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79年7 月18日犯施打毒品罪,經本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209 號(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240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度偵字第1223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施打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