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7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2 年1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