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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金上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奕樑

之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政堯

號1樓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俊杰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長生

樓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被 告 許鈞濱被 告 郁麗榮

號4樓被 告 呂明聰

樓被 告 黃秀年被 告 康美紅被 告 江美麗

6樓被 告 蘇毓淳

樓被 告 賴美虹被 告 張綺樺被 告 劉月紅

號2樓被 告 涂經中被 告 黃泓諺被 告 鍾吳春嬌被 告 黃綉絢被 告 黃淑宜被 告 孫秀薇

弄3號7樓被 告 蔣馨誼

號1樓被 告 黃玉珠被 告 林正修被 告 陳景仁

巷17號被 告 姜志峰

7樓之3被 告 歐建志被 告 張寶尹被 告 陳豔珍被 告 劉懿嬅被 告 張寶珠

樓被 告 郭素雲被 告 吳麗卿被 告 賴文卿被 告 陳奕廷被 告 蕭穎霞被 告 李正達被 告 蘇明智被 告 何忠亮被 告 浦美娟被 告 浦美如上三十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意青律師被 告 張哲瑋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被 告 王益聰被 告 蔡偉誠被 告 姜紹甫被 告 楊美春被 告 陳錦美被 告 張家淳被 告 方文孜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96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489 號、第1888

3 號、第23140 號、第26862 號)、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9480號)及移送併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16

0 、98年度偵字第7596、7597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056 號、98年度偵字第9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林俊杰背信部分;陳長生、劉奕樑違反銀行法暨劉奕樑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長生、劉奕樑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陳長生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劉奕樑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林俊杰被訴背信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劉奕樑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事 實

一、陳長生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間擔任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豐公司)董事長,劉奕樑則於同年7 月中旬起任職於成豐公司擔任人資部主管,並於93年10月14日起接替陳長生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負責成豐公司業務內容之決策、執行,並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法律行為。陳長生、劉奕樑與王益洲(現由原審通緝中,另行審結)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買賣價金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其3 人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之犯意聯絡,事前預為擬妥形式上係由㈠投資人向王益洲購買附表一所示申請開發土地範圍外之土地,王益洲於屆期得買回土地之土地買賣契約。㈡投資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成立信託契約,約定投資人購得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由陽信銀行出租予成豐公司,再給付予投資人信託收益。㈢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訂立租賃契約,約定成豐公司應給付租金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將租金供為信託收益轉匯給投資人。㈣成豐公司再與王益洲成立委任開發契約,由王益洲將其所有坐落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號等64筆土地委由成豐公司協助開發、規劃、興建,依約王益洲則須給付予成豐公司開發管理費用之方式。巧立投資人係向王益洲購買土地,屆期得由王益洲以原價買回,在期限尚未屆至前,依約王益洲須給付開發管理費用予成豐公司,成豐公司則給付租金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取得租金扣除稅款、費用後,給付信託收益予投資人,投資人屆期得選擇續約或取回原支付之買賣價金等法律關係外觀上合法之名目。實際上投資人、王益洲、成豐公司之真意在於實施土地買賣價金為本金,信託收益為類似利息之報酬,於一定期限屆至得依約定方式返還本金之收受存款行為。王益洲、陳長生、劉奕樑自93年3 月1 日起,分別在台北市○○區○○路2 號成豐公司、台中市○○區○○路二段12之15巷30號11樓(起訴書誤載為台中市○區○○○路一段160 號20樓)成豐公司台中分公司、高雄市新興區○○○路55號24樓之2 成豐公司中正分公司、高雄市左營區○○○路106 號3 樓成豐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等處,利用成豐公司不知情之營業員林俊杰、許鈞濱、洪政堯、郁麗榮、呂明聰、黃秀年、康美紅、江美麗、蘇毓淳、賴美虹、張綺樺、劉月紅、涂經中、黃泓諺、鍾吳春嬌、黃綉絢、黃淑宜、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陳景仁、姜志峰、歐建志、張寶尹、陳豔珍、劉懿嬅、張寶珠、郭素雲、吳麗卿、賴文卿、陳奕廷、蕭穎霞(原名蕭雅丰)、李正達、蘇明智、何忠亮、浦美娟、浦美如、蔡偉誠、姜紹甫、張哲瑋、楊美春、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人,及會計人員蕭穎霞(原名蕭雅丰)(理由容後述),以成豐公司名義推出「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其內容為投資人至少投資新台幣(下同)18萬元,向王益洲購買如附表一所示開發範圍外土地3 坪,而移轉應有部分辦理土地登記,嗣投資人再信託予陽信銀行辦理信託之土地登記,投資期間為期3 年,每月可按週年利率7.7%至16.8% 領取信託收益,期間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與買賣價金之比例為

23.1% 至50.4% (計算式為7.7%×3 年=23.1% ;16.8×3年=50.4 %),與92年度至95年度五大行庫(即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平均為週年利率1.87 %(小數點第3 位以下四捨五入)相較,投資人可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信託收益,因可獲得之信託收益獲利頗豐,遂吸引如附表三(至編號3213止)所示之投資人紛紛將自有資金、集資或融資所取得之投資款,匯入王益洲在陽信銀行泰山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或合作金庫營業部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內;(附表三編號3214、3215、3216所示之蔡易達、沈皎、王秀春則因陽信銀行已未再接受投資人之土地信託業務,即交予成豐公司人員收執),並於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信託契約後(附表三編號3214、3215、3216所示之投資人未簽訂信託契約),取得成豐公司所簽發與投資額等額之本票,王益洲再依成豐公司人員與投資人約妥之信託收益,按月匯至陽信銀行轉匯至投資人之約定帳戶內,截至95年8 月15日止,共計有投資人1926人,委託筆數達3216筆,吸收之資金高達22億餘萬元(各投資人姓名、購買坪數可得換算之投資金額及投資日期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嗣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4年6 月間接獲投資人檢舉,於95年7 月12日進行搜索查證後,王益洲於96年10月間起無法依約給付信託收益,始悉上情。

二、王益洲自94年3 月間起即利用成豐公司營業員出售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機會,推薦投資人可按購得1 坪土地優先認購上市(櫃)公司股票1 張之比例,並搭配前開土地買賣契約之坪數,印製優先認股憑證予投資人。王益洲再於與公開發行股票之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4415,下稱勤龍公司)董事長李榮勳結識,獲知該公司有資金需求之機會,即先後於同年7 月12日開立王益聰之支票,先支付3500萬元,再於同年7 月26日給付2660萬,分2 次共支付6160萬元予李榮勳,購買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億達公司)持股,因而持有勤龍公司31% 之股票;勤龍公司董事長李榮勳、配偶李戴素月及其未成年子女李耀庭,於同年7 月25日透過鉅額交易系統,將持股13320 千股,以當日漲停價格3.81元,共計5074萬9200元,分別轉讓予王益洲所借用之名義人林俊杰及吳卓憲(其中以林俊杰之名購買2517萬1500元、以吳卓憲之名購買2503萬1700元,吳卓憲現由原審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佔該公司已發行股數6913萬7325股之19.2% ,王益洲藉此方式,取得勤龍公司逾50% 之股份。王益洲取得勤龍公司持股後,即於同年8 月23日成立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鑫公司),資本總額為100 萬元,並指派洪政堯擔任公司之董事長。勤龍公司因需營運資金及未來經營模式之考量,於94年9 月9 日經由股東會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辦理第一次勤龍公司股票私募事宜,及改選董監事,新選任林俊杰擔任董事。嗣勤龍公司於95年2 月15日經由股東會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辦理第二次勤龍公司股票私募事宜,私募總金額為2 億4000萬元,按同年2 月16日市值訂定實際私募價格為每股10元,應募之特定人為王益洲、案外人王元富、陳聰仁、陳俊宏、陳俊諺、林國賓及成鑫公司,私募股款繳納完成日為95年6 月30日,而其中成鑫公司應募金額為1 億8432萬元,應募金額應於95年3 月17日至同年6 月30日繳納完畢。詎王益洲、劉奕樑、洪政堯、許鈞濱、吳卓憲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而成鑫公司之營業項目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公司股票自行買賣業務,且對於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公司股票之私募不得為公開勸誘之行為,竟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公司股票自行買賣之證券業務,及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等犯意聯絡,自94年9 月29日起至95年6 月30日止,由劉奕樑、洪政堯對於成豐公司營業員及投資人推介成鑫公司將購買勤龍公司股份,未來成豐公司取得勤龍公司經營權轉投資經營生物科技業務,屆時即可轉換為普通股,享有勤龍公司或未來更名後上市(櫃)股票之增值利益,公開勸誘員工或投資人利用購買成鑫公司股票之名義,間接參與勤龍公司第二次股票私募事宜,藉此公開招募非特定人參與私募,致附表五所示之林采樺等913 名投資人(各投資人、認購股數及股款,其詳如附表五所示),共交付1 億8,432 萬元予成鑫公司(起訴書誤載為1 億8,430 萬元)。許鈞濱則於受領投資款後負責彙整員工、投資人認購股數及股款之建檔。

三、王益洲明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每位股東均應實際繳納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成豐公司於93年10月13日申請增資1 億9000萬元之增資款,股東並未實際繳足出資股款,乃推由有犯意聯絡之劉奕樑擔任成豐公司該次增資變更登記之董事長,王益洲則透過他人向不知情之汪麗秋借款,汪麗秋即分別於同年10月1 日、同10月4 日自其復華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安泰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共匯款1 億9000萬元,至陳長生所開立之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下稱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王益洲再於同年10月1 日及10月4 日,分別以陳長生名義匯款3800萬元、以陳志軒名義匯款1900萬元、以李俊維名義、匯款2850萬元(陳長生、陳志軒、李俊維均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黃真芳名義匯款2850萬元、以蔡瑞得名義匯款1900萬元、以許宗龍名義匯款2850萬元、以游家慶名義匯款2850萬元至成豐公司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藉以取得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劉奕樑明知陳長生等人上開增資股款,並未繳足,仍基於與王益洲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由劉奕樑以董事長身分提供委託書、成豐公司增加資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等表明已收足增資股款之文件,於同年10月4 日具名委託不知情之源恆會計師事務所張秀鳳會計師,依據成豐公司當日存摺帳戶存款餘額,制作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於同年10月11日持上開文件資料,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下稱主管機關)申請成豐公司增加資本額之公司變更登記,使該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同年10月14日將該公司申請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四、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之傳聞例外,……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08號判決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於原審審理時或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未聲明異議;渠等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復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引為證據(見本院卷二第227 、279 、324 頁),亦無何撤回或追復上開證據能力意見之表示,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渠等既均已知其情,卻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姜志峰、何忠亮均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姜志峰雖以身罹疾病無法到庭;被告何忠亮則以在大陸工作無法請假云云均未到庭。惟依被告姜志峰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其係下肢無力,無法行走而治療(見本院卷七第1 頁),惟其仍非不得由他人協助到庭,難認其有何不到庭陳述之正當理由;至被告何忠亮縱現有工作,尚非不得依請假或其他適當方式到庭陳述,且無不能到庭之事變、不可抗力等原因,是其未到庭自無正當理由。

乙、實體方面:

壹、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被訴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

一、本件共同被告王益洲選任辯護人以:成豐公司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均持續進行中,雖投資人所購買之土地係在附表二所示土地開發範圍外,惟仍在陸續第二期、第三期開發範圍內,且購買之土地與移轉的地號相同,並無詐術之事。其次被告王益洲受領投資人交付之款項,係土地買賣價金,並非存款,本件買賣契約係附買回期限之約定,且係得買回,並非一定買回;陽信銀行給付予投資人的信託收益,並非利息、紅利、股息等報酬置辯。經查: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於94年6 月間因檢舉人檢舉,

經調閱相關資料,同時依法進行通訊監察,並於95年7 月12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下列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下之物:

①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64 號12樓扣得李美麗、尹慧祥

、尹必美、尹國祥及尹必翠所有之(93)大湖地段第003589號、第003632號、第003662號、第003620號土地所有權狀。

②高雄市新興區○○○路55號24樓之2 成豐公司中正分公司處

扣得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40張、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17份、土地所有權狀3 張、會員卡11份、客戶資料1 冊、租金追蹤表11張、成交客戶資料6 份、馮子卿SG基金帳單1冊、楊雅筑客戶基金帳單1 冊、林珈儀記事簿1 冊、客戶成交資料影本4 份、日報表12張、空白土地買賣契約書3 張、計劃書12張、作業流程表2 張、座位及電話表1 張、鄧清江獲利專冊1 冊、陳瑞和獲利專冊1 冊、馮子卿獲利專冊1 冊、黃榮鍠獲利專冊1 冊、黃申景客戶資料追蹤表1 冊、土地所有權狀1 張、陽信商銀0000-000000-0 號存摺1 本、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號存摺1 本、信託契約書影本23份、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9 份、休閒圓夢契約認購單5 份、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5 份、三灣桃花源綜合土地開發專案認購單20份、土地所有權狀影本9 張、光碟片1 片、會員卡3 份、土地所有權狀5 張、免費住宿券2 張、傭金表

1 張、土地權狀明細3 張及成豐夢幻卡簽收表3 張。③在桃園縣龜山鄉○○○街6 號勤龍公司扣得筆記型電腦1 部

、員工基本資料2 頁、光碟片7 片、95年1 月13日及5 月11日勤龍公司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2 張、金融帳戶明細表影本

1 張、大陸勤龍關係企業提列表1 張、電腦主機2 台、預收私募款轉入支出明細表1 張、會計資料1 箱等物。

④在高雄市左營區○○○路106 號3 樓成豐公司高雄博愛分公

司扣得江朝成土地所有權狀及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各1 份、勤龍私募事件預定流程表1 張、勤龍上櫃私募告知書1 張、履約保證清冊1 本、公證書1 份、人員組織表1 份、契約書(尊爵卡)3 份、合約書1 份、組織表1 卷、離職人員資料

1 卷、人事資料1 卷、會員契約書41份、土地買賣契約書56份、休閒不動產圓夢契約認購單7 本、成豐公司客戶追蹤表

1 本、日(月)報表1 本、員工勞健保資料1 本、公司印章

3 枚、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公司明細表2 份、成豐公司客戶問卷調查表1 本、成豐公司簡介資料1 本、收發表單1 本、客戶資料1 份、信託契約書1 本、客戶簽收表1 本、電腦主機1 台。

⑤台中市○○區○○路二段12之15巷30號11樓成豐公司台中分

公司扣得員工人事相關資料1 袋、投資人開發相關資料2 袋、成豐公司客戶相關資料2 袋、成豐公司帳冊資料1 袋、成豐公司DM資料1 袋、成豐公司內部資料1 袋、成豐公司營利登記資料1 袋、印章7 枚、電腦主機1 台、業績資料1 袋、帳戶資料1 袋等物。

⑥台北市○○區○○路51號10樓之3 宏昇國際行銷公司扣得筆

記本1 本、筆記型電腦1 台、工作收支明細表1 本、客戶資料17本、合約書1 本、記事本12本、存摺4 本、VCD2片、電腦主機3 台、新聞剪報2 本、明細表2 本、現金帳簿1 本、公司資料2 本等物。

⑦台北市○○區○○路2 號成豐公司6 樓管理部扣得公司相關

資料電腦檔1 片、謝胡春桃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摺1 本、蔡玉盞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存摺1 本、蔡玉盞陽信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存摺1 本、謝明昆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摺

1 本、大湖授權經銷書1 張、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暨交割憑單2 張、成豐集團說明書24張、成豐集團簡介書1 本。於同號3 樓及5 樓處扣得新客戶電訪紀錄表1本、客服部流程1 本、95年度贖回(中途解約確認表)1 本、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1 本、業績報表1 本、工作日誌1 本、工作日報表1 本、理財建議書1 本、績效組織1 本、會議紀錄1 本、電話問卷表1 本、圓夢契約1 本、財務規劃表1本、內部公告文件1 本、土地登記謄本1 本、建物登記謄本

1 本、成豐集團苗栗大湖養生村規劃1 本、成豐集團苗栗大湖養生村經營管理服務內容說明1 本、土地所有權狀27張、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 本、保管合約書1 本、買賣契約書1本、草約1 本、動產(不動產)照片1 本、估價報告書1 本、勤龍生技公司卷宗1 本、CALL客秘工作1 本、匯款資料1本、支票影本8 張、員工名冊1 冊、成豐月刊1 冊、陽信銀行信託契約書1 本、苗栗大湖財務計畫1 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本、苗栗大湖土地所有權狀1 本、收支明細表

1 冊、光碟5 片、賭債單1 張、CALL客資料1 箱等物(其中編號為D73K9-WXB3K-Q44KC-660FWW-93VCT及TMGF4-B4FYM-9PDQW-PQ4FB-64PGB 之電腦主機2 台於同年7 月20日發還予成豐公司員工張書毓)。上址5 樓代書部及6 樓收發室扣得客戶基本資料表47張、公司支付會員到期支票影本175 張、現金支票簽收表16張、代書部戶籍謄本簽收表3 張、廠商付款簽收簿3 本、休閒不動產圓夢買賣契約認購單影本7 份、信託代管(履約保證)契約公證書1 份、優先認購股票證明1,

630 張等物。⑧於95年8 月2 日在台北市○○區○○路91號1 樓交通銀行保

管箱內扣得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6 紙、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36紙、094 北中字第000375號及090 頭地資土字第013912號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55紙、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 張、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信託保管不動產清冊2 張、成豐夢幻世界案1 張、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託保管不動產財產清冊1 張、王益洲信託保管不動產清冊(大湖)2 張、(苗栗縣)2 張。嗣將財產憑證影印後,原本返還予王益洲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員警李文豪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見原審I2卷第187 至190 頁、I4卷第223 至227 頁),並有原審法院搜索票10紙及搜索扣押筆錄7 紙在卷可稽,且經被告林俊杰、證人喻美馨及張書毓證陳屬實(詳A1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385 頁至第386 頁、第498 頁至第565 頁第

478 頁至第484 頁、B12 卷第166 頁至第179 頁),自堪認定。

㈡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58、167-59、167-64、167-66

、167-70、167-70、167-71、167-72、167-73、167-74、167-84、167-353 、167-354 、167-359 、167-360 、167-36

1 、167-362 、167-363 、167-364 、167-365 、167-366、167-367 、167-377 、167-378 、167-379 、167-437 、167-438 、167-439 、167-471 、167-634 、167-635 、16

7 -636、167-644 、167-645 、167-646 、167-678 、167-

679 、167-691 、167-701 、167-709 、167-735 、167-73

6 、167-737 、167-739 、167-883 、167-44共45筆土地,面積共198,069 平方公尺,原係證人陳金堯(即實際所有權人,登記名義人及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均係借用方信繁之名義)於91年2 月19日以37,758,861元之價金,出售予證人陳田。嗣因上開土地大多為山坡地,無法供作擔保品向銀行申請貸款,證人陳田於支付11,758,861元之價金後,因缺乏自有資金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遂與王益洲協議,由王益洲承接陳田買受人之權利義務;另陳田尚與陳金堯約定未給付之價金以分期方式支付,王益洲於分別支付陳田已給付之11,758,861元及2,600 萬元之款項後,於92年5 月26日取得上揭土地之所有權等事實,業據證人陳田、方信繁及陳金堯分別於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述明確(詳E1卷第22頁至第28頁),並有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及支票影本在卷可稽(參閱E1卷第29至第41頁)。至於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屬王益洲所有,而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由成豐公司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範圍內之土地(下稱開發土地),面積共計95,717平方公尺,其餘各筆土地則屬王益洲出售予投資人之買賣標的,此有苗栗縣政府95年7 月25日府建觀字第0950094131號函及附件申請、審查等函文、會議紀錄,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95年8 月4 日之大地一字第0950004812號函及附件之土地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各土地地號、面積、地目及取得時間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詳見E3卷、E4卷及原審卷王益洲之稅務所得調件明細表)。而上開王益洲出售予投資人之土地面積,因隨著土地應有部分之減少,與王益洲現有之財產資料有些許差異,惟本院係先認定王益洲於出售前之土地面積,故仍依上開證據資料考究原有之面積,並不受現有面積限制,合先敘明。

㈢王益洲原為萬里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里青公司)董事長

,該公司於92年間以上揭開發土地,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大湖溫泉主題飯店」開發案,未獲核准。萬里青公司再於93年12月10日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變更開發名稱為「大湖遊樂區」開發案,交通部觀光局因該開發案屬性已調整,乃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 條之規定,於93年12月21日將開發案移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觀光遊樂業設立、發照、檢查、輔導等監督管理事項。萬里青公司於94年間更名為成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乃由王益洲擔任董事長。嗣由成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3 月24日向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於94年5 月13日受駁回之處分。嗣成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6 月22日將原計畫之飯店區刪除重新提出申請,又因開發內容已涉及建物用途重大變更,其申請案視同新申請案件重新辦理等事實,業據被告王益洲直承無訛,並有交通部觀光局93年12月21日之觀民字第0930037324號函、苗栗縣政府94年5 月13日之府工城字第0940050713號函、94年7 月7 日之府工觀字第0940077240號函在卷可稽(詳見E3卷第1 頁、第43頁、第64頁、第84頁)㈣王益洲取得上開土地而著手執行開發計畫後,即開始進行土

地出售事宜,針對其土地出售整體配套之契約設計,開發土地係由投資人以每坪6 萬元之價金向王益洲購買,至少應購買3 坪,並以移轉土地應有部分之方式,登記為投資人所有;買賣契約成立後,王益洲再與投資人約定,將投資人購得之土地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信託契約之內容詳後述),由王益洲與成豐公司共同進行土地綜合開發、變更地目編定及建設,自簽訂買賣契約起滿3 年時,王益洲或其指定之人得依原價買回投資人購得之土地,此有土地買賣契約書、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本票、信託契約書、委託人風險預告說明書、優先認購股票證明等證附卷可稽,其詳細情形如下。

㈤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先行接洽,陽信銀行允諾在信託法規允

許之架構下,辦理信託業務,並於93年3 月15日向財政部申請辦理「不動產暨金錢混合信託商品業務」,經財政部同意在信託法第31條規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之條件下,准予備查,此有信託同意書及財政部93年6 月14日之台財融(三)字第0938011050號函在卷可稽(詳扣案證物編號18之同意書、B2卷第127 頁)。而投資人與王益洲簽訂買賣契約時,即同時前往陽信銀行(含各分行)開戶,並與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約定投資人將購得土地之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依成豐公司與投資人之既有約定,將受託土地出租予成豐公司,由成豐公司按允諾之每月信託收益額即年率7.7%至16.8% (即信託收益一覽表、信託收益明細表或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上之每月收益金額,詳見E1卷第7 頁、第63頁、第77頁及第79頁;認購租金瀏覽表、信託收益分配表,參閱原審G4卷第384 頁至第385 頁),按月匯款至陽信銀行中興分行0000000000-0「陽信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陽信銀行於扣除成豐公司5%營業稅,代投資人扣除10% 所得稅(金額超過2 萬元以上)及匯款手續費用,淨額全數轉匯入投資人上開在陽信銀行開立之帳戶內。陽信銀行依約負有將信託土地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並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依信託契約規定分配信託利益予受益人,或於承租人於延遲交付租金達2 個月時通知承租人與受益人共同協商,若承租人無法或不能交付租金時,陽信銀行即終止該租賃契約及信託契約,並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受益人,投資人須自行承擔違約後之爭訟。至於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締約之過程,則係於92年底至93年初時,先由被告劉奕樑與共同被告王益洲提出及擬定信託契約,於93年3 月起受託處理開發土地之信託業務。初期係按土地買賣價金20%辦理定期存款,土地持分100%信託予陽信銀行之方式進行,嗣後土地價金20% 信託部分於93年6 月間終止,只單就投資人所購得之全部土地持分100%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代為使用收益,但陽信銀行對於受託土地如何運用?是否決定出租予成豐公司?及具體之租金數額?均無決定之權;亦即該等事項皆由成豐公司與投資人預先約定,陽信銀行僅能按預先規畫妥當之契約內容,受投資人之託,受領土地收益後,核撥既定之信託收益予投資人。嗣至94年8 月間陽信銀行承辦信託業務之經理李慶成經警方詢問後,始察覺有異,而於94年11月止以土地開發計畫進度嚴重落後為由,停止辦理土地信託業務,總計自93年3 月起至94年12月2 日止,開發土地之委託人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1924人,委託筆數有3213筆,陽信銀行共計支付之信託收益金額為672,401,676 元等事實,業據證人李慶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詳見A1卷第388 頁至第394 頁、B1卷第42頁至第44頁、原審I4卷第196 頁至第213 頁、第360 頁),並有委託人風險預告說明書、信託契約書及不動產信託總表(詳見E1卷第87頁至第153 頁)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至附表三編號3214至3216之投資人蔡易達、沈皎、王秀春均係於陽信銀行停止辦理土地信託業務後,始因王益洲及其他成豐公司業務人員招覽而以上開除信託以外之方式投資之事實,亦經證人蔡易達、沈皎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00號卷第132 至134 頁、第336 、337 頁),並有買賣契約書、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本票、土地所有權狀附卷足憑(見同上卷第158 至160 、第389 至393 頁、第401 至405 頁),此部分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㈥陽信銀行依據上開投資人之信託契約,將各別投資人信託登

記土地之應有部分,與成豐公司訂立租賃契約,出租該土地予成豐公司開發,並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成豐公司再按信託收益明細表所載各土地應有部分之租金,於約定期日給付至「陽信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而成豐公司則於92年12月12日,由代表人陳長生與王益洲簽訂委任開發契約,由王益洲將其所有坐落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號等64筆土地委由成豐公司協助開發、規劃、興建,依約王益洲則須給付予成豐公司開發管理費用之情,復有基地租賃契約書、信託收益明細表及委任開發契約在卷可稽(詳見E1卷第75頁至第85頁,及H1卷第206 頁至第207 頁)。

㈦至於附表三所示投資人接收成豐公司人員銷售開發土地之過

程,業據證人張吉清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調查處)詢問時證稱:成豐公司職員黃秀年到我辦公室拜訪,她拿成豐公司位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土地的簡介給我看,說成豐公司打算開發該土地,投資方式是投資人出資購買土地,信託給陽信銀行,轉租給成豐公司開發為溫泉旅館,現正招募投資人集資投資購買土地,並出示投資獲利表,我看到投資獲利表上的利潤都比金融機構的利息高,再加上她說投資三年後,成豐公司會以原價買回土地,當時我覺得投資利息高,又有銀行作為保證,就在幾天後與黃秀年約好前往陽信銀行信託部辦理簽約、信託等手續。黃秀年告訴我成豐公司預計在95年7 月上櫃(市),所以給予投資人優先認購股票證明。我在購買當時雖然知道土地價格過高,但因為成豐公司會把土地買回,所以對我而言這不是買土地,而是一種投資,成豐公司只需要於信託契約到期後,把本金還給我即可。成豐公司在投資當時即告訴我會以原價買回土地,若開發土地計畫順利成功,我們就能獲得高額利潤等語(詳見E1卷第48頁至第50頁)。而證人張吉清之證詞,核與證人即投資人王俊智等人所述之情節相同(各證人姓名、證述內容投資動機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且據證人即投資人童樂曦及黃申景於原審結證證陳詳明(詳見原審I4卷第

239 頁至第251 頁)。參諸投資人所購買之土地坐落位置地處偏僻,且屬山坡地,甚難分割為單獨所有權,得以收益之用途至狹等情,足證投資人決定出資向王益洲購買土地之動機,多係基於開發利益、屆期買回、信託期間之收益或優先認股可預期之增值考量下,始決定以自有資金、或集資或融資之籌資管道購買。本案涉及之投資人依附表三所示高達1,

924 人,惟因偵辦人力及資源有限之關係,僅能取得投資人證詞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資料,業據證人李文豪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陳屬實(詳見原審I4卷第227 頁),且對此部分證據資料之採樣及代表性,復為兩造所不爭(參閱原審I5卷第

177 頁),基於司法資源撙節起見,本院茲就卷存之投資人證詞為上開事項之認定基礎,而未逐一取得全體投資人之證述,應予敘明。

㈧簡言之,從形式上而論,投資人與王益洲間土地買賣契約之

整體交易模式,係投資人基於上揭考量斥資向王益洲購買土地,訂定買賣契約;投資人將所購得之土地信託予陽信銀行訂立信託契約;由陽信銀行再出租予成豐公司,締結租賃契約;成豐公司再受王益洲委任進行開發,訂定委任開發契約,而獲取王益洲所給付之費用,另以該公司受領之費用充當支付予陽信銀行之租金,陽信銀行再將收取之租金,充為信託收益扣除各項稅費後轉匯予投資人等情,即為明灼。公訴意旨認被告王益洲將開發土地以外之土地出售予投資人,並以佯稱「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遊樂區○地○○○段期間,每年固定分紅12% 」、「客戶所投資金額,係購買公司開發土地,持有土地,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和溫泉主題飯店」、「投資人購買土地後,交予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另投資滿3 年後,成豐公司保證以原價買回土地」、「縱投資人向銀行借款投資購買土地亦可從中獲取利益」、「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係在大湖土地開發案範圍內,已通過審核或快通過審核」之詐術,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向王益洲購買土地;另一方面投資人給付之買賣價金及成豐公司所給付之信託收益,具有收受存款及給付利息之情形,應以銀行法第129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繩。王益洲之選任辯護人則持前詞置辯,茲就本案聚訟爭點依序縷析如后。

㈨投資人斥資向被告王益洲購買土地之目的,無非著眼於開發

利益、屆期買回、信託期間之收益或優先認股可預期之增值考量下決定,就此層面而論,被告王益洲、成豐公司針對與投資人間之契約履行情形則如後述:

①按經營觀光遊樂業,應備具興辦事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

籌設;觀光遊樂業得由申請人於籌設階段,備具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 條文件,一併提出觀光地區指定之申請;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遊憩用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應檢具開發計畫書圖,而涉及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 條第1 項、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第7 點第1 項、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 項及非都市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大湖遊樂區土地如欲完成遊樂區之開發利用許可,須備具興辦事業計畫書、觀光地區指定說明書、水土保持規劃書及開發計畫書。因此成豐公司於93年間曾委請岩谷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岩谷公司)從事大湖開發案規畫設計之顧問公司,原欲以觀光飯店名義向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請,嗣因審查會委員建議始改以遊樂區方式向苗栗縣政府申請,惟因成豐公司申請書暨開發計畫書圖無法於期限內依審查意見補正完成,而於94年5 月14日經苗栗縣政府駁回大湖遊樂區開發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成豐公司則於同年7 月24日與岩谷公司終止契約,於同年9 月19日重行以「大湖溫泉主題飯店」提出申請,經交通部觀光局於同年11月15日辦理審查小組現勘及審議會議,認因成豐公司辦理開發土地範圍內立國有地讓售事宜,申請補正期限自96年3 月6 日展延6 個月;另一方面大湖遊樂區水土保持規劃,業經主管機關核定,此有扣案物附件13大湖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書、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作業流程圖(B2卷第138 頁)、苗栗縣政府94年5 月13日之府工城字第0940050713號函(E3卷第43頁)成豐公司94年9 月19日之(94)成字第119 號函(E3卷第85頁)、交通部觀光局96年7 月11日之觀旅字第0960017914號函(原審I2卷第8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6年2 月1 日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204號函(H1卷第109 頁)在卷可稽,從而成豐公司確有依法於上開期間對於附表二所示土地進行遊樂區開發申請之事實,即堪認定。

②大湖遊樂區建築設計方向,係於93年間委由林尚毅建築師事

務所規劃設計,規劃設計的內容依據岩谷公司之計畫,包含五星級飯店、溫泉、別墅及溫泉水療中心,迄至96年後即未再進行建築設計,業據證人林尚毅於原審審理中結證陳明屬實(詳原審I4卷第108 頁至第110 頁),復有大湖溫泉主題飯店興辦事業計畫書存卷可參(詳扣案物附件14)。而大湖遊樂區之開發土地迄至95年8 月2 日止,除設有成豐公司臨時辦公處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大湖鄉武榮村武榮50之66號)外,餘均因開發案申請許可中而呈現原有樹林、竹林、椪柑樹果園、草苺園之原始狀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履勘紀錄表、地籍圖各1 份及現場照片24附卷可稽(詳見E1卷第284 頁至第296 頁、A1卷第1319頁、第1320頁)。

嗣「大湖溫泉主題飯店」土地開發案之申請結果如何?成豐公司於96年9 月3 日提送興辦事業計畫修正書件,遞交主管機關補正,經核認屬不完備,定期函請成豐公司補正,惟成豐公司逾期始提出申請,業經駁回確定,復有交通部觀光局98年5 月27日之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考(詳見原審I4卷第

144 頁),故本案開發土地迄今已終局的、確定的無法完成與投資人所約定之開發計畫,已甚明灼。

③陽信銀行自96年10月起因未收到成豐公司給付之租金,於斯

時尚未到期由王益洲買回土地之投資人,亦無法取得信託收益,自同年11月起陽信銀行即不再繼續與投資人訂立信託契約,業據證人李慶成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詳見原審I4卷第214 頁)。又同同被告王益洲於96年11月29日起即經原審傳拘無著,而於97年2 月15日發佈通緝,顯見其已逃匿無蹤,避不見面,值此情形自96年10月以後買回期限屆至之投資人,自無從依土地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王益洲依原價買回渠等購得之土地,亦為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肯認無訛,堪予認定。

④投資人與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得按購買之坪數,可

以1 坪優先按股票票面額認購成豐集團控制從屬之上市櫃公司股票1 張,於閉鎖期3 年後可轉換為上市(櫃)公司普通股股票1 張,迄今雖閉鎖期已屆至,尚無法按優先認購之股數轉換為上市(櫃)公司相同數量之股票,業據證人吳惠昭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詳原審I4卷第391 頁至第397 頁),並有優先認購股票證明在卷可稽(見E1卷第9 頁)。至於閉鎖期屆至後,投資人認購之股票(實際認購之股票名稱容後述),係先行減資80% ,再研擬按每股1.25之股價,將投資人投資之私募股權買回,業據證人喻美馨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無訛(詳見原審I4卷第336 頁),並有成鑫公司於97年8月16日所召集之97年度第4 次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單可參(詳見原審H8卷第19頁),益證投資人原期待能如成豐公司人員所稱優先認購之股票,於閉鎖期屆至時可獲取之增值利益,亦已落空。

⑤投資人決定購買土地及股權之獲益期待,均集中於96年10月

以後落空;而王益洲預先提供為履約擔保之不動產及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明細詳如原審H4第357 頁至第40

2 頁之公證書及信託代管《履約保證》契約),亦已於檢警採取偵查作為後,原供履約擔保坐落在台北市○○區○○段2392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2 號之內湖成豐大樓,已移轉登記予案外人陳盈助;新竹縣竹東鎮○○段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李全教(另案由檢察官偵查中),該等履約擔保之不動產經王益洲處分後,已肇致投資人對於王益洲之信賴基礎消滅殆盡,從而公訴人認被告王益洲以土地開發利益、信託收益、屆期買回及股票未來的增值利益云云為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誤信其言屬實陷於錯誤,紛紛投入自有資金,或集資,或融資購買土地及股票,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洵屬有據,而堪認定。至於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是否共犯常業詐欺罪,其理由則容後述。

㈩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於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參照。本案形式上之法律關係,固如前述,然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之真意如何?茲就投資人與王益洲間土地買賣契約、投資人與陽信銀行之信託契約、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成豐公司與王益洲間之委任開發契約,與上揭造成投資人虧損之契約實質面內容及違法性,深究如下:

①投資人與王益洲間之土地買賣契約:茲分就投資人與王益洲

間土地買賣契約之真意及契約所附屆期買回條款約定之性質分述如下:

⑴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並非在附表二所示之申請開發土地之範

圍內,雖王益洲之選任辯護人以購買之土地標的,須俟第一期申請開發土地完成後,按計畫依序進行開發,故仍屬開發範圍內云云。但查,成豐公司之土地開發申請案已確定擱置,故已無所謂後續開發之計畫,應甚明確,故投資人期待開發土地增值可實現之獲利,已然落空。另一方面,大多數投資動機並非著眼於附表一所示土地未來之開發利益,此觀諸投資人對於土地之坐落位置何在?交易之地號?等通常土地交易之重要事項均不甚明瞭,業據如附四所示之例如編號29號、30號之證人李宗鍵及王俊智等證陳明確。此外,本件買賣標的之土地絕大多數均屬林地,土地現狀供農業使用,而投資人所購買之土地亦係各該土地之應有部分,尚未分割及約定分管,各投資人所購得之坪數甚小,無法單獨使用收益,客觀上顯無經濟利用之價值,此觀諸證人黃申景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買賣契約之土地標的並非交易的重點等語至明(詳原審I4卷第250 頁至第251 頁),故投資人雖係與王益洲形式上成立土地買賣契約,購買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惟實際上並非以「土地」為標的甚明。

⑵上開契約第9 條前段雖約定:「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算滿三年

時,乙方(即王益洲)或其指定人得依原價金買回,甲方及其受益權受讓人不得有異議」,惟參諸附表四所列之投資人及上開證人張吉清、吳惠昭、童樂曦、黃申景證述投資之動機,皆係因接收成豐公司人員提供契約之內容係3 年屆期即由王益洲買回,而與契約文義係可決定選擇買回與否之「得買回」字面不同。本件買賣契約固於字面上約定係「得買回」,惟警方於94年10月15日依法對共同被告王益洲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譯文內容如下(A 為王益洲,B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詳見C8卷第49頁):「B :今週刊上有個問題,它說什麼3 年之後得買回,它說你們那個『得』字還要用呢?如不要『得』字一定買回不是更好嗎?A :那是法律問題啦!B :哦!那會變成有保本的狀況。A :對這個計畫才是我們的重點,「得」就是你可以嗎!可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一般都會嗎!重點是這樣比較好。B :但上面這樣寫,如你『得買回』的嗎?以後你有可能不買了。A :不會啦!這法律上用詞我們有研究過,這個字很重要」等語,已見該契約條款之「得買回」,僅係為規避保本責任之虛詞,其真意為「應買回」無疑。又投資人於投資3 年到期時,由營業員於到期前1 個月通知投資人確認是否續約,若無欲續約者,則出具「客戶屆期贖回申請單」及「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終止契約贖回確認表」,檢附印鑑證明2 份、戶籍謄本3 份、土地所有權狀、土地買賣契約、信託契約書、商業本票(若遺失者須簽立切結書)等資料,填寫贖回確認表轉交成豐公司客服人員,再通知會計部排定匯款日期;如果取回原投資金額者,則得再以新契約方式,由該公司收發部人員即被告蕭穎霞辦理,復有屆期贖回作業流程表、客戶屆期贖回申請單及終止契約贖回確認表在卷可稽(參閱原審H6第172 頁至第178 頁及上揭⑦扣案之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終止契約贖回確認表)。再參諸證人任鳴鉅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成豐公司曾請我看過土地買賣契約,其中有一個附買回條款,我質疑條款內文好像是應買回,有保證買回的意思,王益洲當時說是一定買回,我認為保證買回可能會有問題,我才建議改為得買回較沒有保證的意思,王益洲與法務商量後好像有改成得買回等語(詳見原審I4卷第218 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參酌上揭法律文字及判例意旨,投資人間與王益洲所訂定買賣契約所附3 年買回之約定,絕非字面文義之「得買回」,而係指「應買回」之意無訛,益彰顯附表四所示證人就此方面之證詞,洵屬有據,堪足確定。

②投資人與陽信銀行間之信託契約:

⑴按信託行為,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信託法第5 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信託,係信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達成一定之經濟上或社會上目的之行為。倘信託人僅將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而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使用、處分悉仍由信託人自行為之,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自難認其合法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41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及90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參照)。本件信託契約,係事前由被告王益洲、劉奕樑提出及擬定信託契約,陽信銀行對於受託土地如何運用?是否決定出租予成豐公司?及具體之租金數額?均無置喙之餘地。換言之,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所締結之信託契約,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之目的僅及於按投資人與成豐公司已預先決定之信託收益比例,給付信託收益予投資人;及於成豐公司無法按期履行給付租金之義務時,負有催告及終止契約之義務,針對受託移轉登記之土地,並無直接或間接進行何收益、利用之行為,甚至對於究竟如何收益,皆無決定之權,而須受被告王益洲、劉奕樑所擬定之信託契約制約,揆諸上揭說明,自核與前揭「消極信託」之意涵相近。

⑵財政部固曾於93年6 月14日以台財融(三)字第0968011050

號函,對於陽信銀行申請辦理「不動產暨金錢混合信託商品業務」准予備查(詳原審H1卷第208 頁)。但查,陽信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定之信託業務包括:金錢之信託、有價證券之信託、動產之信託、不動產之信託及地上權之信託,陽信銀行依奉准辦理之信託業務項下所承作之個案得逕行辦理,無須逐案檢具資料報送備查,陽信銀行申辦之「不動產暨金錢混合信託商品業務」雖經准予備查,惟所承作之個案合作廠商仍不得有超出上開業務範圍之違法行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6年7 月16日之銀局(三)字第09600298590 號函、及同年8 月15日之銀局(三)第0000000000

0 號函在卷可稽(詳原審I2卷第92頁、第127 頁)。準此,主管機關對於陽信銀行准予備查所辦理之信託業務,尚附加應遵守信託業法第31條「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之規定(詳上揭93年6 月14日之93台財融(三)字第0938011050號函,即原審H1卷第208 頁),從而,陽信銀行所辦理之信託業務是否合於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法規,仍須視信託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而定,尚難僅執該紙准予備查之函文,即予推論本件信託契約內涵與信託法及相關法規相符。

⑶陽信銀行雖受投資人之託,將受託登記之土地出租,惟其並

無出租予何人之決定權,僅能依投資人事先按成豐公司安排之結果,於買賣契約及信託契約簽訂後,被動的與成豐公司簽訂租賃契約。至於租金方面,亦係按成豐公司與投資人按擬妥之信託收益明細表(詳見E1卷第77頁、第81頁、第83頁、第85頁),決定陽信銀行將受託土地出租予成豐公司之租金數額;而投資人於土地買賣契約存續期間之信託收益,則均各依信託收益明細表所載之比例固定給付等情,業據證人李慶成及證人劉奕樑於原審審理時結證陳明甚詳(詳見原審I4卷第211 頁至第215 頁、第435 頁)。因此,陽信銀行有無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自不受卷附信託契約附件之「委託人風險預告說明書」第5 條所定:信託契約中受益人得享之信託利益,將隨信託財產之增減而變動,並依信託業法第31規定辦理,受託人不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率之約定所囿,應視投資人與成豐公司間如何約定而定,即為此理。投資人向王益洲購得土地信託收益比例之決定,係由信託人即投資人與成豐公司洽商決定,而非由受託人陽信銀行居於出租人之地位,與承租人成豐公司磋商訂之,此亦係本院上開認定信託契約之內容與信託法規定不符之處。

⑷至於成豐公司與投資人間如何決定購得土地期間「信託收益

」(有關其法律性質之判斷,容後理由詳述)?證人張吉清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調查處)時證稱:94年

4 月間成豐公司黃秀年拿出位在苗栗縣大湖鄉○○段的簡介給我看,並說成豐公司打算開發為溫泉旅館,現正招募投資人集資投資購買土地,並向我出示投資獲利表,我看投資獲利表上的利潤都比金融機構的利息高,而且承諾3 年後會原價買回土地,每月按期給我承諾的利潤年利率8.3%等語(詳見E1卷第48頁)。而成豐公司之投資人係以土地每坪6 萬元,最低坪數為3 坪認購,投資人得享有每月受領土地之信託收益,而信託收益,係按最低認購金額18萬元或該倍數以上之金額,依每年9.3%至13.6 %之比例計算,投資人之獲益,較同期一般銀行定存利率僅2%為高,每月固定信託收益,匯入個人指定之銀行存摺,3 年到期本金歸還,投資人享有上開保本、保利,及陽信銀行信託契約、律師見證土地買賣契約與成豐公司商業本票之保障,此有複合式不動產買賣契約簡介、土地信託專案宣導品、認購租金瀏覽表、信託收益分配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G4第29頁、第30頁、H5卷第98頁、第99頁)。就上開證據資料參互以觀,顯見成豐公司對於投資人就有關「信託收益」之約定,係採固定及最低收益之方式,核與盈虧本屬難料之風險,甚至利潤易隨營收及成本之多寡增減之通常信託契約收益,有極為顯著之差異,足證公訴人認系爭信託收益之法律性質,實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利息」之性質雷同,即屬有據。

③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之租賃契約:本件開發土地上除設有臨

時辦公室外,餘多均維持現狀或農業使用狀態,已如上述,故成豐公司對於申請開發土地及以外之土地,並未有何實際使用收益之作為,亦如上述。成豐公司並無收益之來源,此由先後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之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於本院審理時均推稱:未負責公司營業、財務、資金,不清楚該公司經常性支出之資金來源云云(見本院十卷第241 頁反面),而無法敘明該公司賴以生存之營收來源益明;且成豐公司支付之租金係源自陽信銀行泰山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或合作金庫營業部0000000000000 號王益洲活期存款帳戶,復據證人李慶成及成豐公司法務人員張書毓證陳屬實(詳原審I4卷第212 頁、第415 頁、A1卷第390 頁至第394 頁、E1卷第47頁),成豐公司顯無任何足以支付本件土地租金之收益已明。成豐公司對於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並無實際使用收益之作為,客觀上自無收益之來源,再加上「大湖遊樂區」之開發申請案,迄今已確定擱置,自難有所謂之土地開發利益可得預期;加上所謂「租金」之來源,皆源自於王益洲。佐以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對於締約之決定權與否,均無從置喙,而係附麗在投資人與王益洲間之土地買賣契約之架構中,從而,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自難認具有租賃契約之實質內涵,至為灼然。

④成豐公司與王益洲間之委任開發契約:依卷附之委任開發契

約,係由王益洲委任成豐公司開發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王益洲須給付開發管理費用(詳見原審H1卷第206 頁)。惟查成豐公司申請之「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業經主管機關駁回確定,且王益洲現已棄保逃匿,下落不明,亦如上述,足證上開委任開發契約已因此變故難期完全履行,參諸被告陳長生(即代表成豐公司與王益洲簽約之人)於原審審理中稱:我沒有簽過該份契約,也沒有這個章等語(詳見原審I5卷第357 頁),是該契約實質上是否真正,自屬可疑。

⑤本案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間之真意,係以王益洲與投資人間之

買賣契約為主軸,由王益洲取得投資人所交付之價金,並約定屆期買回之方式,而定有買回期限,就此意涵論述,實與定期約滿之存款性質近似。其次,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之信託契約,及陽信銀行與成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其權利義務關係均未具有各該契約之實質內涵,尋繹其目的,係為規避銀行法相關規定始如此為之乙節,業據證人任鳴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土地買賣契約如保證買回法律上可能會有問題,我建議如果改為得買回則沒有保證的意思,王益洲有請教我大湖開發案有無牽涉銀行法的問題等語(詳見原審I4卷第21

8 頁至第219 頁),益見明灼。再佐以投資人所接收來自成豐公司業務員均係以「利息」、「利率」、「定存」之文義呈現信託收益之交易概念,且本院核與實質,性質上與「利息」之概念雷同等證憑斷,陽信銀行僅係代王益洲給付投資人類似利息而以「信託收益」命名之報酬,因此上揭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及委任開發契約等,均不足為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有利事實之認定。

⑥按本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

7 月17日增訂之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 所明定。考其立法旨趣,係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本案投資人雖係與王益洲成立土地買賣契約,惟交易之標的及真意,並非土地,而係著眼於按投資人出資額多寡,按時間所取得類似利息之信託收益,及屆期可取回全部之出資額。就此當事人間交易之真意,王益洲取得之出資額難認係土地買賣價金,且附有於一定時間後可由投資人提取全部出資額之限制,在限制取回期間由王益洲按固定比例給付金錢之原因事實而論,核與銀行法第8 條所定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定期存款之立法解釋相契。王益洲於尚未買回前,給付與金錢原本具有對價關係之金錢報酬,而與因使用土地收益對價之租金有別,即與利息之性質近似。至於本案上揭巧立之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及委任開發契約等名目,係為規避違法吸收資金之規範,已如上述,參諸上揭銀行法禁止規範意旨,公訴人依契約之實質面認已合致於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為有理由。益足證被告王益洲之選任辯護人援引契約之形式面,抗辯本案被告等人之行為事實,與銀行法規定未合云云,難以採信。

訊據被告陳長生及被告劉奕樑均矢口否認有上揭違反銀行法

之犯行,被告陳長生辯稱:92年12月起至93年10月13日止雖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但公司一切事務都未參與,且只是擔任名義上之負責人,對於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涉及銀行法之嫌並不知情云云;被告劉奕樑則以:我一直認為王益洲及成豐公司所推出之大湖遊樂區開發案係屬合法行為,因而陸續與家人集資總計11,460,000元,於93年10月間因前任負責人陳長生請辭,王益洲請我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但所有公司的人事、財務等事項,均須簽呈請示,由王益洲批核,我只是名義上的董事長,直到96年9 月21日始發現資金流向異常,但王益洲一直強調公司運作正常,本案發生後亦已對王益洲提起告訴,我是本案的被害人云云。惟查:

①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是否為成豐公司名義上之董事長?⑴被告陳長生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公司的管理階層,

所以著重公司的管理階層等語(詳見原審I3卷第128 頁),足證其對於成豐公司內部管理事宜確有一定程度之涉獵。其次被告陳長生於00年00月00日擔任董事長期間,曾代表成豐公司與王益洲簽署前揭委任開發契約(詳原審H1卷第206 頁至第207 頁),足證其確曾有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法律行為之事實。再者,被告陳長生於00年0 月00日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時,曾對於利用信用貸款與房屋貸款融資之投資人,若有信託收益與貸款銀行撥款同一日者,須如何辦理並經董事長在認購單簽署註始生效等,與成豐公司經營管理有關之業務行為,簽署其名,公佈予成豐公司營業員依公告事項內容辦理(詳見本件證物中扣案之公司內部文件1 ,第112 頁)。

足見被告陳長生確曾代表成豐公司對外從事法律行為,與經營、管理等負責人所為之業務上行為,已非單純名義負責人可比。證人呂明聰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陳長生自93年

5 月間起在高雄一同拓展營業處業務,大約到同年年底等語(見本院三卷第231 頁);證人嚴啟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於94年3 月與被告陳長生一同去新竹大聖御花園上班,同年4 月間接管,陳長生擔任董事長,伊擔任特別助理,直至96年10月31日左右,陳長生均在竹東大聖御花園上班等語(見本院三卷第237 、238 頁);證人蕭穎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所有公司大小章都由吳麗卿保管,整個收發與送件的流程,無需親自把合約拿給陳長生,公司的財務是由吳麗卿主管等語(見本院三卷第243 、244 頁);證林碧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整個公司內部公告的流程,是由王益洲告知企劃部內容,再由企劃部交給伊,伊再發佈出去,公告是由王益洲告知企劃部,企劃部交給伊,伊再拿給董事長陳長生看與簽名,陳長生應該沒有參與討論擬定公告內容,內部公告都是王益洲主導,其生效無須陳長生允許、審核、核准等語(見本院三卷第248 至251 頁)。惟共同被告王益洲係成豐集團之總裁,除成豐公司外,尚有多個關係企業公司,各公司負責人並不相同,依其所營事業規模觀之,王益洲顯無法就該集團之事務親自經營,自須仰賴親信之人為其實際經營各公司業務。而被告陳長生自91年3 月間起至開始承銷大湖土地止,係由成豐公司業務主管、總經理而提升之董事長一節,業據證人呂明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案(見本院三卷第

233 頁),被告陳長生既能於短時間內自業務主管升至成豐公司董事長,足見其具有相當經營、管理能力,且獲得王益洲相當之信任與倚賴始可致之,衡情王益洲焉有僅指派陳長生擔任名義負責人,而未賦與經營實權?參以成豐公司自開始銷售大湖土地後,分別在中南部設立分公司,不到2 年即有如附表三所示高達3 千餘名之投資人參與投資,吸收資金至為龐大,若非被告陳長生參與實際經營,分擔該公司龐雜之業務,單以王益洲1 人之力,何能勝任?況被告陳長生於00年底確曾與王益洲一同與陽信銀行洽商信託擬定事務之事實,亦據證人李慶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七卷第76頁)。顯見被告陳長生與共同被告王益洲關係密切,就成豐公司本件之經營內容、態樣,必有相當程度之深入研究甚明。是被告陳長生對於成豐公司違法收受存款之行為,難認無所知悉。至其是否負責公司財務,有無一直在成豐公司服務,及是否一直在台北,內部公告是否須其同意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陳長生與共同被告王益洲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足為被告陳長生有利之認定。

⑵被告劉奕樑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是成豐公司董事長

,但只負責經銷部分;大湖遊樂區開發案,我參加過公開場合會議約1 、20次,非公開場合約5 至7 次會議,參與者有我、王益洲、張寶新及黃榮和,非公開場合會議討論屬於技術層面,公開場合目的係為投資人及員工瞭解開發案進度等語(詳見B6卷第67頁至第70頁,原審I4卷第430 頁至第431頁),被告劉奕樑既於92年底至93年間,接任成豐公司董事長之前即與王益洲參與土地信託事務(詳下述),又接替被告陳長生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顯與被告陳長生同獲王益洲之相當信任,且其另負責附表一所示土地之行銷業務,又偕同被告王益洲參與開發案協力廠商會議,形成成豐公司業務之決策事項,故其是否為成豐公司名義上之董事長,殊屬有疑。

⑶觀諸證人即成豐公司法務人員張書毓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

:我的直屬主管是王益洲、劉奕樑,業務方面須向他們回報等語(詳見原審I4卷第420 頁);證人李慶成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擬定信託契約的人是王益洲與劉奕樑,成豐公司與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時,王益洲及劉奕樑均在場,劉奕樑是在92年底至93年間曾前往陽信銀行洽談信託契約內容,成豐公司大湖遊樂區籌備會議,劉奕樑亦有參與等語(參閱原審I4卷第198 頁至第208 頁),核與下列證據資料即:被告孫秀薇於94年2 月22日所上簽呈,其內容為客戶羅世東於合約到期後轉為陽信信託契約,致無法使用原累計利率,擬配合公司政策回補該坪數,且回補坪數仍享有原優惠利率一案,被告劉奕樑以董事長身份於該簽呈上批示:「需繳回輔導獎金5,220 無訛」等語(見扣案公司內部文件1 卷第95頁);成豐公司副首席營業員黃美麗於93年8 月31日所上簽呈,簽請其於93年9 月2 日所招募之5 坪希能納入8 月份業績一案,被告劉奕樑以執行長身份於該簽呈上批示「為獎勵新進專員,又為颱風影響,擬同意此5P績效納入8 月計算,請配合辦理」等語(扣案公司內部文件1 卷第96頁);被告劉奕樑於93年12月21日以成豐集團董事長名義所發佈之黃榮和人事命令(詳見扣案公司內部文件1 卷第111 頁)相符,顯見被告劉奕樑對於成豐公司之業務進行具有管理之職權,且確曾參與本案部分法律關係之決定、形成至明。至證人李慶成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92年底、93年初時,成豐公司主要是由王益洲代表該公司和陽信銀行談大湖土地信託事宜,王益洲洽談多次,每次都帶不同的人過來,比較有印象的是93年

9 月,劉奕樑有參加開發會議等語;惟其亦證稱:「(你在98年6 月11日原審的時候有提到,被告劉奕樑有跟王益洲到陽信銀行去談信託的事情,與你今天所述不太相符,為何如此?)因為我印象上次來作證的時候,後來劉奕樑問我,叫我再確認,我後來在確認一下,我確實不記得一開始是否有他,我比較有印象開始的是王益洲,其他的人因為來來去去,我跟劉奕樑有接觸,我目前記得是在93年的開發會議」等語(見本院七卷第75、76頁)。足見,證人李慶成關於本案之記憶已隨時間經過而呈現衰減降低之情形,其於本院之陳述顯較其於98年6 月11日原審審理時之記憶更趨模糊,此為正常現象;而參諸證人李慶成於98年6 月11日於原審所為關於本件信託契約、土地租約之緣由、目的、內容,及參與洽商、方式、擬定契約人員,暨成豐公司、王益洲、陽信銀行與投資人間如何投資、辦理信託、支付租金、給付信託收益等陳述,其語氣均至為肯定,並無何記憶不清、遲疑或呈現外部壓力等情形,且能當庭肯定指認被告劉奕樑,並指述其與王益洲即為擬定信託契約之人等情,證人李慶成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陳述,顯係較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昕,且在未受任何干擾或壓力下而為,與其於作證後,受被告劉奕樑請託、要求等壓力下所為之陳述比較,自以其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較為可信。是證人李慶成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述,顯難執為有利被告劉奕樑之認定。

⑷警方依法對於劉奕樑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情形如下:

⒈劉奕樑於94年9 月14日20時58分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有下列對話(A 為劉奕樑,B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詳C9卷第13頁)

A :我看給那麼多優惠也沒用,這個月給12% ,下個月就不要了嗎?

B :對。

A :下個月我要先取消給新客戶12% 的優惠,要修正,新客戶要給12%至少20坪才給。

⒉於同年10月20日與0000000000號即商業周刊記者馬淑華有下

列對話:(A 為劉奕樑,B 為馬淑華,C6卷第54頁、55頁)

B :董事長你是否方便就是之前你給我看一張關於銀行主管機

關那個不動產信託有關一些文件,方便給我嗎?

A :因為我們當時申請是這樣,客戶的價金,有一部分做現金

信託,有一部分做土地信託,他答覆給陽信意思是說你做土地信託就好了,不要再弄一現金信託。

B :不要做我們的事。

A :對,我們按照他的規定去做,去執行,這樣。

B :那你們當初所謂現金和土地混合的想法。

A :那時候有部分要付租金給客戶,如果有現金信託在陽信那邊,投資者會比較放心。

B :我聽說。

A :我們那時候叫不動產及現金混合信託嗎商品,做不動產就好,混合信託,信託的部分會讓人家誤以為定存。

B :為什麼誤以為定存。

A :信託沒有辦法擔保本金最低受益的,他建議不要用金錢,用不動產信託,所以銀行跟我們講的。

B :所以金管會說你們什麼時候OK可以做這個。

A :93年6月14日給函。

B :他們主要給陽信。

A :對。上面只寫不動產及混合信託商品乙案准予備查,他口頭上建議不要用。

B :以形式上來他是給你們准予備查,只是私底下口頭講最好不要。

A :事實上也是合法,他怕行銷上有誤解。

B :是。董事長你們當初最規劃土地現金合格比例是多少?

A :那時是80%跟20%。

B :土地是80嗎?

A :對。

B :20%是買賣價金的部分。

A :畢竟我們不是信託業的專業人士,我們很少提信託業的原因,畢竟我們不是銀行的。

B :對。

A :私募不得公開跟廣告。

B :對。再慮及被告劉奕樑以成豐集團發言人身份所發聲明稿,其內容稱中華日報新聞網所登載之「成豐集團董座陳長生遭移送」一文,其內容未經證實,成豐集團未曾轉投資「慧眼投顧」,且該公司亦係陳長生個人投資事業等情(詳見扣案公司內部文件1 卷第28頁)。被告劉奕樑對於投資人利率額,確曾與王益洲磋商;並曾對外代表成豐公司與媒體記者宣導公司之商品,依此事實益徵其參與成豐公司之決策及經營。基上理由,被告劉奕樑確曾實際參與主持成豐公司之業務決定、執行,及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法律關係與發言,自屬其執行董事長職權之業務上行為,從而其辯稱:僅係成豐公司名義上之董事長云云,自非可採。雖證人邱碧珠、呂岱學、趙桂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成豐公司財務請款都要向王益洲的配偶吳麗卿簽核,信託收益及員工薪水是由吳麗卿決定發放等語,惟渠等證詞均係針對成豐公司財務方面並非被告劉奕樑所職掌之業務,核與本院上開認定係屬成豐公司業務決定、執行及對外代表權之認定無涉,故難援為有利於被告劉奕樑之認定,併此敘明。

②被告陳長生、被告劉奕樑是否知悉本案之法律關係涉及違反

銀行法之嫌?⑴被告劉奕樑部分,參諸下列通訊監察內容:

⒈劉奕樑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4年10月18日21時40

分與王益洲出現以下對話:(A 為劉奕樑,B 為王益洲,C6卷第49頁)

A :我給他灌到30億。

B :隨便你。現在20日了才500坪。

A :還有李經理質疑你們最近怎麼都是12%,不是7.7%到12%。

B :跟他什麼關係。

A :他的意思信託不能保證固定一定的受益,本來就要降到10

% 而已,12% 是有促銷才有,那是固定的客戶,不是每個人都有。

B :這一個陳益源(譯文誤載為陳億元)處理完給他調回信託部我們就OK了。

A :對。⒉於同年10月25日19時45分與王益洲有下列對話:(B 為劉奕

樑,C6卷第61頁)

B :我跟你講一件事,我有叫大眾銀行的董事長幫我們處理信託的問題。

⒊於同年10月26日8 時26分與王益洲有下列對話(A 為劉奕樑

,B 王益洲,C6卷第62頁)

A :這樣有一個狀況,寫單子的人下個月還有12% ,那三個月都出10坪的又有12% ,事實上12% 的人還很多。

B :他們一直保持出10坪。

A :對。陽信那邊壓力會比較小。陽信我跟它講說,我現在真

的6 到10% 啦,已經沒那麼高了,因為金檢局跟它講利率都固定都12% 固定的,下個月還有一波。

B :好。⒋於94年12月15日19時37分01秒,被告劉奕樑所使用之000000

0000行動電話(代號A )撥打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持用者(代號B )之通訊監察譯文(卷存資料:C10 卷第24頁):

B :我是要問你那費率的問題?

A :妳都是固定的呀,一個是12.6。

B :不是,你不是說新的有1.2.3年期的。

A :1 年期只有6 %、2 年期8 %、3 年期10%。12%是要

600 萬以上才有。

B :那800萬是12%嗎?

A :對12%。

B :我是有一個想法這樣想,例如說我目前有800 對不對,不

過有時不是會用到錢,那可不可以分成3 筆,這樣如我臨時要用到錢要贖回的話才不會整個都影響到。

A :妳是老客戶嗎?老客戶這個月只要是3 年期的36萬以上,不管妳有沒有600 萬都可以升等到12%。

B :怎麼那麼好,那我再問一下,我之前那個是" 大湖" 現在已經結案了對不對。

A :對,現在講的是"夢幻世界"。

B :因現在女兒在等我…

A :妳可以先用妳的名字,然後再用轉移" 贈移" 到妳女兒身上。

B :好.那我們明天再談好了。由上開譯文顯示,被告劉奕樑對於給付予投資人之信託收益與先前與陽信銀行磋商並非屬固定比例之內容,已甚明瞭,而成豐公司給付予投資人之信託收益(即利息)係於簽約前已確定利率,並依約按該利率固定發放,業據被告劉奕樑於原審審理中肯認無訛(詳見原審I4卷第435 頁),核與證人李慶成之證述及前列之譯文內容相合。被告劉奕樑既已明瞭信託收益係按固定利率發放,最高並非僅有10% ,卻對於陽信銀行佯以6%至10% 信託收益給付,故其辯稱不知本案事實有無違反銀行法之嫌,亦仍令人啟疑。

⑵再觀諸下列通訊監察譯文:

⒈於94年11月19日20時45分,劉奕樑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電話持用者有下列對話(A 為劉奕樑,B 為0000000000號電話持用者,詳見C6卷第77頁)

A :窮則變,變則通,他想了一個產品還不錯,一樣是土地買

賣,但是客戶一樣賺錢。譬如說,這個渡假村一樣土地過戶給你,比如說它是價值10萬元的東西,但是只要優惠給你6 萬元,你也可以來消費,就像會員卡一樣,你也可以來消費,你要是不來消費,我就退錢給你,跟我們以前一樣每個月退錢,退3 年,3 年之後,我每個月發給客戶的錢,懂我意思嗎?⒉於同年9 月23日11時7 分,劉奕樑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王益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下列對話(A 為劉奕樑,B 為王益洲,詳見C9卷第22頁)

A :現在那「童律師」(譯音)跟我們在開會嗎?人家這個很

專業,他馬上說你這個跟29條之1 一點關係都沒有,說你放心不可能構成29條之1 。

B :他說用「保險契約」的模式,是怎麼樣的模式?

A :這個我還沒問到,剛才我們針對29條之1 信託的部分,他看一看就說這完全沒有違法。

⒊於94年10月14日19時9 分,劉奕樑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者有下列對話(A為劉奕樑,B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詳見C8卷第26頁)

A :以前我那邊是完全走大門開大路的,不像我們這個有一點

灰,我們也不是非法、合法,但是會給人家‧‧‧,我們會做一些補救,從其他的雜誌做正面報導。

B :好。可見,被告劉奕樑對於以形式上之土地買賣契約,實際目的是為吸收資金之交易模式,且對於此交易模式可能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規範「收受存款」之要件,事前已預作適法性與否之評估,故其對於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之土地銷售事宜,已涉及違反銀行法之嫌,確有一定程度的認識。

⑶本院考量被告陳長生與劉奕樑既先後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

而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業務,係由董事會決議執行,董事長則具有召集董事會之權,為董事會主席,並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2 條、第203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被告陳長生、劉奕樑對於成豐公司之業務,確曾參與決策、經營等情,已如上述,則渠等對於公司實際上對於大湖遊樂區開發案土地並無任何營收,且未曾對土地有何使用收益之情,成豐公司主要業務即為代王益洲銷售如附表一所示申請開發範圍外之土地,給付予投資人之利息來源,並非基於成豐公司租賃土地之收益,而全係由王益洲給付等情,自應知之甚詳。縱渠等確係受自任總裁之王益洲所聘僱,而為王益洲之部屬,惟渠等既能獲得王益洲委以上開執行公司業務等重任,而居成豐公司高層職位,自與王益洲關係密切,並深受王益洲之信任,此與被告劉奕樑上述曾對本案法律關係之行為事實進行適法性評估等情,參互以觀,彰顯被告劉奕樑對於本案法律關係之事實,已涉及違反銀行法之嫌乙節,自屬知之甚稔,則代表成豐公司與王益洲簽定委任契約之被告陳長生何能不知?再旁徵被告劉奕樑於通訊監察過程曾表示:我壓力很大,怕做不好,本票都是寫我的名字,如果出事是我被人關,不是你,你倒可說那是公司的事等語(參見B2卷第15頁通訊監察譯文),益足供佐憑。故渠等辯稱:相信成豐公司為合法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

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應參

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客觀上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始足當之;又「公司貴賓卡、無限卡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雖不及週年利率20% ,惟…旅遊津貼應至少為本金之14% 或7%,顯較公司營運時期銀行之存款利率為高,甚至使多數人願意向銀行借貸以購買貴賓卡或無限卡,其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已足生吸引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投資之風險,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並無不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參照)。

本件投資人於投資期間可按週年利率7.7%至16.8% 領取信託收益,期間可獲得與買賣價金比例之投資報酬率換算為23.1% 至50.4% (計算式為:7.7%×3 年=23.1% ;16.8% ×3年=50.4% ),與92年度至95年度5 大行庫(即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3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平均為週年利率1.87 %(小數點第3 位以下四捨五入,詳原審I5卷第409 頁至第410 頁中央銀行公告之利率表),相較定期存款戶3 年可取得與原本之投資報酬率最高僅5.61% 相較,差距達數倍至近10倍之遙,徵諸上開說明,王益洲與投資人所約定或給付之信託收益,已達於與本金(即買賣價金)顯不相當之程度,自甚明灼。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者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 條之1 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故銀行法第125 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可資參照)。再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等。犯罪所得計算標準,例如依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可作為法院適用時之參考,此觀諸銀行法第125 條修正條文之說明至明。本件被告取得之投資款項,即為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所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之問題,故被告陳長生、劉奕樑違法吸收資金,允諾或實際給付予投資人之信託收益、業務人員之佣金、成豐公司管銷費用等自無扣除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參照)。本件共同被告王益洲吸收之資金達22億6140萬元,業如上述,顯見已逾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所定加重條件之1 億元數額。本件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與王益洲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信託收益,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是核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第3項 之規定處罰。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與共同被告王益洲,就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營業員林俊杰等人實施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公訴人認林俊杰等人應屬共犯,尚有未合(理由容後述),併此敘明。又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稱「業務」者,係指吾人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即以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及延時性,故被告陳長生、劉奕樑等雖有多次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吸收資金、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行為,仍應包括論以一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中之如附表三編號3214、3215、3216所示委託人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包括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其餘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係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等所為上開犯行終了時已在刑法於95年7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後,自應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相關規定處斷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附此敘明。

原審認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

非無見;惟上開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份,原審未及審究,尚有未洽。被告陳長生、劉奕樑此部分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及關於被告劉奕樑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審酌本案投資人數高達1,924 人,吸收之資金高達22億餘元,對於社會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均造成重大危害;並有集資與融資之投資人已因不堪沈重的利息負荷,萌輕生之念甚至自殺身亡,此有遺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其犯罪之損害至深且鉅;被告陳長生、劉奕樑仍飾詞圖卸,冀免刑責,而無悔意之具體言行,犯後態度非佳;惟渠等均屬遭他人利用,未深慮其犯行未來可能產生之危害與效果,且在共犯情節中均屬聽從指示行事,惡性較輕等一切情狀,就渠等此部分犯行,分別量處如原審所諭知之有期徒刑7 年4 月、7 年8 月。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以:被告王益洲、陳長生及劉奕樑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利用成豐公司及各地分公司之營業員,對外以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為名,向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偽稱:「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遊樂區○地○○○段期間,每年固定分紅12% 」、「客戶所投資金額,係購買公司開發土地,持有土地,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和溫泉主題飯店」、「投資人購買土地後,交予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另投資滿3 年後,成豐公司保證以原價買回土地」、「縱投資人向銀行借款投資購買土地亦可從中獲取利益」、「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係在大湖遊樂區開發範圍內,已通過審核或快通過審核」等利多,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收受投資款,致上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與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由成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土地買賣契約之標的土地雖在大湖土地開發案內之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地號(在開發案範圍內)等64筆土地,惟實際上係將如附表一所示同段167-

359 等開發範圍外地號之土地過戶予投資人,並由成豐公司簽發與投資額面額相同之本票、優先認購股票證明、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予投資人收執作為擔保,自93年3 月起至94年11月止總計銷售3 萬7690坪,共詐得22億6140元,因而認為被告陳長生、劉奕樑尚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㈡本案大湖遊樂區土地開發案迄今已終局的、確定的無法完成

與投資人所約定之開發計畫;陽信銀行自96年10月起,即未給付投資人信託收益,又被告王益洲因逃匿無蹤於97年2 月15日經原審發佈通緝,避不見面,自96年10月以後買回期限屆至之投資人,自無從依土地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王益洲依原價買回渠等購得之土地;投資人與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得按購買之坪數,可以1 坪優先按股票票面額認購成豐集團控制從屬之上市櫃公司股票1 張,於閉鎖期3 年後可轉換為上市(櫃)公司普通股股票1 張,迄今雖閉鎖期已屆至,投資人認購之股票,係先行減資80% ,再研擬按每股1.25之股價,將投資人投資之私募股權買回,投資人原期待能如成豐公司人員所稱優先認購之股票,於閉鎖期屆至時可獲取之增值利益,亦已落空;而被告王益洲預先提供為履約擔保之不動產,業於檢警採取偵查作為後處分完畢等情,業如上述。故本案就結果論,投資人確係信任被告王益洲及成豐公司能完成全部之土地開發案、屆時必將履行買回土地、給付信託收益、購買的股票可享有預期的增值、若無法履約時亦能自履約之擔保品取償,惟迄今皆已無法實現,可見投資人確係因該等詐術陷於錯誤,始斥資購買土地、股票之情甚明。

㈢但查,公訴人認被告陳長生、劉奕樑與被告王益洲對上開常

業詐欺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並未舉證證明,參諸被告劉奕樑以其本人名義,包括其母劉佳妹、胞弟劉奕昇、弟媳李俐瑩、胞姐劉金萍等,共購買341 坪,投資2,

046 萬元;被告陳長生及其家人陳佩君共購買108 坪,投資

648 萬元,此有土地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詳見原審H4卷第27

1 頁至第337 頁、H5卷第7 頁至第32頁),足證被告陳長生、劉奕樑亦因投入鉅資向被告王益洲購買土地,蒙受上開金額之損失。準此,倘被告陳長生及劉奕樑事前或事中獲悉被告王益洲是以上揭詐術欺騙投資人,豈有參與其犯行並施詐於己或家人之理,反可凸顯被告陳長生及劉奕樑並無參與詐術之辯詞,堪予採信。故此部分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陳長生、劉奕樑確有共同涉犯常業詐欺犯行,惟此部分事實,公訴意旨既認與上揭論罪科刑之違反銀行法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貳、被告林俊杰等46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①被告林俊杰、李正達係設在台中市○○區○○路二段12之15

巷30號11樓(起訴書誤繕為台中市○區○○○路一段160 號23樓成豐公司台中分公司前後任負責人,被告許鈞濱係成豐公司副總經理,被告呂明聰、何忠亮係成豐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前後任負責人,被告蘇明智係成豐公司高雄中正分公司負責人,被告洪政堯係成豐公司首席營業員,郁麗榮係首席營業員、被告王益聰係被告王益洲之胞弟、被告黃秀年、康美紅、周江美麗、蘇毓淳、賴美虹、張綺樺、劉月紅、涂經中、黃泓諺、鍾吳春嬌、黃綉絢、黃淑宜、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陳景仁、姜志峰、歐建志、張寶尹、陳豔珍、劉懿嬅、張寶珠、郭素雲、吳麗卿、賴文卿、陳奕廷、浦美娟、浦美如、蔡偉誠、姜紹甫、張哲瑋、楊美春、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人則均係成豐開發之營業員,渠等負責推銷王益洲位於苗栗縣大湖鄉○○段大湖土地開發案範圍外之土地,被告蕭穎霞(更名前為蕭雅丰)則係成豐開發之會計人員,負責彙整投資人購買土地資料及成豐開發印信用印、開立本票擔保等事宜。

②緣被告王益洲於92年間以其擔任負責人之萬里青限公司(址

設在台北市○○區○○路2 號)名義,利用向嚴俊雄等人以每坪新台幣(下同)數百元不等價格購入位於苗栗縣大湖鄉○○段土地約40餘甲,再以其中167-66、167-70、167-71、167-72、167-73、167-74、167-84、167-353 、167-354 、167-362 、167-379 、167-437 、167-438 、167-439 、167-634 、167-635 、16 7-636、167-644 、167-645 、167-

636 、167-644 、167- 645、167-646 、167-735 、167-73

6 、167-737 、167-73 8、167-739 、167-468 、167-041、167-704 、地號之林地、旱地、田地及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之000-0000地號等29筆土地,面積共9.5698公頃,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大湖溫泉主題飯店」開發案,惟遲未獲觀光局核准。嗣王益洲於93年12月10日,再以萬里青公司名義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變更開發名稱為「大湖遊樂區」開發案,交通部觀光局因該開發案屬性已調整,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 條之規定,於93年12月21日將開發案移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觀光遊樂業設立、發照、檢查、輔導等監督管理事項。因萬里青公司於94年間更名為成豐建設,負責人仍為王益洲,故王益洲於94年初改以成豐建設名義向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惟於94年5 月13日因資料不符且未補齊而遭苗栗縣政府駁回(成豐建設負責人於94年9 月間已變更為張書毓)。

詎被告王益洲、陳長生、劉奕樑等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竟自92年間起,利用在台北、板橋、台中、高雄等地設立之總公司及分公司,招募與渠等有共同違反銀行法犯意聯絡之林俊杰、吳卓憲等上開人士擔任營業員或客服部人員,對外以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為名,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出售被告王益洲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名義上係被告王益洲出售土地,實際上簽約人係成豐公司之營業員代被告王益洲與投資人簽約,之後再將相關資料送往成豐公司內湖現址,經被告陳長生、劉奕樑及蕭穎霞(更名前為蕭雅丰)等人確認無訛用印後,再由被告蕭雅丰寄回簽約之契約至分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由成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由成豐公司簽發與投資額面額相同之本票、優先認購股票證明、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予投資人收執作為擔保,又由投資人與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將購得之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信託登記予陽信銀行,陽信銀行再與成豐公司簽訂契約,將投資人信託之土地出租予成豐公司從事開發工作,期間為3 年,被告王益洲則代成豐公司公司支付陽信銀行每筆不動產信託管理費3000元,並由被告王益洲代成豐公司按月給付每坪600 元之租金予陽信銀行後,由陽信銀行將與原本顯不相當之信託收益報酬(換算成年利率為12% ,惟92至94年之存款年利率約為1%至2%,銀行不動產、信用貸款放款利率約為2%至5%,相較之下顯係不相當)轉匯至投資人所指定之帳戶,投資人則於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及信託契約後,將投資款匯入被告王益洲在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0000000000

000 號帳戶及合作金庫營業部帳戶內。是收取投資款及給付租金(信託收益)者,實際上均係被告王益洲,被告王益洲並支付被告林俊杰等營業員每坪3250元至5750元不等之佣金,成豐公司幹部並可獲得每坪600 元之紅利。王益洲等自93年3 月起至94年11月止,總計約銷售3 萬7690坪土地(約10甲),共詐得22億6140萬元(各投資人姓名、購買坪數、購買時間、過戶地號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因認被告林俊杰、李正達、許鈞濱、呂明聰、何忠亮、蘇明智、洪政堯、郁麗榮、黃秀年、康美紅、周江美麗、蘇毓淳、賴美虹、張綺樺、劉月紅、涂經中、黃泓諺、鍾吳春嬌、黃綉絢、黃淑宜、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陳景仁、姜志峰、歐建志、張寶尹、陳豔珍、劉懿嬅、張寶珠、郭素雲、吳麗卿、賴文卿、陳奕廷、蕭穎霞、浦美娟、浦美如、王益聰、蔡偉誠、姜紹甫、張哲瑋、楊美春、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人共同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渠等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5 條第1 項前段)論處(被告王益聰、蔡偉誠、姜紹甫、張哲瑋、楊美春、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人,起訴範圍不包括常業詐欺罪嫌,業據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當庭確認屬實,詳原審I5卷第179 頁)。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資料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再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訊據被告林俊杰、李正達、許鈞濱、呂明聰、蘇明智、洪政堯、郁麗榮、黃秀年、康美紅、蘇毓淳、賴美虹、張綺樺、劉月紅、涂經中、黃泓諺、鍾吳春嬌、黃綉絢、黃淑宜、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陳景仁、姜志峰、歐建志、張寶尹、陳豔珍、劉懿嬅、張寶珠、郭素雲、吳麗卿、賴文卿、陳奕廷、蕭穎霞、浦美娟、浦美如、王益聰、蔡偉誠、姜紹甫、張哲瑋、楊美春、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人,均堅決否認有與被告王益洲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均辯稱:僅係擔任成豐公司之營業員或行政人員,並不知本案之土地買賣是違法行為,營業員藉由土地仲介賺取佣金並非犯罪所得,由於進入成豐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均有依約履行,且制度健全,即認為公司所經營之業務係合法行為,並不知成豐公司居間仲介投資人與被告王益洲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有涉及違反銀行法之嫌等語。

四、經查:①被告王益洲利用成豐公司人員,設計本案交易模式之構想,

可由成豐公司於92年11月13日之SWOT分析內容:「目前市場定存利率持續走低,有利公司吸引定存族及退休人員;銀行放款業務競爭激烈,利率及額度商議空間大,運用低利房貸轉投資租賃契約顧客有增多趨勢;動產信託法三讀通過後,龐大商機湧現,公司具備實務操作團隊,只待信託執照申請核發,商品多樣化後,即可規劃網路交易系統,讓交易額呈倍數增長。不動產信託商品,可吸引更多高收入族群投資;臺灣的生機、休閒綠色產業絕對是發展正確方向,數據顯示國人越來越重視國內旅遊度假。將來兩岸三通後,國內休閒產業可望點燃空前商機」、「集團財力雄厚,皆以現金方式購地、規劃、開發,公司招攬優秀講師,規劃一系列教育訓練。吸引顧客主要因素,沒有波浪式風險,穩定獲利;有籌辦展會、招聘會、說明會、研討會、考察團等相關經驗;公司公關能力強,政商檢調關係良好」等語(詳見扣案之公司內部文件1 卷第118 頁),即可窺其意欲利用當前定存利率低微之商機,設計不動產信託商品吸引高收入者投資,並將不動產用以經營觀光休閒產業,透過完整的教育訓練及發表會,建立起員工及投資人對商品之認識及信心。

②被告王益洲因本案交易模式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銀行法之

嫌,且不符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精神,但因被告王益洲欲使其商品合法化,曾於92年至93年間請託時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之立法委員郭正亮,邀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員,與成豐公司法務人員張書毓、任鳴鉅律師會商其適法性,但因雙方意見溝通完畢後,僅由主管機關人員將被告王益洲之意見帶回去研究等情,業據證人郭正亮到庭證陳明確(詳見原審I4卷第191 頁),核與證人任鳴鉅及張書毓於原審之證述相符(詳見原審I4卷第216 頁至第222 頁、第412 頁),故本案交易模式確曾經過詳密的計畫,並透過立法委員、專業人士、主管機關協助進行適法性評估之事實,堪予認定。

③經過市場調查及適法性評估後,成豐公司對於營業人員進行

以下之教育訓練課程:成豐公司於94年3 月1 日至3 月2 日所開設之新進員工訓練課程表,課程內容有「公司簡介及願景」、「產品簡介」、「大湖開發介紹」、「土地買賣及信託契約」(詳見扣案之公司內部文件3 卷第52頁);成豐公司於94年5 月3 日至5 月5 日所開設之新人基礎訓練課程,課程內容有「公司簡介與產業前景」、「大湖開發案」、「產品簡介-四角關係圖、利益與優勢」、「接近準客戶-如何邀約、邀約的步驟、異議處理」(參閱扣案內部文件3 卷第47頁);成豐公司於94年5 月10日至5 月11日所開設之S.

F.Camp課程,課程內容有「公司介紹」、「產品簡介」、「公司及產品解惑」、「學員手冊收集及Q&A 發放」;(詳見扣案之公司內部文件4 卷第94頁至95頁);成豐公司於94年10月12至10月13日所開設之新進員工訓練課程表,課程內容有「公司簡介」、「大湖開發介紹」、「觀光產業認識及前景發展」、「產品簡介」、「Q&A 時間」(參見扣案之內部文件3 卷第57頁);成豐公司於94年2 月11至2 月12日所開設之新進員工訓練課程表,課程內容有「公司簡介」、「產品簡介紹」、「大湖開發介紹」、「經驗分享」、「Q&A 時間」(詳參G4卷第24頁)。其次,成豐公司預擬營業員或投資人在決定投資前之疑義,預擬回覆如下(詳見原審G4卷第58頁、第59頁、第68頁、H5卷第101 頁至第105 頁):

Q、公司倒了!我們怎麼辦?

A、你的顧慮是對的,但是您可能忽略一點,一家公司要倒,總要有倒的理由,對不對?您可以仔細評估我們的公司:

⑴、我們所經營的產業是一個趨勢性產業,也是政府獎勵投資

的未來八大產業之一,所以它必然有很大的發展,對不對?因為休閒、溫泉及銀髮族事業,是結合台灣土地資源的開發,未來一定能形成產業的主流,創造很大的經濟價值。

⑵、我們公司成立以來,一直秉持誠信、致富、永續的經營理

念,創造客戶、員工、公司三贏的目的。複合式開發租賃權證提供您那麼多的保障和穩定收租,就是最好的證明。

況且,集團旗下網博科技已經在今年二月一日於美國那斯達克上市,這些關係企業的目標達成,都是最好的證明,並在我們總裁王益洲先生的強勢領導下,不斷的茁壯成長,穩定了公司永續發展的基石。

⑶、公司未來股票上市,倍數的獲利,開發案完成,地上經營

獲利,溫泉特區及休閒園區長期經營利益。複合式開發租賃權證累積的人力資源及忠實的客戶群,穩定的獲利以達到口碑式的傳遞,達到行銷的目的。

Q、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事,為什麼我沒聽過你們公司呢?

A、您說的沒錯,但是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在您的專業領域中,我相信您對於市場的脈動,有著相當大的震撼,而成為爭相模仿的對象。也因為這樣,所以我才會在休閒理財方面,提供您這樣的資訊,不過您如果有注意到電視華爾街財經台,以及時報週刊第1227期,所作的財經專訪,那您應該不會對我們的集團陌生才對,因為兩個大眾媒體,為了讓社會大眾更了解,目前這樣的方案,對於我們集團做了非常詳盡的介紹。

Q、為什麼公司資本額只有一千萬元?

A、公司依據公司法成立,資本額也是按照規定設定的,雖然開發案的經費動則上億元,公司也可將資本額登記為5 億元或10億元,但依據法規,公司資本額達2 億元,必須公開發行股權,任何一間在成長中的公司,即被依法強迫公開發行股權,相信都是不明智的。

Q、為什麼錢要匯到王益洲總裁戶頭,而不是公司?

A、因為土地持有人是王益洲,而非成豐開發,因此購買土地金錢匯入持有人戶頭下,才能名正言順,過戶持分土地給客戶,就好像房屋仲介租賃買賣,租金或購屋款項,是付給原有地主,而非仲介公司。

Q、商業本票有什麼效用?

A:

⑴、本票有區分為「公司」與「個人」名義開出之本票兩種,

我們給客戶做擔保的商業本票,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的商業本票,有成豐開發的大、小章和公司地址,給客戶作為公司履行契約的擔保,具有刑法的效力,是最有效的擔保。

⑵、成豐在台灣六年,最重要的理念,便是「誠信」,更何況長久經營的商譽,若因小失大豈不本末倒置。

⑶、本公司因口碑式的行銷運用,而採此回饋案,若此,豈非

反宣傳,如果是您,會這樣做嗎?

⑷、如果用簡單的說法,就是商業本票見票即付的保證。法律

上並有具刑事責任。公司擁有龐大的土地與資產,才會開出本票。

Q、為什麼土地1 坪6萬元,1次要簽3年?

A、為了便於整合計算。目前投資型定存,大多是由國外銀行來做,像花旗的門檻至少要3 萬美金,荷蘭銀行是50萬台幣或15萬美金,而且要12 至30 月才可贖回。今天試問若是每單位為8 千元,每個月僅有80元的租金,對您來說會有吸引力嗎?有達到理財效果嗎?所以6 萬元只是一個計算單位,這樣的金額,是既能達到理財效果,又能為大眾所接受的金額。至於每次契約要3 年,是因為理財就是要有報酬,但合法的理財之下必須用時間換取報酬,所以我們提供一個中期的理財,不會說1 年太短報酬太少,5 年、10年太長,所以我們選擇3 年,又可以配合我們的工程期,以達到儲存客戶的目的,進行口碑式的傳遞行銷。

Q、為什麼我們認購土地,又要承租回去呢?

A、我們的開發專案,希望所有的大眾能夠因為我們的專案,共同享受獲利,在這3 年的經濟不景氣之中,讓所有的理財大眾,都能夠安全又增值,因為3 年之後契約到期日,集團以原價買回土地,所以公司是讓您來購買土地,並以集團所擁有的土地讓您共同持分,來作為公司對您的擔保,所以您也是地主。另外,集團配合當今台灣的法規,以租賃方式,每月穩定付租金給您,而集團則可以配合工程進度加以開發獲利!

Q、公司是否存心吸金,我會不會是最後一隻白老鼠?

A、是否成立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罪: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約定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 定有明文。王益洲為籌措開發資金,將其所有之土地,出售予買受人,買受人依約給付買賣價金,王益洲依約將土地過戶予買受人,其間王益洲則依買賣價金每年百分之12至16不等之金額給付買受人租金,按月王益洲給付買受人休閒土地開發之代價即「租金」,而非給付買受人紅利、利息或股息等,且其給之租金每年僅百分之12至16,折合每月僅1%至1.33% ,與現行一般民間利率相較顯屬偏低,顯與前揭「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構成要件不符,王益洲先生等所為,自不成立本罪。而我們除了給您土地做擔保,還有律師見證、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合法經營者證章、買賣土地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商業本票,這樣的保障,我們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公司的永續經營,而靠良好信譽與口碑,客戶不斷的介紹客戶,這才是我們經營的理念。如果真的要吸金,我們也不需一直花錢買土地。我們的心願就是客戶致富、員工致富、公司致富,達到三贏的局面,進而促進地方繁榮、社會繁榮、經濟穩定的目標。

Q、何謂信託?

A、信託就是財產所有人(土地買賣契約之買方)將其財產權(信託法上稱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陽信銀行),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買方或委託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

Q、何謂私(自)益信託?

A、信託關係中,委託人(買賣契約之買方、信託法上稱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當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或可得確定的第三人時,因該信託僅係受益人自身的利益為主,無關公益,故稱自益信託。

Q、自益信託由何機關監督?

A、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營業信託由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監督,信託業法第4 條明文財政部為事業主管機關。

Q、何謂信託業?

A、信託業是指以經營信託為業的機構。信託業不外是指財政部許可之專業信託公司以及有兼辦信託業務的銀行。為保護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權益,信託業法對信託業的成立、經營的資格、業務範圍乃至於信託契約的內容‧‧‧‧‧‧等,均有詳細規定。

Q、成豐與陽信銀行之信託關係?

A、

a:委任關係 (幫銀行辦理有關信託土地過戶事宜)。

b:銀行業務往來相當密切良好之關係,包括:薪轉、優良客戶推薦貸款、員工積極開戶‧‧‧‧‧‧等。

Q、地主和陽信關係?

A、

a:承租關係(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關係)。

b:個人存款額度相當高。

c:個人信用評比相當優良。

A、客戶和地主的關係?

a:買賣關係(買主與賣主之關係)。

b:共同開發之地主關係。

Q、客戶和陽信的關係?

A、

a:信託關係(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關係):1. 自益信託(委託人兼受益人)2.不動產信託(100%土地持份信託)3.金錢信託(20% 買賣價金交付信託)。

等內容可見,在被告王益洲仍持續依約給付信託收益、續約、買回及「成豐集團」在不斷擴展之過程中,被告林俊杰等人及決定投入款項購買土地之投資人,已藉由當時自身之知識、經驗、體會、認知,再加上上揭乍看之下極具說服力之文宣資料,形式上自易浮現實質合法性之徵象,此觀諸證人即時任成豐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講師邱碧珠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營業員對於公司產品認知之資訊是源自於公司所辦等教育課程、公司網站及文宣廣告等語(詳見原審I4卷第23

8 頁),益可得佐憑。④成豐公司截至94年12月30日之架構,係以被告王益洲擔任集

團總部總裁,被告陳長生為集團總部副總裁,被告劉奕樑為集團總部董事長。幕僚單位有顧問團隊、稽核室、秘書室、管理暨預算審查委員會、ISO 推行委員會、專案研發小組。

內部單位尚有行政服務處下轄開發事業部、公關室、人力資源部(人事組、組訓組)、企劃部,資訊財務處下轄財務室(出納組、總務組)、會計室、電腦室;營業處下轄國內分公司、營業總部及海外營業單位,而營業處下分支機構計有五個經銷處,一個會員經銷含客服部門及城中分處。成豐公司員工之職級結構則為執行董事4 人、首席營業員14人、副首席營業員10人、高級營業員19人、經理營業員27人、主任營業員47人、專案營業員151 人、自由軍10人及行政人員40人,經銷人員合計共272 人,此有成豐經銷人員組織圖及公司組織現狀表在卷可稽(詳見A1卷第25頁及G4第49頁)⑤成豐公司人員之進用及業務職掌情形如何?觀諸證人邱碧珠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成豐公司之業務員係由營業人員自行去招募或透過網路、朋友介紹、登報、或在飯店辦理擴大徵才說明會的方式進用,首席營業員或副首席營業員性質上都是銷售員,只是獎金上有差異等語(詳原審I4卷第228 頁至第

238 頁)。核與卷附之93年10月7 日成豐集團總經銷處飯店徵才活動企劃、台北喜來登大飯店現場徵才活動進行流程表(參閱扣案之公司內部公告3 卷第53頁至第56頁、第69頁至第70頁),載明徵才活動係透過平面媒體招攬求職者進行媒合之內容相符,足證成豐公司人員之進用與人力資源媒合現況,並無二致,且除行政職務之員工外,其餘員工均屬營業員性質之情,甚為明確。

⑥至於成豐公司主要的營運項目即為銷售王益洲之土地予投資

人,藉此取得營業收入,此觀諸該公司業績月報表、於94年12月23制訂之年度計畫需求面談紀錄(詳扣案之公司內部公告3 卷第4 頁、第5 頁),預估95年銷售目標為8,750 坪至10,000坪,且期望透過提昇公司知名度、加速增員及參觀成豐夢幻世界互相交流之方式;輔以每日進行績效跟催控管,及每週一至週四主管會議加強目標、活動量控管之內部業務作為實現銷售目標。此外營業員之薪資除新進人員得於報到日起算2 月內係以保障津貼給付報酬外(亦可放棄保障津貼,改按績效獎金敘薪),餘均採績效獎金方式核薪,亦即按不同職階訂定月責任額,視達成之績效額度決定,換言之,即以銷售之坪數決定績效額,再按成豐公司所訂之月責任額點數敘薪,此外每銷售1 坪另可得之獎金則依專員3250元、主任3750元、經理4250元、協理4750元、副首席5250元、首席5750元核給。再者,成豐公司員工再按達成上述月責任額點數,累計績效專員達300 點、主任整組達750 點、經理整組達1500點、協理整組達3000點、副首席達6000點以上,經單位主管推薦,且達人事評議委員會評分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取得晉升之資格,復有該公司營業員薪資管理辦法、營業員晉升管理辦法在卷可稽(詳見扣案物第6 頁至第14頁),益足證成豐公司營業員之晉升係按銷售土地坪數多寡,決定晉升之標準,核亦與通常以業績導向企業員工晉升之依據,並無任何歧異。

⑦再參佐成豐公司總裁王益洲於94年1 月2 日內部會議中,對於分組營業員按投資人所提出之問題與回應如下:

Q、公司獲利來源?

A、成豐集團為跨國集團,目前主要利潤來自海外盈餘轉投資,包括基金、娛樂事業、創投、開發案......等。如果公司倒閉,客戶本金拿不回來怎麼辦?倒閉要有理由,成豐集團目前資產為68億,而今年將⑴大湖開發變更通過。⑵上市上櫃。⑶寶華成豐投信發行基金。⑷大聖御花園發行全省會員卡及開發新設施,以上四點,除了賺錢獲利,所以公司根本沒有倒的理由。

Q、大湖開發案未完成,成豐公司並無實際營收?

A、土地及總部大樓皆以現金購入,無設定抵押借貸,資金實力雄厚。進行中之大湖開發案,還有很多團隊,包括開發、營造、飯店顧問、水利工程、建築師等,陣容堅強,獲利在未來土地變更完成,公司上市成功的大利益。

Q、是否可提供銀行與成豐的信託內容合約?

A、與客戶進行土地買賣,地主土地售予客戶,依買賣協議書辦過戶,客戶再與陽信辦信託。客戶是委託及受益人,陽信銀行是受託人,客戶即有信託合約。

PS. 本土地信託案,經過金融局核准,合法有保障,陽信必須派人參與成豐開發進度審查,成豐必須提出半年、年度財報及開發進度表,成豐一切依合法程序辦理,這是對客戶最大的保障。

Q、如何舉證公司資產實力證明?

A、實收資本額,自有辦公大樓…其他看得到的物業都是現金購買。

Q、如何提昇公司知名度?

A、等大湖興辦計畫書、開辦許可、雜項執照拿到,會在南北各高速公路的T-bat 、報紙及其他平面媒體,還有成立成豐電視台,密集曝光。

Q、股票上市時間表?

A、94年12月31日之前。

Q、公司所開立之商業本票的清償範圍?

A、依商業法,成豐所有資產,包含總裁資產都是擔保品。

Q、如何確保信託收益及本金?

A、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成豐以最大的保障,將風險控制趨近於到零。有各種契約書的保障,而且經相關主管機構(金融局)核備,本案符合投資開發資格。

PS :錢放在銀行都會有風險,一般銀行資本額約50或60億,成豐資產超過60億,以後獲利更多,我們將自己成立(買)銀行。

Q、成長太快有否風險?

A、張榮發發跡當年,一有獲利就準備買郵輪,而且走歐洲路線,這在當時都是極大的冒險,連股東都覺得風險大,後來證明他成功。投資經營就是要有眼光、看得遠、看得準,並嚴密風險控管,成豐的成長一切都在計畫及控管中,成長是為有股東及投資大眾賺錢。

Q、大湖42甲土地還要釋出多少?

A、開發案通過後可能就不做了。目前推出約10甲,還有30幾甲未釋出。

Q、轉投資失敗如何面對客戶?

A、海外投資獲利大,並設有停損點,有完善機制,如投資剛果的木材開發,已開始收成(全世界只有2 張開發許可),目前整個架構,沒有任何失敗的因素。所有投信都買自己股票或交叉持股,而我們自己就有投信。告訴你們客戶「股票是散戶的墳墓」風險更大。

Q、客戶的收益達累進稅額度,如何避稅?

A、單就我們的信託收益所得並不高,客戶不能將自己其他利息收入累進,算到公司頭上,方法很多,譬如用其他人名義投資......等。

Q、客戶相信業務,但不一定相信公司?

A、告訴客戶:「我賠你啦」,你簽給客戶本票保證,總裁也簽本票給你。

Q、雖然獲利棒,但依我的年紀不需擔此風險?

A、每個人要有危機意識,一個人若嫌錢多,一定會受老天惡報,要惜福惜緣。沒有人會嫌錢多,要珍惜及把握上天給你的福報。而且政治情勢一直不穩,影響經濟發展,有機會就要掌握多獲利及避險的契機。

Q、客戶說:我要移民,如何回應?

A、因政局不安,投資本公司,有避險的機制。成豐為跨國公司,海外有資產,可以幫你做資產移轉海外,指定銀行,指定國家。

Q、東帝士有那麼多資產都會倒,成豐集團為何不會倒?

A、沒有學金融的總裁、沒有土地信託、用錯人、政治智慧不夠不懂金融操作(台灣大企業都是傳統產業)。

Q、大湖專案將何時開工?

A、二年內。

Q、現在公司沒有知名度,如何解釋客戶疑慮?

A、你知道台積電副總裁的名字?你知道宏碁總經理的名字?高雄縣長、台北縣長、台南縣長、彰化縣長、台東縣長都找成豐來投資,立法院有一半的委員都認識成豐,所以成豐已經非常有名了。全國的不動產房屋公司中成豐是資本額最高的公司。土地開發第一家通過ISO9001 的不動產信託的公司。

Q、公司沒底薪,如何徵人、留人?

A、看主管自己,關懷員工、栽培員工,讓員工賺到錢。有底薪一定有人會混。記住「我可以對一百個人好,一百個人可以通通對我不好」基上,我們的產品所向無敵,沒有一個產品像我們一樣透明、公開。不要去鑽牛角尖,要有三信新心:對自己、對產品、對公司。7 年來成豐兌現有所有的承諾,這就是最大的保證。

以上是成豐集團2005年1 月2 日春季研訓營進修組之分組討論會議記錄問題與回應(參閱原審H5卷第114 頁至第116 頁)。再依成豐公司教育訓練課程中被告王益洲對公司營業員之上課內容(參閱原審I5卷第180 頁至第182 頁勘驗筆錄)王益洲:所以要跟客戶講,要做適當的理財規劃,不是說買成豐

很好啦,其實是很好,不是說最好,但是是真的很不錯,因為你看得到、用得到、使用得到。開發案真的在做,是不是一步一步在做?真的在做的嘛?要不然,評信?你是不是今天趕快辦8 坪?原因在哪裡?你為什麼趕快偷偷辦8 坪?相信公司嘛,我們理念很清楚,我們不要犧牲員工,我們讓員工一起賺錢,這難道理念錯誤的嗎?王益洲手持該公司之信託機制宣傳DM王益洲:這關係圖,這就代表全部,你不用去記太多,你把整個

信託法看完都暈倒了,把這一頁,這是我們精心設計出來,就這麼一頁。來,關係圖,來,甲方跟乙方是什麼關係?(學員回答:買賣契約),乙方跟丙方銀行是什麼關係?(學員回答:信託契約),這邊很重要,這邊還有委託人跟受益人喔,第三,甲方跟丙方是什麼關係?(學員回答:租賃契約),這就是我們信託的精髓。

某營業員問:請教總裁,如果客戶問到說,你們公司為什麼有這

麼多錢?營收是從哪來的?為什麼會給我們這麼多利息?王益洲:你還在講利息?信託收益不是我給你的,現在你的觀念

都搞錯。公司為什麼這麼有錢?很簡單,他是靠著智慧、勞力打拼出來的錢..... 真的是靠打拼出來的,第一件事情,以前靠做外匯也好,或各方面操作,打拼出來的。第二,為什麼銀行給我們這麼高的,所謂的租金收益、信託收益對不對?因為他根據信託法裡面的,承租人就是我們,他把土地出租之後,因為地主跟成豐開發把這個案子變更,從一般的山坡地跟林地、農牧用地,變更成遊憩用地,中間有相當大的利潤,那把這個利潤用非常折衷完善的方法分配給所謂的受託機構,那由受託機構把這信託收益分配給所有的委託人,就是投資人,就是這麼簡單啊?王益洲:我剛剛講的五大點各位有沒有很清楚了。第一個以後不

要聽到倒不倒的問題,合不合法的問題也不在我們身上發生了,知道嗎?以後人家要是講說你們公司要倒了,我跟你講,我跟你講看那家公司是誰講的,他待的那間公司要倒了。聽懂不懂我講的?不要再倒不倒,合不合法的問題了...... 。

王益洲:我們現在積極跟投信業跟證券投顧在看上市公司的、上

櫃公司的,目前很多我們在做積極的分析,目前我們會收購,收購我們不會告訴你,等收購到一定程度,我們才會告訴你,我們可能會借殼上市比較快,借殼上市比較快,各位清楚了嗎?王益洲:各位主管不要再自己印製東西了,不要去印自己去胡亂

發,盡量不要再去發放了,可以請他來聽,請他來了解,因為我們現在不會像以前去散彈打鳥一樣,可以請他來聽,他不相信,可以請他來了解,因為我們現在有這樣的信託機制的架構了,我們是報他一個「好康」的,所以盡量不要再亂傳真啦,自己再設計其他DM....。

王益洲:土地買賣契約書是總裁跟客戶簽的,聽清楚了嗎,這是

第一份。基地租賃契約書是誰?是總裁跟陽信。信託契約書是誰?(學員:我們沒有)你們只有這兩份對不對?... 到時候一份給各位,範例給各位,但是不要流落出去,我現在聽說很多人要學我們.... 以後我們有四份合約,客戶會拿到買賣契約書,跟信託契約書,還有一份風險預告書,為什麼要寫風險預告書,因為所有信託業、基金都要簽的,知道嗎?⑧被告王益洲所有之土地,銷售模式之合法性確曾經過審慎評

估,商請中央民意代表、主管機關、律師會談;而陽信銀行亦曾由主管機關於通案准予備查之下,始承作本案信託業務;另營業員(被告蕭穎霞除外)皆係透過成豐公司提供之資訊,始依其認知,向投資人轉述商品之特性,且在被告王益洲仍持續依約給付信託收益、續約、買回及「成豐集團」在不斷擴展之過程中,藉由當時自身之知識、經驗、體會、認知,再加上上揭乍看之下極具說服力之文宣資料,形式上自易浮現實質合法性之徵象,俱如上述;被告林俊杰等人縱有分層抽取每坪3,250 至5,750 元不等佣金,原為渠等依照公司所定分紅制度所分得之營業利益,惟客觀上仍難期循例行事之被告林俊杰等人,應課予審視本案交易模式合法性與否之義務。反面而論,被告林俊杰等人辯稱:僅係擔任成豐公司之營業員,並不知本案之土地買賣是違法行為,營業員藉由土地仲介賺取佣金並非犯罪所得,由於進入成豐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均有依約履行,且制度健全,即認為公司所經營之業務係合法行為,並不知成豐公司居間仲介投資人與被告王益洲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有涉及違反銀行法之嫌之語,自屬有據,堪予採信。再觀諸本案被告除歐建志外,餘被告均以本人或家人名義投入資金購買被告王益洲之土地,此有被告林俊杰等人庭呈之土地買賣契約、本票、信託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認購單、本票、憑證印信領取收執聯等存卷可佐(詳見原審G4卷、G5卷、H5卷、H6卷、H7卷、H8卷),即得佐憑。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林俊杰、李正達、許鈞濱、呂明聰、何忠亮、蘇明智、洪政堯、郁麗榮、黃秀年、康美紅、周江美麗、蘇毓淳、賴美虹、張綺樺、劉月紅、涂經中、黃泓諺、鍾吳春嬌、黃綉絢、黃淑宜、孫秀薇、蔣馨誼、黃玉珠、林正修、陳景仁、姜志峰、歐建志、張寶尹、陳豔珍、劉懿嬅、張寶珠、郭素雲、吳麗卿、賴文卿、陳奕廷、蕭穎霞、浦美娟、浦美如、王益聰、蔡偉誠、姜紹甫、張哲瑋、楊美春、陳錦美、張家淳、方文孜等人共同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且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論處之犯行,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公訴意旨論列渠等涉犯之上開罪名屬實,則被告林俊杰等人所涉犯該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林俊杰等人此部分犯罪,諭知渠等均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訊據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被告洪志堯辯稱:王益洲指派我去擔任成鑫公司負責人,帳務都交由會計處理,並無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云云。被告劉奕樑辯稱:勤龍公司、成豐公司、成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皆是王益洲,我並無權參與公司的決策及經營,並未曾在公司內對員工、投資人公開勸誘購買勤龍公司股票云云;被告許鈞濱辯稱:我原來在成豐公司擔任客服部主管,後來王益洲指派我處理成鑫公司、成達公司客戶匯款登記事宜,對於工作事項之內容是否違法並不知情云云。被告王益洲之選任辯護人則以投資人係肯定成鑫公司未來之發展,而應募成鑫公司之現金增資,將投資款匯入公司帳戶,並取得成鑫公司股票,並非購買有價證券;而成鑫公司現金增資符合公司法第268 條第1 項規定,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之適用;且本案係因成鑫公司係投資公司,其投資標的為勤龍公司股票,並無利用營業員推介或公開販售、勸誘勤龍公司股票之不法情事云云。

二、經查:㈠勤龍公司董事長李榮勳因資金需求,欲尋求新資金的優良經

營者,合作經營勤龍公司欲改善營運狀況,輾轉認識被告王益洲,而於94年7 月12日由王益洲開立王益聰之支票,先支付3,500 萬元,再於同年7 月26日給付2,660 萬,分2 次共支付6,160 萬元予李榮勳,購買嘉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億達公司)持股,因而持有勤龍公司31% 之股票;勤龍公司董事長李榮勳、配偶李戴素月及其未成年子女李耀庭,於同年7 月25日透過鉅額交易系統,將持股13,320千股,以當日漲停價格3.81元,共計50,749,200元,分別轉讓予案外人林俊杰及被告吳卓憲(其中被告林俊杰購買25,171,500元、被告吳卓憲購買25,031,700元)。林俊杰、被告吳卓憲購買勤龍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係源自被告王益洲在陽信銀行泰山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其2 人購買之勤龍公司股票,佔該公司已發行股數69,137,325 股之19.2%。林俊杰、被告吳卓憲並非實際之出資者,是由被告王益洲利用渠等名義出資購買,故被告王益洲藉此管道,取得勤龍公司逾50% 之股份等事實,業據被告李榮勳於警詢時證陳明確(詳見A1卷第422 頁以下),且核與林俊杰、被告王益洲、吳卓憲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2 月6 日之金管檢七字第0940162251號函及附件之勤龍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資金流向圖、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匯款申請書、支票影本、支票對帳單等在卷可稽(參閱原審A1卷第104 頁至第109 頁、B6卷第3 頁至第6 頁、D2卷第6 頁以下、A1卷第34頁至第62頁、E5卷第1 頁至第292 頁),堪以認定。

㈡勤龍公司因需營運資金,為求公司能正常營運,考量到現金

增資募集資金之時效性,擬透過私募方式發行新股,除可順利募集資金,達到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外,藉由授權董事會視營運實際需求分次辦理,提高公司籌資的靈活性與機動性,將私募資金用以購買設備、資產、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預期配合未來發展,積極開發新產品,增加新產品營收貢獻,保持充足之營運資金,以因應外來業務成長所需,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之考量,於94 年9月9 日經由勤龍公司股東會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辦理第1 次勤龍公司股票私募事宜,私募總金額為1 億860 萬元,私募數額達實收資金額比例

16.83%,按同年9 月14日市值訂定實際私募價格為每股5.43元,應募之特定人為勤龍公司董事長李榮勳及被告王益洲,私募股款繳納完成日為94年12月26日;另因原董監事任期於96年6 月29日屆滿,為考量公司未來經營模式而改選董監事,選舉結果由李榮勳、林俊杰、蔡正揚、劉奕樑、嘉億達公司擔任董事,張書毓及嘉億達公司擔任監事等情,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5年8 月2 日之證櫃監字第0950202736號函及其附件、94年10月14日立證櫃交字0000000000號函及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勤龍公司94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卷足憑(詳見B13 卷第2 頁至第16頁、B3卷第222頁至第223 頁),洵足認定。

㈢勤龍公司復同因需營運資金,為求公司能正常營運,考量到

現金增資募集資金之時效性,擬透過私募方式發行新股,除可順利募集資金,達到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外,藉由授權董事會視營運實際需求分次辦理,提高公司籌資的靈活性與機動性,將私募資金用以購買設備、資產、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預期配合未來發展,積極開發新產品,增加新產品營收貢獻,保持充足之營運資金,以因應外來業務成長所需,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之考量,於95年2 月15日經由勤龍公司股東會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辦理第2 次勤龍公司股票私募事宜,私募總金額為2 億4,000 萬元,私募數額達實收資金額比例61.99%,按同年2 月16日市值訂定實際私募價格為每股10元,應募之特定人為被告王益洲、案外人王元富、陳聰仁、陳俊宏、陳俊諺、林國賓及成鑫公司,私募股款繳納完成日為95年6 月30日,而其中成鑫公司應募金額為1 億8,43

2 萬元,應募金額應於95年3 月17日至同年6 月30日繳納完畢,此觀諸上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附件、股東繳納股款現金明細表(詳見B13 卷第2 頁至第22頁、E8卷第

377 頁、第391 頁至第第394 頁)。㈣按發行股票之公司以往受限於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依此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尚無法循私募途徑籌募資金。準此,為增加企業籌措資金管道,使企業資金調度更具彈性,便利企業進行併購或策略聯盟,及解決財務困難公司不易透過公開募集或向金融機構借款等管道籌集資金,而於91年2 月6 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7 條第2 項、第43條之6 規定及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引進有價證券私募制度,依同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排除同條第1 項,及28條之1 (提撥10% 公開承銷)、第139 條第2 項(新股當然上市)及公司法第267 條第1 項至第3 項(即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股權)規定之適用。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至第43條之8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本表決權3 分之2 以上之同意,對於符合①本人淨資產超過1,000 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1,500 萬元。②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15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200 萬元。③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5,000 萬之法人(僅就與本案有關之應募人列舉適格之依據)資格,最高不得超過35人之應募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應募人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參照)。考諸該法對於應募人之資格限制,其目的在於具有一定之年收入或一定資產規模以上或具有相當資力之自然人、法人,較易透過公司發行公司所提供之資訊決定是否應募,若非私募適格者,且未依上開方式受要約時,因無法取得相關足夠揭露資訊之機會,則無法透過證券交易法予以保護,因此若對於應募適格以外者進行募集,自難認與證券交易法上揭私募有價證券之規定意旨相符。由於私募性質之限制,證券交易法對私募之有價證券,不得以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如違反該禁止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依同法第22條第

3 項準用第1 項禁止規定,應依同法第175 條處罰。㈤依上開證券交易法之禁止規定說明,本案須審究者,係附表

五所示之投資人交易之標的及模式為何?被告劉奕樑、洪政堯有無在成豐公司內對於員工公開招募推銷購買成鑫公司、成達公司股票,或公開勸誘員工及投資人購買勤龍公司股票?被告劉奕樑、洪政堯及許鈞濱是否知悉本案交易模式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禁止規定?依序說明如后:

①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交易之標的及模式為何?⑴成豐公司於94年9 月27日以員工認股名義公告於即日起,至

同年10月15日止,欲認購股票者得匯款至成達公司籌備處郁麗榮於陽信銀行泰山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 號帳戶;另於同年10月7 日以上揭名義公告於即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欲認購股票者得匯入成鑫公司籌備處洪政堯於陽信銀行泰山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號帳戶。嗣自94年9 月29日起至95年1 月26日止,計有黃鐘霖等多人匯款至上揭帳戶內,此有成豐公司內部公告、陽信銀行泰山分行於95年8 月4 日之(095 )陽信泰山字第0069號函檢附之客戶對帳單、取款條、存款送款單、成鑫公司、成達公司匯入報表等證在卷可稽(詳見B12 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E8卷第1 頁至第334 頁)。但由成豐公司內部公告之內容,並無從獲悉所謂員工認股之對象為何?⑵成鑫公司係於94年8 月23日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核准設立

登記,資本額原為100 萬元;嗣該公司於95年3 月15日修正公司章程,將原資本額100 萬連同增資款1 億8,432 萬元,合計資本額為1 億8,532 萬元,並檢附投資人陳錦美等多人於95年3 月17日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匯款總計與增資款等額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於同年7 月31日核准,此有成鑫公司登記卷宗及其內檢附之主管機關函文、股東名簿、章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匯款收執聯及成鑫公司上開帳戶資料等在卷可憑(詳見B11 卷第177 頁至第233頁)。但由成鑫公司之股東登記,能否即謂匯款至該公司帳戶之投資人,其用意係為擔任成鑫公司股東?則仍待詳查憑斷。

⑶如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皆係透過成豐公司營業員方式,獲

悉凡向被告王益洲購買大湖遊樂區土地者,可依購買坪數與認購股票1 張即1,000 股之方式,按每股10元之股票票面額購得勤龍公司私募股票,或藉由先取得成鑫公司股票,屆時再轉換為未來上市(櫃)公司股票,股票取得後3 年內不得轉讓,閉鎖期屆至可自由買賣,預期有增值的空間等資訊,始出資購買股票之事實,業據附表四編號1 、3 、4 、5 、

6 、7 、8 、9 、10、17、18、26、31、33、62、66、67、

69、71、76、138 、175 、179 張吉清、朱金生、陳志強、賴玉明、陳紫惠、薛建興、陳天恩、李謝麗琴、葉紋君、呂美香、林正祝、蘇翠芬、劉哲原、林俊吉、吳惠昭、范維芝、周蘇民、紀俊良、唐惠玲、吳逢恩、黃金謀、邱月英、朱美玲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綦詳(詳細證述內容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四上開編號對照參佐)。經核與證人吳惠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從成豐公司營業員處獲悉購買大湖遊樂區開發案土地,1 坪土地可以認購1 張股票,當時購買股票的公司是成鑫公司,有閉鎖3 年的限制,3 年後會再轉換為上市股票,股票上市能夠賣到300 多元,我買了15張股票;在投資購買股票之前並沒有聽過成鑫公司,依當時的認知要買的是一家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公司名稱與過程並不是我關心的,我並沒有擔任成鑫公司股東的意願等語相符(詳見原審I4卷第391 頁至第396 頁)。足證上開證人投資過程,成豐公司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第4 項規定提供勤龍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投資之目的係針對勤龍公司私募之股票,或可預期透過先取得成鑫公司股票,再轉換為未來更名(即如上述成豐公司已取得勤龍公司經營權,更名後之公司名稱當時尚屬未定)後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渠等出資用意不在成為成鑫公司股東,得享有成鑫公司所營事業之股東權,而係強調股票之流通性、票面價值之漲跌,即甚明確。

⑷成鑫公司參與勤龍公司95年2 月15日第2 次私募公司股票之

應募金額為1 億8,432 萬元,私募股款應於95年3 月17日起至同年6 月30日繳納完畢,業如上述。但成鑫公司之增資案,其資金匯入之時間起迄日、金額竟均與成鑫公司參與勤龍公司之私募股票之應募金額、繳納股款日期完全相同;再參諸成鑫公司取得增資款1 億8,432 萬元,即自95年3 月17日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匯入勤龍公司,復有成鑫公司現金股款資金動用明細表及匯款收執聯存卷可考(詳B11 卷第219 頁至第222 頁),即可見上開證人所陳投資之標的係針對勤龍公司或未來更名之上市(櫃)公司股票等詞;亦即投資人係利用投資成鑫公司,購得該公司股票之名,間接參與勤龍公司第2 次股票私募事宜,信而有徵,故被告王益洲之選任辯護人辯稱:投資人出資是為擔任成鑫公司股東,且成鑫公司增資案符合公司法第268 條第1 項之規定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

②被告劉奕樑、洪政堯有無在成豐公司內對於員工公開招募推

銷購買成鑫公司、成達公司股票,或公開勸誘員工及投資人購買勤龍公司股票?經查:

⑴由附表五所示之客戶認股意願表及員工認購登記表顯示,間

接參與認購勤龍公司私募股票者,已逾35人上限,且區分為員工、客戶(含招攬之業務員),從而成豐公司之營業員究係透過何管道得以獲悉此間接認購勤龍公司私募股票之方式,業據證人即成豐公司營業員蔣馨誼、黃泓諺、康美紅、賴美虹於警詢、偵查中證稱:94年8 月時,洪政堯分析成鑫公司不錯,且即將募集資金等語(參閱A1卷第230 頁至第234頁、第205 頁至第208 頁、第184 頁至第189 頁B7卷第360頁);再參諸被告許鈞濱於警詢時陳稱:劉奕樑公布本公司員工可認購新成立的成達公司股票之詞(詳見A1卷第110 頁至第123 頁),及上述被告劉奕樑公告員工認購成鑫公司股票之事實(參閱B12 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可見被告劉奕樑及洪政堯確曾在成豐公司內對於員工推介如何間接參加勤龍公司股票私募事宜,即足認定。

⑵參諸成豐公司營業員林俊杰於94年10月27日20時6 分,以其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使用000000000 號電話者聯繫(A 為林俊杰,B 為000000000 號電話之持用者,C6卷第65頁至第67頁)

A :當時叫你股票丟一點意思意思,做點樂趣,這方面你聽我的不會有錯。

B :我知道。

A :我是高層,整個狀況我都很清楚。

B :上次你跟我講,你沒講的名字就是勤龍?

A :勤龍。

B :那如是當初認的就是勤龍。

A :就是勤龍,好像可以到月底。

B :可是你不是沒有那個嗎?

A :認股,你有認股的權益。

B :可是這個還沒上市上櫃啊!

A :上了嗎,我是接掌這家上市公司。

B :那現在這一家多少錢?

A :現在十幾塊。

B :那我們認的是多少錢?

A :10塊。

B :那你說三年後才能賣。

A :對,它是照政府規定說3年。

B :如果2年後上市。

A :買個10張意思意思不要壓力太大。10張點綴一張來10張,討到100 元,你就變100 萬,你不要偷笑。

B :現在那有股票是100塊。

A :你要不要跟我賭成豐公司即將改名成豐勤龍或成豐,一定有機會上100 的,你傻傻的,你不知道我們背後的實力。

及於94年10月20日11時23分與0000000000號電話持用人有下列對話(A 為林俊杰,B 為0000000000號電話之持用人,詳見C8卷第61頁、第62頁)

A :那個月底前確定要認要匯哦!

股票啊!

B :哦!再考慮啊?

A :5 張要匯啊!月底前要匯,再告訴妳帳號,那匯進去之後

它會按照政府的規定鎖3 年,3 年之後就會換成普通股,

3 年哦!要記得哦!

B :好啊!

A :反正到時候如跑到100 塊,5 張就500 萬(譯文誤載為

150 萬)。

B :我只是覺得好玩啦!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成豐公司營業員確有實施勸誘之情,至為顯然。

③被告劉奕樑、洪政堯及許鈞濱是否知悉本案交易模式違反證券

交易法之禁止規定?⑴參諸下列通訊監察譯文:

⒈94年9 月30日8 點48分34秒,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持用

者劉奕樑(代號A )撥打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持用者林俊杰(代號B )之通訊監察譯文(卷存資料:C9卷第26頁到第27頁):

B :劉董早! 我想跟你請教一下?我們那個募股有沒有好一點的

解釋、因為我今天特定下來要跟他們做一下說明?

A :跟客人是不是?

B :跟員工.像我們不是用投資公司嗎?

A :對。這就是這樣因為它" 私募" 本身只能洽35你知道嗎?

所以我們不可能讓員工幾百人私募、所以我們就用投資公司、上次發佈出來那5 點多塊,上次我們還沒入主的時候那人家股東會去決議的東西.所以事實上跟我們這個" 私募"沒有關係。

B :對,那是股東的意思。

A :對我們這次" 私募" 是90到100 ‥.所以是這樣子、那現

在就是閉鎖三年要先砸錢先進去投資公司之後,投資公司再把錢給" 勤龍" 之後那個時候才開始算" 閉鎖" 所以你現在先給投資還不是" 閉鎖" 哦,這個我怕他們會誤會,因為我是覺得不需要那麼急但" 總裁" 很急,因為搞不好" 勤龍" 你還要開會,還要通過之後才會" 私募" 那就像上次那個開完會之後一直到" 私募" 已經拖了半年多了你知道嗎?

B :對呀,現在程序上是沒問題啦,是怕人家錢先進去在那邊等這個問題。

A :對人家就開始會等了呀.所以有員工就他們有些員工不懂

、所以我就先跟他們講" 先講好" ,這也是第一點質疑的地方,因為你錢先進去投資公司並不代表它是" 閉鎖" 的,是錢進入" 勤龍" 之後才開始" 閉鎖" ,但勤龍還要一定的程序才能夠把錢進去呀。員工才能把錢進去呀,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投資公司我們將來,就是我們會對百分之百投資,那三年到期之後呢?這家公司就會清算,那清算的話就是用" 資產" 看他有沒有資產有沒有現金和資產和現金部份嗎?" 資產" 部份就是" 勤龍" 的股票,那到時候就把勤龍的股票扣掉一些該繳的稅之後,就是可以把普通股,當然那個時候是要轉換普通股,因為三年之後要經同意轉換成普遍股,再把普通股按比例發給這些投資股東這樣。

B :問題是現在目前也不叫特別股呀,只叫投資而己呀?

A :不是,這不叫特別股叫普通股。

B :就是" 私募" 進去是錢,然後三年之後再轉換成股票嗎?

這段期問他們並沒有股票的嗎?

A :對.他們拿到的是什麼" 投資部公司的股票給他" ,不是

拿到" 勤龍" 公司的股票、因勤龍公司的股票拿去" 集保三年" 了,這個東西我有跟他們建議了,他們也不太懂你知道嗎?你要印給人家什麼至少印給人家" 投資公司" 的股票否則人家什麼東西都沒有。

B :問題是現在" 投資公司" 的股票的話,這也難又跟過去那

種賣未上櫃又一樣了..,不是我現在意義是說萬一現在"投資公司" 倒閉有關心到客戶的風險。

A :有,這個有。但是應該是不會每年要做財報開股東大會,

因為我們錢全部都投入,可以看的到嗎" 財報" 要請會計公司簽證。

B :所以現在我們的客戶、員工,錢進去等於是買投資公司的

股份,再由這家公司轉投資" 勤龍" 嗎?

A :對,就間接持股啦。而且這裡面有2 個點。第一個點是三

年之後要換成普通股,要把集保" 私募" 的股票轉為普通、轉成普通之後才能夠把這幾家公司的錢匯給這幾家公司的股票還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再還給我們投資者這樣子。所以這一定超過三年。

B :那風險在那裡?

A :風險就是" 投資公司" 一定要做好全程。因為你一定買了

股票之後就不用怕了,空窗期就是你還沒認" 私募" 這段期間,因為你一旦認了之後那股票又" 閉鎖" 三年,私募最大的好處就是說對這家公司一定有信心才會私募嗎?因為"閉鎖" 三年都不能動,所以空窗期就是這段期問; 第二個我因為那個時候我有跟他們講,你們還沒印股票之前,還沒印所謂投資公司的股票之前、你們要先印個憑證。

B :對,那都沒有人聽的進去哦!

A :沒有,都說不用。我們員工可以講的過去對不對,沒有匯

款單,那客戶你怎麼辦?

B :可是我們員工背後有很多父母呢?

A :對,人家要給別人交代嗎?我今天錢匯給你,我寄給你投

資公司那結果我的憑證呢?當然是還沒股票嗎?因為有限公司也是要印股票嗎?要等到股權都集中的時候你才能去印股票,對不對錢去買" 私募" 那無所謂,問題是你也要印股條給我呀! 你也要印投資公司的股票給我,但在還沒印之前也要先給我個憑證呀,表示我也有這個權利呀,這個我也講過可是他們說不用,那我也嚇一跳,我說不要那客戶願意把錢匯給你們哦!

B :不是,我們員工是無所謂,但是員工背後的家長呀! 因這事情不是小事,人家家裡會討論到呀。

A :對呀!還有客戶呀.客戶也會講。

B :客戶也會了解我們員工" 募款" 的程序呀! 那你們是這樣子的哦。

A :對呀! 這樣子就會讓人家覺得你這個" 私募" ,因為你"

私募" 就是要越,就會讓人覺得我們那個作業流程都是很標準的。

B :不是,讓大家只是看到成豐,相信" 成豐" 可是問題是要

叫投資公司如何舉證和...

A :那現在就是定義就是要" 舉證" ?就由成豐出一張函給客

戶說,現在我們就有轉投資2 家投資公司,透過這2 家投資間接持股用這樣的一封信,這樣子來只能用這封信來,甚至這2 家投資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我們公司派的,都可以這樣提出來這樣子。

B :ok 好我知道,謝謝。⒉94年12月19日22時02分49秒,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持用

者劉奕樑(代號A )撥打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持用者李正達(代號B )之通訊監察譯文(卷存資料:C10 卷第25頁到第27頁):

A :不是" 嘉億達" (譯文誤譯為加益達)啦,你怎一直說"嘉億達" ,你們現在存進去都是在到" 成達、成鑫" 投資公司嗎?

B :對。

A :跟" 嘉億達" 沒有關係," 嘉億達" 是另外一家投資公司

,反正它就變成就是說客戶進來之後其實我們完畢之後,就是像那個" 勤龍" 股東會提出私募,那勤龍股東會要1/

2 同意之後.他就會核定" 股價" ,那核定" 股價" 我這邊弄下來也要到1 月了哦?

B :那像客戶他至少問說他說我不知道我都沒有任何證明..

A :有嗎?他那匯完款之後,你要叫你拿那個匯款單來公司,

公司再蓋章給他,因為我們現在不能" 印股條" 給他,因為這樣就是違法。

B :那我沒有一個類似另外一種購股證明的東西嗎?

A :不行,不行,他就是把匯款單給我們,我們再蓋章給他,不能先有那什麼購股... 那就變成買" 未上市股票" 。

B :哦這樣子哦。

A :對。

B :那如客戶在問是不是" 成達" 有發什麼,類似我要投資勤

龍證明這樣也不行是不是?

A :不是,現在就是說他有匯款單嗎?匯款單拿來公司幫蓋章給他。

B :這樣是一個證明,那你剛剛有講說" 成達" 會投資" 勤龍

"1 /2 以上的股票是不是?

A :百分之100啦。

B :百分之100的股票哦。

A :他的所有的" 成達、成鑫" 所有的錢通通會拿去投資那個" 勤龍" 。

B :那你說1 月份之後才會完成,那我們大概什麼時候會拿到股票,大概可以跟客戶講一個時間性。

A :股票沒有呀,它現在也是要" 閉鎖"3年呀! 怎麼可以拿得到。

B :那到時候更名完,或者說投資這邊什麼程度完成時候,我

們跟客戶講的部份是..

A :客戶拿不到任何股票,因為股票拿去" 閉鎖"3年,他拿到

的是這家投資公司的股條,不是" 勤龍" 的股條哦,是投資公司的股條,然後這家投資公司就是百分之100 投資勤龍這樣子,那如拿到股條我這邊最快也是要1 月了。

B :最快也是要1月是不是。

A :對.那因為還要等到"成豐"什麼"勤龍"開股東大會嗎?

B :那我們更名也是4月份嗎?

A :什麼更名?

B :那"總裁"不是說要更名嗎?

A :不用啦那不需要,除非以後要轉" 生技產業" ,否則不需

要更名,其實大家都有一個錯誤的概念,就認為什麼都要更名。

⑵佐以成豐公司於95年4 月4 日對投資人說明:成豐集團已正

式入主上櫃公司- 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2 月15日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會中決議變更公司營業項目轉型為生物科技業,並通過成鑫公司參與私募乙案,當時正呈報行政院金管會申請核准中,依法定程序將於6 月底正式通過申請,屆時將即刻發行成鑫投資公司股票給投資人,自核准日經三年閉鎖,屆期將依法申請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亦即將成鑫股票換成勤龍股票,再將所持有之勤龍公司股票轉為普通股,並得以於集中市場自由買賣等情,復有成豐公司函件扣案可憑(詳見扣案物⑦公司內部文件1 第125 頁至第126頁)。

⑶參諸被告許鈞濱於警詢時供稱:我在接受王益洲指示辦理成

鑫公司及成達公司設立時,於94年9 月份左右客戶打電話來問投資匯至這2 家公司是做何用途?我就向總裁王益洲報告,王益洲告訴我說,這2 家公司是要來投資勤龍公司私募股票,然後我就跟客戶說這2 家投資公司投資勤龍公司私募股票。客戶問要如何辦理手續,我們告訴客戶依法私募特定人35人,所以成立法人投資公司,由投資公司去投資,我們以客戶投資的錢來做投資公司增資資本額,印這2 家投資公司股票給客戶,客戶自私募95年6 月30日起滿3 年才可以拿投資公司股票來換勤龍公司股票,客戶投資金額約有1 億8 千萬元左右(詳見A1卷第120 頁)。及證人張寶珠於警詢時證稱:94年9 月時許鈞濱告訴我找人來投資成鑫公司私募,每股10元,因為要鎖3 年,再拿成鑫公司股票去換成豐公司股票等語(註即勤龍公司更名後上市《櫃》之成豐公司,詳見A1卷第274 頁以下)。是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成豐公司說明函件、證人張寶珠及被告許鈞濱之陳述,足見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對於投資人如何間接參與勤龍公司第2 次股票私募事宜之運作方式,已有清楚的認知,故其辯稱不知彙整員工及投資人資料等事務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云云,自難謂可採。至證人林英輝、康美紅、蔡淑萍、李政達於本院審理時固均證稱:成豐公司重大決策與經營者係王益洲,參與成鑫公司投資之說明會由王益洲上台說明云云(見本院99年6 月10日審判筆錄、本院四卷第61至68頁),惟參諸上開監聽譯文等證據資料及說明,被告劉奕樑、洪政堯、許鈞濱確參與本件證券私募交易事項已明,且證人林英輝等4 人均非如被告等3 人位居公司高層,難期其等對於被告3 人與王益洲之間關於本件私募案件有何洽商或共識,自難據此為被告3 人與王益洲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有利認定。

④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是否知悉本案交易模式違反證

券交易法之規定?按本法第43條之7 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43條之6 第1 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勸誘之行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定有明文。是由上開證據資料顯示,被告劉奕樑對於私募股票之禁止規定清楚的認知,被告許鈞濱、洪政堯對於投資人是透過間接投資成鑫公司方式參與勤龍公司股票之私募,亦甚為明瞭,渠等對於投資人參與投資之模式已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禁止規定自難諉為不知。再徵諸附表五參與投資者為數甚眾,金額至鉅,及成豐公司係以公告、函件方式揭露匯款及投資人未來之權益,利用營業員拜訪等方式為勸誘之情觀之,參諸上述說明,自已達於公開勸誘之程度自明。被告劉奕樑、洪政堯、許鈞濱及被告王益洲選任辯護人旨揭辯詞,核與事證不符,無足採信。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均非勤龍公司95年2 月15日第2 次私募公司股票之應募人,被告王益洲等人公開勸誘成豐公司員工或投資人,以投資擔任應募人成鑫公司股東之形式,實則係以上開間接、迂迴途徑,間接參與勤龍公司該次股票之私募,致投資人無法取得相關足夠揭露資訊之機會,難以受到證券交易法之保障,而與私募之性質有別,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7 規定,自應視為對於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故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之犯行洵足認定。

㈦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

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①就適用刑法之新舊法比較部分:

⑴關於證券交易法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

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是比較修正前後罰金刑最低度部分,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⑵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劉奕樑、許鈞濱,與被告即成鑫公司負責人洪政堯間,依修正後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之結果,尚得減輕其刑,惟適用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則無從減輕其刑,自以修正後新法之規定對被告劉奕樑、許鈞濱較為有利。

⑶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等無論適用新舊法均為共同正犯,,故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人並未較有利。

⑷刑法第55條牽連犯於刑法修正過程中予以刪除,且此一刪除

亦足資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同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劉奕樑、許鈞濱、洪政堯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行為,而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75 條規定處罰,上開犯行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本得適用牽連犯而以一罪論。惟修正後刑法刪除上開牽連犯之規定,以致被告等人上揭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經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⑸綜上所述,雖依新法規定,被告劉奕樑、許鈞濱所犯之證券

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得減輕其刑,對其2 人較為有利,惟參酌罪數之法律效果,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新舊法比較後,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較為有利。

⑹至有關易科罰金(包括其折算標準)之修正部分,乃相當於

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故如行為後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有所變更者,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且所謂比較新舊法應整體適用,不能割裂適用,乃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故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意旨參照)。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修正前同條項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規定:「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再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即係以銀元

100 元、200 元、300 元折算1 日,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則為以新臺幣300 元、600 元、900 元折算1 日。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②就適用證券交易法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證券交易法第44條、

第175 條於被告等行為後雖有修正,惟第44條第1 項於修正前後之規定俱屬相同,第175 條對於違反同法第44條第1 項之刑度規定,於歷次修正亦未改變,另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之規定,於被告等行為後未經修正,是以均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㈧按「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第1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第7 條第1 項及第179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洪政堯等人以成鑫公司名義,對於勤龍公司第2 次私募之公司股票,公開招募勸誘如附表五所示之非特定人應募,應屬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定出售成鑫公司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之行為,自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甚明,依同法第179 條,應依同法第

175 條之規定論處。公訴人僅認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未慮及被告等人係以成鑫公司法人之名義從事證券交易,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公訴意旨漏引同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應僅違反同條第1 項規定,尚有未洽,惟因與論處之應適用之處罰規定無涉,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僅予補充論述。次按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另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3 種。而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第15條及第44條第

1 項亦定有明文。準此,證券交易法第44條所稱之「經營證券業務」,其標的係指有價證券,自受同法第44條第1 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限制。而公司股票之自行買賣,即係所謂之證券業務。對於成鑫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即經營公司股票之自行買賣,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

1 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第175 條論處。公訴人僅認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

5 條之罪,未慮及被告係以成鑫公司之法人名義從事證券交易,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洪政堯等人以成鑫公司名義違反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非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179 條、第175 條規定處罰。又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既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自得與無身分關係之人成立共同正犯。被告洪政堯係成鑫公司之董事長,應屬行為之負責人,至本案被告王益洲、劉奕樑、許鈞濱參與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勤龍公司私募股票,及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並非成鑫公之負責人,彼等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具有特定身分之被告洪政堯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等人所為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

179 條、第175 條之規定論處。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

1 項規定之犯行,既謂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因此應包括以一罪論,不另論以連續犯或接續犯。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等人利用不知情之成豐公司營業員實施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公開勸誘員工、投資人,表示成達公司將投資購買勤龍公司私募股票,未來獲利可期,致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非特定人匯款予成達公司,亦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論處云云。惟查,成達公司並未參與勤龍公司第2 次股票私募,僅成鑫公司係該私募股票之應募人;其次投資人匯款予成鑫公司之股款為1 億8,432 萬元,其匯款人及認購股數、股款,應為附表五所示,較為正確,已如上述。故公訴意旨論列成達公司係勤龍公司第2 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並援引客戶認股意願統計表及員工認購登記表為間接參與勤龍公司私募股票之非特定人,均有未合,應予更正敘明。

三、原審認被告等3 人此部分罪證明確,因而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79 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55條後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條、第11條規定,並審酌被告等人利用成鑫公司參與勤龍公司私募之機會,公開招募無從獲悉該公司財務業務報表等資訊之投資人,致投資人無法在證券法規的保障之下,投資之金額迄今均血本無歸;且成鑫公司販售所持有之勤龍公司股票達1 億8,432 萬元鉅,危害非輕;惟念其渠等均屬被動配合成豐公司決策者執行,並非犯罪利益之最終歸屬者,參與程度較始作俑者為輕,再按渠等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度內分別量處被告劉奕樑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

6 月;被告洪政堯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被告許鈞濱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被告洪政堯、許鈞濱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洪政堯、劉奕樑、許鈞濱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空言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被告劉奕樑被訴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奕樑對於成豐公司增資申請案之資金流向坦認無訛,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該次增資申請案我均未參與,並不知情,一切都是由王益洲主導云云;其選任辯護人則以:雖該次增資款並未收足,惟事後成豐公司確實以上開增資股款之價額即1 億9千萬元,供為購買台北市○○區○○路2 號房屋及土地之部分買賣價金,因此對於公司資本額的適足性並無任何影響云云。

二、經查:①成豐公司於94年10月4 日,由被告劉奕樑以董事長身分具名

提供委託書、成豐公司增加資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等表明已收足增資股款之文件,委託不知情之源恆會計師事務所張秀鳳會計師,依據成豐公司當日存摺帳戶存款餘額,制作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於同年10月11日,持上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成豐公司增加資本額1 億9 千萬元之公司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於同年10月14日核准該公司申請增資變更登記,與原先資本額1,

000 萬元,合計為資本額2 億元,各股東出資繳納情形為陳長生3,450 萬元、陳志軒1,900 萬元、黃真芳2,850 萬元、蔡瑞得1,900 萬元、許宗龍2,850 萬元、李俊維2,850 萬元、游家慶2,850 萬、陳長生350 萬元,此有台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321069000 號函、委託書、成豐公司增加資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等證在卷可稽(參閱A2卷第1241頁至第1269頁)。至於成豐公司增資股款係由共同被告王益洲洽他人轉請證人汪麗秋借款,而分別於同年10月1 日、同10月4 日,自證人汪麗秋復華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安泰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共匯款1 億9000萬元,至陳長生所開立之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下稱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王益洲再於同年10月1 日及10月4 日,分別以陳長生名義匯款3,

800 萬元、以陳志軒名義匯款1,900 萬元、以李俊維名義、匯款2,850 萬元(陳長生、陳志軒、李俊維均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黃真芳名義匯款2,850 萬元、以蔡瑞得名義匯款1,900 萬元、以許宗龍名義匯款2,850 萬元、以游家慶名義匯款2,850 萬元至成豐公司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成豐公司再於同年10月6 日分別匯款1,05

0 萬元、3,500 萬元、2,800 萬元、3,000 萬元、3,000 萬元、3,650 萬元、2,000 萬元至陳長生上揭板信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王益洲、證人汪麗秋於警詢、偵查中證陳詳明,並有存摺影本匯款單及交易明細表附卷足憑(詳見A1卷第73頁至第85頁、B1卷第185 頁、B11 卷第55頁以下),故上開事實,已臻明確。

②至於上開匯款人陳長生、陳志軒及李俊維,是否確有出資繳

納一情,業據陳長生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在板信銀行所開立的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交由王益洲保管,我並沒有匯入資金,也不知道用途為何等語(詳見A1卷第89頁至第90頁);證人陳志軒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並不知道曾有匯款1,900 萬元至成豐公司板信銀行帳戶的事等語(參閱原審I4卷第344 頁);證人李俊維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並沒有對成豐公司出資,亦未曾辦理任何匯款事宜等語(詳見A1卷第100 頁)。可見,成豐公司該次增資案股東陳長生、李俊維及陳志軒確實未曾繳納股款,故主管機關所核准登記之成豐公司增資案,係屬不實等事實,即堪認定。

③又何以成豐公司增資案股東並未實際出資,而該公司申請文

件卻表明陳長生等各股東出資之內容,業據被告王益洲於偵查中證稱:會以汪麗秋的資金做資金證明,是經由會計師的建議,我付了250 萬元的利息等語(詳見B11 卷第55頁),足證成豐公司該次增資案之股款,並未由股東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事實甚明。被告劉奕樑固執前詞置辯,惟觀諸其於原審準備程序進行中供稱:王益洲曾告知我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之詞(詳見原審I4卷第35頁),顯見其已知悉欲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之情。再觀諸證人李俊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跟劉奕樑是好朋友,是他要我來擔任成豐公司董事等語(參閱A1卷第98頁、B5卷第119 頁),益徵被告劉奕樑確有參與本次增資案的部分過程。參以其既身分成豐公司實際上之董事長,業如上述,則對於成豐公司增資案須以其名義代表成豐公司申請,並在董事長業務職掌範圍內,應備置相關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股東繳納股款明細、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供予會計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事實,自難諉稱為不知。被告劉奕樑在職掌範圍內辦理上開事務時,極易知悉增資案股款未繳足之情形,彰顯其確實獲知成豐公司增資申請變更登記,係屬不實乙節即明。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劉奕樑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④按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者,應成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此一規定中所謂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係基於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因此只須主管機關於審核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時,股東有無實際繳納,至於事後縱有以其他資金匯入充實股款,則在所不問,難認與該次增資股款之繳納有關。本案成豐公司於93年10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時,該公司形式上匯入之1 億9 千萬元已於同年10月6 、7 日全數匯出,增資款項已不存在,形同股東並未實際繳納,但被告劉奕樑仍在申請變更登記之文件中表明收足之情,可見其行為已合致於該項罪名,故選任辯護人執事後未經查證之成豐公司房地購置一事,主張對於公司資本之適足性並無影響云云,即難遽採。雖被告劉奕樑於原審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即會計師張秀鳳及證人陳長生到庭欲佐其說,惟證人張秀鳳證稱:我是將相關表件製作完畢後,交由林錦謙送回成豐公司簽名蓋章,資產負債表及試算表是成豐公司提供,當時並未蓋章,在辦理的過程中並未看過劉奕樑等語;證人張秀鳳在承辦過程中係與案外人林錦謙接洽,因此未與被告劉奕樑會面,至為正常,未足援此為其有利之證明。而證人陳長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劉奕樑接任成豐公司董事長後,人事權及財務權由何人掌控,我完全不清楚,在我擔任董事長期間並未被授權等語,均難以此推論被告劉奕樑並不知悉及參與成豐公司增資申請之事實,併此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本件被告劉奕樑於行為後,刑法第41條於90年1 月10日修正施行,而刑法又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前述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院審酌:

①法定刑罰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後規定「罰金:新

臺幣1000元以上,以100 元計算之」,與修正前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不同,自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②修正前刑法第28條共犯係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被告劉奕樑與王益洲所為本件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前之刑法並無不利於被告。

③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

逾20年,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30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法律效果,自有就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以被告劉奕樑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劉奕樑。

④本件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前之上揭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劉

奕樑較為有利,是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上揭刑法即行為時刑法。

四、被告劉奕樑為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股東陳長生等人並未繳足股款,竟出具成豐公司存摺,以表明收足股款,使該管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核其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劉奕樑與共同被告王益洲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王益洲雖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惟其非屬本判決審理範圍,爰未就其共犯應適用之法條論述,併此敘明)。被告劉奕樑與共同被告王益洲利用不知情之人汪麗秋、張秀鳳實施上揭犯行,為間接正犯。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被告劉奕樑所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考)。公訴意旨雖未論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惟此部分經核與起訴論罪之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具有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公訴人另就被告劉奕樑與王益洲就上開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罪事實,移送原審併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056 號),經核與起訴意旨論列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就此事實上同一案件,除被告王益洲到案後審結外,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五、原審認被告劉奕樑此部分罪證明確,因而依公司法第9 條第

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14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並審酌被告劉奕樑明知成豐公司股東並未繳納增資股款數額達1 億9 千萬元,竟與共同被告王益洲虛增公司資本額,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額登記之正確性,破壞交易秩序及安全,危害非輕,且於犯罪後否認卸責,未見悔意;惟念其在本案亦非居於主導地位,參與情節亦較輕微等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度內量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經核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劉奕樑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林俊杰被訴背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王益洲係成豐集團總裁,係上櫃公司勤龍公司之實際出資者,林俊杰則係勤龍公司之董事長,平日負責處理勤龍公司之大小事務,係受勤龍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王益洲與林俊杰均明知綠益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益康公司)所研發之天然物之分離方法、微包製程等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亦無1 億5 千萬元(投入研發成本共約

1 億5 千萬元)之價值,竟意圖為王益洲之不法利益,於95年間先由王益洲與綠益康公司負責人吳耀昆簽訂借款及股票買賣合約書,約定王益洲出售800 萬股勤龍公司私募股票及借款7,000 萬元予綠益康公司,並購買綠益康公司600 萬股之股票,綠益康公司取得勤龍公司交付之1 億5 千萬元私募款項後,即應將款項返還予王益洲,隨後由王益洲簽發共1億3 千萬元(借款7,000 萬元及綠益康公司600 萬股股票之股款)王益聰帳戶之支票予綠益康公司及吳耀昆(其中簽發予吳耀昆個人6 千萬元之支票兌現5 千萬元,簽發予綠益康公司7 千萬元之支票兌現4,500 萬元),林俊杰並於同日與吳耀昆簽訂勤龍公司向綠益康公司購買技術及設備之採購合約書、微包製程技術移轉合約書等契約,約定由勤龍公司支付1 億5 千萬元向綠益康公司購買相關技術及設備,嗣因綠益康公司公司負責人吳耀昆於95年4 月間因案遭羈押,王益洲即與綠益康公司解除借款及股票買賣合約書,另行簽訂8,

500 萬元之借貸合約,惟勤龍公司於尚未完全取得綠益康公司之技術及設備前,即由勤龍公司95年第2 次私募款項中,陸續匯款1 億831 萬元至綠益康公司帳戶,吳耀昆則將其中9,500 萬元匯至王益洲位於陽信銀行泰山分行之上開帳戶以償還之前支票兌現之欠款,王益洲與林俊杰則透過此管道掏空勤龍公司資產,因而違背其等應為勤龍公司審慎投資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勤龍公司之財產及投資大眾之利益。因認被告林俊杰涉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具有圖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而故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為要件,倘非基此不法意圖,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利益,亦難遂以本罪相繩;再此項意圖既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自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予推定其有前項犯意(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10號判例、26年上字第1246號判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林俊杰涉犯上開背信罪嫌,無非以:被告林俊杰、王益洲之陳述、證人吳耀昆、張義權之證述,及王益洲與綠益康公司簽定之合約書、勤龍公司與綠益康公司簽定之合作契約書、聲明書、備忘錄、意向書、解除契約協議書、專利專屬授權契約書、勤龍紡織私募股款明細表、成鑫公司帳戶往來明細及原始憑證、陽信銀行泰山分行95年8 月15日

(095)陽信泰山字第0075號函(含提款原始憑證等資料)、陽信泰山分行95年8 月4 日(095 )陽信泰山字第70號函(含往來明細及匯入、電轉支出及大額借貸原始傳票)、大華資產管理公司所出具之綠益康公司技術價值報告書、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5年9 月6 日證期一字第095013

6862 號函及附件資料等為論據。惟訊據被告林俊杰堅決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伊係被王益洲派為勤龍公司董事長,於95年6 月21日與綠益康公司董事長吳宇建簽訂買賣契約,約定以勤龍公司以1 億5 千萬元價金購買技術設備,惟只是名義負責人,簽約之前曾進行評估,而契約內容也曾去爭取優惠的條件,決定簽訂買賣契約並非係意圖損害勤龍公司云云。被告林俊杰的選任辯護人則以:林俊杰代表勤龍公司與吳宇建簽訂買賣契約符合勤龍公司取得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因此並未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等語。

四、經查:①本件共同被告王益洲於94年7 月間取得勤龍公司逾半數股份

後,即逐步接手經營權移轉事宜,至同年9 月9 日之臨時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為林俊杰,並完成經營團隊交接前,該公司前經營團隊並無轉型計畫,且私募的目的係為提升、開發更多以紡織為主軸的傳統製造業商品,並非為洽購生技產品之技術設備等請,業據證人李榮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見原審I5卷第187 頁)。又勤龍公司係傳統紡織公司,自91年至94年間,分別稅後淨損為76,529,000元、133,102,

000 元、246,558,000 元、186,896,000 元,此有卷附該公司92、93、94年財務報告表可稽(見原審H1卷第356 至396頁),足見勤龍公司雖係股票上櫃公司,惟其所經營之傳統紡織製造業,在當時經濟、產業環境而言,應屬日益艱困之產業無疑。準此,王益洲若非已有相當之經營計畫,其何以願花費鉅資購買該公司大量股權而於入主年年出現鉅額虧損之勤龍公司?又證人李榮勳既經營勤龍公司多年(73年設立),若該公司尚具有龐大資產,所經營之紡織產業尚具市場競爭能力,而有持續經營價值,以該公司係股票上櫃公司,市場籌資並非困難觀之,其何須以遠低於面額(10元)之每股3.81元出脫主要持股予王益洲?又生物科技產業係具有全球性競爭力,具有相當龐大商業利益之新興產業,此為公知之事實,王益洲既具有相當資金及經營計畫,其購得勤龍公司股權後,以「借殼上市」之方式入主該公司,並計畫經該公司導入生物科技產業之經營,冀使該公司能轉虧為盈,此無寧為企業經營上正常之事;且勤龍公司係長期處於鉅額虧損之公司,資產日益減少,負債持續增加,公司財務已非健全,此有上揭財務報告表可按,若王益洲入主勤龍公司能將該公司順利轉型為生物科技公司,必能為該公司獲致相當利益,亦使其獲得鉅額投資利益,此與其藉由轉型為生物科技公司而掏空公司資產所能獲得之利益而言,顯然具有更大之風險與不利益甚明。王益洲既具有相當雄厚資金而購買上開土地,並以上開方式吸收大眾資金,顯為具有相當智慧及判斷能力之人,其是否須以掏空勤龍公司少許資產,而棄公司轉型生物科技公司後之龐大利益,顯非無疑。被告林俊杰雖係勤龍公司董事會選任之董事長,惟係由王益洲所指派充任,為被告林俊杰供明在卷,參以王益洲已持有該公司百分之50以上之持股,被告林俊杰又係由王益洲僱用於成豐公司執行業務之人,則被告林俊杰確為王益洲指派擔任該公司董事長一節,應堪採信。被告林俊杰既為王益洲所指派之人,其是否有借由購買本件綠益康公司技術、設備而損害該公司利益之必要與意圖,亦非無疑。

②證人吳耀昆於警詢時證稱:劉奕樑於95年1 、2 月間打電話

給表明勤龍公司為借殼上市,希望綠益康公司可以轉移生物科技技術給該公司,伊同意洽談合作事宜。勤龍公司發言人方詳棋及會計卓秀穗洽談合作事宜,評估完後便交給成豐公司總裁王益洲處理;嗣後王益洲叫方祥棋電約至臺北市○○區○○路2 號6 樓總裁辦公室見面,適立委李全教到場,伊提議由李全教保證…,於是我們便簽訂合作契約書,綠益康公司同意王益洲購買6, OOO萬綠益康公司股票純投資及以1億5, 000萬元移轉設備及技術給勤龍公司(以7, 000萬現金及8,000 萬勤龍公司股票過戶為合作條件),每生產一項產品要支付50% 的利潤給綠益康公司。……在討論此案時,由伊與王益洲討論,林俊杰在場提供意見並由他簽約。簽約後,伊被法院羈押(95年3 月15日)31日,王益洲便在95年4月24日簽定解除契約協議書,再新訂定契約以1 億5,000 萬元移轉設備及技術給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7, 000萬現金及8, 000萬勤龍公司股票過戶為合作條件) ,改為每生產一項產品要支付淨賺之20% ,復於同日與王益洲簽訂解除契約協議書(取消購買6,000 萬綠益康公司股票)。然後於95年4 月27日訂定新合作契約書,林俊杰認為我們移轉的技術太少,要求從15項增加到22項,並簽訂專利專屬授權契約書(由林俊杰、張書毓簽訂)移轉總價金仍是1 億5,000 萬元。嗣後再於95年5 月15日,在王益洲辦公室簽訂備忘錄;95年6 月21日,雙方同意合作契約書公證,公證事項裡註記伊若未履約罰3 億等語(見A1卷第491 、492 頁)。參以卷附僅敘明95年,甲方王益洲,乙方綠益康公司之合約書約定:

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因私募而認購之勤龍公司股權800 萬股,甲方同意貸予乙方7,000 萬元,於勤龍公司支付向乙方購買上開設備款15,000萬元後,乙方無息返還該借款;甲方應以總價6,000 萬元購買乙方股票600 萬股,乙方應於取得取得勤龍公司購買上開設備之15,000萬元後,立即付於甲方,作為上開轉讓勤龍公司股票之價金與上開借款,並由吳耀昆(並有綠益康公司印章)、王益洲簽名蓋章(見B10 卷第128、129 頁);卷附僅敘明95年,甲方勤龍公司,乙方綠益康公司之合作契約書約定:乙方以15,000萬元出售並移轉超臨界等設備予甲方,乙方同意無償移轉臺灣金線蓮抗癌專利、魯梅克斯K-1 等技術予甲方,並於契約生效日起3 年內協助甲方取上開2 項技術外之另2 項製程專利權,乙方應提供長葉枸杞等15項產品予甲方,甲方如在臺灣以外地區產製、銷售上述產品時,均應依生產成本之百分之50對價支付乙方作為權利金,並以15,000萬元總額,自契約生效日後次年度起

5 年內,按年於結算後,提撥上開15項產品之產銷稅後盈餘百分之20支付予乙方,並由林俊杰代表勤龍公司、吳耀昆代表綠益康公司簽名蓋章(見同上卷第130 至135 頁)。嗣於95年4 月24日,代表綠益康公司之吳耀昆分別與王益洲及代表勤龍公司之林俊杰簽定解除契約書,合意解除上開合約,綠益康公司應返還王益洲已支付之8,500 萬元,及退還未兌現之4,500 萬元支票(見同上卷第206 、199 頁),王益洲與吳耀昆並於同日簽定綠益康公司向王益洲借款8,500 萬元之借貸合約書(見同上卷第141 頁);林俊杰、吳耀昆各代表勤龍公司、綠益康公司於95年4 月27日簽定合作契約書、專利專屬授權契約書,綠益康公司應提供葉枸杞等21項產品予勤龍公司,勤龍公司同意自契約生效日當年度起,按年於結算後,提撥上開21項產品之產銷稅後盈餘百分之20支付予綠益康公司(見同上卷第143 至155 頁)。比較言之,勤龍公司多獲得6 項產品,並免除如在臺灣以外地區產製、銷售上述產品時,均應依生產成本之百分之50對價支付乙方作為權利金之義務,其契約內容顯較有利於勤龍公司。被告林俊杰、吳耀昆復於95年6 月21日分別代表勤龍公司、綠益康公司簽定「技術合作契約書」、「採購合約書」,並簽定「超臨界流體分餾技術價格議定書」、「微包技術付款約定」,約定超臨界流體分餾技術授權產品移轉價款為8000萬元,機器設備款為6000萬元,微包製程技術價款為1000萬元,共15000 萬元,綠益康公司應協助勤龍公司於95年11月1 日前將微包技術申請專利送件;綠益康公司應提供長葉枸杞等22項產品由勤龍公司全球獨家生產、製造、銷售之權利,並由綠益康公司移轉該22項及協助輔導義務;綠益康公司應於95年6 月27日起至12月26日止取得上開技術之發明專利,如無,則自95年12月27日起至96年9 月26日止,綠益康公司應以新型專利、製程專利之護證保護勤龍公司;且自96年起,綠益康公司另需每季提供1 項以上產品供勤龍公司生產製造,勤龍公司則須依該技術所生產之產品銷售稅後盈餘百分之20後之利益予綠益康公司;雙方並於95年7 月7 日合意解除95年4 月27日所簽定之合作契約、專利專屬授權契約、微包技術付款約定,此有上開契約書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38 、

139 、157 至177 、第142 頁)。勤龍公司旋即簽發同年6月22日、6 月26日、6 月28日、7 月31日為發票日,面額各為4,500 萬元、600 萬元、400 萬元、5,000 萬元、331 萬元,合計為1 億831 萬元之支票予綠益康公司,再由綠益康公司將其中6 月22日、6 月28日兌領之4,500 萬元、5,000萬元,共9,500 萬元(其中1000萬元係支付立委李全教之款項,此迭經證人吳耀昆證述屬實),轉匯予王益洲等情,亦有綠益康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支票影本、勤龍公司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資料及王益洲陽信銀行泰山分行0000 0000000號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在卷可稽(詳見B10 卷第136 、137 頁,E5卷第413 頁、第414 頁、E7卷第26頁、27頁)。證人吳耀昆上開關於本件契約訂定過程核與上開書證相符,自堪採信。

準此,共同被告王益洲既與吳耀昆原不認識,又透過立委李全教之見證,始與王益洲達成初步採購協議,並因「勤龍公司需等私募完成後,方有資金,所以在第1 份契約內容中約定先由王益洲墊付,等到私募資金完成,勤龍公司匯款到綠益康公司,再由綠益康公司歸墊給王益洲」(見A1卷第492頁反面),其後王益洲亦僅取回原先墊付之8,500 萬元,並無因此獲得其他利益,則王益洲何須損害勤龍公司利益而積極與綠益康公司簽定上開採購契約?則王益洲是否有故意損害勤龍公司之利益或圖謀自己不法利益,已非無疑。又被告林俊杰代表勤龍公司與綠益康公司歷次洽談後之承購條件,自最初直至最終定案之契約條件,每次均有利於勤龍公司;且其在歷次會議中,針對與綠益康公司交易內容,確基於勤龍公司利益,反對原物料必須提出傭金部分,及追加產品提供專利項目、要求專利逾期未取得之高額賠償,此為雙方草約時所無,而係林俊杰於後2 次會議中極力爭取的,均有利於勤龍公司等情,業據證人即勤龍公司稽核蔡淑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四卷第63、64頁)。被告林俊杰於歷次會議、洽談中既能本於勤龍公司之利益,極力向綠益康公司爭取有利於勤龍公司之交易條件,終使綠益康公司在總交易金額不變下,所提供之產品由15項增加至22項,並應每季提供1 項新產品予勤龍公司,且於合約中對於綠益康公司應取得之專利權,及未依約取得專利權時,綠益康公司應增加其所負擔之違約賠償金額,而自本件勤龍公司與綠益康公司交易過程及結果觀之,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俊杰曾獲致何不法利益,已難認被告林俊杰有何背信圖利之動機;且若被告林俊杰有損害勤龍公司利益之意圖,其何須於締約過程中爭取有利於勤龍公司之交易條件?是被告林俊杰辯稱:伊無背信意圖等語,尚非虛妄。

③勤龍公司曾由財務部製作投資計畫書,其內容含「市場分析

、關鍵性技術、生產設備、生產計畫、研究與開發、行銷計畫、獲利潛利和持久性、風險評估、投資收益分析、財務預估、政策建議」等項,詳細評估投資效益、風險,此有該投資計畫書1 份附卷可憑(見原審H1卷第859 至919 頁),已見勤龍公司對於本項投資交易確曾交由該公司財務部研究、評估。又勤龍公司亦曾委由大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顧問公司),針對綠益康公司主要營業投入技術、機器設備之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於95年6 月16日,以95年6 月9 日為技術評價基準日,95年6 月8 日前往勘查機器設備,其評價結果分別為技術部分156,550,538 元、機器設備部分30,544,416元,此有該公司出具之估價報告書2 份附卷足憑(見B13 卷第212 至307 頁、原審H2卷第314 頁);復經證人即大華顧問公司人員張義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初係因綠益康公司無法提供專利證書,該技術又是一個新的專利,在市場沒有買賣的實益,所以我們採用成本法,亦即確認投入的研發跟成本費用,再計算成本價值,並評估該技術是否可行,依上網搜尋有關中藥材資料以及市場上之意見,認為技術可行再進行鑑價。又依綠益康公司經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中有關研發之費用作為投入之成本;又按照會計帳上成本,減掉折舊,再衡量市場上可能之價值,據此針對機械設備進行鑑價,上開2 份估價報告書,其書面上之價值與實際上之價值相符等語屬實(見原審I4卷第316 至319頁)。足見,被告林俊杰於95年6 月21日以1 億5,000 萬元之價格取得綠益康公司上開技術及機器設備,客觀上尚無浮報價值損害勤龍公司情事,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背信故意。又勤龍公司為轉型為生技公司,確於95年5 月23日簽定生技部無塵室空調設備合約,委請將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城公司)以勤龍公司原有廠房改建為生技廠房,歷時約1 年而完工,將城公司跟據業主提供之平面圖,負責空調等相關工程,有關於製程、建廠屬於產品開發方面,有介紹林俊杰請陳宏明幫忙;在工程進行期間,綠益康公司的人有針對建廠的流程或技術給予提供意見,並且配合建廠,工程進行期間,勤龍公司與綠益康公司有陸續提供設備及試作,於美嘉生電入主之前,生技廠已經建好,相關設備大部分均已進廠安裝好,達到可以營運的狀況,而生技廠亦有申請營業、營運的執照等情,業據證人即將城工司負責人張家維、勤龍公司總務主任曾蔡澄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四卷第77、78頁,第73至75頁);再證人陳宏明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自95年3 、4 月起至12月止擔任勤龍公司顧問,參與討論公司往生物科技方面之發展,曾帶林俊杰參觀過藥廠、保健食品廠,並提供工廠的設計、規劃,還有產品的開發項目、方向等予勤龍公司,綠益康公司有提供22種產品的一些製程資料,伊亦有針對超臨界萃取的機器來做討論、安裝,建廠中間有試製部分產品等語(見本院四卷第69至71頁)。顯見勤龍公司確有轉型為生技廠之準備,且與綠益康公司簽約後,綠益康公司亦依約交付生產機器設備;而綠益康公司於簽約後之96年1 月1 日取得天然物之分離方法及其分離裝置之專利權,此有卷附96年1 月1 日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可憑(見原審H1卷第855 至858 頁),自得保護勤龍公司依上開契約生產、銷售之權利,即無損害勤龍公司之利益可言。則被告林俊杰於綠益康公司未取得上開專利權前即支付綠益康公司部分價金,顯無損害勤龍公司權益甚明。再者,勤龍公司於95年7 月13日更名為成豐生物科技公司後委任之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了解上開技術及分離裝置機器設備之公平價值,委請中華無形資產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無形公司)鑑價結果,於95年10月11日出具以95年

9 月30日為評價基準日之公平價值估算意見為:成豐生技取得分餾相關技術之公平價值,以淨現金流量折算法估算為109,815,000 元;分餾相關機器設備採用市價法計算,其公平價值介於54,000,000元至64,193,000元間無訛(見同上卷第

815 至851 頁),則被告林俊杰於95年6 月21日以150,000,

000 元之較低價格取得上開技術及機器設備,自難認有何損害勤龍公司情事。

④中華無形公司97年1 月29日00000000000 號函雖以:超臨界

流體分餾相關技術之使用價值及淨公平價值均為零;分餾設備之使用價值為3,100,000 元,減損4,020,000 元等語(見本院三卷第282 至289 頁)。惟該公司於95年10月11日已出具之成豐生技取得分餾相關技術之公平價值估算為109,815,

000 元;分餾相關機器設備之公平價值則介於54,000,000元至64,193,000元間,已如上述,則該公司本次所為之鑑價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又該公司係因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欲了解該等技術、機器設備於96年12月31日之公平價值所為之鑑價,並非就被告林俊杰代表勤龍公司購入該等技術、機器設備時所為之鑑價,已難據此推認被告林俊杰於購入上開技術、設備時已知該等技術、設備為無價值之物,而認其有損害勤龍公司利益之意圖。再中華無形公司係因成豐生技公司取得之分餾技術因與顏淑如有債權糾紛,經法院發給強制執行命令,及成豐生技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營運方向,該分餾技術已無法支應新營運方向之技術需求,不擬使用該分餾相關技術,及成豐生技公司僅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始認定該分餾相關技術之使用價值及淨公平價值均為零等情,業據該公司於上開鑑價函內說明甚詳(見同上卷第283 、284 頁)。是中華無形公司前後所為鑑價之基礎既不相同,其於97年

1 月29日函所示之鑑估價值,顯難執為被告林俊杰不利之認定甚明。則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成豐生技公司於97年3月5 日更名)98年5 月27日98美股字第09805002號函,以中華無形公司上開97年1 月29日鑑定結果,認該等技術對該公司已無價值云云,自難據為不利被告林俊杰之認定至明。至勤龍公司於96年12月14日,以市場需求不足為由,成豐生技公司由董事會決議以公開招標之方式處分技術設備,但因無人標購,而於同年12月31日由曾任勤龍公司代理董事長之許評信以6,000 萬元購買大型超臨界設備機器,並以其債權抵償價金,而無形資產即專利技術則全數認列損失等情,固有董事會議事錄、簽呈、剪報資料、超臨界資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契約在卷可稽(詳見F6卷第102 頁至第120 頁)。惟被告林俊杰早於95年7 月13日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至同年8月31日具保停止羈押,距其與綠益康公司簽定交易契約僅不足1 月即因此無法參與履約、營運等事宜,其後且卸任董事長職務,自難期再參與該公司關於上開採購技術設備之營運,則上開技術設備因無法發揮原定效益致折損價值,應非其於決定採購此項技術設備時所得預見,自難據此為被告林俊杰不利之認定。

⑤共同被告王益洲固曾透過證人吳耀昆取得勤龍公司給付予綠

益康公司之價金9,500 萬元之事實,惟其亦曾於95年1 月9日、2 月28日支付綠益康公司3,000 萬元、2,500 萬元;於同年1 月9 日、2 月9 日、3 月9 日、4 月9 日、5 月9 日各支付吳耀崑1,000 萬元,合計9,500 萬元,並據證人吳耀昆證陳上開款項係被告王益洲代墊勤龍公司應支付之價金屬實,從而,被告王益洲取得9,500 萬元,客觀上似非無法律上之合法權源,自無背信可言。

⑥綜上所述,被告林俊杰擔任勤龍公司董事長,參與本件買賣

契約議定及條件磋商,其於內部會議及與綠益康公司人員洽談時,關於產品項目之提升、專利權之保障、違約處罰之提高、減少勤龍公司契約所定之負擔等有利勤龍公司事宜均能積極注意、爭取,且依據該公司財務部之計畫評估及大華顧問公司鑑價結果等資料,而以1 億5,000 萬元購買綠益康公司上開技術及機器設備,此就當時長期處於營運虧損狀態之勤龍公司而言,尚難認有何不利,自無從認被告林俊杰係基於損害勤龍公司之不法意圖而向綠益康公司購買上開技術及機器設備。至被告林俊杰縱未依勤龍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5 條所定:先由擬取得資產的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關之作業規定;而取得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須由執行單位評估後始得為之等規定,而有採購程序上之瑕疵可指,惟勤龍公司轉型為生物科技公司,改採多角化經營之政策既經該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被告於執行本件採購案時既已依該公司財務部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上開大華顧問公司之鑑定意見書等為評估,仍難僅因該程序上之瑕疵,遽認其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且縱認被告林俊杰於此確有違背任務之行為,然確難證明其有損害勤龍公司之不法意圖,已如上述,亦難認定被告之背信犯行。是被告上開所辯無背信故意等語,即非屬虛妄,堪以採信。是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林俊杰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俊杰之背信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林俊杰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五、原判決關於被告林俊杰背信部分未詳為推求,遽予論科,自有未合。被告林俊杰此部分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為被告林俊杰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160 號、98年度偵字第7596號、第7597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王益洲於台北市○○區○○路2 號成立「成豐集團」,自稱該集團總裁,被告陳長生、劉奕樑則分別擔任成豐公司董事長,僱用被告張寶尹、陳奕廷為營業員對外以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為名,向告訴人林伶容、董亭宜、林玉華、黃美鳳、吳台生等投資人偽稱:「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遊樂區○地○○○段期間,每年固定分紅12% 」、「客戶所投資金額,係購買公司開發土地,持有土地,共同開發大湖遊樂區和溫泉主題飯店」、「投資人購買土地後,交予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另投資滿

3 年後,成豐公司保證以原價買回土地」、「縱投資人向銀行借款投資購買土地亦可從中獲取利益」、「投資人購買之土地係在大湖遊樂區開發範圍內,已通過審核或快通過審核」等利多,向告訴人林伶容、董亭宜、林玉華、黃美鳳、吳台生收受投資款,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與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告訴人林伶容分別於93年10月26日、93年11月26日、93年11月29日、94年8 月8日 、94年9 月13日透過被告陳奕廷、張寶尹,分別交付投資款共468 萬元;告訴人董亭宜分別於94年2 月3 日、94年5 月26 日 、94年9 月22日透過被告陳奕廷、張寶尹,交付投資款共174 萬元;告訴人林玉華分別於94年4 月15日、94年8 月12日透過被告陳奕廷、張寶尹,交付投資款共330 萬元;告訴人黃美鳳於94年7月29日透過營業員投資60萬元;告訴人吳台松各於94年8 月17日、94年9 月2 日透過營業員各投資360 萬元及60萬元,而與被告王益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而認為被告王益洲、陳長生、劉奕樑、張寶尹、陳奕廷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 項、第29條之1 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被告王益洲、劉奕樑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嫌等語。經查,併辦意旨關於被告劉奕樑、陳長生涉犯銀行法罪部分,核與起訴書論列之出售被告王益洲所有如附表一所示開發範圍外之土地,按月以固定利率給付信託收益報酬之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同一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此部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被告張寶尹、陳奕廷涉犯違反銀行法罪嫌,則經判決無罪,自屬無從併辦,業經原審移由公訴人另行卓處;至被告王益洲既因原審傳拘無著,而未予判決,本院自無從予以併辦,附此敘明。

柒、被告江美麗、姜志峰、陳奕廷、何忠亮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71 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 條 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蔡國卿法 官 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林俊杰背信,劉奕樑、許鈞濱、洪政堯違反證券交易法均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證券交易法第2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43條之6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7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王益洲所有之大湖鄉○○段土地附表:

┌──┬──────┬──────┬──┬───────┬───────┐│編號│ 地 號 │面積 │地目│ 取得時間 │ 備註 ││ │ │(平方公尺)│ │ │ │├──┼──────┼──────┼──┼───────┼───────┤│1 │167-41 │145 │原 │93年5月5日 │申請開發土地 ││ │ │ │ │ │(E3卷第17頁)│├──┼──────┼──────┼──┼───────┼───────┤│2 │167-44 │7204 │林 │92年6月16日 │ │├──┼──────┼──────┼──┼───────┼───────┤│3 │167-58 │1649 │原 │92年6月16日 │ │├──┼──────┼──────┼──┼───────┼───────┤│4 │167-59 │15131 │原 │92年6月16日 │ │├──┼──────┼──────┼──┼───────┼───────┤│5 │167-60 │2934 │原 │93年2月11日 │ │├──┼──────┼──────┼──┼───────┼───────┤│6 │167-62 │121 │林 │93年2月11日 │ │├──┼──────┼──────┼──┼───────┼───────┤│7 │167-64 │1823 │旱 │92年6月16日 │ │├──┼──────┼──────┼──┼───────┼───────┤│8 │167-65 │1573 │旱 │94年11月22日 │ │├──┼──────┼──────┼──┼───────┼───────┤│9 │167-66 │732 │原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67 │301 │田 │93年9月23日 │ │├──┼──────┼──────┼──┼───────┼───────┤│ │167-68 │184 │田 │93年9月23日 │ │├──┼──────┼──────┼──┼───────┼───────┤│ │167-69 │189 │建 │93年9月23日 │ │├──┼──────┼──────┼──┼───────┼───────┤│ │167-70 │514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1 │238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2 │58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3 │145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4 │485 │建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5 │1411 │林 │ │ │├──┼──────┼──────┼──┼───────┼───────┤│ │167-84 │8727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212 │504 │建 │94年11月21日 │ │├──┼──────┼──────┼──┼───────┼───────┤│ │167-341 │10142 │林 │93年2月11日 │ │├──┼──────┼──────┼──┼───────┼───────┤│ │167-344 │5820 │旱 │93年2月11日 │ │├──┼──────┼──────┼──┼───────┼───────┤│ │167-345 │2122 │林 │93年2月11日 │ │├──┼──────┼──────┼──┼───────┼───────┤│ │167-346 │3101 │旱 │93年2月25日 │ │├──┼──────┼──────┼──┼───────┼───────┤│ │167-353 │2710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354 │10834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356 │10079 │旱 │93年1月27日 │ │├──┼──────┼──────┼──┼───────┼───────┤│ │167-359 │11868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60 │748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61 │2773 │旱 │92年6月16日 │ │├──┼──────┼──────┼──┼───────┼───────┤│ │167-362 │7034 │林 │92年6月16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363 │9544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64 │1201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65 │2783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66 │4615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67 │13828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77 │5501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78 │6844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379 │3764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381 │5057 │林 │93年9月23日 │ │├──┼──────┼──────┼──┼───────┼───────┤│ │167-433 │12052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34 │58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35 │10285 │林 │ │ │├──┼──────┼──────┼──┼───────┼───────┤│ │167-436 │1105 │旱 │94年11月21日 │ │├──┼──────┼──────┼──┼───────┼───────┤│ │167-437 │2907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438 │3651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439 │708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441 │978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42 │6691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45 │1897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46 │2911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47 │145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48 │1163 │林 │93年4月21日 │ │├──┼──────┼──────┼──┼───────┼───────┤│ │167-467 │675 │林 │93年3月22日 │ │├──┼──────┼──────┼──┼───────┼───────┤│ │167-468 │2409 │林 │93年4月1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471 │1225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530 │1715 │林 │93年3月22日 │ │├──┼──────┼──────┼──┼───────┼───────┤│ │167-634 │5490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635 │5140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636 │5392 │林 │92年6月16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643 │716 │田 │94年11月21日 │ │├──┼──────┼──────┼──┼───────┼───────┤│ │167-644 │107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645 │951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646 │339 │田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678 │4565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679 │9035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691 │1671 │旱 │92年6月16日 │ │├──┼──────┼──────┼──┼───────┼───────┤│ │167-701 │375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704 │969 │林 │93年2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09 │2179 │林 │92年6月16日 │ │├──┼──────┼──────┼──┼───────┼───────┤│ │167-735 │1096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36 │19515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37 │4772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38 │2347 │林 │93年1月28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39 │2491 │林 │91年11月20日 │申請開發土地 │├──┼──────┼──────┼──┼───────┼───────┤│ │167-750 │8761 │林 │93年2月11日 │ │├──┼──────┼──────┼──┼───────┼───────┤│ │167-759 │6211 │旱 │93年9月23日 │ │├──┼──────┼──────┼──┼───────┼───────┤│ │167-873 │50 │旱 │93年4月16日 │ │├──┼──────┼──────┼──┼───────┼───────┤│ │167-878 │356 │道 │93年4月1日 │ │├──┼──────┼──────┼──┼───────┼───────┤│ │167-883 │5707 │林 │92年6月16日 │ │├──┼──────┼──────┼──┼───────┼───────┤│ │000-0000 │16255 │林 │93年2月11日 │ │├──┼──────┼──────┼──┼───────┼───────┤│ │000-0000 │27291 │林 │93年2月11日 │ │├──┼──────┼──────┼──┼───────┼───────┤│ │000-0000 │520 │林 │93年3月22日 │ │├──┼──────┼──────┼──┼───────┼───────┤│ │000-0000 │797 │林 │93年3月22日 │ │├──┼──────┼──────┼──┼───────┼───────┤│ │000-0000 │695 │林 │93年3月22日 │ │├──┼──────┼──────┼──┼───────┼───────┤│ │000-0000 │697 │林 │93年3月22日 │ │├──┼──────┼──────┼──┼───────┼───────┤│ │000-0000 │26 │林 │93年3月22日 │ │└──┴──────┴──────┴──┴───────┴───────┘※王益洲所有之「大湖開發案」開發範圍內土地共計93670平方公尺(9.367公頃)。

※「大湖開發案」申請開發面積係9.5717公頃。

(內含王益洲所有9.367公頃+國有土地0.2047公頃)附表二:大湖遊樂區申請開發土地清冊┌──┬───┬───┬───┬────┬──┬──────┬────┬────┬────┬──┬────┐│編號│縣市 │鄉鎮區○地段 │地號 │地目│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使用面積│所有權人│持分│備註 ││ │ │ │ │ │ │ 及編定類別 │ │ (㎡) │ │ │ │├──┼───┼───┼───┼────┼──┼──────┼────┼────┼────┼──┼────┤│1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66 │原 │山坡保育區農│732 │732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2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0 │田 │山坡保育區農│514 │51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3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1 │田 │山坡保育區農│238 │238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4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2 │田 │山坡保育區農│58 │58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5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3 │田 │山坡保育區農│145 │14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6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4 │建 │山坡保育區丙│485 │48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種建築用地 │ │ │ │ │ │├──┼───┼───┼───┼────┼──┼──────┼────┼────┼────┼──┼────┤│7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 │林 │山坡保育區林│8727 │872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8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353 │林 │山坡保育區農│2710 │2710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9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354 │林 │山坡保育區農│10834 │1083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362 │林 │山坡保育區林│7034 │703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379 │林 │山坡保育區林│3764 │3764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437 │林 │山坡保育區林│2907 │290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438 │林 │山坡保育區林│3651 │3651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439 │林 │山坡保育區暫│708 │708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未編定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634 │林 │山坡保育區農│5490 │5490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635 │林 │山坡保育區林│5140 │5140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636 │林 │山坡保育區林│5392 │5392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644 │田 │山坡保育區農│107 │10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645 │田 │山坡保育區農│951 │951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646 │田 │山坡保育區農│339 │339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35 │林 │山坡保育區暫│1096 │1096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未編定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36 │林 │山坡保育區農│19515 │1951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37 │林 │山坡保育區農│4772 │4772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38 │林 │山坡保育區林│2347 │2347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39 │林 │山坡保育區林│2491 │2491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業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468 │林 │山坡保育區農│2409 │2409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041 │原 │山坡保育區農│145 │145 │王益洲 │全部│ ││ │ │ │ │ │ │牧用地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704 │林 │山坡保育區暫│969 │969 │王益洲 │全部│ ││ │ │ │ │ │ │未編定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0│道 │山坡保育區交│2199 │2047 │中華民國│全部│國有土地││ │ │ │ │ │ │通用地 │ │ │ │ │同意申請││ │ │ │ │ │ │ │ │ │ │ │開發 │├──┴───┴───┴───┴────┴──┴──────┼────┼────┼────┼──┼────┤│ 總計 │95,869 │95,717 │ │ │ │└─────────────────────────────┴────┴────┴────┴──┴────┘附表四:投資人證述清單┌──┬───┬─────┬───────────────────┬────┬──┐│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及│ 供述內容 │證述出處│備註││ │ │購買坪數 │ │ │ │├──┼───┼─────┼───────────────────┼────┼──┤│1 │張吉清│94年4月間 │①約94年4月間,成豐開發公司職員黃秀年 │95年7月 │ ││ │ │9坪 │小姐到我榮總辦公室拜訪,當時她拿成豐開│17日警訊│ ││ │ │ │發公司位於前述苗栗縣大湖鄉○○段土地的│時證述 │ ││ │ │ │簡介給我看,並說成豐開發公司打算開發該│ │ ││ │ │ │土地,投資方式是投資人出資購買土地,信│E1卷第48│ ││ │ │ │託給陽信銀行,轉租成豐開發公司開發為溫│頁 │ ││ │ │ │泉旅館,現在正招募投資人集資投資購買土│ │ ││ │ │ │地,並向我出示投資獲利表,我看投資獲利│ │ ││ │ │ │表上的利潤都比金融機構的利息高,又當時│ │ ││ │ │ │黃小姐說投資3 年後,成豐開發公司會以原│ │ ││ │ │ │價買回土地,當時我覺得這投資利息高,又│ │ ││ │ │ │有銀行作為保證,就在幾天後,就打電話請│ │ ││ │ │ │黃秀年到我辦公室來,與黃秀年一起到陽信│ │ ││ │ │ │銀行信託部辦理簽約、信託等手續,我回去│ │ ││ │ │ │後,就依黃秀年給我的帳戶辦理匯款。我以│ │ ││ │ │ │我名義匯款新臺幣54萬元至王益洲某銀行帳│ │ ││ │ │ │戶,共購9 坪土地,即每坪6 萬。 │ │ ││ │ │ │ │ │ ││ │ │ │②因為黃秀年告訴我成豐開發公司預計在95│ │ ││ │ │ │年7月上櫃(市),所以給予投資人優先認 │ │ ││ │ │ │股的權利。 │ │ ││ │ │ │ │ │ ││ │ │ │③我以常理判斷雖然知道該筆土地價格過高│ │ ││ │ │ │,但因為成豐開發公司會把土地買回,所以│ │ ││ │ │ │對我而言,我覺得這不是買土地,而是一種│ │ ││ │ │ │投資,因此土地市價並不重要。我本來就不│ │ ││ │ │ │是單純買地,我認為這是一種投資,因為成│ │ ││ │ │ │豐開發公司3年後會原價買回土地,每月按 │ │ ││ │ │ │期給我承諾的利潤,年利率約8.3%。投資前│ │ ││ │ │ │,成豐開發公司有提供土地照片給我看。 │ │ ││ │ │ │ │ │ ││ │ │ │④成豐開發公司若於信託契約到期後仍未對│ │ ││ │ │ │前述土地進行開發不需賠償投資人,他只要│ │ ││ │ │ │在3年到期後,把本金還給我就好了。如果 │ │ ││ │ │ │成豐公司到期不買回土地,我沒有辦法保障│ │ ││ │ │ │我的投資,這是我的投資風險。 │ │ ││ │ │ │ │ │ ││ │ │ │⑤我向成豐開發公司以總價54萬元之代價購│ │ ││ │ │ │得9坪自始即不能開發為溫泉旅館的土地, │ │ ││ │ │ │故我購得之土地實際價值僅約5,400元,加 │ │ ││ │ │ │上前述利潤如果均能收取,總計約194,400 │ │ ││ │ │ │元,我實際可回收的總金額僅199, 800元,│ │ ││ │ │ │尚虧損34萬200元,我於投資當時就知道會 │ │ ││ │ │ │有如此結果,但是成豐開發公司在投資當時│ │ ││ │ │ │即告訴我會以原價買回土地,又成豐開發公│ │ ││ │ │ │司該土地若開發成功,我們股東將可能獲得│ │ ││ │ │ │高額利潤,所以這都是投資的風險。 │ │ │├──┼───┼─────┼───────────────────┼────┼──┤│2 │黃福隆│94年10月31│①我小學同學陳連得妻子張寶珠任職於成豐│95年7月 │ ││ │ │日 │開發公司,她在94年間向我表示成豐開發公│17日警訊│ ││ │ │250坪 │司有意發發栗縣大湖鄉的遊樂場,以購買土│時證述 │ ││ │ │ │地方式投資,再信託給成豐開發公司開發,│ │ ││ │ │ │可獲得比銀行還要好的利潤,若投資新臺幣│E1卷第51│ ││ │ │ │100萬元,每個月可得1萬元利息,三年一期│頁 │ ││ │ │ │,到期後若不想再繼續投資可拿回本金。當│ │ ││ │ │ │時張寶珠有帶我前往成豐開發公司位於臺北│ │ ││ │ │ │市內湖區的辦公大樓參觀,因為成豐開發公│ │ ││ │ │ │司氣派,且張寶珠是我多年的朋友於信任情│ │ ││ │ │ │宜,便答應投資。為此,我拿我位於西藏路│ │ ││ │ │ │的房子至農會板橋分會抵押借款,得款 │ │ ││ │ │ │1,400萬元,另籌款100萬,共計投資1500萬│ │ ││ │ │ │元,並於94年10月31日前往陽信銀行簽立買│ │ ││ │ │ │賣契約書,同日分別匯款1, 400萬及100 萬│ │ ││ │ │ │元至王益洲帳戶。 │ │ ││ │ │ │ │ │ ││ │ │ │②我投資的錢除了取得土地外,另有開發該│ │ ││ │ │ │等土地的成本及土地開發後的效益,我無法│ │ ││ │ │ │判定是否合理。 │ │ ││ │ │ │ │ │ ││ │ │ │③我們投資前即知道購買土地後要信託給陽│ │ ││ │ │ │信商業銀行,當時我認有銀行幫忙擔保,所│ │ ││ │ │ │以才比較放心投資。 │ │ ││ │ │ │ │ │ ││ │ │ │④我三年間共可以收取5,263,92租金,本金│ │ ││ │ │ │是否能回收? 因為時間還沒到,所以我不能│ │ ││ │ │ │確定本金是否能回收。 │ │ ││ │ │ │ │ │ ││ │ │ │⑤我向成豐開發公司以1500萬元之代價購得│ │ ││ │ │ │250坪的土地,我購得之土地實際價值僅約 │ │ ││ │ │ │15萬元,加上前述利潤如果均能收取,總計│ │ ││ │ │ │約1,315980元,我實際可回收的總金額僅 │ │ ││ │ │ │1,465,980元,尚虧損00000000元,我於投 │ │ ││ │ │ │資當時當然不知道會有如此結果,我以為是│ │ ││ │ │ │很好的投資。 │ │ │├──┼───┼─────┼───────────────────┼────┼──┤│3 │朱金生│94年3、4月│①我於94年3、4月間,透過朋友的介紹,他│95年7月 │ ││ │ │間 │表示成豐開發公司計畫。要在苗栗縣大湖鄉│17日警訊│ ││ │ │ │開發溫泉度假中心,經營五星級大飯店,前│時證述 │ ││ │ │購買200多 │景看好, 正在對外招募投資人,因為我本人│ │ ││ │ │萬元 │對於旅遊休閒業很有興趣,而且考量未來三│E1卷第55│ ││ │ │ │通後景氣看好,所以我就有意思要投資,當│頁 │ ││ │ │ │時我的朋友拿一些成豐開發公司的契約書給│ │ ││ │ │ │我簽,還帶我去臺北市○○○路上的陽信商│ │ ││ │ │ │業銀行開戶,我陸續共投資了約新臺幣200 │ │ ││ │ │ │多萬元。介紹投資的友人姓廖俊明,他是在│ │ ││ │ │ │板橋的住商不動產仲介公司任職。 │ │ ││ │ │ │ │ │ ││ │ │ │②當初成豐開發公司黃小姐有跟我說,為了│ │ ││ │ │ │確保投資人的權益,成豐開發公司有把大湖│ │ ││ │ │ │鄉要開發的土地,轉讓部分持份給投資人。│ │ ││ │ │ │我不知道該筆土地的原本價值是多少,因為│ │ ││ │ │ │我工作很忙,而且我本身對投資旅遊相關產│ │ ││ │ │ │業很有興趣,所以我沒有去注意這些細節問│ │ ││ │ │ │題。 │ │ ││ │ │ │ │ │ ││ │ │ │③黃小姐說保證3年後本金全部拿回,投資 │ │ ││ │ │ │收益是以投資本金的6%至12%間浮動計算, │ │ ││ │ │ │。我沒有考慮黃小姐表示3年後本金可全部 │ │ ││ │ │ │拿回,且每月可固定領取投資收益這些事,│ │ ││ │ │ │我純粹是看好旅遊業的未來。 │ │ ││ │ │ │ │ │ ││ │ │ │④黃小姐有說成豐開發公司3年後,如果公 │ │ ││ │ │ │司有要上櫃,我們投資人有優先認購股票的│ │ ││ │ │ │權利。 │ │ ││ │ │ │ │ │ ││ │ │ │⑤成豐開發公司以每坪600元購得土地,卻 │ │ ││ │ │ │以每坪6萬元之價格轉售予我,我真的不知 │ │ ││ │ │ │道這件事情,但以數字來看真的很不合理,│ │ ││ │ │ │如果我知道這個狀況,我就不會投資了。 │ │ ││ │ │ │ │ │ ││ │ │ │⑥我不知我為何要做該等信託行為,我都是│ │ ││ │ │ │依成豐開發公司人員黃小姐要求簽立文件,│ │ ││ │ │ │在我的認知,我只是單純看好旅遊觀光業,│ │ ││ │ │ │我想要投資,但我不知道成豐開發公司投資│ │ ││ │ │ │開發的詳細細節,而我並不是一次就投資 │ │ ││ │ │ │200多萬元,剛開始只是投資幾十萬元,後 │ │ ││ │ │ │來手上又有錢就再陸續投資,前後共簽簽了│ │ ││ │ │ │好幾次文件。 │ │ ││ │ │ │ │ │ ││ │ │ │⑦成豐開發公司若於信託契約到期後仍未對│ │ ││ │ │ │土地進行開發,成豐開發公司必須要把錢退│ │ ││ │ │ │給我。 │ │ │├──┼───┼─────┼───────────────────┼────┼──┤│4 │陳志強│94年7月28 │①在94年7月左右,因為我軍中退休張博鈞 │95年7月 │ ││ │ │日 │在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公司上班│24日警訊│ ││ │ │40坪 │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時證述 │ ││ │ │ │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 │ ││ │ │ │利好,來找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A2卷第 │ ││ │ │ │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40個單 │566頁 │ ││ │ │ │位000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鄉○○段, │ │ ││ │ │ │地號167-344,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 │ │ ││ │ │ │閒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 │ ││ │ │ │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 │ │ ││ │ │ │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 │ ││ │ │ │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成豐公司並付我│ │ ││ │ │ │每月收益0000000,每坪租金600元,另承諾│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7月28日和公司 │ │ ││ │ │ │簽約購買。 │ │ ││ │ │ │②購買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苗栗縣│ │ ││ │ │ │大湖鄉○○段土地,有過戶土地所有權狀,│ │ ││ │ │ │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要興建溫泉飯│ │ ││ │ │ │店。我有去看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他│ │ ││ │ │ │說環評沒過,不能興建。 │ │ ││ │ │ │③他們公司說我可以優先認購股票,沒說那│ │ ││ │ │ │1家公司,要我先匯款給他們公司,我在94 │ │ ││ │ │ │年8月初匯了10萬給成鑫公司買10張股票, │ │ ││ │ │ │匯款單不見了。我到現在都沒拿到股票憑證│ │ ││ │ │ │。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土地開發案,我買40│95年7月 │ ││ │ │ │坪240萬,是透過朋友介紹買的。他是裡面 │24日偵訊│ ││ │ │ │的業務,土地有過戶,但權狀在陽信。投資│時證述 │ ││ │ │ │開發案,因為他每坪給我租金600元。我不 │ │ ││ │ │ │知道我的土地並不在開發案的範圍內。之前│B5卷第 │ ││ │ │ │我不知道開發案三、四年來都沒有通過,案│236頁 │ ││ │ │ │子爆發後上網才知道。 │ │ ││ │ │ │ │ │ ││ │ │ │②我有買勤龍股票,我買時,他們並沒有說│ │ ││ │ │ │是什麼公司的股票。我匯款時以為是買成豐│ │ ││ │ │ │的股票。錢我於94年8月初匯到成鑫帳戶。 │ │ ││ │ │ │他們入主勤龍後,有說是買入主勤龍後,更│ │ ││ │ │ │名的股票。應該是成豐生技。我買十張10萬│ │ ││ │ │ │元。我是94年8月份匯到成鑫帳戶,為何錢 │ │ ││ │ │ │匯成鑫,我不知道。有說三年的閉鎖期。我│ │ ││ │ │ │不知道成鑫公司並不是勤龍私募股票的特定│ │ ││ │ │ │人。我不知道成鑫公司三年無法轉股票給我│ │ ││ │ │ │們。我也不知道勤龍私募股價是5.43元。 │ │ │├──┼───┼─────┼───────────────────┼────┼──┤│5 │賴玉明│94年8月12 │①在94年08月左右,因為我朋友歐建志在成│95年7月 │ ││ │ │日 │豐開發企業股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上班做業│24日警訊│ ││ │ │5坪 │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時證述 │ ││ │ │ │買賣產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妤│ │ ││ │ │ │,來找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A2卷第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5個單位 │586頁 │ ││ │ │ │30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67-│ │ ││ │ │ │84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 │ ││ │ │ │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我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益30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8月左右和公司 │ │ ││ │ │ │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有參加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我│ │ ││ │ │ │招募購買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票,│ │ ││ │ │ │我有5股5張共5萬。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他 │ │ ││ │ │ │說成豐開發公司要併購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上櫃股票可以│ │ ││ │ │ │認股。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土地開發案,94年 │95年7月 │ ││ │ │ │8月買5坪30萬,是透過朋友介紹買的。投資│24日偵訊│ ││ │ │ │開發案,有土地過戶是給我保障,我不知道│時證述 │ ││ │ │ │我買的土地並不在開發案的範圍內,我也不│ │ ││ │ │ │知道開發案三、四年來都沒有通過。我不知│B5卷第 │ ││ │ │ │道投資的款項被挪用。 │236頁 │ ││ │ │ │ │ │ ││ │ │ │②我有買勤龍股票,我買五張五萬,我匯到│ │ ││ │ │ │成鑫帳戶,為何匯到成鑫帳戶,我不知道,│ │ ││ │ │ │是業務員說的。我是94年10月26日匯款的。│ │ ││ │ │ │業務員他說成豐要併購勤龍,要改生化科技│ │ ││ │ │ │,很有前瞻性,所以我才買股票投資勤龍。│ │ ││ │ │ │他有說三年的閉鎖期。我不知道成鑫公司並│ │ ││ │ │ │不是勤龍私募股票的特定人。我也不知道成│ │ ││ │ │ │鑫公司無法轉股票給我們。 │ │ │├──┼───┼─────┼───────────────────┼────┼──┤│6 │陳紫惠│94年6月1日│①我在94年05月左右,因為我朋友王忠富 │95年7月 │ ││ │ │6坪 │在成豐開發公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27日警訊│ ││ │ │ │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每一單位是 │ │ ││ │ │ │60000元,我共買6個單位360000元,土地在│A2卷第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367,我忘 │608頁 │ ││ │ │ │他內容說什麼,因為我沒有很用心去聽。公│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陽信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元,我只知道 │ │ ││ │ │ │3600元是我投資的百分之12利息。我於是在│ │ ││ │ │ │94年5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我購買的土 │ │ ││ │ │ │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楚。 │ │ ││ │ │ │ │ │ ││ │ │ │②我有參加成豐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我│ │ ││ │ │ │招募購買私募股票,業務員來告訴我,說我│ │ ││ │ │ │有買土地,可以買他們公司上櫃股票,我忘│ │ ││ │ │ │了是哪一家上櫃公司,他叫我買6張股票, │ │ ││ │ │ │共6萬元,我匯給成鑫投資公司,我曾向業 │ │ ││ │ │ │務員要股票,他告訴我快了。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朋友在│95年7月 │ ││ │ │ │台中成豐開發分公司上班,我是透過他買。│27日偵訊│ ││ │ │ │我買了6單位36萬,是去年四、五月買的。 │時證述 │ ││ │ │ │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知道我買的土│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投資主要是│B1卷第 │ ││ │ │ │投資利潤。 │143頁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是營業員向我推銷說│ │ ││ │ │ │他們要發行股票。我買六張我匯六萬到成鑫│ │ ││ │ │ │公司。沒有說何時拿到股票,我忘記有無說│ │ ││ │ │ │股票有三年閉鎖期。所召募的股票,營業員│ │ ││ │ │ │說以面值收錢,我是半捧場。 │ │ │├──┼───┼─────┼───────────────────┼────┼──┤│7 │薛建興│94年9月7日│①在94年09月左右,因為我在台中市上班時│95年7月 │ ││ │ │3坪 │接到成豐集團業務俞怡電話,自稱是成豐開│27日警訊│ ││ │ │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時證述 │ ││ │ │ │員,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每│ │ ││ │ │ │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元│A2卷第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624頁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 │ ││ │ │ │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 │ │ ││ │ │ │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 │ ││ │ │ │。我於是在94年9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我所購買土地的錢都是當面拿給俞怡業務員│ │ ││ │ │ │。 │ │ ││ │ │ │ │ │ ││ │ │ │②他當時是向我表示購買成豐公司土地買賣│ │ ││ │ │ │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投資土地18萬可│ │ ││ │ │ │以優先認股股票3萬元,我都直接拿現金給 │ │ ││ │ │ │該業務員,但我當時也不知道是購買何家公│ │ ││ │ │ │司之股票,但事後該俞怡業務員才向我表示│ │ ││ │ │ │係購買「勤龍公司」股票。我購買勤龍實業│ │ ││ │ │ │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票3萬元。 │ │ ││ │ │ │ │ │ ││ │ │ │③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94年│95年7月 │ ││ │ │ │9月7日向營業員買18萬3單位。我不知道土 │27日偵訊│ ││ │ │ │地有無過戶給我,但租金有進來,我不知道│時證述 │ ││ │ │ │大湖案沒過,營業員沒跟我說。我不知道我│ │ ││ │ │ │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主要│B1卷第 │ ││ │ │ │是買預期開發利潤。 │143頁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三萬,是94年10月│ │ ││ │ │ │20日買的。是買成豐股票或入主勤龍的股票│ │ ││ │ │ │,營業員沒有講,後來才說是勤龍股票。他│ │ ││ │ │ │說三年後可以買賣股票。三年後股價會上揚│ │ ││ │ │ │。沒有說股票何時是交割,他只有給我優先│ │ ││ │ │ │股栗認購證明書給我。錢我匯到成鑫公司。│ │ ││ │ │ │他說三年後拿到股票。 │ │ │├──┼───┼─────┼───────────────────┼────┼──┤│8 │陳天恩│94年8月12 │①我在94年8月間一位俞怡小姐在成豐開發 │95年7月 │ ││ │ │日、8月23 │公司做營業員,她到我的辦公室樓下會客室│27日警訊│ ││ │ │日、10月20│推銷土地投資,她以筆記型電腦展示公司簡│時證述 │ ││ │ │日 │介,說明他們公司在做土地開發,在苗栗縣│ │ ││ │ │共9坪 │大湖地區有開發溫泉飯店,每1單位 (即1坪│A2卷第 │ ││ │ │ │)新量幣6萬元,1次至少要買3坪,我在94年│632頁 │ ││ │ │ │8月12日及94年8月23日各買3坪共6坪達36萬│ │ ││ │ │ │元,94年10月20日再買3坪18萬元,總共投 │ │ ││ │ │ │資54萬元。我只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大│ │ ││ │ │ │湖鄉附近,我所購買這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 │ ││ │ │ │公司開發成休閒旅遊區。在開發期間,公司│ │ ││ │ │ │向我承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金1%, │ │ ││ │ │ │5,400元,並承諾3年期滿由公司以原價買回│ │ ││ │ │ │,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於│ │ ││ │ │ │是我向其優先認股成豐開發公司之股票6張 │ │ ││ │ │ │,共6萬元。過程中向我解說介紹公司願景 │ │ ││ │ │ │,於是便和該公司簽約購買共9坪土地並收 │ │ ││ │ │ │取利息。開發期間成豐公司將我所購買之土│ │ ││ │ │ │地信託給陽信商業銀行。我有固定收到利息│ │ ││ │ │ │,大約都是自動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上個│ │ ││ │ │ │月為止均有正常匯利息。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是說要承租土地以利開發,│ │ ││ │ │ │3年期滿會以原價買回,我認為開發成功會 │ │ ││ │ │ │增值,該公司應該曾以原價買回償還我本金│ │ ││ │ │ │。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確認我所購│ │ ││ │ │ │買的土地是否在預定開發的土地範圍內。 │ │ ││ │ │ │ │ │ ││ │ │ │③我有跟俞怡保持聯絡,她也從未提過開發│ │ ││ │ │ │進度,但是她提過公司另巳買下大聖樂園另│ │ ││ │ │ │作開發,公司並有辦理一日遊的活動,但我│ │ ││ │ │ │未前往。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分三次│95年7月 │ ││ │ │ │買,從去年八月開始買,買九坪土地。是營│27日偵訊│ ││ │ │ │業員來介紹,匯了54萬,我拿現金給櫃臺員│時證述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 │ ││ │ │ │案沒有通過,是後來媒體報導才知道。我不│B1卷第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143頁 │ ││ │ │ │我投資主要是有利息。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我是匯到成鑫帳戶。│ │ ││ │ │ │我買了六張六萬。 │ │ ││ │ │ │我是優先認股。買後他們才說可以看勤龍的│ │ ││ │ │ │股票。我應該是八月間與土地一起買,沒有│ │ ││ │ │ │說何時拿到股票。營業員有說買股票有三年│ │ ││ │ │ │閉鎖期。我不知道為何我要買股票,我想了│ │ ││ │ │ │解股票。 │ │ │├──┼───┼─────┼───────────────────┼────┼──┤│9 │李謝麗│93年9月24 │①我在93年09月左右,因為我朋友姜紹甫在│95年7月 │ ││ │琴 │日 │成豐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27日警訊│ ││ │ │30坪 │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很好,來找投│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A2卷第 │ ││ │ │ │立是60000元,我共買30個單位0000000元 │677頁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地號,│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 │ ││ │ │ │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 │ ││ │ │ │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 │ │ ││ │ │ │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 │ ││ │ │ │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19470元│ │ ││ │ │ │,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 │ │ ││ │ │ │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 │ ││ │ │ │景。我於是在93年9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 │ │ ││ │ │ │②我購買的土地是在開發內。 │ │ ││ │ │ │ │ │ ││ │ │ │③我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公司私募股票,買22股共22萬元整,匯款到│ │ ││ │ │ │成鑫投資公司,戶名:洪政堯。 │ │ ││ │ │ │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向我解說招募購買「勤│ │ ││ │ │ │龍實業公司」私募股票,他說「成豐開發公│ │ ││ │ │ │司」要併購「勤龍實業公司」,「勤龍實業│ │ ││ │ │ │公司」有上櫃股票可以認股。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大湖土地開發案,我買30坪 │95年7月 │ ││ │ │ │180萬,是93年9月24日買的。買開發案土地│27日偵訊│ ││ │ │ │是因為朋友在成豐做營業員,介紹我買的。│時證述 │ ││ │ │ │我投資是因為業務說土地可以過戶給我,土│ │ ││ │ │ │地可以做休閒開發之用。我不知道我買的土│B1卷第 │ ││ │ │ │地不在開發範圍內。我有拿到租金,我不知│185頁 │ ││ │ │ │土地開發案都沒有通過。 │ │ ││ │ │ │ │ │ ││ │ │ │②我有買股票,買22萬22張,我匯到成鑫帳│ │ ││ │ │ │戶,去年九月買的。只有匯款單。沒有其他│ │ ││ │ │ │憑證。我是買勤龍的股票。他說三年不能買│ │ ││ │ │ │賣,但股票是我的,因為股票還沒有下來,│ │ ││ │ │ │如果下來會拿給我。他沒有說我買的是股權│ │ ││ │ │ │不是股票,他說我買的是股票。 │ │ │├──┼───┼─────┼───────────────────┼────┼──┤│ │葉紋君│94年6月23 │①94年06月左右,我媽朋友吳麗卿在成豐公│95年7月 │ ││ │ │日 │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媽,│28日警訊│ ││ │ │3坪 │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投資這個│ │ ││ │ │ │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A2卷第 │ ││ │ │ │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土地在苗│695頁 │ ││ │ │ │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356號,這些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會館,│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候獲利│ │ ││ │ │ │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 │ │ ││ │ │ │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 │ ││ │ │ │陽信銀行作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l、8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在94年6月23日和公司簽 │ │ ││ │ │ │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才會 │ │ ││ │ │ │買土地。 │ │ ││ │ │ │ │ │ ││ │ │ │③吳麗卿在94年10月24日來找我們買股票,│ │ ││ │ │ │她拿1張成豐公司借殼上市的報紙給我看, │ │ ││ │ │ │說紡織公司要轉型生物科技公司,但是我忘│ │ ││ │ │ │了是那家公司,他說1股10元,他向我收了 │ │ ││ │ │ │錢3萬元,我買了3張後,匯款給成鑫投資公│ │ ││ │ │ │司。他說公司要上市,要很多投資人才能上│ │ ││ │ │ │市。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案上地,是94年6月 │95年7月 │ ││ │ │ │買三坪18萬。為何買土地,是因為銀行沒有│28日偵訊│ ││ │ │ │利息,這個投資獲利是年利率百分之十二,│時證述 │ ││ │ │ │我是買投資開發利益。沒有說開發案有無通│ │ ││ │ │ │過等,但我去公司他有放影片,有挖土機在│B1卷第 │ ││ │ │ │動土。他們說已經有在動工,最近我去確認│237頁 │ ││ │ │ │,他們才說是影片在挖路。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土地不在他們申請開發案的範圍內。如果知│ │ ││ │ │ │道不是開發案的土地,我就不會買了。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豐集團推銷的股票,業務員有說│ │ ││ │ │ │是優先認股權,後來說公司要上市,後來我│ │ ││ │ │ │看匯款單,我才知道是匯給成鑫,是他幫我│ │ ││ │ │ │匯的。我有優先認股憑證,但不見了。是成│ │ ││ │ │ │豐集團出具的優先認股。買何股票,因為他│ │ ││ │ │ │拿剪報給我看,上面是借殼上市,是紡織股│ │ ││ │ │ │,但名稱我忘了。後來看報紙才記是勤龍紡│ │ ││ │ │ │織。我是在去年十月買的。我不知道勤龍股│ │ ││ │ │ │票去年私募股價是5.43元,業務說是10元。│ │ │├──┼───┼─────┼───────────────────┼────┼──┤│ │林昭碧│93年11月16│①我在93年11月左右,因為我太太有一個親│95年7月 │ ││ │ │日 │戚王翠屏在成豐集團台北總公司上班當業務│28日警訊│ ││ │ │6坪 │員,向我解說有關她們公司做土地開發成休│時證述 │ ││ │ │ │閒樂園,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個單│ │ ││ │ │ │位36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 │A2卷第 │ ││ │ │ │,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707頁 │ ││ │ │ │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 │ ││ │ │ │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 │ │ ││ │ │ │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 │ ││ │ │ │地交給陽信銀戶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月收益3, 6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 │ │ ││ │ │ │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 │ ││ │ │ │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3年11月16日│ │ ││ │ │ │到台中中港路分公司和業務王翠屏簽約。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案土地,我是93年11│95年7月 │ ││ │ │ │月16日買六坪。我買土地是因為業務員與我│28日偵訊│ ││ │ │ │有親戚關係,服務很好,我是買投資開發利│時證述 │ ││ │ │ │益。沒有說開發案沒有通過,有廣告單給我│ │ ││ │ │ │看。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在他們申請開發│B1卷第 │ ││ │ │ │的範圍內。我不知道賣給我的土地是每坪3 │237頁 │ ││ │ │ │至5百元買的。如果知道不是開發案的土地 │ │ ││ │ │ │,我不會買。業務員當初說是開發的利益。│ │ ││ │ │ │ │ │ ││ │ │ │②我太太劉彩琴好像有用我名字匯錢到成鑫│ │ ││ │ │ │ 公司買成豐集團推銷的股票。有優先認股│ │ ││ │ │ │ 憑證,我買了六張。警訊好像有誤。我是│ │ ││ │ │ │ 買成鑫的股票。有無說閉鎖三年,我太太│ │ ││ │ │ │ 才知道。我不知道勤龍股票去年的私募股│ │ ││ │ │ │ 價是5.43元。 │ │ │├──┼───┼─────┼───────────────────┼────┼──┤│ │陳淑惠│94年7月20 │①我在94年07月左右,因為我朋友吳麗卿在│95年7月 │ ││ │ │日 │成豐開發公司台中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28日警訊│ ││ │ │8坪 │來找我,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 │ ││ │ │ │找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A2卷第 │ ││ │ │ │一單立是60000元,我共買8個單位480000元│715頁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67-344地號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4800元│ │ ││ │ │ │,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 │ │ ││ │ │ │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 │ ││ │ │ │景。我於是在94年7月20日左右和公司簽約 │ │ ││ │ │ │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才會 │ │ ││ │ │ │買土地。 │ │ ││ │ │ │ │ │ ││ │ │ │③吳麗卿在94年10月24日來找我們買股票,│ │ ││ │ │ │買賣過程是我女兒處理。我買了8張,付了8│ │ ││ │ │ │萬。 │ │ ││ │ │ ├───────────────────┼────┼──┤│ │ │ │①我有買成豐開發大湖案土地,94年7月20 │95年7月 │ ││ │ │ │日買八坪。為何買土地,是因為我朋友說買│28日偵訊│ ││ │ │ │土地,三年後他們會把土地再買回。我是買│時證述 │ ││ │ │ │投資開發利益。沒有說開發案有無通過等。│ │ ││ │ │ │他說土地是在開發案範圍上面,有拿目錄給│B1卷第 │ ││ │ │ │我看。我不知道賣給我的土地是每坪3至五 │237頁 │ ││ │ │ │百元買的。他一直保證沒有問題,如果不是│ │ ││ │ │ │在開發範圍內的土地,我就不會買。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豐集團推銷的股票,我買八張,│ │ ││ │ │ │和我女兒一起買的。事情是我女兒葉紋君負│ │ ││ │ │ │責。我有成豐集團出具的優先認股憑證。 │ │ │├──┼───┼─────┼───────────────────┼────┼──┤│ │陳貞枝│94年5月17 │①我購買成豐開發公司土地產品共買二筆,│95年8月4│ ││ │ │日、7月27 │第一筆我在94年05月17日左右,因為我朋友│日警訊時│ ││ │ │日 │是公司擔任業務員陳錦美介紹,他來找我,│證述 │ ││ │ │共6坪 │公司告訴我三年到期先會把投資金錢退還給│ │ ││ │ │ │我,所以我才買下產品,每一單位18000元 │A2卷第 │ ││ │ │ │,我共買一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752頁 │ ││ │ │ │大湖鄉○○段,地號167-84,這些土地公司│ │ ││ │ │ │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 │ ││ │ │ │來開發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 │ ││ │ │ │,每坪租金600元,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 │ │ ││ │ │ │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05月17日左│ │ ││ │ │ │右和公司簽約購買。第二筆我在94年7月27 │ │ ││ │ │ │日左右,又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每一單位│ │ ││ │ │ │是180000元,我共買一個單位180000元。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張正良│94年4月間 │①我在94年04月左右,因為我是成豐公司 │95年8月4│ ││ │ │3坪 │業務員自己買下的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 │日警訊時│ ││ │ │ │共買三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苗栗大湖鄉│證述 │ ││ │ │ │興榮段,地號167-367,這些土地公司說要 │ │ ││ │ │ │開發成休閒樂園,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 │A2卷第 │ ││ │ │ │後所買土地以原價收回。公司在開發時,自│774頁 │ ││ │ │ │己本人到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 │ ││ │ │ │每月收益1800兀,每坪租金600,另承諾待 │ │ ││ │ │ │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我於是在94年│ │ ││ │ │ │04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95年8月4│ ││ │ │ │月買三坪地共18萬。我本身是業務,我於去│日偵訊時│ ││ │ │ │年12月離職。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證述 │ ││ │ │ │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沒有去了解│B1卷第 │ ││ │ │ │土地地號及所在地。如何向客戶推銷?就陽│442頁 │ ││ │ │ │信有信託,所以我們就相信。只知銷售的土│ │ ││ │ │ │地在大湖。但我們沒有去求證。當初向客戶│ │ ││ │ │ │說所買的土地在開發範圍內,我沒有去了解│ │ ││ │ │ │,他們說那邊有一塊地在運作。是買土地或│ │ ││ │ │ │開發利益?因為三年就可買回,類似定存投│ │ ││ │ │ │資。我不知道買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用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公司沒有推銷,我│ │ ││ │ │ │後來才知道有私募股票之事,是公司要借殼│ │ ││ │ │ │上市。 │ │ │├──┼───┼─────┼───────────────────┼────┼──┤│ │鄭買素│94年7月26 │①我在94年07月26日左右,因我兒子鄭哲琳│95年8月 │ ││ │玉 │日 │介紹,我兒子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4日警訊 │ ││ │ │3坪 │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來找我│時證述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 │ ││ │ │ │單位是60000,我共買三個單位180000元, │A2卷第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84,│780頁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買的土│ │ ││ │ │ │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 │ ││ │ │ │司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 │ │ ││ │ │ │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 │ ││ │ │ │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每坪租金│ │ ││ │ │ │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 │ │ ││ │ │ │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 │ ││ │ │ │在94年1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是我兒介│95年8月4│ ││ │ │ │紹買的。我去年七月買三坪地共18萬。陽信│日偵訊時│ ││ │ │ │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證述 │ ││ │ │ │,我兒子有去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 │ ││ │ │ │過,最近看報紙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B1卷第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有說三年後會│442頁 │ ││ │ │ │以原價買回。是買地或開發利益?是要給我│ │ ││ │ │ │兒子業績。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我兒子有買。我兒│ │ ││ │ │ │子有說買勤龍公司的股票,買了55張。他說│ │ ││ │ │ │人家說會賺錢,他就投資。 │ │ │├──┼───┼─────┼───────────────────┼────┼──┤│ │李曉青│94年7月間 │①我在94年7月左右,因為我朋友的朋友在 │95年7月 │ ││ │ │13坪 │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31日警訊│ ││ │ │ │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 │ ││ │ │ │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A2卷第 │ ││ │ │ │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13個單位780000 │791頁 │ ││ │ │ │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地號│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7800我│ │ ││ │ │ │於是在94年7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向我招募購買勤│ │ ││ │ │ │ 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7月 │ ││ │ │ │月買有13坪地共78萬。是透過業務員買的。│31日偵訊│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時證述 │ ││ │ │ │沒過,我也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 │ ││ │ │ │發案範圍內。我投資是因為,他們說投資報│B1卷第 │ ││ │ │ │酬率高,開發後有利益,又有土地。 │272頁 │ ││ │ │ │他們說三年到期公司會買回去。 │ │ ││ │ │ │ │ │ ││ │ │ │②我在市場有買他們的股票,沒有買私募股│ │ ││ │ │ │票。 │ │ │├──┼───┼─────┼───────────────────┼────┼──┤│ │呂美香│94年7月8日│①我在94年7月左右,因為成豐開發公司高 │95年7月 │ ││ │ │7坪 │雄分公司業務員柯振裕,他來找我,告訴我│31日警訊│ ││ │ │ │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時證述 │ ││ │ │ │樂區,來找投資這個產品,公司在投資土地│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7個單位 │A2卷第 │ ││ │ │ │420000,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797頁 │ ││ │ │ │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另外公司保證│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4200元,每坪租金 │ │ ││ │ │ │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 │ │ ││ │ │ │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 │ ││ │ │ │在94年7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購買的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 │ ││ │ │ │楚。 │ │ ││ │ │ │ │ │ ││ │ │ │③我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公司之私募股票,7張共7萬是匯款到成鑫投│ │ ││ │ │ │資公司,戶名:洪政堯。成豐開發公司業務│ │ ││ │ │ │員他說成豐開發公司要併購勤龍實業公司,│ │ ││ │ │ │勤龍實業公司有上櫃股票可以認股,認購私│ │ ││ │ │ │募股票滿3年就可以領回勤龍實業公司的股 │ │ ││ │ │ │票自由買賣。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7月 │ ││ │ │ │月透過業務員買七坪地共42萬。陽信銀行有│31日偵訊│ ││ │ │ │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時證述 │ ││ │ │ │我買時,他們說在申請中。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B1卷第 │ ││ │ │ │開發利益,因為業務說會付租金,三年後會│323頁 │ ││ │ │ │贖回。我不知道是「得」贖回不一定會贖回│ │ ││ │ │ │,我以為一定會贖回。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是94年10月27日匯到│ │ ││ │ │ │成鑫公司。我買七張七萬,他說買股票後三│ │ ││ │ │ │年拿到股票。他說成豐要上市,因為不容易│ │ ││ │ │ │,所以買勤龍要借殼上市,他說勤龍可能之│ │ ││ │ │ │後更名為成豐。所以他可能給我是更名為成│ │ ││ │ │ │豐公司的股票我買股票是因為他說公司有潛│ │ ││ │ │ │力,以後會漲。我購買的時候有看勤龍的股│ │ ││ │ │ │價。他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我不知道│ │ ││ │ │ │去年私募股票股價是5.43元。叫我匯到成鑫│ │ ││ │ │ │是因為他說用這個公司名義去買股票。 │ │ ││ │ │ │ │ │ ││ │ │ │③我不知道是拿回土地而不是拿回每坪六萬│ │ ││ │ │ │,我是要拿回每坪六萬元而不是要拿回土地│ │ ││ │ │ │。 │ │ │├──┼───┼─────┼───────────────────┼────┼──┤│ │林正祝│94年8月8日│①94年8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成豐開發 │95年7月 │ ││ │ │10坪 │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務員黃秀年,他來找我,│31日警訊│ ││ │ │ │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苗栗大湖遊樂區,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 │ ││ │ │ │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 │A2卷第 │ ││ │ │ │我共買10個單位60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813頁 │ ││ │ │ │湖鄉○○段167-84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 │ ││ │ │ │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土地是要用來開發│ │ ││ │ │ │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土地│ │ ││ │ │ │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6000元,每坪柤│ │ ││ │ │ │金600元。我於是在94年8月左右和公司簽約│ │ ││ │ │ │購買。 │ │ ││ │ │ │ │ │ ││ │ │ │②我購買的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 │ ││ │ │ │楚。 │ │ ││ │ │ │ │ │ ││ │ │ │③我在95年初左右我向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 │ ││ │ │ │公司業務員黃秀年,認購了10股10張共10 │ │ ││ │ │ │萬私募股票。成豐開發公司業務員黃秀年說│ │ ││ │ │ │認購私募股票滿3年就可以領回勤龍實業公 │ │ ││ │ │ │司的股票自由買賣,我朋友說他自己也有認│ │ ││ │ │ │股所以我就跟著他認股。 │ │ │├──┼───┼─────┼───────────────────┼────┼──┤│ │王為廉│92年12月2 │①我在92年12月左右,因為我朋友在成豐集│95年7月 │ ││ │ │日、94年2 │團台北總公司上班,向我解說有關他們公司│31日警訊│ ││ │ │月14日 │有在做土地開發成休閒樂園,每一單位是 │時證述 │ ││ │ │共12坪 │60000元,我第一次在92年12月2日買2個單 │ │ ││ │ │ │位12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A2卷第 │ ││ │ │ │第二次94年2月14日我買10個單位600000元 │848頁 │ ││ │ │ │,也是在大湖,地號我忘了,第2次土地所 │ │ ││ │ │ │有權狀放在陽信銀行作擔保,這些土地公司│ │ ││ │ │ │說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要用來開│ │ ││ │ │ │發的,到時獲利我很清楚,我不想去了解那│ │ ││ │ │ │麼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 │ │ ││ │ │ │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第一次土│ │ ││ │ │ │地交給合作金庫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月收益1200元,每坪租金600元,第二次土 │ │ ││ │ │ │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月收益6500元,每坪租金650元,租金是另 │ │ ││ │ │ │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 │ ││ │ │ │說介紹公司前景。我第1次在92年12月2日業│ │ ││ │ │ │務員謝玉瓊來我家找我簽約購買,第二次在│ │ ││ │ │ │94年2月14日也是業務員謝玉瓊來我家找我 │ │ ││ │ │ │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第一次跟第二次所購買的地我都不知道是│ │ ││ │ │ │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③成豐開發公司有向我招募購買勤龍實業公│ │ ││ │ │ │司之私募股票,但我未買勤龍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92年買一│95年7月 │ ││ │ │ │個單位及94年買10個單位。我不知道大湖案│31日偵訊│ ││ │ │ │沒有通過。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時證述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朋友在公司│B1卷第 │ ││ │ │ │上班,主要是投資利潤。 │323頁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他們有向我介紹,│ │ ││ │ │ │但我沒有買。因為要閉鎖三年。我買土地開│ │ ││ │ │ │發案是因為他說一、二年都可以贖回。 │ │ │├──┼───┼─────┼───────────────────┼────┼──┤│ │胡春蘭│93年5月13 │①我在94年05月13日左右,因為我朋友介紹│95年7月 │ ││ │ │日、94年4 │姓名不詳,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31日警訊│ ││ │ │月1日 │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時證述 │ ││ │ │共6坪 │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個單位 │A2卷第 │ ││ │ │ │36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876頁 │ ││ │ │ │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 │ ││ │ │ │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 │ ││ │ │ │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可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益3600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5月左右和公司 │ │ ││ │ │ │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了解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鄧雅穗│94年6月間 │①在94年6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成豐開發 │95年8月 │ ││ │ │3坪 │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務找我,告訴我他們公│1日警訊 │ ││ │ │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苗栗大湖遊樂│時證述 │ ││ │ │ │區,找我投資這個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 │ ││ │ │ │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我買3個單位 │A2卷第 │ ││ │ │ │18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興榮段167-84│894頁 │ ││ │ │ │地號,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公司在開發│ │ ││ │ │ │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 │ ││ │ │ │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每坪租金600。我於 │ │ ││ │ │ │是在94年06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楚。│ │ ││ │ │ │ │ │ ││ │ │ │③我沒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六月│95年8月 │ ││ │ │ │買三坪地共18萬。我不知道地有無過戶給我│1日偵訊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接匯到我帳戶。│時證述 │ ││ │ │ │我不知大湖案沒通過,我也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範圍內,土地或開發利益│B1卷第 │ ││ │ │ │?因為朋友介紹,主要是投資利潤。 │409頁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楊昌成│94年7月8日│①我在94年7月8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成豐│95年8月 │ ││ │ │3坪 │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業務員他的名字忘記了│1日警訊 │ ││ │ │ │,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時證述 │ ││ │ │ │產品,要開發苗栗大湖遊樂區,來找投資這│ │ ││ │ │ │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A2卷第 │ ││ │ │ │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899頁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167-84地號,這些土地│ │ ││ │ │ │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 │ ││ │ │ │要用來開發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 │ ││ │ │ │信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 │ ││ │ │ │,每坪租金600元。我於是在94年7月8月左 │ │ ││ │ │ │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是否在土地開發內我不清楚。 │ │ ││ │ │ │ │ │ ││ │ │ │③我沒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勤龍實業│ │ ││ │ │ │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去年│95年8月 │ ││ │ │ │七、八月經朋友介紹買3坪地共18萬。陽信 │1日偵訊 │ ││ │ │ │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直接匯到我帳戶。我│時證述 │ ││ │ │ │不知道大湖案沒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 │ ││ │ │ │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B1卷第 │ ││ │ │ │益?主要是買預期利潤。信託結束後我認為│409頁 │ ││ │ │ │是拿回現金,不是拿回土地。信託目標是土│ │ ││ │ │ │地,為何能拿回現金,這我不知道。他們有│ │ ││ │ │ │說到期後他們會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書上是│ │ ││ │ │ │「得」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郭輝男│94年3月2日│①我在94年2月25日,因為小姨子洪惠瑟介 │95年8月 │ ││ │ │10坪 │紹成豐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業務員林俊杰,│1日警訊 │ ││ │ │ │他來找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開發苗栗大湖遊樂區,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 │ ││ │ │ │,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 │A2卷第 │ ││ │ │ │元,我共買10個單位600000元,土地在苗栗│902頁 │ ││ │ │ │縣大湖鄉○○段167-84地號,這些土地公司│ │ ││ │ │ │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土地是要用來│ │ ││ │ │ │開發的。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 │ ││ │ │ │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6000元,│ │ ││ │ │ │每坪柤金600元。我於是在94年3月2日和公 │ │ ││ │ │ │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去年│95年8月 │ ││ │ │ │三月買10坪地共60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1日偵訊 │ ││ │ │ │租金有。我最近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當│時證述 │ ││ │ │ │時他們沒有講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買的│ │ ││ │ │ │土地不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B1卷第 │ ││ │ │ │發利益?因為利潤很高。 │409頁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高靖雅│94年1月28 │①共買二筆第一筆在,我在94年01月28日左│95年8月 │ ││ │ │日、3月29 │右,因為成豐業員謝文凱,他來找我,告訴│1日警訊 │ ││ │ │日 │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開發大湖遊│時證述 │ ││ │ │共9坪 │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 │ ││ │ │ │,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 │A2卷第 │ ││ │ │ │元,我共買3個單位180000元,土地在苗栗 │916頁 │ ││ │ │ │縣大湖鄉○○段,地號167-341,這些地公 │ │ ││ │ │ │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 │ ││ │ │ │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元,每坪租金 │ │ ││ │ │ │600元,租金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 │ │ ││ │ │ │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 │ ││ │ │ │94年1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第二筆我在 │ │ ││ │ │ │94年03月29日左右,又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 │ ││ │ │ │,我共買二個單位360000元,土地在苗栗縣│ │ ││ │ │ │大湖鄉興榮地號167-366,我於是在94年3月│ │ ││ │ │ │29日左右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一│95年8月 │ ││ │ │ │月買有九坪地地共54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1日偵訊 │ ││ │ │ │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通過,我也不知道│時證述 │ ││ │ │ │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 │ ││ │ │ │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利潤很高。我不知道│B1卷第 │ ││ │ │ │該土地原有價值只有三、四百元,他們說在│409頁 │ ││ │ │ │大湖案範圍內。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我不知道為何有股│ │ ││ │ │ │ 票優先認股權,我寫資料,他就寄過來。│ │ │├──┼───┼─────┼───────────────────┼────┼──┤│ │陳文藝│94年5月3日│①我在94年5月間,經由之前同事洪義發, │95年8月 │ ││ │ │11坪 │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營業員,由他約我│2日警訊 │ ││ │ │ │出外推銷土地投資,說明他們公司在做土地│時證述 │ ││ │ │ │售後租回開發,在苗栗縣大湖地區有開發溫│ │ ││ │ │ │泉會館,每1單位 (即1坪)是6萬元,1次至 │A2卷第 │ ││ │ │ │少要買3坪,我在94年5月3日買11坪,總共 │936頁 │ ││ │ │ │投資66萬元。我只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 │ ││ │ │ │大湖鄉附近,詳細地號依信託契約言所載分│ │ ││ │ │ │別為苗栗縣大湖鄉○○段167-367地號為11 │ │ ││ │ │ │坪,我所購買的這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公司│ │ ││ │ │ │開發。在開發期間,公司先向我承租土地3 │ │ ││ │ │ │年,並付我每月租金1%,6600元,並承諾3 │ │ ││ │ │ │年期滿由公司以原價買回。於是便和該公司│ │ ││ │ │ │簽約購買共11坪土地並收取租金。我每月都│ │ ││ │ │ │有固定收到6600元的利息,大約都是自動轉│ │ ││ │ │ │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常匯│ │ ││ │ │ │租金給我。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是說要承租我的土地集合大│ │ ││ │ │ │家的土地以利開發,3年期滿會以原價買回 │ │ ││ │ │ │,該公司屆時應該會以原價買回以償還我購│ │ ││ │ │ │買之本金,所以我才購買這項產品。 │ │ ││ │ │ │ │ │ ││ │ │ │③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向成豐開發│ │ ││ │ │ │營業員洪義發確認我所購買土地是否在預定│ │ ││ │ │ │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④我有跟洪義發詢問過,他跟我說他們公司│ │ ││ │ │ │的土地開發證明已經核發下來了。 │ │ ││ │ │ │ │ │ ││ │ │ │⑤我沒有購買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 │95年8月 │ ││ │ │ │五月買11坪地共66萬。土地應該有過戶給我│2日偵訊 │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時證述 │ ││ │ │ │我租金。我之前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最│ │ ││ │ │ │近案子爆發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B5卷第 │ ││ │ │ │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主要是買開發利│335頁 │ ││ │ │ │潤。營業員向我說是契約完成後是拿回資金│ │ ││ │ │ │。我不知道土地市價約三百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我不清楚劉奕樑為│ │ ││ │ │ │何匯開本票給我。優先認股書那是優先購買│ │ ││ │ │ │證明,應該是我買地有優先認股權。我並沒│ │ ││ │ │ │有買勤龍股票。 │ │ │├──┼───┼─────┼───────────────────┼────┼──┤│ │蘇翠芬│94年5月間 │①在94年5月間,有一位教會認識的李美珠 │95年8月 │ ││ │ │10坪 │小姐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營業員,她│2日警訊 │ ││ │ │ │向我推銷土地投資,有拿該公司以往的投資│時證述 │ ││ │ │ │給我看,說明在苗栗縣大湖地區有開發遊樂│ │ ││ │ │ │區,每1單位 (即1坪)是6萬元,我在94年5 │A2卷第 │ ││ │ │ │月買10坪,總共投資60萬元,我只記得所購│955頁 │ ││ │ │ │買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附近,我所購買的這│ │ ││ │ │ │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公司開發。在開發期間│ │ ││ │ │ │,公司先向我承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 │ │ ││ │ │ │金1%,6, 000元,並承諾3年期滿由公司以 │ │ ││ │ │ │原價買回。便和該公司簽約購買共10坪土地│ │ ││ │ │ │並收取租金。開發期間成豐公司將我所購買│ │ ││ │ │ │之土地信託給陽信商業銀行。利息約都是自│ │ ││ │ │ │動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 │ ││ │ │ │常匯租金給我。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是說要承租我的土地即聯合│ │ ││ │ │ │大家的土地以利開發,3年期滿會以原價買 │ │ ││ │ │ │回,我認該公司屆時應該會以原價買回以償│ │ ││ │ │ │還我購買之本金,所以我才購買這項產品。│ │ ││ │ │ │ │ │ ││ │ │ │③我有跟營業員李美珠保持聯絡,該公司有│ │ ││ │ │ │寄月刊給我,但內容我沒看,所以不曉得開│ │ ││ │ │ │發進度,營業員李美珠偶爾會跟我提,她是│ │ ││ │ │ │說公司開發案不錯,目前有在竹東已開發營│ │ ││ │ │ │業,順便向我推銷竹東的投資案,我又買了│ │ ││ │ │ │6坪,36萬元。每月都有固定收到竹東開發 │ │ ││ │ │ │案之3, 600元的利息。 │ │ ││ │ │ │ │ │ ││ │ │ │④我不曉得是哪家公司股票,但是我有認購│ │ ││ │ │ │營業員李美珠推銷的一張股票,支付1萬元 │ │ ││ │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 │95年8月 │ ││ │ │ │五月買10坪地共60萬。土地應該有過戶給我│2日偵訊 │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時證述 │ ││ │ │ │我租金。我之前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今│ │ ││ │ │ │天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B5卷第 │ ││ │ │ │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335頁 │ ││ │ │ │這比銀行利息高。他們有說三年後會以原價│ │ ││ │ │ │買回。我不知道土地市價約三百元。營業員│ │ ││ │ │ │有向我說契約完成後是拿回金錢。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一張。是向我說要│ │ ││ │ │ │買勤龍股票。錢匯何處我忘了,他們說獲利│ │ ││ │ │ │很好。他們沒有說閉鎖期三年。為何以10元│ │ ││ │ │ │買,是因為面額是10元。我不知道私募價是│ │ ││ │ │ │5.43元。我好像沒有拿到憑證。 │ │ │├──┼───┼─────┼───────────────────┼────┼──┤│ │李村松│94年4月29 │①大約在94年4月29日左右,因成豐業務員 │95年8月 │ ││ │ │日 │郭秀霞,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2日警訊 │ ││ │ │6坪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時證述 │ ││ │ │ │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 │ ││ │ │ │一單位是360000元,我共買一個單位360000│A2卷第 │ ││ │ │ │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土地是要│958頁 │ ││ │ │ │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元,每坪租金金│ │ ││ │ │ │額我不知道多少,公司有承諾待公司上市後│ │ ││ │ │ │,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 │ ││ │ │ │可是我沒有認股。我於是在94年04月29日左│ │ ││ │ │ │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所購買的土地應該是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月│95年8月 │ ││ │ │ │廿九日匯款,買有六坪地共36萬。土地應該│2日偵訊 │ ││ │ │ │有過戶給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時證述 │ ││ │ │ │知道大湖案公文來來往往。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是買開發│B5卷第 │ ││ │ │ │利益。他們有說三年後不續約會依原價把土│335頁 │ ││ │ │ │地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是「得」買回土地,│ │ ││ │ │ │我是信任親戚。我不知土地市價約三百元。│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業務員有說勤龍股│ │ ││ │ │ │票要私募,但要閉鎖三年。所以我就沒有買│ │ ││ │ │ │。 │ │ │├──┼───┼─────┼───────────────────┼────┼──┤│ │李國鈞│94年9月2日│①我在94年9月間,因為認識邱佩玲小姐在 │95年8月 │ ││ │ │3坪 │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營業員,推銷投資,說│2日警訊 │ ││ │ │ │明在苗栗縣大湖地區有開發案,希望我參加│時證述 │ ││ │ │ │土地信託投資,每1單位是6萬元,我在94年│ │ ││ │ │ │9月2日買3個單位,總共投資18萬元,土地 │A2卷第 │ ││ │ │ │在苗栗縣大湖鄉附近,信託契約書所載為苗│965頁 │ ││ │ │ │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720,依我認知 │ │ ││ │ │ │3個單位,每年收益12%,每個月領取,三年│ │ ││ │ │ │期滿後退還投資18萬。1, 800元的利息是自│ │ ││ │ │ │動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 │ ││ │ │ │常匯租金給我。我沒有前往苗栗縣大湖鄉實│ │ ││ │ │ │際對照查看我所購買的土地。我當初會購買│ │ ││ │ │ │土地是因為我與營業員邱佩玲係朋友關係,│ │ ││ │ │ │所以沒有過問投資事宜,對詳情不了解。 │ │ ││ │ │ │ │ │ ││ │ │ │②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向成豐開發│ │ ││ │ │ │營業員邱佩玲確認我所購買土地是否在預定│ │ ││ │ │ │開發範圍內。我也沒有打聽過所投資標的開│ │ ││ │ │ │發情況。 │ │ ││ │ │ │ │ │ ││ │ │ │③我不曉得買的是哪家公司股票,但是我曾│ │ ││ │ │ │匯款3萬元至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戶成 │ │ ││ │ │ │鑫投資公司籌備處洪正堯,營業員邱佩玲說│ │ ││ │ │ │明可認購3張股票,我就匯錢全交給她處理 │ │ ││ │ │ │。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經朋友│95年8月 │ ││ │ │ │介紹,有買土地信託投資。於去年九八月買│2日偵訊 │ ││ │ │ │三坪地共18萬。陽信銀行有給我收益。我不│時證述 │ ││ │ │ │知道是否為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 │ ││ │ │ │,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B5卷第 │ ││ │ │ │圍內,我是委託朋友處理。是買土地或開發│378頁 │ ││ │ │ │利益?我是因為朋友要給他做業績。當時他│ │ ││ │ │ │說三年會退原價18萬給我。 │ │ ││ │ │ │ │ │ ││ │ │ │②有無向他們買股票? 因為我是全權交給我│ │ ││ │ │ │朋友處理,我有匯三萬到成鑫公司。我不知│ │ ││ │ │ │道是買成豐股票或入主勤龍股票,我只有拿│ │ ││ │ │ │到優先認股權。他有說三年不能賣。我沒有│ │ ││ │ │ │拿到股票,只有優先股票認購證明。 │ │ ││ │ │ │我不知道優先認購證明是買土地或股票證明│ │ ││ │ │ │,那是買三萬股票,不是買18萬土地的證明│ │ ││ │ │ │。 │ │ │├──┼───┼─────┼───────────────────┼────┼──┤│ │李宗鍵│94年5月17 │①我在94年5月間,朋友介紹購買成豐開發 │95年8月 │ ││ │ │日 │公司的土地投資,公司營業員說明在苗栗縣│2日警訊 │ ││ │ │5坪 │大湖地區有開發遊樂區,每一單位 (即1坪)│時證述 │ ││ │ │ │是6萬元,我在94年5月l3日買5坪共投資30 │ │ ││ │ │ │萬元,我只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A2卷第 │ ││ │ │ │附近,契約書所載為苗栗縣大湖鄉○○段地│982頁 │ ││ │ │ │號167-367,我所購買的這些土地將由成豐 │ │ ││ │ │ │開發公司承租開發。在開發期間,公司先向│ │ ││ │ │ │我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金為本金的1% │ │ ││ │ │ │,3,000元,並承諾3年期滿由公司以原價買│ │ ││ │ │ │回。於是在94年5月17日便和該公司簽約購 │ │ ││ │ │ │買共5坪土地並收取租金。利息大約是自動 │ │ ││ │ │ │轉帳匯款至我帳戶,至這個月為止均有正常│ │ ││ │ │ │匯給我。我沒有前往苗栗縣大湖鄉實際對照│ │ ││ │ │ │查看我所購買的土地。 │ │ ││ │ │ │ │ │ ││ │ │ │②當初訂契約時,公司營業員說要承租我的│ │ ││ │ │ │土地即聯合大家的土地以利開發,3年期滿 │ │ ││ │ │ │會以原價買回,我認為該公司屆時應該曾以│ │ ││ │ │ │原價買回以償還我購買之本金,所以我才購│ │ ││ │ │ │買這項產品。 │ │ ││ │ │ │ │ │ ││ │ │ │③我沒有以土地所有權狀之地號向成豐開發│ │ ││ │ │ │營業員確認我所購買土地是否在預定開發範│ │ ││ │ │ │圍內。我也沒有詢問過土地開發進度。 │ │ ││ │ │ ├───────────────────┼────┼──┤│ │ │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於94 年5│95年8月 │ ││ │ │ │月13日買5坪地共30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 │2日偵訊 │ ││ │ │ │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清│時證述 │ ││ │ │ │楚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比一般定存高│B5卷第 │ ││ │ │ │很多。當時他有說三年會以原價買回 │378頁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營業員有向我推銷│ │ ││ │ │ │,但我沒有買。他們說是成豐公司股票,他│ │ ││ │ │ │說可以事先認股。優先認股書是我買土地的│ │ ││ │ │ │,可以優先認股。但實際我沒有認股。 │ │ │├──┼───┼─────┼───────────────────┼────┼──┤│ │王俊智│92年7月29 │①我在92年07月29日,因為我軍中退休雇員│95年7月7│ ││ │ │日 │浦美娟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她來│日警訊時│ ││ │ │2坪 │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證述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A2卷第 │ ││ │ │ │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2個單位120000元,│994頁 │ ││ │ │ │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 │ ││ │ │ │些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 │ ││ │ │ │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 │ ││ │ │ │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 │ │ ││ │ │ │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 │ ││ │ │ │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200元,每坪│ │ ││ │ │ │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 │ │ ││ │ │ │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 │ ││ │ │ │於是在92年7月29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沒有去看│ │ ││ │ │ │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①我有投資成豐公司的產品,92年7月19日 │95年7月7│ ││ │ │ │透過軍中退伍的同事買的,我匯12萬買2 個│日偵訊時│ ││ │ │ │單位,是買大湖開發的案子。有付給我租金│證述 │ ││ │ │ │。我沒有去看開發案的地點,但有去大聖御│ │ ││ │ │ │花園,業務有給我票。 │B4卷第 │ ││ │ │ │ │6頁 │ │├──┼───┼─────┼───────────────────┼────┼──┤│ │劉哲原│94年7月5日│①我在94年5月左右,因為我軍中退休排長 │95年7月7│ ││ │ │6坪 │卓文智在成豐開發公司台南分公司上班做業│日警訊時│ ││ │ │ │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證述 │ ││ │ │ │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 │ ││ │ │ │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A2卷第 │ ││ │ │ │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單位 │995頁 │ ││ │ │ │360000元,土地在苗栗大湖鄉○○段,地號│ │ ││ │ │ │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 │ ││ │ │ │很多,另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 │ ││ │ │ │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 │ ││ │ │ │元,每坪租金600元,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 │ │ ││ │ │ │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 │ ││ │ │ │前景。我於是在94年5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 │ │ ││ │ │ │買。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沒有去看│ │ ││ │ │ │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①我有投資成豐土地開發的產品。去年五月│95年7月7│ ││ │ │ │間由軍中退伍的排長介紹我買的,他說成豐│日偵訊時│ ││ │ │ │公司準備做大湖遊樂區等開發,讓我買產品│證述 │ ││ │ │ │,我買六個單位36萬。我們有簽約,他是說│ │ ││ │ │ │投資的一種,他有帶我陽信銀行做信託。我│B4卷第 │ ││ │ │ │沒有土地所有權狀,但陽信銀行有寄保單給│6頁 │ ││ │ │ │我。每個單位有600元收益。 │ │ ││ │ │ │ │ │ ││ │ │ │②他說可以認股。已經上市了。不過我沒有│ │ ││ │ │ │拿到股票,但錢我已經匯了。除了36萬外 │ │ ││ │ │ │今年我又買了6個單位為一股,36萬可以認 │ │ ││ │ │ │一張股票,我又匯6萬元。土地的錢是匯到 │ │ ││ │ │ │王益洲,股票的錢是匯到另一帳戶。 │ │ │├──┼───┼─────┼───────────────────┼────┼──┤│ │張佳興│94年5、6月│①我在94年5、6月間,因為我高職同學李宜│95年7月7│ ││ │ │間 │岫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她約我出│日警訊時│ ││ │ │10坪 │來吃飯,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開發,他│證述 │ ││ │ │ │們公司投資土地開發時,因需要資金龐大,│ │ ││ │ │ │故採私募方式籌措資金,每1單位 (即1 坪)│A2卷第 │ ││ │ │ │是6萬元,我共買10個單位共60萬元,由李 │1013頁 │ ││ │ │ │宜岫帶同我去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64 萬 │ │ ││ │ │ │,辦理貸款部分李宜岫未收任何費用,我只│ │ ││ │ │ │記得所購買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附近 (詳細│ │ ││ │ │ │地號我忘記)我佔10坪,李宜岫及其主管跟│ │ ││ │ │ │我說,我所購買的這些土地將由成豐開發公│ │ ││ │ │ │司開發成休閒旅遊區。在開發間,公司先向│ │ ││ │ │ │我承租土地3年,並付我每月租金6仟元,並│ │ ││ │ │ │承諾3年期滿得再續約1次3年,或公司以原 │ │ ││ │ │ │價買回,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 │ ││ │ │ │股,過程中向我解說介紹公司願景。於在94│ │ ││ │ │ │年5、6月間就和該公司簽約購買10坪土地並│ │ ││ │ │ │收取租金。開發期間成豐公司將我所購買之│ │ ││ │ │ │土地信託給陽信商業銀行。租金大約都是月│ │ ││ │ │ │中匯款至我帳戶,至上個月為止均有正常匯│ │ ││ │ │ │租金給我。我沒有前往苗栗縣大湖鄉去實際│ │ ││ │ │ │對照查看所購買的坪土地。 │ │ ││ │ │ │ │ │ ││ │ │ │②我當初會購買10坪土地是因為成豐公司承│ │ ││ │ │ │諾要在所購買的土地上開發休閒遊樂區。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向成豐公司業務員李宜岫確認所買│ │ ││ │ │ │的坪土地是否在成豐公司所預定開發的土地│ │ ││ │ │ │範圍內,但照當時公司業務員李宜岫及其主│ │ ││ │ │ │管跟我所述,我當初所要買的是成豐公司將│ │ ││ │ │ │要開發的土地。 │ │ ││ │ │ │ │ │ ││ │ │ │④我有跟李宜岫保持聯絡,她從未提過開發│ │ ││ │ │ │進度,但是她有說成豐公司另已買下大聖樂│ │ ││ │ │ │園另作開發。 │ │ ││ │ │ ├───────────────────┼────┼──┤│ │ │ │①我有投資成豐公司的產品,去年5,6月透│95年7月 │ ││ │ │ │過同學介紹買了10個單位60萬。我是在高雄│7日偵訊 │ ││ │ │ │辦六十四萬的貸款,匯了60萬到王益洲帳戶│時證述 │ ││ │ │ │。有付給我租金,一單位600元,共六千元 │ │ ││ │ │ │。我貸款利息我不知道,沒有超過六千元。│B4卷第6 │ ││ │ │ │他說三年到期可以原價買回。他們沒有說大│頁 │ ││ │ │ │湖的開發案進行如何。 │ │ │├──┼───┼─────┼───────────────────┼────┼──┤│ │林俊吉│94年10月間│①我向我父親的朋友在成豐開發公司台中分│95年9月 │ ││ │ │25坪 │公司上班的專員,我投資25個單位共150萬 │20日警訊│ ││ │ │ │元(一個單位6萬元),是在94年10月向公 │時證述 │ ││ │ │ │司簽約的,每一個月公司都有把利息14970 │ │ ││ │ │ │元匯到我的復華銀行帳戶內,這些土地公司│E2卷第 │ ││ │ │ │都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還在申請中,另外公│76頁 │ ││ │ │ │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 │ │ ││ │ │ │司。我當時買的時候有跟成豐開發公司在陽│ │ ││ │ │ │信銀行作信託。 │ │ ││ │ │ │ │ │ ││ │ │ │②我購買成豐開發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鄉興榮│ │ ││ │ │ │段土地,卓專員向我說是在開發土地內。 │ │ ││ │ │ │ │ │ ││ │ │ │③我買了25萬元的勤龍實業公司的股票,成│ │ ││ │ │ │豐開發專員介紹我說勤龍實業公司的股票會│ │ ││ │ │ │賺錢叫我投資。 │ │ │├──┼───┼─────┼───────────────────┼────┼──┤│ │張建新│93年12月3 │①我在92年10月左右,因為我的老婆的朋友│95年9月 │ ││ │ │日 │蘇毓淳介紹,她來找我,告訴我她們公司在│22日警訊│ ││ │ │10坪 │做土地買賣產品,我就相信他投資了一個單│時證述 │ ││ │ │ │位6萬元,每十個單位是60萬元,我共買10 │ │ ││ │ │ │個單位60萬元分一次成交簽約購買。 │E2卷第 │ ││ │ │ │ │89頁 │ ││ │ │ │②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苗栗縣大湖鄉○○段│ │ ││ │ │ │土地是否在開發土地內。 │ │ ││ │ │ │ │ │ ││ │ │ │③蘇毓淳小姐有跟我說股票的事,但我不清│ │ ││ │ │ │楚是否是勤龍實業公司的私募股票,我沒有│ │ ││ │ │ │參加購買。 │ │ │├──┼───┼─────┼───────────────────┼────┼──┤│ │黃欣怡│93年12月22│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日、94年3 │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去找│25日警訊│ ││ │ │月17日、94│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他們公司在│時證述 │ ││ │ │年3月23日 │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大約 │ │ ││ │ │110坪 │購買60個單位36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 │E2卷第 │ ││ │ │ │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27個單位 │98頁 │ ││ │ │ │162萬元分三次成交,大約時間在94年左右 │ │ ││ │ │ │,正確時間不詳。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93年12月22日、94年3月17日、94 │28日偵訊│ ││ │ │ │年3月23日買的,各買50坪、46坪、14坪, │時證述 │ ││ │ │ │各300萬、276萬、84萬元,是透過業務員張│ │ ││ │ │ │正良購買的。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C11卷第 │ ││ │ │ │分別自94年1月、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有匯│151頁 │ ││ │ │ │0000000、24840元、84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 │ ││ │ │ │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張│ │ ││ │ │ │正良在簽約前就有跟我講清楚。我知道所購│ │ ││ │ │ │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張正良在簽約前就有跟我講清楚。購買時│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是相信朋友,也│ │ ││ │ │ │是為了開發利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張正良在簽約前有跟我講清楚。業務│ │ ││ │ │ │員有告知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知道契約 │ │ ││ │ │ │係得買回,張正良在簽約前就有跟我講清楚│ │ ││ │ │ │。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楊柏樁│94年7月28 │① 我太太奶媽的孫子本身在成豐開發公司 │95年9月 │ ││ │ │日 │台中分公司上班他叫陳景仁,我投資6個單 │25日警訊│ ││ │ │6坪 │位共36萬元(一單位6萬元),是在94年7月│時證述 │ ││ │ │ │向公司簽約的,每一個月都有把利息匯到我│ │ ││ │ │ │的陽信銀行帳戶內,這些土地公司都說要開│E2卷第 │ ││ │ │ │發成休閒樂園,還在申請當中,另外公司保│100頁 │ ││ │ │ │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 │ │ ││ │ │ │我當時買的時候有跟成豐開發公司在陽信銀│ │ ││ │ │ │行作信託。我所購買的土地,陳景仁有說要│ │ ││ │ │ │開發。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是94年7月28日購買的,但簽約日 │24日偵訊│ ││ │ │ │期是年8月1日,買6坪,買36萬元,是透過 │時證述 │ ││ │ │ │業務陳景仁購買的。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 │ ││ │ │ │收益,自94年9月起每個月匯3600元到我陽 │C11卷第 │ ││ │ │ │信銀行的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64頁 │ ││ │ │ │通過,成豐公司每2、3個月會寄期刊給我,│ │ ││ │ │ │我在95年5、6月間收到上一期的期刊,才知│ │ ││ │ │ │道這個開發案沒有通過的事,我沒有訂報紙│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陳景仁在向 │ │ ││ │ │ │我推銷時就有告知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 │ │ ││ │ │ │我沒有詳細看契約,不知道契約的內容是規│ │ ││ │ │ │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時間是 │ │ ││ │ │ │94年,我買6萬元,共6000股,我將股款6萬│ │ ││ │ │ │元交給陳景仁,委託他幫我辦理手續。陳景│ │ ││ │ │ │仁向我提起買賈股票的事時,並沒有說到買│ │ ││ │ │ │的是什麼股票,我一直到拿到股票時,才知│ │ ││ │ │ │道是買成鑫的股票。購買股票是因為陳景仁│ │ ││ │ │ │告訴我,投資很有潛力,還說每個人最多只│ │ ││ │ │ │能買6股,因為陳景仁是我太太奶娘的孫子 │ │ ││ │ │ │,彼此認識很久了,我才向他買股票。陳景│ │ ││ │ │ │仁告訴我,買了股票後,3年內不能再買賣 │ │ ││ │ │ │,不然他們公司在短時間內無法控管股票的│ │ ││ │ │ │數量。 │ │ │├──┼───┼─────┼───────────────────┼────┼──┤│ │黃義明│94年3月9日│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50坪 │在成豐開發企業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25日警訊│ ││ │ │ │去找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她們公│時證述 │ ││ │ │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 │ │ ││ │ │ │購買50單位30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 │E2卷第 │ ││ │ │ │,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50單位300萬 │102頁 │ ││ │ │ │元分一次成交,在94年3月成交10個單位。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94年3月9日買的,買50坪買300 萬│24日偵訊│ ││ │ │ │元,是透過業務員張正良購買。陽信銀行支│時證述 │ ││ │ │ │付的是信託收益,自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會 │ │ ││ │ │ │匯錢到我民雄鄉農會的帳戶內,但匯多少錢│C11卷第 │ ││ │ │ │我不記得。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68頁 │ ││ │ │ │。我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 │ ││ │ │ │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我│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是信任成豐 │ │ ││ │ │ │公司,才買土地,不是為了土地或開發利益│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 │ ││ │ │ │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信託法第 │ │ ││ │ │ │31 條有規定。業務員張正良在簽約的時候 │ │ ││ │ │ │有告訴我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而且契約也 │ │ ││ │ │ │有寫得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約為300元,那是公告地價。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黃欣瑞│94年1月27 │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日、9月1日│在成豐開發企業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25日警訊│ ││ │ │ │去找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他們公│時證述 │ ││ │ │13坪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 │ │ ││ │ │ │購買13單位78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E2卷第 │ ││ │ │ │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13單位78萬元分 │104頁 │ ││ │ │ │二次成交,第一次在94年1月成交10個單位 │ │ ││ │ │ │,第二次在94年5月成交3個單位。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94年1月27日、9月1日各買60萬元 │28日偵訊│ ││ │ │ │、18萬元,各買10坪、3坪,我是透過業務 │時證述 │ ││ │ │ │員張正良購買。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 │ ││ │ │ │,自94年2月、8月起,每個月都分別匯6500│C11卷第 │ ││ │ │ │元、18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內。我知道│151頁 │ ││ │ │ │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知道所購買的│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 │ ││ │ │ │買時不是為了土地或開發利益,契約書有載│ │ ││ │ │ │明公司自負成敗,與我們投資者沒有關係。│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在簽約前 │ │ ││ │ │ │有看過契約,張正良也有逐條告訴我,我知│ │ ││ │ │ │道契約是寫得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劉只 │93年9月13 │①我在90年上旬左右,因我的朋友張正良他│95年9月 │ ││ │ │日、94年4 │在成豐開發企業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自己│25日警訊│ ││ │ │月26日 │去找他有何產品可以投資,他告訴我她們公│時證述 │ ││ │ │27坪 │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94年1月我向王益洲 │ │ ││ │ │ │購買27單位162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 │E2卷第 │ ││ │ │ │,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買27 單位162萬 │106頁 │ ││ │ │ │元分二次成交,第一次在94年3月成交10個 │ │ ││ │ │ │單位,第二次在94年6月成交17個單位。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93年9月13日、94年4月26日買的,│28日偵訊│ ││ │ │ │各買10坪、17坪,各60萬、102萬元,是分 │時證述 │ ││ │ │ │別透過業務員陳奕廷、黃欣瑞購買的。陽信│ │ ││ │ │ │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分別自93年10月、│C11卷第 │ ││ │ │ │94年5月起每個月都有匯6500、10200元到我│151頁 │ ││ │ │ │陽信銀行的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 │ ││ │ │ │未通過。我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兩個業務員都有告訴│ │ ││ │ │ │我。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我知道信託標│ │ ││ │ │ │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坪6萬元之價金,兩個業務員在簽約前有告 │ │ ││ │ │ │訴我。兩個業務員在簽約前有告訴我3年後 │ │ ││ │ │ │會依原價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 │ ││ │ │ │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梁信勻│94年7月15 │①我在94年7、8月左右,因為我的大嫂的表│95年9月 │ ││ │ │日 │姊寸守蘭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員,她│25日警訊│ ││ │ │5坪 │找我她告訴我她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94年7月我向寸守蘭購買5個單位30萬元,他│ │ ││ │ │ │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 │E2卷第 │ ││ │ │ │共買5個單位30萬元分一次成交,在94年7月│108頁 │ ││ │ │ │成交5個單位。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苗栗縣大湖鄉○○段│ │ ││ │ │ │土地是否在開發土地內。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94年7月15日買的,買5坪,買30萬│24日偵訊│ ││ │ │ │元,透過業務員寸守蘭購買的。陽信銀行支│時證述 │ ││ │ │ │付的是信託收益,每個月匯3000元到我陽信│ │ ││ │ │ │銀行的帳戶。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C11卷第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64頁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 │ ││ │ │ │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 │ │ ││ │ │ │寸守蘭有說3年後到期,會把錢退給我,但 │ │ ││ │ │ │我不知道契約規定是「得」買回。我不知道│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41 │林振銘│94年1月、6│①我在94年1月和6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林│95年9月 │ ││ │ │月間 │俊杰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來找我,告│25日警訊│ ││ │ │10坪 │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我就相信│時證述 │ ││ │ │ │他投資了10個單位共6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 │ ││ │ │ │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投資10個 │E2卷第 │ ││ │ │ │單位60萬元分二次成交,這些土地公司說要│110頁 │ ││ │ │ │開發成休閒樂園,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三年│ │ ││ │ │ │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二張契約的土│ │ ││ │ │ │地權狀交給陽信銀行作土地信託,前二張有│ │ ││ │ │ │拿土地權狀,並付我一張是12.5的利息,第│ │ ││ │ │ │二張是10的利息。我跟林俊杰是在成豐開發│ │ ││ │ │ │公司台中分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所購買的土地,公司說還在開發中。 │ │ ││ │ │ │③在投資前我不知道成豐開發公司招募購買│ │ ││ │ │ │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一事,是事後才得│ │ ││ │ │ │知。 │ │ │├──┼───┼─────┼───────────────────┼────┼──┤│42 │張蘭香│94年8月間 │①我在94年8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趙如珀 │95年9月 │ ││ │ │10坪 │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來找我,告訴我│25日警訊│ ││ │ │ │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我就相信她投│時證述 │ ││ │ │ │資了10個單位共60萬元,他們公司在投資土│ │ ││ │ │ │地,每一單位是6萬元,我共投資10個單位 │E2卷第 │ ││ │ │ │60萬元,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113頁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三年後所買土地可以│ │ ││ │ │ │賣回給公司。契約的土地權狀交給陽信銀行│ │ ││ │ │ │作土地信託,我沒有拿到土地權狀,並付我│ │ ││ │ │ │一張是12的利息。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43 │林楷容│93年6月間 │①我在93年6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他在成 │95年9月 │ ││ │(原名│30坪 │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告訴│26日警訊│ ││ │林永德│ │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時證述 │ ││ │) │ │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 │ ││ │ │ │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E2卷第 │ ││ │ │ │60000元,我共買30單位180萬元,土地在苗│116頁 │ ││ │ │ │栗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 │ ││ │ │ │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 │ ││ │ │ │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公司保證投│ │ ││ │ │ │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 │ │ ││ │ │ │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 │ ││ │ │ │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8000元,每坪租金我不 │ │ ││ │ │ │清楚,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 │ ││ │ │ │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 │ ││ │ │ │93 年6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的業務員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 │ ││ │ │ │有去看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購買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我是在93年5月買2筆,金額是一百│21日偵訊│ ││ │ │ │六十八萬,我是透過楊美春購買的。陽信銀│時證述 │ ││ │ │ │行有按時給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迄今沒│ │ ││ │ │ │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B8卷第6 │ ││ │ │ │發案範圍內。購買時我係為了開發利益。當│頁 │ ││ │ │ │時是說信託結束會全數歸還投資的金額。業│ │ ││ │ │ │務當時是說三年後會依投資原價買回。我投│ │ ││ │ │ │資完後每個月都有按時給我利益。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44 │柳鈺琳│93年12月、│①我在93年12月、94年4月間,因為我的朋 │95年9月 │ ││ │ │94年4月間 │友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來找│26日警訊│ ││ │ │6坪 │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E2卷第 │ ││ │ │ │位是60000元,我共買6單位36萬元,土地在│119頁 │ ││ │ │ │苗栗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 │ ││ │ │ │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 │ ││ │ │ │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公司保證│ │ ││ │ │ │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600元,每坪租金我不│ │ ││ │ │ │清楚,租金是另承諾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 │ ││ │ │ │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 │ ││ │ │ │93年12月至94年4月間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的業務員告訴我是在土地開發內。我│ │ ││ │ │ │有去看過苗栗縣大湖鄉土地開發。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購買勤龍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我是前年過年前買一次,去年又買│21日偵訊│ ││ │ │ │一次,我共買六坪,金額共三十六萬元,我│時證述 │ ││ │ │ │是向誰買我也不知道。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 │ ││ │ │ │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B8卷第6 │ ││ │ │ │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案申│頁 │ ││ │ │ │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 │ ││ │ │ │益,這我也不會講。我忘記信託結束是否僅│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之事,我 │ │ ││ │ │ │也忘記業務員是否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回,只說三年後想繼續投資就繼續,沒有就│ │ ││ │ │ │拿回。我不知道我所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是去年│ │ ││ │ │ │買的,我買三張三萬元。購買時我也不知道│ │ ││ │ │ │係購買何種股票。為何會想買股票,當時是│ │ ││ │ │ │想說有一些錢就買一些。我也不知道是否有│ │ ││ │ │ │告知閉鎖期三年之事。 │ │ │├──┼───┼─────┼───────────────────┼────┼──┤│45 │陳景祥│94年3月間 │①我在94年初開始購買,因為我弟弟陳景仁│95年9月 │ ││ │ │20坪 │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向我說: 他們公司│30日警訊│ ││ │ │ │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溫泉飯店,│時證述 │ ││ │ │ │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 │ ││ │ │ │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坪是新台幣60000元 │E2卷第 │ ││ │ │ │,我共買20坪新台幣120萬元,土地在苗栗 │122頁 │ ││ │ │ │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 │ ││ │ │ │司說要開發成溫泉觀光旅館,我所買的土地│ │ ││ │ │ │是要用來開發的,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 │ │ ││ │ │ │後所買土地可以原價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 │ ││ │ │ │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陽信│ │ ││ │ │ │銀行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12000元,每坪 │ │ ││ │ │ │租金我不清楚。我於是在94年初和公司在台│ │ ││ │ │ │中陽信銀行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我是在94年3月間買的,買二十坪 │21日偵訊│ ││ │ │ │,金額是120萬元,我是透過我弟弟陳景仁 │時證述 │ ││ │ │ │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至今有二│ │ ││ │ │ │十萬四千元。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B8卷第6 │ ││ │ │ │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申│頁 │ ││ │ │ │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我知道│ │ ││ │ │ │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 │ ││ │ │ │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 │ │ ││ │ │ │分)。我弟弟有說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46 │林祝 │93年10月20│①我在93年12月底開始陸陸續續購買,因為│95年9月 │ ││ │ │日 │我兒子陳景仁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他向我│30日警訊│ ││ │ │24坪 │說: 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時證述 │ ││ │ │ │湖溫泉飯店,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 │ ││ │ │ │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坪是新│E2卷第 │ ││ │ │ │台幣60000元,我共買21坪新台幣126萬元,│128頁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 │ ││ │ │ │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另外公司保證投資│ │ ││ │ │ │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原價賣回給公司。公 │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陽信銀行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12000元 │ │ ││ │ │ │,每坪租金我不清楚。我於是在93年12月底│ │ ││ │ │ │陸陸續續和公司在台中陽信銀行簽約購買。│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我在93年10月20日開始買的,陸陸│21日偵訊│ ││ │ │ │續續共買了24坪金額約144萬元,因為我兒 │時證述 │ ││ │ │ │子在成豐公司當業務員。陽信銀行有按時給│ │ ││ │ │ │付租金。買的當時我就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B8卷第6 │ ││ │ │ │尚未通過,因為我本身是地政人員退休的。│頁 │ ││ │ │ │購買土地是否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那│ │ ││ │ │ │不重要,我也不太清楚,我認為他每個月都│ │ ││ │ │ │有匯信託利益給我就可以。購買時係為了買│ │ ││ │ │ │土地,再信託給陽信收取信託收益。我知道│ │ ││ │ │ │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 │ ││ │ │ │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 │ │ ││ │ │ │分)。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 │我知道所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還 │ │ ││ │ │ │沒開發前都是依公告現值。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47 │楊子德│94年10月 │①我在94年10月間,因為我的朋友他在成豐│95年9月 │ ││ │ │31日 │開發公司上班,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30日警訊│ ││ │ │14 坪 │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時證述 │ ││ │ │ │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 │ ││ │ │ │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坪是新台幣60000元, │E2卷第 │ ││ │ │ │我共買14單位新台幣84萬元,土地在苗栗縣│131頁 │ ││ │ │ │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司│ │ ││ │ │ │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 │ ││ │ │ │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 │ ││ │ │ │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原價賣回給公司。 │ │ ││ │ │ │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 │ ││ │ │ │託,陽信銀行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8400元│ │ ││ │ │ │,每坪租金我不清楚。我於是在94年10月間│ │ ││ │ │ │和公司在陽信銀行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的業務員告訴我我所購買土地是在土│ │ ││ │ │ │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我是在94年10月31日買的,買14坪│21日偵訊│ ││ │ │ │,以84萬元,是透過江佩珊買的。陽信銀行│時證述 │ ││ │ │ │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 │ ││ │ │ │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B8卷第6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頁 │ ││ │ │ │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 │ │ ││ │ │ │銀行保證之部分)。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 │ │ ││ │ │ │原價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48 │張秋雲│93年11月5 │①我在93年11月5日、12月21日、94年2月1 │95年10月│ ││ │ │日、12月21│日,因為我朋友王翠屏他在成豐開發公司上│4日警訊 │ ││ │ │日、94年2 │班做業務員,他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時證述 │ ││ │ │月1日 │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溫泉遊樂區,│ │ ││ │ │30坪 │未來獲利很好,所以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E2卷第 │ ││ │ │ │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 │134頁 │ ││ │ │ │共買30個單位新台幣180萬元,土地在苗栗 │ │ ││ │ │ │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公│ │ ││ │ │ │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我所買的土地要用│ │ ││ │ │ │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障投│ │ ││ │ │ │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 │ │ ││ │ │ │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大約達18000元,可以 │ │ ││ │ │ │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我於是│ │ ││ │ │ │在93年11月左右開始和公司在陽信銀行簽約│ │ ││ │ │ │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公司業務員有向我│ │ ││ │ │ │ 招募購買過。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我是從93年11月5日買第一筆、第 │21日偵訊│ ││ │ │ │二筆是93年12月21日、第三筆是94年2月1日│時證述 │ ││ │ │ │我共買三十坪,金額是一百八十萬元,我是│ │ ││ │ │ │透過我朋友王翠屏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給│B8卷第6 │ ││ │ │ │付租金。買的時候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頁 │ ││ │ │ │尚未通過,後來我有聽我朋友講過,是在高│ │ ││ │ │ │雄地檢偵查前。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 │ ││ │ │ │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 │ ││ │ │ │土地。我不知道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當│ │ ││ │ │ │時是說信託結束會照投資金額還給我們。業│ │ ││ │ │ │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所│ │ ││ │ │ │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49 │林國明│94年10月間│①我太太本身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她自己│95年9月 │ ││ │ │13坪 │幫我投資13個單位共78萬元,是在94年10月│12日警訊│ ││ │ │ │向公司簽約的,每一個月公司都有把利息匯│時證述 │ ││ │ │ │到我的陽信銀行帳戶內,這些土地公司都說│ │ ││ │ │ │要開發成休閒樂園還在申請當中,另外公司│E2卷第 │ ││ │ │ │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 │138頁 │ ││ │ │ │,我當時買的時候有跟成豐開發公司在陽信│ │ ││ │ │ │銀行作信託。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我沒有參加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 │ ││ │ │ │ 實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50 │李光業│94年10月20│①我在94年10月20日,因為朋友賴威誠在成│95年9月 │ ││ │ │日 │豐開發公司臺北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找│12日警訊│ ││ │ │3坪 │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E2卷第 │ ││ │ │ │位是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萬元,土地│150頁 │ ││ │ │ │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000-0000 , │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 │ ││ │ │ │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 │ ││ │ │ │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益180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10月20│ │ ││ │ │ │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51 │徐維呈│94年10月5 │①我在94年10月5日,因為我姐徐玉嫺在成 │95年9月 │ ││ │ │日 │豐開發公司臺南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她來│12日警訊│ ││ │ │12坪 │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E2卷第 │ ││ │ │ │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3個單位18萬元,土│162頁 │ ││ │ │ │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不知道,│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 │ ││ │ │ │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 │ ││ │ │ │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 │ │ ││ │ │ │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 │ ││ │ │ │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 │ ││ │ │ │益180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10月5 │ │ ││ │ │ │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 │ │ ├───────────────────┼────┼──┤│ │ │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94年10月間買的,買12坪以72萬元│25日偵訊│ ││ │ │ │買的,透過我姊姊徐育嫻買的,我姊姊在該│時證述 │ ││ │ │ │公司上班。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從94│ │ ││ │ │ │年11月開始,每月72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B9卷第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50頁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姊姊│ │ ││ │ │ │跟我說係購買土地和開發利益二個都有。我│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的認知是 │ │ ││ │ │ │兩個都有。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但我沒有詳細看契約是寫「得」買回。我│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 │ │ │├──┼───┼─────┼───────────────────┼────┼──┤│52 │海睿洋│94年9月6日│①我在94年9月6日,因為我妻子吳麗玟在成│95年9月 │ ││ │ │15坪 │豐開發公司高雄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告訴│12日警訊│ ││ │ │ │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湖│時證述 │ ││ │ │ │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產│ │ ││ │ │ │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E2卷第 │ ││ │ │ │60000元,我共買15個單位90萬元,土地在 │168頁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750,這些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 │ ││ │ │ │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 │ ││ │ │ │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 │900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9月6日和│ │ ││ │ │ │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53 │李偉明│93年12月16│①我在93年12月左右,因為朋友介紹韓孟芸│95年9月 │ ││ │ │日 │小姐與我認識,她將成豐開發公司的土地開│15日警訊│ ││ │ │10坪 │發產品提供給我知道,並鼓勵我投資本開發│時證述 │ ││ │ │ │案。她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E2卷第 │ ││ │ │ │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182頁 │ ││ │ │ │坪是60000元,我共買10坪共60萬元,土地 │ │ ││ │ │ │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167-60,這些│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 │ ││ │ │ │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以賣回給公司,且該合約僅能續約一次。公│ │ ││ │ │ │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租金收益6000元,另承諾│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3年12月16日和王益│ │ ││ │ │ │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同時與陽信銀行簽│ │ ││ │ │ │訂信託契約。。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該契約已完成土地信託作業,│ │ ││ │ │ │且我所買該土地是在開發計畫內。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但我知道我有優先認│ │ ││ │ │ │ 購股票權利。 │ │ │├──┼───┼─────┼───────────────────┼────┼──┤│54 │吳孝寶│94年10月14│①我在94年10月14日,因為我妻子表哥陳顯│95年9月 │ ││ │ │日 │穎在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當代書,告訴│12日警訊│ ││ │ │36坪 │我他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時證述 │ ││ │ │ │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 │ ││ │ │ │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E2卷第 │ ││ │ │ │60000元,我共買36個單位216萬元,土地在│191頁 │ ││ │ │ │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000-0000,這些│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 │ ││ │ │ │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 │ │ ││ │ │ │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 │ ││ │ │ │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 │19410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10月14 │ │ ││ │ │ │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55 │宋承禹│93年3月30 │①我在93年3月30日,因為朋友許翊庭在成 │95年9月 │ ││ │ │日 │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12日警訊│ ││ │ │5坪 │找我,告訴我他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時證述 │ ││ │ │ │品,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 │ ││ │ │ │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E2卷第 │ ││ │ │ │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5個單位30萬元│199頁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不知│ │ ││ │ │ │道,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 │ ││ │ │ │泉飯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 │ ││ │ │ │時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 │ │ ││ │ │ │買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 │ ││ │ │ │地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 │ ││ │ │ │月收益2475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3年3 │ │ ││ │ │ │月30日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56 │劉天志│92年6月、 │①我在92年6月左右,因為我的朋友蘇金弟 │95年9月 │ ││ │ │92年8月、 │小姐在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找│11日警訊│ ││ │ │94年間 │我,告訴我他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6坪 │,我就相信她投資了一個單位6萬元,他們 │ │ ││ │ │ │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60000元,我 │E2卷第 │ ││ │ │ │共買6個單位36萬元分三次成交,第一次在 │201頁 │ ││ │ │ │92年6月成交一個單位,第二次在92年8月成│ │ ││ │ │ │交2個單位,第三次在94年成交3個單位,這│ │ ││ │ │ │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 │ │ ││ │ │ │賣回給公司,所以在第一張契約期滿後我再│ │ ││ │ │ │續約,第二張我就沒有續約了,公司就退了│ │ ││ │ │ │12 萬元給我,第三張契約的土地權狀交給 │ │ ││ │ │ │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前二張有拿土地權狀│ │ ││ │ │ │,第二張期滿後就交回公司。公司並付我每│ │ ││ │ │ │月第一張是600元,第二張1230元,第三章 │ │ ││ │ │ │1200 元收益。我跟蘇金弟小姐是在成豐開 │ │ ││ │ │ │發公司台北總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我不知道我購買土地是否在土地開發內。│ │ ││ │ │ │ │ │ ││ │ │ │③蘇金弟小姐有跟我說股票的事,但我不清│ │ ││ │ │ │楚是否是勤龍實業公司的私募股票,我沒有│ │ ││ │ │ │買。 │ │ ││ │ │ │ │ │ │├──┼───┼─────┼───────────────────┼────┼──┤│57 │謝政益│94年9月間 │①我在94年9月左右,因為我妹妹在成豐開 │95年9月 │ ││ │ │10坪 │發公司高雄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我妹來找│11日警訊│ ││ │ │ │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時證述 │ ││ │ │ │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 │ ││ │ │ │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E2卷第 │ ││ │ │ │位是60000元,我共買10個單位60萬元,土 │204頁 │ ││ │ │ │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 │ ││ │ │ │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 │ ││ │ │ │,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 │ ││ │ │ │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 │ │ ││ │ │ │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 │ ││ │ │ │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 │ ││ │ │ │6千多元,年利率12。我於是在94年9月左右│ │ ││ │ │ │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58 │宋政達│93年8月間 │①我在93年3月左右,因為我朋友蔡偉誠在 │95年9月 │ ││ │ │13坪 │成豐開發公司台北分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11日警訊│ ││ │ │ │來找我,告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時證述 │ ││ │ │ │,要開發大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 │ ││ │ │ │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E2卷第 │ ││ │ │ │一單位是60000元,我共買13個單位78萬元 │205頁 │ ││ │ │ │,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 │ ││ │ │ │,這些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 │ ││ │ │ │飯店,我所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 │ ││ │ │ │獲利很多,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 │ │ ││ │ │ │土地可以賣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 │ ││ │ │ │交給陽信銀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 │ ││ │ │ │收益8千多元,年利率13。我於是在93年8月│ │ ││ │ │ │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59 │唐文騏│93年6月間 │①我在93年6月左右,因為我朋友蔡偉誠在 │95年9月 │ ││ │ │6坪 │成豐開發公司上班作業務員,他來找我,告│11日警訊│ ││ │ │ │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要開發大│時證述 │ ││ │ │ │湖遊樂區,未來獲利很好,來找我投資這個│ │ ││ │ │ │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地,每一單位是 │E2卷第 │ ││ │ │ │60000元,我共買6個單位36萬元,土地在苗│206頁 │ ││ │ │ │栗縣大湖鄉○○段,地號我忘了,這些土地│ │ ││ │ │ │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和溫泉飯店,我所│ │ ││ │ │ │買的土地是要用來開發的,到時獲利很多,│ │ ││ │ │ │另外公司保證投資滿3年後所買土地可以賣 │ │ ││ │ │ │回給公司。公司在開發時,土地交給陽信銀│ │ ││ │ │ │行做土地信託,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3990元│ │ ││ │ │ │,每坪租金665元,公司有承諾待公司上市 │ │ ││ │ │ │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紹公司前景│ │ ││ │ │ │。我於是在93年6月左右和公司簽約購買。 │ │ ││ │ │ │ │ │ ││ │ │ │②公司業務員蔡偉誠告訴我所買土地是在土│ │ ││ │ │ │地開發範圍內。 │ │ ││ │ │ │ │ │ ││ │ │ │③我沒有買成豐開發公司所招募購買勤龍實│ │ ││ │ │ │ 業公司之私募股票。 │ │ │├──┼───┼─────┼───────────────────┼────┼──┤│60 │陳建銘│94年2月4日│①我在94年2月4日,因朋友楊德聰在成豐開│94年5月 │ ││ │ │16坪 │發公司上班做業務員,他約我出來吃飯,告│5日警訊 │ ││ │ │ │訴我他們公司在做土地買賣產品,獲利很好│時證述 │ ││ │ │ │,來找我投資這個產品,他們公司在投資土│ │ ││ │ │ │地,每一單位是160000元,我共買六個單位│B2卷第 │ ││ │ │ │960000 元,土地在苗栗縣大湖鄉○○段 │466頁 │ ││ │ │ │167-84 地號等64筆土地,我佔16坪,這些 │ │ ││ │ │ │土地公司說要開發成休閒樂園。在開發時,│ │ ││ │ │ │公司並付我每月收益10400元給我,另承諾 │ │ ││ │ │ │待公司上市後,可以優先認股和向我解說介│ │ ││ │ │ │紹公司前景。我於是在94年2月4日和公司簽│ │ ││ │ │ │約購買。業務員楊德聰帶我向台新銀行貸款│ │ ││ │ │ │100萬。但是我發現公司有問題時,向公司 │ │ ││ │ │ │解約,公司只願意退一半錢給我。我才發現│ │ ││ │ │ │被騙了。 │ │ ││ │ │ │我買成豐開發公司在苗栗縣大湖鄉○○段 │ │ ││ │ │ │167-84地號等64筆土地,沒過戶土地所有權│ │ ││ │ │ │狀。 │ │ │├──┼───┼─────┼───────────────────┼────┼──┤│61 │陳蔡阿│94年8月29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花 │日 │有八十幾萬。是親戚介紹的。土地應該有過│15日偵訊│ ││ │ │14坪 │戶給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時證述 │ ││ │ │ │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 │ ││ │ │ │是在大湖案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B6卷第 │ ││ │ │ │益?因為有年率百分之十二,我認為不錯。│257頁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 │ │ │ │ │ ││ │ │ │ │ │ │├──┼───┼─────┼───────────────────┼────┼──┤│62 │吳惠昭│94年起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去年四月│95年8月 │ ││ │ │購買6、7百│陸續買六、七百萬。土地有過戶給我。陽信│15日偵訊│ ││ │ │萬 │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時證述 │ ││ │ │ │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 │ ││ │ │ │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有信│B6卷第 │ ││ │ │ │託有保障。有百分之十二的利率。與銀行貸│257頁 │ ││ │ │ │放款差別是銀行利率較低。如果信託終結是│ │ ││ │ │ │拿回投資款。但是信託的標地是土地?他們│ │ ││ │ │ │有說會買回土地。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15張。買成鑫股票│ │ ││ │ │ │成鑫雖不是上市、櫃公司,為何可以賣股票│ │ ││ │ │ │,因為他們說可以轉換。他們並沒有說是買│ │ ││ │ │ │勤龍股票。他們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 │ │ │├──┼───┼─────┼───────────────────┼────┼──┤│63 │傅珍波│94年4、5月│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95年8月 │ ││ │ │間 │、五月買廿四坪地共144萬。土地有過戶給 │15日偵訊│ ││ │ │24坪 │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時證述 │ ││ │ │ │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 │ ││ │ │ │大湖案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B6卷第 │ ││ │ │ │因為利息百分之十二很高。與銀行貸放差別│257頁 │ ││ │ │ │是利率較高。契約到期,他們說是開本票買│ │ ││ │ │ │回。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64 │童樂曦│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200坪 │有200坪地共1200萬。我也是公司的仲介營 │15日偵訊│ ││ │ │ │業員。我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一直有再送│時證述 │ ││ │ │ │件。我有向客戶說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 │ ││ │ │ │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B6卷第 │ ││ │ │ │利益?有開發的潛力及利率很高。 │257頁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65 │李珠敏│94年6、7月│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六│95年8月 │ ││ │ │17坪 │七月買有17坪地。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15日偵訊│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時證述 │ ││ │ │ │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 │ ││ │ │ │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因為│B6卷第 │ ││ │ │ │百分之十二的利息很高。與銀行貸放的差別│382頁 │ ││ │ │ │是這是做投資。他們有說三年期滿會買回,│ │ ││ │ │ │但他們沒有說契約是「得」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66 │范維芝│93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93年買│95年8月 │ ││ │ │6坪 │六坪地共36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15日偵訊│ ││ │ │ │我有去大湖案看過,還在開發。我知道大湖│時證述 │ ││ │ │ │案沒有通過,說還在申請。我不知道我買的│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B6卷第 │ ││ │ │ │開發利益?是想說利息很高。 │382頁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透過成鑫要買勤龍更│ │ ││ │ │ │名後成豐生技股票。想買勤龍股票是因為長│ │ ││ │ │ │遠有發展性。他們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 │ ││ │ │ │。 │ │ │├──┼───┼─────┼───────────────────┼────┼──┤│67 │周蘇民│93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93年開│95年8月 │ ││ │ │50坪 │始買300萬50坪。是向劉家豪等營業員買的 │15日偵訊│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有去大湖案│時證述 │ ││ │ │ │看過,沒有什麼東西。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 │ ││ │ │ │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B6卷第 │ ││ │ │ │發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百分│382頁 │ ││ │ │ │之十三的年息很高。 │ │ ││ │ │ │契約有說到期會買回。我沒有仔細看契約是│ │ ││ │ │ │「得」買回,不是必買回,但他們說一定會│ │ ││ │ │ │買回,他們是說會原價買回。我不知道信託│ │ ││ │ │ │完結後只能擔保拿回土地。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20萬匯到成鑫,是買│ │ ││ │ │ │成豐股票。是勤龍紡織更名為成豐的股票,│ │ ││ │ │ │有說閉鎖期為三年。我不知道勤龍所召募的│ │ ││ │ │ │股票股價是5.43元。 │ │ │├──┼───┼─────┼───────────────────┼────┼──┤│68 │王婷鈺│94年7、8月│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8月 │ ││ │ │間 │、八月買七坪地共42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15日偵訊│ ││ │ │7坪 │我租金。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知道大湖│時證述 │ ││ │ │ │案沒有通過,透過業務員知道,買時他們說│ │ ││ │ │ │還在審查。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B6卷第 │ ││ │ │ │案開發範圍內。我買是因為利潤很高。他們│382頁 │ ││ │ │ │有說三年到期會買回,但我不知道他們可以│ │ ││ │ │ │不買回。他們是說信託可以讓我們拿回投資│ │ ││ │ │ │價金。我不知道陽信是擔保土地不是擔保價│ │ ││ │ │ │金。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69 │紀俊良│94年8月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八│95年8月 │ ││ │ │10坪 │月陸續買10坪地共60萬。陽信銀行有按時給│11日偵訊│ ││ │ │ │我租金。我有去大湖案看過。我知道大湖案│時證述 │ ││ │ │ │沒有通過,買時他們說還在申請,我是向涂│ │ ││ │ │ │經中買的。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B6卷第 │ ││ │ │ │開發案範圍內。當時他們是說共同開發有利│532頁 │ ││ │ │ │息。我主要是買土地。土地有無價值?因為│ │ ││ │ │ │他說三年後本金會還我,而且有信託及本票│ │ ││ │ │ │比較有保障,所以如果他們都不買回,但有│ │ ││ │ │ │利息,我覺得也還好。信託部分應該是土地│ │ ││ │ │ │信託。信託完結是取回土地。土地部分如果│ │ ││ │ │ │不買回,因為我的部分很少,所以應該沒有│ │ ││ │ │ │價值。是因為百分之十二的年息吸引我。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我買五張五萬元。也│ │ ││ │ │ │是去年底匯到成鑫帳戶。我是買成鑫股票,│ │ ││ │ │ │當時成鑫在籌備,說將來可以換成豐股票。│ │ ││ │ │ │他們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期。他們沒有說│ │ ││ │ │ │買勤龍股票,他們是說買成鑫股票。我知道│ │ ││ │ │ │成豐入主勤龍。 │ │ │├──┼───┼─────┼───────────────────┼────┼──┤│70 │張淑如│94年7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8月 │ ││ │ │3坪 │月買三坪地共18萬。土地有過戶給我。他說│18日偵訊│ ││ │ │ │我有優先認股權,但我沒有錢買。陽信銀行│時證述 │ ││ │ │ │有按時給我租金。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 │ ││ │ │ │,利息有付就好。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B7卷第 │ ││ │ │ │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買土地或開發利益?│56頁 │ ││ │ │ │是因為利率很高,有開發的潛力。他們有承│ │ ││ │ │ │諾三年到期會以原價買回。我沒有看清楚契│ │ ││ │ │ │約是訂「得」買回不是一定買回。我知道信│ │ ││ │ │ │託三年後拿回的是現金。雖說信託的標的是│ │ ││ │ │ │土地,但是他們會買回。土地一坪我想是一│ │ ││ │ │ │萬。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71 │唐惠玲│94年9、10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九│95年8月 │ ││ │ │月間 │、十月陸續買一百多萬,去年十二月底 │18日偵訊│ ││ │ │購買約一百│前是營業員。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時證述 │ ││ │ │多萬 │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是很清楚我買的│ │ ││ │ │ │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我是理財,│B7卷第 │ ││ │ │ │是利率很高。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56頁 │ ││ │ │ │用,我知道我的利息有進來。我沒有承攬客│ │ ││ │ │ │戶,而且我忘記是何人透露三年後公司會買│ │ ││ │ │ │回。契約是訂「得」買回不是一定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三十萬成鑫股票。│ │ ││ │ │ │,買成鑫股票是因為理財。我不知道成鑫不│ │ ││ │ │ │是上市、櫃公司不能做募股行為。我不知道│ │ ││ │ │ │成鑫要投資何公司。當時投資時是有股票認│ │ ││ │ │ │購權。當初沒有說要勤龍股票,等報紙刊 │ │ ││ │ │ │登入主勤龍後才知道是勤龍。 │ │ │├──┼───┼─────┼───────────────────┼────┼──┤│72 │謝慈力│94年3月17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忘了買│95年8月 │ ││ │ │日 │多少。地有過戶給我。我忘了有無優先認股│18日偵訊│ ││ │ │約11坪 │書。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但營業員有│時證述 │ ││ │ │ │說在申請中。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 │ ││ │ │ │湖開發申請範圍內,營業員說大湖開發溫泉│B7卷第 │ ││ │ │ │,投資利益不錯。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56頁 │ ││ │ │ │利率百分之十二很高,三年就可拿回本金 │ │ ││ │ │ │,又有本票。他們有承諾三年到期會以原價│ │ ││ │ │ │買回,也有本票。契約是訂「得」買回不一│ │ ││ │ │ │定買回,我不了解字面的意思。我不知道信│ │ ││ │ │ │託三年只能拿回土地,我是信任公司。土地│ │ ││ │ │ │一坪他是寫六萬,但實際多少錢我不知 │ │ ││ │ │ │道。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20萬。營業員說公│ │ ││ │ │ │司不錯,成鑫會轉投資。沒有說成鑫要買勤│ │ ││ │ │ │龍股票。我忘了有無說閉鎖期三年,是營業│ │ ││ │ │ │員呂元強,但他已離職。 │ │ │├──┼───┼─────┼───────────────────┼────┼──┤│73 │陳韋利│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地,我去年陸續│95年8月 │ ││ │ │買250多萬 │買二百五十多萬,去年以前是營業員。我沒│18日偵訊│ ││ │ │ │有推銷土地,我只有自己買。土地有過戶給│時證述 │ ││ │ │ │我,陽信銀行有按時給我租金。我有去大湖│ │ ││ │ │ │案看過,公司讓我們知道確有這個地方。我│B7卷第 │ ││ │ │ │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還在審核中。 │56頁 │ ││ │ │ │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案開發申請│ │ ││ │ │ │範圍內。我不知道大湖案為何申請四年未通│ │ ││ │ │ │過。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因為利率很高。│ │ ││ │ │ │當初有承諾三年買回,是高雄公司的經理講│ │ ││ │ │ │的。我沒有注意契約是訂「得」買回,不是│ │ ││ │ │ │一定買回,我只知道錢可以拿回來。 │ │ ││ │ │ │信託部分意思是把錢放銀行做管理。公司不│ │ ││ │ │ │能隨便亂動用。信託是信託土地,信託是錢│ │ ││ │ │ │拿得回來。我不知道陽信後來為何拒絕信託│ │ ││ │ │ │。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十萬成鑫股票。同│ │ ││ │ │ │事說有成鑫股票,我看好他的前景。沒有說│ │ ││ │ │ │要投資勤龍增資。我不知道成鑫不是上市、│ │ ││ │ │ │櫃公司不能做募股行為。 │ │ │├──┼───┼─────┼───────────────────┼────┼──┤│74 │黃政揚│94年6月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是去年│95年8月 │ ││ │ │買三百多萬│六月買三百多萬,我現在還是博愛分公司營│18日偵訊│ ││ │ │ │業員。我有去大湖案看過,是公司帶我們去│時證述 │ ││ │ │ │看的。讓我們了解開發地點。我不太清楚大│ │ ││ │ │ │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B7卷第 │ ││ │ │ │大湖案開發申請範圍內。買土地或開發利益│56頁 │ ││ │ │ │?是因為利率很高。當初有承諾三年買回,│ │ ││ │ │ │是契約書有寫。契約書及呂明聰有講,讓我│ │ ││ │ │ │得到資訊是三年後公司會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26萬股票,買籌新│ │ ││ │ │ │股票是因為看他的未來不錯。我知道成鑫是│ │ ││ │ │ │要投資公司,但我不知道成鑫投資勤龍。我│ │ ││ │ │ │知道閉鎖期三年。我不清楚成鑫有買勤龍股│ │ ││ │ │ │票。 │ │ │├──┼───┼─────┼───────────────────┼────┼──┤│75 │邱佩玉│94年4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四│95年8月 │ ││ │ │20坪 │月買二十坪一百二十萬。土地有過戶給我,│18日偵訊│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給租金,我沒有去大湖案看│時證述 │ ││ │ │ │過,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買│ │ ││ │ │ │的地不是在大湖開發申請範圍內。買土地或│B7卷第 │ ││ │ │ │開發利益?是利率很高,也是投資理財。他│56頁 │ ││ │ │ │們有承諾三年買回。契約是訂「得」買回不│ │ ││ │ │ │是一定買回?我是因為覺得有收到錢就簽。│ │ ││ │ │ │信託的保障是什麼,我沒有特別想,因為每│ │ ││ │ │ │月有收到錢。我想是保障我的投資款,知道│ │ ││ │ │ │信託後拿回的是現金。但是信託是土地?當│ │ ││ │ │ │時以為信託是拿回現金,土地是額外保障。│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76 │吳逢恩│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62坪 │六十二坪地共三百多萬。土地有過戶給我,│18日偵訊│ ││ │ │ │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時證述 │ ││ │ │ │通過,,我最近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內。買土地或│B7卷第 │ ││ │ │ │開發利益?我認為有銀行信託有保障。是利│73頁 │ ││ │ │ │息很高。我去銀行借錢,去買土地,中間可│ │ ││ │ │ │以獲利。有說三年會買回,契約有寫,他們│ │ ││ │ │ │說一定會買回。他們說一定會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有向他們買股票,買62張。我應該是買│ │ ││ │ │ │勤龍,說要上市上櫃。有說買股票有三年 │ │ ││ │ │ │閉鎖期,先買成鑫股票後會拿到勤龍的。我│ │ ││ │ │ │不知道勤龍所私募的股票股價是5.43元,他│ │ ││ │ │ │們說時已飆很高。 │ │ │├──┼───┼─────┼───────────────────┼────┼──┤│77 │江陳月│不清楚 │①我不知道有無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95年8月 │ ││ │榮 │ │是我兒于買的。土地有過戶給我,我有去大│18日偵訊│ ││ │ │ │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不│時證述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 │ ││ │ │ │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是我小孩用的,│B7卷第 │ ││ │ │ │是利息很高。有說三年會買回。 │73頁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78 │陳美雲│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9坪 │九坪地共54萬。土地有過戶給我。我沒有去│18日偵訊│ ││ │ │ │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時證述 │ ││ │ │ │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同學介紹,是利息│B7卷第 │ ││ │ │ │很高。他們有說三年會買回。契約說「得」│73頁 │ ││ │ │ │買回?投資有風險。 │ │ ││ │ │ │ │ │ ││ │ │ │②我有有向他們買股票,買9張,匯到成鑫 │ │ ││ │ │ │帳戶。應該是買成鑫股票。我不知道買成鑫│ │ ││ │ │ │後是否要投資勤龍。有說買股票有三年閉鎖│ │ ││ │ │ │期。 │ │ │├──┼───┼─────┼───────────────────┼────┼──┤│79 │王秀鳳│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55坪 │55坪地共三百三十萬。土地有過戶給我,大│18日偵訊│ ││ │ │ │湖的土地在陽信信託。竹東案我也有買,竹│時證述 │ ││ │ │ │東才有權狀。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最│ │ ││ │ │ │近才知道。我最近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B7卷第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利│73頁 │ ││ │ │ │益?開發利益。我認為投資成功有利益。我│ │ ││ │ │ │也不知道我買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用,最近│ │ ││ │ │ │才知道。他們有說三年會買回,契約有寫。│ │ ││ │ │ │他們說一定會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80 │何建興│94年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買│95年8月 │ ││ │ │四、五十坪│四、五十坪地。土地有過戶給我,信託在陽│18日偵訊│ ││ │ │ │信。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道大湖案│時證述 │ ││ │ │ │沒有通過,最近才知道。我不知道我買的土│ │ ││ │ │ │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B7卷第 │ ││ │ │ │發利益?是利息很高。他們有說三年會買回│77頁 │ ││ │ │ │。我有問他為何契約說「得」買回,他說可│ │ ││ │ │ │以改,但後來也沒有改。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81 │林淑萍│94年2月間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二│95年8月 │ ││ │ │5坪 │月買五坪地共30萬。土地有過戶給我,信託│18日偵訊│ ││ │ │ │在陽信。我曾是營業員。我有去大湖案看過│時證述 │ ││ │ │ │。是公司讓營業員了解。我只有賣自己的,│ │ ││ │ │ │沒有賣給別人。我知道大湖案還在申請審核│B7卷第 │ ││ │ │ │中。我不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87頁 │ ││ │ │ │範圍內,他們是說是大湖那區的土地。買土│ │ ││ │ │ │地或開發利益?是因為利率很高。 │ │ ││ │ │ │契約有寫三年得買回,我不知道契約為何寫│ │ ││ │ │ │得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82 │高碧緣│94年7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七│95年8月 │ ││ │ │10坪 │月買10坪地共60萬。土地有過戶給我,信託│18日偵訊│ ││ │ │ │在陽信。我有去大湖案看過,公司招待順便│時證述 │ ││ │ │ │看一下。我不知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也不│ │ ││ │ │ │知道我買的土地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B7卷第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利率比銀行高,有銀│88頁 │ ││ │ │ │行保證。我不知道我買大湖開發案的錢被挪│ │ ││ │ │ │用,只要錢能拿回來即可。公司說三年後要│ │ ││ │ │ │買回或我可以續約。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他們說是成豐上市│ │ ││ │ │ │股票。 │ │ │├──┼───┼─────┼───────────────────┼────┼──┤│83 │蔡麗珠│94年2月 │①我有向成豐開發買大湖案土地,我去年二│95年8月 │ ││ │ │20坪 │月買二十坪地共120萬。土地有過戶給我, │18日偵訊│ ││ │ │ │信託在陽信。我沒有去大湖案看過。我不知│時證述 │ ││ │ │ │道大湖案沒有通過,我也不知道我買的土地│ │ ││ │ │ │不是在大湖開發案範圍內。是買土地或開發│B7卷第 │ ││ │ │ │利益?利率百分之十二很高。他們有說三年│87頁 │ ││ │ │ │一定買回,說不續約他們會依原價買回。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他們買股票。 │ │ │├──┼───┼─────┼───────────────────┼────┼──┤│84 │陳景豐│93年5月2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買大湖開發案土地│95年8月 │ ││ │ │日、12月24│,我是在93年5月28日、93年12月24日買了 │21日偵訊│ ││ │ │日 │二次,共買10坪,金額是15萬元,我當時也│時證述 │ ││ │ │10坪 │算是成豐的員工,所以比較優惠,我是透過│ │ ││ │ │ │林景山介紹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B8卷第6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頁 │ ││ │ │ │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 │ ││ │ │ │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也不知│ │ ││ │ │ │道。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 │ │ ││ │ │ │行保證之部分)。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 │ │ ││ │ │ │原價買回。我不知道所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85 │蔡宜佳│94年7月20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我是在94年7月20日買的,我買10 │21日偵訊│ ││ │ │10坪 │坪,以60萬元買的。我是向林志明買的。陽│時證述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 │B8卷第6 │ ││ │ │ │地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買│頁 │ ││ │ │ │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先拿一筆錢投資,期│ │ ││ │ │ │限三年,算是開發利益,後來簽約時才知道│ │ ││ │ │ │有擔保品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業務員只說 │ │ ││ │ │ │拿一筆錢鎖三年,三年後還本金。他的方式│ │ ││ │ │ │通常是用利率賺利差,我是少數用現金購買│ │ ││ │ │ │,其他情形我也不曉得。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86 │王棻彬│94年9月29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9月29日購入本案土地,買3 │24日偵訊│ ││ │ │3坪 │坪,每坪6萬,共18萬,我向宋志成購買。 │時證述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1千8。我不│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B8卷第 │ ││ │ │ │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161 頁 │ ││ │ │ │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記得。我│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 │ │ ││ │ │ │證之部分),我以為3年後可以拿18萬回來。│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另外│ │ ││ │ │ │跟王益洲買竹東的土地3坪18萬。 │ │ │├──┼───┼─────┼───────────────────┼────┼──┤│87 │李孔沅│94年6月16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6月16日購買,我買1 0坪,每│24日偵訊│ ││ │ │10坪 │坪6萬,總共60萬,我是跟黃翠梅買的。陽 │時證述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6千的利息, │ │ ││ │ │ │利息一坪600。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 │B8卷第 │ ││ │ │ │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不在大湖│161 頁 │ ││ │ │ │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 │ ││ │ │ │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 │ ││ │ │ │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陽信銀行保│ │ ││ │ │ │證之部分)我以為三年就可拿回60萬。我不 │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88 │李明致│91年至95年│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間 │案土地,從91年至95年購買,共買9次,我 │24日偵訊│ ││ │ │97坪 │共買97坪,我是跟劉月紅買的。陽信銀行有│時證述 │ ││ │ │ │給我利息,每坪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B8卷第 │ ││ │ │ │不在大湖開發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161 頁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信│ │ ││ │ │ │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 │ │ ││ │ │ │),我以為三年就可拿回本金。我不知道所 │ │ ││ │ │ │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但我知道 │ │ ││ │ │ │比我買時還低。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89 │林張桃│94年6月29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是我兒子林源盛幫我買的,照合約│24日偵訊│ ││ │ │3坪 │看應該買3坪,94年6月29日買的。我兒子林│時證述 │ ││ │ │ │源盛在那邊上班。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B8卷第 │ ││ │ │ │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161 頁 │ ││ │ │ │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益│ │ ││ │ │ │,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 │ │ ││ │ │ │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不知道所購 │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90 │陳玉萍│92年2月4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51坪 │案土地,我買51坪,我92年2月4號買的,是│24日偵訊│ ││ │ │ │跟洪正堯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 │ ││ │ │ │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8卷第 │ ││ │ │ │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益,│161 頁 │ ││ │ │ │我認為是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萬│ │ ││ │ │ │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以為3│ │ ││ │ │ │年後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買了1 5 │ │ ││ │ │ │萬左右,每股10元,會買股票是為了投資,│ │ ││ │ │ │有告知閉鎖期3年。 │ │ │├──┼───┼─────┼───────────────────┼────┼──┤│91 │彭素秋│93年11月、│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94年6月、 │案土地,我買100坪,分三次,93年11月、 │24日偵訊│ ││ │ │94年11月 │94年6月,94年11月,我是跟盧俊志、陳佳 │時證述 │ ││ │ │100坪 │瑩夫婦購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 │ ││ │ │ │有聽說大湖開發案環評快過了。我不知道我│B8卷第 │ ││ │ │ │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161 頁 │ ││ │ │ │。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 │ ││ │ │ │道。我不知悉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 │ │ ││ │ │ │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 │ │ ││ │ │ │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跟成鑫 │ │ ││ │ │ │買3萬5千股,每股10元,94年1 0月買的。 │ │ ││ │ │ │是用匯的。匯到哪我忘了。一樣是跟盧俊志│ │ ││ │ │ │、陳佳瑩夫婦購買。會買股票,是因為盧俊│ │ ││ │ │ │志、陳佳瑩夫婦說買成鑫股票3年後有獲利 │ │ ││ │ │ │的空間。有告知閉鎖期3年。我不知道94 年│ │ ││ │ │ │勤龍股票私募之價格為每股5.43元,卻以每│ │ ││ │ │ │股10元售予投資人。 │ │ │├──┼───┼─────┼───────────────────┼────┼──┤│92 │楊吳美│94年4月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桔 │3坪 │發土地,是林張桃的兒子林源盛幫我買的,│24日偵訊│ ││ │ │ │買3坪,我94年4月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B8卷第 │ ││ │ │ │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或開│161 頁 │ ││ │ │ │發利益,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 │ │ ││ │ │ │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分),我以為 │ │ ││ │ │ │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買之│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93 │楊惠媚│94年11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6坪 │案土地。我94年11月買的,我買6坪共36 萬│24日偵訊│ ││ │ │ │。我是跟蔣欣欣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是利息。我好幾個月前有聽說大湖開│ │ ││ │ │ │發案還在審核。我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B8卷第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係為了│161 頁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認為是投資。我不知│ │ ││ │ │ │悉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 │ │ ││ │ │ │部分),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 │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94 │廖佩伶│93年6月2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買3坪,我93年6月28號買的,是跟│24日偵訊│ ││ │ │3坪 │許鈞濱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時證述 │ ││ │ │ │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 │ │ ││ │ │ │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8卷第 │ ││ │ │ │範圍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161 頁 │ ││ │ │ │為了投資才購買。我不知悉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之價金,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跟成鑫買│ │ ││ │ │ │一千股,每股10元,我忘了什麼時候買的。│ │ ││ │ │ │錢匯到成鑫投資公司的帳戶,是許鈞濱介紹│ │ ││ │ │ │的。購買股票是為了投資。有告知閉鎖期3 │ │ ││ │ │ │年。 │ │ │├──┼───┼─────┼───────────────────┼────┼──┤│95 │趙書堂│93年4月16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起 │案土地,我93年4月16到94年4月1號買了七 │24日偵訊│ ││ │ │43 坪 │次,總共43坪我是跟周彥里、葉庭秀買的。│時證述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B8卷第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161 頁 │ ││ │ │ │係為了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上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 │ │ ││ │ │ │,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跟成鑫買│ │ ││ │ │ │20張,每股10元,我今年買的,但忘了什麼│ │ ││ │ │ │時候。會購買股票是因為想賺錢,有告知閉│ │ ││ │ │ │鎖期3年。 │ │ │├──┼───┼─────┼───────────────────┼────┼──┤│96 │謝耀坤│93年7月2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我93年7月2 0買3坪,是跟江佩珊 │24日偵訊│ ││ │ │3坪 │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時證述 │ ││ │ │ │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 │ ││ │ │ │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B8卷第 │ ││ │ │ │購買時是為了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161 頁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元之價金,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 │ ││ │ │ │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97 │翁繼羽│93年9月23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起 │案土地,我93年9月23號到94年9月30號,買│24日偵訊│ ││ │ │20坪 │3次,共計20坪,我跟張綺樺買的。陽信銀 │時證述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 │ ││ │ │ │今尚未通過。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B8卷第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購買時係為│161 頁 │ ││ │ │ │了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我以為可以領回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98 │李淑麟│94年6月1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我94年6月15號買了,買10坪,我 │24日偵訊│ ││ │ │10坪 │是跟張萬生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也│ │ ││ │ │ │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B8卷第 │ ││ │ │ │之範圍內。我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我不知│161 頁 │ ││ │ │ │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以為可以領回 │ │ ││ │ │ │當初買的價錢。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99 │古育姍│94年9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16坪 │土地,我是在94年9月買的,我當時買了16 │29日偵訊│ ││ │ │ │坪,總金額為96萬元,我是透過林信裕業務│時證述 │ ││ │ │ │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付租金, 租金是 │ │ ││ │ │ │9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B8卷第 │ ││ │ │ │。我也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419頁 │ ││ │ │ │案申請之範圍內。購買時我是買土地或開發│ │ ││ │ │ │利益?對方說是買土地。對方是說如果期限│ │ ││ │ │ │到了可繼續投資,如果不願意投資也叫以將│ │ ││ │ │ │本金取回,所以我認為可以將本金拿回來。│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沒有注│ │ ││ │ │ │意契約的內容是「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以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對方有│ │ ││ │ │ │跟我講過這件事,但是我沒有錢買。 │ │ │├──┼───┼─────┼───────────────────┼────┼──┤│100 │李淑烘│93年7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3坪 │土地,我是在九十三年七月份,我當時買了│29日偵訊│ ││ │ │ │三坪,總金額是十八萬元,業務員是鍾淑蓉│時證述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B8卷第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419頁 │ ││ │ │ │時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也不清楚,鍾淑│ │ ││ │ │ │蓉是我同學,她跟我說像是三年的定存,到│ │ ││ │ │ │時可以將本金拿回來,但是會有收到成豐的│ │ ││ │ │ │月刊,告知開發進度。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之價金,我同學不是這麼說的。三年後會│ │ ││ │ │ │依原價買回與契約係「得」買回,我不知道│ │ ││ │ │ │有什麼差別。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 │ ││ │ │ │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1 │梁太貞│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土地│95年8月 │ ││ │ │24坪 │開發土地,我是在93年間,我買了24坪,總│29日偵訊│ ││ │ │ │金額是144萬,業務員江佩姍。。陽信銀行 │時證述 │ ││ │ │ │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 │ ││ │ │ │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B8卷第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419頁 │ ││ │ │ │或開發利益?我只知道對方是說投資理財,│ │ ││ │ │ │至於標的物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回。我不清楚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不│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2 │陳阿德│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6坪 │土地,我是在93年間,我當時購買幾坪我不│29日偵訊│ ││ │ │ │清楚。但是總金額是36萬元,業務員是何忠│時證述 │ ││ │ │ │亮。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 │ ││ │ │ │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B8卷第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419頁 │ ││ │ │ │不清楚購買時我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 │ ││ │ │ │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但是業務員說 │ │ ││ │ │ │三年後還本。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回,但我不清楚契約內容是規定「得」買回│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 │ ││ │ │ │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3 │黃多祿│93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6坪 │土地,我是在93年6月間,我當時買了6坪,│29日偵訊│ ││ │ │ │金額是36萬元,業務員是叫做楊美春。陽信│時證述 │ ││ │ │ │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或利息。我不知道大湖│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B8卷第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419頁 │ ││ │ │ │買時我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我│ │ ││ │ │ │只知道是投資。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 │ ││ │ │ │是契約內容我沒有注意是「得」買回。我不│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4 │謝佩琳│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案開│95年8月 │ ││ │ │20坪 │發土地,我是在93年,我購買了幾坪我不清│29日偵訊│ ││ │ │ │楚,總金額120萬元,業務員江佩姍。陽信 │時證述 │ ││ │ │ │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 │ ││ │ │ │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B8卷第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我│419頁 │ ││ │ │ │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我只知道│ │ ││ │ │ │每個月有利息、租金,而且三年後還本。我│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 │ │ ││ │ │ │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不清楚契約內│ │ ││ │ │ │容係「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5 │趙秀蘭│94年11月18│①我有投資成豐開發公司,我是託住在臺北│95年8月 │ ││ │ │日 │的高雄人浦美如介紹,我投資48萬元。陽信│21日偵訊│ ││ │ │8坪 │銀行有按時支付利息,每個月匯到我郵局帳│時證述 │ ││ │ │ │戶。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 │ ││ │ │ │沒有看契約,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B9卷第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我│5頁 │ ││ │ │ │記得是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 (陽信銀行保證之部份)。業務有告訴 │ │ ││ │ │ │我3年換一次約,細節我不清楚。我不知道 │ │ ││ │ │ │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6 │歐陽淑│94年7月29 │①我去年8、9月間有投資苗栗大湖土地開發│95年8月 │ ││ │卿 │日 │案。是透過花蓮人張哲緯 (瑋)介紹,張哲 │21日偵訊│ ││ │ │11坪 │緯的弟弟是我學弟,是我東華大學學弟的哥│時證述 │ ││ │ │ │哥。我總共投資66萬元,10個單位。每個月│ │ ││ │ │ │成豐公司會按照投資比率匯還我一些錢,會│B9卷第 │ ││ │ │ │顯示在我中國信託帳戶內。當時張哲緯告訴│3頁 │ ││ │ │ │我該開發案已經通過。開發案是否通過我真│ │ ││ │ │ │的不清楚。我所購買土地,其詳細地點是張│ │ ││ │ │ │哲瑋告訴我的,我沒有特別注意,我不知道│ │ ││ │ │ │是否在大湖開發案申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 │ ││ │ │ │好像類似不動產信託投資,換句話說,成豐│ │ ││ │ │ │開發公司每月會匯還我一點錢,至於多少錢│ │ ││ │ │ │,我忘了。我只知道3年結束後,當初投資 │ │ ││ │ │ │的本金可以還給我,故信託結束是否僅係拿│ │ ││ │ │ │回土地我不清楚。業務有告訴我會依原價買│ │ ││ │ │ │回,業務說公司一定會買回。我沒有仔細看│ │ ││ │ │ │契約。我不知道契約規定是「得」買回。我│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7 │江立青│90年間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4坪 │案土地,約90年間以約20幾萬元買的,買4 │25日偵訊│ ││ │ │ │坪。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我信託收益,他每│時證述 │ ││ │ │ │個月匯款到我帳戶,金額我沒有記。我不清│ │ ││ │ │ │楚大湖開發案是否通過。我不清楚我所購買│B9卷第 │ ││ │ │ │土地是否在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購買時│44頁 │ ││ │ │ │應該是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業務沒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沒有詳細看契約係「得」買回。我不知道│ │ ││ │ │ │我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當時 │ │ ││ │ │ │業務告訴我的價值我已經忘記。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8 │江芷瑄│稱均不記得│①我當時曾透過我朋友購買成豐開發公司苗│95年8月 │ ││ │ │ │栗大湖開發案土地,我不是直接買的,至於│25日偵訊│ ││ │ │ │買幾坪多少錢我都沒有記。陽信銀行有按時│時證述 │ ││ │ │ │支付我租金,每個月6千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沒有關心這件事。│B9卷第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44頁 │ ││ │ │ │請之範圍之內。我不知道購買時係買土地或│ │ ││ │ │ │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我不知道契約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09 │余香僑│94年7月2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我是透過業務江佩珊和陽信直接簽│25日偵訊│ ││ │ │3坪 │約,我共匯了18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每月28日匯到我郵局帳戶約1700元。│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當時他│B9卷第 │ ││ │ │ │說我所購買的土地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44頁 │ ││ │ │ │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雖然上│ │ ││ │ │ │面寫的是土地三坪,但是當時他說要把所得│ │ ││ │ │ │轉到我的帳號。而依單子上面所示雖然信託│ │ ││ │ │ │標的是土地,但他們有告訴我土地買回來後│ │ ││ │ │ │,取得的是現金。業務有告知我們後面願意│ │ ││ │ │ │幫我買回。業務有跟我說土地市價每坪是 │ │ ││ │ │ │300 元,但有告訴我說後面會增值,但沒有│ │ ││ │ │ │說增值多少。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0 │李運明│93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15坪 │案土地,買15坪,約50萬元買的,93年6 月│25日偵訊│ ││ │ │ │買的。湯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1個月約1│時證述 │ ││ │ │ │萬是匯到我自己陽信銀行的帳號內,匯款期│ │ ││ │ │ │間自93年8月16日開始至95年8月16日。我不│B9卷第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44頁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 │ ││ │ │ │內。我不知道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 │ ││ │ │ │我只知道現金跟利息的收入。我不知到信託│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是認為可以拿回的是 │ │ ││ │ │ │現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 │ ││ │ │ │我沒有注意看契約是寫「得」買回。我不知│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1 │徐俊會│94年8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10坪 │案土地,我買10坪,94年8月間買的,以60 │25日偵訊│ ││ │ │ │萬元購買,是透過孫總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時支付租金,從94年9月開始匯款每月約600│ │ ││ │ │ │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B9卷第 │ ││ │ │ │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50頁 │ ││ │ │ │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係為了買土地和開發│ │ ││ │ │ │利益兩者都有。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當時他有告訴我可拿回本金60萬元。│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否「│ │ ││ │ │ │得」買回我沒有問他。我不知購買之土地市│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2 │姜文祥│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3坪 │案土地,我買3坪,金額18萬元,我當時是 │25日偵訊│ ││ │ │ │透過業務買的,93年時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時支付租金,從我匯款後隔月份93年4月16 │ │ ││ │ │ │日,每月1365元。他有通知我大湖開發案正│B9卷第 │ ││ │ │ │在進行中。我不知道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50頁 │ ││ │ │ │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係為了土地│ │ ││ │ │ │與開發利益兩者。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之價金,我的認知是可以取回土地及現金。│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有問他│ │ ││ │ │ │,他有告訴我是得買回。我沒有去調查所購│ │ ││ │ │ │買之土地市價,公告現值跟市價也不同。我│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3 │李麗昭│93、94年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6坪 │案土地,我當時買了2筆,各3坪,以18萬元│25日偵訊│ ││ │ │ │買的,是在93、94年間買的,業務員姓名呂│時證述 │ ││ │ │ │明聰。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資金,一筆是 │ │ ││ │ │ │2000多,一筆是188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B9卷第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 │50頁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不│ │ ││ │ │ │知道購買時係購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清│ │ ││ │ │ │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只知道投資的 │ │ ││ │ │ │利益是信託利益。我不記得業務有無告知三│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因為是三年前的事。我│ │ ││ │ │ │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市價約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4 │屠復興│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41坪 │案土地,我買了兩筆,一個8坪,另一個33 │25日偵訊│ ││ │ │ │坪,94年買的,是我女兒屠又鳳幫我辦理的│時證述 │ ││ │ │ │,我有親自去陽信銀行中興分行簽約,8坪 │ │ ││ │ │ │的是40幾萬,33坪的是240多萬,我忘記業 │B9卷第 │ ││ │ │ │務員名字。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2筆 │56頁 │ ││ │ │ │合起來是匯2萬5元左右。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係│ │ ││ │ │ │買土地和開發利益兩者。我不清楚信託標的│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當時他告知我三年合約 │ │ ││ │ │ │到期後要還我們本金,我不知道契約內容係│ │ ││ │ │ │規定「得」買回。我不知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實際是多少,當時我的認知是一坪6萬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5 │黃幼佩│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43坪 │案土地,約93年間買的,一筆是3坪、一筆 │25日偵訊│ ││ │ │ │是40坪,總共43坪,每坪以6萬元計算,所 │時證述 │ ││ │ │ │以是258萬元,業務員姓名為方文孜。陽信 │ │ ││ │ │ │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約2萬多,是按 │B9卷第 │ ││ │ │ │照約定的百分比計算。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56頁 │ ││ │ │ │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購買時係買│ │ ││ │ │ │土地和開發利益兩者。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元之價金,當時跟我說可取回本金。業務│ │ ││ │ │ │當時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 │ ││ │ │ │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所購買│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6 │黃官賢│投資時間稱│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已忘 │案土地,我是分批多次購買,總共買12坪,│25日偵訊│ ││ │ │12坪 │第一次購買時間忘記,每次業務都不一樣,│時證述 │ ││ │ │ │我是以一坪6萬元買的,共72萬元。陽信銀 │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約給我7000多元。│B9卷第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搞不│56頁 │ ││ │ │ │清楚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 │ ││ │ │ │之範圍之內,因為他有按時給我錢。所以我│ │ ││ │ │ │也沒有管其他事情。我搞不清楚我購買時係│ │ ││ │ │ │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 │ │ ││ │ │ │元之本金,他是說期滿後會還我每坪6萬元 │ │ ││ │ │ │的本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相信他,我認為契約是寫到期了本金可拿│ │ ││ │ │ │回。我不知道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現在 │ │ ││ │ │ │才知。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7 │趙世灶│94年10月11│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我是94年10月11日買的,我買35 │25日偵訊│ ││ │ │35坪 │坪,一坪以6萬元計算。陽信銀行有按時支 │時證述 │ ││ │ │ │付租金,大概每月1萬多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56頁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性質應該是我們借款│ │ ││ │ │ │給公司,公司以土地擔保,我們賺取利息,│ │ ││ │ │ │期滿後還我們本金。本金部分都有開支票給│ │ ││ │ │ │我們擔保。土地並有登記持份給我們。我不│ │ ││ │ │ │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土地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當時告訴我們如 │ │ ││ │ │ │果不借了就還我們本金,但是要土地就登記│ │ ││ │ │ │給我們。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不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有想過│ │ ││ │ │ │山上土地應該不到6萬元,但不知為300元。│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8 │盧佩芬│94年7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30坪 │案土地,94年7月買的,買約30坪,共180萬│25日偵訊│ ││ │ │ │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1萬8。│時證述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 │ ││ │ │ │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B9卷第 │ ││ │ │ │之內。我購買時係買土地和開發利益兩者。│56頁 │ ││ │ │ │我不知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東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他的意 │ │ ││ │ │ │思是應該是會將本金還我,我不清楚契約內│ │ ││ │ │ │容是規定「得」買回。我不知所購買之土地│ │ ││ │ │ │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19 │楊松文│93年12月29│①我有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95年8月 │ ││ │ │日 │發案土地,我買的時間就是契約書上的時間│23日偵訊│ ││ │ │6坪 │,買的坪數就如契約上所載的內容。陽信銀│時證述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知道大湖開發案環坪│ │ ││ │ │ │還沒有過,是公司業務員告訴我的,我們常│B9卷第 │ ││ │ │ │常在連絡。我不清楚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大│93頁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也不太清楚購買│ │ ││ │ │ │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但好像是買土地。│ │ ││ │ │ │因為有土地權狀。因為我知有土斯有財,所│ │ ││ │ │ │以我才買的。我是認為將來開發案通過後,│ │ ││ │ │ │這邊土地會大幅增值才購買。我不清楚信託│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認為我將來是可以拿 │ │ ││ │ │ │回本金,就是當初投資的金額,因為我曾經│ │ ││ │ │ │拿過部分本金回來,是前年拿回本金,我約│ │ ││ │ │ │拿回6萬元,時間到了,我自己去公司換回 │ │ ││ │ │ │現金的。我已經忘記業務有無告知三年後會│ │ ││ │ │ │依原價買回,印象中好像沒有,那契約要唸│ │ ││ │ │ │成ㄉㄟ買回,我以前就是這樣學的,我認為│ │ ││ │ │ │他應該就會買回,而且我曾拿回本金過。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20 │楊境益│稱均不清楚│①我應該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95年8月 │ ││ │ │ │開發案土地,我是全權委託劉懿嬅處理,他│23日偵訊│ ││ │ │ │是我的普通朋友,這件細節她比較清楚。陽│時證述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也不│110頁 │ ││ │ │ │太清楚我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就是│ │ ││ │ │ │劉小姐跟我說是個投資機會,就是她說每個│ │ ││ │ │ │月會給利息,而且三年到了,會把本金全部│ │ ││ │ │ │歸還,她說到期後,會把土地贖回。我是想│ │ ││ │ │ │反正三年可以贖回,我可以賺利息。我不清│ │ ││ │ │ │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本金。我認為我將來可 │ │ ││ │ │ │以拿回本金,就是當初投資的金額,我還沒│ │ ││ │ │ │有期滿三年,所以沒有拿回本金過。我不清│ │ ││ │ │ │楚契約是「得」買回。我不知道土地市價每│ │ ││ │ │ │坪約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跟一家成鑫公司購買股票,這也是劉│ │ ││ │ │ │小姐幫我處理的,細節也是她比較清楚。會│ │ ││ │ │ │購買成鑫股票是因為她跟我說有增值空間。│ │ ││ │ │ │她有告知閉鎖期三年。我不清楚有沒有買勤│ │ ││ │ │ │龍股票。 │ │ │├──┼───┼─────┼───────────────────┼────┼──┤│121 │劉永倫│約92、93年│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間 │案土地,約三年前還不到三年的時間買的。│23日偵訊│ ││ │ │6坪 │是我老婆遊說我買的,我本來不想買,我一│時證述 │ ││ │ │ │開始覺得不安全,我老婆不是業務員,我好│ │ ││ │ │ │像是買了6坪。一坪是6萬元。陽信銀行有按│B9卷第 │ ││ │ │ │時支付租金。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114頁 │ ││ │ │ │過,最近新聞有講,公司沒有一直通知我,│ │ ││ │ │ │只說在進行。我不知道我所購買土地並不在│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內,我本來以為是在│ │ ││ │ │ │開發案的範圍內。購買時我是希望將來有開│ │ ││ │ │ │發的利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 │ ││ │ │ │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業務有告知三年後依原價買回,知道契約係│ │ ││ │ │ │「得」買回。我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22 │蔡佳儒│94年6月間 │①我是成豐開發公司的員工,我現在受雇中│95年8月 │ ││ │ │33坪 │,我是業務員,我做了一年多了,我在松江│23日偵訊│ ││ │ │ │路上班。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時證述 │ ││ │ │ │湖開發案土地,去年6月買的,我買33坪。 │ │ ││ │ │ │每坪是6萬元,我是自己承辦的,算我的業 │B9卷第 │ ││ │ │ │績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但那是信│117頁 │ ││ │ │ │託收益。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我知道他還在送件中。我購買時係買土地。│ │ ││ │ │ │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 │ ││ │ │ │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預期是 │ │ ││ │ │ │買土地就是拿土地回來。我知道公司三年後│ │ ││ │ │ │會依原價買回,我也知道契約是「得」買回│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23 │李家維│93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49坪 │案土地,93年6月左右買的。我買49坪。我 │23日偵訊│ ││ │ │ │是分批買的,每坪是六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B9卷第 │ ││ │ │ │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120頁 │ ││ │ │ │開發利益?因為我期待有投資報酬,但過程│ │ ││ │ │ │我不清楚,我當初想法是它有給我固定收息│ │ ││ │ │ │,我覺得固定收息就是我投資的目的。我知│ │ ││ │ │ │道的是公司說他們會賣掉土地,再贖回,把│ │ ││ │ │ │本金還我們。我知道公司三年後會依原價買│ │ ││ │ │ │回,我不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當│ │ ││ │ │ │時也沒有想這麼清楚。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 │ ││ │ │ │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24 │金良 │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6坪 │案土地,是一年前買的,我買6坪。每坪是 │23日偵訊│ ││ │ │ │6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 │時證述 │ ││ │ │ │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我所│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B9卷第 │ ││ │ │ │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因為我當│123頁 │ ││ │ │ │初是想將來要自己蓋房子,我以為可以蓋,│ │ ││ │ │ │而且我以後還可以加購。而且有個土地比較│ │ ││ │ │ │安心。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 │ ││ │ │ │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公 │ │ ││ │ │ │司有跟我說他們賣掉土地,再贖回,把本金│ │ ││ │ │ │還給我們,是業務員說的。他們是講公司三│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是規定「│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25 │葉庭秀│93年9月1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我買了快2年,好像明年滿三年, │23日偵訊│ ││ │ │15坪 │我不記得我買了多少坪,好像是買了15坪,│時證述 │ ││ │ │ │每坪六萬,我自己承辮的,我是成豐開發公│ │ ││ │ │ │司的業務員,但我是靠行的,我不是員工。│B9卷第 │ ││ │ │ │我是有案子才進去的,這是我自已辦的。陽│126頁 │ ││ │ │ │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清楚大湖開發│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清楚我所購買的土地│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有固定信託│ │ ││ │ │ │收益才買的。而且土地由銀行信託很安全。│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公司沒有跟 │ │ ││ │ │ │我說他們會賣掉土地,再贖回,把本金還我│ │ ││ │ │ │們,我們都照契約走,我們要續約就續約。│ │ ││ │ │ │我知道公司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他們有這│ │ ││ │ │ │樣講的,我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我│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我知道沒有六萬元,但我不清楚是多少錢│ │ ││ │ │ │。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鑫的股票,但它不是成豐集團的│ │ ││ │ │ │我是跟別人買的,就是洪姓男子,他說每股│ │ ││ │ │ │10元,很便宜,我們就買了,這是去年底的│ │ ││ │ │ │事,陸續買了70幾張,股款我記得是匯到成│ │ ││ │ │ │鑫公司的帳戶。我會買本支股票是因為洪先│ │ ││ │ │ │生有財經背景,他問我要不要買,我想很便│ │ ││ │ │ │宜,就買了,因為我常看到他,我就相信他│ │ ││ │ │ │了。 │ │ │├──┼───┼─────┼───────────────────┼────┼──┤│126 │林保官│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稱不記得投│案土地,93年就買了,我陸續買的,我沒有│23日偵訊│ ││ │ │資坪數 │算過我總共買了多少坪,我錢存夠了就去買│時證述 │ ││ │ │ │,每坪6萬元,業務員是孫秀薇。陽信銀行 │ │ ││ │ │ │有按時發放信託收益給我。業務員有提過大│B9卷第 │ ││ │ │ │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清楚我所購買│130頁 │ ││ │ │ │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是因為有固定│ │ ││ │ │ │信託收益才買的。我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之價金。原則上公司他們有三年後會依原價│ │ ││ │ │ │買回這樣的意思,因為我參加過他們之前的│ │ ││ │ │ │案子,已經結案我也確實拿回本金,那個案│ │ ││ │ │ │子是林口渡假村的案子,我沒有特別注意契│ │ ││ │ │ │約是否「得」買回。我不清楚所購買之土地│ │ ││ │ │ │市價每坪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買成鑫的股票,是去半下半年度的事│ │ ││ │ │ │。我買300萬左右,我是一次買的。股款匯 │ │ ││ │ │ │到成鑫公司的帳戶。我買本支股票,是因為│ │ ││ │ │ │朋友介紹的,就是成豐的營業員,就是孫小│ │ ││ │ │ │姐,她如何介紹成鑫,我忘記了。我會覺得│ │ ││ │ │ │成鑫10元值得買,是因為那是原始股價,就│ │ ││ │ │ │有機會,其他我沒有考慮很多。業務員有提│ │ ││ │ │ │到閉鎖期是三年。 │ │ │├──┼───┼─────┼───────────────────┼────┼──┤│127 │詹逸松│94年1月1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我是94年1月18日購買3坪,金額 │31日偵訊│ ││ │ │3坪 │18萬元,透過業務員蔡麗芳買的。陽信銀行│時證述 │ ││ │ │ │目前為止都有按時支付租金,每月有1800元│ │ ││ │ │ │。我有聽說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仍在│B9卷第 │ ││ │ │ │環保評估中,我是最近才知道,至於訂約當│150頁 │ ││ │ │ │時並不知道開發案還沒有過。我不知道所購│ │ ││ │ │ │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購買時那時是說買土地。我不知悉信託標│ │ ││ │ │ │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坪6萬元之價金,契約上是說還我們價金, │ │ ││ │ │ │也就是開始投資的18萬元。業務員有告知三│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契約是寫「得│ │ ││ │ │ │」買回,我自己沒有注意看是「得」買回,│ │ ││ │ │ │業務員也沒有告訴我是「得」買回。我不知│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28 │王永松│93年6月29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9月24 │案土地,93年9月24日買10坪,金額60萬元 │31日偵訊│ ││ │ │日 │,是透過我妹妹楊明娥買的,我買了二次,│時證述 │ ││ │ │ │另一次是93年6月29日買25坪,金額150萬元│ │ ││ │ │35坪 │,同樣是透過我妹妹楊明娥買的。我父親楊│B9卷第 │ ││ │ │ │木林是94年4月1日買4坪24萬元,王輝煌是 │152頁 │ ││ │ │ │94年2月21日買20坪120萬元。陽信銀行有按│ │ ││ │ │ │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通過。我事前並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 │ ││ │ │ │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 │ ││ │ │ │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應 │ │ ││ │ │ │是還買賣價金,業務員就是如此說的。業務│ │ ││ │ │ │員是說三年後會照原價買回,契約規定是「│ │ ││ │ │ │得」買回,我並沒有看契約。我不知道所購│ │ ││ │ │ │買的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29 │黃少明│94年11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3坪 │案土地,94年11月份買3坪,金額18萬元, │31日偵訊│ ││ │ │ │我是透過業務員楊明娥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B9卷第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152頁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應是還買賣 │ │ ││ │ │ │價金,三年一期。業務員是說三年後會照原│ │ ││ │ │ │價買回,契約規定是「得」買回,我並沒有│ │ ││ │ │ │看契約。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0 │方阿嬌│93年12月16│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於93年12月16日買6坪36萬元,透 │31日偵訊│ ││ │ │6坪 │過郁麗榮業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我簽約時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通過,我是事後才聽業務員說沒有拿到執照│B9卷第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155頁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我沒有問清楚買時係買土│ │ ││ │ │ │地或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沒有看契約,不知道契約是規定「得」買│ │ ││ │ │ │回,業務也沒有說契約是「得」買回。我不│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1 │張傳吉│投資日期及│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坪數稱已忘│案土地,但我沒有帶資料出來,日期我記不│31日偵訊│ ││ │ │ │得,我買五至六次,合計買幾坪我忘了,我│時證述 │ ││ │ │ │買的總坪數大約是40坪,共花240萬元,透 │ │ ││ │ │ │過張家淳業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B9卷第 │ ││ │ │ │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155頁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 │ ││ │ │ │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開發利益。我不│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有告知 │ │ ││ │ │ │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沒有看契約,不知│ │ ││ │ │ │道契約是規定「得」買回,業務也沒有說契│ │ ││ │ │ │約是「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2 │劉永長│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5坪 │案土地,於94年買了5坪30萬元,我是續約 │31日偵訊│ ││ │ │ │的,日期我不太記得,是透過文智和業務員│時證述 │ ││ │ │ │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簽約時│ │ ││ │ │ │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是事後│B9卷第 │ ││ │ │ │才聽業務員說沒有拿到執照。我不知道所購│155頁 │ ││ │ │ │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 │ ││ │ │ │。購買時係買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 │ │ ││ │ │ │價買回,我沒有看契約,不知道契約是規定│ │ ││ │ │ │「得」買回,業務也沒有說契約是「得」買│ │ ││ │ │ │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3 │邱垂塗│93年6月23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於93年6月23日或26日買50坪,共 │31日偵訊│ ││ │ │50坪 │300萬元,我分二次付錢,我透過呂明聰業 │時證述 │ ││ │ │ │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簽│ │ ││ │ │ │約時,業務員有說土地在申請執照中,現在│B9卷第 │ ││ │ │ │還沒有拿到執照。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155頁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 │ ││ │ │ │買開發利益,不可能去買土地。我不知道信│ │ ││ │ │ │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員有告知三年後 │ │ ││ │ │ │會依原價買回,我沒有看契約,不知道契約│ │ ││ │ │ │是規定「得」買回,業務也沒有說契約是「│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 │ ││ │ │ │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4 │周玉卿│93年5月13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8月20 │案土地,於93年5月13日買16坪96萬元,透 │31日偵訊│ ││ │ │日 │過江佩姍業務員買的,93年8月20日我買11 │時證述 │ ││ │ │27坪 │坪66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B9卷第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159頁 │ ││ │ │ │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元之價金。我不知道業務員有無告知三年│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忘記了。我不知道所購買│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5 │黃牧東│94年7月22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7月22日買3坪18萬元,透過我│31日偵訊│ ││ │ │3坪 │自已買的,我是成豐開發公司的兼職業務員│時證述 │ ││ │ │ │,我本身另有職業介紹一個案子成功,成豐│ │ ││ │ │ │公司會給3250元的佣金,我哥哥黃國雄買時│B9卷第 │ ││ │ │ │我還沒有取得動產營業員的執照,所以不可│159頁 │ ││ │ │ │以兼職,我哥哥案件不是我介紹的。陽信銀│ │ ││ │ │ │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 │ ││ │ │ │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 │ ││ │ │ │地。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僅能取回土地,成豐公司主管黃琇絢說,依│ │ ││ │ │ │合約到期後會以原價金買回土地,陽信銀行│ │ ││ │ │ │是負責監管土地開發的錢,所以我們買土地│ │ ││ │ │ │的錢一定會用來開發土地。我知道三年後會│ │ ││ │ │ │依原價金買回,也知道契約是寫「得」買回│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 │ ││ │ │ │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6 │黃國雄│93年12月23│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3年12月23日買7坪42萬元,透過 │31日偵訊│ ││ │ │7坪 │業務黃綉絢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 │ ││ │ │ │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9卷第 │ ││ │ │ │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159頁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業│ │ ││ │ │ │務員是說到期後,公司會把土地買回,把買│ │ ││ │ │ │賣價金還給我。業務員是說三年後會依原價│ │ ││ │ │ │金買回,我有看到契約是寫「得」買回。我│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7 │趙蕙蘭│94年4月8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4坪 │案土地,94年4月8日買4坪24萬元,透過林 │31日偵訊│ ││ │ │ │保官業務員買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 │ ││ │ │ │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9卷第 │ ││ │ │ │範圍之內。購買時我係為了買土地。我不知│159頁 │ ││ │ │ │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地,業務員說有陽信銀行的保證,我可以拿│ │ ││ │ │ │回我每坪6萬元買賣價金。業務員是說三年 │ │ ││ │ │ │後會依原價金買回,契約是寫「得」買回我│ │ ││ │ │ │不知道。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為300元。我事後發現契約內有寫未滿三年 │ │ ││ │ │ │退半價,我看到條款後向公司業務員反映,│ │ ││ │ │ │業務員對我說對不起,忘了告訴我。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38 │黃金謀│94年8、9月│①我有投資土地連同股票約140萬元左右。 │95年9月6│ ││ │ │間 │我是94年8、9月間,時間不能確定,大概約│日偵訊時│ ││ │ │19坪 │一年,土地是一坪6萬,我買約19坪左右, │證述 │ ││ │ │ │土地部分我花了一百壹拾幾萬元,成豐開發│ │ ││ │ │ │公司業務員,還有推薦我買成鑫的股票,股│B9卷第 │ ││ │ │ │票部分我買了19張,每股賣給我10元,共花│336頁 │ ││ │ │ │了約19萬。我買受上開土地及股票是業務員│ │ ││ │ │ │陳鳳珠跟我接洽的,陳鳳珠跟我太太是同鄉│ │ ││ │ │ │,早就認識了。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 │ ││ │ │ │每個月17日都會匯入我台北國際銀行的存款│ │ ││ │ │ │簿內,金額一個月約一萬多元,從我匯款進│ │ ││ │ │ │去王益洲帳戶的隔月就開始支付了,一直支│ │ ││ │ │ │付到現在。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是陳鳳珠打電話來時都會提起,說目前還│ │ ││ │ │ │在申辦當中。我在匯款進入王益洲帳戶前,│ │ ││ │ │ │我知道還在申請中,但是我就決定要投資了│ │ ││ │ │ │,因為他們說的很肯定,說以後應該可以申│ │ ││ │ │ │請的出來,所以我就投資了,因為想說如果│ │ ││ │ │ │申請出來才投資會更貴。我不知道所購買土│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的申請範圍內,陳鳳珠│ │ ││ │ │ │有跟我說是買開發案的土地,我才買的。我│ │ ││ │ │ │購買時是買土地,並也是買開發的利益,也│ │ ││ │ │ │就是我買土地,在土地經過開發後就會增值│ │ ││ │ │ │了。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的價金,陳鳳 │ │ ││ │ │ │珠跟我說除了每月有租金外,到期後還會照│ │ ││ │ │ │每坪6萬元金額買回我們的土地。業務陳鳳 │ │ ││ │ │ │珠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因為陳鳳珠│ │ ││ │ │ │是我早就認識的人,所以我們沒有看契約書│ │ ││ │ │ │,不知道契約書上是寫「得」買回,完全是│ │ ││ │ │ │聽她說一定會買回才買。我不知道所購買之│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我沒有去打聽, │ │ ││ │ │ │只知道她說一坪是6萬元,因為她說除每個 │ │ ││ │ │ │月有租金可以領外,到期後每坪還會以6萬 │ │ ││ │ │ │元買回,所以我認為這筆投資是穩賺不賠的│ │ ││ │ │ │。 │ │ ││ │ │ │ │ │ ││ │ │ │②我買了19張成鑫的股票,這也是陳鳳珠跟│ │ ││ │ │ │我說的,我是跟買土地時一起買的,時間約│ │ ││ │ │ │一年前,每股是10元,我買了19000股,股 │ │ ││ │ │ │款我連同買土地的金額一起交給陳鳳珠,再│ │ ││ │ │ │陪同她一起匯到王益洲陽信銀行的帳戶內。│ │ ││ │ │ │買賣時,陳鳳珠是先跟我講要買勤龍的股票│ │ ││ │ │ │,說勤龍的公司失火快倒了,王益洲有投注│ │ ││ │ │ │資金,可以將股票賣給我們,但後來不知道│ │ ││ │ │ │為何就變成成鑫的股票,我是最近拿到股票│ │ ││ │ │ │才知道買的是成鑫的股票。我會買股票是因│ │ ││ │ │ │為陳鳳珠有跟我說買三坪以上土地的人才能│ │ ││ │ │ │買股票,股票買受後三年內不能轉讓,她有│ │ ││ │ │ │說過股票可能會上漲到三位數的金額,所以│ │ ││ │ │ │我才決定投資。有告知閉鎖期間為三年。我│ │ ││ │ │ │不知道勤龍股票私募價格為每股5.43元,陳│ │ ││ │ │ │鳳珠沒有跟我說過。 │ │ │├──┼───┼─────┼───────────────────┼────┼──┤│139 │吳姿瑩│93年12月13│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日 │案土地,93年12月13日購買7坪,金額是48 │5日偵訊 │ ││ │ │7坪 │萬元,我是透過姊姊吳麗卿購買,業務員是│時證述 │ ││ │ │ │黃綉絢。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每坪每│ │ ││ │ │ │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B9卷第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348頁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 │ ││ │ │ │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信託期間為3 │ │ ││ │ │ │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知道信託標 │ │ ││ │ │ │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們3年期間 │ │ ││ │ │ │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本票原價買│ │ ││ │ │ │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道期滿後, │ │ ││ │ │ │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都有說三年後會依原│ │ ││ │ │ │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權利拒絕│ │ ││ │ │ │,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買回。│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0 │林健蓮│94年8月2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日 │案土地,94年8月25日購買20坪,金額是120│5日偵訊 │ ││ │ │20坪 │萬元,業務員是陳秀環。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付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B9卷第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348頁 │ ││ │ │ │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 │ ││ │ │ │我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 │ │ ││ │ │ │業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 │ │ ││ │ │ │知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 │ ││ │ │ │有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1 │許琪芳│94年9月3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日 │案土地,94年9月30日購買7坪,金額是42萬│5日偵訊 │ ││ │ │7坪 │元,業務員是吳麗卿。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348頁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 │ ││ │ │ │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 │ │ ││ │ │ │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 │ │ ││ │ │ │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 │ ││ │ │ │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 │ ││ │ │ │」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2 │陳麗秀│94年11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6坪 │案土地,94年11月初購買6坪,金額是36萬 │5日偵訊 │ ││ │ │ │元,業務員是趙如珀。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348頁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 │ ││ │ │ │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 │ │ ││ │ │ │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 │ │ ││ │ │ │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 │ ││ │ │ │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 │ ││ │ │ │」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3 │蔡昆衛│94年3月3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日 │案土地,94年3月30日購買33坪,金額是198│5日偵訊 │ ││ │ │33坪 │萬元,業務員是林俊杰。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付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 │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B9卷第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348頁 │ ││ │ │ │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 │ ││ │ │ │我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 │ │ ││ │ │ │業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 │ │ ││ │ │ │知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 │ ││ │ │ │有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4 │謝永津│94年8月1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10月│ ││ │ │3坪 │案土地,94年8月1日購買3坪,金額是18萬 │5日偵訊 │ ││ │ │ │元,業務員是吳麗卿。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每坪每個月600元。我不知道大湖開 │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B9卷第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348頁 │ ││ │ │ │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們只是信託土地,│ │ ││ │ │ │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土地就會歸回。我│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不過成豐公司告訴我│ │ ││ │ │ │們3年期間一滿,就會依他們所開立的商業 │ │ ││ │ │ │本票原價買回,目前3年還沒有滿,還不知 │ │ ││ │ │ │道期滿後,他們會不會買。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有│ │ ││ │ │ │權利拒絕,而且他們也沒有告知契約是「得│ │ ││ │ │ │」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5 │林明慧│94年10月28│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10月28日購買17坪,102萬元 │21日偵訊│ ││ │ │17坪 │交易,透過戴明陸。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時證述 │ ││ │ │ │金,是以信託收益方式,每個月我可以收到│ │ ││ │ │ │10200元。我不清楚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 │B10卷第 │ ││ │ │ │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34頁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記│ │ ││ │ │ │得如果這個投資到期後,我如果不再繼續投│ │ ││ │ │ │資,可以拿我的投資資金。業務員有說三年│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至於業務員有無說一定買│ │ ││ │ │ │回,我不記得了。我不知道所購買土地市價│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6 │陳明亮│94年11月8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11月8日購買三坪共18萬元, │21日偵訊│ ││ │ │3坪 │透過台中黃絢嵐。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時證述 │ ││ │ │ │。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 │ ││ │ │ │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B10卷第 │ ││ │ │ │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道信託│34頁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每坪6萬元價金,當初向我說可以拿回價金 │ │ ││ │ │ │。業務黃絢嵐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所購買之土地市價要看土地市價時間點及│ │ ││ │ │ │如何經營,不見得一定是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7 │黃美麗│93年6月至 │①我曾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94年11月止│案土地,93年6月起至94年11月止,共購買 │21日偵訊│ ││ │ │共四次 │四次72萬元。一次三坪共18萬元。我是靠行│時證述 │ ││ │ │12坪 │員工 (出售土地業務員),自己向公司購買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我不清楚大湖│B10卷第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清楚所購買的土│34頁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 │ ││ │ │ │時係買土地。我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價金 │ │ ││ │ │ │,當初是說我投資土地,他會給我租金收益│ │ ││ │ │ │,不知道結束後不能取回價金。業務員有說│ │ ││ │ │ │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當初我們進去時劉奕│ │ ││ │ │ │梁有說會依照原價買回。我不清楚我所購買│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我是一坪6 萬 │ │ ││ │ │ │購買。我是見有信託,所以我才會去購買。│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 │ │ │├──┼───┼─────┼───────────────────┼────┼──┤│148 │蔡豐謜│94年4月1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於94年4月15日購買六坪36萬元, │21日偵訊│ ││ │ │6坪 │我本身就是成豐業務員。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B10卷第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知│34頁 │ ││ │ │ │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 │ ││ │ │ │地而非每坪6萬元價金,我以為結束後可以 │ │ ││ │ │ │領回本金。林俊杰有告知我三年後會依原價│ │ ││ │ │ │買回,公司一定會買回。我不清楚所購買之│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49 │薛雅尹│94年11月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17日 │案土地,於94年11月17日購買10坪共60 萬 │21日偵訊│ ││ │ │10坪 │元,業務員是薛沛滋。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本件案發後,我有去詢問,才知道大│ │ ││ │ │ │湖開發案未通過,因環境評估案送件尚未核│B10卷第 │ ││ │ │ │准。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39頁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買土地。我不│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三 │ │ ││ │ │ │年後一定會依原價買回。我不清楚所購買之│ │ ││ │ │ │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0 │張朝晉│94年3月2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3坪 │案土地,是94年3月2日買的,買3坪,18 萬│24日偵訊│ ││ │ │ │,透過業務員黃欣瑞購買。陽信銀行支付的│時證述 │ ││ │ │ │是信託收益,自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有匯 │ │ ││ │ │ │18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我不知道大湖│C11卷第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64頁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 │ ││ │ │ │時係買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之價金,黃欣瑞也沒有告訴我。黃欣瑞在簽│ │ ││ │ │ │約前有告訴我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我沒 │ │ ││ │ │ │有注意看契約的規定是「得」買回。我不知│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1 │黃敦略│稱均已忘記│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 │案土地,我是委託我朋友黃欣瑞幫我買的,│28日偵訊│ ││ │ │ │但我忘記買的時間、買幾坪及買多少錢,黃│時證述 │ ││ │ │ │欣瑞自己也是業務員,他和我自幼稚園就認│ │ ││ │ │ │識,我很信任他。陽信銀行給我的是信託收│C11卷第 │ ││ │ │ │益,自94 年10月起,每個月都有匯3600元 │151頁 │ ││ │ │ │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 │ │ ││ │ │ │我不清楚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全權│ │ ││ │ │ │委託黃欣瑞處理。我不清楚所購買的土地並│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 │ ││ │ │ │為了獲得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 │ ││ │ │ │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 │ │ ││ │ │ │元價金,黃欣瑞有告訴過我3年後會依原價 │ │ ││ │ │ │買回,但我忘記是在簽約前還是簽約後。我│ │ ││ │ │ │不清楚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不清楚我有無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 │ │ ,要回去看資料才知道。 │ │ │├──┼───┼─────┼───────────────────┼────┼──┤│152 │陳秋玉│94年6月2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25坪 │案土地,94年6月2日買的,買25坪,150萬 │28日偵訊│ ││ │ │ │元,是透過葉務員王姿丹購買的,她是我女│時證述 │ ││ │ │ │兒。陽信銀行支付的是信託收益,自94年7 │ │ ││ │ │ │月起每個月都有匯150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 │C11卷第 │ ││ │ │ │帳戶。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151頁 │ ││ │ │ │女兒在簽約時有告訴我。我知道所購買的土│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我女│ │ ││ │ │ │兒也有告訴我。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益。我│ │ ││ │ │ │不清楚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女兒在簽 │ │ ││ │ │ │約前有告訴我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女兒 │ │ ││ │ │ │有告訴我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3 │邱芳蘭│94年3月2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7坪 │案土地,94年3月2日買的,買7坪,42萬元 │28日偵訊│ ││ │ │ │,是透過葉務員黃欣瑞購買的。陽信銀行支│時證述 │ ││ │ │ │付的是信託收益,自94年4月起每個月都有 │ │ ││ │ │ │匯4200元到我陽信銀行的帳戶。我知道大湖│C11卷第 │ ││ │ │ │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黃欣瑞在簽約時就有│151頁 │ ││ │ │ │告訴我。我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為了開發利│ │ ││ │ │ │益。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 │ ││ │ │ │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簽約時 │ │ ││ │ │ │黃欣瑞有告訴我。黃欣瑞在簽約前有告訴我│ │ ││ │ │ │3年後會依原價買回。黃欣瑞有告訴我所購 │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4 │尹慧祥│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2、30坪 │案土地,在93年年初的時候購買的,我是陸│28日偵訊│ ││ │ │ │陸續續的買了二、三十坪,每坪6萬元,我 │時證述 │ ││ │ │ │是透過業務員就是我的親妹妹尹美祥買的。│ │ ││ │ │ │陽信銀行有將租金轉入我陽信銀行的戶頭內│C12卷第 │ ││ │ │ │,是每個月按時進帳,約是每個月二萬元,│10頁 │ ││ │ │ │一直到現在都有匯入。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 │ ││ │ │ │迄今尚未通過,是後來報紙刊登之後我才知│ │ ││ │ │ │道沒有通過。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我是為了│ │ ││ │ │ │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當時約定是暫時用土地抵押,到期開發土│ │ ││ │ │ │地的公司會將土地收回,我投資多少就會給│ │ ││ │ │ │我多少錢。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原價就是我投資的多少錢。我不知道所購│ │ ││ │ │ │買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5 │連唐然│94年12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6坪 │土地,是94年12月購買6坪土地,每坪6萬元│28日偵訊│ ││ │ │ │,我透過成豐的業務員楊志明買的。陽信銀│時證述 │ ││ │ │ │行有按時付租金,直到現在都有,當初業務│ │ ││ │ │ │跟我簽的時候說年息百分之十,每個月是三│C12卷第 │ ││ │ │ │千元的利息。當時投資時我不知道大湖開發│18頁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收錢時是說要投資大湖那│ │ ││ │ │ │筆土地,到了上報後才知道沒有通過。我不│ │ ││ │ │ │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 │ ││ │ │ │圍之內。購買時我是為了開發利益,我認為│ │ ││ │ │ │的開發利益是單純的投資三年後會將本金還│ │ ││ │ │ │給我,期間給我利息。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元之價金,當初是說投資三年期滿後取回│ │ ││ │ │ │本金,而不是取回土地。業務有告知三年後│ │ ││ │ │ │會依原價買回,契約確有寫係「得」買回。│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大概在│ │ ││ │ │ │這個投資案之前一年,即93年間投資他們 (│ │ ││ │ │ │成豐集團)一年期的基金。 │ │ │├──┼───┼─────┼───────────────────┼────┼──┤│156 │曾惠靜│93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6坪 │案土地,是93年間購買6坪土地,每坪6萬元│28日偵訊│ ││ │ │ │,我是透過成豐的業務員張哲瑋買的。陽信│時證述 │ ││ │ │ │銀行有按時故付租金,直到現在都有,當初│ │ ││ │ │ │業務跟我簽的時候說每個月是三千六百元的│C12卷第 │ ││ │ │ │利息。當時投資時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22頁 │ ││ │ │ │尚未通過,我是到了上報後才知道沒有通過│ │ ││ │ │ │。我不清楚我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或開發│ │ ││ │ │ │利益?我是為了理財,我是為了土地及開發│ │ ││ │ │ │利益才買的。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 │ ││ │ │ │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 │ │ ││ │ │ │金,但是我記得我的本金是可以拿回來。土│ │ ││ │ │ │地給他們開發用。業務有告知三年後會依原│ │ ││ │ │ │價買回。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300元,是報載才知道。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7 │楊朝欽│94年9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3坪 │案土地,是94年9月購買的,我是花了18萬 │28日偵訊│ ││ │ │ │買了3坪,我是透過成豐的業務員李采凌買 │時證述 │ ││ │ │ │的。陽信銀行有按時故付租金,直到現在都│ │ ││ │ │ │有,每個月的利息是1800元。我知道大湖開│C12卷第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因為那個業務是我朋友│26頁 │ ││ │ │ │,當時買的時候我就問過她,所以到現在我│ │ ││ │ │ │都知道還沒有通過,我也不知道這個投資有│ │ ││ │ │ │上報。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為了開發利│ │ ││ │ │ │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 │ ││ │ │ │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我覺 │ │ ││ │ │ │得是三年後我可以拿回我的本金,但是土地│ │ ││ │ │ │我就不清楚要如何處理。業務好像有告知三│ │ ││ │ │ │年後會依原價買回。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 │ ││ │ │ │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8 │溫習珍│92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購買54萬元│案地,是從92年開始陸陸續續開始買,我買│28日偵訊│ ││ │ │ │了54萬元,每坪是18萬元買的,我是透過該│時證述 │ ││ │ │ │公司的業務員孫秀薇買的,她是我們以前的│ │ ││ │ │ │鄰居。陽信銀行有按時給付租金,每個月給│C12卷第 │ ││ │ │ │我利息,是年息百分之十三,一個月幾千元│30頁 │ ││ │ │ │,一直到現在都有給付。我不知道大湖開發│ │ ││ │ │ │案迄今尚未通過,這個案子好像有上報,我│ │ ││ │ │ │有問孫秀薇,但是她說沒有問題已經解決了│ │ ││ │ │ │,而且我想每個月利息都有進帳,所以就沒│ │ ││ │ │ │過問。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但是我有所有權狀。│ │ ││ │ │ │購買時係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認為是成豐│ │ ││ │ │ │公司為了跟我借錢,所以將土地抵押給我,│ │ ││ │ │ │且將土地所有權過戶給我,也算是我投資成│ │ ││ │ │ │豐公司。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 │ ││ │ │ │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 │ │ ││ │ │ │我只知道到期我就將土地還給成豐公司,成│ │ ││ │ │ │豐公司將我投資的本金還給我。業務有告知│ │ ││ │ │ │我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但是契約內容我記│ │ ││ │ │ │不清楚。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 │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59 │劉玉惠│92年及93年│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間 │案土地,在92年開始透過劉奕樑買的,劉奕│28日偵訊│ ││ │ │20坪 │樑當時是成豐公司的主管,我是先買了10坪│時證述 │ ││ │ │ │共是60萬元,後來在隔年的7月又買10坪也 │ │ ││ │ │ │是60萬元。陽信銀行有按時給付租金,第一│C12卷第 │ ││ │ │ │次購買給付租金的是合作金庫我的帳戶,那│34頁 │ ││ │ │ │一次並沒有信託,每個月的租金是6450元,│ │ ││ │ │ │第二次購買給付的租金是我在陽信銀行開的│ │ ││ │ │ │帳戶,這一次就是陽信銀行辦理土地信託,│ │ ││ │ │ │利息是每月6500的元,一直到現在都有給付│ │ ││ │ │ │,至於金額我記不得那一個在先。我不知道│ │ ││ │ │ │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是一直到這個│ │ ││ │ │ │案子有負面消息經媒體報導才知道這個投資│ │ ││ │ │ │案有問題。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 │ ││ │ │ │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但是我有所有權│ │ ││ │ │ │狀。購買時我是為了開發利益。。我不知道│ │ ││ │ │ │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 │ ││ │ │ │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 │ │ ││ │ │ │後會依原價買回,如果我投資60萬元就用60│ │ ││ │ │ │萬元買回。我第一次買的今年10月會到期。│ │ ││ │ │ │我不知道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0 │史同光│94年1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購買54萬元│案土地。是在94年1月間買的,是成豐公司 │28日偵訊│ ││ │ │ │的業務李騰祥告訴我一股是18萬元,我當時│時證述 │ ││ │ │ │買了3股,並不是用坪去算,他說事後會分 │ │ ││ │ │ │一些土地給我,一股實際上的面積是多少我│C12卷第 │ ││ │ │ │並不清楚,我買是因為人情,該業務是我高│38頁 │ ││ │ │ │中同學。陽信銀行有按時給付租金,當時陽│ │ ││ │ │ │信銀行有跟我說是幫成豐公司做資產信託,│ │ ││ │ │ │我每個月的利息是5400元,到現在一直都有│ │ ││ │ │ │給付給我。當時投資時我知道還沒有通過,│ │ ││ │ │ │但是現在是否通過我則不清楚。我不知道所│ │ ││ │ │ │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 │ ││ │ │ │內,但是我有所有權狀。購買時我不是為了│ │ ││ │ │ │土地,是因為開發利益。我不知道信託標的│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跟我說三年之後是還 │ │ ││ │ │ │我本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買的時候就知道土地不怎麼值錢。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1 │邱茂基│94年年中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購買38萬元│案土地,是在94年年中買的,我買了38萬元│28日偵訊│ ││ │ │ │,但是我忘了幾坪,我是透過他們的業務張│時證述 │ ││ │ │ │寶珠買的。陽信銀行利息有付,但是多少我│ │ ││ │ │ │忘了,一直到現在都還有給付給我。我不知│C12卷第 │ ││ │ │ │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我後來看報紙│42頁 │ ││ │ │ │後才知道沒有通過。我不知道我所購買的土│ │ ││ │ │ │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 │ ││ │ │ │時是買土地或開發利益?我不是為了買土地│ │ ││ │ │ │,是為了投資。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東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 │ │ ││ │ │ │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後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2 │王永松│93年9月24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3年9月24日買的,買約10坪,權 │22日偵訊│ ││ │ │10坪 │利範圍十萬分之220。買210萬,透過那個業│時證述 │ ││ │ │ │務員不清楚,是我妹妹楊明娥處理的。 │ │ ││ │ │ │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C13卷第 │ ││ │ │ │湖開發案還在申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6頁 │ ││ │ │ │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 │ ││ │ │ │地還是開發的利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 │ ││ │ │ │過戶給王益洲,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 │ ││ │ │ │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當時有告 │ │ ││ │ │ │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 │ ││ │ │ │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3 │林明洲│94年8月31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8月31日買的,買約4坪,買 │22日偵訊│ ││ │ │4坪 │24萬,營業員是吳志龍。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付租金。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最近才知道。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C13卷第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6頁 │ ││ │ │ │開發的利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 │ ││ │ │ │王益洲,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 │ ││ │ │ │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有兩份契約,陽信契 │ │ ││ │ │ │約是說土地信託給成豐營運,三年後信託結│ │ ││ │ │ │束,取得土地。成豐契約是說三年後會以一│ │ ││ │ │ │坪六萬元將土地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 │ ││ │ │ │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4 │林進二│94年10月24│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10月24日買的,買約215坪, │22日偵訊│ ││ │ │215坪 │買1290萬,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有按│時證述 │ ││ │ │ │時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 │ ││ │ │ │申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C13卷第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6頁 │ ││ │ │ │利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 │ ││ │ │ │,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 │ ││ │ │ │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 │ │ ││ │ │ │買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 元│ │ ││ │ │ │。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5 │林錫欽│94年11月23│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11月23日買的,買約20坪,買│22日偵訊│ ││ │ │20坪 │120萬,業務員是吳志龍。陽信銀行有按時 │時證述 │ ││ │ │ │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申│ │ ││ │ │ │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利│6頁 │ ││ │ │ │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 │ ││ │ │ │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 │ ││ │ │ │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6 │連志成│94年5月16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5月16日買的,買約25坪,買 │22日偵訊│ ││ │ │25坪 │150萬,業務員是卓文智。陽信銀行有按時 │時證述 │ ││ │ │ │支付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申│ │ ││ │ │ │請中。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利│6頁 │ ││ │ │ │益?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 │ ││ │ │ │因為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係│ │ ││ │ │ │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 │ │ ││ │ │ │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 │ ││ │ │ │回,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 │ ││ │ │ │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7 │蘇夷之│94年8月3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 │案土地,94年8月30日買的,買約5坪,買30│22日偵訊│ ││ │ │5坪 │萬,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租金。買的時候是說大湖開發案還在申請中│ │ ││ │ │ │。我不知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C13卷第 │ ││ │ │ │請之範圍之內。是買土地還是開發的利益?│6頁 │ ││ │ │ │因為將來土地還是要再過戶給王益洲,因為│ │ ││ │ │ │我們有簽信託契約。我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知道契約內容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 │ ││ │ │ │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8 │王懷民│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3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買的,金額是18萬元,我│5日偵訊 │ ││ │ │ │忘記買幾坪,透過蘇友松。陽信銀行有按時│時證述 │ ││ │ │ │支付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 │ ││ │ │ │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C13卷第 │ ││ │ │ │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22頁 │ ││ │ │ │但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 │ ││ │ │ │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 │ ││ │ │ │非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 │ │ ││ │ │ │土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 │ ││ │ │ │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 │ ││ │ │ │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69 │吳景斌│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14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買的,14坪,一坪6萬元 │5日偵訊 │ ││ │ │ │當時我是該公司營業員。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付信託收益。我知道大湖開發案有送審,但│ │ ││ │ │ │不知道有無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C13卷第 │ ││ │ │ │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22頁 │ ││ │ │ │買土地,但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 │ ││ │ │ │我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 │ │ ││ │ │ │成豐要將土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 │ ││ │ │ │原價買回,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 │ ││ │ │ │知道契約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 │ ││ │ │ │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0 │林建佑│94年9或10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月間 │土地,我是在去年9、10月買的,一百多坪 │5日偵訊 │ ││ │ │100多坪 │,每坪6萬元,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 │時證述 │ ││ │ │ │有按時支付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 │ ││ │ │ │迄今尚未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C13卷第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22頁 │ ││ │ │ │土地,但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 │ ││ │ │ │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 │ ││ │ │ │土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 │ │ ││ │ │ │豐要將土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 │ ││ │ │ │價買回,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 │ ││ │ │ │道契約係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1 │高治政│94年7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11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7月買的,11坪,每坪6萬│5日偵訊 │ ││ │ │ │元,業務員是林志明。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 │ ││ │ │ │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知│22頁 │ ││ │ │ │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標│ │ ││ │ │ │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地 │ │ ││ │ │ │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 │ ││ │ │ │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規│ │ ││ │ │ │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2 │陳德如│94年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12、3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買的,12、3坪,金額78 │5日偵訊 │ ││ │ │ │萬元,業務員是李紹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時證述 │ ││ │ │ │付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 │ ││ │ │ │通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C13卷第 │ ││ │ │ │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22頁 │ ││ │ │ │知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 │ ││ │ │ │標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每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 │ │ ││ │ │ │地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我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 │ ││ │ │ │規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 │ ││ │ │ │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3 │黃軍益│94年8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10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8月買的,10坪,每坪6萬│5日偵訊 │ ││ │ │ │元,業務員是胡強。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信│時證述 │ ││ │ │ │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 │ ││ │ │ │。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C13卷第 │ ││ │ │ │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知道│22頁 │ ││ │ │ │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標的│ │ ││ │ │ │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 │ ││ │ │ │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地回 │ │ ││ │ │ │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們│ │ ││ │ │ │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規定│ │ ││ │ │ │「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 │ ││ │ │ │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4 │楊蘭英│94年8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9月 │ ││ │ │10坪 │土地,我是在去年8月買的,10坪,每坪6萬│5日偵訊 │ ││ │ │ │元,業務員是浦美娟。陽信銀行有按時支付│時證述 │ ││ │ │ │信託收益。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 │ ││ │ │ │過。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C13卷第 │ ││ │ │ │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是買土地,但知│22頁 │ ││ │ │ │道三年後成豐公司要再贖回。我知道信託標│ │ ││ │ │ │的是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 │ ││ │ │ │坪6萬之價金,但按照合約,成豐要將土地 │ │ ││ │ │ │回贖。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我│ │ ││ │ │ │們認為契約是一定會買回,不知道契約係規│ │ ││ │ │ │定「得」買回。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5 │邱月英│94年4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3坪 │案土地,去年4月間購買的,買了3坪,金額│29日偵訊│ ││ │ │ │總共18萬,是透過業務員鍾涵汝買的。陽信│時證述 │ ││ │ │ │銀行有支付利息,鍾涵汝也有拿存摺給我看│ │ ││ │ │ │說利息有進來,但我都沒有去領,當初投資│C15卷第 │ ││ │ │ │時,我有在陽信銀行開一個帳戶,說將來利│9頁 │ ││ │ │ │息都會匯入該帳戶,因為我人不方便去台中│ │ ││ │ │ │,所以我就把存摺交給鍾涵汝,請他幫我刷│ │ ││ │ │ │摺子,一直到上個月利息都還有進來。。我│ │ ││ │ │ │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案發後看│ │ ││ │ │ │電視才知道。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 │ ││ │ │ │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想要│ │ ││ │ │ │獲得利息的分配,因為18萬每個月會有1800│ │ ││ │ │ │元的利息。我不知道信託標的是土地,故信│ │ ││ │ │ │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之價金。 │ │ ││ │ │ │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她說如果│ │ ││ │ │ │三年後,我不想續約,錢一定會還我。我不│ │ ││ │ │ │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時間我是│ │ ││ │ │ │在94年10月間買的,我投資3萬元,也就是 │ │ ││ │ │ │三千股,股款是匯到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的帳戶。買賣時我只知道是成鑫及勤龍的股│ │ ││ │ │ │票,我一樣是透過鍾涵汝買的。會買股票是│ │ ││ │ │ │因為我原本就有投資股票,鍾涵汝是我的朋│ │ ││ │ │ │友,她說這個投資比較有利潤,安全性又高│ │ ││ │ │ │,有銀行擔保,邀我投資,我就投資。她有│ │ ││ │ │ │告知閉鎖期3年,說三年內不能賣出。我只 │ │ ││ │ │ │知道我買的價格是每股10元,不知道之前的│ │ ││ │ │ │價格。 │ │ │├──┼───┼─────┼───────────────────┼────┼──┤│176 │凌萬鈺│94年1月7日│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5坪 │案土地,去年1月7日購買,買了5坪,金額 │29日偵訊│ ││ │ │ │總共30萬,是透過業務員姜紹甫買的。陽信│時證述 │ ││ │ │ │銀行有支付利息,一直到上個月都有正常付│ │ ││ │ │ │利息,不過這個月還沒有去看。我案發前就│C15卷第 │ ││ │ │ │知道大湖開發案還在申請,還沒過。我不知│9頁 │ ││ │ │ │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 │ ││ │ │ │圍之內。購買時係想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 │ ││ │ │ │為30萬每個月會有3400多元的利息。我有問│ │ ││ │ │ │過信託結束的問題,業務員是說三年後我不│ │ ││ │ │ │續約,是可以退回30萬。業務有告知我三年│ │ ││ │ │ │會依原價買回,她說如果三年後,我不想續│ │ ││ │ │ │約,錢一定會還我。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 │ ││ │ │ │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7 │陳月梅│94年7月25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日、8月25 │案土地。去年7月25日、8月25日購買的,7 │29日偵訊│ ││ │ │日 │月25日買了50坪300萬、8月25日買34坪204 │時證述 │ ││ │ │84坪 │萬,是透過業務員姜紹輔買的。陽信銀行有│ │ ││ │ │ │支付利息,到目前為止都有按時付利息。我│C15卷第 │ ││ │ │ │今年6月19日報紙出來的時候才知道大湖開 │9頁 │ ││ │ │ │發案迄今尚未通過的事。我不知道所購買的│ │ ││ │ │ │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 │ ││ │ │ │買時係想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為一個月可│ │ ││ │ │ │以拿百分之一的利息,如果不扣稅的話。我│ │ ││ │ │ │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 │ ││ │ │ │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 │ │ ││ │ │ │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他說如果三年後,我│ │ ││ │ │ │不想續約,錢一定會還我。我不知道所購買│ │ ││ │ │ │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沒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 │ │ │├──┼───┼─────┼───────────────────┼────┼──┤│178 │蘇嘉祥│94年6月間 │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25坪 │案土地,去年6月間購買的,買了25坪,金 │29日偵訊│ ││ │ │ │額總共150萬,是透過業務員余宛臻,她又 │時證述 │ ││ │ │ │自稱是余月萍。陽信銀行有支付利息,到目│ │ ││ │ │ │前為止都有。我不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C15卷第 │ ││ │ │ │通過的事,是案發後看新聞才知道。我不知│9頁 │ ││ │ │ │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 │ ││ │ │ │圍之內。購買時係想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 │ ││ │ │ │為每個月會有1萬5千元的利息。我知道信託│ │ ││ │ │ │標的係土地,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 │ ││ │ │ │每坪6萬元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 │ │ ││ │ │ │原價買回,他說如果三年後,我不想續約,│ │ ││ │ │ │錢一定會還我。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 │ ││ │ │ │每坪約為300元。 │ │ ││ │ │ │ │ │ ││ │ │ │②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是在95│ │ ││ │ │ │年1月間買的,我投資15萬元,也就是1萬5 │ │ ││ │ │ │千股,股款是匯到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陽│ │ ││ │ │ │信商銀的帳戶。買賣時只說是買成鑫投資的│ │ ││ │ │ │股票,我一樣是透過余月萍買的。會買股票│ │ ││ │ │ │,是因為余月萍說可以投資。她有告知閉銷│ │ ││ │ │ │期三年。 │ │ │├──┼───┼─────┼───────────────────┼────┼──┤│179 │朱美玲│92年10月間│①我有透過成豐開發公司購買苗栗大湖開發│95年8月 │ ││ │ │11坪 │案土地,92年10月間購買的,買了11坪,金│29日偵訊│ ││ │ │ │額總共66萬,是透過業務員也是我妹婿何榮│時證述 │ ││ │ │ │輝買的。陽信銀行有支付利息,一直到現在│ │ ││ │ │ │都有。我知道大湖開發案迄今尚未通過的事│C15卷第 │ ││ │ │ │,去年知道的。我不知道所購買的土地並不│9頁 │ ││ │ │ │在大湖開發案申請之範圍之內。購買時係想│ │ ││ │ │ │要獲得利息的分配,因為66萬每個月會有6 │ │ ││ │ │ │千6百元的利息。我不知道信託標的係土地 │ │ ││ │ │ │,故信託結束僅能取回土地而非每坪6萬元 │ │ ││ │ │ │之價金。業務有告知我三年會依原價買回,│ │ ││ │ │ │他說如果三年後,我不想續約,錢一定會還│ │ ││ │ │ │我。我不知道所購買之土地市價每坪約為 │ │ ││ │ │ │300元。 │ │ ││ │ │ │ │ │ ││ │ │ │⑥我有向成豐集團購買私募股票,我是在94│ │ ││ │ │ │年間買的,我投資24萬元,也就是二萬四千│ │ ││ │ │ │股,股款是匯到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陽信│ │ ││ │ │ │商銀的帳戶。買賣時係談論購買勤龍股票,│ │ ││ │ │ │我一樣是透過何榮輝買的。會購買股票是因│ │ ││ │ │ │為有投資土地的話,就有權利可以買股票。│ │ ││ │ │ │是何榮輝推薦的,推薦時沒有說什麼。他有│ │ ││ │ │ │告知閉鎖期三年,說三年內不能賣出。我不│ │ ││ │ │ │知道94年勤龍股票私募價格是每股5.43元。│ │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