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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聲字第 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7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5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4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法 官 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惠珠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