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25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36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對外自稱金和謙)因其信用不佳無法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乃經由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介紹而認識許富明(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其二人明知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無進銷貨之事實者,不得開立不實之發票與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以之扣抵稅額,亦不得自他公司取得不實之發票,作為公司之進項憑證,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許富明提供身分證件、授權簽具相關文件,於民國(以下同)93年7 月
5 日,由甲○○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尤素雲申請設立秉豐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3 樓,嗣於94年7 月1 日變更組織為秉豐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秉豐餘公司),由許富明擔任該公司股東兼登記負責人,甲○○則為該公司之經理,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二人明知秉豐餘公司自93年9 月起至94年10月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3年7 月起至94年12月止,應予更正),並無實際之進銷貨事實,由甲○○以秉豐餘公司之名義,先後自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6,561,41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0紙,並將該等不實發票之內容充作秉豐餘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由甲○○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合計76,475,59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18 紙,分別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復經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以之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共計2,319,004 元(各該納稅義務人所逃漏之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証据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甲○○於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並不否認,復參以:
(一)被告甲○○迭為坦認秉豐餘公司,由其委由尤素雲所申請登記設立,由另案被告許富明擔任該公司股東兼登記負責人,並向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申辦統一發票憑證,嗣於94年7 月1 日變更組織為秉豐餘股份有限公司,並自93年9 月起至94年10月止,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買賣交易之事實,卻連續多次填製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18 紙,發票金額合計76,475,597元,分別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其中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以之作為進貨憑證,持以向稅捐稽機關申報,扣抵稅額金額總計為2,319,004 元;又於上開期間內,亦未向附表三所示之公司進貨,仍連續自該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共80紙,發票金額合計76,561,417元,充作秉豐餘公司之進項憑證等情,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富明、記帳業者尤素雲、信卡公司負責人余建旻、詩威公司負責人吳詩琴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秉豐餘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9 紙、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申請書暨相關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申請書各2 份暨相關資料、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書2 紙、秉豐餘公司營業地現現場照片4 幀、秉豐餘公司營業稅年度進項來源暨銷項報路明細資料、營業稅(按年度)申報書查詢、高雄市國稅局97年5 月6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31062號函檢附秉豐餘公司之上下營業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10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80696號函檢附秉豐餘公司93年7 月至94年12月之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逐筆發票明細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移送卷第10至69頁,偵㈢卷第2 至44頁,原審卷㈠第13至123 頁)及如附表一至三備註欄⑴所載之各項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因被告取得進項憑證均係取自虛設之公司行號抑或與秉豐餘公司並無實際買賣交易之公司,則既無相當進貨,何來超額出貨買賣,秉豐餘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為買賣交易,則依此填製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自屬不實。
(二)又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富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秉豐餘公司是以我的名義當人頭,我不認識被告,當時是我跑計程車所載的客人幫我介紹作人頭負責人,我拿證件給他們,他們說要給我錢等語,復有秉豐餘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9 紙、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申請書暨相關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證人許富明確有提供其個人身分證資料,並同意擔任秉豐餘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甚明。又證人尤素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秉豐餘公司是被告介給許富明給我的,第1 次領取發票時,負責人一定要到,而記帳業者也一定要簽委託書,之後秉豐餘的發票就由我代領,每2 個月領1 次,發票領回來後,就交給被告,原始憑證也是被告交給我的,我幫被告領至94年3 、4 月的發票,也有幫被告報稅至94年5 月,後來因為我懷疑秉豐餘公司是虛設行號,所以94年6 月時我就把東西全部交給被告等語;證人即鋐瑨公司負責人齊令鐵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業務主管劉昌源經人介紹認識秉豐餘公司總經理金先生,我的發票是開給金先生的等語;又證人即鋐瑨公司業務主管劉昌源於偵查中亦證稱:因為臺北廠被拆了,透過1 位臧先生介紹認識金和謙,金和謙說他的信用壞了,所以才用許富明的牌照來交易等語(見他字晏卷第40頁)。由上開證人之陳述可知秉豐餘公司之進項、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乃至於公司申報營業稅等事宜,均係由被告甲○○負責,堪認秉豐餘公司之業務確係由被告負責執行,許富明僅係提供其個人資料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甚明。況被告甲○○於偵查中已供陳:我在秉豐餘公司擔任經理,許富明比較沒有實際管理業務,公司前半段是我負責,發票都是交給我的等語,核與證人許富明、尤素雲、齊令鐵、劉昌源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益徵被告確係秉豐餘公司之經理,並負責該公司業務之執行無訛。
(三)被告甲○○雖又辯稱:秉豐餘公司有實際營業,但因公司業務不好,資金短缺需要貸款,才會將公司發票及印章交給曾健銘、梁銀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等語。惟秉豐餘公司營業地址係登記高雄市○○區○○路○○○ 號3 樓,該址房屋之所有人原係另案被告許富明,此有該房屋之所有權狀附卷可憑(見移送卷第35頁),而觀諸卷附之該址現場照片,大門深鎖,並未任何營業之跡象,且證人許富明亦證稱:我名下並沒有財產,當初該房屋權狀登記是我所有,是為了設立秉豐餘公司,實際上我並沒有購買該幢房屋等語,顯見秉豐餘公司自始即未在該址營業甚明。參以秉豐餘公司於93年7 月5 日設立登記,同年8 月底請領統一發票後,旋即於同年9 、10月開始,即大量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向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以之作為秉豐餘公司之進項憑證,觀其所為,要與一般公司運作模式常規不符,酌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秉豐餘公司在93、94年間,並沒有什麼營業等語,堪認被告甲○○邀約另案被告許富明擔任登記負責人,設立秉豐餘公司,其目的即係利用虛設之公司行號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稅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自堪認定。
(四)再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甲○○與證人許富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無進貨、銷貨之事實者,不得開立不實之發票與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以之扣抵稅額,亦不得自他公司取得不實之發票,作為公司之進項憑證,竟推由許富明提供其個人資料,擔任秉豐餘公司之股東及登記負責人,申請設立秉豐餘公司及請領統一發票憑證;被告則擔任該公司之經理,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並自93年9 月起至94年10月止,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發票,供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申報進項支出,並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以之扣抵稅額而逃漏稅捐,及自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取得如不實之統一發票,其2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顯然。
綜上所述,因被告甲○○已坦承犯罪,又證人許富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秉豐餘公司是以我的名義當人頭,我不認識被告,當時是我跑計程車所載的客人幫我介紹作人頭負責人,我拿證件給他們,他們說要給我錢等語;又證人尤素雲證稱:秉豐餘公司之發票都是被告委託我去請領,請領後再交給被告,之後也是被告將秉豐餘公司之原始憑證交給我去報稅等語,足見証人許富明只是人頭,秉豐餘公司之發票均是由被告在處理,又確有虛設行號幫助他人逃稅情事,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修正後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甲○○為秉豐餘公司之經理,負責該公司業務之執行,揆諸前開說明,亦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又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填製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
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論處(同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5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甲○○為秉豐餘公司之經理,負責該公司業務之執行,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業如前述。
其將自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取得之不實發票內容,填製在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充作秉豐餘公司之進項憑證;復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核其所為,分別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檢察官起訴就如附表三部分,所犯法條及罪名雖漏未引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起訴書業已明確載明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為起訴之範圍,法院自得加以審理。被告甲○○與許富明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理由詳如上開理由一之㈣所述)。被告甲○○先後多次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之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甲○○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目的,無非供各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用,其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將該不實發票內容,填製在相關會計憑證,充作秉豐餘公司進項憑證之目的,無非係免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遭稅務人員查稅、衡平會計報表,故其上開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證之一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所為如附表三部分與附表
一、二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新舊法之比較:
(一)被告甲○○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對被告甲○○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二)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其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應比較適用之法律說明如下:
1、關於本件行為時商業會計法(即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折算為新臺幣3 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 則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故關於修正之罰金刑最低度部分,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此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所變更,而非純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
4 號、第3773號判決),比較新舊法,以新法對行為人有利。
3、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55條前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4、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所為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甲○○較為有利。
5、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 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被告上開犯行,既因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而加重其刑,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且因刑法修正前,關於罰金刑之最低罰金數額僅為銀元1 元,即令提高倍數後,亦遠較於刑法修正後之最低罰金數額(新臺幣1 千元)為低。經綜合上述全部罪刑比較結果,被告甲○○行為後之法律均無較有利被告之情形,故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刑法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甲○○。
四、原審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規定,並審酌被告甲○○前於87年間,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甫於97年8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不佳,夥同許富明虛設秉豐餘公司,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憑證,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自附表三所示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憑證計入帳冊,影響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使國家減少稅收額度,復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以被告甲○○上開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8 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減刑亦屬適當,檢察官上訴謂檔案編號Z0000000000000000C、Z0000000000000
K ,顯見有二張發票等語,惟查檔案編號Z0000000000000000C、Z0000000000000K 之發票,均是秉豐餘公司開給買受人岡山營造有限公司之FU00000000號、金額310,856 號之發票,為同一紙發票重複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8年12月14日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0980020096號函送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進銷項憑証明細資料表及該紙發票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80頁以下文件),因是同一紙發票重複申報,並非有2 張發票,檢察官前開上訴理由,尚有誤會,又檢察官以被告不知反省遽指原審法院有未盡調查能事另認原判決量刑過輕,惟被告上訴後已在本院坦認犯罪,此一指摘情事應已不存在,被告甲○○上訴否認犯罪,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岡山公司,竟基於上開概括犯意之聯絡,於94年5 、6 月間,開立金額總計310,856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憑證2 紙(實際僅發票1 紙,此部分發票已經本件認定犯罪成立詳如前述),交付岡山公司,幫助岡山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31,086元,因認被告甲○○此除前開認定有罪之一紙發票以外又有另一同額發票一紙,部分亦係涉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嫌。惟查被告甲○○於94年6 月7 日,開立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金額為310,856 元之不實發票,並交付岡山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扣抵稅額,幫助岡山公司逃漏營業額之金額為15,543元,業經認定如前。而依高雄市國稅局所提供之秉豐餘公司之上下營業人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示,被告除開立如附表一編號78所載之不實發票1 紙予岡山公司外,並未開立其餘之不實發票予岡山公司,此部分事實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秉豐餘公司無實際銷貨行為,另自93年9 月起至94年10月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3年7 月起至94年12月止,應予更正),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據以扣抵進項稅額,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甲○○此部分行為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嫌。
然查: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據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利為目的,其本身並無銷貨之事實,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㈡、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均係虛設行號,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各項資料在卷足稽。是該等公司既為虛設行為,自無對其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因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處罰結果犯之規定,要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能,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公訴意旨又以:被告甲○○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93年9月起至94年10月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3年7 月起至94年12月止,應予更正),明知秉豐餘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並無交易往來,竟仍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銷項發票共81紙(包含附表三所載之80紙及於94年5 、6 月間,自鋐瑨公司取得金額為310,856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憑證1 紙),金額共計76,872,273元,以作為秉豐餘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於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時,虛偽填載進項金額,因而逃漏營業稅共計38,433,622元,因認被告甲○○此部分行為另涉有稅捐稽捐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確有於93年9 月至94年10月間,自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載之不實發票共計80紙,業經認定如前。檢察官認被告甲○○自附表三編號80所示之鋐瑨公司,取得之不實發票為2 紙(即附表三之80張以外又有1 張),發票金額總計為621,712 元,而依高雄市國稅局所提供之秉豐餘公司之上下營業人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示,鋐瑨公司除開立如附表三編號80所載之不實發票1 紙予秉豐餘公司外,並未開立其餘之不實發票予秉豐餘公司(此部分進項發票究係簽發1 紙或2 紙,起訴事實與原判決所認定事實有異,原審檢察官因此以原審未加詳究張數遽以判決有所違誤致以為上訴理由,惟被告既是無營業事實,本無逃漏營業稅可言,無論其取得發票是1 紙或
2 紙,均無損於此部分起訴事實均不構成犯罪結果之認定,故無再調查之必要),又秉豐餘公司既係虛設之行號,並無營業,自無需繳納營業稅,亦無逃漏營業稅可言,此部分事實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原名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故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客觀文義解釋,及該條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
自須以納稅義務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手段,並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76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擔任秉豐餘公司之經理,並為負責該公司業務執行之人,是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固如前述。惟秉豐餘公司於93年9 月至94年10月間,並無與其他公司有營業行為,而為虛設行號等情,亦經認定如前。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屬營業稅課徵標的,此有高雄市國稅局97年12月5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95771號函可考(見原審卷㈡第7 至11頁)。且本件公訴人亦係認秉豐餘公司於93年9 月至94年10月間,並未向附表三所示公司進貨,亦未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自難認秉豐餘公司有何逃漏稅捐之情事。公訴人既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秉豐餘公司於上開期間確有實際營業之行為,當無逃漏營業稅可言,秉豐餘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無非係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尚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不得率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責相繩。惟公訴人認此部分核與前述論罪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一秋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秉豐餘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營業稅之對象┌──┬────┬──────┬─────┬─────┬────┬────────┐│編號│開立日期│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 │發票號碼 │交付對象│備註 │├──┼────┼──────┼─────┼─────┼────┼────────┤│ 1 │93.11 │735,000元 │36,750元 │CY00000000│守護國際│⑴營業稅稅籍資料│├──┼────┼──────┼─────┼─────┤科技有限│查詢作業、臺北市││ 2 │93.11 │735,000元 │36,750元 │CY00000000│公司 │國稅局萬華稽徵所│├──┼────┼──────┼─────┼─────┤ │97年11月10日國稅││ 3 │93.11 │735,000元 │36,750元 │CY00000000│ │信義營業字第0970│├──┼────┼──────┼─────┼─────┤ │024751號函檢附守││ 4 │93.11 │735,000元 │36,750元 │CY00000000│ │護公司相關資料(│├──┼────┼──────┼─────┼─────┤ │移送卷第73頁,原││ 5 │93.11 │735,000元 │36,750元 │CY00000000│ │審卷㈠第164 至 │├──┼────┼──────┼─────┼─────┤ │169 頁)。 ││ 6 │93.11 │735,000元 │36,750元 │CY00000000│ │⑵因尚有違欠稅款│├──┼────┼──────┼─────┼─────┤ │,暫緩撤銷登記。││ 7 │93.11 │735,000元 │36,750元 │CY00000000│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 │ │ │ │ │金額計5,145,000 ││ │ │ │ │ │ │元,致逃漏營業稅││ │ │ │ │ │ │合計257,250 元。│├──┼────┼──────┼─────┼─────┼────┼────────┤│ 8 │93.11 │687,500元 │34,375元 │CY00000000│詩威國際│⑴營業稅稅籍資料│├──┼────┼──────┼─────┼─────┤企業有限│查詢作業、臺北市││ 9 │93.11 │687,500元 │34,375元 │CY00000000│公司 │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97年11月6 日財北││ 10 │93.11 │725,000元 │36,250元 │CY00000000│ │國稅中北營業二字│├──┼────┼──────┼─────┼─────┤ │第0000000000號函││ 11 │93.11 │725,000元 │36,250元 │CY00000000│ │檢附相關資料、信│├──┼────┼──────┼─────┼─────┤ │義稽徵所97年11月││ 12 │93.11 │712,500元 │35,625元 │CY00000000│ │18 日 財北國稅信│├──┼────┼──────┼─────┼─────┤ │義營業字第097001││ 13 │93.11 │712,500元 │35,625元 │CY00000000│ │4106號函檢附詩威││ │ │ │ │ │ │公司93年度損益表││ │ │ │ │ │ │(移送卷第81頁,││ │ │ │ │ │ │原審卷㈠第140 至││ │ │ │ │ │ │150 頁、第233 至││ │ │ │ │ │ │135 頁)。 ││ │ │ │ │ │ │⑵擅自歇業他遷不││ │ │ │ │ │ │明。 ││ │ │ │ │ │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 │ │ │ │ │金額計4,250,000 ││ │ │ │ │ │ │元,致逃漏營業稅││ │ │ │ │ │ │合計212,500 元。│├──┼────┼──────┼─────┼─────┼────┼────────┤│ 14 │93.11.01│460,000元 │23,000元 │CY00000000│財經網股│⑴北區國稅局三重│├──┼────┼──────┼─────┼─────┤份有限公│稽徵所97年3 月3 ││ 15 │93.11.16│840,000元 │42,000元 │CY00000000│司 │日北區國稅三重三│├──┼────┼──────┼─────┼─────┤ │字第0970000844號││ 16 │93.11.22│792,000元 │39,600元 │CY00000000│ │函檢附財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7 │93.12.01│832,000元 │41,600元 │CY00000000│ │、承諾書、買賣合│├──┼────┼──────┼─────┼─────┤ │約書、請款單、統││ 18 │93.12.06│270,000元 │13,500元 │CY00000000│ │一發票、付款簽收│├──┼────┼──────┼─────┼─────┤ │單、存款憑條、支││ 19 │93.12.13│450,000元 │22,500元 │CY00000000│ │票存款對帳單暨處││ │ │ │ │ │ │分書、同年11月11││ │ │ │ │ │ │日北區國稅三重三││ │ │ │ │ │ │字第0971042979號││ │ │ │ │ │ │函(移送卷第210 ││ │ │ │ │ │ │至239 頁、原審卷││ │ │ │ │ │ │㈠第155 至156 頁││ │ │ │ │ │ │)。 ││ │ │ │ │ │ │⑵財經網公司負責││ │ │ │ │ │ │人潘建民已於94年││ │ │ │ │ │ │7 月書面坦認取得││ │ │ │ │ │ │左揭不實之統一發││ │ │ │ │ │ │票,並以以為進項││ │ │ │ │ │ │憑證。 ││ │ │ │ │ │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 │ │ │ │ │金額計3,644,000 ││ │ │ │ │ │ │元,致逃漏營業稅││ │ │ │ │ │ │合計182,200 元。│├──┼────┼──────┼─────┼─────┼────┼────────┤│ 20 │94.03 │454,500元 │22,725元 │EU00000000│璟泓實業│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查詢作業、高雄市││ 21 │94.03 │429,250元 │21,463元 │EU00000000│ │國稅局97年10月3 │├──┼────┼──────┼─────┼─────┤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 22 │94.03 │444,400元 │22,220元 │EU00000000│ │第00000000000 號│├──┼────┼──────┼─────┼─────┤ │函檢附專案申請調││ 23 │94.03 │464,600元 │23,230元 │EU00000000│ │檔查核清單(移送│├──┼────┼──────┼─────┼─────┤ │卷第87頁,原審卷││ 24 │94.03 │363,600元 │18,180元 │EU00000000│ │㈠第118 、119 頁│├──┼────┼──────┼─────┼─────┤ │)。 ││ 25 │94.03 │378,750元 │18,938元 │EU00000000│ │⑵尚有違欠稅款暫│├──┼────┼──────┼─────┼─────┤ │緩撤銷登記。 ││ 26 │94.03 │333,300元 │16,665元 │EU00000000│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金額計12,241,200││ 27 │94.03 │464,600元 │23,230元 │EU00000000│ │元,致逃漏營業稅│├──┼────┼──────┼─────┼─────┤ │合計612,200 元。││ 28 │94.03 │393,900元 │19,695元 │EU00000000│ │ │├──┼────┼──────┼─────┼─────┤ │ ││ 29 │94.03 │530,250元 │26,513元 │EU00000000│ │ │├──┼────┼──────┼─────┼─────┤ │ ││ 30 │94.03 │616,100元 │30,805元 │EU00000000│ │ │├──┼────┼──────┼─────┼─────┤ │ ││ 31 │94.04 │434,300元 │21,715元 │EU00000000│ │ │├──┼────┼──────┼─────┼─────┤ │ ││ 32 │94.04 │681,750元 │34,088元 │EU00000000│ │ │├──┼────┼──────┼─────┼─────┤ │ ││ 33 │94.04 │631,250元 │31,563元 │EU00000000│ │ │├──┼────┼──────┼─────┼─────┤ │ ││ 34 │94.04 │479,750元 │23,988元 │EU00000000│ │ │├──┼────┼──────┼─────┼─────┤ │ ││ 35 │94.04 │646,400元 │32,320元 │EU00000000│ │ │├──┼────┼──────┼─────┼─────┤ │ ││ 36 │94.04 │656,500元 │32,825元 │EU00000000│ │ │├──┼────┼──────┼─────┼─────┤ │ ││ 37 │94.04 │454,500元 │22,725元 │EU00000000│ │ │├──┼────┼──────┼─────┼─────┤ │ ││ 38 │94.04 │631,250元 │31,563元 │EU00000000│ │ │├──┼────┼──────┼─────┼─────┤ │ ││ 39 │94.04 │656,500元 │32,825元 │EU00000000│ │ │├──┼────┼──────┼─────┼─────┤ │ ││ 40 │94.04 │424,200元 │21,210元 │EU00000000│ │ │├──┼────┼──────┼─────┼─────┤ │ ││ 41 │94.04 │484,800元 │24,240元 │EU00000000│ │ │├──┼────┼──────┼─────┼─────┤ │ ││ 42 │94.04 │606,000元 │30,300元 │EU00000000│ │ │├──┼────┼──────┼─────┼─────┤ │ ││ 43 │94.04 │580,750元 │29,038元 │EU00000000│ │ │├──┼────┼──────┼─────┼─────┼────┼────────┤│ 44 │94.09 │1,050,000元 │52,500元 │HU00000000│錡君實業│⑴營業稅稅籍資料│├──┼────┼──────┼─────┼─────┤股份有限│查詢作業、高雄市││ 45 │94.09 │610,000元 │30,500元 │HU00000000│公司 │國稅局97年10月3 │├──┼────┼──────┼─────┼─────┤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 46 │94.09 │610,000元 │30,500元 │HU00000000│ │第00000000000 號│├──┼────┼──────┼─────┼─────┤ │函檢附專案申請調││ 47 │94.09 │610,000元 │30,500元 │HU00000000│ │檔查核清單(移送│├──┼────┼──────┼─────┼─────┤ │卷第89頁,原審卷││ 48 │94.09 │840,000元 │42,000元 │HU00000000│ │㈠第122 頁)。 │├──┼────┼──────┼─────┼─────┤ │⑵擅自歇業他遷不││ 49 │94.09 │1,050,000元 │52,500元 │HU00000000│ │明。 │├──┼────┼──────┼─────┼─────┤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50 │94.09 │1,220,000元 │61,000元 │HU00000000│ │金額計7,040,000 │├──┼────┼──────┼─────┼─────┤ │元,致逃漏營業稅││ 51 │94.10 │420,000元 │21,000元 │HU00000000│ │合計352,000 元。│├──┼────┼──────┼─────┼─────┤ │ ││ 52 │94.10 │210,000元 │10,500元 │HU00000000│ │ │├──┼────┼──────┼─────┼─────┤ │ ││ 53 │94.10 │420,000元 │21,000元 │HU00000000│ │ │├──┼────┼──────┼─────┼─────┼────┼────────┤│ 54 │94.01 │498,180元 │24,909元 │DU00000000│弘昌國際│⑴營業稅稅籍資料│├──┼────┼──────┼─────┼─────┤股份有限│查詢作業、臺北市││ 55 │94.01 │500,250元 │25,013元 │DU00000000│公司 │國稅局萬華稽徵所│├──┼────┼──────┼─────┼─────┤ │97年11月7 日財北││ 56 │94.01 │625,500元 │31,275元 │DU00000000│ │國稅萬華營業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 57 │94.01 │539,900元 │26,995元 │DU00000000│ │附相關資料(移送│├──┼────┼──────┼─────┼─────┤ │卷第90頁,原審卷││ 58 │94.01 │552,575元 │27,629元 │DU00000000│ │㈠第157 至163 頁│├──┼────┼──────┼─────┼─────┤ │)。 ││ 59 │94.01 │529,850元 │26,493元 │DU00000000│ │⑵已通報主管機關│├──┼────┼──────┼─────┼─────┤ │撤銷登記。 ││ 60 │94.02 │550,550元 │27,528元 │DU00000000│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金額計5,955,715 ││ 61 │94.02 │573,650元 │28,683元 │DU00000000│ │元,致逃漏營業稅│├──┼────┼──────┼─────┼─────┤ │合計297,788元。 ││ 62 │94.02 │553,200元 │27,660元 │DU00000000│ │ │├──┼────┼──────┼─────┼─────┤ │ ││ 63 │94.02 │498,800元 │24,940元 │DU00000000│ │ │├──┼────┼──────┼─────┼─────┤ │ ││ 64 │94.02 │533,260元 │26,663元 │DU00000000│ │ │├──┼────┼──────┼─────┼─────┼────┼────────┤│ 65 │94.01 │902,295元 │45,115元 │DU00000000│業翔實業│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查詢作業、高雄市││ 66 │94.01 │352,800元 │17,640元 │DU00000000│ │國稅局97年12月5 │├──┼────┼──────┼─────┼─────┤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 67 │94.01 │945,405元 │47,270元 │DU00000000│ │第0000000000號函│├──┼────┼──────┼─────┼─────┤ │(移送卷第91頁,││ 68 │94.01 │918,023元 │45,901元 │DU00000000│ │原審卷㈠第7 、8 │├──┼────┼──────┼─────┼─────┤ │頁)。 ││ 69 │94.01 │896,243元 │44,812元 │DU00000000│ │⑵申請停業。 │├──┼────┼──────┼─────┼─────┤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70 │94.01 │654,143元 │32,707元 │DU00000000│ │金額計5,265,182 │├──┼────┼──────┼─────┼─────┤ │元,致逃漏營業稅││ 71 │94.01 │596,273元 │29,814元 │DU00000000│ │合計263,259 元。│├──┼────┼──────┼─────┼─────┼────┼────────┤│ 72 │94.09 │320,000元 │16,000元 │HU00000000│倖利實業│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查詢作業、北區國││ 73 │94.09 │640,000元 │32,000元 │HU00000000│ │稅局新莊稽徵所97│├──┼────┼──────┼─────┼─────┤ │年11月14日北區國││ 74 │94.09 │320,000元 │16,000元 │HU00000000│ │稅新莊三字第0971│├──┼────┼──────┼─────┼─────┤ │029398號函檢附應││ 75 │94.09 │640,000元 │32,000元 │HU00000000│ │納稅額計算表(移│├──┼────┼──────┼─────┼─────┤ │送卷第92頁,原審││ 76 │94.09 │320,000元 │16,000元 │HU00000000│ │卷㈠第118 、119 │├──┼────┼──────┼─────┼─────┤ │頁)。 ││ 77 │94.10 │288,000元 │14,400元 │HU00000000│ │⑵尚有違欠稅款暫││ │ │ │ │ │ │緩註銷。 ││ │ │ │ │ │ │⑶取得之不實發票││ │ │ │ │ │ │金額計2,525,000 ││ │ │ │ │ │ │元,致逃漏營業稅││ │ │ │ │ │ │合計632,000元。 │├──┼────┼──────┼─────┼─────┼────┼────────┤│ 78 │94.06.07│310,856元 │15,543元 │FU00000000│岡山營造│⑴營業稅稅籍資料││ │ │ │ │ │有限公司│查詢作業、南區國││ │ │ │ │ │ │稅局97年11月26日││ │ │ │ │ │ │南區國稅審一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 │ │ │ │ │ │徵所96年1 月9 日││ │ │ │ │ │ │南區國稅岡山三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檢附岡山公司營業││ │ │ │ │ │ │稅年度資料查詢、││ │ │ │ │ │ │說明書、統一發票││ │ │ │ │ │ │、出貨單、請款單││ │ │ │ │ │ │以及97年12月3 日││ │ │ │ │ │ │南區國稅岡山三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檢附統一發票查核││ │ │ │ │ │ │清單、裁處書(移││ │ │ │ │ │ │送卷第93頁、第 ││ │ │ │ │ │ │240 至245 頁,原││ │ │ │ │ │ │審卷㈠第241 至 ││ │ │ │ │ │ │245 頁)。 ││ │ │ │ │ │ │⑵取得之不實發票││ │ │ │ │ │ │金額計310,856 元││ │ │ │ │ │ │,致逃漏營業稅合││ │ │ │ │ │ │計15,543 元。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總計:46,379,953元,幫助逃漏營業稅總額合計:2,319,004元 │└────────────────────────────────────────┘
附 表二:秉豐餘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交付對象(虛設行號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 │發票號碼 │交付對象│備註 │├──┼────┼──────┼─────┼─────┼────┼────────┤│ 1 │93.10 │842,864元 │42,143元 │BY00000000│嶔銘有限│⑴營業稅稅籍資料│├──┼────┼──────┼─────┼─────┤公司 │查詢作業、北區國││ 2 │93.10 │1,302,400元 │65,120元 │BY00000000│ │稅局96年6 月6 日│├──┼────┼──────┼─────┼─────┤ │北區稅審四字第09││ 3 │93.10 │1,144,000元 │57,200元 │BY00000000│ │00000000號刑事案│├──┼────┼──────┼─────┼─────┤ │件移送書(移送卷││ 4 │93.10 │1,240,800元 │62,040元 │BY00000000│ │第78、157 、158 │├──┼────┼──────┼─────┼─────┤ │頁)。 ││ 5 │93.10 │1,408,880元 │70,444元 │BY00000000│ │⑵北區國稅局新店││ │ │ │ │ │ │稽徵所97年11月11││ │ │ │ │ │ │日北區國稅新店三││ │ │ │ │ │ │字第0970003013號││ │ │ │ │ │ │函(原審卷㈠第 ││ │ │ │ │ │ │151 頁) │├──┼────┼──────┼─────┼─────┼────┼────────┤│ 6 │93.11 │855,000元 │42,750元 │CY00000000│承業實業│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查詢作業、臺北市││ 7 │93.12 │912,000元 │45,600元 │CY00000000│ │國稅局96年12月5 │├──┼────┼──────┼─────┼─────┤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 8 │93.12 │855,000元 │42,750元 │CY00000000│ │第0000000000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暨涉││ 9 │93.12 │855,000元 │42,750元 │CY00000000│ │嫌虛設行號相關資│├──┼────┼──────┼─────┼─────┤ │料分析表(移送卷││ 10 │93.12 │798,000元 │39,900元 │CY00000000│ │第80、159 至162 ││ │ │ │ │ │ │頁) ││ │ │ │ │ │ │⑵臺北市國稅局信││ │ │ │ │ │ │義稽徵所97年11月││ │ │ │ │ │ │7 日財北國稅信營││ │ │ │ │ │ │業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函檢附承業公司││ │ │ │ │ │ │相關資料(原審卷││ │ │ │ │ │ │㈠第163 、164 、││ │ │ │ │ │ │170 至173 頁) │├──┼────┼──────┼─────┼─────┼────┼────────┤│ 11 │93.09 │561,000元 │28,050元 │BY00000000│茂源國際│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查詢作業、南區國││ 12 │93.09 │599,500元 │29,975元 │BY00000000│ │稅局臺南市分局93│├──┼────┼──────┼─────┼─────┤ │年12月30日南區國││ 13 │93.09 │621,500元 │31,075元 │BY00000000│ │稅南市三字第0930│├──┼────┼──────┼─────┼─────┤ │032126號刑事案件││ 14 │93.09 │610,500元 │30,525元 │BY00000000│ │移送書暨稽查報告│├──┼────┼──────┼─────┼─────┤ │(移送卷第82、 ││ 15 │93.10 │588,500元 │29,425元 │BY00000000│ │163 至188 頁) │├──┼────┼──────┼─────┼─────┤ │⑵北區國稅局臺北││ 16 │93.10 │594,000元 │29,700元 │BY00000000│ │縣分局97年11月10│├──┼────┼──────┼─────┼─────┤ │日北區國稅北縣三││ 17 │93.10 │627,000元 │31,350元 │BY00000000│ │字第0970028705號││ │ │ │ │ │ │函檢附北區國稅審││ │ │ │ │ │ │四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移送書、臺灣板││ │ │ │ │ │ │橋地方法院96年度││ │ │ │ │ │ │訴字第1832號刑事││ │ │ │ │ │ │判決、97年11月26││ │ │ │ │ │ │日北區國稅北縣三││ │ │ │ │ │ │字第0970029394號││ │ │ │ │ │ │函(原審卷㈠第 ││ │ │ │ │ │ │182 至228 頁、第││ │ │ │ │ │ │240 頁) │├──┼────┼──────┼─────┼─────┼────┼────────┤│ 18 │93.09 │467,500元 │23,375元 │BY00000000│宜昌實業│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查詢作業、北區國││ 19 │93.09 │468,000元 │23,400元 │BY00000000│ │稅局96年3 月26日│├──┼────┼──────┼─────┼─────┤ │北區國稅局審四字││ 20 │93.09 │448,000元 │22,400元 │BY00000000│ │第00 00000000 號│├──┼────┼──────┼─────┼─────┤ │刑事案件移送書暨││ 21 │93.09 │418,500元 │20,925元 │BY00000000│ │宜昌公司取得不實│├──┼────┼──────┼─────┼─────┤ │統一發票派查懷稽││ 22 │93.10 │472,500元 │23,625元 │BY00000000│ │查報告(移送卷第│├──┼────┼──────┼─────┼─────┤ │85 、189至202 頁││ 23 │93.10 │464,000元 │23,200元 │BY00000000│ │) │├──┼────┼──────┼─────┼─────┤ │⑵北區國稅局三重││ 24 │93.10 │440,000元 │22,000元 │BY00000000│ │稽徵所97年11月11││ │ │ │ │ │ │日北區國稅三重一││ │ │ │ │ │ │字第0971042979號││ │ │ │ │ │ │函(原審卷㈠第 ││ │ │ │ │ │ │155、156頁) │├──┼────┼──────┼─────┼─────┼────┼────────┤│ 25 │93.09 │839,000元 │41,950元 │BY00000000│新新亞太│⑴營業稅籍資料查│├──┼────┼──────┼─────┼─────┤有限公司│詢作業、臺北市國││ 26 │93.09 │741,000元 │37,050元 │BY00000000│ │稅局96年8 月24日│├──┼────┼──────┼─────┼─────┤ │財北國稅偵三卷審││ 27 │93.10 │820,000元 │41,000元 │BY00000000│ │三字第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28 │93.10 │770,000元 │38,500元 │BY00000000│ │暨涉嫌虛設行號相││ │ │ │ │ │ │關資料分析表(移││ │ │ │ │ │ │送卷第86、203 至││ │ │ │ │ │ │206 頁) │├──┼────┼──────┼─────┼─────┼────┼────────┤│ 29 │94.09 │648,000元 │32,400元 │HU00000000│信卡王通│⑴營業稅稅籍資料│├──┼────┼──────┼─────┼─────┤訊股份有│查詢作業、臺北市││ 30 │94.09 │777,600元 │38,880元 │HU00000000│限公司 │國稅局96年3 月27│├──┼────┼──────┼─────┼─────┤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 31 │94.09 │648,000元 │32,400元 │HU00000000│ │第0000000000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移││ 32 │94.09 │777,600元 │38,880元 │HU00000000│ │送卷第88、208 、│├──┼────┼──────┼─────┼─────┤ │209 頁) ││ 33 │94.09 │777,600元 │38,880元 │HU00000000│ │⑵臺北市國稅局信│├──┼────┼──────┼─────┼─────┤ │義稽徵所97年11月││ 34 │94.10 │648,000元 │32,400元 │HU00000000│ │7 日財北國稅信營│├──┤────├──────┼─────┼─────┤ │業字第0000000000││ 35 │94.10 │777,600元 │38,880元 │HU00000000│ │號函檢附承業公司│├──┼────┼──────┼─────┼─────┤ │相關資料(原審卷││ 36 │94.10 │777,600元 │38,880元 │HU00000000│ │㈠第163 、164 、│├──┼────┼──────┼─────┼─────┤ │175至180頁) ││ 37 │94.10 │842,400元 │42,120元 │HU00000000│ │ │├──┼────┼──────┼─────┼─────┤ │ ││ 38 │94.10 │842,400元 │42,120元 │HU00000000│ │ │├──┼────┼──────┼─────┼─────┤ │ ││ 39 │94.10 │907,200元 │45,360元 │HU00000000│ │ │├──┼────┼──────┼─────┼─────┤ │ ││ 40 │94.10 │907,200元 │45,360元 │HU00000000│ │ │├──┴────┴──────┴─────┴─────┴────┴────────┤│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30,095,644元 │└────────────────────────────────────────┘附表三:秉豐餘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93年9月至94年10月)┌──┬────┬──────┬─────┬─────┬────┬────────┐│編號│開立日期│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 │發票號碼 │進項來源│備註 │├──┼────┼──────┼─────┼─────┼────┼────────┤│ 1 │93.11-12│1,749,300元 │87,465元 │CU00000000│巧奇富數│⑴營業稅稅籍資料│├──┼────┼──────┼─────┼─────┤位科技有│查詢作業、南區國││ 2 │93.11-12│1,697,850元 │84,893元 │CU00000000│限公司 │稅局96年3 月27日│├──┼────┼──────┼─────┼─────┤ │南區國稅審四字第││ 3 │93.11-12│1,594,950元 │79,748元 │CU00000000│ │0000000000號刑事│├──┼────┼──────┼─────┼─────┤ │案件告發書(移送││ 4 │93.11-12│1,361,250元 │68,063元 │CU00000000│ │卷第84、95至97頁│├──┼────┼──────┼─────┼─────┤ │) ││ 5 │93.11-12│1,551,825元 │77,591元 │CU00000000│ │⑵為虛設之公司 │├──┼────┼──────┼─────┼─────┤ │ ││ 6 │93.12 │1,467,180元 │73,359元 │CU00000000│ │ │├──┼────┼──────┼─────┼─────┤ │ ││ 7 │93.12 │1,410,750元 │70,538元 │CU00000000│ │ │├──┼────┼──────┼─────┼─────┤ │ ││ 8 │93.12 │1,213.245元 │60.662元 │CU00000000│ │ │├──┼────┼──────┼─────┼─────┤ │ ││ 9 │93.12 │1,435,500元 │71,775元 │CU00000000│ │ │├──┼────┼──────┼─────┼─────┤ │ ││ 10 │93.11 │896,400元 │44,820元 │CU00000000│ │ │├──┼────┼──────┼─────┼─────┼────┼────────┤│ 11 │93.09 │879,660元 │43,983元 │BW00000000│安強興業│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查詢作業、原審法││ 12 │93.09 │933,885元 │46,694元 │BW00000000│ │院96年度重訴字第│├──┼────┼──────┼─────┼─────┤ │93號刑事判決書(││ 13 │93.09 │1,180,580元 │59,029元 │BW00000000│ │移送卷第70、98至│├──┼────┼──────┼─────┼─────┤ │105 頁) ││ 14 │93.09 │832,288元 │41,614元 │BW00000000│ │⑵為虛設之公司 │├──┼────┼──────┼─────┼─────┤ │ ││ 15 │93.09 │1,154,170元 │57,709元 │BW00000000│ │ │├──┼────┼──────┼─────┼─────┤ │ ││ 16 │93.09 │1,225,280元 │61,264元 │BW00000000│ │ │├──┼────┼──────┼─────┼─────┤ │ ││ 17 │93.10 │814,000元 │40,700元 │BW00000000│ │ │├──┼────┼──────┼─────┼─────┤ │ ││ 18 │93.10 │764,610元 │38,231元 │BW00000000│ │ │├──┼────┼──────┼─────┼─────┤ │ ││ 19 │93.10 │1,799,630元 │89,982元 │BW00000000│ │ │├──┼────┼──────┼─────┼─────┤ │ ││ 20 │93.10 │897,380元 │44,869元 │BW00000000│ │ │├──┼────┼──────┼─────┼─────┼────┼────────┤│ 21 │93.09 │836,159元 │41,808元 │BW00000000│嘉泰科技│⑴營業稅稅籍資料│├──┼────┼──────┼─────┼─────┤股份有限│查詢作業、臺北市││ 22 │93.09 │1,292,040元 │64,602元 │BW00000000│公司 │國稅局96年6 月26│├──┼────┼──────┼─────┼─────┤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 23 │93.09 │1,134,900元 │56,745元 │BW00000000│ │第0000000000 號 │├──┼────┼──────┼─────┼─────┤ │刑事案件移送書(││ 24 │93.09 │1,230,930元 │61,547元 │BW00000000│ │移送卷第71、第 │├──┼────┼──────┼─────┼─────┤ │137 、138 頁) ││ 25 │93.09 │1,397,673元 │69,884元 │BW00000000│ │⑵為虛設之公司 │├──┼────┼──────┼─────┼─────┤ │ ││ 26 │93.11 │1,087,800元 │54,390元 │CW00000000│ │ │├──┼────┼──────┼─────┼─────┤ │ ││ 27 │93.11 │1,591,520元 │79,576元 │CW00000000│ │ │├──┼────┼──────┼─────┼─────┼────┼────────┤│ 28 │94.03-04│856,350元 │42,818元 │EU00000000│中華公明│⑴營業稅稅籍資料│├──┼────┼──────┼─────┼─────┤生物科技│查詢作業(移送卷││ 29 │94.03-04│861,300元 │43,065元 │EU00000000│股份有限│第72頁) │├──┼────┼──────┼─────┼─────┤公司 │⑵擅自歇業他遷不││ 30 │94.03-04│866,250元 │43,313元 │EU00000000│ │明 │├──┼────┼──────┼─────┼─────┤ │ ││ 31 │94.03-04│856,350元 │42,818元 │EU00000000│ │ │├──┼────┼──────┼─────┼─────┤ │ ││ 32 │94.03-04│856,350元 │42,818元 │EU00000000│ │ │├──┼────┼──────┼─────┼─────┤ │ ││ 33 │94.03-04│866,250元 │43,313元 │EU00000000│ │ │├──┼────┼──────┼─────┼─────┤ │ ││ 34 │94.03-04│851,400元 │42,570元 │EU00000000│ │ │├──┼────┼──────┼─────┼─────┤ │ ││ 35 │94.04 │851,400元 │42,570元 │EU00000000│ │ │├──┼────┼──────┼─────┼─────┤ │ ││ 36 │94.04 │856,350元 │42,818元 │EU00000000│ │ │├──┼────┼──────┼─────┼─────┤ │ ││ 37 │94.04 │866,250元 │43,313元 │EU00000000│ │ │├──┼────┼──────┼─────┼─────┤ │ ││ 38 │94.04 │856,350元 │42,818元 │EU00000000│ │ │├──┼────┼──────┼─────┼─────┤ │ ││ 39 │94.04 │851,400元 │42,570元 │EU00000000│ │ │├──┼────┼──────┼─────┼─────┤ │ ││ 40 │94.04 │851,400元 │42,570元 │EU00000000│ │ │├──┼────┼──────┼─────┼─────┤ │ ││ 41 │94.04 │851,400元 │42,570元 │EU00000000│ │ │├──┼────┼──────┼─────┼─────┼────┼────────┤│ 42 │94.09-10│1,040,000元 │52,000元 │HU00000000│上野國際│⑴營業稅稅籍資料│├──┼────┼──────┼─────┼─────┤開發有限│查詢作業(移送卷││ 43 │94.09-10│480,000元 │24,000元 │HU00000000│公司 │第73頁) │├──┼────┼──────┼─────┼─────┤ │⑵尚有違欠暫緩撤││ 44 │94.09-10│800,000元 │40,000元 │HU00000000│ │銷登記 │├──┼────┼──────┼─────┼─────┤ │ ││ 45 │94.09-10│1,805,000元 │90,250元 │HU00000000│ │ │├──┼────┼──────┼─────┼─────┤ │ ││ 46 │94.09-10│984,000元 │49,200元 │HU00000000│ │ │├──┼────┼──────┼─────┼─────┤ │ ││ 47 │94.09-10│1,080,000元 │54,000元 │HU00000000│ │ │├──┼────┼──────┼─────┼─────┤ │ ││ 48 │94.09-10│915,200元 │45,760元 │HU00000000│ │ │├──┼────┼──────┼─────┼─────┤ │ ││ 49 │94.09-10│1,040,000元 │52,000元 │HU00000000│ │ │├──┼────┼──────┼─────┼─────┤ │ ││ 50 │94.09-10│768,000元 │38,400元 │HU00000000│ │ │├──┼────┼──────┼─────┼─────┤ │ ││ 51 │94.10 │956,800元 │47,840元 │HU00000000│ │ │├──┼────┼──────┼─────┼─────┼────┼────────┤│ 52 │94.09-10│640,000元 │32,000元 │HU00000000│瑋太生物│⑴營業稅稅籍資料│├──┼────┼──────┼─────┼─────┤科技有限│查詢作業、北區國││ 53 │94.09-10│768,000元 │38,400元 │HU00000000│公司 │稅局96年9 月10日│├──┼────┼──────┼─────┼─────┤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54 │94.09-10│640,000元 │32,000元 │HU00000000│ │0000000000號刑事│├──┼────┼──────┼─────┼─────┤ │案件移送書暨查緝││ 55 │94.09-10│768,000元 │38,400元 │HU00000000│ │案件分析表(移送│├──┼────┼──────┼─────┼─────┤ │卷第74、139 至 ││ 56 │94.09-10│768,000元 │38,400元 │HU00000000│ │143 頁) │├──┼────┼──────┼─────┼─────┤ │⑵為虛設之公司 ││ 57 │94.09-10│640,000元 │32,000元 │HU00000000│ │ │├──┼────┼──────┼─────┼─────┤ │ ││ 58 │94.09-10│768,000元 │38,400元 │HU00000000│ │ │├──┼────┼──────┼─────┼─────┤ │ ││ 59 │94.10 │768,000元 │38,400元 │HU00000000│ │ │├──┼────┼──────┼─────┼─────┤ │ ││ 60 │94.10 │832,000元 │41,600元 │HU00000000│ │ │├──┼────┼──────┼─────┼─────┤ │ ││ 61 │94.10 │832,000元 │41,600元 │HU00000000│ │ │├──┼────┼──────┼─────┼─────┤ │ ││ 62 │94.10 │896,000元 │44,800元 │HU00000000│ │ │├──┼────┼──────┼─────┼─────┤ │ ││ 63 │94.10 │896,000元 │44,800元 │HU00000000│ │ │├──┼────┼──────┼─────┼─────┼────┼────────┤│ 64 │94.01-02│917,520元 │45,876元 │DU00000000│琨盟國際│⑴營業稅稅籍資料│├──┼────┼──────┼─────┼─────┤股份有限│查詢作業、北區國││ 65 │94.01-02│533,775元 │26,689元 │DU00000000│公司 │稅局96年4 月25日│├──┼────┼──────┼─────┼─────┤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66 │94.01-02│868,550元 │43,428元 │DU00000000│ │0000000000號刑事│├──┼────┼──────┼─────┼─────┤ │案件移送書暨涉嫌││ 67 │94.01-02│875,150元 │43,758元 │DU00000000│ │虛設行號進銷情形│├──┼────┼──────┼─────┼─────┤ │分析表(移送卷第││ 68 │94.01-02│869,925元 │43,496元 │DU00000000│ │75、144 至151 頁│├──┼────┼──────┼─────┼─────┤ │) ││ 69 │94.01-02│862,025元 │43,101元 │DU00000000│ │⑵為虛設之公司 │├──┼────┼──────┼─────┼─────┤ │ ││ 70 │94.01-02│465,500元 │23,275元 │DU00000000│ │ │├──┼────┼──────┼─────┼─────┤ │ ││ 71 │94.01-02│443,850元 │22,193元 │DU00000000│ │ │├──┼────┼──────┼─────┼─────┤ │ ││ 72 │94.01-02│753,775元 │37,689元 │DU00000000│ │ │├──┼────┼──────┼─────┼─────┼────┼────────┤│ 73 │94.01 │882,244元 │44,112元 │DU00000000│鑫吉利實│⑴營業稅稅籍資料│├──┼────┼──────┼─────┼─────┤業有限公│查詢作業、高雄市││ 74 │94.01 │342,720元 │17,136元 │DU00000000│司 │國稅局96年6 月15│├──┼────┼──────┼─────┼─────┤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 75 │94.01 │924,396元 │46,220元 │DU00000000│ │第0000000000號刑│├──┼────┼──────┼─────┼─────┤ │事案件告發書暨案││ 76 │94.01 │897,622元 │44,881元 │DU00000000│ │情報告(移送卷第│├──┼────┼──────┼─────┼─────┤ │76、152 至156 頁││ 77 │94.01 │876,326元 │43,816元 │DU00000000│ │) │├──┼────┼──────┼─────┼─────┤ │⑵為虛設之公司 ││ 78 │94.01 │639,606元 │31,980元 │DU00000000│ │ │├──┼────┼──────┼─────┼─────┤ │ ││ 79 │94.01 │583,022元 │29,151元 │DU00000000│ │ ││ │ │ │ │ │ │ │├──┼────┼──────┼─────┼─────┼────┼────────┤│ 80 │94.06 │310,856元 │15,543元 │FU00000000│鋐瑨股份│⑴營業稅稅籍資料││ │ │ │ │ │有限公司│查詢作業(移送卷││ │ │ │ │ │ │第77頁) ││ │ │ │ │ │ │⑵尚有違欠暫緩撤││ │ │ │ │ │ │銷登記 │├──┴────┴──────┴─────┴─────┴────┴────────┤│秉豐餘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共計:76,561,41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