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7 月15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1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