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漁業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漁業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 月27日犯違反漁業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偵查案號: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2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