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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上訴字第 6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6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

5 月8 日執行羈押迄今。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甲○○業經本院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褫奪公權9 年在案,既經二審事實審審理終結,相關事證已經調查詳盡,證人亦均已經詰問完畢,被告已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設籍並居住在高雄市○○區○○○路○○○ 號9 樓,除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電腦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逃亡之事實,本院認被告甲○○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之聲請,於被告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