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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聲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5號聲 請 人 乙○○ 民國38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指定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刑事訴訟法第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6年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訴國軍左營醫院醫師甲○○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16日判決不受理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管轄之第一審法院,雖據提出國軍左營醫院胃腸系統內視鏡檢查報告單、出院病歷摘要各1 份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聲請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該自訴案件判決不受理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管轄,經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凃裕斗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