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7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又15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於民國96年9 月6 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1 月,茲聲請人以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8年10月2 日法矯字第0980038980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10月21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683號函暨附件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前來。
三、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