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
622 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98年度執聲字第6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四罪而被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依判決當時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原無不合。惟其後釋字第662 號則認刑法第41條第2 項有違憲之情形,而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爰依法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97年度上訴字第622 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屬詐欺集團收取人頭帳戶,牟取不法利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憲文法 官 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 月,已減為有期徒││ │ │ │刑1 月又15日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26日 │96年5月3日 │96年3月21日 │├───┬────┼─────────────┼─────────────┼─────────────┤│偵查年│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度及案├────┼─────────────┼─────────────┼─────────────┤│號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8145、25542、│96年度偵字第18145、25542、│ 96年度偵字第18145、25542 ││ │ │26016、28651號 │26016、28651號 │ 26016、28651號 │├───┼────┼─────────────┼─────────────┼─────────────┤│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實審 ├────┼─────────────┼─────────────┼─────────────┤│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 ├────┼─────────────┼─────────────┼─────────────┤│ │判決日期│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定 ├────┼─────────────┼─────────────┼─────────────┤│ 判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 附 註 │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59號│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59號│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59號│└────────┴─────────────┴─────────────┴─────────────┘┌────────┬─────────────┬─────────────┐│ 編 號 │ 4 │ │├────────┼─────────────┼─────────────┤│ 罪 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9日 │ │├───┬────┼─────────────┼─────────────┤│偵查年│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度及案├────┼─────────────┼─────────────┤│號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8145、25542、│ ││ │ │26016、28651號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實審 ├────┼─────────────┼─────────────┤│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 ││ ├────┼─────────────┼─────────────┤│ │判決日期│97年11月20日 │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 定 ├────┼─────────────┼─────────────┤│ 判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0日 │ │├───┴────┼─────────────┼─────────────┤│ 附 註 │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5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