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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金上重更(二)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安泰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黃偉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重經)字第1121號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89號、第26087 號),提起上訴(移送本院併辦案號:96年度偵字第6513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 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朱安泰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事 實

一、朱安泰係設於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路16號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峰安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峰安公司之業務管理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為公司法第8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詎其明知謙禾有限公司(下稱謙禾公司)、聯澤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澤公司)、上明哲有限公司(下稱上明哲公司)、喬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喬益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喬益貿易有限公司)、荃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荃陽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筌陽企業有限公司)、香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賓公司)、通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通卡公司)、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欣公司)、育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翔公司)、豐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豐能公司)、綱茂有限公司(下稱綱茂公司)、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下稱健弘一品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九龍城公司)、景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景友公司)等14家公司均未與峰安公司有實際之交易行為,竟基於使峰安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及與擔任峰安公司總經理之朱安雄(現由原審法院通緝中)及擔任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鋒公司)財務經理之呂瑞得(另案由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共同基於利用峰安公司所屬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呂瑞得於86年5 月及6 月間,以發票金額百分之12之代價,先後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源」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由謙禾公司、聯澤公司、上明哲公司、喬益公司、荃陽公司所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另與朱安雄及峰安公司內某不詳姓名成年職員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不詳姓名之成年職員提供附表一編號10至56所示由香賓公司、通卡公司、興欣公司、育翔公司、豐能公司、綱茂公司、健弘一品公司、九龍城公司、景友公司等9 家公司填製之統一發票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無上開交易之實項填製於支出傳票,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內,虛增峰安公司之營業成本,再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依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按營業稅法(已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理申報峰安公司各期之營業稅,以上開不正當之方法先後7 次(營業稅部分),即83年11月間申報9 、10月份營業稅、84年1月間申報83年11、12月份營業稅、84年3 月間申報1 、2 月份營業稅、84年5 月間申報4 月份營業稅、84年7 月間申報

5 、6 月份營業稅、86年5 月間申報4 月份營業稅、86年7月間申報5 、6 月份營業稅;暨於84年5 月間,申報83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峰安公司藉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賦稽徵之正確性,計峰安公司逃漏83年度營業稅新台幣(下同)19,725,063元、逃漏84年度營業稅11,767,375元、逃漏86年度營業稅14,647,500元。嗣於87年8 月11日,因呂瑞得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並經檢察官清查,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朱安泰、朱安雄、呂瑞得及擔任峰安公司董事長之吳德美均明知峰安公司係具獨立法人人格之上市公司,峰安公司所有資產屬全體股東所有,非與峰安公司有正當之交易或業務往來,公司之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峰安公司之資產。詎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任職期間為挪用峰安公司資金,而成立資金調度小組,並由朱安雄、呂瑞得、吳德美擔任組員,朱安泰負責執行,而自83年11月1 日起迄85年12月21日止,先後將渠等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峰安公司帳戶內之資金,變易持有為所有後,分別轉入人頭帳戶陳守在彰化商業銀行前鎮分行(下稱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 號、陳振榮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 號、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

0 號之帳戶內,旋即於附表二所示之資金流向時間,分別轉入至附表二所示吳德美、朱安雄、朱安泰、安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朱安雄、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振義等人之帳戶內,計侵占峰安公司資金共計7 億1千5 百80萬元。

三、朱安泰、朱安雄、呂瑞得復承上開業務上侵占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假藉峰安公司大發棒鋼廠修繕工程之名義:㈠於86年2 月11日,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利用峰安公司國外採購課長蕭崑典指示採購人員吳齡如以暫付款(輔助摘要為暫付棒鋼工程)之方式填載不實之「暫借款申請單」,呈由朱安泰、朱安雄核可後,再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李秀卿、林秀蘭在「支出傳票」摘要欄內記載「預付購料款」之不實付款會計事由,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經朱安泰、朱安雄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支出傳票」內簽名核可後,自峰安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下稱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8 千萬元,並簽發支票1 紙存入人頭帳戶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在上開彰銀前鎮分行帳戶內提領8 千萬元,分4 筆款項(每筆2 千萬元,合計8 千萬元)以朱安泰名義匯至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安公司)在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下稱一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侵占峰安公司之存款,作為振安公司資金需求之用;㈡於86年2 月18日日,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以同一方式,利用不知情之課長蕭崑典、採購人員吳齡如以暫付款(輔助摘要為暫付棒鋼工程)之方式填實不實之「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再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李秀卿、林秀蘭在「支出傳票」摘要欄內記載「預付購料款」之不實付款會計事由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經朱安泰、朱安雄在「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內簽名核可後,自峰安公司在上開彰銀高雄分行之第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3 千6 百萬元,並簽發支票1 紙存入人頭帳戶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之第00000000

000 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在上開彰銀前鎮分行帳戶內提領3千8 百萬元,會同提領自人頭帳戶陳守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現金5 百萬元,合計4 千3百萬元,分3 筆款項(各1 千萬、2 千萬元及1 千3 百萬元)以朱安泰名義匯至振安公司之帳戶內(其中1 千萬元及2千萬元匯入振安公司在一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其中1 千3 百萬元匯入振安公司在交通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侵占峰安公司之存款,作為振安公司資金需求之用;㈢於86年2 月28日日,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以相同之方式,利用不知情之課長蕭崑典、採購人員吳齡如及會計人員李秀卿、林秀蘭分別在「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摘要欄內填載「暫付棒鋼工程款」、「預付購料款」等不實之付款會計事由,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由朱安泰、朱安雄在「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內簽名核可後,從峰安公司在上開彰銀高雄分行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提領2 千5百萬元,並簽發支票1 紙存入人頭帳戶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在上開彰銀前鎮分行帳戶內提領2 千8 百萬元,分2 筆款項(各2 千萬及8 百萬元)以朱安泰名義匯至振安公司在萬通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下稱萬通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侵占峰安公司之存款,作為振安公司資金需求之用;㈣於86年4 月18日,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復以相同之方式,利用不知情之課長蕭崑典、採購人員吳齡如及會計人員李秀卿、林秀蘭分別在「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摘要欄內填載「預購料、暫付款、預付購料款、暫付工程款」、「預付購料款」等不實付款會計事由,由不知情之公司職員陳振文自峰安公司在臺灣銀行苓雅分行(下稱臺銀苓雅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1 千萬元(分4 筆提領,各為243 萬9 千5 百78元、197 萬3 千8 百47元、298 萬6 千零75元、260 萬零500 元),並於同日分3筆款項(各376 萬元、344 萬元及280 萬元)以振安公司之名義匯至振安公司在上開一銀高雄分行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侵占峰安公司之存款,並作為振安公司資金需求之用,先後共計侵占峰安公司存款2 億2 千2 百萬元。

四、朱安泰、朱安雄、呂瑞得、吳德美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及上揭業務上侵占之概括犯意,經朱安雄、吳德美之授意,由呂瑞得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先後利用峰安公司內不知情之財務處及出納人員葉淑芳、李秀卿,先於86年6 月5 日、6 月10日,分別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摘要欄內記載「岡山社區別墅第一次頭期款」、「岡山社區別墅頭期款第二次付款」;於支出傳票上摘要欄內記載「岡山社區乙批、頭期款第二次付款」等如附表三所示不實內容之暫借款申請單並登載於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會計帳冊內,依序經由擔任副總經理之朱安泰、擔任總經理之朱安雄在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內簽名核閱後,於同年6 月10日先後將渠等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三所示峰安公司在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等銀行之存款1 億5 千887 萬2571元、5 億7千191 萬元分別匯入安邦投資公司、振安投資公司在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第一銀行小港分行,侵占峰安公司存款7 億3千78萬2571元。

五、朱安雄、吳德美因負責經營之安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統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安貿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邦公司、海裕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裕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等公司需要資金週轉,朱安泰明知上開公司均非峰安公司之投資公司,而峰安公司所有之資產屬於全體股東所有,詎因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竟與朱安雄、吳德美、呂瑞得承接上開共同填製登載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及侵占業務上持有峰安公司財產之概括犯意,經朱安雄、吳德美之授意,由呂瑞得於86年7 月5 日、同年7 月8 日,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先後指示利用峰安公司內不知情之財務處人員以如附表四所示之「預付土地款」、「購買赤崁段潮州寮小段」之支出名目,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震安公司購買震安公司所有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6941、6942、6943、6944地號等4 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不實內容之暫借款申請單,依序經朱安泰與朱安雄簽名核閱後,據以自附表四所示峰安公司之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再將如附表四所示,扣除如附表八之㈠所示部分提現1 百萬元以外,屬於業務上持有之峰安公司之資金款項計5 億1 千8 百萬元,先後轉帳匯至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使用,而據以侵占峰安公司之資金,再利用不知情之峰安公司會計處人員,就上開付款以「預付土地款」、「購買赤崁段潮州寮小段」之會計名目,先後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不實內容之支出傳票並登載於會計帳冊內,呈送朱安泰簽名核閱後歸檔入帳。

六、朱安泰與朱安雄、吳德美、呂瑞得復承上開共同填製登載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及侵占業務上持有峰安公司財產之概括犯意,經朱安雄、吳德美之授意,由呂瑞得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在附表五所示時間,先後指示利用峰安公司內不知情之會計人朱麗琴、林秀蘭、劉筱雲等以如附表五所示之「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岡山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預付美墅國工程款」、「預付美墅國房屋土地款」、「支付美墅國土地房屋款」、「預付土地房屋款(美墅國第二批)」等支出名目,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先後填製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110 戶價款及如附表五之㈡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司購買上開「美墅國」房地183 戶價款此不實內容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依序經朱安雄、朱安泰簽名核閱後,自如附表五所示峰安公司之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五所示存款,再將如附表五扣除如附表八之㈡、㈢所示部分以外,屬於業務上持有之峰安公司之資金2 億5 千1 百58萬3 千865 元、3 億6 千零92萬2 千545 元,先後轉帳匯至朱安雄、吳德美負責經營之振安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峰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邦公司使用(詳如附表五資金流向欄所示),計侵占峰安公司之資金6 億1 千2 百50萬6 千410 元,再利用不知情之峰安公司會計處人員,就如附表五所示之付款以「岡山美墅國房屋土地款」、「美墅國工程預付款」、「購買美墅國110 戶土地房屋款」「預付美墅國房地款第二批」等名目,先後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不實內容之支出傳票,呈送朱安泰簽名核閱或直接歸檔入帳。

七、峰安公司於86年6 月5 日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303 戶之房屋及房屋所坐落之土地(下稱房地),惟因峰安公司章程所定經營事業並無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等業務,峰安公司遂於同年6 月6 日,依買賣契約第5 條第1 項之約定解除買賣契約,並於86年8 月25日變更公司所營事業登記,得經營「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及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等業務。旋於86年8 月28日,以5 億6 千4 百51萬元之價金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110 戶;在87年1 月6 日,以5 億零

8 百22萬8 千608 元之價金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183 戶;於同年月26日,以4 千3 百萬元之價金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8 戶,共計301 戶。為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峰安公司先於87年4 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共計95戶之房地向慶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下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經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18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設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4 億6 千6 百96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綜力公司原來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於87年8 月間,再以自長東、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計131 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經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24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設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4 億6 千5 百31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綜力公司原來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於87年8 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之75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經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27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設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3 億5 千653 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綜力公司原來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因朱安泰、朱安雄、呂瑞得等之前已經利用不知情之財務及會計人員,以峰安公司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價金之方式,填載不實暫借款單、支出傳票,而侵占渠等因業務上關係而持有峰安公司之資金,致峰安公司上開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以代償之方式清償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價金部分,不能再以支付「美墅國」房地價款之名目作帳,否則將造成帳面上支出總價金明顯超出上開買賣金額11億1 千573 萬8 千608 元之帳目不符現象,朱安泰明知峰安公司與長東、綜力公司間並無所謂金錢借貸關係,竟與朱安雄、吳德美、呂瑞得共同承上填製登載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經朱安雄、吳德美授意,由呂瑞得於87年4 月18日、同年8 月24日、同年月27日,在峰安公司辦公室內先後指示利用峰安公司內不知情之出納吳彩華、林秀蘭等,就上開3 筆代償款項,在「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內填載「墊付綜力公司、長東公司借款」不實會計支出事由,並登載於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內,先後填製如附表六所示不實之「借款予長東公司、綜力公司」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依序經朱安泰、朱安雄簽名核閱後入帳。嗣因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之支出傳票,遭會計師提出質疑,峰安公司會計處處長陳宗保(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遂於87年10月29日指示不知情之成年會計李佳蓉接續製作傳票日期87年8 月24日、傳票號碼0061號、會計科目為「預付長期投資款」、由峰安公司設於慶豐銀行高雄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同日提領之4 億6 千531 萬元係用於預付長期投資款之支出傳票,以及傳票日期87年8 月24日、傳票號碼0062號、會計科目為「預付長期投資款」、由峰安公司設於慶豐銀行高雄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同日提領之3 億5 千653 萬元係用於預付長期投資款之支出傳票後,將上開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原先以「墊付綜力公司、長東公司借款」為會計科目而製作之2 紙支出傳票予以更換作廢。

八、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追加起訴(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原僅起訴被告朱安泰為逃漏峰安、安鋒、振安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購入謙禾公司、聯澤公司、上明哲公司、喬益公司、荃陽公司等

5 家公司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見原審89年度訴《重經》字第1211號卷㈠第6 頁3 部分)。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或犯一罪而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犯他罪名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00號判決參照)。因此,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以書狀追加起訴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0至12、編號17至49、編號55、56所示香賓公司、興欣公司、育翔公司、豐能公司、綱茂公司、景友公司等6 家公司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見原審重經字第1211號卷㈢第120 頁),涉嫌以不正當方逃漏稅捐部分,如亦成立犯罪,與原起訴部分係數罪併罰,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是公訴人上開追加部分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證人陳守、劉登山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為陳述後,證人陳守已於90年6 月1 日死亡,證人劉登山已於95年9 月26日死亡,此有其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2 紙附卷足憑(見本院更㈡卷三第39、75頁);參以調查員於詢問時均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與「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權利,於詢問完畢後並均已交由其等親閱確認簽名在卷(見檢十卷第238 至241 頁、第242 至244 頁);況證人陳守、劉登山嗣於檢察官偵查中均未爭執其等上開陳述之任意性,被告及辯護人亦未爭執該等陳述之任意性,而證人陳守、劉登山等上開陳述係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證據,於本院審理前又已死亡,顯無法再行傳訊而為陳述甚明。揆之上開規定,堪認證人陳守、劉登山之上開警詢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認其等上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非可採。

三、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本件證人陳振榮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關於峰安公司與震安公司之相關陳述,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不知道等陳述不符;證人呂瑞得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安峰集團(含峰安公司)資金調度等情節及被告參與程度之陳述,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不符,惟證人陳振榮、呂瑞得於調查員詢問時,調查員均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與「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權利,於詢問完畢後並均已交由其等親閱確認簽名在卷(見檢七卷第17至24頁、第25至28頁,檢十卷第179 至190 頁、第331 至340 頁);且渠等於應訊時,證人陳振榮選任錢師風律師,證人呂瑞得選任錢師風律師、李慶榮律師在場,足以擔保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陳述之任意性,況證人陳振榮、呂瑞得嗣於偵審中均未爭執其等上開陳述之任意性,被告及辯護人亦未爭執該等陳述之任意性,是其等上開陳述確具有任意性甚明。又證人呂瑞得係自首犯行後之陳述,並非調查員基於線報追查、蒐證後之陳述,證人呂瑞得顯無因應調查員辦案績效壓力而故為不實證言之情形,調查員亦無因績效壓力而故為不實筆錄之必要,足認上揭證人為調查員詢問時之身體、心理狀況均屬正常,其等陳述時應無受到來自員警、被告或其他外力干擾,其等陳述時之外在環境,顯較其數年後於審理時有因記憶衰退、模糊而有不實或未能完足陳述之情事,或可能來自人情等壓力,及其他利害考量下所為之陳述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等上開證述,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其等上開調查員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認其等上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非可採。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被害人、告訴人、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該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同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或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在法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有證據能力;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即屬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97號判決參照)。本件證人陳振榮、蕭崑典既經本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為反對詰問,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已受保障無疑。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以證人陳振榮、蕭崑典為被告而為之訊問筆錄即無排除其證據能力之理。且證人陳振榮、蕭崑典於偵查中未經具結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均未陳明有何不可信之情況,本院亦查無何顯不可信情況,其等上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認其等上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非可採。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各項傳聞證據(含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證據能力部分除上開二、三、四所述部分外,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引為證據(見本院更㈡卷一第279 頁,被告及辯護人固於98年

9 月11日具狀否認吳德美89年11月16日調查局筆錄、88年12月31日偵查筆錄及朱安雄90年1 月11日調查局筆錄之證據能力,惟嗣於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時均已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上開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卻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朱安泰(下稱被告)對於擔任峰安公司副總經理期間,確有經手審核會計人員所填載支出傳票及所附送之暫借款申請單或支出憑證等事實,固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挪用公司資金等業務侵占犯行,辯稱:㈠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統一發票送到我這裡時,我只有審核發票是否正確,其他的附件完工證明、採購單、價格證明是否正確,我不知道統一發票是否虛偽,且公司會要求廠商提出營業證明及納稅證明,但這沒有送給我審核,這會送到會計室存檔,我看不到,本件經稅捐處查明後有進貨事實,但取得不是交易對象的發票,我們後來有在移送之前去補繳,所以沒有逃漏稅。㈡我們以前國外採購課課長蕭崑典說是我指示他,這不是事實,吳齡如並沒有說他是受蕭崑典指示才製作暫付款單,至於後面的人頭帳戶如何領出來又匯到何處,我完全不知道。㈢峰安公司確實有在岡山買301 棟的房子,第一次是全部買,後來公司發現營業項目裡沒有營建的項目,所以把合約收回,後來經股東大會同意,增加營建項目,再買這些房子,我簽暫付款是有事實存在,我們有持有岡山美墅國的所有權狀,至於最後錢跑到安邦投資公司、振安投資公司不是我負責範圍,我也沒有聽到廠商反應他們沒有拿到錢。㈣犯罪事實七部分,總共有分3 次,第1 次是110 戶,第2 次183 戶,第3 次是8 戶,都是在86年8 月、87年1 月、87年1 月簽約購買共301 戶,全部完成過戶後,再向慶豐銀行申請貸款,在87年4 月以95戶申請貸款,87年8 月以131 戶申請貸款,87年8 月以95戶申請貸款,在購買301 戶之前,我是擔任副總經理,有承辦這件事情,貸款的事是87年4 月,峰安公司是在86年9 月28日發生爆炸,工廠被勒令停工,我就到生產部協助處理後續的工作,一直到87年3 月正式調離管理部到生產部擔任副總,87年8 月24日峰安公司由光華投資公司承受經營,87年4月以後的貸款狀況我沒有參與。㈤伊並不知道附表一所示發票係購自或取自無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伊僅審核發票是否完整的證明文件,即核章簽名,伊不知發票是買來作為虛列峰安公司之進貨成本,且峰安公司會計人員已依法分別向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辦理申報峰安公司各期營業稅,何來逃漏稅捐,何況稅捐機關認定峰安公司漏報營業稅部分已經峰安公司依法補繳完畢;㈥峰安公司資金分別轉入陳守、陳振榮、劉登山等人之人頭帳戶,係為便宜安鋒鋼鐵集團主要公司之峰安、安鋒及振安等公司間資金週轉之用,並無故意挪用峰安公司資金之目的,資金調度亦非伊之權責,伊亦未參與,峰安公司之資金雖有一部分轉入伊在彰銀高雄分行之帳戶內,惟該帳戶並非伊本人所開,開戶資料上之簽名非伊之筆跡,於案發前亦不知有該帳戶,匯款單據上雖顯示有多次以伊之名義匯款給振安公司,惟出納人員並未徵得伊同意,匯款單據上「朱安泰」之簽名並非伊所為,亦非伊所指示,且伊亦只負責處理峰安公司之行政事務,並未參與資金調度之事宜,會計人員將會計傳票摘要記載為「預付購料款」,亦非出於伊之指示;㈦峰安公司確實有分三批購買岡山美墅國房屋暨土地,合約日期分別為86年8 月28日,購買110 間,87年1 月26日購買183 間,87年1 月26日購買8 間,而銀行就上揭房地陸續放款之時間依序為87年4 月、同年8 月;峰安公司係於第一次購買岡山美墅國房屋及土地後,始發現公司並無興建、出售住宅及大樓之營業項目,遂於發現後先行補辦該等營業項目,再陸續購買上開房屋及土地,故財務人員轉呈暫借款申請單時,伊認應付款科目無誤,始於該申請單上蓋章。惟簽章僅同意付款,付款時仍須由出賣人拿發票至峰安公司始能領款,峰安公司就上揭買賣確實有付款予長東及綜力公司,此等事實於峰安公司之財務報表中並有揭露,峰安公司付款後,長東及綜力公司卻自行將該等款項先行挪用,並未將該等購屋款繳至銀行及該等款項實際使用至何處,是否確實用以支付購買房屋及土地款或遭挪用,伊並不知情亦無所悉;況且銀行就向長東及綜力公司購買之房屋及土地同意放款時,伊於87年3 月1 日調離峰安公司管理部,改任生產部之副理,因此伊僅知道確有買賣系爭房屋及土地之事實,至該等購屋款挪用至何處,因伊已調離該部,無從得知;㈧峰安公司確實有向震安公司購買其所有坐落在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6941、6942、6943、6944號4筆土地用以興建廠房,且該公司早於83年7 月23日即先行提供系爭4 筆土地供峰安公司向銀行抵押借款使用,峰安公司於購得系爭4 筆土地後,震安公司即將該土地上廠房拆除,峰安公司亦陸續於84、86年興建完成,並均已分別於85年10月、87年2 月辦妥建物保存登記,且峰安公司董事會於86年

6 月7 日始決定購買震安公司所提供之系爭4 筆土地,故系爭土地之買賣並無不實。㈨峰安公司支付購買美墅國房地產之款項,伊均僅於當時之暫付款申請單上簽章,至於以「墊付綜力公司、長東公司借款」為支出名目填載之暫借款申請單,因伊已於87年3 月1 日即調離峰安公司管理部,改任生產部副總經理,該暫借款申請單並非伊所為,會計人員事後為何將支出傳票內容由「暫付房屋款項」改為長期投資項目,因伊未在該等傳票上簽章,對上開事實亦無所悉云云。

二、經查:㈠峰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有高雄

縣稅捐處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函在卷可憑(見原審89年重經字第1121號㈢卷第135 至139 頁)。證人呂瑞得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都不是與發票人交易」、「(峰安公司與這些廠商都沒有實際交易?)對,但資金有回流」等語屬實(見原審89年重經字第1121號卷㈠第110 頁)。被告於本院前審行準備程序時就峰安公司於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亦有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之事實,亦不爭執(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卷㈠第197 頁),並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2年9 月17日函所檢送之83年至86年度營業稅申報資料在卷可憑(見原審89年重經字第1121號㈤卷第15-28 頁)。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供稱:「稅捐單位提出來我才知道是假的」、「後來有查出來」、「(誰查出來的?)台中地檢署查出來的,我們才知道向虛設行號買的」等語(見同上原審㈠卷第000-000 0頁),此外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原審89年重經字第1121號㈢卷第142 頁至163 頁、第135 頁至138 頁)。又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由謙禾公司、聯澤公司、上明哲公司、喬益公司、荃陽公司等5 家公司填製之統一發票,係由呂瑞得於86年5 月及6 月間,以發票金額百分之12之代價,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源」之成年男子購得,且販售者係虛設行號之事實,亦經證人呂瑞得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同上原審㈠卷第

116 頁、㈢卷第102 頁、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卷㈣第18頁)。是峰安公司確非因與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之發票人有實際之交易行為,而購入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統一發票之事實,應堪認定。再者,卷內雖無證據證明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5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被告所取得,惟被告案發時為峰安公司財務副總,對該公司資金進出自屬知之甚詳,並係責無旁貸,況上開編號10至56之發票金額非少,且如後所述,被告亦曾審核過上開統一發票,因此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56所示之統一發票倘非峰安公司內之職員所提供,被告豈能坐視不管,甚至視若罔聞,衡情上開統一發票應係該公司職員提供無訛。而峰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既屬不實,且高雄縣稅捐處違章案件處分書亦認定峰安公司取得通卡部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非實際交易對象,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所出峰安公司與通卡公司訂約之工程契約書之工程金額亦與發票金額不符,則上開峰安公司所簽發給通卡公司之統一發票(見本院金上重訴字第一號㈡卷第11至36頁),即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峰安公司取得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

進項稅額,提出扣抵銷項稅額,逃漏83年、84年、86年之營業稅額,依序為19,725,064元、11,767,375元、14,647,500元,共計46,139,939元之事實,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7 月14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920065932 號 函附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年至86年度逃漏稅額計算表一份附卷可稽(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㈢卷第139 頁以下)。

㈢按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

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行為時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 月1 日起至5 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內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填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得稅法第71條第1 項、第7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證人呂瑞得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上開不實發票記載在何帳冊上?)傳票、分類帳、總分類帳」等語(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卷㈣第30頁)。本件峰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係83年9 、10、11、12月、84年1 、2 、4 、

5 、6 月、86年4 、5 、6 月份之統一發票,是峰安公司之會計人員先後7 次在業務上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為不實之登載,計逃漏營業稅共7 次;另於84年

5 月間,申報8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一次不實之登載,且會計人員亦先後將取得之事由記入傳票、分類帳、總分類帳,亦堪認定。又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第33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營業人雖有進貨之事實,惟如不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該項已申報扣抵之營業稅額顯未依法繳納,仍應依修正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此與該非交易對象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繳納營業稅無關。是縱令出售統一發票之業者,於出售統一發票時,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購買統一發票者亦不得持以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仍屬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另按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於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後,逃漏稅捐之行為即已完成,縱事後補繳,亦不能據為免罪之主張,被告執此抗辯,自難採為有利認定。又選任辯護人雖執財政部83年7月9 日台財稅字第831601371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502 號判決、90年度上更一字第1177號判決主張被峰安公司並無逃漏稅云云。惟財政部上開函示僅係針對所屬財稅機關所詢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之處理原則,尚非就實際進貨與否如何不成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所為之解釋,且其所為上開解釋之效力亦無從拘束司法機關對行為人是否涉犯上開刑事犯罪之判斷,已難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臺灣高等法院上開2 件刑事判決,均以該案被告所負責公司之行為,經臺北市訴願委員會認定該公司並無逃漏稅,國庫應無損失稅款為論據。惟本件峰安公司之上開行為,既經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認定無論有無進貨事實,均確有逃漏稅,而予以追繳稅款及罰鍰,已如上述,本件被告所涉犯情節顯與臺灣高等法院上開2 件刑事判決有異,難以比附援引。從而,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㈣茲應審究者係被告於行為時是否知悉峰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

一所示統一發票均與峰安公司無實際交易?經查證人陳宗保(會計處長)於本院前審審理時雖證稱:發票不是我們提供的;我不知道假的云云;證人呂瑞得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證稱:傳票外表看起來正常云云;證人葉啟超(成本課長)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證稱:證件齊全,當時我們去審核沒有問題云云;證人林秀蘭(會計室課長)證稱:審核統一發票時不知道是虛設行號,看不出來是虛設行號,當時我也怕拿到虛設行號;虛設行號我看不出來云云。惟如上所述,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均非取自實際之交易對象,而被告係自80年2月23日起即任職於峰安公司,迄於89年1 月18日始離職,有其勞工保險卡在卷可憑(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㈥卷第198頁)。被告自82年間起即擔任峰安公司之董事迄於87年間止;擔任副總經理之期間係自80年12月22日至88年12月20日止,亦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安鋒集團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一覽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卷㈡第47頁至61頁、88年度他字第301 號卷㈠第281 頁)。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下稱南機組)調查時亦供稱:「81年間改任峰安公司生產部副總經理,負責峰安公司所有業務之營運管理工作,迄於88年12月峰安公司辦理資遣為止」等語(見89年偵字第26087 號卷第42-1頁);另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供稱:「(你何時開始在峰公工作?)80年,剛開始是擔任國貿處處長,擔任副總(即副總經理)至88年」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㈠卷第78頁);其於本院前審準備程序時就曾確有審核過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亦不爭執(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卷㈠第197 頁)。嗣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自承:「(峰安公司跟哪些公司做生意,你是否知道?)大概都知道」等語(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卷㈤第1 號225 頁)。被告既係擔任副總經理,屬該公司重要核心,實際上亦執行副總經理之業務,又知悉峰安公司平日交易之對象,而購買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統一發票所費不貲,全部統一發票所載交易金額又高達9 億2 千2 百79萬8 千7 百50元,被告於審核附表一所示憑證時,豈有不知該統一發票係來自於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理?因此被告於審核時,應知悉該統一發票之發票人未與峰安公司有實際交易之情形至明,被告辯稱審核不知統一發票係不實云云,無非避就之詞,委無可採。至於證人陳宗保、呂瑞得、葉啟超、林秀蘭上開所證,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按統一發票除係交易之憑證外,尚得以作為公司進項憑證,憑以扣抵銷項稅額,增加營業成本,被告於行為時係擔任峰安公司之副總經理,並實際上亦執行副總經理業務,對此自應知之甚詳,雖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非其出面所購,惟既知悉上情,仍予以核可,使申辦峰安公司稅捐之相關人員得以登載於會計帳冊及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告有以不正當之方法使峰安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至為灼然,堪可認定。證人呂瑞得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未參與購買統一發票,購買前後亦無向被告報告云云;惟其亦原證稱:「(當時為何要去買這個統一發票?誰叫你去買的,或是你自己決定?)無法回答」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47至49頁),已見其或為記憶所限,或囿於人情,或其他利害考量,已難期其為真實陳述,是其上開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是否屬實,尚非無疑;且被告既知其情,證人呂瑞得縱未告知,亦難解免被告之責任,則證人呂瑞得上開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甚明。再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適用之,公司法第8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處罰之犯罪雖係代罰之性質,惟法律既未限制代罰之主體僅止於董事長,而被告又已實際執行業務,因此自不得僅因峰安公司另有董事長吳德美,而認被告非本件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稱之犯罪主體。

㈤證人陳守於調查局南機組及檢察官偵查中分別證稱:彰銀前

鎮分行之第00-00000號帳戶係黃土城指示伊到彰銀前鎮分行辦理開戶,並將辦妥後之銀行存摺及印章交給黃土城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243-246 頁);證人劉登山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中及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伊曾於83年間受黃土城之請託到彰銀前鎮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號帳戶,並於開戶後將存摺及印章交給黃土城借其使用,黃土城向伊借用前開帳戶後,曾向伊提起該帳戶借給朱安雄使用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239 頁、第248 頁);證人陳振榮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黃土城與伊一起至彰銀前鎮分行開戶,開戶後存摺及印章均由黃土城拿走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2608

5 號卷第123-1 頁)。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中亦陳稱:陳守、陳振榮、劉登山3 帳戶係峰安公司用來調度資金的帳戶,所以峰安公司之資金會調度到上開帳戶中,再週轉到關係企業使用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98頁、第219 頁)。被告於調查局南機組及偵查中亦供稱:

3 個帳戶是80年至81年間黃土城擔任峰安公司總經理時設立的,當時是用來作資金調度之用,黃土城離職後,峰安公司沿用至86年,均係作為安鋒集團資金調度用,其款項來源多係由峰安公司以預付款名義出帳,將錢匯入至該3 個帳戶,再由3 個帳戶轉匯至安鋒集團吳德美、朱安雄私人經營之公司帳戶內支應資金需求等語(見89年偵字第26087 號卷第78頁、第80頁背面)。證人呂瑞得亦於調查局南機組查中證稱:陳守、劉登山及陳振榮3 人係朱安雄使用之人頭,而該3人設立於彰銀前鎮分行之上開3 帳戶,實際上均係由朱安雄本人充作資金調度使用人頭帳戶,該等帳戶之存摺係由峰安公司財務處保管,印鑑則由朱安雄本人保管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182 頁);其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劉登山、陳守、陳振榮在前鎮分行的帳戶都是公司調度資金用的,帳戶內的資金大部分都是峰安公司的錢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卷㈠第128 頁)。是上開陳守、陳振榮、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帳戶,確係由同案被告朱安雄作為調度資金使用之人頭帳戶一情殆無疑義。

㈥峰安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自其在附表二所開立之銀行

帳戶內,將資金分別轉入陳守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 號、陳振榮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號、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 號之帳戶、杜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彰銀大發分行第55520 號帳戶內,嗣上開存款共715,800,000 元又分別匯入吳德美、朱安雄、安邦投資公司籌備處、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公司籌備處、朱安泰等帳戶之事實(其中匯入杜利公司款項中超出600 萬元部分,雖有部分匯入陳振榮帳戶,惟並無轉出至上開吳德美等帳戶記錄,不能證明為侵占款項),有相關票據登記簿、傳票在卷可稽(見附表二相關票據登記簿、傳票頁次欄所載之各該款項之資料)。再者,匯至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戶之2 億元,隨後於86年2 月20日將1億9 千萬元轉作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存款,於陸續到期後轉匯至吳品芳、吳玉雲、吳雅珠、盧俊吉、吳宜錚、朱石國、安鋒公司、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姚金元等之帳戶內,此有萬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2年10月22日92高雄字第09200690190 號函所檢附之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等附卷可稽(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卷㈤第101-116 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

㈦查峰安公司係法人,有其獨立之人格且係股票上市之公司,

資產屬於峰安公司所有股東,除非峰安公司與被告、朱安雄、吳德美個人或安邦投資公司籌備處、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公司籌備處有交易或其他商業往來,公司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峰安公司之資產,否則即屬侵占峰安公司財物之行為。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北高雄有線電視實際負責人係朱安雄,峰安公司與北高雄有線電視沒有生意往來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㈠卷150 頁);再參以被告一再辯稱:匯款純係資金調度等語觀之,峰安公司與吳德美、朱安雄及被告個人間顯無業務往來,而峰安公司並非安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此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上開公司與峰安公司間既無任何交易或其他業務往來情形下,峰安公司之經營者即無任何法律上正當權源將峰安公司所有資金調度給吳德美、朱安雄、安邦投資公司籌備處、北高雄民主有線電視公司籌備處,所謂「資金調度」應係藉詞,所為自屬侵占峰安公司財產之行為,不能以係資金調度而認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狀態,而否認上開侵占行為。

㈧次本件另應審究者係係被告是否知情及參與其事,而應負共

同正犯之責?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當時在安鋒集團設有資金調度小組,該小組由吳德美、朱安雄直接指揮,由朱安雄、吳德美夫婦授意蔡燕明與呂瑞得調度,是吳德美與朱安雄作決策,伊是執行決策者等語(見89年偵字第26087號卷第34頁);證人呂瑞得於南機組調查時證稱:伊於76年

7 月以後進入安鋒公司擔任會計科長,85年間昇任財務經理,83年起並協助峰安公司處理該公司之資金調度事宜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26085 號卷第26頁);嗣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你要調度這些錢你跟誰表示要調度?)總經理做決策,朱安泰負責峰安」、「(作資金調度時朱安雄、朱安泰知情?)我們看三家公司有需要資金的時候就作資金調度,調度後再給朱安雄、朱安泰簽名,簽名時他們知道這是要資金調度用,但匯到何處他們不知道」、「(朱安泰是否有參與峰安公司、安鋒公司、振安公司集團間資金調度?)朱安泰只參與峰安公司」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㈠卷第86頁、第120 頁、第143 頁)。證人陳宗保(峰安公司會計處長)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亦證稱:「峰安公司財務處業務係由朱安泰負責管理,會計處之業務雖由我負責,但最後二部門的業務及相關帳冊還會由朱安泰負責審核」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3093號卷第110 頁)。證人楊俊文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被告是公司的副總,他應該是在財務處之上,他負責人事及財務,財務處及人事處各有處長,處長上面是副總,所以他不在財務處名單內。峰安公司與振安公司、震安公司、長東公司、綜力公司之財務往來之決策者為何人?其他公司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峰安公司本身的事情,峰安公司財務的決策者是誰我不確定,副總的權限到那裡我不清楚,有權管理財務處的人呂瑞得有參與,包括人事及財務,峰安公司的主管都有參與;被告就財務部分是否均有參與我不知道,人事及財務報表的簽呈均需經被告的簽名再送到董事長或總經理那裡,公司在人事及財務管理的大型會議,被告均有參與開會等語(見本院更㈠卷二第186 至189 頁)。依被告上開自白其係資金調度之執行者,及證人呂瑞得、陳宗保所證,被告雖非資金調度成員,惟既實際掌理峰安公司財務,執行資金調度;且於執行時,呂瑞得亦會告知係資金調度,則被告辯稱:伊不參與資金調度云云,應係事後卸責飾詞,不足採信。至證人呂瑞得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未參與或指示其有關調度資金事宜云云,惟亦證稱:伊於原審92年3 月17日之證述係伊本意無訛(見本院更㈡卷第49至51頁),其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在調查局所講(資金)調度情形是對的等語(見本院金上重訴卷㈢第13頁),則證人呂瑞得之上開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已難認與事實相符;又證人朱麗琴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固證稱:「(你們出納之暫借款申請單借款,事後是否會墊付款項?)那張傳票是寫把錢借款綜力公司及長東公司,我們是照這樣付款,事後有無清償我不清楚。我們只負責付款,不負責收款。我任職出納期間,製作暫借款申請單時的財務副總是誰?我忘了」、「(暫借款申請單是由何人核准?)我們就簽上去,至少要簽到總經理,我們才會付款。暫借款申請單上有簽就可以付款。除了簽呈外,還要製作領錢的傳票或是暫借款申請單。付款時,因為上面都簽了,我們沒有權限審核」等語(見同上卷第189 至192 頁)。是上開證人呂瑞得、朱麗琴之證述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㈨本院前審將以被告名義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設000-00-00000

-0-00 號帳戶開戶時所填載之資料及被告所供在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放款合約書、本票約定書等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以被告之名義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設上開帳戶開戶內之簽名與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合約書內之簽名不同,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第1 號卷㈣第128 頁)。而證人呂瑞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簽名時,他們知道這是要資金調度用,但匯到何處他們不知道等語;證人黃惠萍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證稱:「(〈本院金上重訴卷㈠第215 至223 頁以朱安泰名義匯款〉上面以朱安泰名義匯款出去的匯款申請書,是否你填載?)都是我寫的」、「(這些匯款申請書何人請妳去辦理)都是課長叫我去做的」、「課長叫我以朱安泰名義匯款」、「副總沒有交代我去匯款」等語(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第1 號㈢卷第6 頁)。參以被告時任峰安公司副總經理,又係總經理朱安雄之兄弟,若非被告授意或首肯,證人黃惠萍之課長何敢擅自令黃惠萍以被告名義匯款?且如上所述,陳振榮、陳守、劉登山等帳戶係峰安公司所使用,而呂瑞得欲調度資金時亦會告知被告,則被告於行為時應知悉匯款是要資金調度,因此縱令上開帳戶非被告自己前往銀行開戶,亦不知峰安公司有6 百萬元要匯入上開帳戶內,亦無解於被告有共同挪用峰安公司資金之業務上侵占犯意之認定,是上開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證人黃惠萍所證,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㈩被告在原審法院選任之辯護人雖提出被告、朱安雄、吳德美

資金回流峰安公司之明細表,作為證明資金事後有回流至峰安公司等情(見原重經字第1121號卷㈥)。惟按侵占罪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 號判例參照)。

被告與呂瑞得等既已將在峰安公司管領下存款匯至與業務無關之附表二所示陳守等3 人帳戶內,顯然已有變易原持有狀態之處分行為。準此,縱令事後再回流該資金,依上揭最高法院之判例意旨,亦無解於成立在前之業務侵占罪。何況依該回流明細表所載,被告與朱安雄之資金流向均係由被告、朱安雄之帳戶先匯至安鋒公司、安貿公司、吳明發等帳戶後,再由上開帳戶經過6 個月至1 年6 個月之時間始匯入峰安公司,是上開由安鋒公司、安貿投資公司、吳明發等帳戶匯至峰安公司之款項顯已經過多次處分行為,難認係同一筆資金,且峰安公司透過上開3 個人頭帳戶匯至被告、朱安雄及吳德美等人款項之時間,距事後再匯入峰安公司帳戶之時間,達1 年至2 年10個月不等,亦足徵被告與朱安雄、吳德美等人均有變易持有狀態之犯意至為明確。

峰安公司於86年2 月11日,自其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

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8 千萬元,並簽發支票1 紙存入人頭帳戶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在上開彰銀前鎮分行帳戶內提領8 千萬元,分4 筆款項(每筆2 千萬元,合計8 千萬元)以被告名義匯至振安公司在一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上開提領現金之理由係由公司之會計人員以會計科目為暫付款(輔助摘要為暫付棒鋼工程)、傳票摘要記載為「預付購料款」之方式付款之事實,亦有峰安公司明細分類帳、傳票號碼0010號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彰化銀行劉登山帳戶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各1 紙及匯款申請書4 紙附卷可稽(見證管會卷第43至第45頁、88年度他字第301 號卷㈡第20-25 頁);峰安公司於86年2 月18日,自其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3 千6 百萬元,並簽發支票1 紙存入人頭帳戶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在上開彰銀前鎮分行帳戶內提領3 千8 百萬元,會同提領自人頭帳戶陳守在彰銀前鎮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現金5 百萬元,合計4 千3 百萬元,分3 筆款項(各1千萬、2 千萬元及1 千3 百萬元)以被告名義匯至振安公司之帳戶內(其中1 千萬元及2 千萬元匯入振安公司在一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另1 千3 百萬元匯入振安公司在交通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上開提領現金之理由係由公司之會計人員以會計科目為暫付款(輔助摘要為暫付棒鋼工程)、傳票摘要記載為「預付購料款」之方式付款之事實,亦有峰安公司明細分類帳、傳票號碼0042號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彰化銀行劉登山帳戶存款憑條各1 紙、取款憑條

2 紙及匯款申請書3 紙附卷可稽(見證管會卷第47-49 頁、88年度他字第301 號卷㈡第26-31 頁)。另查峰安公司於86年2 月28日,亦自其在上開彰銀高雄分行之第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2 千5 百萬元,並簽發支票1 紙存入人頭帳戶劉登山在彰銀前鎮分行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在上開彰銀前鎮分行帳戶內提領2 千8 百萬元,分

2 筆款項(各2 千萬及8 百萬元)以被告朱安泰名義匯至振安公司在萬通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上開提領現金之理由係由公司之會計人員以會計科目為暫付款(輔助摘要為暫付棒鋼工程)、傳票摘要記載為「預付購料款」之方式付款之事實,亦有峰安公司明細分類帳、傳票號碼0002號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彰化銀行劉登山帳戶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各1 紙及匯款申請書2 紙附卷可稽(見證管會卷第51-53 頁、88年度他字第30

1 號卷㈡第32頁、第37-39 頁)。又峰安公司於86年4 月18日,由公司職員陳振文自峰安公司在臺銀苓雅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1 千萬元(分4 筆提領,各為2,439,578 元、1,973,847 元、2,986,075 元、2,600,500 元),並於同日分3 筆款項(各3,760,000 元、3,440,000 元及2,800,000 元)以振安公司之名義匯至振安公司在上開一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上開提領現金之理由係由公司之會計人員以會計科目為預購料、暫付款(輔助摘要為預付購料款、暫付工程款)、傳票摘要記載為「預付購料款」之方式付款等情,有峰安公司明細分類帳、傳票號碼0043號支出傳票、傳票號碼0035號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各1 紙、臺灣銀行取款憑條

4 紙、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客戶乙次提領1 百萬元以上現鈔登記簿1 份及匯款單3 紙附卷可稽(見證管會卷第55-58 頁、88年度他字第301 號卷㈡第8 頁、第42頁、第95-97 頁),並為被告所不爭之事實。至於證人陳振文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到庭雖證述:「(86年4 月18日有無在峰安公司在台銀苓雅分行提領1 千萬元,再分3 筆以振安公司名義匯到振安公司一銀高雄分行帳戶?)我們相關企業都在同一棟大樓上班,我是財務人員,我要出去洽公及銀行轉帳,因要去銀行家數太多,所以我們會用分工方式,某些人跑北區的銀行,有些人跑南區的銀行,可以省人力、時間,不用每個人跑各地的銀行,因為我們天天跑銀行,所以我沒有辦法確定」、「(是否曾經層級較高的人指示你們做幫關係企業的別家公司辦理存提款或匯款等事?)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更㈠卷二第216 、217 頁);另證人蕭崑典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峰安公司國貿處的處長是空缺的,但安鋒公司有派人來兼職,峰安金屬公司是股票上市公司,安鋒公司不是峰安公司的人他們不能在文件上簽名,所以我這邊簽完名,就直接跳到財務處,財務處的主管就是朱安泰,朱安泰以前曾在國貿處擔任處長,所以我印象中就把朱安泰視為我的直接主管,當時檢察官給我看的文件,我上去的就是朱安泰簽的」;「(大發棒鋼廠修繕工程的採購是否需用到暫借款申請單?)我沒有印象」,經辯護人請審判長提示前審判決書第五頁部分予證人蕭崑典閱覽後,仍稱無印象有無填寫「暫借款申請單」等語(見本院更㈠卷二第222 至225 頁)。是上開證人陳俊文、蕭崑典所證內容,亦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依上開資金流向情形可知自峰安公司所提領之款項均係轉匯

至振安公司,而非做為峰安公司大發棒鋼廠修繕工程之購料或工程款之用,則「支出傳票」、「及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上所填載之會計科目及摘要項目顯然與事實不符。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傳票、暫借款申請單都要經過伊審閱,先由會計部門做支出傳票附憑證,經過處長、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後,送到財務出納開支票,再送到保管印章的人蓋印,再由出納人員拿回來交給欲使用支票之人,峰安公司沒有暫借款部門,但暫借款也需要伊核章,暫借款申請單上之簽名是伊簽的沒錯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卷㈠第78-79 頁、第89頁);另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被告就上開審核簽名過程亦均坦承不諱。

證人呂瑞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振安公司擴建需要資

金,這些錢是給振安公司使用沒錯,調度資金是總經理朱安雄做決策,朱安泰負責峰安公司,峰安公司的細節事務要問朱安泰才清楚,是由我統籌調度這三家公司的財務,為了調度資金,就會有與資金利用目的不同之情形,都不是用借貸的科目,都用其他名目將資金匯出去,我看三家公司有需要資金的時候就做資金調度,調度後再給朱安雄、朱安泰簽名,簽名時他們知道這是要資金調度之用的,劉登山、陳守、陳振榮在彰銀前鎮分行的帳戶都是公司調度資金用的,帳戶內的資金大部分都是峰安公司的錢,86年2 月18日從彰銀前鎮分行提領3 千8 百萬元加上陳守前鎮分行帳戶內5 百萬元,匯給振安公司4 千3 百萬元,多出來的7 百萬元也是峰安公司的錢,86年2 月28日從彰銀前鎮分行提領2 千5 百萬元,匯到振安公司2 千8 百萬元,多出來之3 百萬元也是峰安公司的錢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卷㈠第85頁至第87頁、第120 頁、第128 頁)。證人蕭崑典(即暫借款申請單上所載之主管)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86年間為何有4 筆巨額暫付款項?此需求是你們做或上級單位交代?)上面這樣交代,我們就照做」、「(何人交代?)副總經理朱安泰交代款項要匯或怎樣,我們就照做」、「(是因為業務需求或上級單位交代你要如此做?)是主管朱安泰交代」等語(見88年度他字第301 號卷㈠第173 頁背面、第174 頁)。依證人呂瑞得上開所證,被告於簽名時即知道是要資金調度之用;再依蕭崑典所證,被告亦曾親自指示渠等匯款,雖證人蕭崑典於96年10月2 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講朱安泰要我去匯款云云,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回答是針對業務部分,不是指被告要我匯款云云(見本院更㈡卷第52、53頁),顯因時日已久,不復記憶,或事後迴護之詞。足證被告就上開假藉峰安公司大發棒鋼廠修繕工程之名義,而填載不實之會計科目及摘要,挪用峰安公司之資金2 億2 千

2 百萬元給振安公司使用之情形,非但知之甚詳,且亦參與其事,縱實際匯款行為係由出納人員所為,被告並未參與,惟被告既知情且參與其事,自不能以未親自匯款而據以解免業務上侵占犯行,被告事後辯稱:當時憑證齊備,伊不知資金被挪用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至證人劉宜澄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峰安公司大發棒鋼廠修繕工程並無承攬廠商追討工程款云云(見本院更㈡卷第55頁);選任辯護人亦提出請購單、傳票等資料證明確有該大發棒鋼廠修繕工程及應支付貨款等情,惟證人劉宜澄係峰安公司被指控掏空,而事後內部檢討時始知有此修繕工程等情,亦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更㈡卷第54頁反面),已難遽認峰安公司確有該項工程存在;又選任辯護人所提出請購單據等縱屬實在,惟該款仍非於上開日期,以上開不實憑證所填載事由支付之款項,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且被告對於上開假藉峰安公司大發棒鋼廠修繕工程之名義,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挪用峰安公司資金予振安公司既已知之甚詳,亦參與其事,焉會有該款確為支付該工程修繕款項之誤認?是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可取。

證人呂瑞得雖證稱:事後資金有回流峰安公司云云,並提出

振安公司分別於87年2 月5 日、同年5 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6 月25日、同年7 月22日匯款共計1 億5 千4 百萬元至峰安公司帳戶內之回流資料1 紙為證。惟如上所述,峰安公司係一獨立之法人,非與公司有業務上往來,公司之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峰安公司之資產與他人,且侵占罪為即成犯,縱事後將侵占之物歸還,亦無解於侵占罪名之成立,因此縱令事後資金確有回流,亦不得溯及認為前已成立之犯罪可因事後將資金返還又認為不成立犯罪。何況依前呂瑞得所提出之回流資料所載:⑴振安公司雖有於87年2 月5 日,自其在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3 千9 百萬元,轉存至峰安公司在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㈡卷第87-88 頁),惟振安公司匯款3 千9 百萬元至峰安公司之前一日即87年2 月4 日,峰安公司自其在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及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內,分別匯3 筆款項(各為2 千萬元、6 百萬元、9 百萬元)共計3 千5 百萬元至振安公司在上開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此有交通銀行高雄分行92年5 月13日(92)交高字第9205800415號函及所檢附之相關傳票附卷可憑(見同上原審卷第182-186 頁);⑵振安公司於87年5 月15日,自其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1千萬元,分5 筆款項(各為1,275,369 元、2,800,434 元、1,518,722 元、2,582,795 元、1,822,680 元)轉存至峰安公司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見同上原審卷第141 頁、第152 頁至第156 頁),惟振安公司匯款1 千萬元至峰安公司之前一日即87年5 月14日,振安公司自其在臺灣銀行五甲辦事處所開立之帳戶內,匯1 筆款項9,999,990 元至振安公司在上開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有彰銀高雄分行92年5 月7日彰雄字第10271 號函1 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79 頁);⑶振安公司於87年5 月26日,自其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6 百萬元,分8 筆款項(各為699,153 元、949,536 元、526,680 元、824,631 元、354,207 元、858,099 元、805,755 元、981,939 元)分別轉存至峰安公司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及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見同上原審卷第143 頁、第120-123 頁、第157-160 頁)。惟振安公司匯款6 百萬元至峰安公司之同日,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自其在華南銀行城東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內,匯1筆款項2 千萬元至振安公司在上開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有彰銀高雄分行92年5 月7 日彰雄字第10271 號函1 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原審卷第179 頁)。足見,振安公司所匯至峰安公司之3 千9 百萬元、1 千萬元及6 百萬元等3 筆款項不能證明係回流沖抵上開2 億2千2 百萬元之款項。再證人呂瑞得所提出振安公司於87年6月25日匯款8 千8 百萬元至峰安公司之帳戶內,經查證結果係由案外人吳德美於87年6 月25日,自其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8 千8 百萬元,分13筆款轉存至峰安公司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見同上原審卷第第127-137 頁),是此部分之款項亦非振安公司匯至峰安公司之款項。另振安公司於87年7 月22日,自其在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1 千1 百萬元,匯款至安鋒公司在彰銀高雄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見同上原審卷第89-90 頁),顯然該筆款項係匯至安鋒公司之帳戶內,並非匯至峰安公司之帳戶內。再參以該款項係於1 年後始還返峰安公司觀之,被告等有變易持有峰安公司所有2 億2千2 百萬元之侵占犯意,亦至為顯然,被告否認上開犯行,亦無可採。

另查:⑴峰安公司於86年6 月5 日、同年6 月10日先後以預

付「岡山社區別墅預付第一次頭期款」、「岡山社區別墅乙批頭期款第二次付款」為由,由峰安公司財務處及出納人員葉淑芳、李秀卿填具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後,經被告及朱安雄分別在暫借款申請單及支出傳票簽名後,自附表三所示之銀行分別匯入安邦投資公司、振安投資公司帳戶計7 億

3 千78萬2571元之事實,有附表三所示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在卷可憑;⑵峰安公司以向震安公司購買該公司所有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6941、6942、6943、6944地號4 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下稱系爭4 筆土地及建物)之事由,由峰安公司之財務及出納人員先後在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內填載「預付土地款」、「購買赤崁段潮州寮小段」之支出事由,依序經被告及朱安雄簽名核閱後,據以自峰安公司在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計3億9 千萬元、1 億2 千9 百萬元,計5 億1 千9 百萬元,扣除如附表八之㈠所示部分提領現金部分1 百萬元外,先後轉帳匯至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使用之事實,亦有附表四所示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及經被告及朱安雄簽名之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在卷可憑;⑶峰安公司以支付「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岡山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預付美墅國工程款」、「預付美墅國房屋土地款」、「支付美墅國土地房屋款」、「預付土地房屋款(美墅國第2 批)」等支出名目,先後填製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11

0 戶價款及如附表五之㈡所示之提款目的為支付向長東公司、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房地183 戶價款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並依序經被告、朱安雄簽名核閱,自峰安公司在如附表五㈠㈡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五所示存款,於扣除如附表八之㈡、㈢部分後,先後轉帳匯至朱安雄、吳德美負責經營之振安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峰公司(負責人為吳德美)、安邦公司使用之事實,亦有附表五所示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匯款申請書及經由被告、朱安雄簽名之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在卷可憑。被告對其亦在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書內簽名審核等事實,亦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依上開資金流向可知,自峰安公司所提領出如附表三、四、五之款項並非用以支付購買峰安公司向綜力、長東公司購買「岡山美墅國」之價金;亦非支付向震安公司購買系爭四筆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價金至為顯然。

峰安公司先後於86年8 月28日、87年1 月6 日及87年1 月26

日與長東公司、綜力公司簽立購買共計「美墅國」301 戶房屋及土地,現已完成過戶手續之事實,固有買賣契約書等在卷可憑。惟峰安公司係於87年4 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共計95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借款,經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18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設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4 億6 千6 百96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公司、綜力公司原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於87年8 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共計131 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24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在該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4 億6 千5 百31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公司、綜力公司原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於87年8 月間,以自長東公司、綜力公司過戶取得之「美墅國」共計75戶之房地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辦理貸款,經慶豐銀行高雄分行於同年月27日將核貸撥入峰安公司設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3億5 千6 百53萬元,直接轉帳沖還長東公司、綜力公司原以「美墅國」建築案向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而積欠之同額貸款債務等情,有慶豐銀行高雄分行還款明細查詢單3 份可稽(見外放編號「證據第7 卷」之4 第3-7 頁、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207-208 頁)。被告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亦供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先後撥給峰安公司的貸款總額為12億

8 千8 百80萬元,而所有撥付款項均係慶豐銀行撥款到峰安公司帳戶後即派人至峰安公司拿取款條,將所有款項立即轉入慶豐銀行以代償長東、綜力公司之貸款」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26087 號卷第90頁),亦可證明支付長東、綜力公司之購買房地之價金係以銀行貸款方式沖還無訛。是峰安公司自附表三、五所示銀行提領之金額並非用以支付向長東及綜力公司買房地之價金無訛。

關於附表三所示「岡山社區別墅第一次頭期款」、「岡山社

區別墅頭期款第二次付款」,計7 億3 千78萬2571元部分,及附表五所示支付「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岡山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預付美墅國工程款」、「預付美墅國房屋土地款」、「支付美墅國土地房屋款」、「預付土地房屋款(美墅國第二批)」等支出部分,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購買美墅國沒有付錢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3093號卷第226 頁);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中供稱:7 億3 千78萬2571元之款項,係呂瑞得依據我先前概括授權,藉用「預付岡山美墅國別墅第一次頭期款」之名目,將款項由峰安公司帳戶調度至我個人經營之安邦公司、振安公司等公司週轉使用,款項實際上並非支付給長東、綜力公司,是款項當然未流入長東、綜力公司帳戶,而係流入我個人所有公司帳戶內,前開款項我在週轉使用後,呂瑞得將前開款項沖還峰安公司,但利息168 萬5 千元可能因財務人員疏忽並未沖還,且前開款項之支出傳票及其附件﹙暫借款申請單﹚係由峰安公司會計處負責製作,作好後再送給副總經理朱安泰審查,最後由我作形式上之批示,我並未特別指示以何種會計科目製作傳票,但峰安公司負責款項支出之財務處及負責作業之會計處彼此會依據權責,以符合會計作業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86頁背面)。證人呂瑞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初會計是用支付美墅國名義匯出去,但實際上為何匯到振安鋼鐵?)是資金過渡運用,是資金調度」、「(提示支付美墅國名義匯出去的支出傳票、取款憑條、匯款單、暫借款申請單,有何意見)也是資金調度的部分」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㈠卷第117 頁);核與其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所證:屬於安鋒集團之資金調度,款項並非用來支付「美墅國」頭期款,僅是以該名義製作支出傳票,款項係由我負責調度並指示財務處人員辦理匯款工作,我是依朱安雄之指示調度前開款項,調度時我曾依峰安公司財務會計流程先製作「暫借款」傳票呈核給朱安雄批准,批准後始可支出該筆款項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334頁)大致相符。就附表四支付震安公司土地價款部分,證人呂瑞得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證稱:峰安公司向震安公司購買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6941、6942、6943、6944地號4 筆土地之價款,亦係資金調度款項;該4 筆土地總價款5 億2 千萬元,峰安公司實際是付給朱安雄,朱安雄指示我將前開款項調度至其所經營之安邦投資等公司使用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339 頁)。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5 億2 千萬元係付給我個人;並未將該筆價款支付給震安公司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97頁、第217 頁、第229 頁)。足徵峰安公司所有附表三、五之款項(扣除附表八之㈡㈢部分)均係假資金調度之名而無端遭挪用;峰安公司所有附表四(扣除附表八之㈠部分)所示資金亦未支付予震安公司,而係流入安統公司、安貿公司、安邦公司、海裕公司使用無訛。至附表三編號1 所示自峰安公司於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 號帳戶支出之158,872,571 元,其會計憑證所載之付款理由係岡山社區別墅1 批,預付第1 次頭期款,此有卷附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可憑(見外放美墅國資料卷即證據七之二第2 、3 頁),雖該銀行已於88年4 月30日結束在台分行營業,多數客戶已於結束營業前關戶,部分未結清業務則由花旗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比利時富通銀行台北分行分別承接,而該等銀行復查無該筆款項之流向,而未能確定該款項之確實流向,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8年11月4 日銀局(外)字第09800497730號函、花旗銀行98年11月30日(98)政查字第26655 號函、比利時商富通銀行台北分行98年11月20日(98)比富通第98

081 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3 日渣打商銀LAC 字第09800526號函附卷足按(見本院更㈡卷一第281 、288 、

290 頁)。惟該筆款項與上開86年6 月10日支出之款項,其等帳面上同為支付峰安公司購買岡山美墅國房地之款項,而實際上既為被告與朱安雄為「調度資金」予上開振安公司等關係企業之用,並未用以支付該購買房地款項;且該筆款項確係同案被告朱安雄「藉用『預付岡山美墅國別墅第一次頭期款』之名目,將款項由峰安公司帳戶調度至我個人經營之安邦公司、振安公司等公司週轉使用,款項實際上並非支付給長東、綜力公司,是款項當然未流入長東、綜力公司帳戶,而係流入我個人所有公司帳戶內」等情,亦據其供明屬實(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86頁背面)。是上開款項雖無相關銀行傳票可查證其資金流向,惟依上開事證觀之,上開款項確同係流入上開公司使用,而為被告及朱安雄等人侵占無疑。

86年6 月5 日、同年月10日自附表三所示峰安公司在加拿大

皇家銀行高雄分行、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等銀行之存款1 億5千8 百87萬2571元、5 億7 千191 萬元,計7 億3 千78萬2

571 元於匯入安邦投資公司、振安投資公司在萬泰銀行高雄分行、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後,雖自86年6 月27日至同年7 月16日又先後由長東、綜力公司匯回峰安公司之事實,固有經會計師簽證87年度財務報告第七項財務報表附註㈦「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內,編號4 一欄內所登載『峰安公司基於86年6 月5 日與長東公司及綜力公司簽定購買「美墅國」房地之買賣合約,而在86年6 月10日前支付頭期款7 億3 千零78萬2 千5 百71元,嗣因峰安公司於86年6 月底行使解除權,於同年6 月27日收到賣方退還之第1 筆款項1 千8 百萬元,而截至86年12月31日止,峰安公司支付之前開頭期款已全數收回,但尚有利息168 萬5 千元之利息未收回』等語及收入傳票、繳款單可憑(見外放87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第38頁、卷宗編號69);辯護人亦提出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解除契約書通知函、峰安公司收入傳票、繳款單等為證(見本院更㈡卷二第138 至153 頁)。然如上所述,上開存款並未給付予長東、綜力公司,顯非為給付價金而匯出;且若確為支付買賣價金,則峰安公司既已於86年6 月6 日即通知長東、綜力公司解除上開買賣契約,何須於86年6 月10日再以「岡山社區別墅頭期款第二次付款」名義將高達5 億7 千1 百91萬元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安邦、振安公司?是上開資金,顯係因「資金週轉」遭侵占後,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安邦、振安公司無疑。而侵占罪係即成犯,已如上述,自不能因事後返還金錢而回溯認前此已成立之犯罪又歸於消滅,是此部分還返金錢之行為,仍不能解免前已成立在先之業務侵占之事實。

安鋒公司事後雖透過該公司設於彰銀高雄分行第0000000000

000 號帳戶,於87年4 月27日轉帳匯款2 億1 千萬元、同年月30日轉帳匯款7 千2 百萬元至峰安公司設於彰銀高雄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吳德美亦曾透過其設於彰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 月25日轉帳匯款9 千

6 百96萬元至峰安公司上揭帳戶,此有彰銀高雄分行92年6月3 日(92)彰雄字第1173-1號函及所附資金流向表可稽(見外放銀行查詢卷第353-354 頁)。惟此亦係事後還返財物之行為,何況上開轉帳匯款時間並非在附表五所示提領款項之期間,又距附表五所示最初提領之日期相去近9 個月,益徵係侵占後所為還返財物之行為,均無礙於本件侵占犯行之成立。起訴書附件「沖還代清償款項一覽表」內關於安鋒公司曾透過該公司設於彰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87年6 月29日轉帳匯款9 千6 百96萬元予峰安公司之記載,經查並無該筆轉帳匯款之紀錄,有上開彰銀高雄分行函文所載可憑,附此敘明。

震安公司確有在83年4 月20將系爭4 筆工業用土地出租給峰

安公司;於86年7 月1 日以5 億2 千萬元出售給峰安公司,經震安公司報請當時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經該廳以⒈⒚八七建一字第900547號函同意之事實,固有土地租賃契書、土地買賣契約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7建一字第920131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卷㈡第181 頁、卷㈢第90頁);峰安公司亦於系爭6941、6943、6944等3 筆土地上興建廠房完畢,經高雄縣政府於86年12月31日同意核發使用執照,此經本院前審向該局調取全部卷證核閱無訛,並有使用執照審查表、建局建管字第9739號函、使用執照在卷可憑(見同上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卷㈡第84頁、卷㈤第255 至258頁)。惟上開土地迄未移轉給峰安公司,此經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本院前審向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函查在卷(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卷㈢第150 頁、卷㈡第80頁)。震安公司與安統、安貿、海裕、安邦等公司又為各自獨立不同之法人,有相關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簿等可按(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卷㈡第66至76頁及外放「證據四」相關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綜上,證人呂瑞得證稱:震安公司係朱安雄所有云云;震安公司之負責人陳振榮證稱:震安公司賣給峰安公司云云(見90年度偵字第3093號卷第339 頁、88年他字第301 號卷㈠第390 頁),均非可採。準此,峰安公司未將買賣價金支付給震安公司,對震安公司自不生清償之效力,從而將峰安公司之存款匯給安統、安貿、海裕、安邦等公司均不能解免業務侵占之罪責,是上開買賣土地之事證,不足執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峰安公司於86年6 月5 日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301 戶之房

屋及房屋所坐落之土地(下稱房地),於同年月6 月6 日解除買賣契約,嗣於86年8 月28日再訂新約購買其中110 戶房地;87年1 月6 日購買其中183 戶房地;同年1 月26日購買

8 戶房地,現已取得所有權之事實,固有買賣契約書、房屋坐落平面圖、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基地概要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綜力、長東公司所簽發之統一發票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卷㈡第107 頁至

176 頁)。峰安公司係於86年8 月25日變更公司所營事業登記,得經營「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及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等業務之事實,亦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卷㈡第47頁)。惟如上所述,峰安公司購買上開房地係以銀行貸款所得支付買賣價金,因此峰安公司自附表三、五所提領之存款係因資金調度而遭侵占挪用,支出傳票、暫借款單上所登載者均屬不實一情,亦堪認定。

如上所述,峰安公司係以向長東、綜力公司購得之房地產向

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直接轉帳沖還長東、綜力公司積欠慶豐銀行高雄分行之債務;此外,峰安公司與長東、綜力公司並無所謂12億8 千8 百萬元之金錢借貸關係,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而峰安公司87年4 月18日、同年8 月24日、同年月27日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之支出名目均係記載「墊付綜力公司、長東公司借款」、「抵押借貸款」之事實,亦有附表六扣案所示之傳票、暫借款申請單及經會計師簽帳之87年度財務報表可憑。因此,上開傳票、暫借款單內所記載者均屬不實之事項,亦足堪認定。

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支出傳票係屬記帳

憑證;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係屬內部憑證;分類帳簿分為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二種,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3 款、第17條第2 款、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暫借款申請單係峰安公司財務單位所製作,供會計單位核撥款項所用,因此暫借款單係屬峰安公司本身所自行製存之憑證,依上開說明,係屬原屬憑證之內部憑證無訛。證人林秀蘭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暫借款單應登載於明細分類帳、總分類帳內等語(見本院前審金上重訴字卷㈣第121 頁)。因此,峰安公司除製作不實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會計憑證外,尚有將上開不實之事項記入明細分類帳、總分類帳及報表內無訛。

查被告尚於87年8 月27日之暫借款申請單內簽名,有附表六

所示暫借款申請單在卷可憑,是被告辯稱:其於87年3 月1日即已調離峰安公司管理部云云,應無可採。另被告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亦供稱:「買賣合約是董事會通過購買岡山美墅國後,由我本人會同峰安公司法務人員及鄭財旺、張柏鴻在峰安公司辦公室簽訂的」、「事實上峰安公司自始即決定以承接長東、綜力公司積欠慶豐銀行高雄分行11億4 千5百萬元之貸款作為購買美墅國301 戶房地之價金」等語(見89年偵字第26087 號卷89頁)。足徵被告確有參與峰安公司向長東、綜力公司購買「美墅國」之房地,且自始即知峰安公司係以承接長東等公司積欠慶豐銀行高雄分行之貸款作為購買「美墅國」301 戶房地之價金無訛。茲被告竟仍於事實欄四所示岡山美墅國頭期款第一次付款、岡山社美墅國頭期款第二次付款所示「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於事實欄六所示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岡山美墅國預付房屋土地款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事實欄七所示借款予長東、綜力公司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內簽名,足徵被告所辯:僅做形式審查且當時確有附有憑證,不知支出傳票、暫借款單所載付款事由不實云云,亦無可採。何況峰安公司事後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以沖帳之方式清償長東、綜力公司之購屋款時,傳票及支出憑證均經被告簽名核可,則同一筆301 戶之房屋及土地買賣理應無支付2 次價金之理,而該價金又高達10幾億元,如被告於行為時確實不知,何以在事後核定由慶豐銀行高雄分行貸款以沖帳方式清償購屋價金時,未提出任何質疑或做相關追查及補救措施,仍於所謂借款予長東、綜力公司之不實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內簽名,所辯與常理大相違背。再者,如上所述,被告係峰安公司之財務副總,負責執行資金之調度者,證人呂瑞得於需要資金調度時亦會告知被告,則被告對於自峰安公司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以支付向震安公司購買土地價款為由,所為匯款亦屬挪用峰安公司資金之行為,亦知之甚詳一節,足堪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臨訟避就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其業務侵占、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均堪可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既已限縮共同正犯之成立範圍,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法定罰金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

規定,由銀元1 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修正結果,上開各罪法定刑之罰金刑最高額部分數額雖與修正前相同,惟最低額部分則均已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㈢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牽連犯部份: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

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本件所為諸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是仍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㈤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亦已刪

除,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㈥綜上所述,依上開修正刑法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

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㈦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第71

條之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予以論處。

四、被告係峰安公司之副總經理,主管峰安公司之業務管理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核其就事實欄一所示明知峰安公司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及呂瑞得分別購入或提供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利用峰安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載支出傳票、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再於附隨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為不實之登載後,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逃漏營業稅部分原審漏未審判),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賦稽徵之不正確及稅收短少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係屬法規競合之關係,應從特別規定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斷,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罪。核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就事實欄四至六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就事實欄七部分明知峰安公司與長東、綜力公司並無借貸關係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暫借款單、支出傳票內為不實之登載並記入會計帳冊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被告朱安泰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行為,皆為間接正犯。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就事實欄一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就事實欄一所示由不詳姓名成年人提供附表一編號10至56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而填載支出傳票及記入帳冊部分;就事實欄一內由呂瑞得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據以填載支出傳票及記入會計帳冊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部分,分別與呂瑞得及該不詳姓名成年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吳德美、呂瑞得等4 人間就事實欄二、四至七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朱安雄、呂瑞得3 人間就事實欄三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呂瑞得雖非峰安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而未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身分,且就峰安公司並未有何業務關係,惟因與具有身分之被告、朱安雄、吳德美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業務侵占之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項第3 款雖規定侵占公司資產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惟該規定係於93年

4 月28日修正通過,經與刑法業務侵占罪比較結果,自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被告論罪科刑。被告等先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代傳票)內為不實之填製及記入「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上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所犯在附隨業務上所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持以申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或犯一罪而其方法院行為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00號判決參照)。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因此峰安公司先後7 次以所取得上開14家公司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理申報營業稅,計7 次逃漏營業稅捐,亦應負7 次之代罰責任而合併處罰,並與上述連續業務侵占罪部分,分論併罰。

五、起訴效力所及部分:㈠檢察官雖未就附表一編號13至16;編號50至54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之犯行提起公訴(按係經原審以重行起訴而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部分),惟上開部分與原起訴峰安公司購買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謙禾公司等5家公司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之犯行部分,所為申報營業稅時間均係86年7 月間,自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㈡檢察官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

1 至編號9 所示所示購買統一發票虛增峰安公司營業成本時,已敘及並據以「填製會計憑證分別記入公司帳冊」等語,而購買附表一編10至編號56所示統一發票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如後所述,此部分追加起訴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與上開起訴部分,有時間緊接,手法亦相同,所觸犯者係同一罪名之特徵,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㈢檢察官雖未就事實欄二所示業務侵占、事實欄三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事實欄四至六所示業務侵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事實欄七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提起公訴,惟上開犯行與事實欄一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事實欄三所示業務侵占罪,分別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因此本院自應併就上開㈠、㈡、㈢部分予以審理判決。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內已敘明「朱安泰係峰安公司行政財務經理,為從事業務之人,以製造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緣朱安泰自83年9 月間起至86年6 月間止,明知納稅義務人即峰安、安鋒及振安等3 家公司,並未向虛設行號之上明哲公司、喬益公司、謙禾公司、聯澤公司、荃陽公司、聚灃公司、煜誠公司、王頂公司、先巨公司(所取得以上9 家虛設行號統一發票部分已另行起訴)、丰陵公司、暐晴公司、香賓公司、通卡公司、興欣公司、育翔公司、豐能公司、綱茂公司、健弘一品公司、九龍城公司及景友公司等20家公司實際交易進貨,竟向不詳姓名者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計134 張,充當峰安、安鋒及振安等3 家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連續將此不實事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分別記入該3 家公司之帳冊,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㈢第120 頁),上開追加起訴書內除敘明填製會計憑證等語外,另已敘明「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等語,因此逃漏稅捐部分應認為已提起公訴,附此敘明。

六、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所犯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7 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原審未及適用上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自有未當。㈡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規定、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第51條第5 款有關數罪併罰、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規定均有修正,原審未及比較適用。㈢卷內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一編號10至56所示統一發票係被告所購買,原判決認定係被告所購買,尚有未洽;㈣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已敘及向不詳姓名者購入統一發票,並據以「填製會計憑證分別記入公司帳冊」,原判決未認定係填製何種會計憑證及記入何種帳冊內,亦有未洽;㈤被告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部分,與業務侵占部分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原判決認事實欄一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事實欄三以下之其餘會計帳冊不實登載部分係分論併罰之關係,尚有未當;㈥被告在附表六所示之暫借款申請單、支出傳票上簽名之日期係87年4 月18日、同年8 月24日、同年8 月27日,原判決認定被告簽名日期係86年4 月18日、同年8 月24日、同年8 月27日,亦與事實不符;㈦檢察官於92年7 月22日追加被告向不詳姓名者購買統一發票,連續將該不實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分別記入公司帳冊部分,係就為起訴效力及之犯罪再行提起公訴,原判決未就此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尚有未洽;㈧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均已修正通過,原審均未及比較適用,亦有未合。㈨又有罪判決書之事實記載,為適用法令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原判決事實一部分:⑴事實欄認定被告與朱安雄、呂瑞得共同基於使峰安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與峰安公司內某不詳姓名成年職員共同基於上開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見原判決第2 頁),為該部分先後7 次申報峰安公司營業稅等情,惟理由欄卻說明公司為法人,既不具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並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成立連續犯等語(見原判決第40至41頁),亦有齟齬。且查被告既係負代罰之責,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原判決認定被告與朱安雄、呂瑞得等人基於犯意聯絡(見原判決第2 頁)而為該部分犯行,亦有未合。⑵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55、56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屬86年4 月份,原判決竟認該部分均係逃漏84年度之營業稅,亦有矛盾。又對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至34部分所逃漏之營業稅,於小計稅額時亦有少計1元誤算情事(應為1,040 萬1 元),至於計算總逃漏之營業稅時亦有少算1 元(應為4,613 萬9,939 元)。㈩事實三部分:依原判決事實三所載,其中①提領8 千萬元;②提領3千6 百萬元、3 千8 百萬元、5 百萬元3 筆款項;③提領2千5 百萬元、2 千8 百萬元2 筆款項;④提領1 千萬元,合計應為2 億2 千2 百萬元,原判決認定該部分僅侵占1 億6千1 百萬元(見原判決第6 頁),亦有違誤。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侵占金額,經核對後應為86,800,000 元 ,原判決誤認為148,000,000 元,致誤算此部分之侵占總額,同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違反稅捐稽徵法、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業務侵占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認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有撤銷之原因,自應由本院將上開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身為峰安公司之副總經理,竟為逃漏峰安公司之稅捐,而購買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並製造不實之會計憑證,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影響國家社會經濟、稅收,且假藉名義製造不實之會計憑證,侵占峰安公司之資金,且逃漏之稅額達9 千餘萬元,及先後所侵占之款項金額龐大,總計達20餘億元,影響國家社會經濟及廣大投資人之利益至鉅且深,惡性非輕,惟念其事後已補繳部分稅金及返還部分財物,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另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計7 罪部分,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條例所定減刑條件,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未減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公訴暨原補正意旨(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卷㈢第89頁補正書)另以:㈠被告無交易之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謙禾公司、聯澤公司、上明哲公司、喬益公司、荃陽公司之發票,使峰安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3 千9 百50萬元,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檢察官起訴書漏未引用)之逃漏稅捐罪嫌。㈡被告為逃漏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自85年1 月至86年12月,明知安鋒公司、振安公司與上明哲公司、喬益公司、謙禾公司、聯澤公司、筌陽公司、聚澧公司、煜誠公司、王頂公司、先巨公司並無實際交易情形,而以發票金額百分之5 或5 之代價向不詳姓名者購得上述公司之統一發票(各該發票之公司名稱、號碼、日期及發票金額詳如附表七之㈠㈡所載),並將此不實事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分別記入該公司帳冊,且為避免稅捐機關查覺,偽作所經營公司與所取得之前開虛設公司發票有付款事實之支票及合約書等資料以備查核,而後再將取得之發票據以申報扣抵其經營安鋒公司、振安公司等2 家公司之稅捐,足以生損害於政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合計安鋒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發票達6 億1 千7 百71萬7 千元,逃漏發營業稅3 千零88萬5 千8 百5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1 億5 千4 百42萬餘元;振安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發票達3 億9 千零71萬1 千9 百42元,逃漏營業稅1 千9 百53萬5 千9 百71元,營利事業所得稅9 千7 百60餘萬元。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惟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即應盡職權調查證據,澄清此項合理之懷疑,使之達於可得確信之程度,方為適法,否則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亦已明揭其旨。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如未生逃漏任何稅捐之結果,即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合。本件峰安公司於85年度及86年度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2年7 月14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920065932號函附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額計算表一份在卷可憑(見原審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補正資料卷第139 頁),是被告雖有取得虛設行號之發票,然此部分所為尚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不合,被告被訴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人認被告另涉犯上揭七㈡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呂瑞得之自首,及峰安公司、安鋒及振安公司使用上明哲公司等虛設公司發票金額高達11億餘元之鉅,尤非經被告謀議同意,自不可能為之為論據。惟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辯稱: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的部分伊不清楚,伊只負責峰安公司的部分,伊不干預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等語。查呂瑞得於自首狀及偵查中均未供稱被告有何參與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購買上開虛設行號所填製不實金額統一發票之行為,有呂瑞得之自首狀及訊問筆錄可參(見87年度偵字第18643 號偵查卷第2 頁、第12頁);且證人呂瑞得於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朱安泰只擔任峰安公司之副總經理,並沒有擔任安鋒、振安公司的任何職務,朱安泰沒有授意購買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指由安鋒公司所取得部分)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㈠卷第

143 頁)。而被告係峰安公司之副總經理,並未擔任安鋒公司、振安公司之業務執行等職務,亦有上開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此外,檢察官亦未就被告參與逃漏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之稅捐之犯行指出確切之證據,從而檢察官所持之上開論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致無法採為有罪之認定,尚難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基礎,自不能僅憑安鋒公司及振安公司確有逃漏附表七之㈠、㈡所示之營業稅,即遽以認定被告確有共同參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而既存之證據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得以確信之程度,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相繩,被告被訴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能證明,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亦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附表八之㈠及㈡之⑸所示款項,因係提領現金之款項,無法得知提領支付之去向,且公訴人亦未就此提出說明,並無法判斷該部分之款項確遭侵占。又附表八之㈡之⑶及附表八之㈢之⑶所示款項,係轉帳匯至峰安公司本身之帳戶內,則該部分之資金仍留存於峰安公司,並無遭人挪用侵占,自無所謂侵占之犯行存在。再附表八之㈡之⑹所示款項,其名目係為「綜力、長東利息設算扣除」,且未見任何提領或轉帳之紀錄,顯無所謂將峰安公司之資金挪用之情,自無從構成侵占。附表八之㈡之⑺所示款項,其中86年10月27日之該筆款項,並未見有任何相關提領支出之銀行資料,是否有該筆款項支出,並非無疑,再其他款項,因受領之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業已停業,無從查知用途,而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資料可供參酌,故就附表八之㈡之⑺所示款項,均無法認定係遭侵占。⑷附表八之㈡之⑴、⑵及附表八之㈢之⑴、⑵所示款項,被告業於原審審理中陳稱:龍慶鋼鐵有限公司及如欲企業有限公司與峰安公司間有原料買賣之交易,而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貿易,峰安公司均係基於與上開3 家公司間之交易,方將款項匯至該3 家公司之帳戶等語(見原審90年重訴字第15號卷第293 頁);再麗祐公司之負責人劉明枝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麗祐公司有將廢五金銷售予峰安公司之交易行為,且係使用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之帳戶,該帳戶並未曾借予峰安公司使用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卷㈠第170 頁);聖星公司之負責人時高信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聖星公司係峰安公司經銷鋁合金錠之經銷商,峰安公司會將經銷之佣金匯至聖星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之帳戶,該帳戶係聖星公司自己使用之帳戶等語(見同上原審卷第152 頁、153 頁、155 頁);聖舫公司之負責人彭春貴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聖舫公司於80年至87年間,從事經銷峰安公司鋁合金錠及廢五金之業務,聖舫公司係使用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之帳戶,該帳戶並未曾借予朱安雄使用等語(見同上原審卷第157 頁);證人藍壽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76年間開設凌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金屬冶金的工作,我賣鋅錠給峰安公司,峰安公司也賣鋅錠給我們公司,我係使用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該帳戶亦供與峰安公司間交易往來使用,峰安公司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應係業務往來交易,我並未曾將該帳戶借予峰安公司等語(見原審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號卷第309 頁至第311 頁);證人王金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向峰安公司購買鋅合金之交易,因原料多退少補之關係,我與峰安公司會進行會帳,我係使用台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帳戶,峰安公司會將款項匯至該帳戶,乃因業務往來會帳所致,並無其他原因,我也未曾將該帳戶借予峰安公司等語(見原審重經字第1121號卷㈠第167 頁至第169 頁);證人林良源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之帳戶係我在使用,曾有一陣子因買賣股票而將帳戶予他人使用,如附表八之㈡之⑵所示匯至上揭帳戶之款項,可能係做股票與別人有資金往來等語見(見同上原審卷第202 頁、第203 頁)。此外,公訴人就匯款至陳劍鍠帳戶之款項之用途,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說明,因此依上所述,附表八之㈡之⑴、⑵及附表八之㈢之⑴、⑵所示款項,或係峰安公司基於交易關係而匯予客戶之款項,或因公訴人未提出相關資料具體陳明而無從判斷用途之故,均無法認定係遭被告侵占之款項。又附表八之㈡之⑷所示款項,經查係用於購買峰安公司之股票,有如附表八之㈡之⑷所示之相關資料可參,且除如上所述,附表八之二之⑷所示陳守帳戶係供峰安公司調度使用之人頭帳戶外,尤亭於調查中陳稱:伊同意朱安雄以其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供安鋒集團企業間調度使用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271 頁);而證人黃土城於調查時亦供稱:黃火迫、李金等之帳戶係借予朱安雄做調度使用之帳戶等語(見90年偵字第3093號卷第236 頁)。再參酌附表八之㈡之⑷所示2 筆經由吳明勝之帳戶購買峰安公司股票之往來流向,係分別於86年7 月18日、同年月21日由峰安公司匯入該2 筆款項後,隨即於同日將2 筆同額之款項轉帳購買峰安公司之股票,有附表八之㈡之⑷所示相關資料可憑,足見該吳明勝之帳戶,應可能同為供調度使用之人頭戶。從而,如附表八之㈡之⑷所示帳戶顯係供安鋒集團企業間調度使用之人頭戶,且款項亦均用於購買峰安公司之股票,而非流入其他公司或個人帳戶。此外,公訴人並未就如附表八之㈡之⑷所示款項係如何遭受侵占一事提出任何證據資為證明,公訴人就附表八之㈡之⑷所示款項係遭被告侵占所為舉證,難謂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綜上所述,上開不物分關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固可認定,惟關於此部分之業務侵占部分,檢察官之舉證尚難認為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難據為認定被告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

九、原審就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明知無交易之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通卡公司、健弘一品公司、九龍城公司等三家公司填製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各該發票之公司名稱、號碼、日期及發票金額詳如附表壹之一編號13至16、編號50至54所載),使峰安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漏未引用)之逃漏稅捐罪嫌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未據檢察官上訴,已告確定,故不另論列。

十、檢察官追加起訴起訴部分雖以:朱安泰係峰安公司行政財務副總經理,為從事業務之人,以製造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詎自83年9 月間起至86年6 月間止,明知納稅義務人即峰安公司,並未與虛設行號之附表一編號10至56所示香賓精密等公司有實際之交易進貨之事實,竟向不詳姓名者取得上開公司所簽發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峰安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連續將該不實事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記入該公司之帳冊,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嫌。惟此部份業據本院前審判決不受理,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在案,爰不另論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偵字第9513號移送本院前審併辦部分,其中與本案被告經起訴判決有罪部分,係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說明。

、檢察官於本院前審(更㈠審)移送併案審理部分(93年度偵字第2583號、94年偵字第3332號),既經本院前審認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即與起訴論罪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則該部分顯已非本院審理範圍;且於本院審理中,檢察官並未就上開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部分再移由本院併案審理,本院自無併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前刑法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蔡國卿法 官 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峰安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公 司 名 稱│逃漏年度│張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 票 金 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⒈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二五、三五0、000│ 一、二六七、五00│├──┼────────┼────┼──┼─────┼────┼───────────┼──────────┤│ ⒉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二二、五00、000│ 一、一二五、000│├──┼────────┼────┼──┼─────┼────┼───────────┼──────────┤│ ⒊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二一、000、000│ 一、0五0、000│├──┼────────┼────┼──┼─────┼────┼───────────┼──────────┤│小計│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 二 │ │ │ 四三、五00、000│ 二、一七五、000│├──┼────────┼────┼──┼─────┼────┼───────────┼──────────┤│ ⒋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八、四00、000│ 四二0、000│├──┼────────┼────┼──┼─────┼────┼───────────┼──────────┤│ ⒌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八、五00、000│ 九二五、000│├──┼────────┼────┼──┼─────┼────┼───────────┼──────────┤│ ⒍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九、六00、000│ 九八0、000│├──┼────────┼────┼──┼─────┼────┼───────────┼──────────┤│小計│上明哲有限公司 │ │ 三 │ │ │ 四六、五00、000│ 二、三二五、000│├──┼────────┼────┼──┼─────┼────┼───────────┼──────────┤│ ⒎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七、五00、000│ 三七五、000│├──┼────────┼────┼──┼─────┼────┼───────────┼──────────┤│ ⒏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七、五00、000│ 八七五、000│├──┼────────┼────┼──┼─────┼────┼───────────┼──────────┤│小計│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 二 │ │ │ 二五、000、000│ 一、二五0、000│├──┼────────┼────┼──┼─────┼────┼───────────┼──────────┤│ ⒐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八、000、000│ 九00、000│├──┼────────┼────┼──┼─────┼────┼───────────┼──────────┤│ ⒑ │香賓精密工業股份│ 年度 │ 一 │WU00000000│年月│ 一九、四六八、七五0│ 九七三、四三八││ │有限公司 │ │ │ │ │ │ │├──┼────────┼────┼──┼─────┼────┼───────────┼──────────┤│ ⒒ │香賓精密工業股份│ 年度 │ 一 │YA00000000│年4月│ 九、000、000│ 四五0、000││ │有限公司 │ │ │ │ │ │ │├──┼────────┼────┼──┼─────┼────┼───────────┼──────────┤│ ⒓ │香賓精密工業股份│ 年度 │ 一 │YA00000000│年4月│ 九、000、000│ 四五0、000││ │有限公司 │ │ │ │ │ │ │├──┼────────┼────┼──┼─────┼────┼───────────┼──────────┤│小計│香賓精密工業股份│ │ 三 │ │ │ 三七、四六八、七五0│ 一、八七三、四三八││ │有限公司 │ │ │ │ │ │ │├──┼────────┼────┼──┼─────┼────┼───────────┼──────────┤│ ⒔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六、五00、000│ 八二五、000│├──┼────────┼────┼──┼─────┼────┼───────────┼──────────┤│ ⒕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八、四00、000│ 四二0、000│├──┼────────┼────┼──┼─────┼────┼───────────┼──────────┤│ ⒖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五、000、000│ 七五0、000│├──┼────────┼────┼──┼─────┼────┼───────────┼──────────┤│ ⒗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九、六00、000│ 九八0、000│├──┼────────┼────┼──┼─────┼────┼───────────┼──────────┤│小計│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四 │ │ │ 五九、五00、000│ 二、九七五、000│├──┼────────┼────┼──┼─────┼────┼───────────┼──────────┤│ ⒘ │興欣建設股份有限│ 年度 │ 一 │WB00000000│年9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 │公司 │ │ │ │ │ │ │├──┼────────┼────┼──┼─────┼────┼───────────┼──────────┤│ ⒙ │興欣建設股份有限│ 年度 │ 一 │WB00000000│年9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公司 │ │ │ │ │ │ │├──┼────────┼────┼──┼─────┼────┼───────────┼──────────┤│ ⒚ │興欣建設股份有限│ 年度 │ 一 │WH00000000│年月│ 三0、000、000│ 一、五00、000││ │公司 │ │ │ │ │ │ │├──┼────────┼────┼──┼─────┼────┼───────────┼──────────┤│ ⒛ │興欣建設股份有限│ 年度 │ 一 │WV00000000│年月│ 一二、四0五、000│ 六二0、二五0││ │公司 │ │ │ │ │ │ │├──┼────────┼────┼──┼─────┼────┼───────────┼──────────┤│  │興欣建設股份有限│ 年度 │ 一 │WV00000000│年月│ 八、二七0、000│ 四一三、五00││ │公司 │ │ │ │ │ │ │├──┼────────┼────┼──┼─────┼────┼───────────┼──────────┤│小計│興欣建設股份有限│ │ 五 │ │ │ 八二、六七五、000│ 四、一三三、七五0││ │公司 │ │ │ │ │ │ │├──┼────────┼────┼──┼─────┼────┼───────────┼──────────┤│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B00000000│年9月│ 一三、七五0、000│ 六八七、五0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B00000000│年9月│ 一三、七五0、000│ 六八七、五0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B00000000│年9月│ 五、三六七、三一0│ 二六八、三六六│├──┼────────┼────┼──┼─────┼────┼───────────┼──────────┤│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B00000000│年9月│ 六、六六六、六六七│ 三三三、三三三│├──┼────────┼────┼──┼─────┼────┼───────────┼──────────┤│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H00000000│年月│ 一六、二五0、六00│ 八一二、五三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H00000000│年月│ 一八、000、000 │ 九00、00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P00000000│年月│ 二一、九五0、000│ 一、0九七、五0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P00000000│年月│ 一九、0四七、五00│ 九五二、三七五│├──┼────────┼────┼──┼─────┼────┼───────────┼──────────┤│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P00000000│年月│ 二三、八一0、000│ 一、一九0、五0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P00000000│年月│ 二四、五七五、000│ 一、二二八、七五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V00000000│年月│ 一三、六二二、0九0│ 六八一、一0五│├──┼────────┼────┼──┼─────┼────┼───────────┼──────────┤│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V00000000│年月│ 二七、五00、000│ 一、三七五、000│├──┼────────┼────┼──┼─────┼────┼───────────┼──────────┤│  │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V00000000│年月│ 三、七一0、八三三│ 一八五、五四二│├──┼────────┼────┼──┼─────┼────┼───────────┼──────────┤│小計│育翔企業有限公司│ │十三│ │ │二0八、000、000│一0、四00、00一│├──┼────────┼────┼──┼─────┼────┼───────────┼──────────┤│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N00000000│年月│ 二二、四00、000│ 一、一二0、0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N00000000│年月│ 七、三六0、000│ 三六八、0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N00000000│年月│ 一三、七五0、000│ 六八七、五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U00000000│年月│ 九、三三七、五00│ 四六六、八七五│├──┼────────┼────┼──┼─────┼────┼───────────┼──────────┤│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WU00000000│年月│ 三一、五一0、000│ 一、五七五、五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XA00000000│年1月│ 一三、六六七、五00│ 六八三、三七五│├──┼────────┼────┼──┼─────┼────┼───────────┼──────────┤│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XH00000000│年2月│ 二0、六八0、000│ 一、0三四、0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YH00000000│年5月│ 一九、五00、000│ 九七五、0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YH00000000│年5月│ 二二、七五0、000│ 一、一三七、五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YQ00000000│年6月│ 二二、七五0、000│ 一、一三七、五00│├──┼────────┼────┼──┼─────┼────┼───────────┼──────────┤│  │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YQ00000000│年6月│ 五、000、000│ 二五0、000│├──┼────────┼────┼──┼─────┼────┼───────────┼──────────┤│小計│豐能企業有限公司│ │十一│ │ │一八八、七0五、000│ 九、四三五、二五0│├──┼────────┼────┼──┼─────┼────┼───────────┼──────────┤│  │綱茂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YJ00000000│年5月│ 三0、000、000│ 一、五00、000│├──┼────────┼────┼──┼─────┼────┼───────────┼──────────┤│  │綱茂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YJ00000000│年5月│ 三0、000、000│ 一、五00、000│├──┼────────┼────┼──┼─────┼────┼───────────┼──────────┤│  │綱茂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YR00000000│年6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 │綱茂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YR00000000│年6月│ 二0、000、000│ 一、000、000│├──┼────────┼────┼──┼─────┼────┼───────────┼──────────┤│小計│綱茂有限公司 │ │ 四 │ │ │一00、000、000│ 五、000、000│├──┼────────┼────┼──┼─────┼────┼───────────┼──────────┤│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P00000000│年5月│ 一八、六00、000│ 九三0、000│├──┼────────┼────┼──┼─────┼────┼───────────┼──────────┤│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P00000000│年5月│ 九、六00、000│ 四八0、000│├──┼────────┼────┼──┼─────┼────┼───────────┼──────────┤│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Z00000000│年6月│ 二二、四00、000│ 一、一二0、000│├──┼────────┼────┼──┼─────┼────┼───────────┼──────────┤│小計│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三 │ │ │ 五0、六00、000│ 二、五三0、000│├──┼────────┼────┼──┼─────┼────┼───────────┼──────────┤│  │九龍城實業有限公│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二、五00、000│ 六二五、000││ │司 │ │ │ │ │ │ │├──┼────────┼────┼──┼─────┼────┼───────────┼──────────┤│  │九龍城實業有限公│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 │司 │ │ │ │ │ │ │├──┼────────┼────┼──┼─────┼────┼───────────┼──────────┤│小計│九龍城實業有限公│ │ 二 │ │ │ 二四、五00、000│ 一、二二五、000││ │司 │ │ │ │ │ │ │├──┼────────┼────┼──┼─────┼────┼───────────┼──────────┤│  │景友建設有限公司│ 86年度 │ 一 │YA00000000│年4月│ 五、二00、000│ 二六0、000│├──┼────────┼────┼──┼─────┼────┼───────────┼──────────┤│  │景友建設有限公司│ 86年度 │ 一 │YA00000000│年4月│ 七、八00、000│ 三九0、000│├──┼────────┼────┼──┼─────┼────┼───────────┼──────────┤│小計│景友建設有限公司│ │ 二 │ │ │ 一三、000、000│ 六五0、000│├──┼────────┼────┼──┼─────┼────┼───────────┼──────────┤│ │ │ 年度 │廿四│ │ │三九四、五0一、二五0│一九、七二五、0六三││ │ ├────┼──┼─────┼────┼───────────┼──────────┤│ │ │ 年度 │十四│ │ │二三五、三四七、五00│一一、七六七、三七五││合計│ ├────┼──┼─────┼────┼───────────┼──────────┤│ │ │ 年度 │十八│ │ │二九二、九五0、000│一四、六四七、五00││ │ ├────┼──┼─────┼────┼───────────┼──────────┤│ │ │ │五六│ │ │九二二、七九八、七五0│四六、一三九、九三九│└──┴────────┴────┴──┴─────┴────┴───────────┴──────────┘

附表二┌─┬────────────┬────────────────────────┐│編│資金來源﹙銀行、帳戶): │資金流向: ││ │峰安匯往陳守等人頭帳戶) │(自陳守等三人頭帳戶匯出至峰安其他人頭帳戶) ││號│ │ ││ │☆:乃該筆匯款資料之證據 │☆:乃該筆匯款資料相關票據登記簿、傳票、交易明細 ││ │ 出處 │ 帳等之證據出處 ││ │ │ ││ ├───┬────────┼───┬────────────┬───────┤│ │日期 │峰安匯往陳守等三│日期 │金額 │匯入之銀行、帳││ │ │人人頭帳戶) │ │ │號、戶名 │├─┼───┼────────┼───┼────────────┼───────┤│⒈│⒒⒈│峰安公司彰銀高雄│⒒⒈│2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33329-7帳戶→陳 │ │ │000000000000號││ │ │振榮彰銀前鎮 │ │☆證據出處: │帳戶 ││ │ │(00-00000-0)帳號│ │往來資料卷二P488 匯款申 │ ││ │ │轉存金額 │ │請書係: │ ││ │ │00000000元 │ │83.11.1日自陳振榮26685-8│ ││ │ │ │ │號帳戶(帳戶號碼均載於匯│ ││ │ │ │ │款申請書右下方「現金、本│ ││ │ │ │ │、聯、他」欄位,以下同)│ ││ │ │☆證據出處: │ │匯出款項00000000元至彰銀│ ││ │ │ │ │高雄吳德美帳戶 │ ││ │ │證據九P96存款憑 ├───┼────────────┼───────┤│ │ │條係: │⒒⒈│1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83.11.1日自峰安 │ │ │000000000000號││ │ │公司彰銀高雄 │ │☆證據出處: │帳戶 ││ │ │33329-7號帳戶存 │ │往來資料卷二P489 匯款申 │ ││ │ │入陳振榮聯行帳戶│ │請書係: │ ││ │ │26685-5號金額 │ │83.11.1日自陳振榮26685-8│ ││ │ │00000000元 │ │號帳戶匯出款項00000000 │ ││ │ │ │ │元至彰銀高雄吳德美帳戶 │ │├─┼───┼────────┼───┼────────────┼───────┤│⒉│⒒│彰銀高雄33329-7 │⒒│1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陳守聯│ │ │000000000000號││ │ │行帳戶 (帳號1300│ │ │帳戶 ││ │ │2-2)轉存 │ │☆證據出處: │ ││ │ │金額00000000元 │ │往來資料卷 (二) P526匯款│ ││ │ │ │ │申請書係: │ ││ │ │ │ │83.11.25日自陳守13002-2 │ ││ │ │ │ │號帳戶匯出匯款00000000 │ ││ │ │☆證據出處: │ │元至吳德美彰銀高雄帳戶 │ ││ │ │證據九P102存款憑│ │ │ ││ │ │條係: │ │ │ ││ │ │83.11.25日 ├───┼────────────┼───────┤│ │ │自峰安33329-7帳 │⒒│2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號存入陳守 │ │ │000000000000號││ │ │13002-2號金額共 │ │ │帳戶 ││ │ │00000000元 │ │☆ 證據出處: │ ││ │ │ │ │往來資料卷 (二) P527匯款│ ││ │ │ │ │申請書係: │ ││ │ │ │ │83.11.25日自陳守13002-2 │ ││ │ │ │ │號帳戶匯出匯款00000000元│ ││ │ │ │ │至吳德美彰銀高雄帳戶 │ │├─┼───┼────────┼───┼────────────┼───────┤│⒊│⒓⒉│彰銀高雄33329-7 │⒓⒉│2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陳振榮│ │ │000000000000號││ │ │聯行帳戶 │ │ │帳戶 ││ │ │轉存金額 │ │☆證據出處: │ ││ │ │00000000元 │ │往來資料卷 (二) P717匯款│ ││ │ │ │ │申請書係: │ ││ │ │☆ 證據出處: │ │89.12.2日自陳振榮26685-8│ ││ │ │證據九P103存款憑│ │號帳戶匯出匯款00000000 │ ││ │ │條係: │ │元至吳德美彰銀高雄帳戶 │ ││ │ │83.12.2日自峰安 │ │ │ ││ │ │33329-7號帳戶存 │ │ │ ││ │ │入陳振榮26685-8 │ │ │ ││ │ │號帳戶00000000元│ │ │ │├─┼───┼────────┼───┼────────────┼───────┤│⒋│⒓│彰銀高雄33329-7 │⒓│20,000,000元 │朱安雄彰銀前鎮││ │ │峰安公司→ │ │ │000000000000號││ │ │陳守帳戶 │ │ │帳戶 ││ │ │ │ │☆ 證據出處: │ ││ │ │支票號碼0000000 │ │往來資料卷二P649存款憑條│ ││ │ │號轉存金額 │ │(未標示現金或票據)係: │ ││ │ │00000000元 │ │83.12.29日自陳守13002-1 │ ││ │ │ │ │號帳戶(號碼載於存款憑條│ ││ │ │☆證據出處: │ │左下方)存入朱安雄彰銀前│ ││ │ │證據八P53票據 │ │鎮帳戶金額00000000元 │ ││ │ │登記係: │ │ │ ││ │ │峰安33329-7帳戶 │ │ │ ││ │ │以支票存入陳守 │ │ │ ││ │ │13002-2號帳戶 │ │ │ ││ │ │金額00000000元 │ │ │ │├─┼───┼────────┼───┼────────────┼───────┤│⒌│⒈⒘│聯邦高雄796 │⒈│15,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 │ │ │000000000000號││ │ │陳振榮支票帳戶 │ │ │帳戶 ││ │ │轉存金額如下: │ │☆證據出處: │ ││ │ │1.票號0000000號 │ │往來資料卷 (二) P757匯款│ ││ │ │(金額0000000元) │ │申請書係: │ ││ │ │2.票號0000000號 │ │84.1.18日自陳振榮26685-8│ ││ │ │(金額0000000元) │ │號匯出匯款金額00000000 │ ││ │ │ │ │元至吳德美彰銀高雄帳戶 │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證據八p59 │ │ │ ││ │ │票據登記係: │ │ │ ││ │ │峰安公司聯邦高雄│ │ │ ││ │ │796號帳戶分別以 │ │ │ ││ │ │支票號碼0000000 │ │ │ ││ │ │、0000000分別轉 │ │ │ ││ │ │存金額0000000元 │ │ │ ││ │ │、0000000元至陳 │ │ │ ││ │ │振榮26685-8號帳 │ │ │ ││ │ │戶 │ │ │ │├─┼───┼────────┼───┼────────────┼───────┤│⒍│⒈│台銀苓雅3559-7 │⒈│1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至陳振│ │ │000000000000號││ │ │榮帳戶 │ │☆證據出處: │帳戶 ││ │ │轉存金額: │ │往來資料卷二P770係: │ ││ │ │ │ │84.1.26日自陳振榮26685-8│ ││ │ │1.支票號碼 │ │號帳戶匯出匯款金額 │ ││ │ │0000000 │ │00000000元至吳德美彰銀高│ ││ │ │(轉存金額 │ │雄帳戶 │ ││ │ │00000000元) │ │ │ ││ │ │2.支票號碼 │ │ │ ││ │ │0000000 ├───┼────────────┼───────┤│ │ │(轉存金額 │⒈│2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00000000元) │ │ │000000000000號││ │ │3.支票號碼 │ │☆證據出處: │帳戶 ││ │ │0000000 │ │往來資料卷二P771係: │ ││ │ │(轉存金額 │ │84.1.26日自陳振榮26685-8│ ││ │ │00000000元) │ │號帳戶匯出匯款金額 │ ││ │ │ │ │00000000元至吳德美彰銀高│ ││ │ │ │ │雄帳戶 │ ││ │ │☆證據出處: │ │ │ ││ │ │證據八票據登記 │ │ │ ││ │ │P60係: │ │ │ ││ │ │峰安公司台銀苓 │ │ │ ││ │ │雅3559-7號帳戶 │ │ │ ││ │ │分別以上三支票、│ │ │ ││ │ │金額轉存至陳振榮│ │ │ ││ │ │26685-8號帳戶 │ │ │ │├─┼───┼────────┼───┼────────────┼───────┤│⒎│⒊│彰銀高雄33329-7 │⒊│10,000,000元 │朱安雄萬泰中正││ │ │峰安公司→ │ │ │000000000000號││ │ │支票號碼0000000 │ │☆證據出處: │帳戶 ││ │⒊│(金額00000000元)│ │往來資料卷三P1141匯款申 │ ││ │ │支票號碼0000000 │ │ 請書係: │ ││ │ │(00000000元) │ │84.3.27日自陳振榮26685-8│ ││ │ │陳振榮支票帳戶轉│ │號帳戶匯出匯款金額 │ ││ │ │存 │ │00000000元至朱安雄萬泰中│ ││ │ │ │ │正帳戶 │ ││ │ │ ├───┼────────────┼───────┤│ │ │ │⒊│20,000,000元 │朱安雄萬泰中正││ │ │☆ 證據出處: │ │ │000000000000號││ │ │證據八P75、76 │ │ │帳戶 ││ │ │票據登記係: │ │☆ 證據出處: │ ││ │ │峰安公司33329-7 │ │往來資料卷三P1155匯款 │ ││ │ │號帳戶分別以上二│ │申請係: │ ││ │ │支票暨金額轉存至│ │84.3.28日自陳振榮26685-8│ ││ │ │陳振榮26685-8號 │ │號帳戶匯出匯款金額 │ ││ │ │ │ │00000000元至朱安雄萬泰中│ ││ │ │ │ │正帳戶 │ │├─┼───┼────────┼───┼────────────┼───────┤│⒏│⒊│彰銀高雄33329-7 │⒊│20,000,000元 │朱安雄萬泰中正││ │ │峰安公司→劉登山│ │ │000000000000號││ │⒊│聯行帳戶(2677-1)│ │☆證據出處: │帳戶 ││ │ │轉存金額各如下 │ │往來資料卷三P1144匯款 │ ││ │ │27日:00000000元│ │ 申請書係: │ ││ │ │28日:00000000元 │ │84.3.27日自劉登山26771-1│ ││ │ │ │ │號帳戶匯出匯款金額 │ ││ │ │ │ │00000000元至朱安雄萬泰中│ ││ │ │☆證據出處: │ │正帳戶 │ ││ │ │ ├───┼────────────┼───────┤│ │ │1.證據九P142存款│⒊│20,000,000元 │朱安雄萬泰中正││ │ │憑條係: │ │ │000000000000號││ │ │84.3.27日自峰安 │ │☆證據出處: │帳戶 ││ │ │公司33329-7號帳 │ │往來資料卷三P1145匯款 │ ││ │ │戶轉存金額 │ │ 申請書係: │ ││ │ │00000000元至劉登│ │84.3.27日自劉登山26771-1│ ││ │ │山26771-1號帳戶 │ │號帳戶匯出匯款金額 │ ││ │ │ │ │00000000元至朱安雄萬泰中│ ││ │ │2.證據九P143存款│ │正帳戶 │ ││ │ │憑條係: │ │ │ ││ │ │84.3.28日自峰安 │ │ │ ││ │ │公司33329-7號帳 ├───┼────────────┼───────┤│ │ │戶轉存金額 │⒊│10,000,000元 │朱安雄萬泰中正││ │ │00000000元至劉登│ │ │000000000000號││ │ │山26771-1號帳戶 │ │☆ 證據出處: │ 帳戶 ││ │ │ │ │往來資料卷三P1153匯款 │ ││ │ │3.證據十一交易明│ │ 申請書係: │ ││ │ │細: │ │84.3.28日自劉登山26771-1│ ││ │ │陳守27日轉帳支出│ │號帳戶匯出匯款金額 │ ││ │ │3500萬元28日支出│ │00000000元至朱安雄萬泰中│ ││ │ │2000萬元 │ │正帳戶 │ │├─┼───┼────────┼───┼────────────┼───────┤│⒐│⒊│彰銀高雄33329-7 │⒊│20,000,000元 │朱安雄萬泰中正││ │ │峰安公司→ │ │ │000000000000號││ │ │支票號碼0000000 │ │☆ 證據出處: │帳戶 ││ │ │(2000萬元) │ │往來資料卷三P1154匯款 │ ││ │ │陳守13002號帳戶 │ │ 申請書係: │ ││ │ │轉存 │ │84.3.28日自陳守帳戶匯出 │ ││ │ │ │ │匯款金額2000萬元至朱安雄│ ││ │ │☆證據出處: │ │萬泰中正帳戶 │ ││ │ │證據八:P76 │ │ │ ││ │ │票據登記係: │ │ │ ││ │ │峰安公司以上開票│ │ │ ││ │ │號支票轉存2000萬│ │ │ ││ │ │元至陳守13002號 │ │ │ ││ │ │帳戶 │ │ │ │├─┼───┼────────┼───┼────────────┼───────┤│⒑│⒊│彰銀高雄33329-7 │⒊│1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陳振榮│ │ │000000000000號││ │ │26885-8號帳戶轉 │ │☆證據出處: │帳戶 ││ │ │存金額二筆各 │ │1.往來資料卷三P1161傳票 │ ││ │ │00000000元 │ │ 係: │ ││ │ │00000000元 │ │84.3.30日自陳振榮帳戶支 │ ││ │ │ │ │取1000萬元 │ ││ │ │☆證據出處: │ │ │ ││ │ │1.證據九P147 │ │2.往來資料卷三P1175匯款 │ ││ │ │存款憑條係: │ │ 申請書係: │ ││ │ │84.3.30日自峰安 │ │84.3.30日自陳振榮帳戶匯 │ ││ │ │公司帳戶轉存金額│ │出匯款金額1000萬元至吳德│ ││ │ │00000000元至陳振│ │美彰銀帳戶 │ ││ │ │榮26885-8帳戶 │ │ │ ││ │ │ │ │ │ ││ │ │2.證據九P148 │ │ │ ││ │ │存款憑條係: │ │ │ ││ │ │84.3.30日自峰安 │ │ │ ││ │ │公司帳戶轉存金額│ │ │ ││ │ │00000000元至陳振│ │ │ ││ │ │榮26885-8帳戶 │ │ │ │├─┼───┼────────┼───┼────────────┼───────┤│⒒│⒎│彰銀高雄33329-7 │⒎│35,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陳振榮│ │ │000000000000號││ │ │聯行帳戶26885-8 │ │☆證據出處: │帳戶 ││ │ │號 │ │往來資料卷四P1595存款憑 │ ││ │ │(金額00000000元)│ │ 條係: │ ││ │ │ │ │84.7.31日自陳振榮帳戶轉 │ ││ │ │☆證據出處: │ │存金額3500萬元至吳德美帳│ ││ │ │證據九P179 │ │戶 │ ││ │ │存款憑條係: │ │ │ ││ │ │84.7.31日自峰安 │ │ │ ││ │ │公司帳戶轉存金額│ │ │ ││ │ │00000000元至陳振│ │ │ ││ │ │榮26885-8號帳戶 │ │ │ │├─┼───┼────────┼───┼────────────┼───────┤│⒓│⒎│彰銀高雄33329-7 │⒎│23,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劉登山│ │ │000000000000號││ │ │聯行26771-1號帳 │ │☆證據出處: │帳戶 ││ │ │戶轉存金額 │ │往來資料卷四P1596存款憑 │ ││ │ │00000000 元 │ │ 條係: │ ││ │ │ │ │84.7.31日自劉登山帳戶轉 │ ││ │ │☆ 證據出處: │ │存金額2300萬元至吳德美帳│ ││ │ │證據九P182存款 │ │戶 │ ││ │ │憑條係: │ │ │ ││ │ │84.7.31日峰安公 │ │ │ ││ │ │司轉存金額 │ │ │ ││ │ │00000000元至劉登│ │ │ ││ │ │山帳戶 │ │ │ │├─┼───┼────────┼───┼────────────┼───────┤│⒔│⒎│彰銀高雄33329-7 │⒎│40,000,000元 │吳德美彰銀高雄││ │ │峰安公司→陳守 │ │ │000000000000號││ │ │13002號聯行帳戶 │ │ │帳戶 ││ │ │轉存金額二筆各如│ │☆證據出處: │ ││ │ │下00000000元 │ │往來資料卷四P1597 存款憑│ ││ │ │00000000元 │ │條係: │ ││ │ │ │ │84.7.31日自陳守帳戶匯入 │ ││ │ │☆證據出處: │ │金額4000 萬元至吳德美帳 │ ││ │ │1.證據九P180存款│ │戶 │ ││ │ │憑條係: │ │ │ ││ │ │84.7.31日自峰安 │ │ │ ││ │ │公司帳戶轉存金額│ │ │ ││ │ │00000000元至陳守│ │ │ ││ │ │帳戶 │ │ │ ││ │ │2.證據九P181存款│ │ │ ││ │ │憑條係: │ │ │ ││ │ │84.7.31日自峰安 │ │ │ ││ │ │公司帳戶轉存金額│ │ │ ││ │ │00000000元至陳守│ │ │ ││ │ │帳戶 │ │ │ │├─┼───┼────────┼───┼────────────┼───────┤│⒕│⒎│彰銀高雄33329-7 │⒎│共70,000,000元分三筆如下│安邦投資公司籌││ │ │峰安公司→陳守、│ │: │備處朱安雄高企││ │ │陳振榮、劉登山聯│ │ │小港0000000000││ │ │行帳戶轉存金額各│ │1.陳守轉出2500萬元 │0號帳戶 ││ │ │如下 │ │(☆證據出處: │ ││ │ │1.陳守: │ │往來資料卷六P2099取款條:│ ││ │ │ ① 00000000元 │ │85.7.26日自陳振榮帳戶支 │ ││ │ │(☆證據出處: │ │取2500萬元 │ ││ │ │證據九P254存款憑│ │ │ ││ │ │條:85.7.27 │ │ │ ││ │ │日自峰安轉出) │ │ │ ││ │ │ │ │2.陳振榮轉出2000 萬元 │ ││ │ │ ② 00000000元 │ │(☆證據出處: │ ││ │ │(☆證據出處: │ │往來資料卷六P2104取款條:│ ││ │ │證據九P255存款憑│ │自陳振榮帳戶匯出金額 │ ││ │ │條:85.7.27日 │ │2000萬元至安邦公司籌備處│ ││ │ │自峰安轉出) │ │ │ ││ │ │ │ │ │ ││ │ │ │ │ │ ││ │ │2.陳振榮: │ │3.劉登山轉出2500 萬元 │ ││ │ │① 00000000元 │ │ │ ││ │ │(☆證據出處: │ │☆證據出處: │ ││ │ │證據九P257 │ │1.往來資料卷六P2100取款 │ ││ │ │存款憑條:85.7.27│ │ 條:85.7.26日劉登山帳戶│ ││ │ │日自峰安轉出) │ │ 支取2500萬元 │ ││ │ │ │ │2.往來資料卷六P2101匯款 │ ││ │ │② 0000000元 │ │ 單:85.7.27日自劉登山帳│ ││ │ │(☆證據出處: │ │ 戶匯出匯款金額1000萬元│ ││ │ │證據九P258存 │ │ 至安邦公司籌備處朱安雄│ ││ │ │款憑條85.7.27日 │ │3.往來資料卷六P2102匯款 │ ││ │ │自峰安轉出) │ │ 單:85.7.27日自劉登山帳│ ││ │ │ │ │ 戶匯出金額2000萬元至安│ ││ │ │3.劉登山: │ │ 邦籌備處 │ ││ │ │① 00000000元 │ │ │ ││ │ │(☆證據出處: │ │ │ ││ │ │證據九P253存 │ │ │ ││ │ │款憑條85.7.27日 │ │ │ ││ │ │自峰安轉出 ) │ │ │ ││ │ │ │ │ │ ││ │ │② 00000000元 │ │ │ ││ │ │(☆證據出處: │ │ │ ││ │ │證據九P257存 │ │ │ ││ │ │款憑條:85.7.27 │ │ │ ││ │ │日自峰安轉出) │ │ │ │├─┼───┼────────┼───┼────────────┼───────┤│⒖│⒏⒐│彰銀高雄33329-7 │⒏⒐│00000000元 │安邦投資公司籌││ │ │峰安公司→劉登山│ │ │備處朱安雄高企││ │ │聯行帳戶轉存 │ │☆證據出處: │小港0000000000││ │ │(金額00000000元)│ │往來資料卷六 │0號帳戶 ││ │ │ │ │1. P2117傳票係: │ ││ │ │☆ 證據出處: │ │85.8.9日自劉登山帳戶支取│ ││ │ │證據九P260存款 │ │00000000 元 │ ││ │ │憑條係: │ │2. P2118-P2122共五張匯款│ ││ │ │85.8.9日自峰安公│ │ 申請書: │ ││ │ │司轉存上開金額至│ │係85.8.9日五筆自劉登山帳│ ││ │ │劉登山帳戶 │ │戶匯款至安邦籌備處金額共│ ││ │ │ │ │計00000000元 │ │├─┼───┼────────┼───┼────────────┼───────┤│⒗│⒑│彰銀高雄33329-7 │⒑│200,000,000元 │北高雄民主有線││ │ │峰安公司→陳守 │ │1.陳守轉出7000萬元 │電視﹙股﹚公司││ │ │、陳振榮、劉登山│ │2.陳振榮轉出5800 萬元 │籌備處蔡振義萬││ │ │聯行帳戶轉存金額│ │3.劉登山轉出7200 萬元共2│泰高雄00000000││ │ │各如下 │ │ 億 │8801號帳戶 ││ │ │1.陳守: │ │☆證據出處: │ ││ │ │5800萬元及1450 │ │(往來資料卷六P0000-0000 │ ││ │ │萬元 │ │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共11│ ││ │ │(☆證據出處: │ │紙,分10筆匯入北高雄有限│ ││ │ │證據九P298存 │ │公司 │ ││ │ │款憑條85.10.29日│ │ │ ││ │ │自峰安轉入5800萬│ │ │ ││ │ │元) │ │ │ ││ │ │(☆證據出處: │ │ │ ││ │ │證據九P299 │ │ │ ││ │ │存款憑條: │ │ │ ││ │ │85.10.29日自峰安│ │ │ ││ │ │轉入14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2.陳振榮: │ │ │ ││ │ │5800萬元及1500萬│ │ │ ││ │ │元 │ │ │ ││ │ │(☆證據九P299存 │ │ │ ││ │ │款憑條: │ │ │ ││ │ │85.10.29日自峰安│ │ │ ││ │ │轉入1500萬元) │ │ │ ││ │ │(☆證據九P300 │ │ │ ││ │ │存款憑條: │ │ │ ││ │ │85.10.29日自峰安│ │ │ ││ │ │轉入58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3.劉登山: │ │ │ ││ │ │7250萬元 │ │ │ ││ │ │(☆證據九P297存 │ │ │ ││ │ │款憑條: │ │ │ ││ │ │85.10.29日自峰安│ │ │ ││ │ │轉入 │ │ │ │├─┼───┼────────┼───┼────────────┼───────┤│⒘│⒓│彰銀高雄33329-9 │⒓│6,000,000元 │彰銀高雄 ││ │ │峰安公司→ │ │ │000000000000朱││ │ │ ( 00000000元) │ │(☆證據出處: │安泰 ││ │ │彰銀大發5552-0 │ │往來資料卷七 │ ││ │ │杜利企業股份有限│ │P0000-0000匯款申請書暨支│ ││ │ │公司→ (00000000│ │出傳票係:85.12.21 日自陳│ ││ │ │元)陳振榮聯行帳 │ │振榮帳戶支領600 萬元後轉│ ││ │ │戶轉存 │ │出至朱安泰帳戶 │ ││ │ │ │ │ │ ││ │ │(☆證據九P332存 │ │ │ ││ │ │款憑條: │ │ │ ││ │ │85.12.21日自峰安│ │ │ ││ │ │轉入杜利企業金額│ │ │ ││ │ │00000000元) │ │ │ ││ │ │(☆證據九P233存 │ │ │ ││ │ │款憑條: │ │ │ ││ │ │85.12.21日自杜利│ │ │ ││ │ │企業轉入陳振榮帳│ │ │ ││ │ │戶金額00000000元│ │ │ │├─┴───┴────────┴───┴────────────┴───────┤│合計7億1千5百80萬元 │└───────────────────────────────────────┘註一(證據九):外放之陳守等三人人頭戶聯行轉存部分資金來源清查資

料卷註二(證據八):外放之陳守等三人人頭戶支票存款部分資金來源清查資

料卷附表三:峰安公司預付購買美墅國三○一戶房地價款資金流向表┌─┬────┬───────┬──────┬──────┬───────┬─────────┬──────────┬──────┐│編│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計│付款銀行、帳│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相關傳票 │備註 ││號│ │台幣﹚ │憑證登載付款│號 │ │受款銀行、帳號﹚ │☆美墅國資料卷即證據│ ││ │ │ │理由 │ │ │ │ 七之二 │ │├─┼────┼───────┼──────┼──────┼───────┼─────────┼──────────┼──────┤│1│ 6.5. │158,872,571元 │岡山社區別墅│加拿大皇家銀│158,872,571元 │ *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該銀行已停業││ │ │ │一批預付第一│行高雄分行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查無銀行相││ │ │ │次頭期款 │000-000-0 │ │ │ 國資料卷即證據七之│關傳票。 ││ │ │ │ │ │ │ │ 二(下同)2、3頁) │暫借款申請單││ │ │ │ │ │ │ │ │於86.6.5依序││ │ │ │ │ │ │ │ │經朱安泰、朱││ │ │ │ │ │ │ │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 │,支出傳票於││ │ │ │ │ │ │ │ │86.6.6經朱安││ │ │ │ │ │ │ │ │泰簽名核閱 ││ │ │ │ │ │ │ │ │ │├─┼────┼───────┼──────┼──────┼───────┼─────────┼──────────┼──────┤│2│88.6.10 │571,910,000元 │岡山社區別墅│萬泰高雄 │77,000,000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乙批頭期款第│000000-0 │ │萬泰高雄 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6.10 依││ │ │ │二次付款 │ │ │ │ 國資料卷第4、5頁﹚│序經朱安泰、││ │ │ │ │ │ │ │2.取款憑條、存款憑條│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閱,支出傳票││ │ │ │ │ │ │ │ 28 頁﹚ │於86.6.11 經││ │ │ │ │ │ │ │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5,054,790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萬泰高雄 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 國資料卷第4至5頁﹚│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21頁﹚ │ ││ │ │ │ │ │ │ │ │ ││ │ │ │ ├──────┼───────┼─────────┼──────────┼──────┤│ │ │ │ │亞太高雄 │121,963,121元 │分六筆各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20,000,000 元匯往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振安投資﹙股﹚公司│ 國資料卷第4至5頁﹚│同 右 ││ │ │ │ │ │ │一銀小港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00000000000 │ 料卷第31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六紙﹙美│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32至37│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萬泰高雄 │153,155,210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萬泰高雄 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4至5頁﹚│ ││ │ │ │ │ │ │ │2.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同 右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29│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一銀小港 │47,000,000元 │振安投資﹙股﹚公司│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939-1 │ │一銀小港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00000000000 (原起│ 國資料卷第4至5頁 │ ││ │ │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 │ ﹚ │同 右 ││ │ │ │ │ │ │ 「匯安邦投資公司│2.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41-42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 │11,736,879元 │安邦投資﹙股﹚公司│1.峰安公司 │ ││ │ │ │ │33329-9 │ │萬泰高雄 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5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同 右 ││ │ │ │ │ │ │ │ 22頁﹚ │ ││ │ │ │ │ │ │ │ │ ││ │ │ │ ├──────┼───────┼─────────┼──────────┼──────┤│ │ │ │ │聯邦高雄 │30,000,000元 │分為 10,000,000 元│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00-0000000 │ │、 20,000,000 元二│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筆匯往振安投資﹙股│ 5頁﹚ │ ││ │ │ │ │ │ │﹚公司一銀小港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00000000000 │ 料卷第23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24、 │ ││ │ │ │ │ │ │ │ 25頁﹚ │ ││ │ │ │ │ │ │ │ │ ││ │ │ │ ├──────┼───────┼─────────┼──────────┼──────┤│ │ │ │ │寶島苓雅 │30,000,000元 │分為 10,000,000 元│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850188 │ │、 20,000,000 元二│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筆,匯往振安投資﹙│ 5頁﹚ │ ││ │ │ │ │ │ │股﹚公司一銀小港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00000000000 │ 料卷第26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2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都高雄 │46,000,000元 │分為 6,000,000 元 │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300018 │ │、 20,000,000 元、│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20,000,000 元三筆 │ 5頁﹚ │ ││ │ │ │ │ │ │,匯往振安投資﹙股│2.取款憑條、登錄傳票│ ││ │ │ │ │ │ │﹚公司一銀小港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同 右 ││ │ │ │ │ │ │00000000000 │ 38頁﹚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鳳山 │50,000,000元 │分為 20,000,000 元│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140-6-00 │ │、 20,000,000 元、│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10,000,000 元三筆 │ 國資料卷第5頁﹚ │ ││ │ │ │ │ │ │匯往振安投資﹙股﹚│2.中華商銀函覆﹙美墅│同 右 ││ │ │ │ │ │ │公司一銀小港 │ 國資料卷第43頁﹚ │ ││ │ │ │ │ │ │00000000000 │3.匯款申請書三紙、取│ ││ │ │ │ │ │ │ │ 款憑條一紙﹙銀行查│ ││ │ │ │ │ │ │ │ 詢卷 (四 )第一八七│ ││ │ │ │ │ │ │ │ 至一八九頁、第一九│ ││ │ │ │ │ │ │ │ ○頁﹚ │ │├─┼────┼───────┼──────┼──────┼───────┴─────────┼──────────┼──────┤│ │ │ │ │ │合計 730,782,571 元 │ │ ││ │ │ │ │ │ │ │ │└─┴────┴───────┴──────┴──────┴─────────────────┴──────────┴──────┘附表四:峰安公司支付震安企業有限公司房地款資金流向清查表┌───┬───┬───────┬─────┬───────┬───────┬───────────┬──────────┬──────┐│編號 │日期 │支付金額﹙新台│峰安公司會│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相關傳票 │備註 ││ │ │幣﹚ │計憑證登載│ │ │銀行、帳號﹚ │ │ ││ │ │ │付款理由 │ │ │ │ │ │├───┼───┼───────┼─────┼───────┼───────┼───────────┼──────────┼──────┤│1 │⒎⒌│390,000,000元 │預付土地款│彰銀高雄 │390,000,000元 │分為三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①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震安│於86.7.2依序││ │ │ │ │ │ │ 安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卷第二○、二一│經朱安泰、朱││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②250,000,000元 │⒉存摺支取單、存款憑│,支出傳票於││ │ │ │ │ │ │ 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條共六紙﹙震安資料│86.7.7 經朱 ││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卷第二三至二四、二│安泰簽名核閱││ │ │ │ │ │ │③120,000,000元 │ 六至二七、二九至三│ ││ │ │ │ │ │ │ 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頁﹚ │ ││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安統┤ │ ││ │ │ │ │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2 │⒎⒏│129,000,000元 │購買赤崁段│華銀南高 │1,000,000元 │提現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潮州寮小段│31-1 │ │ │ 暫借款申請單﹙震安│於86.7.4依序││ │ │ │ │ │ │ │ 資料卷第三一、三二│經朱安泰、朱││ │ │ │ │ │ │ │ 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⒉取款憑條一紙﹙震安│,支出傳票於││ │ │ │ │ │ │ │ 資料卷第三四頁﹚ │86.7.9 經朱 ││ │ │ │ │ │ │ │ │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 │萬泰高雄 │128,000,000元 │分為三筆匯至 │⒈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①5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震安│ ││ │ │ │ │ │ │ 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卷第三一、三二│ ││ │ │ │ │ │ │ 萬泰高雄000000000000│ 頁﹚ │ ││ │ │ │ │ │ │②28,000,000元 │⒉萬泰銀行對帳單﹙震│同 右 ││ │ │ │ │ │ │ 海裕冷凍公司 │ 安資料卷第三五至三│ ││ │ │ │ │ │ │ 萬泰高雄000000000000│ 八頁﹚ │ ││ │ │ │ │ │ │③50,000,000元 │⒊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 │ │ │ │ 安邦投資公司 │ 共六紙﹙震安資料卷│ ││ │ │ │ │ │ │ 萬泰高雄000000000000│ 第四○、四一、四五│ ││ │ │ │ │ │ │ │ 、四六、五二、五三│ ││ │ │ │ │ │ │ │ 頁﹚ │ │└───┴───┴───────┴─────┴───────┴───────┴───────────┴──────────┴──────┘附表五:

(一)峰安公司預付購買美墅國第一批一一○戶房地價款資金流向表┌─┬────┬───────┬─────┬───────┬───────┬───────────┬──────────┬──────┐│編│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相關傳票 │備註 ││號│ │台幣﹚ │計憑證登載│ │ │銀行、帳號﹚ │☆美墅國資料卷即證據│ ││ │ │ │付款理由 │ │ │ │ 七之二 │ │├─┼────┼───────┼─────┼───────┼───────┼───────────┼──────────┼──────┤│1│7.18 │17,120,859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高雄 │17,120,859元 │分為四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美墅國│33329-9 │ │①2,110,903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5依││ │ │ │預付房屋土│ │ │ 黃火迫 │ 國資料卷第73-74頁 │序經朱安泰、││ │ │ │地款 │ │ │ 世華前金 │ ﹚ │朱安雄簽名核││ │ │ │支出傳票:│ │ │ ﹙00000000000﹚ │2.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支出傳票││ │ │ │岡山美墅國│ │ │②5,949,666元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於86.7.12 經││ │ │ │預付房屋土│ │ │ 李金等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朱安泰簽名核││ │ │ │地款 │ │ │ 世華苓雅 │ 一頁﹚ │閱。 ││ │ │ │ │ │ │ ﹙00000000000﹚ │3.①、②、③、④筆匯│ ││ │ │ │ │ │ │③3,081,783元 │ 款申請書四紙﹙查詢│ ││ │ │ │ │ │ │ 尤亭中興總行營業部 │ 卷 (四 )第一六三至│ ││ │ │ │ │ │ │ ﹙000000000000﹚ │ 一六六頁﹚;①、②│ ││ │ │ │ │ │ │④5,978,507元 │、③筆匯款申請書: 美│ ││ │ │ │ │ │ │ 吳明勝 │ 墅國資料卷P225、22│ ││ │ │ │ │ │ │ 中興總行營業部 │ 7、228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分為五│ │ ││ │ │ │ │ │ │ 筆匯至吳明勝、黃火迫│ │ ││ │ │ │ │ │ │ 、竣巧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李金等、尤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2│7.19 │4,725,224元 │同 右 │萬泰高雄 │3,275,224元 │陳守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0000-0 │ │世華苓雅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5依││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75-76頁 │序經朱安泰、││ │ │ │ │ │ │ │ ﹚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 │於86.7.21 經││ │ │ │ │ │ │ │ 230 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閱。 ││ │ │ │ │ │ │ │3.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一九三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亞太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 國資料卷第75-76頁 │ ││ │ │ │ │ │ │ │ ﹚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29頁﹚ │ │├─┼────┼───────┼─────┼───────┼───────┼───────────┼──────────┼──────┤│3│7. │15,194,98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0,895,680元 │分四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①3,619,749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7依││ │ │ │ │ │ │ 黃火迫 │ 國資料卷第77-78頁 │序經朱安泰、││ │ │ │ │ │ │ 世華前金00000000000 │ ﹚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②1,803,366元 │2.匯款申請書四紙﹙銀│閱,支出傳票││ │ │ │ │ │ │ 李金等 │ 行查詢卷 (四 )第一│於86.7.22 經││ │ │ │ │ │ │ 世華苓雅00000000000 │ 六七至一七○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③1,802,565元 │ │閱。 ││ │ │ │ │ │ │ 吳明勝 │ │ ││ │ │ │ │ │ │ 中興總行營業部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④*3,670,000元 │ │ ││ │ │ │ │ │ │ 振安鋼鐵 │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分為四 │ │ ││ │ │ │ │ │ │ 筆匯至吳明勝李金等、 │ │ ││ │ │ │ │ │ │ 中國石油公司、黃火迫 │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華銀南高 │299,3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77-78頁 │同 右 ││ │ │ │ │ │ │ │ ﹚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35頁﹚ │ ││ │ │ │ ├───────┼───────┼───────────┼──────────┼──────┤│ │ │ │ │萬泰高雄 │1,3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匯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蕭旭隆帳戶) │ 國資料卷第77-78頁 │同 右 ││ │ │ │ │ │ │ │ ﹚ │ ││ │ │ │ │ │ │ │2.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第一九三頁﹚ │ ││ │ │ │ ├───────┼───────┼───────────┼──────────┼──────┤│ │ │ │ │台企九如 │1,4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77-78頁 │同 右 ││ │ │ │ │ │ │ │ ﹚ │ ││ │ │ │ │ │ │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如分行函覆暨附件﹙│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第│ ││ │ │ │ │ │ │ │ 一四二、一四四頁﹚│ ││ │ │ │ ├───────┼───────┼───────────┼──────────┼──────┤│ │ │ │ │彰銀城東 │1,3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78274-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起訴書附表 │ │ │ 國資料卷第77-78頁 │ ││ │ │ │ │ 誤載付款帳號│ │ │ ﹚ │同 右 ││ │ │ │ │ 為 「792746 │ │ │2.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三八│ ││ │ │ │ │ │ │ │ 六頁﹚ │ │├─┼────┼───────┼─────┼───────┼───────┼───────────┼──────────┼──────┤│4│7. │6,424,920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18依││ │ │ │ │ │ │ │ 國資料卷第79-80 │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支出傳票││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於86.7.24 經││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二五│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三頁﹚ │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4,44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 國資料卷第 79-80 │ ││ │ │ │ │ │ │ │ 頁﹚ │ ││ │ │ │ │ │ │ │2.匯款申請書﹙美墅國│ ││ │ │ │ │ │ │ │ 資料卷第 238-239 │ ││ │ │ │ │ │ │ │ 頁﹚ │ ││ │ │ │ ├───────┼───────┼───────────┼──────────┼──────┤│ │ │ │ │華銀南高 │584,92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同 右 ││ │ │ │ │ │ │ │ 國資料卷第79-80頁 │ ││ │ │ │ │ │ │ │ ﹚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40頁﹚ │ │├─┼────┼───────┼─────┼───────┼───────┼───────────┼──────────┼──────┤│5│7. │1,950,480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峰安公司支出││ │ │ │單:岡山美│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傳票登載日期││ │ │ │墅國預付房│ │ │ │ 國資料卷第81-82頁 │為「7.」││ │ │ │屋土地款 │ │ │ │ ﹚ │。 ││ │ │ │支出傳票:│ │ │ │2.取款憑條﹙銀行查詢│暫借款申請單││ │ │ │美墅國工程│ │ │ │ 卷(六)第四一三頁﹚│於86.7. 22依││ │ │ │預付工程款│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序經朱安泰、││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四一│閱,支出傳票││ │ │ │ │ │ │ │ 二頁﹚ │ ││ │ │ │ ├───────┼───────┼───────────┼──────────┤於86.7.26 經││ │ │ │ │萬泰高雄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朱安泰簽名核││ │ │ │ │000000-0 │ │一銀小港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閱。 ││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81-82頁 │ ││ │ │ │ │ │ │ │ ﹚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245頁﹚ │ ││ │ │ │ │ │ │ │3.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一九三頁﹚ │ │├─┼────┼───────┼─────┼───────┼───────┼───────────┼──────────┼──────┤│6│7. │120,000,000元 │同 右 │中華鳳山 │*42,000,000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140-6-00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23依││ │ │ │ │ │ │20,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83、84 │序經朱安泰、││ │ │ │ │ │ │2,000,000元三筆匯往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2.中華商銀函覆﹙美墅│閱,支出傳票││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251頁 │於86.7.29 經││ │ │ │ │ │ │ │ ﹚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邦高雄 │*30,000,000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 │ │1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20,000,000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83、84 │同 右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頁﹚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一○六頁﹚ │ ││ │ │ │ │ │ │ │3.匯款書二紙﹙美墅國│ ││ │ │ │ │ │ │ │ 資料卷第一○七、一│ ││ │ │ │ │ │ │ │ ○八頁﹚ │ ││ │ │ │ ├───────┼───────┼───────────┼──────────┼──────┤│ │ │ │ │慶豐三民 │18,000,000元 │峰安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慶豐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00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83、84 │同 右 ││ │ │ │ │ │ │ │ 頁﹚ │ ││ │ │ │ │ │ │ │2.收入傳票、放款支出│ ││ │ │ │ │ │ │ │ 傳票﹙美墅國資料卷│ ││ │ │ │ │ │ │ │ 第246、247頁﹚ │ ││ │ │ │ │ │ │ │ │ ││ │ │ │ ├───────┼───────┼───────────┼──────────┼──────┤│ │ │ │ │寶島苓雅 │*30,000,000元 │分為四筆匯往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850188 │ │振安鋼鐵公司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①2,163,690元 │ 國資料卷第83、84 │同 右 ││ │ │ │ │ │ │ 萬通高雄000000000000│ 頁﹚ │ ││ │ │ │ │ │ │②2,741,291元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料卷第一一三頁﹚ │ ││ │ │ │ │ │ │③5,095,019元 │3.匯款申請書四紙﹙美│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墅國資料卷第253-25│ ││ │ │ │ │ │ │④20,000,000元 │ 6頁﹚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7│7. │18,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3,000,000元 │分三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①8,28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25依││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85、86 │序經朱安泰、││ │ │ │ │ │ │ 台銀苓雅000000000000│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②8,720,000元 │2.彰銀城東月存提明細│閱,支出傳票││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美墅國資料卷第 │於86.7.29 經││ │ │ │ │ │ │ 泛亞高雄000000000000│ 237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③1,000,000元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查詢卷(四)第二四四│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分為四│ 頁﹚ │ ││ │ │ │ │彰銀城東 │*5,000,000元 │ 筆匯出) │4.取款憑條二紙﹙銀行│ ││ │ │ │ │78274-6 │ │ │ 查詢卷 (四 )第二四│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 五、二四六頁﹚ │ ││ │ │ │ │ 載付款帳號為│ │ │5.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792746」) │ │ │ 詢卷 (四 )第二四七│ ││ │ │ │ │ │ │ │ 至二四九頁) │ │├─┼────┼───────┼─────┼───────┼───────┼───────────┼──────────┼──────┤│8│8.1. │1,946,700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5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7. 28依││ │ │ │ │ │ │ │ 國資料卷第89、90 │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閱,支出傳票││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於86.8.2經朱││ │ │ │ │ │ │ │ 263頁﹚ │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 │ ││ │ │ │ ├───────┼───────┼───────────┼──────────┼──────┤│ │ │ │ │泛亞銀行 │1,446,700元 │藍壽山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477-7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國資料卷第89、90頁│同 右 ││ │ │ │ │ │ │ ) │ ﹚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65頁﹚ │ ││ │ │ │ │ │ │ │3.匯出匯款用紙﹙銀行│ ││ │ │ │ │ │ │ │查詢卷第139頁﹚ │ │├─┼────┼───────┼─────┼───────┼───────┼───────────┼──────────┼──────┤│9│8.11 │82,896,410元 │同 右 │一銀小港 │*82,896,410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939-1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7依序││ │ │ │ │ │ │20,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92、93頁│經朱安泰、朱││ │ │ │ │ │ │20,000,000元、 │ ﹚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20,000,000元、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支出傳票於││ │ │ │ │ │ │2,896,410元五筆匯至 │ 料卷第一四八頁﹚ │86.8.12 經朱││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3.匯款申請書五紙﹙銀│安泰簽名核閱││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 │ 行查詢卷 (六 )第二│ ││ │ │ │ │ │ │ │ ○九、二一○頁﹚ │ │├─┼────┼───────┼─────┼───────┼───────┼───────────┼──────────┼──────┤│10│8.13 │1,987,440元 │同 右 │遠東五福 │1,400,000元 │藍壽山帳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9依序││ │ │ │ │ │ │ │ 國資料卷第94、95頁│經朱安泰、朱││ │ │ │ │ │ │ │ ﹚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書﹙│,支出傳票於││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269 │86.8.14 經朱││ │ │ │ │ │ │ │ 、270頁﹚ │安泰簽名核閱││ │ │ │ │ │ │ │3.遠東銀行五福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第二六二頁﹚ │ ││ │ │ │ ├───────┼───────┼───────────┼──────────┼──────┤│ │ │ │ │華銀南高 │587,440元 │藍壽山帳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94、95 │同 右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書﹙│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271│ ││ │ │ │ │ │ │ │ 、272頁﹚ │ │├─┼────┼───────┼─────┼───────┼───────┼───────────┼──────────┼──────┤│11│8.15 │12,375,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2,375,000元 │付峰安公司外轄國稅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12 依││ │ │ │ │ │ │ │ 國資料卷第96、97 │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取款憑條、收入傳票│閱,支出傳票││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於86.8.16 經││ │ │ │ │ │ │ │ 273、274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 │閱 │├─┼────┼───────┼─────┼───────┼───────┼───────────┼──────────┼──────┤│12│8. │1,950,480元 │暫借款申請│台企九如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預付美│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19 依││ │ │ │墅國工程款│ │ │ │ 國資料卷第102、103│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支出傳票:│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美墅國工程│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8.23 經││ │ │ │預付工程款│ │ │ │ 280、281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閱 ││ │ │ │ │ │ │ │ 如分行函覆﹙銀行查│ ││ │ │ │ │ │ │ │ 詢卷 (四 )第一四二│ ││ │ │ │ │ │ │ │ 頁﹚ │ ││ │ │ │ ├───────┼───────┼───────────┼──────────┼──────┤│ │ │ │ │彰銀城東 │1,4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78274-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起訴書附表 │ │ │ 國資料卷第102、103│同 右 ││ │ │ │ │ 誤載付款帳 │ │ │ 頁﹚ │ ││ │ │ │ │ 號為「79274│ │ │2.彰銀城東月存提明細│ ││ │ │ │ │ 6」)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279頁 ﹚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二四四│ ││ │ │ │ │ │ │ │頁﹚ │ ││ │ │ │ │ │ │ │ │ │├─┼────┼───────┼─────┼───────┼───────┼───────────┼──────────┼──────┤│13│8. │9,429,844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9,429,844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8.20 依││ │ │ │ │ │ │ │ 國資料卷第104、105│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8.26 經││ │ │ │ │ │ │ │ 282、283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一頁﹚ │ │├─┼────┼───────┼─────┼───────┼───────┼───────────┼──────────┼──────┤│14│9. │15,221,624元 │暫借款申請│僑銀高雄 │8,955,841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預付美│000000-0 │ │7,309,209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9.18 依││ │ │ │墅國房屋土│ │ │1,646,632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123、124│序經朱安泰、││ │ │ │地款 │ │ │聖舫企業公司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支出傳票││ │ │ │支出傳票:│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9.23 經││ │ │ │美墅國工程│ │ │ │ 二四五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預付工程款│ │ │ │ │閱 ││ │ │ │ ├───────┼───────┼───────────┼──────────┼──────┤│ │ │ │ │亞太高雄* │6,265,783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3,115,783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亞太高雄現改│ │3,150,000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123、124│ ││ │ │ │ │ 為復華銀行高│ │聖星企業公司 │ 頁﹚ │同 右 ││ │ │ │ │ 雄分行)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各二紙﹙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316至 319 │ ││ │ │ │ │ │ │ │ 頁﹚ │ ││ │ │ │ │ │ │ │3.復華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一○二頁﹚ │ │├─┼────┼───────┼─────┼───────┼───────┼───────────┼──────────┼──────┤│15│9. │4,537,556元 │暫借款申請│世華前金 │1,072,671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支付美│000000-0 │ │412,285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9.22 依││ │ │ │墅國土地房│ │ │450,340元、 │ 國資料卷第125、126│序經朱安泰、││ │ │ │屋價款 │ │ │210,046元三筆匯至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麗祐企業 │2.匯出匯款用紙三紙﹙│閱,支出傳票││ │ │ │支出傳票:│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銀行查詢卷 (四 )第│於86.9.26 經││ │ │ │美墅國工程│ │ │ │ 二九五至二九七頁﹚│朱安泰簽名核││ │ │ │預付工程款│ │ │ │3.交易明細查詢表﹙銀│閱 ││ │ │ │ │ │ │ │ 行查詢卷 (四 )第二│ ││ │ │ │ │ │ │ │ 九九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 │3,464,885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25、126│同 右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321、322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一頁﹚ │ │├─┼────┼───────┼─────┼───────┼───────┼───────────┼──────────┼──────┤│16│9. │10,226,034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1,050,021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0795-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9.26 依││ │ │ │ │ │ │ │ 國資料卷第127、128│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閱,支出傳票││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於86.9.30 經││ │ │ │ │ │ │ │ 309頁﹚ │朱安泰簽名核││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閱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二五│ ││ │ │ │ │ │ │ │ 三頁﹚ │ ││ │ │ │ ├───────┼───────┼───────────┼──────────┼──────┤│ │ │ │ │泛亞銀行 │6,190,210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477-7 │ │3,252,581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1,751,979元二筆匯往 │ 國資料卷第127、128│ ││ │ │ │ │ │ │聖舫企業公司 │ 頁﹚ │ ││ │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2.匯出匯款用紙二紙﹙│同 右 ││ │ │ │ │ │ │ │ 、取款憑條 (美墅國│ ││ │ │ │ │ │ │ │ 資料卷第323、324 │ ││ │ │ │ │ │ │ │ 頁﹚ │ ││ │ │ │ ├───────┼───────┼───────────┼──────────┼──────┤│ │ │ │ │萬通高雄 │1,050,038元 │匯聖舫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609-6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27、128│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164頁﹚ │ ││ │ │ │ ├───────┼───────┼───────────┼──────────┼──────┤│ │ │ │ │中興高雄 │1,050,034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743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27、128│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料卷第166頁﹚ │ ││ │ │ │ │ │ │ │3.中興銀行新興分行函│ ││ │ │ │ │ │ │ │ 覆暨存款往來對帳單│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三九○、三九一頁│ ││ │ │ │ │ │ │ │ ﹚ │ ││ │ │ │ ├───────┼───────┼───────────┼──────────┼──────┤│ │ │ │ │綜力長東利息 │885,731元 │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 │設算扣除 │ │ │ 美墅國資料卷P127 │ ││ │ │ │ │ │ │ │ │同 右 ││ │ │ │ │ │ │ │ │ │├─┼────┼───────┼─────┼───────┼───────┼───────────┼──────────┼──────┤│17│10.13 │4,262,637元 │暫借款申請│慶豐三民 │1,420,879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預付美│00000000000000│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10.9 依││ │ │ │墅國工程款│ │ │ │ 國資料卷第133、134│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支出傳票:│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閱。 ││ │ │ │美墅國工程│ │ │ │ 料卷第174頁﹚ │ ││ │ │ │預付工程款│ │ │ │ │ ││ │ │ │ ├───────┼───────┼───────────┼──────────┼──────┤│ │ │ │ │彰銀總行 │1,420,879元 │林良源帳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華南西台南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33、134│同 右 ││ │ │ │ │ │ │ │ 頁﹚ │ ││ │ │ │ │ │ │ │2.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170頁﹚ │ ││ │ │ │ │ │ │ │3彰銀高雄分行函覆(│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第│ ││ │ │ │ │ │ │ │ 四四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銀高雄 │1,420,879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33、134│同 右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168頁﹚ │ │├─┼────┼───────┼─────┼───────┼───────┼───────────┼──────────┼──────┤│18│.10.18│6,299,81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1,050,095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於86.10.14依││ │ │ │ │ │ │ │ 136-137頁﹚ │序經朱安泰、││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 料卷第176頁﹚ │閱。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第一六 │ ││ │ │ │ │ │ │ │ 一頁﹚ │ ││ │ │ │ ├───────┼───────┼───────────┼──────────┼──────┤│ │ │ │ │合庫高雄 │1,471,921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0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136-137頁﹚ │ ││ │ │ │ │ │ │ ) │2.合庫高雄存提明細﹙│同 右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178 │ ││ │ │ │ │ │ │ │ 頁﹚ │ ││ │ │ │ │ │ │ │3.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六)│ ││ │ │ │ │ │ │ │ 第一二○頁﹚ │ ││ │ │ │ ├───────┼───────┼───────────┼──────────┼──────┤│ │ │ │ │萬通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609-6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136-137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180頁﹚ │ ││ │ │ │ │ │ │ │3.萬通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六)│ ││ │ │ │ │ │ │ │ 第二一五頁﹚ │ ││ │ │ │ ├───────┼───────┼───────────┼──────────┼──────┤│ │ │ │ │台銀苓雅 │1,35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08397-6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136-137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料卷第179頁﹚ │ ││ │ │ │ │ │ │ │3.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九○頁﹚ │ ││ │ │ │ │ │ │ │ │ ││ │ │ │ ├───────┼───────┼───────────┼──────────┼──────┤│ │ │ │ │一銀高雄 │977,794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暫借款申請│ ││ │ │ │ │094451 │ │ │ 單﹙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136-137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181頁﹚ │ │├─┼────┼───────┼─────┼───────┼───────┼───────────┼──────────┼──────┤│19│10.24 │7,438,414元 │同 右 │合庫高雄 │1,395,723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10.20依││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國資料卷第140至142│序經朱安泰、││ │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合庫高雄存提明細﹙│閱。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189 │ ││ │ │ │ │ │ │ │ 頁﹚ │ ││ │ │ │ │ │ │ │3.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 第一一九頁反﹚ │ ││ │ │ │ ├───────┼───────┼───────────┼──────────┼──────┤│ │ │ │ │彰銀城東 │230,038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78274-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 國資料卷第140至142│ ││ │ │ │ │ 載為彰銀高雄│ │ │ 頁﹚ │同 右 ││ │ │ │ │ 33329-9) │ │ │2.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第二四 │ ││ │ │ │ │ │ │ │ 四頁﹚ │ ││ │ │ │ ├───────┼───────┼───────────┼──────────┼──────┤│ │ │ │ │亞太高雄 │1,49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0至 │同 右 ││ │ │ │ │ │ │ │ 142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190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 │1,48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0至 │ ││ │ │ │ │ │ │ │ 142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192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一頁﹚ │ ││ │ │ │ ├───────┼───────┼───────────┼──────────┼──────┤│ │ │ │ │泛亞銀行 │1,392,653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477-7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0至 │ ││ │ │ │ │ │ │ │ 142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銀行查詢│ ││ │ │ │ │ │ │ │ 卷(四)第125頁﹚ │ ││ │ │ │ ├───────┼───────┼───────────┼──────────┼──────┤│ │ │ │ │寶島苓雅 │1,45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850188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現改為日盛國│ │ │ 國資料卷第140至 │ ││ │ │ │ │ 際商業銀行苓│ │ │ 142頁﹚ │同 右 ││ │ │ │ │ 雅簡易行分行│ │ │2.取款憑條﹙銀行查詢│ ││ │ │ │ │ ) │ │ │ 卷(四)第二三七頁﹚│ │├─┼────┼───────┼─────┼───────┼───────┼───────────┼──────────┼──────┤│20│10.27 │6,209,281元 │支出傳票:│華銀南高 │408,221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美墅國工程│000000-0 │ │ │ 資料卷第143頁﹚ │ ││ │ │ │預付工程款│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00頁﹚ │ ││ │ │ │ ├───────┼───────┼───────────┼──────────┼──────┤│ │ │ │ │亞太高雄 │824,186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 │ 資料卷第143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01頁﹚ │ ││ │ │ │ ├───────┼───────┼───────────┼──────────┼──────┤│ │ │ │ │萬通高雄 │800,000元 │聖星企業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143 │ ││ │ │ │ │ │ │ │ 頁﹚ │ ││ │ │ │ │ │ │ │2.匯款申請書﹙美墅國│ ││ │ │ │ │ │ │ │資料卷第197頁﹚ │ ││ │ │ │ ├───────┼───────┼───────────┼──────────┼──────┤│ │ │ │ │萬通高雄 │721,633元 │聖星企業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143 │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三四三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 │ │ 詢卷 (四 )第二三二│ ││ │ │ │ │ │ │ │ 頁﹚ │ ││ │ │ │ ├───────┼───────┼───────────┼──────────┼──────┤│ │ │ │ │遠東五福 │485,241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 │ 美墅國資料卷第143 │ ││ │ │ │ │ │ │ │ 頁﹚ │ ││ │ │ │ │ │ │ │2.遠東五福函覆(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四二│ ││ │ │ │ │ │ │ │ 五頁) │ ││ │ │ │ │ │ │ │ │ ││ │ │ │ ├───────┼───────┼───────────┼──────────┼──────┤│ │ │ │ │不明 │3,000,000元 │不明 │ │ ││ │ │ │ │ │ │ │ │ ││ │ │ │ │ │ │ │ │ │├─┼────┼───────┼─────┼───────┼───────┼───────────┼──────────┼──────┤│21│10.27 │6,85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75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144 │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02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 │2,7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資料卷第144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194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一│ ││ │ │ │ │ │ │ │頁﹚ │ ││ │ │ │ ├───────┼───────┼───────────┼──────────┼──────┤│ │ │ │ │萬通高雄 │3,4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144 │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198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 │ │ 詢卷 (四 )第二三四│ ││ │ │ │ │ │ │ │ 頁﹚ │ │├─┼────┼───────┼─────┼───────┼───────┼───────────┼──────────┼──────┤│22│10.30 │14,750,000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高雄 │7,75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預付美│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6.10.24依││ │ │ │墅國工程款│ │ │ │ 國資料卷第145、146│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支出傳票:│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 ││ │ │ │美墅國工程│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預付工程款│ │ │ │ 206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四 )第161 │ ││ │ │ │ │ │ │ │ 頁﹚ │ ││ │ │ │ ├───────┼───────┼───────────┼──────────┼──────┤│ │ │ │ │一銀高雄 │7,00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94451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5、146│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204頁﹚ │ ││ │ │ │ │ │ │ │3.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第二六八頁﹚ │ │├─┼────┼───────┼─────┼───────┼───────┼───────────┼──────────┼──────┤│23│11.3 │20,000,000元 │支出傳票:│荷銀高雄 │*10,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支出傳票於86││ │ │ │購美墅國一│00-00-000 │ │荷銀高雄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 │.11.6依序經 ││ │ │ │一0戶土地│ │ │ │ 147頁﹚ │朱安泰、朱安││ │ │ │房屋款 │ │ │ │2.荷銀高雄分行函覆﹙│雄簽名核閱。││ │ │ │ │ │ │ │ 銀行查詢卷 (五 )第│ ││ │ │ │ │ │ │ │ 五二0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 │4,200,000元 │分二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①1,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峰安公司 │ 國資料卷第147頁﹚ │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②3,200,000元 │ 料卷第214頁﹚ │同 右 ││ │ │ │ │ │ │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3.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行 │ 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215-216 頁﹚ │ ││ │ │ │ │ │ │ │4.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一頁﹚ │ ││ │ │ │ ├───────┼───────┼───────────┼──────────┼──────┤│ │ │ │ │華銀南高 │1,500,000元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7 │ ││ │ │ │ │ │ │ │ 頁﹚ │ ││ │ │ │ │ │ │ │2.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同 右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第一○六頁﹚ │ ││ │ │ │ │ │ │ │3.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一一一頁﹚ │ ││ │ │ │ ├───────┼───────┼───────────┼──────────┼──────┤│ │ │ │ │台銀苓雅 │1,0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8397-6 │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7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 料卷第208頁﹚ │ ││ │ │ │ │ │ │ │3.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九○頁﹚ │ ││ │ │ │ │ │ │ │ │ ││ │ │ │ ├───────┼───────┼───────────┼──────────┼──────┤│ │ │ │ │慶豐三民 │1,300,000元 │領現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7頁﹚ │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 ││ │ │ │ │ │ │ │資料卷第213頁﹚ │同 右 ││ │ │ │ │ │ │ │3.慶豐銀行三民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一五二頁﹚ │ ││ │ │ │ │ │ │ │ │ ││ │ │ │ ├───────┼───────┼───────────┼──────────┼──────┤│ │ │ │ │台企九如 │*2,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 │ │荷銀高雄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148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同 右 ││ │ │ │ │ │ │ │ 209頁﹚ │ ││ │ │ │ │ │ │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如分行函覆﹙銀行查│ ││ │ │ │ │ │ │ │ 詢卷 (四 )第一四二│ ││ │ │ │ │ │ │ │ 頁﹚ │ │├─┼────┼───────┼─────┼───────┼───────┼───────────┼──────────┼──────┤│24│11.15 │12,075,165元 │同 右 │高雄銀行 │12,075,165元 │陳劍煌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4796 │ │一銀籬子內分行 │ 美墅國資料卷第152 │ ││ │ │ │ │ │ │00000000000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221-222頁﹚ │ │├─┼────┼───────┼─────┼───────┼───────┼───────────┼──────────┼──────┤│25│11.15.│6,162,537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6,162,537元 │龍慶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高雄小港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153 │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223-224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二頁﹚ │ │├─┼────┼───────┼─────┼───────┼───────┼───────────┼──────────┼──────┤│26│ 11 15│1,757,213元 │同 右 │高雄銀行 │1,757,213元 │王金垣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4796 │ │台中商銀鹿港 │ 美墅國資料卷第154 │ ││ │ │ │ │ │ │000000000000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220頁﹚ │ │├─┼────┼───────┼─────┼───────┼───────┼───────────┼──────────┼──────┤│27│11.19.│2,715,598元 │同 右 │慶豐三民 │2,715,598元 │王金垣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台中商銀鹿港 │ 美墅國資料卷第155 │ ││ │ │ │ │ │ │000000000000 │ 頁﹚ │ ││ │ │ │ │ │ │ │2.慶豐銀行三民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一五二頁﹚ │ ││ │ │ │ │ │ │ │3.取款憑條、匯款委託│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一五四頁﹚ │ │├─┼────┼───────┼─────┼───────┼───────┼───────────┼──────────┼──────┤│28│2.2. │8,040,000元 │同 右 │一銀小港 │*4,040,000元 │分為二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939-1 │ │①4,000,000元 │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安鋒鋼鐵 │ 157-158頁﹚ │ ││ │ │ │ │ │ │ 第一銀行 │2.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 │ │ │ │ 00000000000 │ 、匯款申請書﹙銀行│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匯│ 查詢卷 (四 )第二一│ ││ │ │ │ │ │ │ 振安鋼鐵) │ 一頁﹚ │ ││ │ │ │ │ │ │②40,000元 │ │ ││ │ │ │ │ │ │ 振安鋼鐵 │ │ ││ │ │ │ │ │ │ 彰銀高雄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彰銀高雄 │*4,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157-158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 料卷第399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二頁﹚ │ ││ │ │ │ │ │ │ │4.送款簿﹙銀行查詢卷│ ││ │ │ │ │ │ │ │ (四)第一七九頁﹚ │ │├─┼────┼───────┼─────┼───────┼───────┼───────────┼──────────┼──────┤│29│2.2. │20,537,455元 │同 右 │中央信託高雄 │*20,000,000元 │振安鋼鐵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60416-2 │ │泛亞高雄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159-160 頁﹚ │ ││ │ │ │ │ │ │ │2.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四○三頁﹚ │ ││ │ │ │ ├───────┼───────┼───────────┼──────────┼──────┤│ │ │ │ │彰銀總行 │*537,455元 │振安鋼鐵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0795-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159-160 頁﹚ │ ││ │ │ │ │ │ │ │2.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二五│ ││ │ │ │ │ │ │ │ 三頁﹚ │ ││ │ │ │ │ │ │ │3.送款簿﹙銀行查詢卷│ ││ │ │ │ │ │ │ │ (四) 第二五四頁﹚ │ │└─┴────┴───────┴─────┴───────┴───────┴───────────┴──────────┴──────┘

(二)峰安公司預付購買美墅國第二批183戶房地價款資金流向表┌───┬───┬───────┬─────┬───────┬───────┬───────────┬──────────┬──────┐│編號 │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相關傳票 │備註 ││ │ │台幣﹚ │計憑證登載│ │ │銀行、帳號﹚ │☆美墅國資料卷即證據│ ││ │ │ │付款理由 │ │ │ │ 七之二 │ │├───┼───┼───────┼─────┼───────┼───────┼───────────┼──────────┼──────┤│1 │1.7.│2,000,000 元 │暫借款申請│僑銀高雄 │*2,000,000元 │安邦投資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預付土│000000-0 │ │僑銀高雄0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6經朱││ │ │ │地房屋款(│ │ │ │ 國資料卷第344、345│安泰、87.1. ││ │ │ │美墅國第二│ │ │ │ 頁﹚ │12經朱安雄簽││ │ │ │批) │ │ │ │2.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名核閱。 ││ │ │ │ │ │ │ │ ﹙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支出傳票:│ │ │ │ 380頁﹚ │ ││ │ │ │預付美墅國│ │ │ │ │ ││ │ │ │房地款第二│ │ │ │ │ ││ │ │ │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15│20,000,000元 │同 右 │台銀苓雅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8397-6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14經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46、347│朱安泰、87. ││ │ │ │ │ │ │ │ 頁﹚ │1.17經朱安雄││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簽名核閱。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381-382頁﹚ │ ││ │ │ │ │ │ │ │3.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九○頁﹚ │ │├───┼───┼───────┼─────┼───────┼───────┼───────────┼──────────┼──────┤│3 │1.16│20,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16經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48、349│朱安泰、87. ││ │ │ │ │ │ │ │ 頁﹚ │1.17經朱安雄││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簽名核閱。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383-384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 ││ │ │ │ │ │ │ │ ) 第四一八頁﹚ │ │├───┼───┼───────┼─────┼───────┼───────┼───────────┼──────────┼──────┤│4 │1.│58,00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30,000,000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0000-0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1.23經 ││ │ │ │ │ │ │、10,000,000元二筆匯往│ 國資料卷第350、 │朱安泰、87.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351頁﹚ │1.24經朱安雄││ │ │ │ │ │ │華銀高雄000000000000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簽名核閱。 ││ │ │ │ │ │ │ │ 料卷第四四○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美墅國│ ││ │ │ │ │ │ │ │ 資料卷第389 │ ││ │ │ │ │ │ │ │ 頁﹚ │ ││ │ │ │ │ │ │ │4.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一○六頁﹚ │ ││ │ │ │ ├───────┼───────┼───────────┼──────────┼──────┤│ │ │ │ │台企九如 │*10,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0、351│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385-386頁﹚ │ ││ │ │ │ │ │ │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一四二頁﹚ │ ││ │ │ │ ├───────┼───────┼───────────┼──────────┼──────┤│ │ │ │ │華銀南高 │*18,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0、352│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388、391頁﹚ │ │├───┼───┼───────┼─────┼───────┼───────┼───────────┼──────────┼──────┤│5 │2.2.│12,422,545元 │同 右 │彰銀總行 │*422,545元 │振安鋼鐵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0795-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2經朱││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3、355│安泰、87.2.3││ │ │ │ │ │ │ │ 頁﹚ │經朱安雄簽名││ │ │ │ │ │ │ │2.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核閱。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二五│ ││ │ │ │ │ │ │ │ 三頁﹚ │ ││ │ │ │ │ │ │ │3.送款簿﹙銀行查詢卷│ ││ │ │ │ │ │ │ │ (四) 第二五五頁﹚ │ ││ │ │ │ ├───────┼───────┼───────────┼──────────┼──────┤│ │ │ │ │慶豐三民 │2,000,000元 │峰安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華銀南高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3、355│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392-393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 │*5,000,000元 │安鋒鋼鐵有限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一銀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3、356│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四六○、四五九頁﹚│ ││ │ │ │ ├───────┼───────┼───────────┼──────────┼──────┤│ │ │ │ │台銀苓雅 │*1,6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8397-6 │ │一銀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3、354│ ││ │ │ │ │ │ │ │ 頁﹚ │ ││ │ │ │ │ │ │ │2.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 (四│同 右 ││ │ │ │ │ │ │ │ ) 第九○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取款憑│ ││ │ │ │ │ │ │ │ 條﹙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九七、九八頁﹚ │ ││ │ │ │ ├───────┼───────┼───────────┼──────────┼──────┤│ │ │ │ │合庫高雄 │*3,4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 │ │一銀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3、354│ ││ │ │ │ │ │ │ │ 頁﹚ │ ││ │ │ │ │ │ │ │2.合庫高雄存提明細﹙│同 右 ││ │ │ │ │ │ │ │ 資料卷第四六四頁﹚│ ││ │ │ │ │ │ │ │3.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一一九頁﹚ │ │├───┼───┼───────┼─────┼───────┼───────┼───────────┼──────────┼──────┤│6 │2.4.│40,00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20,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3依序││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7至358│經朱安泰、朱││ │ │ │ │ │ │ │ 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402、404頁﹚ │ ││ │ │ │ ├───────┼───────┼───────────┼──────────┼──────┤│ │ │ │ │華銀南高 │*6,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57至 │ ││ │ │ │ │ │ │ │ 358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403、405頁﹚ │ ││ │ │ │ ├───────┼───────┼───────────┼──────────┼──────┤│ │ │ │ │彰銀高雄 │*14,000,000元 │分為二筆匯往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振安鋼鐵公司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①5,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357至 │ ││ │ │ │ │ │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 358頁﹚ │同 右 ││ │ │ │ │ │ │②9,000,000元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料卷第401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四七六│ ││ │ │ │ │ │ │ │ 頁﹚ │ │├───┼───┼───────┼─────┼───────┼───────┼───────────┼──────────┼──────┤│7 │2.5.│9,000,000元 │支出傳票:│交銀鳳山 │9,000,000元 │聖舫企業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預付美墅國│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359 │ ││ │ │ │房地款第二│ │ │ │ 頁﹚ │ ││ │ │ │批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06、407頁﹚ │ ││ │ │ │ │ │ │ │3.交通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一三六頁﹚ │ │├───┼───┼───────┼─────┼───────┼───────┼───────────┼──────────┼──────┤│8 │2.6.│2,780,763元 │暫借款申請│彰銀高雄 │2,780,763元 │王金垣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預付房│33329-9 │ │台中區中小企銀鹿港分行│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6經朱││ │ │ │屋土地款(│ │ │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360至 │安泰、87.2.8││ │ │ │美墅國第二│ │ │ │ 361頁﹚ │經朱安雄簽名││ │ │ │批)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核閱。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支出傳票:│ │ │ │ 408頁﹚ │ ││ │ │ │預付美墅國│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房地款第二│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批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二頁﹚ │ │├───┼───┼───────┼─────┼───────┼───────┼───────────┼──────────┼──────┤│9 │2.13│16,000,000元 │暫借款申請│台銀苓雅 │*2,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單:預付土│08397-6 │ │台企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 12依││ │ │ │地房屋款(│ │ │ │ 國資料卷第364至366│序經朱安泰、││ │ │ │美墅國第二│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批)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閱。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支出傳票:│ │ │ │ 413頁﹚ │ ││ │ │ │預付美墅國│ │ │ │3.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函│ ││ │ │ │房地款第二│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批 │ │ │ │ 第九○頁﹚ │ ││ │ │ │ ├───────┼───────┼───────────┼──────────┼──────┤│ │ │ │ │慶豐三民 │5,000,000元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一銀籬子內分行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364至 │ ││ │ │ │ │ │ │ │ 366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419-420頁﹚ │ ││ │ │ │ ├───────┼───────┼───────────┼──────────┼──────┤│ │ │ │ │遠東永康 │*3,5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台企高雄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64至 │ ││ │ │ │ │ │ │ │ 366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17-418頁﹚ │ ││ │ │ │ │ │ │ │3.遠東銀行高雄五福分│ ││ │ │ │ │ │ │ │ 行函覆﹙銀行查詢卷│ ││ │ │ │ │ │ │ │(四)第一三四頁﹚ │ ││ │ │ │ ├───────┼───────┼───────────┼──────────┼──────┤│ │ │ │ │彰銀總行 │*1,000,000元 │三筆合計5,500,000元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0795-9 │ │匯至安鋒鋼鐵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台企高雄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364至 │ ││ │ │ │ │ │ │ │ 366頁﹚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彰銀城東 │*2,000,000元 │ │ 料卷第421-423 │ ││ │ │ │ │78274-6 │ │ │ 頁﹚ │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同 右 ││ │ │ │ │ 載帳號為「7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92746」) │ │ │ 查詢卷 (四 )第二四│ ││ │ │ │ │ │ │ │ 四、二五三頁、三八│ ││ │ │ │ ├───────┼───────┤ │ 六頁﹚ │ ││ │ │ │ │彰銀高雄 │*2,500,000元 │ │4.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33329-9 │ │ │ 詢卷 (四 )第二五○│ ││ │ │ │ │ │ │ │ 頁) │ ││ │ │ │ │ │ │ │ │ │├───┼───┼───────┼─────┼───────┼───────┼───────────┼──────────┼──────┤│10 │2.17│36,000,000元 │同 右 │亞太高雄 │*12,000,000元 │備償專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0000-0 │ │大安銀行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 17依││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 國資料卷第367、369│序經朱安泰、││ │ │ │ │ │ │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支出憑條、取款憑條│閱。 ││ │ │ │ │ │ │ │ 、匯款申請書﹙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425頁﹚ │ ││ │ │ │ │ │ │ │3.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第│ ││ │ │ │ │ │ │ │ 二八五、三九五頁﹚│ ││ │ │ │ │ │ │ │ │ ││ │ │ │ ├───────┼───────┼───────────┼──────────┼──────┤│ │ │ │ │慶豐三民 │*11,000,000元 │備償專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000│ │大安銀行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 國資料卷第367、369│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26-427頁﹚ │ ││ │ │ │ │ │ │ │3.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第│ ││ │ │ │ │ │ │ │ 二八五、三九五頁﹚│ ││ │ │ │ ├───────┼───────┼───────────┼──────────┼──────┤│ │ │ │ │彰銀高雄 │*6,000,000元 │備償專戶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大安銀行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 國資料卷第367、369│ ││ │ │ │ │ │ │ │ 頁﹚ │同 右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28頁﹚ │ ││ │ │ │ │ │ │ │3.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第│ ││ │ │ │ │ │ │ │ 二八五、三九五頁﹚│ ││ │ │ │ ├───────┼───────┼───────────┼──────────┼──────┤│ │ │ │ │彰銀高雄 │*7,000,000元 │分二筆匯往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33329-9 │ │①3,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367、368│ ││ │ │ │ │ │ │ 泛亞高雄000000000000│ 頁﹚ │ ││ │ │ │ │ │ │②4,000,000元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 備償專戶 │ 料卷第429頁﹚ │ ││ │ │ │ │ │ │ 大安高雄000000000000│3.匯款請書二紙﹙美墅│ ││ │ │ │ │ │ │ 轉存安鋒鋼鐵定期存款│ 國資料卷第430、431│ ││ │ │ │ │ │ │ │ 頁﹚ │ ││ │ │ │ │ │ │ │4.台新國際銀行函覆﹙│ ││ │ │ │ │ │ │ │ 銀行查詢卷 (四 )第│ ││ │ │ │ │ │ │ │ 二八五、三九五頁﹚│ │├───┼───┼───────┼─────┼───────┼───────┼───────────┼──────────┼──────┤│11 │3.2.│42,000,000元 │同 右 │一銀高雄 │*42,000,000元 │分三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94451 │ │①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2. 27依││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370、371│序經朱安泰、││ │ │ │ │ │ │ 第一商銀 │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969836 │2.取款憑條二紙﹙美墅│閱。 ││ │ │ │ │ │ │②20,000,000元 │ 國資料卷第433、434│ ││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頁﹚ │ ││ │ │ │ │ │ │ 華銀高雄 │3.存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 00000000000000 │ 料卷第435-436頁﹚ │ ││ │ │ │ │ │ │③2,000,000元 │4.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安鋒鋼鐵公司 │ 墅國資料卷第437頁 │ ││ │ │ │ │ │ │ 華銀高雄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12 │3.5.│53,000,000元 │同 右 │華銀南高 │*30,000,000元 │分二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000000-0 │ │①13,3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3.5依序││ │ │ │ │ │ │ 振安鋼鐵 │ 國資料卷第372至373│經朱安泰、朱││ │ │ │ │ │ │ 交銀高雄000000000000│ 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 交銀高雄000000000000│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②16,700,000元 │ 料卷第442頁﹚ │ ││ │ │ │ │ │ │ 安鋒鋼鐵 │3.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交銀高雄000000000000│ 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443-444 頁﹚ │ ││ │ │ │ │ │ │ │4.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一○七頁﹚ │ ││ │ │ │ │ │ │ │5.取款憑條一紙、匯款│ ││ │ │ │ │ │ │ │ 申請書二紙﹙銀行查│ ││ │ │ │ │ │ │ │ 詢卷 (四 )第一一四│ ││ │ │ │ │ │ │ │ 、一一五頁﹚ │ ││ │ │ │ ├───────┼───────┼───────────┼──────────┼──────┤│ │ │ │ │台企九如 │*14,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 國資料卷第372至374│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40-441頁﹚ │ ││ │ │ │ │ │ │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如分行﹙銀行查詢卷│ ││ │ │ │ │ │ │ │ (四)第一四三頁﹚ │ ││ │ │ │ ├───────┼───────┼───────────┼──────────┼──────┤│ │ │ │ │一銀高雄 │*9,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94451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開峰安 │ 國資料卷第372至374│ ││ │ │ │ │ │ │ 公司LC)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38頁﹚ │ ││ │ │ │ │ │ │ │3.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二六八頁﹚ │ ││ │ │ │ │ │ │ │4.匯款申請書﹙銀行查│ ││ │ │ │ │ │ │ │ 詢卷四第二七三頁﹚│ │├───┼───┼───────┼─────┼───────┼───────┼───────────┼──────────┼──────┤│13 │3.16│30,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30,000,000元 │安鋒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彰銀高雄00000000000000│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3.16 依││ │ │ │ │ │ │ │ 國資料卷第 375 至 │序經朱安泰、││ │ │ │ │ │ │ │ 376 頁﹚ │朱安雄簽名核││ │ │ │ │ │ │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閱。 ││ │ │ │ │ │ │ │ 料卷第445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二頁﹚ │ ││ │ │ │ │ │ │ │4.存款憑條﹙銀行查詢│ ││ │ │ │ │ │ │ │ 卷(四)第182頁﹚ │ │├───┼───┼───────┼─────┼───────┼───────┼───────────┼──────────┼──────┤│14 │4.3.│70,000,000元 │同 右 │彰銀高雄 │*25,000,000元 │分為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暫借款申請單││ │ │ │ │33329-9 │ │20,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於87.4.3依序││ │ │ │ │ │ │5,000,000元二筆匯至 │ 國資料卷第377至 │經朱安泰、朱││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378頁﹚ │安雄簽名核閱││ │ │ │ │ │ │遠東高雄中正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 ││ │ │ │ │ │ │00000000000000 │ 料卷第447頁﹚ │ ││ │ │ │ │ │ │ │3.匯款申請書二紙﹙美│ ││ │ │ │ │ │ │ │ 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 448-449 頁﹚ │ ││ │ │ │ │ │ │ │4.彰化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資金流向表﹙銀行│ ││ │ │ │ │ │ │ │ 查詢卷 (四 )第一六│ ││ │ │ │ │ │ │ │ 二頁﹚ │ ││ │ │ │ ├───────┼───────┼───────────┼──────────┼──────┤│ │ │ │ │華銀南高 │9,340,000元 │分為三筆匯往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 │(峰安公司暫借│峰安公司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款申請書及支│①3,340,000元 │ 國資料卷第377至 │ ││ │ │ │ │ │ 出傳票誤載金│ 台銀苓雅 │ 378頁﹚ │ ││ │ │ │ │ │ 額為9,000,0 │ 000000000000 │2.取款憑條﹙美墅國資│同 右 ││ │ │ │ │ │ 00元) │②4,000,000元 │ 料卷第452頁﹚ │ ││ │ │ │ │ │ │ 台企仁大 │3.匯款申請書三紙﹙美│ ││ │ │ │ │ │ │ 00000000000 │ 墅國資料卷第453 │ ││ │ │ │ │ │ │③2,000,000元 │ 至455頁﹚ │ ││ │ │ │ │ │ │ 亞太高雄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一銀高雄 │17,000,000元 │分為二筆匯至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94451 │ │①*16,000,000元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 振安鋼鐵公司 │ 國資料卷第377至 │ ││ │ │ │ │ │ │ 遠東高雄中正 │ 378頁﹚ │ ││ │ │ │ │ │ │ 00000000000000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②1,000,000元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同 右 ││ │ │ │ │ │ │ 峰安公司 │ 456-457頁﹚ │ ││ │ │ │ │ │ │ 一銀小港 │3.取款憑條、全行代理│ ││ │ │ │ │ │ │ 0000000000 │ 收款申請書、聯行往│ ││ │ │ │ │ │ │ │ 來支出傳票、活期存│ ││ │ │ │ │ │ │ │ 款憑條﹙美墅國資料│ ││ │ │ │ │ │ │ │ 卷第457-458頁﹚ │ ││ │ │ │ │ │ │ │4.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二六八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台企九如 │*19,0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0000000000 │ │遠東高雄中正 │ 暫借款申請單﹙美墅│ ││ │ │ │ │ │ │00000000000000 │ 國資料卷第377至378│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同 右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50-451頁﹚ │ ││ │ │ │ │ │ │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 ││ │ │ │ │ │ │ │ 如分行函覆﹙銀行查│ ││ │ │ │ │ │ │ │ 詢卷 (四 )第一四三│ ││ │ │ │ │ │ │ │ 頁﹚ │ │├───┼───┼───────┼─────┼───────┼───────┼───────────┼──────────┼──────┤│15 │4.4.│18,500,000元 │支出傳票:│華銀南高 │*8,7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預付美墅國│000000-0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379 │ ││ │ │ │房地款第二│ │ │ │ 頁﹚ │ ││ │ │ │批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60-461頁﹚ │ ││ │ │ │ │ │ │ │3.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 第一○七頁﹚ │ ││ │ │ │ ├───────┼───────┼───────────┼──────────┼──────┤│ │ │ │ │一銀高雄 │*9,800,000元 │振安鋼鐵公司 │1.峰安公司支出傳票﹙│ ││ │ │ │ │094451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美墅國資料卷第379 │ ││ │ │ │ │ │ │ │ 頁﹚ │ ││ │ │ │ │ │ │ │2.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 │ │ │ │ │ │ │ 書﹙美墅國資料卷第│ ││ │ │ │ │ │ │ │ 459頁﹚ │ ││ │ │ │ │ │ │ │3.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函│ ││ │ │ │ │ │ │ │ 覆(銀行查詢卷(四)│ ││ │ │ │ │ │ │ │第二六八頁反面 ) │ │└───┴───┴───────┴─────┴───────┴───────┴───────────┴──────────┴──────┘附表六:

┌──┬────┬───────┬─────┬──────────┐│編號│日期 │支付金額﹙新 │峰安公司會│相關資料 ││ │ │台幣﹚ │計憑證登載│ ││ │ │ │付款理由 │ │├──┼────┼───────┼─────┼──────────┤│⒈ │⒋⒙ │466,960,000元 │暫借款申請│峰安公司八十七年度 ││ │ │ │單:墊付綜│財務報告第四十六頁 ││ │ │ │力、長東借│ ││ │ │ │款 │ ││ │ │ │ │ ││ │ │ │支出傳票:│ ││ │ │ │抵押借款 │ ││ │ │ │ │ │├──┼────┼───────┼─────┼──────────┤│⒉ │⒏ │465,310,000元 │暫借款申請│暫借款申請單(證據第││ │ │ │單:墊付綜│七卷之四第十七頁) ││ │ │ │力、長東借│ ││ │ │ │款 │ ││ │ │ │ │ ││ │ │ │支出傳票:│ ││ │ │ │同右 │ ││ │ │ │ │ │├──┼────┼───────┼─────┼──────────┤│⒊ │⒏ │356,530,000元 │同右 │暫借款申請單(證據第││ │ │ │ │七卷之四第二一頁) ││ │ │ │ │ │└──┴────┴───────┴─────┴──────────┘

附表七㈠安鋒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公 司 名 稱 │逃漏年度│張數│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 票 金 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⒈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二、0六0、五00│ 一0三、0二五│├──┼────────┼────┼──┼─────┼────┼───────────┼──────────┤│ ⒉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0、000、000│ 五00、000│├──┼────────┼────┼──┼─────┼────┼───────────┼──────────┤│ ⒊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九、四九0、000│ 四七四、五00│├──┼────────┼────┼──┼─────┼────┼───────────┼──────────┤│ ⒋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六、00六、000│ 三00、三00│├──┼────────┼────┼──┼─────┼────┼───────────┼──────────┤│ ⒌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二、七四0、000│ 六三七、000│├──┼────────┼────┼──┼─────┼────┼───────────┼──────────┤│ ⒍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五、二00、00│ 二六0、000│├──┼────────┼────┼──┼─────┼────┼───────────┼──────────┤│ ⒎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七、一四0、00│ 三五七、000│├──┼────────┼────┼──┼─────┼────┼───────────┼──────────┤│ ⒏ │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七、三五0、000│ 三六七、五00│├──┼────────┼────┼──┼─────┼────┼───────────┼──────────┤│小計│丰陵企業有限公司│ │ 八 │ │ │ 五九、九八六、五00│ 二、九九九、三二五│├──┼────────┼────┼──┼─────┼────┼───────────┼──────────┤│ ⒐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六二0、000│ 八一、000│├──┼────────┼────┼──┼─────┼────┼───────────┼──────────┤│ ⒑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八00、000│ 九0、000│├──┼────────┼────┼──┼─────┼────┼───────────┼──────────┤│ ⒒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一、九八0、000│ 九九、000│├──┼────────┼────┼──┼─────┼────┼───────────┼──────────┤│ ⒓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二、三四0、000│ 一一七、000│├──┼────────┼────┼──┼─────┼────┼───────────┼──────────┤│ ⒔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二、三四0、000│ 一一七、000│├──┼────────┼────┼──┼─────┼────┼───────────┼──────────┤│ ⒕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九、八00、000│ 四九0、000│├──┼────────┼────┼──┼─────┼────┼───────────┼──────────┤│ ⒖ │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KG00000000│年月│ 八、六00、000│ 四三0、000│├──┼────────┼────┼──┼─────┼────┼───────────┼──────────┤│小計│暐晴企業有限公司│ │ 七 │ │ │ 二八、四八0、000│ 一、四二四、000│├──┼────────┼────┼──┼─────┼────┼───────────┼──────────┤│ ⒗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七、七00、000│ 八八五、000│├──┼────────┼────┼──┼─────┼────┼───────────┼──────────┤│ ⒘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N00000000│年月│ 一七、七00、000│ 八八五、000│├──┼────────┼────┼──┼─────┼────┼───────────┼──────────┤│ ⒙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七、七00、000│ 八八五、000│├──┼────────┼────┼──┼─────┼────┼───────────┼──────────┤│ ⒚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五、九00、000│ 二九五、000│├──┼────────┼────┼──┼─────┼────┼───────────┼──────────┤│小計│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 四 │ │ │ 五九、000、000│ 二、九五0、000│├──┼────────┼────┼──┼─────┼────┼───────────┼──────────┤│ ⒛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DW00000000│年8月│ 三0、000、000│ 一、五00、000│├──┼────────┼────┼──┼─────┼────┼───────────┼──────────┤│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G00000000│年9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二0、000、000│ 一、000、000│├──┼────────┼────┼──┼─────┼────┼───────────┼──────────┤│ 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0、000、000│ 五00、000│├──┼────────┼────┼──┼─────┼────┼───────────┼──────────┤│小計│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 五 │ │ │一00、000、000│ 五、00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CQ00000000│年5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CQ00000000│年5月│ 一三、二00、000│ 六六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DA00000000│年6月│ 八、000、000│ 四0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DA00000000│年6月│ 八、八00、000│ 四四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DW00000000│年8月│ 二六、四00、000│ 一、三二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G00000000│年9月│ 一七、六00、000│ 八八0、000│├──┼────────┼────┼──┼─────┼────┼───────────┼──────────┤│  │誠實業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一七、六00、000│ 八八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七、六00、000│ 八八0、000│├──┼────────┼────┼──┼─────┼────┼───────────┼──────────┤│ 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八、八00、000│ 四四0、000│├──┼────────┼────┼──┼─────┼────┼───────────┼──────────┤│小計│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 九 │ │ │一三0、000、000│ 六、五00、000│├──┼────────┼────┼──┼─────┼────┼───────────┼──────────┤│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四、八00、 000│ 七四0、000│├──┼────────┼────┼──┼─────┼────┼───────────┼──────────┤│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三、九00、000│ 六九五、000│├──┼────────┼────┼──┼─────┼────┼───────────┼──────────┤│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一四、八00、000│ 七四0、000│├──┼────────┼────┼──┼─────┼────┼───────────┼──────────┤│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一三、九00、000│ 六九五、000│├──┼────────┼────┼──┼─────┼────┼───────────┼──────────┤│  │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二九、六00、000│ 一、四八0、000│├──┼────────┼────┼──┼─────┼────┼───────────┼──────────┤│小計│謙禾企業有限公司│ │ 五 │ │ │ 八七、000、000│ 四、三五0、000│├──┼────────┼────┼──┼─────┼────┼───────────┼──────────┤│ 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七、八00、000│ 三九0、000│├──┼────────┼────┼──┼─────┼────┼───────────┼──────────┤│ 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三一、二00、000│ 一、五六0、000│├──┼────────┼────┼──┼─────┼────┼───────────┼──────────┤│小計│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 二 │ │ │ 三九、000、000 │ 一、九五0、000│├──┼────────┼────┼──┼─────┼────┼───────────┼──────────┤│ 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一三、三八0、000 │ 六六九、000│├──┼────────┼────┼──┼─────┼────┼───────────┼──────────┤│ 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二二、三00、000│ 一、一一五、000│├──┼────────┼────┼──┼─────┼────┼───────────┼──────────┤│ 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八、九二0、000│ 四四六、000│├──┼────────┼────┼──┼─────┼────┼───────────┼──────────┤│小計│聚灃有限公司 │ │ 三 │ │ │ 四四、六00、000│ 二、二三0、000│├──┼────────┼────┼──┼─────┼────┼───────────┼──────────┤│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二一、七00、000│ 一、0八五、000│├──┼────────┼────┼──┼─────┼────┼───────────┼──────────┤│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GJ00000000│年2月│ 一一、四00、000│ 五七0、000│├──┼────────┼────┼──┼─────┼────┼───────────┼──────────┤│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二一、七00、000│ 一、0八五、000│├──┼────────┼────┼──┼─────┼────┼───────────┼──────────┤│小計│上明哲有限公司 │ │ 三 │ │ │ 五四、八00、000│ 二、七四0、000│├──┼────────┼────┼──┼─────┼────┼───────────┼──────────┤│  │聯澤工程有限公 │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一八、000、000│ 九00、000│├──┼────────┼────┼──┼─────┼────┼───────────┼──────────┤│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一八、000、000│ 九00、000│├──┼────────┼────┼──┼─────┼────┼───────────┼──────────┤│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四、五00、000│ 七二五、000│├──┼────────┼────┼──┼─────┼────┼───────────┼──────────┤│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小計│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 四 │ │ │ 六二、五00、000│ 三、一二五、000│├──┼────────┼────┼──┼─────┼────┼───────────┼──────────┤│ │ │ 年度 │十四│ │ │二四六、六00、000│一二、三三0、000││ ├────────┼────┼──┼─────┼────┼───────────┼──────────┤│合計│ │ 年度 │卅六│ │ │四一八、七六六、五00│二0、九三八、三二五││ ├────────┼────┼──┼─────┼────┼───────────┼──────────┤│ │ │ │五十│ │ │六六五、三六六、五00│三三、二六八、三二五│└──┴────────┴────┴──┴─────┴────┴───────────┴──────────┘

㈡振安公司取得虛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公 司 名 稱 │逃漏年度│張數│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 票 金 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⒈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G00000000│年9月│ 八、二0一、七二0│ 四一0、0八六│├──┼────────┼────┼──┼─────┼────┼───────────┼──────────┤│ ⒉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八、0九九、八六三│ 四0四、九九三│├──┼────────┼────┼──┼─────┼────┼───────────┼──────────┤│ ⒊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一一、0五八、二九八│ 五五二、九一五│├──┼────────┼────┼──┼─────┼────┼───────────┼──────────┤│ ⒋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ES00000000│年月│ 一七、二四四、0六一│ 八六二、二0三│├──┼────────┼────┼──┼─────┼────┼───────────┼──────────┤│ ⒌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四、二00、000│ 二一0、000│├──┼────────┼────┼──┼─────┼────┼───────────┼──────────┤│ ⒍ │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JA00000000│年6月│ 一六、八00、000│ 八四0、000│├──┼────────┼────┼──┼─────┼────┼───────────┼──────────┤│小計│荃陽企業有限公司│ │ 六 │ │ │ 六五、六0三、九四二│ 三、二八0、一九七│├──┼────────┼────┼──┼─────┼────┼───────────┼──────────┤│ ⒎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八、四000、000│ 四二0、000│├──┼────────┼────┼──┼─────┼────┼───────────┼──────────┤│ ⒏ │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一九、六00、000│ 九八0、000│├──┼────────┼────┼──┼─────┼────┼───────────┼──────────┤│小計│喬益工程有限公司│ │ 二 │ │ │ 二八、000、000│ 一、四00、000│├──┼────────┼────┼──┼─────┼────┼───────────┼──────────┤│ ⒐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一二、000、000│ 六00、000│├──┼────────┼────┼──┼─────┼────┼───────────┼──────────┤│ ⒑ │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九、六00、000│ 四八0、000│├──┼────────┼────┼──┼─────┼────┼───────────┼──────────┤│小計│煜誠實業有限公司│ │ 二 │ │ │ 二一、六00、000│ 一、0八0、000│├──┼────────┼────┼──┼─────┼────┼───────────┼──────────┤│ ⒒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二七、三八八、0五一│ 一、三六九、四0三│├──┼────────┼────┼──┼─────┼────┼───────────┼──────────┤│ ⒓ │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三四、一二0、七一0│ 一、七0六、0三六│├──┼────────┼────┼──┼─────┼────┼───────────┼──────────┤│小計│王頂實業有限公司│ │ 二 │ │ │ 六一、五0八、七六一│ 三、0七五、四三九│├──┼────────┼────┼──┼─────┼────┼───────────┼──────────┤│ ⒔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五、八00、000│ 二九0、000│├──┼────────┼────┼──┼─────┼────┼───────────┼──────────┤│ ⒕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二、四00、000│ 六二0、000│├──┼────────┼────┼──┼─────┼────┼───────────┼──────────┤│ ⒖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一、三五0、000│ 五六七、五00│├──┼────────┼────┼──┼─────┼────┼───────────┼──────────┤│ ⒗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0、八五0、000│ 五四二、五00│├──┼────────┼────┼──┼─────┼────┼───────────┼──────────┤│ ⒘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八、七00、000│ 四三五、000│├──┼────────┼────┼──┼─────┼────┼───────────┼──────────┤│ ⒙ │聚灃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Y00000000│年1月│ 二0、一五0、000│ 一、00七、五00│├──┼────────┼────┼──┼─────┼────┼───────────┼──────────┤│小計│聚灃有限公司 │ │ 六 │ │ │ 六九、二五0、000│ 三、四六二、五00│├──┼────────┼────┼──┼─────┼────┼───────────┼──────────┤│ ⒚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七、八00、000│ 八九0、000│├──┼────────┼────┼──┼─────┼────┼───────────┼──────────┤│ ⒛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四、六00、000│ 七三0、000│├──┼────────┼────┼──┼─────┼────┼───────────┼──────────┤│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FN00000000│年月│ 二六、五00、000│ 一、三二五、000│├──┼────────┼────┼──┼─────┼────┼───────────┼──────────┤│  │上明哲有限公司 │ 年度 │ 一 │HQ00000000│年5月│ 一0、四00、000│ 五二0、000│├──┼────────┼────┼──┼─────┼────┼───────────┼──────────┤│小計│上明哲有限公司 │ │ 四 │ │ │ 六九、三00、000│ 三、四六五、000│├──┼────────┼────┼──┼─────┼────┼───────────┼──────────┤│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GU00000000│年3月│ 三、六00、000│ 一八0、000│├──┼────────┼────┼──┼─────┼────┼───────────┼──────────┤│  │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HE00000000│年4月│ 八、四00、000│ 四二0、000│├──┼────────┼────┼──┼─────┼────┼───────────┼──────────┤│小計│聯澤工程有限公司│ │ 二 │ │ │ 一二、000、000│ 六00、000│├──┼────────┼────┼──┼─────┼────┼───────────┼──────────┤│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二四、二00、000│ 一、二一0、000│├──┼────────┼────┼──┼─────┼────┼───────────┼──────────┤│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一一、四00、000│ 五七0、000│├──┼────────┼────┼──┼─────┼────┼───────────┼──────────┤│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C00000000│年月│ 九、八00、000│ 四九0、000│├──┼────────┼────┼──┼─────┼────┼───────────┼──────────┤│  │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年度 │ 一 │FN00000000│年月│ 一八、0五0、六00│ 九0二、五三0│├──┼────────┼────┼──┼─────┼────┼───────────┼──────────┤│小計│先巨實業有限公司│ │ 四 │ │ │ 六三、四五0、六00│ 三、一七二、五三0│├──┼────────┼────┼──┼─────┼────┼───────────┼──────────┤│ │ │ 年度 │十五│ │ │二0七、三五四、五四二│一0、三六七、七二七││ ├────────┼────┼──┼─────┼────┼───────────┼──────────┤│合計│ │ 年度 │十三│ │ │一八三、三五八、七六一│ 九、一六七、九三九││ ├────────┼────┼──┼─────┼────┼───────────┼──────────┤│ │ │ │廿八│ │ │三九0、七一三、三0三│一九、五三五、六六六│└──┴────────┴────┴──┴─────┴────┴───────────┴──────────┘附表八:

㈠、附表四所示款項中不能認定侵占者┌──────┬────┬───────┬───────┬────────────┐│在附表四中所│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屬欄位編號 │ │ │(新台幣) │銀行、帳號﹚ │├──────┼────┼───────┼───────┼────────────┤│⒉ │⒎⒏ │華銀南高 │1,000,000元 │提現 ││ │ │31-1 │ │ │└──────┴────┴───────┴───────┴────────────┘

㈡、附表五之㈠所示款項中不能認定侵占者:合計189,531,796元⑴支付聖星公司、聖舫公司、麗祐公司、龍慶鋼鐵公司者┌──────┬────┬───────┬───────┬────────────┐│在附表五之㈠│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中所屬欄位編│ │ │ │銀行、帳號﹚ ││號 │ │ │ │ │├──────┼────┼───────┼───────┼────────────┤│⒔ │⒏ │彰銀高雄 │9,429,844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 │├──────┼────┼───────┼───────┼────────────┤│⒕ │⒐ │僑銀高雄 │8,955,841元 │分為 ││ │ │000000-0 │ │7,309,209元、 ││ │ │ │ │1,646,632元二筆匯往 ││ │ │ │ │聖舫企業公司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亞太高雄* │6,265,783元 │分為 ││ │ │000000-0 │ │3,115,783元、 ││ │ │(亞太高雄現改│ │3,150,000元二筆匯往 ││ │ │ 為復華銀行高│ │聖星企業公司 ││ │ │ 雄分行)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⒖ │⒐ │世華前金 │1,072,671元 │分為 ││ │ │000000-0 │ │412,285元、 ││ │ │ │ │450,340元、 ││ │ │ │ │210,046元三筆匯至 ││ │ │ │ │麗祐企業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彰銀高雄 │3,464,885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⒗ │⒐ │泛亞銀行 │6,190,210元 │分為 ││ │ │477-7 │ │3,252,581元、 ││ │ │ │ │1,751,979元二筆匯往 ││ │ │ │ │聖舫企業公司 ││ │ │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萬通高雄 │1,050,038元 │匯聖舫企業(股)公司 ││ │ │609-6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⒙ │⒑⒙ │合庫高雄 ? │1,471,921元 │聖星企業﹙股﹚公司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 │ │ │ │ ) │├──────┼────┼───────┼───────┼────────────┤│⒚ │⒑ │合庫高雄 │1,395,723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0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 │ │ │ │ ) │├──────┼────┼───────┼───────┼────────────┤│⒛ │⒑ │萬通高雄 │800,000元 │聖星企業公司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萬通高雄 │721,633元 │聖星企業公司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⒑ │彰銀高雄 │2,7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萬通高雄 │3,400,000元 │麗祐企業(股)公司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⒑ │彰銀高雄 │7,75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 │ │33329-9 │ │一銀小港0000000000 ││ │ ├───────┼───────┼────────────┤│ │ │一銀高雄 │7,000,000元 │聖舫企業(股)公司 ││ │ │094451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⒒⒖ │彰銀高雄 │6,162,537元 │龍慶鋼鐵公司 ││ │ │33329-9 │ │高雄小港000000000000 ││ │ │ │ │ │├──────┼────┼───────┼───────┼────────────┤│ 合 計 │ │ │67,831,086元 │ │└──────┴────┴───────┴───────┴────────────┘

⑵支付個人帳戶者┌──────┬────┬───────┬───────┬────────────┐│在附表五之㈠│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中所屬欄位編│ │ │ │銀行、帳號﹚ ││號 │ │ │ │ │├──────┼────┼───────┼───────┼────────────┤│⒌ │⒎ │萬泰高雄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 │ │000000-0 │ │一銀小港 ││ │ │ │ │00000000000 │├──────┼────┼───────┼───────┼────────────┤│⒏ │⒏⒈ │泛亞銀行 │1,446,700元 │藍壽山 ││ │ │477-7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領現 ││ │ │ │ │ ) │├──────┼────┼───────┼───────┼────────────┤│⒑ │⒏⒔ │遠東五福 │1,400,000元 │藍壽山帳戶 ││ │ │00000000000000│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 │ ├───────┼───────┼────────────┤│ │ │華銀南高 │587,440元 │藍壽山帳戶 ││ │ │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⒓ │⒏ │台企九如 │550,480元 │藍壽山帳戶 ││ │ │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⒘ │⒑⒔ │彰銀總行 │1,420,879元 │林良源帳戶 ││ │ │00000000000000│ │華南西台南000000000000 │├──────┼────┼───────┼───────┼────────────┤│ │⒒⒖ │高雄銀行 │12,075,165元 │陳劍煌 ││ │ │334796 │ │一銀籬子內分行 ││ │ │ │ │00000000000 │├──────┼────┼───────┼───────┼────────────┤│ │⒒⒖ │高雄銀行 │1,757,213元 │王金垣 ││ │ │334796 │ │台中商銀鹿港 ││ │ │ │ │000000000000 │├──────┼────┼───────┼───────┼────────────┤│ │⒒⒚ │慶豐三民 │2,715,598元 │王金垣 ││ │ │00000000000000│ │台中商銀鹿港 ││ │ │ │ │000000000000 │├──────┼────┼───────┼───────┼────────────┤│ 合 計 │ │ │22,503,955元 │ │└──────┴────┴───────┴───────┴────────────┘

⑶支付峰安公司者┌──────┬────┬───────┬───────┬────────────┐│在附表五之㈠│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中所屬欄位編│ │ │ │銀行、帳號﹚ ││號 │ │ │ │ │├──────┼────┼───────┼───────┼────────────┤│⒍ │⒎ │慶豐三民 │18,000,000元 │峰安公司 ││ │ │00000000000000│ │慶豐 ││ │ │ │ │00000000000000 │├──────┼────┼───────┼───────┼────────────┤│⒒ │⒏⒖ │彰銀高雄 │12,375,000元 │付峰安公司外轄國稅 ││ │ │33329-9 │ │ ││ │ │ │ │ │├──────┼────┼───────┼───────┼────────────┤│ │⒒⒔ │彰銀高雄 │1,000,000元 │ 峰安公司 ││ │ │33329-9 │ │ 交銀鳳山000000000000 ││ │ │ │ │ │├──────┼────┼───────┼───────┼────────────┤│ 合 計 │ │ │31,375,000元 │ │└──────┴────┴───────┴───────┴────────────┘

⑷買峰安股票者┌──────┬────┬────────────────────────┬─────────┐│在附表五之㈠│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及流向 │相關資料 ││中所屬欄位編│ │ │ ││號 │ │ │ │├──────┼────┼────────────────────────┼─────────┤│ │ │①2,110,903元 │①世華前金函、大華││⒈ │⒎⒙ │ 黃火迫 → 轉帳至大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函(銀行││ │ │ 世華前金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查詢卷第五六三頁││ │ │ ﹙00000000000﹚ │ 、五六五頁) ││ │ │ │ ││ │ │②5,949,666元 │②世華苓雅函、京華││ │ │ 李金等 → 轉帳至京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客戶對帳││ │ │ 世華苓雅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單(銀行查詢卷第││ │ │ ﹙00000000000﹚ │ 五六八頁、五七五││ │ │ │ 頁) ││ │ │③3,081,783元 │③中興總行函、元富││ │ │ 尤亭 → 轉帳至元富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 證券公司交易歷史││ │ │ 中興總行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帳(銀行查詢卷第││ │ │ ﹙000000000000﹚ │ 五八三頁、五八六││ │ │ │ 頁) ││ │ │④5,978,507元 │④中興總行函、元富││ │ │ 吳明勝 → 轉帳至元富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 證券公司交易歷史││ │ │ 中興總行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帳(銀行查詢卷第││ │ │ 000000000000 │ 五八三頁、五八七││ │ │ │ 頁) ││ │ │小計17,120,859元 │ │├──────┼────┼────────────────────────┼─────────┤│ │ │3,275,224元 │世華苓雅函、元大證││⒉ │⒎⒚ │陳守 → 轉帳至元大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券公司客戶歷史交易││ │ │世華苓雅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資料(銀行查詢卷第││ │ │00000000000 │五六八頁、五七四頁││ │ │ │) │├──────┼────┼────────────────────────┼─────────┤│ │ │①3,619,749元 │①世華前金函、大華││ │ │ 黃火迫 → 轉帳至大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函(銀行││⒊ │⒎ │ 世華前金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查詢卷第五六三頁││ │ │ 00000000000 │ 、五六五頁) ││ │ │ │ ││ │ │②1,803,366元 │②世華苓雅函、京華││ │ │ 李金等 → 轉帳至京華證券(股)公司高雄分公│ 證券公司客戶對帳││ │ │ 世華苓雅 司支付買進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單(銀行查詢卷第││ │ │ 00000000000 │ 五六八頁、五七五││ │ │ │ 頁) ││ │ │③1,802,565元 │④中興總行函、元富││ │ │ 吳明勝 → 轉帳至元富證券(股)公司支付買進│ 證券公司交易歷史││ │ │ 中興總行 峰安公司股票之股款 │ 帳(銀行查詢卷第││ │ │ 000000000000 │ 五八三頁、五八七││ │ │ │ 頁) ││ │ │小計7,225,680元 │ │├──────┼────┼────────────────────────┼─────────┤│ 合 計 │ │27,621,763元 │ │└──────┴────┴────────────────────────┴─────────┘

⑸領取現金者┌──────┬────┬───────┬───────┬────────────┐│在附表五之㈠│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 ││中所屬欄位編│ │ │ │ ││號 │ │ │ │ │├──────┼────┼───────┼───────┼────────────┤│⒉ │⒎⒚ │亞太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 │ │000000-0 │ │ │├──────┼────┼───────┼───────┼────────────┤│⒊ │⒎ │華銀南高 │299,300元 │領現 ││ │ │000000-0 │ │ ││ │ ├───────┼───────┼────────────┤│ │ │萬泰高雄 │1,300,000元 │領現 ││ │ │000000-0 │ │ ││ │ ├───────┼───────┼────────────┤│ │ │台企九如 │1,400,000元 │領現 ││ │ │00000000000 │ │ ││ │ ├───────┼───────┼────────────┤│ │ │彰銀城東 │1,300,000元 │領現 ││ │ │78274-6 │ │ │├──────┼────┼───────┼───────┼────────────┤│⒋ │⒎ │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 │ │30795-9 │ │ ││ │ ├───────┼───────┼────────────┤│ │ │華銀南高 │584,920元 │領現 ││ │ │000000-0 │ │ │├──────┼────┼───────┼───────┼────────────┤│⒌ │⒎ │彰銀總行 │1,400,000元 │領現 ││ │ │30795-9 │ │ │├──────┼────┼───────┼───────┼────────────┤│⒏ │⒏⒈ │彰銀總行 │500,000元 │領現 ││ │ │30795-9 │ │ │├──────┼────┼───────┼───────┼────────────┤│⒓ │⒏ │彰銀城東 │1,400,000元 │領現 ││ │ │78274-6 │ │ │├──────┼────┼───────┼───────┼────────────┤│⒗ │⒐ │彰銀總行 │1,050,021元 │領現 ││ │ │30795-9 │ │ ││ │ ├───────┼───────┼────────────┤│ │ │中興高雄 │1,050,034元 │領現 ││ │ │7436 │ │ │├──────┼────┼───────┼───────┼────────────┤│⒘ │⒑⒔ │慶豐三民 │1,420,879元 │領現 ││ │ │00000000000000│ │ ││ │ ├───────┼───────┼────────────┤│ │ │彰銀高雄 │1,420,879元 │領現 ││ │ │33329-9 │ │ │├──────┼────┼───────┼───────┼────────────┤│⒙ │⒑⒙ │彰銀高雄 │1,050,095元 │領現 ││ │ │33329-9 │ │ ││ │ ├───────┼───────┼────────────┤│ │ │萬通高雄 │1,450,000元 │領現 ││ │ │609-6 │ │ ││ │ ├───────┼───────┼────────────┤│ │ │台銀苓雅 │1,350,000元 │領現 ││ │ │08397-6 │ │ ││ │ ├───────┼───────┼────────────┤│ │ │一銀高雄 │977,794元 │領現 ││ │ │094451 │ │ │├──────┼────┼───────┼───────┼────────────┤│⒚ │86.10.24│彰銀城東 │230,038元 │領現 ││ │ │78274-6 │ │ ││ │ ├───────┼───────┼────────────┤│ │ │亞太高雄 │1,490,000元 │領現 ││ │ │000000-0 │ │ ││ │ ├───────┼───────┼────────────┤│ │ │彰銀高雄 │1,480,000元 │領現 ││ │ │33329-9 │ │ ││ │ ├───────┼───────┼────────────┤│ │ │泛亞銀行 │1,392,653元 │領現 ││ │ │477-7 │ │ ││ │ ├───────┼───────┼────────────┤│ │ │寶島苓雅 │1,450,000元 │領現 ││ │ │850188 │ │ │├──────┼────┼───────┼───────┼────────────┤│⒛ │⒑ │華銀南高 │408,221元 │領現 ││ │ │000000-0 │ │ ││ │ ├───────┼───────┼────────────┤│ │ │亞太高雄 │824,186元 │領現 ││ │ │000000-0 │ │ ││ │ ├───────┼───────┼────────────┤│ │ │遠東五福 │485,241元 │領現 ││ │ │00000000000000│ │ │├──────┼────┼───────┼───────┼────────────┤│ │⒑ │華銀南高 │750,000元 │領現 ││ │ │000000-0 │ │ │├──────┼────┼───────┼───────┼────────────┤│ │⒒⒊ │台銀苓雅 │1,000,000元 │領現 ││ │ │08397-6 │ │ ││ │ ├───────┼───────┼────────────┤│ │ │慶豐三民 │1,300,000元 │領現 ││ │ │00000000000000│ │ │├──────┼────┼───────┼───────┼────────────┤│ 合 計 │ │ │31,614,261元 │ │└──────┴────┴───────┴───────┴────────────┘

⑹綜力、長東利息設算扣除┌──────┬────┬─────┐│在附表五之㈠│ 日 期 │ 金 額 ││中所屬欄位編│ │ ││號 │ │ │├──────┼────┼─────┤│⒗ │⒐ │885,731元 ││ │ │ │└──────┴────┴─────┘

⑺用途不明者┌──────┬────┬───────┬───────┬────────────┐│在附表五之㈠│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 ││中所屬欄位編│ │ │ │ ││號 │ │ │ │ │├──────┼────┼───────┼───────┼────────────┤│⒛ │⒑ │不明(無資料)│3,000,000元 │不明(無資料) │├──────┼────┼───────┼───────┼────────────┤│ │⒒⒊ │彰銀高雄 │3,200,000元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33329-9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 │ │ │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 │ 已停業) ││ │ ├───────┼───────┼────────────┤│ │ │華銀南高 │1,500,000元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000000-0 │ │台銀高雄000000000000 ││ │ │ │ │(加拿大皇家銀行高雄分行││ │ │ │ │ 已停業) │├──────┼────┼───────┼───────┼────────────┤│ 合 計 │ │ │7,700,000元 │ │└──────┴────┴───────┴───────┴────────────┘

㈢、附表五之㈡所示款項中不能認定侵占者:合計69,120,763元⑴支付訊華國際有限公司、聖舫公司、如欲企業有限公司者┌──────┬────┬───────┬───────┬────────────┐│在附表五之㈡│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中所屬欄位編│ │ │ │銀行、帳號﹚ ││號 │ │ │ │ │├──────┼────┼───────┼───────┼────────────┤│⒉ │⒈⒖ │台銀苓雅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 │ │08397-6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⒊ │⒈⒗ │彰銀高雄 │20,000,000元 │訊華國際有限公司 ││ │ │33329-9 │ │農銀小港00000000000 │├──────┼────┼───────┼───────┼────────────┤│⒎ │⒉⒌ │交銀鳳山 │9,000,000元 │聖舫企業公司 ││ │ │000000000000 │ │一銀小港00000000000 │├──────┼────┼───────┼───────┼────────────┤│⒐ │⒉⒔ │慶豐三民 │5,000,000元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 │ │00000000000000│ │一銀籬子內分行 ││ │ │ │ │00000000000 │├──────┼────┼───────┼───────┼────────────┤│ 合 計 │ │ │54,000,000元 │ │└──────┴────┴───────┴───────┴────────────┘

⑵支付個人帳戶者┌──────┬────┬───────┬───────┬────────────┐│在附表五之㈡│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中所屬欄位編│ │ │ │銀行、帳號﹚ ││號 │ │ │ │ │├──────┼────┼───────┼───────┼────────────┤│⒏ │⒉⒍ │彰銀高雄 │2,780,763元 │王金垣 ││ │ │33329-9 │ │台中區中小企銀鹿港分行 ││ │ │ │ │000000000000 │└──────┴────┴───────┴───────┴────────────┘

⑶支付峰安公司者┌──────┬────┬───────┬───────┬────────────┐│在附表五之㈡│日 期 │付款銀行、帳號│帳戶支出金額 │資金流向﹙受款人及受款 ││中所屬欄位編│ │ │ │銀行、帳號﹚ ││號 │ │ │ │ │├──────┼────┼───────┼───────┼────────────┤│⒌ │⒉⒉ │慶豐三民 │2,000,000元 │峰安公司 ││ │ │00000000000000│ │華銀南高00000000 │├──────┼────┼───────┼───────┼────────────┤│⒕ │⒋⒊ │華銀南高 │9,340,000元 │分為三筆匯往 ││ │ │000000-0 │ │峰安公司 ││ │ │ │ │①3,340,000元 ││ │ │ │ │ 台銀苓雅 ││ │ │ │ │ 000000000000 ││ │ │ │ │②4,000,000元 ││ │ │ │ │ 台企仁大 ││ │ │ │ │ 00000000000 ││ │ │ │ │③2,000,000元 ││ │ │ │ │ 亞太高雄 ││ │ │ │ │ 0000000000000 ││ │ ├───────┼───────┼────────────┤│ │ │一銀高雄 │1,000,000元 │1,000,000元 ││ │ │094451 │ │ 峰安公司 ││ │ │ │ │ 一銀小港 ││ │ │ │ │ 0000000000 │├──────┼────┼───────┼───────┼────────────┤│ 合 計 │ │ │12,340,000元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