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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聲減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5年度上更㈠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9 月間某日,犯常業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486 號、2273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