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83、38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丑○○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寅○○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51號、98年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98年4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22 、943、25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寅○○與其父母丑○○、午○○○(原審另案通緝中)均明知寅○○未符合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市場承銷人之申請資格,且積欠數百萬元之外債,無資力從事漁貨承銷,亦無開立公司申請漁市場承銷人執照之打算,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下列時間,以下列理由向乙○○、甲○○等多人詐財,情形如下:
㈠於91年6 月間某日,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下稱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先推由丑○○以寅○○經營漁貨生意,正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貨批發執照需要資金,執照取得後前景看好且獲利無窮,獲利後即可償還高額之借款本息等理由,向丑○○同事乙○○借款,後再以乙○○急於取回借款之心理,佯稱寅○○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之資金遭管制,須用錢解除管制,解除後之資金足以償還先前之借款本息,均使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一所載之日期交付如附表一所載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1 萬之款項予丑○○、午○○○、寅○○花用。
㈡於91年11月間,午○○○在乙○○住所透過乙○○之引見,
向乙○○之父丙○○佯稱寅○○經營漁貨生意,正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貨批發執照,執照取得後前景看好且獲利無窮,並約定獲利後將償還1 倍之借款本息等理由,使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透過乙○○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以現金或轉帳方式交付附表二所載金額,共計393 萬3000元之款項予午○○○、寅○○等人花用。
㈢午○○○透過乙○○於91年8 月10日,先向甲○○以急需用
錢為由借款2 萬5000元,之後乙○○引介午○○○與甲○○認識,午○○○即在甲○○住處,以寅○○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獲利後將償還豐厚之本息等理由,向甲○○借款,復以寅○○申請漁牌需要交納稅金、費用、保管箱、賄賂相關行政官員、擔保金、漁會發票及其他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如不提供資金,先前所借之款項可能遭沒收等藉口,連續向甲○○借款,使甲○○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即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以現金、匯款、轉帳方式交付附表三所載金額,共計1074萬5500元之款項予丑○○、寅○○、午○○○花用。
㈣丑○○、午○○○復利用甲○○、巳○○夫婦急切取回先前
甲○○所交付款項之心理,於93年間某日,在甲○○住處,向甲○○之夫巳○○謊稱寅○○需要一筆錢整理稅收,當日下午若將稅收的錢收回,即可清償先前向甲○○所借之金錢,並賠償甲○○100 萬元之損害,使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典當其所有之車輛1 部得款如附表十一所示之25萬元,並在當鋪前將該25萬元款項全數交付丑○○、午○○○,而供寅○○花用。惟當日下午後丑○○、午○○○非但未將前開積欠甲○○之債務清償,亦未清償該筆25萬元債務。
㈤午○○○透過乙○○、甲○○於91年10月間認識壬○○,並
以寅○○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獲利後將償還1 倍之本息等理由,向壬○○借款,之後午○○○陸續於附表四所示期日,至壬○○任教職學校或以電話聯絡壬○○,佯稱寅○○辦漁會漁牌、繳漁會稅金、漁會保管箱、漁會發票、漁會擔保金、賄賂相關官員紅包需要資金,如無法完成手續,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等藉口,使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如附表四所載金額共414 萬元之款項予寅○○、丑○○、午○○○花用。
㈥午○○○於91年7 月間透過乙○○認識丁○○,佯稱寅○○
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並保證隔日必定歸還本息等理由,向丁○○借款,復以電話聯絡或透過乙○○向丁○○謊稱寅○○作生意要交割漁貨、電腦連線及申請更換大牌照、小牌照及繳交稅金、手續費、紅包費等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如無法完成手續,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等藉口,使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五所示日期,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附表五所載金額共
519 萬3143元之款項予丑○○、寅○○、午○○○花用。㈦午○○○於92年2 月11日透過乙○○認識己○○○,以寅○
○作漁會生意需要資金並保證隔日還款,向己○○○借款1萬元,嗣午○○○又向己○○○佯稱寅○○作漁會生意不會倒,且其銀行保險箱存有款項不會倒帳等藉口,於附表六所示期間,連續至己○○○住處借款,使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交付如附表六所示金額共720 萬4000元之款項予午○○○、寅○○花用。
㈧午○○○透過乙○○、丁○○之介紹認識戊○○,於92年4
月30日,先以寅○○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並保證隔日即償還本息等理由,向戊○○借得款項後,復親自或以電話聯絡向戊○○謊稱寅○○作生意要交割漁貨、申請大牌照換小牌照及繳交海洋局等行政機關紅包費等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如無法完成手續,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等藉口,使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七所示日期,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附表七所載金額共501 萬9000元予丑○○、寅○○、午○○○花用。
㈨丑○○於93年10月間某日,在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向多年
同事庚○○表示其子寅○○作漁會生意申請牌照需繳交很多費用、稅金,並保證隔日歸還等為由,向庚○○借得款項,嗣丑○○再以申請之牌照除大牌照外尚有小牌照,且需繳交稅金、保管金、保證金及賄賂行政機關官員,如不續借款項,資金將遭凍結而無法回收等藉口,連續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向庚○○借款,使庚○○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八所載金額共1000萬1070元予丑○○、寅○○、午○○○花用。
㈩午○○○於93年9 月間,因須固定搭乘計程車四處借款而結
識癸○○,午○○○遂利用搭乘癸○○計程車之際,向癸○○佯稱寅○○在漁會作大盤商生意,送到菜市場給下游賣,寅○○做生意範圍在高雄市有7 個市場,高雄縣有16個市場,屏東有1 個冷凍市場,政府規定作這種生意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牌照,因此需要資金申請牌照等為由,向癸○○借款,並開立支票作為擔保,復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購買發票費用、漁工管理費,如未續借款項,資金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借款等藉口,使癸○○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九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九所載金額共
646 萬4120元予丑○○、寅○○、午○○○花用。午○○○於93年7 月間透過乙○○介紹認識子○○,午○○
○即連續於附表十所載期日,以電話向子○○表示寅○○申請漁會牌照需要資金,並保證數日後必定歸還,且銀行保險箱存有漁會之保證金可供擔保等為由,使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連續交付如附表十所載金額共52萬元予午○○○、寅○○花用。
丑○○於93年3 月間某日,在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向多年
同事辰○○表示其子寅○○作漁會生意需申請牌照,如果作起來獲利豐厚,惟申請漁會牌照、手續費、漁貨交割需要資金,事成獲利後即可償還借款為由,向辰○○借款,嗣丑○○再以申請牌照下來即可償還借款,並保證屆時將支付1 倍之本息等藉口,連續於附表十二所示時間向辰○○借款,使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十二所載金額共541萬元予丑○○、午○○○、寅○○花用。
丑○○於91年6 月間某日,在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向多年
同事辛○○表示其子寅○○作漁會生意申請牌照需要資金,向辛○○借款,嗣丑○○再以牌照尚未申辦好,如不提供資金,先前所借款項將遭管制而拿不回來等藉口,使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連續於附表十三所示時間,交付附表十三所載金額共1252萬840 元予丑○○、午○○○、寅○○花用。
以上共詐騙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乙○○等人之款項合計72,610,673 元 。
二、嗣寅○○、丑○○、午○○○未依約還款,亦無法交代資金流向,經甲○○等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詐欺告訴後,寅○○、午○○○因傳拘未到案而遭通緝,並於96年
2 月7 日經警緝獲到案,旋於翌日釋放,詎寅○○與午○○○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庚○○急欲取回借款之心理,於96年2 月9 日某時,向庚○○表示其有一筆資金存放於臺灣銀行保管箱,惟須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繳交手續費取得收據後,即可開啟保管箱償還先前所借款項,使庚○○陷於錯誤,而交付5 千元予寅○○、午○○○,其2 人旋即以黑道追殺等藉口逃匿,庚○○至此始知受騙。
三、案經甲○○、癸○○、乙○○等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即被害人乙○○、甲○○、巳○○、壬○○、丁○○、己○○○、戊○○、庚○○、癸○○、子○○、辰○○、辛○○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乙○○、甲○○、巳○○、壬○○、丁○○、己○○○、戊○○、庚○○、癸○○、子○○、辰○○、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且當事人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傳聞證據,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上開證人之證言及書證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丑○○、寅○○被訴犯罪事實欄一之詐欺取財有罪部分:訊據被告丑○○、寅○○固不否認有向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被害人乙○○等13人以借款之名義取得金錢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丑○○辯稱:因寅○○做生意的緣故,所以有向被害人甲○○等人借款,但其並無詐騙被害人之意思云云;被告寅○○辯稱:其因先前作大理石有數百萬元之虧損,且又要作漁貨買賣生意,所以才開口向其母親午○○○拿錢,其不清楚午○○○如何向被害人甲○○等人借款,也不清楚午○○○究竟向被害人借得多少款項,但其認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僅係借貸關係,其並無詐騙被害人之意思云云。經查:
㈠被告寅○○、丑○○與另案被告午○○○於附表一至十三所
示時間,取得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被害人乙○○等人分別所交付如附表一至十三各編號所載金額等款項之事實,除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巳○○、壬○○、丁○○、己○○○、戊○○、庚○○、癸○○、子○○、辰○○、辛○○、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外,並有如附表一至十三之佐證資料欄所示之各證據附卷可稽(證據名稱、所在頁數均詳如附表一至十三之佐證資料欄所載),本院審酌上開證人甲○○等人分別係家庭主婦、教師、公營事業員工等身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按(偵二卷第2 ~4 頁),平日生活單純,不以放貸為生,且就借貸之時間、內容、金額均具體證述詳實,此據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所借款項都是標會所得,故記憶特別清楚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47 頁);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有數筆款項是向其胞妹陳來鳳所借,因其不會開車,所以當天係由乙○○開車搭載其與午○○○前往臺南向其胞妹借款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38 頁),應不致發生記憶不清而將貸予他人之款項誤記為本件借款之可能;且本院細譯上開證人甲○○等人提出之匯款單、存摺資料、交易明細等細目,均為數萬元至數10萬元不等之金額,核與一般家庭生活支出所提領之款項有別,是證人甲○○等人證述該筆款項係貸予被告寅○○等人之情,其可信度自然極高;再參以證人乙○○、甲○○提出之當票、質借單等物,均係在多次出借被告寅○○等人而累積鉅額款項後所典當或質借,足認證人乙○○、甲○○因出借款項予被告寅○○等人後已無積蓄,故以典當或質借家中貴重物品之方式而持續借款予被告寅○○等人,是證人甲○○等人證述曾出借上開款項予被告寅○○等人所提出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匯款單、存摺明細等佐證資料,應可信為真實。
㈡至被告丑○○於原審審理中雖曾爭執證人乙○○附表一編號
7 、證人甲○○附表三編號64、72、87、89、90、證人庚○○附表八編號57、58、59、證人癸○○附表九編號1 、20所示之款項,於本院亦供稱事實上應該沒有借貸那麼多錢,只是沒有紀錄清楚,故無法釐清借貸金額云云,然查:
⒈附表一編號7 所示35萬元款項部分,業據證人乙○○證稱
:該筆款項係從郵局所提領,是向其大姑所借,因其為上班族,故不會有這麼大筆之家庭支出,且該筆款項交予午○○○收受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06 、115 頁),是證人乙○○就該筆款項之借貸過程已證述明確,並提出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郵局存摺明細以資佐證,應屬可信,況被告丑○○既非本次借款之收受人,自應以證人乙○○之證述較為可採。
⒉被告丑○○爭執附表三編號64所示9 萬元僅收受2 萬元云
云,然此經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98易
1 號卷第148 頁),並提出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憑條以資佐證(參證物袋卷附件三p.11-66 ),觀之該存款憑條內容,確有於94年6 月17日匯入9 萬元予丑○○土地銀行帳戶之記載,是被告丑○○上開所辯,即屬無據;另被告丑○○又抗辯:附表三編號72、87、89、90所示款項係匯給乙○○,其未曾收受該筆款項云云,惟證人甲○○證稱:該筆款項係匯予乙○○轉交午○○○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52 頁);證人乙○○證稱:其將甲○○匯到其帳戶之款項領出後,就全部交給午○○○,午○○○還打電話跟甲○○確認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53 頁),是就該筆借款之時間、過程,證人甲○○、乙○○均已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被告丑○○既非該筆借款之收受人,亦無法提出證人甲○○2 人上開所言不實之證據,其所辯自屬無稽。
⒊被告丑○○於原審又爭執證人庚○○並未貸予附表八編號
57、58、59所示款項,於本院亦稱應該沒有向證人借云云。惟上開各筆款項之借款時間、金額、借款情形一節,業據證人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編號57部分是因丑○○說寅○○要修改海洋局之稅務資料需要錢,故其在94年11月2 日先匯6 萬元給丑○○,寅○○並帶其在海洋局等,並拿出1 張支票稱可以兌現,但寅○○藉故拖延至下午3點半致該支票無法兌現,其便在銀行附近的車上將剩下的24萬交給寅○○;編號58、59之情形也都是匯到丑○○的帳戶,因為丑○○有提供帳戶供其匯款,其都在中油公司內部銀行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到丑○○帳戶內,開庭時檢察官有叫其盡量回想,經其思考後,確實有交付該筆款項,丑○○是故意忘記此事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8
5 ~186 頁),本院衡以證人庚○○以就上開各筆金額均證述詳實,且該筆款項於證人庚○○所借款項中所佔比例亦不甚高,亦無刻意造假而誣指被告之可能,自屬可信,被告丑○○空言否認未收受上開款項云云,殊不足採。
⒋被告丑○○於原審否認附表九編號1 、20所示之款項,於
本院亦稱應該沒向證人借那麼多云云,證人有提款紀錄但不表示已有交付給被告云云;惟此經證人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附表九編號1 部分是午○○○拿客票供其向大姨之朋友借款作擔保,其大姨之朋友也確實交26萬元予午○○○、丑○○;附表九編號20部分係其典當計程車後,在當鋪當場交付11萬予丑○○、午○○○,丑○○並開立本票作擔保,因丑○○在公營事業任職有保障,所以才由丑○○開立本票,事後其以16萬元贖回計程車,丑○○向人家拿那麼多次錢,怎麼可能每筆都記得住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91 頁),並提出銀行交易明細表、丑○○本票1 紙以資佐證(參證物卷袋附件九p.2 、p49 ),是此部分之款項,亦可認定。
⒌此外,被告丑○○、寅○○復坦承除上開款項外之其他借
款,從而,被告寅○○、丑○○與另案被告午○○○於附表一至十三所示時間,取得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被害人乙○○等人分別所交付如附表一至十三各編號所載金額之款項之事實,均可認定。
㈢又被告寅○○、丑○○及另案被告午○○○以被告寅○○經
營漁貨生意,正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且設立食品加工公司需要資金等由,先後分別向附表一、三至十三所示證人乙○○等人貸得款項等情,業據證人乙○○證稱:一開始是中油同事丑○○向其表示寅○○作漁會生意,需要資金,並說好借2 萬元還2 千元之利息等語(偵八卷第32、56頁);證人甲○○證稱:一開始是乙○○打電話來說朋友急著用錢,第2 次才說是午○○○要借錢,乙○○並表示寅○○做生意申請執照需要資金,午○○○僅表示事成之後不會失禮(偵八卷第64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59頁);證人壬○○證稱:一開始是午○○○透過乙○○、甲○○來向其借款,說寅○○要辦漁貨批發執照的生意,需要一筆錢,其因相信教會教友甲○○所以才出借款項等語(偵二卷第68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2頁);證人丁○○證稱:寅○○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執照,其原本不願意,午○○○就透過乙○○來講,並保證明日就還,所以其方借錢予午○○○等語(偵二卷第59~60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57頁);證人己○○○證稱:一開始是由乙○○出面借錢,其原本不想借,但乙○○說寅○○作漁會生意不會倒,午○○○也說銀行保險箱裡有錢不會倒,所以才出借款項等語(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58頁);證人戊○○證稱:乙○○透過其胞姐丁○○之關係向其借錢,說寅○○從事漁會生意需要資金,其因胞姐也出借的關係所以才同意借款予被告等人(偵八卷第64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59頁);證人庚○○證稱:
其與丑○○係中油公司多年同事,因丑○○說寅○○從事漁貨申請執照要交很多費用,其基於同事情誼就出錢幫忙等語(偵二卷第59頁);證人癸○○證稱:因午○○○固定搭其計程車前往各處向人借款,午○○○便以寅○○在漁會做大盤商生意,送到菜市場給下游賣,寅○○做生意範圍在高雄市有7 個市場,高雄縣有16個市場,屏東有1 個冷凍市場,政府規定作這種生意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牌照,因此需要資金申請牌照等理由向其借款,並開立支票擔保,並保證明天就還,其因看到中油員工也都借午○○○錢才產生信任而同意出借款項(偵八卷第64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2、63頁);證人子○○證稱:午○○○透過乙○○向其借款,說寅○○申請漁會執照需要錢,過幾天就還,且午○○○還說漁會保險箱有很多錢,等執照一下來,就可以還清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40 ~142 頁);證人巳○○證稱:寅○○等人以漁會申請執照為由向甲○○借了多筆借款後,又以要整理稅收為由,向其借款,說要為大局著想,並保證當天下午就可以把錢回收,並賠償100 萬元,其便將車典當,將25萬交予午○○○、丑○○等語(偵六卷第44、45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0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76 、177 頁);證人辰○○證稱其與丑○○係多年同事,一開始丑○○說寅○○經營漁貨申請執照要錢周轉,執照下來立刻就可還錢,其基於多年同事情誼遂出錢幫助等語(偵八卷第27頁);證人辛○○證稱:一開始是同事丑○○說寅○○經營漁貨申請執照需要資金,其基於多年同事情誼而出借款項,丑○○有說事成之後不會失禮等語明確(偵二卷第68~69頁)。至附表二丙○○部分雖因被害人丙○○甫開完手術須休養而無法到庭出面證述,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丙○○請假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原審98易
1 號卷第89~91頁);惟另案被告午○○○透過乙○○引薦,以寅○○做漁會生意需要資金等為由,向乙○○之父丙○○借得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乙○○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借予丑○○、午○○○款項後,午○○○又以漁會之事尚未處理好等為由向其借款,經其表示無錢可借,午○○○就說可否向其父丙○○借款,經其聯絡丙○○同意後,就從其父之存摺將錢領出交予午○○○等語明確(偵二卷第69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50頁),是丙○○既係透過證人乙○○引薦而認識午○○○,並透過乙○○將所借款項轉交予午○○○等人,證人乙○○對午○○○以何理由向丙○○借款一事自知之甚詳,自得以證人乙○○之證述而佐證丙○○確有遭午○○○以上開理由借得款項之事實。
㈣綜觀上開證人所述情節,被告寅○○等人起初均以寅○○漁
貨生意、開立公司及申請執照需要資金等理由,而向同事或友人即證人甲○○等人借款,然被告寅○○未具漁市場承銷人資格,亦不曾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承銷漁市場之執照,且查無以被告寅○○等人名義申請設立登記為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之紀錄等情,業據被告寅○○自承在卷(原審98易1 號卷第117 ~119 頁),並有高雄區漁會95年1 月4 日高漁魚總字第0950000094號函、96年5 月2 日高漁魚總字第0960002906號函、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等在卷可按(偵二卷第23~28頁,偵六卷第55頁),顯見被告寅○○等人並無開立公司、申請執照之打算,被告丑○○身為寅○○之父親,2 人共居一處,亦無不知情之理,然其竟仍以寅○○需要開立公司、申請執照等不實之理由向證人甲○○等多人訛詐款項,上開所為自屬施用詐術無疑。
㈤況被告寅○○於89年間從事大理石生意,並負債虧損400 萬
元之事實,業據被寅○○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在卷(原審98易
1 號卷第121 頁),而被告丑○○、午○○○明知被告寅○○上開負債事實,卻於向證人甲○○等人借款之初,隱瞞上情一節,業據被告寅○○供稱:丑○○、午○○○都知道其投資大理石負債之事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22 頁),證人丁○○、戊○○、己○○○、子○○亦分別證稱:午○○○來借錢時,並未提及寅○○有負債一事(原審98易1 號卷第129 、132 、137 、141 頁)等語明確,倘被告寅○○等人確有資金,儘可以自身財力投資漁貨生意,實無須向人借款,甚至先後分向不同之對象商借款項,顯見被告寅○○等人確有刻意隱瞞其等資力不佳之情事。從而,被告寅○○等人於借款之初既未詳實告知以積欠高額債務一事,復捏造上開不實之理由而向證人甲○○等人訛詐款項,應認被告寅○○、丑○○於借款之初,主觀上即明知有上開不實事項,而猶以之詐欺證人甲○○等人之不法所有意圖。
㈥再被告寅○○等人於取得證人甲○○等人交付之款項後,復
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手續費、市場規費、稅金、購買假發票費用及賄賂行政機關官員等經營漁貨相關事項連續向各該證人甲○○等人商請借款,並以更高額之利息吸引證人甲○○等人出借款項,如證人甲○○等人不願續借,即以資金都在保險箱,如未續借款項繳清手續費,則先前所借予之資金將遭凍結而無法取回等理由,連續向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證人甲○○等人詐得借款等情,業據證人甲○○證稱:其貸予午○○○款項後,午○○○又以寅○○做魚牌需要稅金、費用、保管箱及賄賂官員之資金,又說牌照被凍結,需擔保金,漁會發票、董事長退任、稅金、設定費等都需要錢,因為先前的借款有遲延清償之情事,故午○○○這次就約定償還1 倍之本息,並以資金遭漁會管制,如未續貸予款項完成手續,先前遭管制的資金將無法取回,使其害怕而繼續出借款項予午○○○等人等語(原審97審易
379 號卷第59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49 ~151 頁);證人壬○○證稱:貸予午○○○款項後,午○○○又不斷以繳漁會稅金、保管箱、發票、擔保金及賄賂官員紅包等理由持續借款,又說如果不趕快辦,先前所借的錢就會拿不回來,其當時抱著手續趕快辦好取回本息的心態而持續借款等語(偵二卷第68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2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45 、146 頁);證人丁○○證稱:其貸予午○○○款項後,又以寅○○做生意要漁貨交割、電腦連線及更換牌照等理由持續借錢,叫其不要害怕,真的有在做生意,如不續借款項,遭漁會管制之資金無法動用,先前的投資將無法取回,其因感到害怕而繼續借錢等語(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58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26 ~128 頁);證人己○○○證稱:一開始是乙○○出面替午○○○借錢,說過幾天就還,後來乙○○又陸陸續續帶午○○○來借,說寅○○漁會的生意很好賺不會倒,且其保險箱裡有錢擔保,乙○○說會負責拿錢來還等語(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2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45 、146 頁);證人丁○○證稱:其因胞姐丁○○之關係貸予午○○○款項後,午○○○又以寅○○漁貨交割、更換牌照及紅包賄賂等理由持續向其借錢,又說資金遭管制不能動用,且臺灣銀行有放置一筆錢,如果資金有問題時可以解凍銀行裡的那一筆錢拿來償還等語(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58、59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32 、133 頁);證人庚○○證稱:其出錢幫忙丑○○後,丑○○:午○○○又以更換牌照、繳納稅金、保證金及賄賂官員等理由持續向其借錢,午○○○還說如不再貸予款項,先前所借的錢都收不回來等語(偵二卷第58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1頁);證人癸○○證稱:其貸予午○○○款項後,午○○○又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購買發票費用、漁工管理費等理由持續向其借款,每次編的理由都不同,其不想借的時候,午○○○就以不繼續出借款項,資金將遭管制而拿回不來,使其害怕而陸續出借款項等語(偵二卷第67頁,偵八卷第33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2~63頁);證人辰○○證稱:一開始是站在朋友立場出借款項予丑○○,後來丑○○又說漁會牌照及電腦輸送都需要經費,並保證執照辦好賺錢就可以馬上將錢還清,但丑○○等人事後都以錢再過2、3 天就會下來等理由來搪塞等語(偵六卷第29、30頁,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1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79 頁);證人辛○○證稱:其基於同事關係陸陸續續借錢予丑○○,但因丑○○每次都說執照還沒辦好,還需要資金,如不續借,先前所借的錢都拿不回來等語(偵二卷第67、68頁)。是依上開證人甲○○等人所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寅○○、丑○○等人以前揭謊言向上開證人等借得款項後,猶食髓知味,不斷以申請漁會執照等虛構之經營漁貨相關事項連續向證人甲○○等人訛詐款項,且為遂行其持續詐騙之情事,於證人甲○○等人多次出借高額借款之際,利用上開人等害怕無法取回已借出款項之人性弱點,不斷以資金遭管制,如不續借款項,先前所借之款項將無法回收等理由,使證人甲○○等人因害怕而持續出借款項,足認被告寅○○、丑○○等人上開所為,亦屬施用詐術無訛。
㈦另被告寅○○等人於借款期間為免證人甲○○等人起疑,或
提供漁市場之生鮮漁貨予證人品嚐,或攜同證人前往海洋局、漁會、辦事處虛晃一招以塑造被告寅○○確有於漁市場開立公司經營漁貨之假象,或謊稱銀行存有一大筆錢,如資金無法解凍,亦可以該筆款項清償借款一節,業據證人癸○○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搭載午○○○前往漁市場等地交付向被害人借得之款項時,寅○○都會拿一些生鮮漁貨請午○○○交予被害人,且午○○○僅有告知寅○○在漁會、漁市場裡面做生意,但都不讓其進去一探究竟,只讓其在外面等待等語(偵六卷第72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92 、193頁);證人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午○○○及乙○○都說寅○○真的有在做生意不用怕,且午○○○在臺灣銀行內有一筆錢,如果資金有問題,可以那筆錢償還借款,或叫大家明天去哪裡領錢,事後又以種種藉口爽約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32 、133 頁);顯見被告寅○○等人為圓其上開謊言,仍不斷以塑造經營漁貨生意及存有大筆資金等假象矇騙證人甲○○等人;又被告寅○○等人以上開理由不斷圓其謊言,眼見已無法隱瞞上開詐騙情事,遂以避不見面、或開立大額本票、空頭支票或以尚有大筆資金扣在法院、存在銀行保險箱等方式,逃避證人甲○○等人追償借款之事實,業據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午○○○一直說出借的款項沒有問題一定可以回收,但其要求寅○○出面時,午○○○就說心情不好不想洽談,亦不讓寅○○出面,之後被告寅○○等人眼見無法償還款項,就開立1 紙3 千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28 ~130 頁),復提出寅○○開立之本票1 紙以為佐證(調一卷第68頁);證人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事發前,午○○○會叫大家明天去哪裡集合領錢,但事後又編造理由爽約,也不說寅○○之行蹤,所開立之3 千萬本票迄今均未歸還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33 頁),復提出寅○○開立之本票1 紙以為佐證(調一卷第68頁);證人甲○○證稱:被告每次借款都在假日或半夜,以電腦當機無法完成手續等理由持續借款,丑○○還說大家幫忙寅○○最好,要以大局設想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49 、150 頁),證人庚○○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午○○○於事發前為取得其信任,叫寅○○與其一同前往台銀簽字,但寅○○過不了多久就下來,後來又到海洋局說要修改稅務資料,請官員蓋章,等了一陣子寅○○又說那些資料讓官員自己改就好,就拿了面額1 張4 千6百多萬發票人為地球村開發公司之支票說可以去臺灣銀行兌現以清償借款,途中寅○○一直拖延時間,拖到下午3 點半銀行關門至無法於當天提領,事後該張支票亦無法兌現等語(偵二卷第58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85 頁),復提出寅○○所交付之空頭支票1 紙以為佐證(調一卷第63頁);可見被告寅○○等人明知證人甲○○等人於借款之末已起疑心,上開申請執照開立公司經營漁貨之謊言將遭戳破,復以提高利息、開立高額支票擔保及偽稱有大筆資金存放於銀行保險箱等藉口,持續向證人甲○○等人詐騙,益徵上開證人甲○○等人所出借之款項係屬因受有詐欺而交付予被告,應可確認。從而,被告寅○○等人於借款之始即已知資力不佳且無意開立公司、申請執照經營漁貨,猶以之向證人甲○○等人訛詐借款,復不斷以虛幻不實之漁貨經營事項,連續向上開人等施以詐術,並利用證人甲○○等人害怕先前所借款項無法回收之心理,而接連不斷詐得款項,更以提高利息、開立高額支票擔保及偽稱有大筆資金存放於銀行保險箱等藉口,而掩飾其上開詐欺之犯行,足證被告寅○○等人自借款之始及至借款之末,均不斷以詐術行騙證人甲○○等人之情,實堪認定。
㈧又證人乙○○、甲○○擔任教職、證人壬○○則係幼稚園園
長、證人庚○○、辰○○、辛○○則係中油公司員工,證人丁○○、戊○○、癸○○等人均係有正當職業之人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參(偵二卷第1 ~4 頁),平日生活單純、非以放貸為生,另證人庚○○、辰○○、辛○○均係被告丑○○中油公司多年之同事;而證人乙○○、癸○○則係被告丑○○、午○○○之朋友;證人甲○○、壬○○、丁○○、己○○○、戊○○、子○○則係經友人即證人乙○○引薦,而認識並借款予被告寅○○等人之事實,已經原審、本院詳述如上,雖上開證人等借款之始,固有約定一定報酬之利息,然審究上開證人庚○○、辰○○、辛○○、乙○○、癸○○等人出借款項之動機,無非相信多年同事或友人丑○○、午○○○口中所稱其子寅○○開立公司申請執照需要資金,基於同事、好友之情誼並信任被告丑○○、午○○○之人格始願出借款項;而證人甲○○、壬○○、丁○○、己○○○、戊○○則或因相信好友乙○○之引薦,或因相信同係教會教友甲○○之介紹而出借款項予被告寅○○等人以從事其口中所謂之漁貨生意,今被告寅○○等人於借款之初,刻意隱瞞資力、債信均不佳之事實,並向證人甲○○等人訛借款項,復不斷以經營漁貨生意等相關事項,連續詐騙證人甲○○等人之借款,使證人甲○○等人無從評估借貸之風險,又因生活單純誤信同事、友人之人格,終致不斷出借款項,更利用證人甲○○等人害怕先前所借之款項無法收回之心理,而以資金現遭管制,如未續借款項致手續無法完成,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如該資金解凍即可一次償還先前所借本息之謊言,使得證人甲○○等人一再出借款項予被告寅○○等3 人,是被告寅○○等人所為之上開詐術,自均有使證人甲○○等人陷於錯誤之情事。
㈨丑○○、寅○○固均辯稱:其未以上開理由向證人甲○○等
人詐取款項,本件都係由午○○○向上開證人甲○○等人借款云云。然查:
⒈證人甲○○、壬○○、丁○○、戊○○、庚○○、癸○○
分別於附表三、四、五、七、八、九所示時間,分別交付上開借款予被告丑○○、寅○○、另案被告午○○○等情,業據證人甲○○證稱:其都直接匯錢至丑○○、寅○○之戶頭,丑○○、午○○○、寅○○有時也會前往其住處向其拿錢等語(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59頁),復提出如附表三佐證資料欄所示之存款憑條以資佐證;證人壬○○證稱:其都在教會、學校交付金錢予午○○○,但大部分是匯往丑○○、寅○○、午○○○提供之帳戶內等語(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61頁),復提出如附表四編號4、5 所示佐證資料欄所示之存摺交易明細以資佐證;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第1 次是直接交給寅○○、之後都是午○○○出面來收錢,丑○○也有出面收錢過,但次數很少等語(原審98易字1 號卷第125 、126 頁),復提出如附表五編號18、36、37所示佐證資料欄所示之存款憑條以資佐證;證人戊○○證稱:一般都是午○○○打電話來確認借款事宜,之後午○○○再與丑○○、寅○○一同前往其住處、郵局、銀行或其上班地點向其取款等語(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58頁),復提出如附表七編號30所示佐證資料欄所示之匯款執據以資佐證;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第1 次是丑○○向其拿錢,之後有時會匯款進丑○○帳戶,如果是現金的話,大多是由午○○○到中油來拿,有時候也親手交給丑○○、寅○○等語(偵二卷第59頁);證人癸○○於偵查中證稱:第1 次是由午○○○向其借錢,之後丑○○、寅○○都有向其借款,其大都在漁會、海洋局、菜市場等地交予寅○○,有1 次其將計程車典當後,在當鋪交錢予丑○○,丑○○並開立本票以為擔保(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62~63頁),復提出如附表九編號20佐證資料欄所示之本票1 張以資佐證;可見被告3 人於詐騙上開證人甲○○等人期間,均有一同或分別向上開證人甲○○等人取款之情,應可認定,故被告寅○○、丑○○上開所辯: 係午○○○個人所為云云,即與事實不合。
⒉另證人乙○○、巳○○、辰○○、辛○○僅交付款項予被
告丑○○、午○○○,證人子○○僅交付款項予被告寅○○、午○○○、證人己○○○僅交付款項予午○○○之情,業據證人乙○○證稱:丑○○、午○○○都是以電話向其聯絡借款事宜後,在到公司或其住處向其拿錢等語(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49頁);證人己○○○證稱:大部分是午○○○到其住處開口借錢,有時也在銀行或郵局附近交付金錢等語(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58頁);證人子○○證稱:大多是午○○○前往其住處借款,第3 次借款該次寅○○有在住處樓下等,並開立本票作為擔保(原審98易字1 號卷第140 頁);證人巳○○證稱:93年間丑○○、午○○○前往其住處向其借錢,其就將車拿去典當,並在當舖交錢予丑○○、午○○○等語(原審97審易字
379 號卷第60頁);證人辰○○證稱:一開始是丑○○出面借錢,後來陸陸續續丑○○、午○○○都有出面向其借款等語明確(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60頁),證人辛○○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丑○○出面借錢,後來陸陸續續丑○○、午○○○、寅○○都有出面向其借款等語(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67頁);另被害人丙○○所出借之款項,亦係領出後交付予午○○○之事實,亦據證人乙○○證述如前(參理由欄貳、一、㈢);再參諸附表一至十三所示款項,其中由被告丑○○、午○○○所收取之金錢均交予被告寅○○使用,而被告寅○○自行收取之部分亦供其個人花用等情,業據被告寅○○、丑○○於原審供承不諱,是本案部分款項被告寅○○、丑○○或未出面,然上開款項無論係由被告丑○○或午○○○收取,其最終目的均係交由被告寅○○花用,自難謂被告寅○○、丑○○就上開詐欺行為毫不知情。
⒊另被告寅○○未曾申請漁市場承銷人資格,亦未申請設立
公司等情,已如上述,被告丑○○明知及此,猶於上開時間、以被告寅○○經營生意申請執照急需資金為由,向多年同事即證人庚○○、辰○○、辛○○等人開口借款,事後再由其本身或午○○○、寅○○出面取款之事實,業據證人庚○○證稱:第1 次是丑○○向其拿錢,之後有時會匯款進丑○○帳戶,如果是現金的話,大多是由午○○○到中油來拿,有時候也親手交給丑○○、寅○○等語(偵二卷第59頁);證人辰○○證稱:起先是丑○○向其借錢,其都在公司交錢給丑○○,之後則是由午○○○前往中油公司的車庫:銀行向其拿錢等語(原審97審易379 號卷第60頁);證人辛○○證稱:一開始是丑○○出面借錢,後來陸陸續續丑○○、午○○○、寅○○都有出面向其借款等語(原審97審易字379 號卷第67頁);且另案被告午○○○與證人庚○○、辰○○、辛○○等人均不熟識,平日亦不常往來之情,業據被告丑○○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原審98易1 號卷第309 ~310 頁),是被告午○○○與上開證人庚○○等人既不熟識,倘非被告丑○○出面請求,證人庚○○等人斷無隨意將出借款項交予午○○○之理,足認被告丑○○負責以上開不實理由詐騙證人庚○○等人,再由被告丑○○本身或由午○○○、寅○○出面向證人庚○○等人取款。再參以證人庚○○等人於發覺事態不對時,丑○○復以大局為重等言語或尚欠證人等人幾顆印章及以跳樓作擔保等方式以掩飾其上開詐騙情事一節,業據證人甲○○審理時證稱:最後錢拿不回來時,丑○○還說以大局為重,大家可以幫忙寅○○最好,希望大家把剩下的錢拿來幫助寅○○,不然就要從9 樓跳下去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50 頁);證人巳○○審理時證稱:93年8 月丑○○向其借款時稱要以大局為重,下午就可將所有被害人的借款取回,之後又於94年除夕丑○○又說有錢可還了,但還差6 個人的印章,但只有3 個人有蓋章,其餘3 人回北部去了,其要連夜上臺北去蓋章把錢拿回來,但事後證實是謊言,嗣又於94年10月間,丑○○又要其再相信1 次,不然就要從9 樓跳下去,且當其問及政府機關之收據時,丑○○還回稱現在要看不會太慢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75 ~176 頁);證人癸○○證稱:丑○○於94年提告前有說資金現在都設定在法院託管,不會不見,所有的事都交給法院處理就好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9
2 頁);益見被告丑○○自始至終均居於訛詐款項及掩飾犯行之地位,而以上開詐術詐騙證人庚○○等人,並推由午○○○前往取款,待被害人發覺有異,又以上開藉口掩飾其等之犯行,足徵被告丑○○之所為亦屬上開詐騙行為中重要之一塊,其與被告寅○○、另案被告午○○○就上開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之情,至為顯明。
⒋另被告寅○○等人陸續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
金、設定費、手續費、市場規費、稅金、購買假發票費用及賄賂行政機關官員等藉口,向證人甲○○等人詐得借款一節,已如前述,而被告午○○○係小學畢業,不甚識字,只短暫經營過理髮廳之事實,業據被告寅○○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在卷(原審98易1 號卷第308 ~309 頁),是以另案被告午○○○之學、經歷,其應無漁市承銷及開立公司之相關知識,苟非被告寅○○告知,午○○○當無從告以證人甲○○等人有關悉經營漁市場申請執照設立公司之細節,更遑論申請牌照需繳交保證金、設定費、手續費、規費等專業事項及購買假發票偽裝經營公司之不法事宜,足徵另案被告午○○○向證人甲○○等人所謊稱之借款事由,係由被告寅○○所授意至明。再者,被告寅○○等人於借款期間為免證人甲○○等人起疑,或提供漁市場之生鮮漁貨予證人品嚐,或攜同證人前往海洋局、漁會、辦事處虛晃一招以塑造被告寅○○確有於漁市場開立公司經營漁貨之假象一節,業據證人庚○○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午○○○為取得其信任,叫寅○○與其一同前往台銀簽字,後來又到海洋局說要修改稅務資料,請官員蓋章,等了一陣子寅○○又說那些資料讓官員自己改就好,就拿了1 張發票人為地球村開發公司之支票說可以去臺灣銀行兌現,途中寅○○一直拖延時間,拖到下午3 點半銀行關門至無法於當天提領,事後該張支票亦無法兌現等語(偵二卷第58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85 頁);證人癸○○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搭載午○○○前往漁市場等地交付向被害人借得之款項時,寅○○都會拿一些生鮮魚貨請午○○○交予被害人,且午○○○僅有告知寅○○在漁會、漁市場裡面做生意,但都不讓其進去一探究竟,只讓其在外面等待等語(偵六卷第72頁,原審98易1 號卷第19
2 、193 頁);足認被告寅○○對上開以經營漁貨等事項詐騙被害人一節,亦非全然不知,故有配合攜同證人庚○○等人前往海洋局、菜市場等地虛晃一招之行為。參以證人甲○○、丁○○、庚○○、辛○○等人均有匯款入被告寅○○或不知情之女友卯○○、友人高明山等人帳戶之情,有上開證人甲○○等人之匯款單據附卷可查(參附表三、四、五、十三之佐證資料欄所載證據),且被告丑○○、午○○○於訛詐證人甲○○等人借款時,寅○○亦有在外等候並開立本票提供擔保等情,業據證人子○○證稱:
午○○○第3 次向其借款時,寅○○有在樓下等候並開立本票1 張以為擔保(原審98易1 號卷第140 ~141 頁);證人丁○○證稱:第1 次借款係其親自拿給寅○○,之後則是由午○○○與乙○○向其取款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25 頁),證人壬○○證稱:有1 次在某銀行前交付款項時,寅○○與午○○○以起來拿錢,寅○○還說所借的錢是要辦漁牌用的,而且會很快歸還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45 頁);證人癸○○證稱;一開始是午○○○向其借款,之後都是由寅○○打電話向其借款,其都將錢拿到漁會、海洋局、菜市場等處交給寅○○等語(原審97審易
379 號卷第62頁);可證被告寅○○於上開詐騙過程中,亦有參與並居於策劃、隱匿詐欺犯行之地位,其與被告丑○○、另案被告午○○○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堪已認定。
㈩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寅○○、丑○○與另案被告午○○○共
同涉犯罪事實一之詐欺取財犯行已事證明確,其2 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寅○○被訴犯罪事實欄二之詐欺取財有罪部分: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本筆借款係在94年被害人提出告訴後1 年多的事,其已經忘記有無此事,且當天應無前往臺灣銀行領款一事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寅○○96年2 月8 日交保後隔天,午○○○說寅○○有大筆金錢放在裕誠路臺灣銀行保險箱內,倘得以順利領取,即可還清先前之借款,而邀約其等被害人在裕誠路臺灣銀行前等候,過了很久,辛○○才搭載寅○○、午○○○出現,說要上去2 樓保險箱領錢,並以先繳清經濟部商業司之手續費使得領取之理由,向其等被害人要求4 萬2 千元之款項,其便託由乙○○轉交5 千元予寅○○、午○○○,之後寅○○就藉詞黑道追殺而逃匿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264 ~265頁),參以被告寅○○、午○○○2 人確於96年2 月7 日為警緝獲後,旋於翌日獲釋,是就被告寅○○獲釋之時間點相互比對,足認證人庚○○所證述之情節應屬非虛;況該筆款項佔總詐騙金額之比例甚微,然證人庚○○於原審證述時相當堅持確有該筆款項,並就該筆款項之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之理由、內容均證述明確,上開證述,應屬可信。又上開行為係由另案被告午○○○先佯以前往銀行保險箱領錢還款等理由,邀集證人庚○○前往高雄市○○區○○路臺灣銀行,再由被告寅○○、午○○○以積欠商業司借款之藉口,向證人庚○○詐得5 千元款項,是被告寅○○、午○○○就此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從而,被告寅○○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與午○○○共同向庚○○詐取5 千元之犯行,亦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與維持原判之理由:
壹、查被告寅○○、丑○○於犯罪事實欄一之行為後,如附表十五所示之各項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 月1日 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就此部分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刑法。核被告丑○○、寅○○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寅○○犯罪事實二所為,亦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丑○○、寅○○與另案被告午○○○就犯罪事實一部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寅○○與午○○○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亦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丑○○、寅○○犯罪事實一之前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觸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另被告寅○○犯罪事實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寅○○此部分犯行與其前開犯罪事實一部份犯行係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刑法連續犯之規定已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刪除,而本件被告寅○○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2 月9 日,自無連續犯適用之餘地,況被告寅○○上開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係於被害人提告1 年多後,於警緝獲釋放時,而再犯本次詐欺犯行,亦難認被告寅○○係基於前揭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或接續犯意,而為此部分之詐欺取財行為,是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上開所指,容有未恰,應予更正。
貳、被告寅○○、丑○○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⑴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略以:被告寅○○、丑○○明知被告寅
○○未符合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市場承銷人之申請資格,且無資力從事漁貨承銷,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以被告寅○○要申請漁牌需要繳納稅金、費用、保管箱、賄賂相關行政官員、擔保金、漁會發票、及其他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為由,向被害人乙○○、甲○○、巳○○等人借款,使被害人乙○○、甲○○、巳○○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即於如附表十四所示期間,陸續以現金、匯款、轉帳方式交付如附表十四所示金錢予被告寅○○、丑○○,因認被告寅○○、丑○○此部分亦共同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⑵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認被告寅○○、丑○○分別涉有上開罪
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害人乙○○、甲○○、巳○○之證述及華南銀行存款憑條、長安當鋪當票、台安當鋪收據、高雄市政府財產局動產質借所質借單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寅○○、丑○○均堅詞否認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
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9 部分乙○○沒有借出那麼多錢;附表一編號10及附表三編號102 部分有重疊,且乙○○、甲○○並沒有出借如上開所示那麼多的金錢;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33、34部分與證人壬○○附表四編號2 、3 之款項重複,且亦未曾收受甲○○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101 所示高達
186 萬5 千元之款項,至甲○○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95部分不但與巳○○附表十一所示之款項重複,且金額非如甲○○、巳○○所述般高達135 萬5200元、28萬元等語。經查:
①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固認證人乙○○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
號9 所出借之款項係於不詳日期出借7 萬元予被告丑○○等人,惟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該筆款項係於92年9 月上旬向呂老師借5 萬元交給午○○○,偵查中會說是7 萬元是指係指其償還予呂老師連同本息共7 萬元,實際上其僅出借5 萬元而已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
108 、109 頁),顯見證人乙○○已特定附表一編號9 部分之款項應係其於92年9 月上旬某日向他人借貸5 萬元而交付與另案被告午○○○無訛,從而,證人乙○○此部分既僅出借5 萬元予被告等人,則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9逾此5 萬元之2 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1 所示),自難認係被告2 人詐騙所得。
②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又認證人乙○○、甲○○分別向長江
當鋪質借如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10所示25萬元、附表三編號102 所示55萬元之款項,並將該款項分別出借予被告寅○○等人;惟上開借款係證人乙○○、甲○○一起前往長江當鋪而共同典當40萬元,並將該款項全數交予午○○○等情,業據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該次其以所有之自小客車連同甲○○之金項鍊,一同前往長江當鋪典當40萬元交予午○○○,當初與甲○○說好平分,惟其事後以25萬元之價格贖回其自小客車等語明確(原審98易1號卷第108 、109 頁);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該次其將與乙○○共同典當之40萬元全都交給午○○○了,但乙○○在該40萬中只佔有7 萬元等語明確(原審98易
1 號卷第153 頁),可見證人乙○○、甲○○當日係一同前往當舖典當40萬元並全數交予午○○○至明;雖證人乙○○、甲○○就該40萬中各佔多少比例之證詞不甚一致,然本院參酌證人乙○○證述其以25萬元贖回自小客車等語觀之,認證人乙○○證述2 人平分等語較為可採,是證人乙○○、甲○○就此部分所出借之借款應各占20萬元始為適當。從而,證人乙○○、甲○○此部分既分別出借20萬元予被告等人,則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10逾此20萬元之
5 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2 所示)及附表三編號102逾此20萬元之35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自均難認係被告2 人詐騙所得。
③被告丑○○、寅○○2 人又辯稱: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
33、34所示甲○○部分與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壬○○部分之款項重複等語。經原審審核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33、34部分之款項,其日期、金額與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款項均大致相同,且經原審於審理時詢問證人甲○○,證人甲○○證稱: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款項係其於92年2月7 日所匯出沒錯,但該兩筆15萬、35萬元之款項係壬○○所交付,其並未另外拿錢出來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52 頁),足認證人甲○○於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
33、34所示之款項確與證人壬○○附表四編號2 、3 之款項重複,從而,證人甲○○既未出借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款項(即附表十四編號4 、5 ),自難認被告2 人有何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
④公訴人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另認證人甲○○於補充理由書
附表三編號101 所示日期出借186 萬5 千元予被告丑○○等人,並以證人甲○○所提高雄市政府財產局動產質借所質借單4 紙資為佐證。然觀之該質借單上所載日期,均係在94年11月17日證人甲○○提出告訴之後,有該質借單上所載質借日期附卷可查(原審98易1 號卷第204 頁反面),經原審詢以證人甲○○上開借款之日期及有無與前揭借款重複一節,證人甲○○證稱:上開款項係其向質借所借出後陸陸續續貸予被告等人,這當中之金額可能有重複,但因時間久遠,其已忘記與前揭借款重複之筆數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53 ~154 、268 頁),是證人甲○○既無法確認該筆款項係何時、分幾次交予被告等人,且亦無法確認與其前揭借款有無重複,被告2 人復否認有收受此筆借款,本於罪疑惟輕原則,自難以證人甲○○上開有瑕疵之證述,即為被告2 人此部分不利之認定,從而,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101 所示186 萬5 千元之款項(即附表十四編號6 ),亦不能認係被告2 人詐騙所得。
⑤再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認證人甲○○於補充理由書附表三
編號95所示日期出借135 萬5200元、證人巳○○於93年8月13日出借28萬元予被告丑○○等人,惟依證人甲○○所提出之證據(參證物卷附件三編號95),核與證人巳○○提出之台安當鋪收據相同(調一卷第33頁編號64),且審酌證人甲○○、巳○○2 人之夫妻身分,則該2 筆借款確有重複之可能;另證人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丑○○聲稱要為大局著想,故其於93年8 月13日在台安當鋪將汽車典當而貸得之25萬元均當場交付予丑○○等語明確(原審98易1 號卷第175 頁),而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該筆款項係典當汽車所得,並已將款項交給午○○○,因其事後償還本息至35萬2 千元,且午○○○表示另賠償1 百萬元,故才登載為135 萬5200元等語(原審98易1 號卷第153 頁),本院依上開證人甲○○、巳○○之證詞及所提證據相互比對,認該筆款項應係證人巳○○將前往台安當鋪典當車輛所得之款項出借予被告等人,且交付之金額亦僅有25萬元,非如證人甲○○、巳○○所述13
5 萬5200元、28萬元等情,應可認定;從而,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95(即附表十四編號7 所示)所示之款項自不能認係被告2 人詐騙所得,而證人巳○○逾此25萬元之3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8 所示),亦難認係被告2 人詐騙所得。
⑥綜上,本件公訴及補充意旨認被告2 人所涉如附表十四1
~8 所示詐欺取財罪嫌所憑之證據,尚無從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既認此部分所為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2 人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⑦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又指稱:被告丑○○承前開與被告寅
○○、午○○○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被害人急欲取回借款之心理,於96年2 月9 日某時,向庚○○表示其有一筆資金存放於臺灣銀行保管箱,惟須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繳交手續費取得收據後,即可開啟保管箱償還先前所借款項,使庚○○陷於錯誤,而交付5 千元,因認被告丑○○此部分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然此除為被告丑○○所否認外,被告丑○○於96年2 月9 日當天並不在現場一節,亦據證人庚○○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98易1 號卷第265 頁),且觀之證人巳○○上開陳情函,亦未提及被告丑○○有何參與本次詐騙之犯行,再參以被告寅○○、午○○○係於緝獲釋放後,另行起意又詐騙證人庚○○等情,是被告丑○○既不在現場,亦無查無被告丑○○於本次詐欺犯行前,有何與寅○○、午○○○為詐欺行為犯意聯絡之事證,自無從為被告丑○○此部分不利之認定,本亦應為被告丑○○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既認此部分所為與丑○○上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2 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6條,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第11條規定,並審酌被告寅○○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法賺取財物,竟向人大量詐取財物;而被告丑○○明知自家債信、資力均不佳,猶與午○○○、寅○○共同行上開之詐欺計畫,事情爆發致被害人索償無門,所為已嚴重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詐得之金額甚鉅,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筆錄附卷可憑,然除被告丑○○之薪資可供強制執行外,被告寅○○未提供任何實質款項以賠償被害人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寅○○、丑○○就犯罪事實一之部分均量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寅○○犯罪事實二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 月;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丑○○、寅○○2 人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雖均係於96年4 月24日前所犯,然因本院量處之刑已逾1 年6 月,爰就此部分均不予減刑。至被告寅○○上開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亦係於96年4 月24日前所犯,經核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法予以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並與其前開不應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4 月(本件被告寅○○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5年5 月25日、95年10月30日、96年1 月4 日、96年6 月22日為高雄地檢署通緝,並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5年8 月26日、95年12月7 日、96年2 月7 日、96年7 月12日緝獲,另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7年8 月18日經本院通緝,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7年12月7 日緝獲,並無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緝獲之情形,故仍有減刑之適用)。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被告2人上訴意旨認量刑過重云云,惟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從而本件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於法並無不合,亦未違自由裁量之範圍,被告上訴認刑度過重,以及公訴人雖據告訴人之請求而上訴指稱被告服刑未幾可假釋出監,量刑處罰過輕云云,均無理由。公訴人上訴意旨又以被告犯罪之手法及次數,認被告顯有犯罪之習慣為由,建請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資矯治云云,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然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自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茲查依卷附本院被告2 人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丑○○有公共危險前科,經論處拘役40日罪刑確定,另被告寅○○犯有毒品前科,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現執行中,是否確已可認定有犯罪習慣,已屬有疑,又被告於本案中雖有多次詐欺犯行,然前開犯行均係基於一般詐欺犯意而為,是依被告前案資料及本案犯行,尚難遽認被告已有犯罪習慣,因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且其犯罪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與部份告訴人達成和解,是依比例原則,綜合其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以觀,應認尚無另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綜上,被告上訴意旨認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且未宣告保安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銘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附表一:本案被害人乙○○被詐騙之一覽表 │├──┬──────┬────┬──────────┬───────────┤│編號│ 時 間 │ 金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1年6 月 │2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2 │91年7 月12日│3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世華銀行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0000000000號乙○○帳│(參附件一P.1 、偵七卷││ │ │ │戶提出現金3 萬元) │第100 頁)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3 │91年7 月22日│3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世華銀行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0000000000號乙○○帳│(參附件一P.1 、偵七卷││ │ │ │戶提出現金3 萬元) │第100 頁)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4 │91年7 月25日│5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世華銀行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0000000000號乙○○帳│(參附件一P.1 、偵七卷││ │ │ │戶提出現金5 萬元) │第100 頁)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5 │91年8 月30日│2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65號帳戶提出現金2 萬│(參附件一P.2 、偵七卷││ │ │ │元) │第98頁)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6 │91年8 月30日│2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79號帳戶提出現金2 萬│(參附件一P.2 、偵七卷││ │ │ │元) │第99頁)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7 │92年9月23 日│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77號帳戶提出現金35萬│(參附件一P.4 、偵七卷││ │ │ │元) │第99頁)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8 │93年3月24 日│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77號帳戶提出現金26萬│(參附件一P.4 、偵七卷││ │ │ │元) │第95頁背面)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9 │92年9 月上旬│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某日 │ │(向友人借款)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10 │92年5月6日 │20萬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向長江當舖質借) │典當收據(參附件一) ││ │ │ │ │p.5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11 │92年5 月6 日│8萬元 │交付現金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 │至93年3 月間│ │(飾品質借) │借所質借單(質借金額:││ │某日 │ │ │8 萬)(參附件一P.6 、││ │ │ │ │偵七卷第101 頁) ││ │ │ │ │乙○○受害金額目錄表。│├──┼──────┼────┼──────────┼───────────┤│ 12 │93年3 月間某│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日 │ │(向乙○○堂姐借款)│乙○○受害金額目錄表。│├──┼──────┼────┼──────────┼───────────┤│合計│ │121 萬元│ │ │└──┴──────┴────┴──────────┴───────────┘┌─────────────────────────────────────┐│附表二:本案被害人丙○○被詐騙之一覽表 │├──┬──────┬────┬──────────┬───────────┤│編號│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1年11月4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高雄縣橋頭鄉農會│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0000號林│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錕淮帳戶提出6 萬元)│件二)P.1 │├──┼──────┼────┼──────────┼───────────┤│ 2 │91年11月8日 │37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元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37萬5000元)│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3 │91年11月13日│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丙○○│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帳戶提出現金15萬元)│件二)P.3 、調二卷第 ││ │ │ │ │212 頁 │├──┼──────┼────┼──────────┼───────────┤│ 4 │91年12月12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丙○○│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帳戶提出現金20萬元)│件二)P.3 、調二卷第 ││ │ │ │ │212 頁 │├──┼──────┼────┼──────────┼───────────┤│ 5 │91年12月13日│3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丙○○│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帳戶提出現金31萬元)│件二)P.3 、調二卷第 ││ │ │ │ │212 頁、 │├──┼──────┼────┼──────────┼───────────┤│ 6 │91年12月18日│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50萬元) │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7 │91年12月20日│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50萬元) │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8 │91年12月24日│4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47萬元) │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9 │92年1月2日 │3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31萬元) │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10 │92年1月7日 │22萬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22萬元) │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11 │92年1月27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丙○○│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帳戶提出現金15萬元)│件二)P.3 、調二卷第 ││ │ │ │ │212 頁 │├──┼──────┼────┼──────────┼───────────┤│ 12 │92年5月26日 │42萬元 │轉帳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42萬元) │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13 │92年5月26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提出現金10萬元) │件二)P.2 、調二卷第 ││ │ │ │ │213 頁 │├──┼──────┼────┼──────────┼───────────┤│ 14 │92年10月3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42號丙○○帳戶提出現│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附││ │ │ │金10萬元) │件二)P.4 │├──┼──────┼────┼──────────┼───────────┤│ 15 │92年11月10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丙○○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參調││ │ │ │提出現金10萬元) │二卷第213 頁) │├──┼──────┼────┼──────────┼───────────┤│ 16 │92或93年農曆│1萬8000 │交付現金 │證人乙○○之證述。 ││ │年間 │元 │ │丙○○受害金額目錄表。│├──┼──────┼────┼──────────┴───────────┤│總計│ │393萬 │ ││ │ │3000元 │ │└──┴──────┴────┴──────────────────────┘┌─────────────────────────────────────┐│附表三:本案被害人甲○○被詐騙之一覽表 │├──┬──────┬────┬──────────┬───────────┤│編號│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1年8月10日 │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2 │91年8月14日 │8萬元 │匯款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參附件三)P.1-2 │├──┼──────┼────┼──────────┼───────────┤│ 3 │91年8月22 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1-3 │├──┼──────┼────┼──────────┼───────────┤│ 4 │91年8月26 日│8萬元 │匯款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參附件三)P.1-4 │├──┼──────┼────┼──────────┼───────────┤│ 5 │91年8月29 日│4萬元 │匯款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參附件三)P.1-5 │├──┼──────┼────┼──────────┼───────────┤│ 6 │91年8月30 日│10萬元 │匯款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參附件三)P.1-6 │├──┼──────┼────┼──────────┼───────────┤│ 7 │91年8月30 日│4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2-7 │├──┼──────┼────┼──────────┼───────────┤│ 8 │91年9月2日 │10萬元 │匯款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參附件三)p.2-8 │├──┼──────┼────┼──────────┼───────────┤│ 9 │91年9月3日 │17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2-9 │├──┼──────┼────┼──────────┼───────────┤│ 10 │91年9月9日 │42萬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2-10 │├──┼──────┼────┼──────────┼───────────┤│ 11 │91年9月12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2-11 │├──┼──────┼────┼──────────┼───────────┤│ 12 │91年9月16日 │17萬元 │匯款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參附件三)p.2-12 │├──┼──────┼────┼──────────┼───────────┤│ 13 │91年9月17日 │3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3-13 │├──┼──────┼────┼──────────┼───────────┤│ 14 │91年9月19日 │3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3-14 │├──┼──────┼────┼──────────┼───────────┤│ 15 │91年9月24日 │14萬元 │匯款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 │ │ │ │(參附件三)p.3-15 │├──┼──────┼────┼──────────┼───────────┤│ 16 │91年9月26日 │1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17 │91年10月5日 │1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18 │91年10月8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19 │91年10月14日│12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4-19 │├──┼──────┼────┼──────────┼───────────┤│ 20 │91年10月15日│25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4-20 │├──┼──────┼────┼──────────┼───────────┤│ 21 │91年10月21日│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22 │91年11月13日│15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4-22 │├──┼──────┼────┼──────────┼───────────┤│ 23 │91年11月14日│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24 │91年11月22日│8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4-24 │├──┼──────┼────┼──────────┼───────────┤│ 25 │91年11月25日│12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5-25 │├──┼──────┼────┼──────────┼───────────┤│ 26 │91年12月9日 │15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5-26 │├──┼──────┼────┼──────────┼───────────┤│ 27 │91年12月10日│20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5-27 │├──┼──────┼────┼──────────┼───────────┤│ 28 │92年1月7日 │4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5-28 │├──┼──────┼────┼──────────┼───────────┤│ 29 │92年1月15日 │11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5-29 │├──┼──────┼────┼──────────┼───────────┤│ 30 │92年1月21日 │15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5-30 │├──┼──────┼────┼──────────┼───────────┤│ 31 │92年1月23日 │13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6-31 │├──┼──────┼────┼──────────┼───────────┤│ 32 │92年1月30日 │14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6-32 │├──┼──────┼────┼──────────┼───────────┤│ 33 │92年2月25日 │43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6-35 │├──┼──────┼────┼──────────┼───────────┤│ 34 │92年3月3日 │20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6-36 │├──┼──────┼────┼──────────┼───────────┤│ 35 │92年3月17日 │23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7-37 │├──┼──────┼────┼──────────┼───────────┤│ 36 │92年3月27日 │5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7-38 │├──┼──────┼────┼──────────┼───────────┤│ 37 │92年3月28日 │25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7-39 │├──┼──────┼────┼──────────┼───────────┤│ 38 │92年4月21日 │8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7-40 │├──┼──────┼────┼──────────┼───────────┤│ 39 │92年4月29日 │15萬元 │存入寅○○華南商業銀│證人甲○○之證述。 ││ │ │ │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7-41 │├──┼──────┼────┼──────────┼───────────┤│ 40 │92年5月6日 │37萬元 │存入寅○○華南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參附件三)││ │ │ │ │p.7-42 │├──┼──────┼────┼──────────┼───────────┤│ 41 │92年11月28日│2 萬元(│存入丑○○臺灣土地銀│證人甲○○之證述。 ││ │ │起訴書誤│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20萬│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元) │ │憑條(參附件三)p.8-43│├──┼──────┼────┼──────────┼───────────┤│ 42 │93年6月17日 │2 萬元(│存入丑○○臺灣土地銀│證人甲○○之證述。 ││ │ │起訴書誤│行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20萬│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元) │ │憑條(參附件三)p.8-44│├──┼──────┼────┼──────────┼───────────┤│ 43 │93年5月4日 │2 萬7000│存入高明山帳戶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起訴│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書誤載為│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27萬元)│ │(參附件三)p.8-45 │├──┼──────┼────┼──────────┼───────────┤│ 44 │93年5月23日 │9萬元 │存入寅○○女友卯○○│證人甲○○之證述。 ││ │ │ │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參附件三)p.8-46 │├──┼──────┼────┼──────────┼───────────┤│ 45 │93年4月初 │12萬元 │存入寅○○女友卯○○│證人甲○○之證述。 ││ │ │ │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46 │93年5月24日 │2萬元 │存入寅○○女友卯○○│證人甲○○之證述。 ││ │ │ │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參附件三)p.8-48 │├──┼──────┼────┼──────────┼───────────┤│ 47 │93年6月15日 │8萬元 │存入寅○○女友卯○○│證人甲○○之證述。 ││ │ │ │帳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參附件三)p.9-49 │├──┼──────┼────┼──────────┼───────────┤│ 48 │93年7月27日 │5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三)p.9-50│├──┼──────┼────┼──────────┼───────────┤│ 49 │93年10月14日│6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三)p.9-51│├──┼──────┼────┼──────────┼───────────┤│ 50 │93年11月25日│9500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三)p.9-52│├──┼──────┼────┼──────────┼───────────┤│ 51 │93年12月6日 │2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三)p.9-53│├──┼──────┼────┼──────────┼───────────┤│ 52 │93年12月16日│2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三)p.9-54│├──┼──────┼────┼──────────┼───────────┤│ 53 │94年2月16日 │2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55 │├──┼──────┼────┼──────────┼───────────┤│ 54 │94年2月18日 │16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56 │├──┼──────┼────┼──────────┼───────────┤│ 55 │94年3月25日 │3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57 │├──┼──────┼────┼──────────┼───────────┤│ 56 │94年4月18日 │6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58 │├──┼──────┼────┼──────────┼───────────┤│ 57 │94年4月20日 │1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59 │├──┼──────┼────┼──────────┼───────────┤│ 58 │94年4月19日 │5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60 │├──┼──────┼────┼──────────┼───────────┤│ 59 │94年4月20日 │1萬3000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61 │├──┼──────┼────┼──────────┼───────────┤│ 60 │94年4月22日 │20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0-62 │├──┼──────┼────┼──────────┼───────────┤│ 61 │94年5月10日 │7萬元 │現金交付午○○○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62 │94年6月10日 │5萬元 │現金交付午○○○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63 │94年6月10日 │2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1-65 │├──┼──────┼────┼──────────┼───────────┤│ 64 │94年6月17日 │9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1-66 │├──┼──────┼────┼──────────┼───────────┤│ 65 │94年6月16日 │1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66 │94年6月17日 │24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67 │94年6月17日 │2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68 │94年6月20日 │8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69 │94年6月24日 │12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2-71 │├──┼──────┼────┼──────────┼───────────┤│ 70 │94年6月27日 │5萬5000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2-72 │├──┼──────┼────┼──────────┼───────────┤│ 71 │94年7月11日 │12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3-73 │├──┼──────┼────┼──────────┼───────────┤│ 72 │94年7月11日 │8萬元 │存入乙○○帳戶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3-74 │├──┼──────┼────┼──────────┼───────────┤│ 73 │94年7月11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74 │94年7月21日 │5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3-76 │├──┼──────┼────┼──────────┼───────────┤│ 75 │94年7月12日 │35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76 │94年4月19日 │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77 │94年7月23日 │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78 │94年7月24日 │6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79 │94年7月24日 │4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80 │94年8月20日 │4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81 │94年8月22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82 │94年8月23日 │8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4-82 │├──┼──────┼────┼──────────┼───────────┤│ 83 │94年8月26日 │2萬5000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84 │94年8月28日 │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85 │94年9月17日 │2萬5000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86 │94年9月20日 │1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5-88 │├──┼──────┼────┼──────────┼───────────┤│ 87 │94年9月22日 │1萬4000 │存入乙○○帳戶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 │ │ │ │(參附件三)p.15-89 │├──┼──────┼────┼──────────┼───────────┤│ 88 │94年10月6日 │1萬7000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5-90 │├──┼──────┼────┼──────────┼───────────┤│ 89 │94年10月14日│2 萬元(│存入乙○○帳戶 │證人甲○○之證述。 ││ │ │起訴書誤│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3 萬│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 │ │4000元)│ │(參附件三)p.16-91 │├──┼──────┼────┼──────────┼───────────┤│ 90 │94年10月18日│3萬4000 │存入乙○○帳戶 │證人甲○○之證述。 ││ │ │元(起訴│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書誤載為│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 │ │2 萬元)│ │(參附件三)p.16-92 │├──┼──────┼────┼──────────┼───────────┤│ 91 │94年10月24日│1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6-93 │├──┼──────┼────┼──────────┼───────────┤│ 92 │94年10月25日│2萬6000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 ││ │ │ │ │(參附件三)p.16-94 │├──┼──────┼────┼──────────┼───────────┤│ 93 │93年1月7日 │7萬元 │存入丑○○土地銀行帳│證人甲○○之證述。 ││ │ │ │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94 │94年3月25日 │1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三) ││ │ │ │ │p.17-97 │├──┼──────┼────┼──────────┼───────────┤│ 95 │94年4月17日 │13萬5000│中國商銀信用卡預借現│證人甲○○之證述。 ││ │ │元 │金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96 │94年4月15日 │1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97 │94年4月16日 │1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98 │92年5 月6 日│2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甲○○之證述。 ││ │ │ │(長安當鋪典當) │甲○○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長江當鋪之當票貳張 ││ │ │ │ │(參附件三))p.17-102│├──┼──────┼────┼──────────┼───────────┤│總計│ │1074萬 │ │ ││ │ │5500元 │ │ │└──┴──────┴────┴──────────┴───────────┘┌─────────────────────────────────────┐│ 附表四:本案告訴人壬○○被詐騙之一覽表 │├──┬──────┬────┬──────────┬───────────┤│編號│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1 │91年11月29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四)p.││ │ │ │ │2 、調二卷第93頁 │├──┼──────┼────┼──────────┼───────────┤│2 │92年2月7日 │3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3 │├──┼──────┼────┼──────────┼───────────┤│3 │92年2月7 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3 │├──┼──────┼────┼──────────┼───────────┤│4 │92年2月13 日│35萬元 │存入高明山帳戶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3 │├──┼──────┼────┼──────────┼───────────┤│5 │92年2月18 日│5萬元 │存入寅○○帳戶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4 │├──┼──────┼────┼──────────┼───────────┤│6 │92年2月25 日│1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4 │├──┼──────┼────┼──────────┼───────────┤│7 │92年2月25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四) ││ │ │ │ │p.6 │├──┼──────┼────┼──────────┼───────────┤│8 │92年3月3日 │2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7 │├──┼──────┼────┼──────────┼───────────┤│9 │92年3月3日 │2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7 │├──┼──────┼────┼──────────┼───────────┤│10 │92年7月3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11 │92年11月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12 │93年3月20日 │2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13 │93年4月26日 │7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元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 ││ │ │ │ │p.9 │├──┼──────┼────┼──────────┼───────────┤│14 │93年5月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15 │93年6月16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16 │93年6月30日 │9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丑○○簽發本票影本壹張││ │ │ │ │(參附件四)p.10 │├──┼──────┼────┼──────────┼───────────┤│17 │93年7月3日 │1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18 │93年10月25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19 │93年10月28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20 │93年11月15日│10萬元 │存入丑○○帳戶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21 │93年11月16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22 │93年12月21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23 │93年12月28日│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元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四) ││ │ │ │ │p.12 │├──┼──────┼────┼──────────┼───────────┤│24 │94年3月2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四) ││ │ │ │ │p.13 │├──┼──────┼────┼──────────┼───────────┤│25 │94年3月2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四)p.││ │ │ │ │15 │├──┼──────┼────┼──────────┼───────────┤│26 │94年5月24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四)p.││ │ │ │ │16 │├──┼──────┼────┼──────────┼───────────┤│27 │94年6月23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午○○○簽發之本票影本││ │ │ │ │壹張(參附件四)p.17 │├──┼──────┼────┼──────────┼───────────┤│28 │94年8月20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29 │94年7月12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四)p.││ │ │ │ │18 │├──┼──────┼────┼──────────┼───────────┤│30 │92年7月19日 │15萬元 │存入寅○○帳戶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31 │92年7月21日 │22萬元 │存入寅○○帳戶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32 │92年2月7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p.││ │ │ │ │20 │├──┼──────┼────┼──────────┼───────────┤│33 │92年2月13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壬○○之證述。 ││ │ │ │ │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參附件四)p.││ │ │ │ │21 │├──┼──────┼────┼──────────┼───────────┤│總計│ │414萬元 │ │ │└──┴──────┴────┴──────────┴───────────┘┌──────────────────────────────────────┐│附表五:本案告訴人丁○○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1年7月30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本票調二卷p.68 │├───┼──────┼────┼──────────┼───────────┤│ 2 │92年2月11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五)p.││ │ │ │ │8 │├───┼──────┼────┼──────────┼───────────┤│ 3 │92年3月24 日│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五)p.││ │ │ │ │8 │├───┼──────┼────┼──────────┼───────────┤│ 4 │92年4月15 日│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五)p.││ │ │ │ │9 │├───┼──────┼────┼──────────┼───────────┤│ 5 │92年5月26 日│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五)p.││ │ │ │ │8 │├───┼──────┼────┼──────────┼───────────┤│ 6 │92年6月5 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五)p.││ │ │ │ │10 │├───┼──────┼────┼──────────┼───────────┤│ 7 │92年6月5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五)p.││ │ │ │ │9 │├───┼──────┼────┼──────────┼───────────┤│ 8 │92年7月17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五)p.││ │ │ │ │10 │├───┼──────┼────┼──────────┼───────────┤│ 9 │92年8月5日 │3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五)p.││ │ │ │ │12、調二卷p.69 │├───┼──────┼────┼──────────┼───────────┤│ 10 │92年8月18日 │35萬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五)p.││ │ │ │ │12、調二卷p.69 │├───┼──────┼────┼──────────┼───────────┤│ 11 │92年8月22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五)p.││ │ │ │ │12、調二卷p.69 │├───┼──────┼────┼──────────┼───────────┤│ 12 │92年8月26日 │1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參附件五)p.││ │ │ │ │12、調二卷p.69 │├───┼──────┼────┼──────────┼───────────┤│ 13 │92年12月3日 │3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借款利息收據(保戶留││ │ │ │ │存證明用)(參附件五)││ │ │ │ │p.13、調二卷p.72 │├───┼──────┼────┼──────────┼───────────┤│ 14 │92年12月8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借款利息收據(保戶留││ │ │ │ │存證明用)(參附件五)││ │ │ │ │p.14、調二卷p.72 │├───┼──────┼────┼──────────┼───────────┤│ 15 │92年12月8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借款利息收據(保戶留││ │ │ │ │存證明用)(參附件五)││ │ │ │ │p.14、調二卷p.72 │├───┼──────┼────┼──────────┼───────────┤│ 16 │93年1月8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之壽險保單借款申請書││ │ │ │ │/借據(參附件五)p.15 ││ │ │ │ │、調二卷p.73 │├───┼──────┼────┼──────────┼───────────┤│ 17 │93年1月8日 │5萬5000 │現金交付 │證人丁○○之證述。 ││ │ │元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借││ │ │ │ │款約定書(參附件五)p.││ │ │ │ │16、調二卷p.74 │├───┼──────┼────┼──────────┼───────────┤│ 18 │93年5月14日 │10萬元 │存入丑○○帳戶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五)p.17 ││ │ │ │ │、調二卷p.70 │├───┼──────┼────┼──────────┼───────────┤│ 19 │93年10月13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五)p.18 │├───┼──────┼────┼──────────┼───────────┤│ 20 │93年10月14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五)p.18 │├───┼──────┼────┼──────────┼───────────┤│ 21 │93年10月15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五)p.18 │├───┼──────┼────┼──────────┼───────────┤│ 22 │93年10月27日│4萬8600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元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繳款││ │ │ │ │明細單(參附件五)p.19│├───┼──────┼────┼──────────┼───────────┤│ 23 │93年12月10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參附件五)p.20││ │ │ │ │、調二卷p.81 │├───┼──────┼────┼──────────┼───────────┤│ 24 │93年12月10日│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參││ │ │ │ │附件五)p.21、調二卷p.││ │ │ │ │79 │├───┼──────┼────┼──────────┼───────────┤│ 25 │93年12月16日│6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元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遠東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參附件五)p.22 ││ │ │ │ │、調二卷p.77 │├───┼──────┼────┼──────────┼───────────┤│ 26 │93年12月26日│2萬2043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元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參附件五)p.20││ │ │ │ │、調二卷p.81 │├───┼──────┼────┼──────────┼───────────┤│ 27 │93年12月31日│3萬2700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元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參││ │ │ │ │附件五)p.21 │├───┼──────┼────┼──────────┼───────────┤│ 28 │94年2月19日 │1萬9800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元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 ││ │ │ │ │(參附件五)p.23 │├───┼──────┼────┼──────────┼───────────┤│ 29 │94年5月8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參││ │ │ │ │附件五)p.25、調二卷p.││ │ │ │ │75 │├───┼──────┼────┼──────────┼───────────┤│ 30 │94年5月12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暨收費收執表(參附件五││ │ │ │ │)p.26、調二卷p.78 │├───┼──────┼────┼──────────┼───────────┤│ 31 │94年6月8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五)p.27 │├───┼──────┼────┼──────────┼───────────┤│ 32 │94年6月9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五)p.27-28 │├───┼──────┼────┼──────────┼───────────┤│ 33 │94年6月10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五)p.28 │├───┼──────┼────┼──────────┼───────────┤│ 34 │94年6月15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五)p.28 │├───┼──────┼────┼──────────┼───────────┤│ 35 │94年6月9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參││ │ │ │ │附件五)p.30、調二卷p.││ │ │ │ │76 │├───┼──────┼────┼──────────┼───────────┤│ 36 │94年6月9日 │10萬元 │存入丑○○帳戶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五)p.31 ││ │ │ │ │、調二卷p.71 │├───┼──────┼────┼──────────┼───────────┤│ 37 │94年6月27日 │2萬元 │存入丑○○帳戶 │證人丁○○之證述。 ││ │ │ │ │丁○○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五)p.32 ││ │ │ │ │、調二卷p.71 │├───┼──────┼────┼──────────┼───────────┤│ 總計 │ │519萬 │ │ ││ │ │3143 元 │ │ │└───┴──────┴────┴──────────┴───────────┘┌──────────────────────────────────────┐│附表六:本案告訴人己○○○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2年2月1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 ││ │ │ │ │簿儲金儲金簿(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六)p.7、調 ││ │ │ │ │二卷第58頁 │├───┼──────┼────┼──────────┼───────────┤│ 2 │92年2月18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調二 ││ │ │ │ │卷第58頁 │├───┼──────┼────┼──────────┼───────────┤│ 3 │92年3月3 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 │├───┼──────┼────┼──────────┼───────────┤│ 4 │92年3月18 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調二 ││ │ │ │ │卷第58頁 │├───┼──────┼────┼──────────┼───────────┤│ 5 │92年3月31 日│2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調二 ││ │ │ │ │卷第58頁 │├───┼──────┼────┼──────────┼───────────┤│ 6 │92年4月2 日 │1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調二 ││ │ │ │ │卷第58頁 │├───┼──────┼────┼──────────┼───────────┤│ 7 │92年4月8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六)p.││ │ │ │ │8 │├───┼──────┼────┼──────────┼───────────┤│ 8 │92年4月11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六)p.││ │ │ │ │8 │├───┼──────┼────┼──────────┼───────────┤│ 9 │92年4月28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六)p.││ │ │ │ │9 │├───┼──────┼────┼──────────┼───────────┤│ 10 │92年5月22日 │20萬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六)p.││ │ │ │ │10 │├───┼──────┼────┼──────────┼───────────┤│ 11 │92年5月27日 │1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元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 │├───┼──────┼────┼──────────┼───────────┤│ 12 │92年5月29日 │10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六) ││ │ │ │ │p.8 │├───┼──────┼────┼──────────┼───────────┤│ 13 │92年6月16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 │├───┼──────┼────┼──────────┼───────────┤│ 14 │92年7月11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六)p.7 │├───┼──────┼────┼──────────┼───────────┤│ 15 │92年8月4日 │6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六)p.12 ││ │ │ │ │、調二卷第63頁 │├───┼──────┼────┼──────────┼───────────┤│ 16 │92年8月7日 │1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六)p.12 ││ │ │ │ │、調二卷第63頁 │├───┼──────┼────┼──────────┼───────────┤│ 17 │92年8月11日 │3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 18 │92年8月13日 │37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 19 │92年8月27日 │4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 20 │92年8月29日 │4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 21 │92年9月1日 │42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元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 22 │92年9月4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 23 │92年9月5日 │3萬9000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元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 24 │92年9月19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六)p.16 │├───┼──────┼────┼──────────┼───────────┤│ 25 │92年12月25日│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元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六)p.16 │├───┼──────┼────┼──────────┼───────────┤│ 26 │93年1月8日 │4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元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借││ │ │ │ │款約定書(參附件六)p.││ │ │ │ │17、調二卷第64頁 │├───┼──────┼────┼──────────┼───────────┤│ 27 │93年5月27日 │1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六)p.12、調││ │ │ │ │二卷第63頁 │├───┼──────┼────┼──────────┼───────────┤│ 28 │93年8月11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29 │93年8月17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30 │93年10月20日│6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己○○○之證述。 ││ │ │ │ │己○○○受害金額目錄表│├───┼──────┼────┼──────────┼───────────┤│ 總計 │ │720萬 │ │ ││ │ │4000元 │ │ │└───┴──────┴────┴──────────┴───────────┘┌──────────────────────────────────────┐│附表七:本案告訴人戊○○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2年4月30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2 │92年5月19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七)p.││ │ │ │ │13 │├───┼──────┼────┼──────────┼───────────┤│ 3 │92年5月22 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4 │92年5月27 日│3萬2000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元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5 │92年6月19 日│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本金531,750 ││ │ │ │ │元?)(參附件七)p.14│├───┼──────┼────┼──────────┼───────────┤│ 6 │92年6月26 日│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參附件七)p.││ │ │ │ │13 │├───┼──────┼────┼──────────┼───────────┤│ 7 │92年7月4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8 │92年7月10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9 │92年7月21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10 │92年7月24日 │10萬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11 │92年7月28日 │2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12 │92年8月7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13 │92年8月1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參附件七)p.12、調二││ │ │ │ │卷p.27 │├───┼──────┼────┼──────────┼───────────┤│ 14 │92年9月10日 │7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6、調││ │ │ │ │二卷p.30 │├───┼──────┼────┼──────────┼───────────┤│ 15 │92年9月19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6、調││ │ │ │ │二卷p.30 │├───┼──────┼────┼──────────┼───────────┤│ 16 │92年9月19日 │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活期儲││ │ │ │ │蓄存款存摺明細(參附件││ │ │ │ │七)p.19、調二卷p.33 │├───┼──────┼────┼──────────┼───────────┤│ 17 │92年9月29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6 ││ │ │ │ │、調二卷p.30 │├───┼──────┼────┼──────────┼───────────┤│ 18 │92年10月6日 │8萬元 │存入丑○○帳戶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6-17 ││ │ │ │ │、調二卷p.30-31 │├───┼──────┼────┼──────────┼───────────┤│ 19 │92年10月13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20 │92年11月6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 ││ │ │ │ │、調二卷p.31 │├───┼──────┼────┼──────────┼───────────┤│ 21 │92年12月1日 │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 ││ │ │ │ │、調二卷p.31 │├───┼──────┼────┼──────────┼───────────┤│ 22 │92年12月10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 ││ │ │ │ │、調二卷p.31 │├───┼──────┼────┼──────────┼───────────┤│ 23 │92年12月12日│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 ││ │ │ │ │、調二卷p.31 │├───┼──────┼────┼──────────┼───────────┤│ 24 │92年12月23日│2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壽險貸款給付明細表(││ │ │ │ │參附件七)p.20、調二卷││ │ │ │ │p.39 │├───┼──────┼────┼──────────┼───────────┤│ 25 │92年12月25日│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元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活期儲││ │ │ │ │蓄存款存摺明細(參附件││ │ │ │ │七)p.19、調二卷p.33 │├───┼──────┼────┼──────────┼───────────┤│ 26 │93年1月2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調││ │ │ │ │二卷p.31 │├───┼──────┼────┼──────────┼───────────┤│ 27 │93年1月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調││ │ │ │ │二卷p.31 │├───┼──────┼────┼──────────┼───────────┤│ 28 │93年1月5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壽險貸款給付明細表;││ │ │ │ │另加現金1000元(參附件││ │ │ │ │七)p.20、調二卷p.39 │├───┼──────┼────┼──────────┼───────────┤│ 29 │93年1月12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調││ │ │ │ │二卷p.31 │├───┼──────┼────┼──────────┼───────────┤│ 30 │93年6月24日 │3萬元 │匯入寅○○女友卯○○│證人戊○○之證述。 ││ │ │ │帳戶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第二聯││ │ │ │ │:匯款人收執(參附件七││ │ │ │ │)p.21、調二卷p.38 │├───┼──────┼────┼──────────┼───────────┤│ 31 │93年10月15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七)p.22 │├───┼──────┼────┼──────────┼───────────┤│ 32 │93年10月18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七)p.22 │├───┼──────┼────┼──────────┼───────────┤│ 33 │93年10月19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七)p.22 │├───┼──────┼────┼──────────┼───────────┤│ 34 │93年12月2日 │2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參附件七)p.17、調││ │ │ │ │二卷p.31 │├───┼──────┼────┼──────────┼───────────┤│ 35 │93年12月15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暨繳款書另加現金 ││ │ │ │ │1000元(參附件七)p. ││ │ │ │ │26、(郵政提款機)調二卷││ │ │ │ │p.40-41 │├───┼──────┼────┼──────────┼───────────┤│ 36 │93年12月20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單(提款40,012元)││ │ │ │ │(參附件七)p.27 │├───┼──────┼────┼──────────┼───────────┤│ 37 │93年12月27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單(提款39,012元)││ │ │ │ │(參附件七)p.27 │├───┼──────┼────┼──────────┼───────────┤│ 38 │93年12月28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參附││ │ │ │ │件七)p.28、(大眾提款 ││ │ │ │ │機)調二卷p.42-43 │├───┼──────┼────┼──────────┼───────────┤│ 39 │93年12月31日│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參附││ │ │ │ │件七)p.28、(大眾提款 ││ │ │ │ │機)調二卷p.44 │├───┼──────┼────┼──────────┼───────────┤│ 40 │94年1月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參附││ │ │ │ │件七)p.29、(中信託提 ││ │ │ │ │款機)調二卷p.44 │├───┼──────┼────┼──────────┼───────────┤│ 41 │94年1月5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參附件七)p.30、(中 ││ │ │ │ │信託提款機)調二卷p.45 │├───┼──────┼────┼──────────┼───────────┤│ 42 │94年1月7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參附件七)p.31、(大 ││ │ │ │ │眾提款機)調二卷p.45 │├───┼──────┼────┼──────────┼───────────┤│ 43 │94年1月11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參附件七)p.31、(土 ││ │ │ │ │銀提款機)調二卷p.46 │├───┼──────┼────┼──────────┼───────────┤│ 44 │94年1月11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匯豐銀行信用卡帳單(參││ │ │ │ │附件七)p.32、(土銀提 ││ │ │ │ │款機)調二卷p.46 │├───┼──────┼────┼──────────┼───────────┤│ 45 │94年2月21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交易││ │ │ │ │明細資料(參附件七)p.││ │ │ │ │33、(國泰世華提款機)調││ │ │ │ │二卷p.47 │├───┼──────┼────┼──────────┼───────────┤│ 46 │94年5月8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參附件七)p.34││ │ │ │ │、(中信託提款機)調二卷││ │ │ │ │p.48-49 │├───┼──────┼────┼──────────┼───────────┤│ 47 │94年5月12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參附件七)p.34││ │ │ │ │、(國泰世華提款機)調二││ │ │ │ │卷p.49 │├───┼──────┼────┼──────────┼───────────┤│ 48 │94年6月10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暨繳款書(參附件七││ │ │ │ │)p.35、(中信託提款機 ││ │ │ │ │)調二卷p.50 │├───┼──────┼────┼──────────┼───────────┤│ 49 │94年6月10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參附││ │ │ │ │件七)p.36、(中信託提 ││ │ │ │ │款機)調二卷p.50 │├───┼──────┼────┼──────────┼───────────┤│ 50 │94年6月12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七)p.23、(中 ││ │ │ │ │信託提款機)調二卷p.50-││ │ │ │ │51 │├───┼──────┼────┼──────────┼───────────┤│ 51 │94年6月13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參附件七)p.37││ │ │ │ │、(大眾提款機)調二卷 ││ │ │ │ │p.52 │├───┼──────┼────┼──────────┼───────────┤│ 52 │94年6月14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七)p.23-24 │├───┼──────┼────┼──────────┼───────────┤│ 53 │94年6月15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參附件七)p.24 │├───┼──────┼────┼──────────┼───────────┤│ 54 │94年6月24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參附件七)p.38│├───┼──────┼────┼──────────┼───────────┤│ 55 │94年6月2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參附件七)p.38│├───┼──────┼────┼──────────┼───────────┤│ 56 │94年6月27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參附件七)p.38│├───┼──────┼────┼──────────┼───────────┤│ 57 │94年6月30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參附件七)p.37│├───┼──────┼────┼──────────┼───────────┤│ 58 │94年7月4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戊○○之證述。 ││ │ │ │ │戊○○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參附件七)p.38│├───┼──────┼────┼──────────┼───────────┤│ 總計 │ │501萬 │ │ ││ │ │9000元 │ │ │└───┴──────┴────┴──────────┴───────────┘┌──────────────────────────────────────┐│附表八:本案告訴人庚○○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3年10月6日 │3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 │93年10月18日│6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 │93年10月25日│2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 │93年11月23日│2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 │93年12月16日│12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6 │94年1月7 日 │13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7 │94年1月27日 │32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8 │94年1月31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9 │94年2月5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10 │94年2月16日 │16萬5015│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庚○○之證述。 ││ │ │元 │現金給午○○○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10(A) │├───┼──────┼────┼──────────┼───────────┤│ 11 │94年2月16日 │11萬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庚○○之證述。 ││ │ │ │現金給午○○○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8(B) │├───┼──────┼────┼──────────┼───────────┤│ 12 │94年2月16日 │14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13 │94年2月16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14 │94年2月18日 │8萬9745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庚○○之證述。 ││ │ │元 │現金給午○○○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7(C)、調二卷第87頁 │├───┼──────┼────┼──────────┼───────────┤│ 15 │94年2月18日 │1萬1580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庚○○之證述。 ││ │ │元 │現金給午○○○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8(D)、調二卷第88頁 │├───┼──────┼────┼──────────┼───────────┤│ 16 │94年2月22日 │32萬元 │現金交付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17 │94年2月23日 │21萬元 │現金交付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18 │94年2月27日 │40萬元 │現金交付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19 │94年3月4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0 │94年3月4日 │11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1 │94年3月6日 │20萬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庚○○之證述。 ││ │ │ │現金給午○○○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10(H)、調二卷第90頁 │├───┼──────┼────┼──────────┼───────────┤│ 22 │94年3月8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3 │94年3月15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4 │94年3月23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5 │94年3月31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6 │94年4月6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7 │94年4月12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8 │94年4月5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29 │94年4月11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0 │94年4月20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1 │94年4月25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2 │94年4月27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3 │94年5月6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4 │94年5月11日 │10萬元(│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起訴書誤│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10元│ │ │├───┼──────┼────┼──────────┼───────────┤│ 35 │94年5月13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6 │94年5月20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7 │94年5月27日 │9萬8000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元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38 │94年5月30日 │12萬2720│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元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9(E)、調二卷第89頁 │├───┼──────┼────┼──────────┼───────────┤│ 39 │94年6月8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0 │94年6月14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1 │94年6月23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2 │94年7月6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3 │94年7月10日 │9440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9(F)、調二卷第89頁 │├───┼──────┼────┼──────────┼───────────┤│ 44 │94年7月15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5 │94年7月26日 │12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6 │94年8月3日 │33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7 │94年8月8日 │27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8 │94年8月10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49 │94年8月1日 │8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0 │94年8月15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1 │94年8月22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2 │94年8月25日 │2萬4570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元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參附件八)││ │ │ │ │P.9(G)、調二卷第89頁 │├───┼──────┼────┼──────────┼───────────┤│ 53 │94年9月5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4 │94年9月12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5 │94年9月15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6 │94年10月14日│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7 │94年11月2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給寅○○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8 │94年11月14日│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59 │94年11月23日│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庚○○之證述。 ││ │ │ │ │庚○○受害金額目錄表。│├───┼──────┼────┼──────────┼───────────┤│ 總計 │ │1000萬 │ │ ││ │ │1070元 │ │ │└───┴──────┴────┴──────────┴───────────┘┌──────────────────────────────────────┐│附表九:本案被害人癸○○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3年9月27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參││ │ │ │ │附件九)P.2、調二卷第 ││ │ │ │ │94-97頁 │├───┼──────┼────┼──────────┼───────────┤│ 2 │93年10月5日 │4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萬泰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2萬元)、國泰世華銀 ││ │ │ │ │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5 ││ │ │ │ │萬9018元)、大眾銀行交││ │ │ │ │易查詢清單(4萬9200元 ││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 │ │ │ │動用明細對帳單(4萬元 ││ │ │ │ │)、中國信託11月份現金││ │ │ │ │卡繳款通知單(9000元)││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 │ │ │ │卡交易紀錄查詢(10萬元││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5萬3000元)、上海商 ││ │ │ │ │業儲蓄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 │ │ │細月結單(10萬元)。 ││ │ │ │ │(參附件九)P.3-10、調││ │ │ │ │ 二卷第98-105頁 │├───┼──────┼────┼──────────┼───────────┤│ 3 │93年10月6日 │33萬24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華商業銀行消金帳戶歷││ │ │ │ │史查詢(5萬元)、復華 ││ │ │ │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 │ │ │ │細(5000元)、存戶交易││ │ │ │ │明細表(19萬8000元)、││ │ │ │ │寶華銀行現金卡對帳單(││ │ │ │ │6萬9400元)(參附件九 ││ │ │ │ │)P.11-14、調二卷第106││ │ │ │ │-111頁 │├───┼──────┼────┼──────────┼───────────┤│ 4 │93年10月7日 │38萬20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34萬 ││ │ │ │ │2000元)、聯邦銀行活期││ │ │ │ │儲蓄存款存摺明細(4萬 ││ │ │ │ │元)(參附件九)P.15- ││ │ │ │ │16、調二卷第112-117頁 │├───┼──────┼────┼──────────┼───────────┤│ 5 │93年10月8日 │30萬87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參附件││ │ │ │ │九)P.17、調二卷第118-││ │ │ │ │120頁 │├───┼──────┼────┼──────────┼───────────┤│ 6 │93年10月11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8萬 ││ │ │ │ │0024元)、聯邦銀行信用││ │ │ │ │卡消費明細表(12萬元)││ │ │ │ │(參附件九)P.18-19、 ││ │ │ │ │調二卷第121-122頁 │├───┼──────┼────┼──────────┼───────────┤│ 7 │93年10月12日│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月份││ │ │ │ │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 │ │ │ │表(3萬8000元)、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11月份白金││ │ │ │ │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 │ │ │ │(12萬元;陳寶枝小姐)││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 │ │ │卡消費明細單(4萬6000 ││ │ │ │ │元;陳寶枝小姐)、玉山││ │ │ │ │銀行存摺明細(6000元;││ │ │ │ │陳寶枝)、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5萬元;陳寶枝 ││ │ │ │ │)(參附件九)P.21-25 ││ │ │ │ │、調二卷第123-127頁 │├───┼──────┼────┼──────────┼───────────┤│ 8 │93年10月14日│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9 │93年10月15日│16萬25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8萬元)、聯邦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 │ │ │8萬2500元;陳寶枝小姐 ││ │ │ │ │)(參附件九)P.26-27 ││ │ │ │ │、調二卷第128-129頁 │├───┼──────┼────┼──────────┼───────────┤│ 10 │93年10月18日│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21萬││ │ │ │ │;陳寶枝)、華南商業銀││ │ │ │ │行貸款明細表(5萬元; ││ │ │ │ │陳寶枝)(參附件九) ││ │ │ │ │P.28-30 、調二卷第130-││ │ │ │ │132頁 │├───┼──────┼────┼──────────┼───────────┤│ 11 │93年10月20日│31萬7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博愛分行活期儲││ │ │ │ │蓄存款存摺明細(28萬50││ │ │ │ │00元)、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2萬5700元)(參附件 ││ │ │ │ │九)P.31-32、調二卷第 ││ │ │ │ │133-134頁 │├───┼──────┼────┼──────────┼───────────┤│ 12 │93年10月25日│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表(陳││ │ │ │ │寶枝)(參附件九)P.33││ │ │ │ │、調二卷第135頁 │├───┼──────┼────┼──────────┼───────────┤│ 13 │93年10月29日│10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參附件九)P.35 ││ │ │ │ │、調二卷第136頁 │├───┼──────┼────┼──────────┼───────────┤│ 14 │93年11月1日 │9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參附件九)P.36 ││ │ │ │ │、調二卷第137頁 │├───┼──────┼────┼──────────┼───────────┤│ 15 │93年11月2日 │15萬80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消費明細單(7萬元;陳 ││ │ │ │ │寶枝小姐)、中華商業銀││ │ │ │ │行消金帳戶歷史查詢(4 ││ │ │ │ │萬9000元;陳寶枝)(參││ │ │ │ │附件九)P.37-38、調二 ││ │ │ │ │卷第138-139頁 │├───┼──────┼────┼──────────┼───────────┤│ 16 │93年11月5日 │2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月份││ │ │ │ │白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 │ │ │ │執表(10萬元;陳兜留)││ │ │ │ │、聯邦銀行存摺明細(10││ │ │ │ │萬元;陳兜留)、玉山銀││ │ │ │ │行存摺明細(2萬元;陳 ││ │ │ │ │寶枝)(參附件九)P.39││ │ │ │ │-41、調二卷第141-143頁│├───┼──────┼────┼──────────┼───────────┤│ 17 │93年11月7日 │2萬6000 │現金交付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銀行交易明細表(無)、││ │ │起訴書誤│ │中華商業銀行消金帳戶歷││ │ │載為26萬│ │史查詢(2萬元)、台新 ││ │ │元 │ │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交易││ │ │ │ │紀錄查詢(6000元;陳寶││ │ │ │ │枝)(參附件九)P.42-4││ │ │ │ │3 、調二卷第144-145頁 │├───┼──────┼────┼──────────┼───────────┤│ 18 │93年11月9日 │19萬8000│現金交付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存款交││ │ │ │ │易查詢(6萬0017元)、 ││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10萬元;陳兜留││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 │ │ │ │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 │ │ │ │(3萬8012元;陳寶枝) ││ │ │ │ │(參附件九)P.44-46 、││ │ │ │ │調二卷第146-149頁 │├───┼──────┼────┼──────────┼───────────┤│ 19 │93年11月10日│9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陳兜留)(參附││ │ │ │ │件九)P.48 、調二卷第 ││ │ │ │ │150頁 │├───┼──────┼────┼──────────┼───────────┤│ 20 │93年11月12日│1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丑○○開立本票1張(參 ││ │ │ │ │附件九)P.49、調二卷第││ │ │ │ │151頁 │├───┼──────┼────┼──────────┼───────────┤│ 21 │93年11月14日│3萬40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 │ │ │ │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3 ││ │ │ │ │萬4012元;陳寶枝)(參││ │ │ │ │附件九)P.50-51 、調二││ │ │ │ │卷第152-153頁 │├───┼──────┼────┼──────────┼───────────┤│ 22 │93年11月15日│1萬30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1萬 ││ │ │ │ │3006元;陳寶枝)(參附││ │ │ │ │件九)P.52 、調二卷第 ││ │ │ │ │154頁 │├───┼──────┼────┼──────────┼───────────┤│ 23 │93年11月16日│7萬86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1萬0900元)、匯豐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張 ││ │ │ │ │(3萬5000元;陳寶枝? ││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1張(3萬2700元)(參附││ │ │ │ │件九)P.53-55、調二卷 ││ │ │ │ │第155-157頁 │├───┼──────┼────┼──────────┼───────────┤│ 24 │93年11月18日│4萬36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1萬0900元)、匯豐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張 ││ │ │ │ │(3萬2700元;陳寶枝) ││ │ │ │ │(參附件九)P.56-57 、││ │ │ │ │調二卷第158-159頁 │├───┼──────┼────┼──────────┼───────────┤│ 25 │93年11月19日│14萬48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1400元;陳兜留││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 │ │ │ │金卡交易紀錄查詢(陳寶││ │ │ │ │枝):2萬元;癸○○: ││ │ │ │ │10萬元)、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2萬3400元;陳 ││ │ │ │ │寶枝)(參附件九)P.59││ │ │ │ │-62、調二卷第160-163頁│├───┼──────┼────┼──────────┼───────────┤│ 26 │93年11月21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癸○○:││ │ │ │ │10萬元;陳寶枝):10萬││ │ │ │ │元)(參附件九)P.63-6││ │ │ │ │4 、調二卷第164-165頁 │├───┼──────┼────┼──────────┼───────────┤│ 27 │93年11月23日│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陳寶枝:││ │ │ │ │8萬元)(參附件九)P. ││ │ │ │ │65、調二卷第166頁 │├───┼──────┼────┼──────────┼───────────┤│ 28 │93年11月30日│2萬18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陳寶枝)(參附件九││ │ │ │ │)P.66 、調二卷第167頁│├───┼──────┼────┼──────────┼───────────┤│ 29 │93年12月3日 │10萬77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帳單(陳寶枝)(參附件││ │ │ │ │九)P.67 、調二卷第168││ │ │ │ │頁 │├───┼──────┼────┼──────────┼───────────┤│ 30 │93年12月6日 │8萬850元│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 │ │ │ │、台北國商銀信用卡繳款││ │ │ │ │通知(1萬元;陳寶枝) ││ │ │ │ │(參附件九)P.68-69 、││ │ │ │ │調二卷第169頁 │├───┼──────┼────┼──────────┼───────────┤│ 31 │93年12月7日 │6萬54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繳款通知(陳寶枝)(參││ │ │ │ │附件九)P.71 、調二卷 ││ │ │ │ │第170頁 │├───┼──────┼────┼──────────┼───────────┤│ 32 │93年12月8日 │3萬815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帳單(陳寶枝)(參附件││ │ │ │ │九)P.72 、調二卷第172││ │ │ │ │頁 │├───┼──────┼────┼──────────┼───────────┤│ 33 │93年12月9日 │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繳款通知(1萬3000元; ││ │ │ │ │陳寶枝)、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1萬2000元;陳 ││ │ │ │ │寶枝)(參附件九)P.73││ │ │ │ │-74 、調二卷第171、173││ │ │ │ │、174頁 │├───┼──────┼────┼──────────┼───────────┤│ 34 │93年12月10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參附件九)P.75、調││ │ │ │ │二卷第175頁 │├───┼──────┼────┼──────────┼───────────┤│ 35 │93年12月25日│1萬44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參附件九)P.76、調││ │ │ │ │二卷第176頁 │├───┼──────┼────┼──────────┼───────────┤│ 36 │93年12月27日│4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參附件九││ │ │ │ │)P.77 、調二卷第177頁│├───┼──────┼────┼──────────┼───────────┤│ 37 │93年12月28日│51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寶華銀行現金卡對帳單(││ │ │ │ │參附件九)P.79、調二卷││ │ │ │ │第178頁 │├───┼──────┼────┼──────────┼───────────┤│ 38 │93年12月31日│71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5000元;││ │ │ │ │陳寶枝)、大眾銀行交易││ │ │ │ │查詢清單(2100元;陳寶││ │ │ │ │枝)(參附件九)P.80- ││ │ │ │ │81 、調二卷第179-180頁│├───┼──────┼────┼──────────┼───────────┤│ 39 │94年1月3日 │5萬992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單(2000元)、台北││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及帳單(5萬7920元;陳 ││ │ │ │ │寶枝)(參附件九)P.82││ │ │ │ │-83、調二卷第181-182頁│├───┼──────┼────┼──────────┼───────────┤│ 40 │94年1月4日 │3萬98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94年2月份現金卡動用明 ││ │ │ │ │細暨繳款書(1800元)、││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1萬8000元 ││ │ │ │ │;陳寶枝)、台北富邦銀││ │ │ │ │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 │ │ │ │(2萬元;陳寶枝)(參 ││ │ │ │ │附件九)P.84-86、調二 ││ │ │ │ │卷第183-185頁 │├───┼──────┼────┼──────────┼───────────┤│ 41 │94年1月5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87 、調二 ││ │ │ │ │卷第186頁 │├───┼──────┼────┼──────────┼───────────┤│ 42 │94年1月7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交易││ │ │ │ │明細及帳單(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88 、調二 ││ │ │ │ │卷第187頁 │├───┼──────┼────┼──────────┼───────────┤│ 43 │94年1月10日 │2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寮中庄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陳妍伶;無內││ │ │ │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證券交割存摺明細(1 ││ │ │ │ │萬元;陳寶枝)(參附件││ │ │ │ │九)P.90-91、調二卷第 ││ │ │ │ │188頁 │├───┼──────┼────┼──────────┼───────────┤│ 44 │94年1月25日 │1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92 、調二 ││ │ │ │ │卷第189頁 │├───┼──────┼────┼──────────┼───────────┤│ 45 │94年1月27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93 ││ │ │ │ │ 、調二卷第190頁 │├───┼──────┼────┼──────────┼───────────┤│ 46 │94年1月28日 │19萬8000│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94 、調二 ││ │ │ │ │卷第191頁 │├───┼──────┼────┼──────────┼───────────┤│ 47 │94年1月31日 │4萬70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95 、調二 ││ │ │ │ │卷第192頁 │├───┼──────┼────┼──────────┼───────────┤│ 48 │94年2月4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參附件九)P.96- ││ │ │ │ │97、調二卷第193-194頁 │├───┼──────┼────┼──────────┼───────────┤│ 49 │94年2月17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99 、調二 ││ │ │ │ │卷第195頁 │├───┼──────┼────┼──────────┼───────────┤│ 50 │94年2月19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100 ││ │ │ │ │ 、調二卷第196頁 │├───┼──────┼────┼──────────┼───────────┤│ 51 │94年2月2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101 、調二││ │ │ │ │卷第197頁 │├───┼──────┼────┼──────────┼───────────┤│ 52 │94年2月24日 │5000 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102 、調二││ │ │ │ │卷第198頁 │├───┼──────┼────┼──────────┼───────────┤│ 53 │94年3月3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參附件九)P.103 、調二││ │ │ │ │卷第199頁 │├───┼──────┼────┼──────────┼───────────┤│ 54 │94年3月23日 │1萬300元│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台幣││ │ │ │ │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陳││ │ │ │ │寶枝)(參附件九)P. ││ │ │ │ │104、調二卷第201頁 │├───┼──────┼────┼──────────┼───────────┤│ 55 │94年3月30日 │2萬100元│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商業銀行客戶歷史明││ │ │ │ │細交易資料(存摺存款)││ │ │ │ │(參附件九)P.106、調 ││ │ │ │ │二卷第202頁 │├───┼──────┼────┼──────────┼───────────┤│ 56 │94年4月6日 │2萬92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客戶歷史明細交││ │ │ │ │易資料(存摺存款)(參││ │ │ │ │附件九)P.107、調二卷 ││ │ │ │ │第203頁 │├───┼──────┼────┼──────────┼───────────┤│ 57 │94年4月1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陳寶枝)(參││ │ │ │ │附件九)P.108 、調二卷││ │ │ │ │第204頁 │├───┼──────┼────┼──────────┼───────────┤│ 58 │94年4月14日 │6萬8000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元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萬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 │ │ │ │細表(陳寶枝)(參附件││ │ │ │ │九)P.109 、調二卷第 ││ │ │ │ │205頁 │├───┼──────┼────┼──────────┼───────────┤│ 59 │94年4月1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陳寶枝)(參││ │ │ │ │附件九)P.110 、調二卷││ │ │ │ │第206頁 │├───┼──────┼────┼──────────┼───────────┤│ 60 │94年4月16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起訴書誤載為│ │ │金簿明細(7萬4000元; ││ │96年(業經公│ │ │陳寶枝)、中國信託商業││ │訴檢察官當庭│ │ │銀行證券交割存摺明細(││ │更正) │ │ │1萬元;陳寶枝)(參附 ││ │ │ │ │件九)P.111-112、調二 ││ │ │ │ │卷第207、209頁 │├───┼──────┼────┼──────────┼───────────┤│ 61 │94年4月19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癸○○之證述。 ││ │ │ │ │癸○○受害金額目錄表。││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起訴書誤載為│ │ │割存摺明細(5萬8000元 ││ │96年(業經公│ │ │;陳寶枝)、台北富邦信││ │訴檢察官當庭│ │ │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 ││ │更正) │ │ │6000元;陳寶枝)、中國││ │ │ │ │信託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 │ │ │ │類存款存摺明細(2萬元 ││ │ │ │ │;陳寶枝;94年4月「16 ││ │ │ │ │」日)(參附件九) ││ │ │ │ │P.114-116、調二卷第210││ │ │ │ │-211頁 │├───┼──────┼────┼──────────┼───────────┤│ 總計 │ │646萬 │ │ ││ │ │4120元 │ │ │└───┴──────┴────┴──────────┴───────────┘┌──────────────────────────────────────┐│附表十:本案告訴人子○○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之附││ │ │ │ │件,均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 │93年7月2日 │1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子○○之證述。 ││ │ │ │ │子○○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午○○○簽發之本票1張 ││ │ │ │ │ (參附件十)P.1背面頁│├───┼──────┼────┼──────────┼───────────┤│ 2 │93年7月25日 │1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子○○之證述。 ││ │ │ │ │子○○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支票1張 ││ │ │ │ │(參附件十)P.1背面頁 │├───┼──────┼────┼──────────┼───────────┤│ 3 │93年9月24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子○○之證述。 ││ │ │ │ │子○○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寅○○簽發之本票1張 ││ │ │ │ │(參附件十)P.1背面頁 │├───┼──────┼────┼──────────┼───────────┤│ 總計 │ │52萬元 │ │ │└───┴──────┴────┴──────────┴───────────┘┌──────────────────────────────────────┐│附表十一:本案被害人巳○○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 1 │93年8月13日 │25萬元 │賓士車乙輛典當28萬元│證人巳○○之證述。 ││ │ │ │,當鋪要預扣利息,所│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以典當當時實際拿到25│丑○○簽發收據1 張(調││ │ │ │萬元。 │二卷第25頁編號64) │├───┼──────┼────┼──────────┼───────────┤│ 總計 │ │25萬元 │ │ │└───┴──────┴────┴──────────┴───────────┘┌──────────────────────────────────────┐│附表十二:本案告訴人辰○○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 1 │93年3月19日 │43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2 │93年3月24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3 │93年3月29日 │48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4 │93年4月5日 │23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5 │93年4月15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6 │93年4月28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7 │93年5月6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8 │93年5月11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9 │93年6月2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10 │93年11月9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11 │93年11月24日│2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12 │94年3月29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13 │94年4月6日 │6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14 │94年4月15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15 │94年4月19日 │17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趙│證人辰○○之證述。 ││ │ │ │陳月嬌 │辰○○受害金額目錄表。│├───┼──────┼────┼──────────┼───────────┤│ 總計 │ │541萬元 │ │ │└───┴──────┴────┴──────────┴───────────┘┌──────────────────────────────────────┐│附表十三:本案告訴人辛○○被詐騙之一覽表 │├───┬──────┬────┬──────────┬───────────┤│ 編號 │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 1 │91年6月26日 │6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19 │├───┼──────┼────┼──────────┼───────────┤│ 2 │92年6月17日 │5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1 │├───┼──────┼────┼──────────┼───────────┤│ 3 │92年10月21日│5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 │92年10月21日│7萬9000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5 │92年11月20日│40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1 │├───┼──────┼────┼──────────┼───────────┤│ 6 │92年11月6日 │21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7 │93年3月12日 │7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8 │93年4月22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32 │├───┼──────┼────┼──────────┼───────────┤│ 9 │93年5月12日 │15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10 │93年5月12日 │19萬3000│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11 │93年5月27日 │12萬6000│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12 │93年5月 │7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13 │93年5月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1 │├───┼──────┼────┼──────────┼───────────┤│ 14 │93年5月 │106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15 │93年8月13日 │5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2 │├───┼──────┼────┼──────────┼───────────┤│ 16 │ 93年8-10月 │6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17 │ 93年9月16日│3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2 │├───┼──────┼────┼──────────┼───────────┤│ 18 │ 93年9月24日│3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2 │├───┼──────┼────┼──────────┼───────────┤│ 19 │ 93年9月以前│10萬5872│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0 │93年10月11日│8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3 │├───┼──────┼────┼──────────┼───────────┤│ 21 │93年10月12日│8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3 │├───┼──────┼────┼──────────┼───────────┤│ 22 │93年10-12 │18萬2806│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3 │93年10-13 │12萬3142│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4 │93年10-14 │11萬1906│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5 │ 93年10-15 │33萬2596│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6 │ 93年10-16 │9萬9761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7 │ 93年10-17 │12萬4162│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8 │ 93年10-18 │15萬7874│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29 │ 93年10-19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30 │ 93年月日 │30萬2495│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31 │ 93年月日 │3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3 │├───┼──────┼────┼──────────┼───────────┤│ 32 │93年11月以前│4萬6711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33 │93年12月16日│7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4 │├───┼──────┼────┼──────────┼───────────┤│ 34 │93年12月21日│7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4 │├───┼──────┼────┼──────────┼───────────┤│ 35 │94年1月11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 233 │├───┼──────┼────┼──────────┼───────────┤│ 36 │94年1月14日 │5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4 │├───┼──────┼────┼──────────┼───────────┤│ 37 │94年1月28日 │29萬9970│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33 │├───┼──────┼────┼──────────┼───────────┤│ 38 │94年1月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39 │94年2月 │7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0 │94年4月14日 │5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5 │├───┼──────┼────┼──────────┼───────────┤│ 41 │94年4月21日 │5萬4000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2 │94年4月21日 │1萬8000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3 │94年4月21日 │8萬1000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4 │94年4月21日 │1萬8600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5 │94年5月4日 │10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5 │├───┼──────┼────┼──────────┼───────────┤│ 46 │94年5月4日 │22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7 │94年5-7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48 │94年6月15日 │10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6 │├───┼──────┼────┼──────────┼───────────┤│ 49 │94年6月15日 │5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5 │├───┼──────┼────┼──────────┼───────────┤│ 50 │94年6月20日 │2萬5000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6 │├───┼──────┼────┼──────────┼───────────┤│ 51 │94年6月20日 │2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7 │├───┼──────┼────┼──────────┼───────────┤│ 52 │94年7月20日 │29萬元 │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53 │94年7月6日 │14萬2000│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54 │94年7月6日 │48萬5000│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55 │94年7月7日 │37萬5332│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56 │94年7月8日 │44萬2613│交付現金給午○○○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57 │94年7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58 │94年8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59 │94年9月20日 │7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0 │├───┼──────┼────┼──────────┼───────────┤│ 60 │94年9月20日 │1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0 │├───┼──────┼────┼──────────┼───────────┤│ 61 │94年9月22日 │1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0 │├───┼──────┼────┼──────────┼───────────┤│ 62 │94年10月17日│6萬元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7 │├───┼──────┼────┼──────────┼───────────┤│ 63 │94年10月20日│3萬4000 │匯款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元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調(二)卷P.227 │├───┼──────┼────┼──────────┼───────────┤│ 64 │94年11月02日│20萬元 │交付現金給丑○○ │證人辛○○之證述。 ││ │ │ │ │辛○○受害金額目錄表。│├───┼──────┼────┼──────────┼───────────┤│ 總計│ │1252萬 │ │ ││ │ │0840元 │ │ │└───┴──────┴────┴──────────┴───────────┘┌──────────────────────────────────────┐│附表十四: │├──┬──────┬────┬────┬─────────┬────────┤│編號│ 時 間 │ 金額 │借款人 │佐證資料 │ 備 註 │├──┼──────┼────┼────┼─────────┼────────┤│ 1 │92年9 月上旬│2 萬元 │乙○○ │證人乙○○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 │某日 │ │ │ │一編號9 所示5 萬││ │ │ │ │ │元以外之其餘款項│├──┼──────┼────┼────┼─────────┼────────┤│ 2 │92年5 月6 日│5 萬元 │乙○○ │證人乙○○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 │ │ │ │長江當鋪當票2 張。│一編號10所示20萬││ │ │ │ │ │元以外之其餘款項│├──┼──────┼────┼────┼─────────┼────────┤│ 3 │92年5 月6 日│35萬元 │甲○○ │證人甲○○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 │ │ │ │長江當鋪當票2 張。│三編號102 所示20││ │ │ │ │ │萬元以外之其餘款││ │ │ │ │ │項。 │├──┼──────┼────┼────┼─────────┼────────┤│ 4 │92年2 月7 日│15萬元 │甲○○ │證人甲○○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 │ │ │ │華南銀行存款憑條。│三編號33。 │├──┼──────┼────┼────┼─────────┼────────┤│ 5 │92年2 月7 日│35萬元 │甲○○ │證人甲○○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 │ │ │ │華南銀行存款憑條。│三編號34。 │├──┼──────┼────┼────┼─────────┼────────┤│ 6 │94年12月11日│186 萬5 │甲○○ │證人甲○○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 │ │千元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三編號101 。 ││ │ │ │ │產質借所質借單4 紙│ │├──┼──────┼────┼────┼─────────┼────────┤│ 7 │93年8 月13日│135 萬52│甲○○ │證人甲○○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 │ │00元 │ │台安當鋪收據。 │三編號95。 │├──┼──────┼────┼────┼─────────┼────────┤│ 8 │93年8 月13日│3 萬元 │巳○○ │證人巳○○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犯罪││ │ │ │ │台安當鋪收據。 │事實一、㈣所示25││ │ │ │ │ │萬元以外之其餘款││ │ │ │ │ │項。 │└──┴──────┴────┴────┴─────────┴────────┘┌───────────────────────────────────────────────┐│附表十五: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共同正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將「共同實施犯│新法有利││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罪」之文字,修│,但不能││ │,皆為正犯。」 │,皆為正犯。」 │改為「共同實行│割裂適用││ │ │ │犯罪」。差別在│。 ││ │ │ │於陰謀犯、預備│ ││ │ │ │犯,於修法後並│ ││ │ │ │不構成共同正犯│ ││ │ │ │,其餘共同正犯│ ││ │ │ │之型態則無影響│ ││ │ │ │。是新法限縮共│ ││ │ │ │同正犯之範圍,│ ││ │ │ │較為有利。 │ │├──────┼─────────────┼─────────────┼───────┼────┤│ 【連續犯】 │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被告先後││ │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 │之規定。 │多次之犯││ │重其刑至2 分之1 。 │ │ │行,依新││ │ │ │ │法須分論││ │ │ │ │併罰,依││ │ │ │ │舊法則僅││ │ │ │ │論一罪,││ │ │ │ │是舊法有││ │ │ │ │利。 │├──────┼─────────────┼─────────────┼───────┼────┤│【定應執行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新法修正後提高│舊法有利││】刑法第51條│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合併應執行之最│ ││第5 款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高度刑期為30年│ ││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且定應執行刑│ ││ │逾20年。」 │逾30年。」 │為科刑事項,影│ ││ │ │ │響行為人刑罰之│ ││ │ │ │法律效果,屬法│ ││ │ │ │律變更,自應為│ ││ │ │ │新舊法之比較 │ │├──────┼─────────────┼─────────────┼───────┼────┤│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5 款:罰金刑│ │百元計算之。 │由銀元10元(依│ ││下限變更 │ │ │前述,也提高10│ ││ │ │ │倍)即新臺幣30│ ││ │ │ │元,提高為新臺│ ││ │ │ │幣1000元 │ │├──────┼─────────────┼─────────────┼───────┼────┤│【罰金刑之加│刑法第68條:僅加其最高度。│刑法第67條:其最高度及最低│新法罰金最高度│舊法有利││重】 │ │度同加。 │及最低度同加重│ ││ │ │ │之,舊法僅加重│ ││ │ │ │其最高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