附表編號二、三、三之一重利部分,未詳為推求,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檢察官上訴,以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過輕尚有未恰,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被告上開3 部分行為既不構成重利罪,雖被告並未上訴,然原判決關於該部分既有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另為被告該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第1 項,刑法第344 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法 官 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金額以新台幣計)┌──┬───┬────┬───┬───┬───────┬───┬───────────────┐│ 編 │被害人│借款日期│借款地│借款金│擔保物品 │利息(│主文 ││ 號 │姓名 │ │點 │額 │ │年利 │ ││ │ │ │ │ │ │率) │ │├──┼───┼────┼───┼───┼───────┼───┼───────────────┤│ 1 │甲○○│97.4.4 │高雄市│3萬元 │本票(6 萬元)│24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甲○○所簽││ │ │ │軍校路│ │、個人資料、讓│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讓渡書、││ │ │ │612 號│ │渡書、借據、保│ │借據、保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暨││ │ │ │ │ │管現金切結書、│ │甲○○、林國揚身分證影本各壹紙││ │ │ │ │ │切結書、甲○○│ │,均沒收。 ││ │ │ │ │ │、林國揚身分證│ │ ││ │ │ │ │ │影本 │ │ │├──┼───┼────┼───┼───┼───────┼───┼───────────────┤│ 2 │壬○○│96.10.3 │高雄市│1萬 │本票(3 萬元)│40% │無罪 ││ │ │ │中昌街│5000 │、個人資料、讓│ │ ││ │ │ │997 巷│元 │渡書、委任書、│ │ ││ │ │ │31 弄 │ │保管條、切結書│ │ ││ │ │ │12 號 │ │、壬○○身分證│ │ ││ │ │ │ │ │影本 │ │ │├──┼───┼────┼───┼───┼───────┼───┼───────────────┤│ 3 │丙○○│96.9.19 │高雄市│3萬元 │本票(6 萬元)│36% │無罪 ││ │ │ │某處 │ │、客戶申請書、│ │ ││ │ │ │ │ │委任書、保管條│ │ ││ │ │ │ │ │、切結書、何明│ │ ││ │ │ │ │ │昌駕照正本、影│ │ ││ │ │ │ │ │本 │ │ │├──┼───┼────┼───┼───┼───────┼───┼───────────────┤│3-1 │丙○○│97.3.21 │高雄市│2萬元 │本票(4 萬元)│36% │無罪 ││ │ │ │某處 │ │、借據、保管現│ │ ││ │ │ │ │ │金切結書、切結│ │ ││ │ │ │ │ │書、王英傑身分│ │ ││ │ │ │ │ │證影本 │ │ │├──┼───┼────┼───┼───┼───────┼───┼───────────────┤│ 4 │亥○○│96.12.20│高雄市│1萬元 │本票(2 萬元)│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亥○○所簽││ │ │ │一心路│ │、借據、切結書│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與和平│ │、保管現金切結│ │441070)、借據、保管現金切結書 ││ │ │ │路口 │ │書 │ │、切結書各壹紙,均沒收。 │├──┼───┼────┼───┼───┼───────┼───┼───────────────┤│4-1 │亥○○│97.1.3 │高雄市│1萬元 │本票(2 萬元)│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亥○○所簽││ │ │ │一心路│ │、借據、切結書│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與和平│ │、保管現金切結│ │236010)、借據、保管現金切結書 ││ │ │ │路口 │ │書 │ │各壹紙,均沒收。 │├──┼───┼────┼───┼───┼───────┼───┼───────────────┤│ 5 │子○○│97.3.4 │高雄市│1萬 │本票(3 萬元)│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子○○所簽││ │ │ │三民區│5000 │、借據、保管現│ │發之本票、借據、保管現金切結書││ │ │ │建國路│元 │金切結書、切結│ │、切結書暨子○○身分證影本、名││ │ │ │高雄中│ │書、子○○身分│ │片各壹紙,均沒收。 ││ │ │ │學附近│ │證影本 │ │ │├──┼───┼────┼───┼───┼───────┼───┼───────────────┤│ 6 │宙○○│97.3.14 │高雄市│3萬元 │本票(6 萬元)│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宙○○所簽││ │ │ │宙○○│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擺攤處│ │借據、保管現金│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各壹紙,均││ │ │ │ │ │切結書、切結書│ │沒收。 │├──┼───┼────┼───┼───┼───────┼───┼───────────────┤│ 7 │黃○○│96.12.19│高雄市│2萬 │本票(2 萬元)│72%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黃○○所簽││ │ │ │家樂福│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成功店│ │借據、保管現金│ │441072)、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 │ │ │切結書、切結書│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各壹紙,均││ │ │ │ │ │ │ │沒收。 │├──┼───┼────┼───┼───┼───────┼───┼───────────────┤│7-1 │黃○○│97.2.18 │高雄市│2萬元 │本票(2 萬元)│72%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黃○○所簽││ │ │ │家樂福│ │、借據、保管現│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成功店│ │金切結書 │ │251212)、借據、保管現金切結書 ││ │ │ │ │ │ │ │各壹紙,均沒收。 │├──┼───┼────┼───┼───┼───────┼───┼───────────────┤│ 8 │辰○○│97.4.21 │高雄市│3萬元 │本票(6 萬元)│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辰○○所簽││ │ │ │鼎力路│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車管處│ │借據、保管現金│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讓渡書暨││ │ │ │附近 │ │切結書、切結書│ │辰○○身分證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 │、讓渡書、郭淑│ │。 ││ │ │ │ │ │惠身分證影本 │ │ │├──┼───┼────┼───┼───┼───────┼───┼───────────────┤│ 9 │丁○○│96.11.12│高雄市│2萬元 │本票(4 萬元)│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丁○○所簽││ │(蔡金│ │楠梓區│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44││ │爐以吳│ │高峰街│ │借據、保管現金│ │1055)、個人資料表、借據、保管 ││ │戊寅名│ │67 巷1│ │切結書、切結書│ │現金切結書、切結書、宇○○所簽││ │義借款│ │號 │ │、丁○○身分證│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 │ │ │影本、駕照正本│ │393724)暨丁○○身分證、駕照影 ││ │ │ │ │ │、影本 │ │本各壹紙,均沒收。 │├──┼───┼────┼───┼───┼───────┼───┼───────────────┤│ 10 │癸○○│96.9.5 │高雄市│2萬元 │本票(4萬元) │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癸○○所簽││ │ │ │九如國│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貳紙 (面額貳萬元、票號││ │ │ │小附近│ │委任書、保管條│ │:CH393716、CH393717)暨個人資 ││ │ │ │ │ │、切結書、胡鈺│ │料表、委任書、保管條、切結書各││ │ │ │ │ │珠健保卡正本 │ │壹紙,均沒收。 │├──┼───┼────┼───┼───┼───────┼───┼───────────────┤│10-1│癸○○│96.9.23 │高雄市│1萬元 │本票(2萬元) │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癸○○所簽││ │ │ │九如國│ │ │ │發之本票壹紙 (面額貳萬元、票號││ │ │ │小附近│ │ │ │:CH393722)沒收。 │├──┼───┼────┼───┼───┼───────┼───┼───────────────┤│ 11 │玄○○│96.12.17│高雄市│3萬元 │本票(3 萬元)│24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玄○○所簽││ │ │ │左營區│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重清路│ │借據、保管現金│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各壹紙,均││ │ │ │248 巷│ │切結書、切結書│ │沒收。 ││ │ │ │19 號 │ │、玄○○身分證│ │ ││ │ │ │ │ │影本 │ │ │├──┼───┼────┼───┼───┼───────┼───┼───────────────┤│ 12 │宇○○│96.11.2 │高雄市│5萬元 │本票(10 萬元 │72%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宇○○所簽││ │ │ │楠梓區│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壹拾萬元、票號:││ │ │ │金田街│ │、委任書、保管│ │CH441060)、個人資料表、委任書 ││ │ │ │35 巷3│ │條、切結書、蔡│ │、保管條、切結書暨宇○○身分證││ │ │ │號 │ │金爐身分證影本│ │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13 │酉○○│97.4.28 │高雄市│3萬元 │本票(6 萬元)│24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酉○○所簽││ │ │ │楠梓區│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興楠路│ │借據、保管現金│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車輛轉讓││ │ │ │73 巷 │ │切結書、切結書│ │契約書、車輛買賣合約書各壹紙,││ │ │ │13 號 │ │、酉○○身分證│ │均沒收。 ││ │ │ │ │ │、汽車行車執照│ │ ││ │ │ │ │ │正本、車輛轉讓│ │ ││ │ │ │ │ │契約書、車輛買│ │ ││ │ │ │ │ │賣合約書 │ │ │├──┼───┼────┼───┼───┼───────┼───┼───────────────┤│ 14 │天○○│96.12.24│高雄市│2萬元 │本票(2 萬元)│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天○○所簽││ │ │ │六合路│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附近 │ │借據、保管現金│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暨天○○身││ │ │ │ │ │切結書、切結書│ │分證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 │ │、天○○身分證│ │ ││ │ │ │ │ │影本 │ │ │├──┼───┼────┼───┼───┼───────┼───┼───────────────┤│ 15 │A○○│96.12.28│高雄市│2萬元 │本票(2 萬元)│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A○○所簽││ │ │ │德賢路│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附近 │ │借據、保管現金│ │251202)、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 │ │ │切結書、切結書│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讓渡書暨││ │ │ │ │ │、讓渡書、欒淑│ │A○○身分證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 │琴身分證影本 │ │。 │├──┼───┼────┼───┼───┼───────┼───┼───────────────┤│15-1│A○○│97.2 │高雄市│2萬元 │本票(2 萬元)│324%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A○○所簽││ │ │ │德賢路│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附近 │ │借據、保管現金│ │251202)、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 │ │ │切結書、切結書│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讓渡書暨││ │ │ │ │ │、讓渡書、欒淑│ │A○○身分證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 │琴身分證影本 │ │。 │├──┼───┼────┼───┼───┼───────┼───┼───────────────┤│15-2│A○○│97.3.5 │高雄市│1萬元 │本票(1 萬元)│324%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A○○所簽││ │ │ │德賢路│ │ │ │發之本票壹紙 (面額壹萬元、票號││ │ │ │附近 │ │ │ │:CH251216)沒收。 │├──┼───┼────┼───┼───┼───────┼───┼───────────────┤│ 16 │巳○○│96.11 │高雄市│3萬元 │ │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苓雅區│ │ │ │ ││ │ │ │興中一│ │ │ │ ││ │ │ │路11號│ │ │ │ │├──┼───┼────┼───┼───┼───────┼───┼───────────────┤│16-1│巳○○│96.12.6 │高雄市│10萬元│本票(10 萬元 │72%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巳○○所簽││ │ │ │苓雅區│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興中一│ │、借據、保管現│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各壹紙,均││ │ │ │路11號│ │金切結書、切結│ │沒收。 ││ │ │ │ │ │書 │ │ │├──┼───┼────┼───┼───┼───────┼───┼───────────────┤│ 17 │午○○│96年8.9 │鳳山市│2萬元 │ │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月 │某處 │ │ │ │ │├──┼───┼────┼───┼───┼───────┼───┼───────────────┤│17-1│午○○│97.3.3 │鳳山市│1萬元 │本票(2 萬元)│216%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午○○所簽││ │ │ │某處 │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 │ │借據、保管現金│ │251214)、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 │ │ │切結書、切結書│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暨午○○身││ │ │ │ │ │、午○○身分證│ │分證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 │ │影本 │ │ │├──┼───┼────┼───┼───┼───────┼───┼───────────────┤│ 18 │辛○○│97.1.19 │高雄市│2萬元 │本票(2 萬元)│72%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辛○○所簽││ │ │ │前鎮區│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中華五│ │借據、保管現金│ │251209)、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 │路家樂│ │切結書、切結書│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暨辛○○身││ │ │ │福外面│ │、辛○○身分證│ │分證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 │ │影本 │ │ │├──┼───┼────┼───┼───┼───────┼───┼───────────────┤│18-1│辛○○│97.3.10 │高雄市│ 2萬元│本票(2 萬元)│72%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辛○○所簽││ │ │ │前鎮區│ │ │ │發之本票壹紙 (面額貳萬元、票號││ │ │ │中華五│ │ │ │:CH677128)沒收。 ││ │ │ │路家樂│ │ │ │ ││ │ │ │福外面│ │ │ │ │├──┼───┼────┼───┼───┼───────┼───┼───────────────┤│ 19 │申○○│96.9.15 │高雄市│3萬元 │本票(申○○、│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申○○所簽││ │ │ │後勁南│ │柯福元各簽6萬 │ │發之本票 (面額陸萬元、票號:CH││ │ │ │路114 │ │元)、個人資料│ │393719 )、個人資料表、委任書、││ │ │ │巷28號│ │表、委任書、保│ │保管條、切結書各壹紙,暨柯福元││ │ │ │ │ │管條、切結書、│ │所簽立之本票、車輛轉讓契約書、││ │ │ │ │ │柯福元機車行照│ │車輛買賣合約書、押當車輛借用保││ │ │ │ │ │、身分證、健保│ │管切結書各壹紙,均沒收。 ││ │ │ │ │ │卡影本、柯福元│ │ ││ │ │ │ │ │車輛轉讓契約書│ │ ││ │ │ │ │ │、車輛買賣合約│ │ ││ │ │ │ │ │書、押當車輛借│ │ ││ │ │ │ │ │用保管切結書 │ │ │├──┼───┼────┼───┼───┼───────┼───┼───────────────┤│19-1│申○○│96.9.30 │高雄市│2萬元 │本票(2 萬元)│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申○○所簽││ │ │ │後勁南│ │ │ │發之本票壹紙 (面額貳萬元、票號││ │ │ │路114 │ │ │ │:CH393725)沒收。 ││ │ │ │巷28號│ │ │ │ │├──┼───┼────┼───┼───┼───────┼───┼───────────────┤│20 │寅○○│97.4.4 │高雄市│1萬500│本票(3 萬元)│1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寅○○所簽││ │ │ │鼓山區│0元 │ │ │發之本票壹紙 (面額參萬元、票號││ │ │ │九如四│ │ │ │:CH677136)沒收。 ││ │ │ │路內惟│ │ │ │ ││ │ │ │市場內│ │ │ │ │├──┼───┼────┼───┼───┼───────┼───┼───────────────┤│ 21 │乙○○│96年9月 │高雄市│1萬5千│個人資料表 │1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乙○○所簽││ │ │ │某處 │元 │ │ │發之個人資料表壹紙沒收。 │├──┼───┼────┼───┼───┼───────┼───┼───────────────┤│ 22 │戊○○│96年7.8 │高雄縣│2萬元 │個人資料表 │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戊○○所簽││ │ │月 │鳳山市│ │ │ │發之個人資料表壹紙沒收。 ││ │ │ │文衡路│ │ │ │ ││ │ │ │125 巷│ │ │ │ ││ │ │ │5號 │ │ │ │ │├──┼───┼────┼───┼───┼───────┼───┼───────────────┤│ 23 │丑○○│97.1.7 │高雄市│4萬5千│本票(4萬5000 │ 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丑○○所簽││ │ │ │民族路│元 │元)、個人資料│ │發之本票 (面額肆萬伍仟元、票號││ │ │ │鴨肉店│ │表、借據、保管│ │:CH251206)、個人資料表、借據 ││ │ │ │內 │ │現金切結書、切│ │、保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讓渡││ │ │ │ │ │結書、讓渡書、│ │書暨丑○○身分證影本各壹紙,均││ │ │ │ │ │丑○○身分證影│ │沒收。 ││ │ │ │ │ │本 │ │ │├──┼───┼────┼───┼───┼───────┼───┼───────────────┤│23-1│丑○○│97.1.22 │高雄市│1萬5千│本票(3萬元) │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丑○○所簽││ │ │ │民族路│元 │、借據、保管現│ │發之本票貳紙 (面額壹萬伍仟元、││ │ │ │鴨肉店│ │金切結書 │ 120% │票號:CH251208、CH133577),暨 ││ │ │ │內 │ │ │ │借據、保管現金切結書各壹紙,均││ │ │ │ │ │ │ │沒收。 │├──┼───┼────┼───┼───┼───────┼───┼───────────────┤│ 24 │地○○│97.4.8 │高雄市│2萬元 │本票(4 萬元)│18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地○○所簽││ │ │ │文信路│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 │ │借據、保管現金│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讓渡書暨││ │ │ │ │ │切結書、切結書│ │地○○身分證影本、名片各壹紙,││ │ │ │ │ │、讓渡書、蔡昆│ │均沒收。 ││ │ │ │ │ │祥身分證影本、│ │ ││ │ │ │ │ │名片 │ │ │├──┼───┼────┼───┼───┼───────┼───┼───────────────┤│ 25 │庚○○│96.12.5 │高雄市│3萬元 │本票(6 萬元)│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庚○○所簽││ │ │ │鼓山區│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內惟路│ │戶口名簿影本、│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暨庚○○戶││ │ │ │307 巷│ │借據、保管現金│ │口名簿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2-1 號│ │切結書、切結書│ │ │├──┼───┼────┼───┼───┼───────┼───┼───────────────┤│ 26 │己○○│97.2.22 │高雄縣│1萬5千│本票(3 萬元)│12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己○○所簽││ │ │ │鳳山市│元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個人資料表、借據、保││ │ │ │住處 │ │借據、保管現金│ │管現金切結書、切結書暨己○○身││ │ │ │ │ │切結書、切結書│ │分證、健保卡影本各壹紙,均沒收││ │ │ │ │ │、己○○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影本 │ │ │├──┼───┼────┼───┼───┼───────┼───┼───────────────┤│ 27 │未○ │96.10.12│屏東縣│ 2萬元│本票(4 萬元)│24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未○所簽發││ │ │ │林園鄉│ │、委任書、保管│ │之本票 (面額肆萬元、票號:CH23││ │ │ │ │ │條、切結書、陳│ │6005)、委任書、保管條、切結書 ││ │ │ │ │ │景駕照正本 │ │各壹紙,均沒收。 │├──┼───┼────┼───┼───┼───────┼───┼───────────────┤│27-1│未○ │97.1.3 │屏東縣│ 1萬元│本票(2 萬元)│24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未○所簽發││ │ │ │林園鄉│ │、借據、保管現│ │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23││ │ │ │ │ │金切結書 │ │6011)、借據、保管現金切結書各 ││ │ │ │ │ │ │ │壹紙,均沒收。 │├──┼───┼────┼───┼───┼───────┼───┼───────────────┤│ 28 │戌○○│96.9.14 │高雄市│ 1萬元│本票(2 萬元)│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戌○○所簽││ │ │ │某處 │ │、個人資料表、│ │發之本票 (面額貳萬元、票號:CH││ │ │ │ │ │委任書、保管條│ │393718)、個人資料表、委任書、 ││ │ │ │ │ │、切結書 │ │、切結書、保管條各壹紙,均沒收││ │ │ │ │ │ │ │。 │├──┼───┼────┼───┼───┼───────┼───┼───────────────┤│28-1│戌○○│96.10.7 │高雄市│ 1萬元│本票(2 萬元)│360% │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戌○○所簽││ │ │ │某處 │ │ │ │發之本票壹紙 (面額貳萬元、票號││ │ │ │ │ │ │ │:CH236003)沒收。 │└──┴───┴────┴───┴───┴───────┴───┴───────────────┘

裁判案由:重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