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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聲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減更3582號檢察官無庸換發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由本院97年度聲減更㈠字第7 號刑事裁定,為此狀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經雄檢惟岱97執聲他6395字第111239號函稱:「...經查業於94年9 月28日均已執行完畢,顯無發還指揮書之實益」,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減更3582號一案,本院以97年度聲減更㈠字第7 號分別裁定為一年七月、一年十月五日、一年九月確定。本件裁定之刑期已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檢署86年執助1176號、87年執助90號指揮書於94年9 月28日執行完畢。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辦理,故本案既已執行完畢,無庸換發指揮書,於法尚無不當。被告之異議即無理由,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寶花

Q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