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聲字第 1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月又15日、2 年6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0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

4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法 官 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華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