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 月21日執行羈押,至98年4 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業已裁定延長第二次羈押,現至98年6 月20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所犯上開等罪,業據本院於98年4 月28日判決「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在案,足見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上開羈押原因之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更審審判或執行。從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