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政元上列被告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本院98年聲字第823號中華民國98年8 月3 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政元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陳政元之正確年籍應為00年0 月0 日生,原裁定誤載為00年0 月0 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