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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聲字第 1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8號聲明人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因施用毒品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由本院97年度聲減更㈠字第8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15日,為此聲明人具狀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雄檢惟嶺98執檢更69字第21716 號函覆稱:「…惟業已執行完畢且與台端現執行97年執減更嶺字第46號殺人等案不符數罪併罰,故勿庸換發指揮書。」,其所為執行之指揮顯有不當,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

485 條提出聲明異議。

二、經查,聲明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等施用毒品等3 罪,係撤銷假釋所執行之殘刑,雖本院以97年度聲減更㈠字第8 號裁定減刑確定,惟因該3 罪與附表編號4至5 所列之他罪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應接續執行。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號等3 罪之刑期,既已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即已屆滿(即民國89年12月23日執行期滿),則其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雖超過減刑後之刑期,但其超過部分亦不算入(即不得折抵)未執行完畢之他罪之刑期。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號等3 罪之殘刑已於89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執減更嶺字第46號執行指揮書(附表編號4 、5 部分自89年12月24日刑期起算)在卷可憑,而該3 罪既經執行完畢,又與附表編號4 至5 之罪不符合數罪併罰,無另定執行刑問題,自無庸換發執行指揮書。至於前開本院減刑裁定,就附表編號1 至3 之施用毒品等3 罪而言,係於該3 罪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4 、5 所列二罪之刑係接續執行,而認尚未執行完畢)之後始為減刑之諭知,無從變更該施用毒品等3罪已於89年12月23日執行屆滿之效力,亦即不生使該3 罪執行屆滿日往前推進之效果。綜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認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所定應執行刑3 年8 月15日業已執行完畢,且與附表編號4 、5 之罪不符合數罪併罰,故毋庸換發執行指揮書,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淑華附表:

┌─┬────┬──────┬─────┬──────┬──────┐│編│所犯罪名│最後確定判決│ 宣告刑 │減刑後徒 │備 註 ││號│ │案號 │ │刑期間 │ │├─┼────┼──────┼─────┼──────┼──────┤│1 │施用毒品│本院82年度上│有期徒刑3 │有期徒期1 年│編號1 、2 、││ │ │訴字第92號 │年4月 │8月 │3之 罪經以本││ │ │ │ │ │院97 年 度聲││ │ │ │ │ │減更㈠字第8 │├─┼────┼──────┼─────┼──────┤號裁定減刑 ││2 │非法吸用│台灣高雄第法│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2月 │如左揭所示,││ │化學合成│院81年度訴字│月 │ │及裁定應執行││ │麻醉藥品│第3266號 │ │ │有期徒刑3 年││ │ │ │ │ │8 月15 日 ││ │ │ │ │ │ │├─┼────┼──────┼─────┼──────┤ ││3 │未經許可│台灣高雄地方│有期徒刑2 │不予減刑 │ ││ │無故持有│法院81年度易│年 │ │ ││ │其他槍枝│字第3308號 │ │ │ │├─┼────┼──────┼─────┼──────┼──────┤│4 │殺人罪 │本院88年上重│有期徒刑15│不予減刑 │編號4 、5 之││ │ │更㈡字第9 號│年,褫奪公│ │罪經台灣高雄││ │ │(不確定) │權10年。 │ │地方法院96年││ │ │ │ │ │度聲減字第 ││ │ │ │ │ │8277號裁定減│├─┼────┼──────┼─────┼──────┤刑如左揭所示││5 │違反槍砲│台灣高雄地方│有期徒刑8 │有期徒刑4月 │,及裁定應執││ │彈藥刀械│法院87年易字│月 │ │行有期徒刑15││ │管制條例│第1547號 │ │ │年3 月,褫奪││ │ │(不確定) │ │ │公權10 年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