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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聲字第 8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1836號判處有期徒2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案,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

二、受處分人於96年3 月1 日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5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提出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7 月15日涵及所附法務部98年7 月2 日法矯字第0980024958號函、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96年執保山字第19號)、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6 月1 日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