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醫上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陳見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寅○○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李美慧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陳見和律師被 告 申○○
酉○○午○○甲○○己○○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律師
張蓉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149 、23636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2950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辛○○、寅○○、丑○○、壬○○、申○○、酉○○、己○○、甲○○、丙○○部分均撤銷。
辛○○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丑○○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申○○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3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3、33-40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1 -23、41-48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3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即午○○部分)駁回。
事 實
一、辛○○明知其自行以大豆、玉米粉、益生菌、酵素調配後委由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濟公司)代工製成之膠囊(下稱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不具任何醫藥療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㈠民國91年間,向丁○○自稱許博士,並佯稱系爭膠囊可治療癌症、愛滋病等重症,使丁○○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向辛○○購買系爭膠囊共約新台幣(下同)130 萬元。㈡壬○○、丙○○、丑○○、己○○均明知辛○○調配之上開膠囊不具任何療效;又辛○○於92年2 月間,向王順典購得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之「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辛○○、壬○○、丙○○、丑○○、己○○亦均明知「QR S量子共振檢測儀」未經國家或具公信力機構合法驗證,非屬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人體疾病。辛○○、壬○○、丙○○、丑○○、己○○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2年12月1 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設立寶生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寶生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丑○○之妻張文淑)銷售系爭膠囊,由丙○○擔任寶生公司總裁實際負責寶生公司業務,丑○○擔任寶生公司總經理,壬○○擔任寶生公司副總經理,己○○擔任寶生公司副理及巡迴駐店講師。寶生公司除以每1 公斤(約1500粒膠囊)3 千元至1 萬5 千元不等之價格向辛○○購買系爭膠囊外,另由辛○○負責培訓寶生公司員工如何說明系爭膠囊之用途療效,並以「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為寶生公司客戶檢驗頭髮及製作檢驗報告,藉以推廣系爭膠囊之銷路,寶生公司則給予辛○○1 成技術股。其後,寶生公司將購入之系爭膠囊以每罐150 粒包裝成「寶生金999 」、「寶生綠999 」、「寶生紫999 」、「寶生藍999 」、「寶生紅999 」、「寶生黃
999 」(下稱寶生公司999 產品),並於包裝盒上載明「製造廠: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MP 藥廠製造」,「寶生金999 」每瓶售價3 萬6 千元、「寶生綠999 」每瓶售價1 萬5 千元、「寶生紫999 」每瓶售價1 萬元、「寶生藍
999 」每瓶售價7 千元、「寶生紅99 9」每瓶售價6 千元、「寶生黃999 」每瓶售價5 千元。又自93年1 月間起,陸續招攬申○○、甲○○、酉○○(原名蘇國豐)、寅○○、蔡逢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巫政昇(未據起訴)及不知情午○○為分店負責人負責銷售寶生公司
999 產品,申○○、甲○○、酉○○(原名蘇國豐)、寅○○、蔡逢吉、巫政昇亦明知寶生公司就999 產品並未提出任何具有經過國家或具公信力機構合法驗證及具有特殊、獨有對人體提昇助益效果之證明文件,應不具任何療效,亦明知寶生公司非醫療機構,顯無檢驗人體健康狀況之能力,仍為牟取暴利,各與辛○○、壬○○、丙○○、丑○○、己○○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由申○○、甲○○、蘇國豐、寅○○等人各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可用「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且服用寶生公司999 產品可治療疾病等語,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給付費用委由申○○、甲○○、蘇國豐、寅○○等人將頭髮送檢驗,並購買寶生公司
999 產品,據此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辛○○、寅○○、丑○○、被告壬○○、申○○、酉○○、己○○、甲○○、丙○○均賴此牟取暴利以維生。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但已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檢驗成績書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係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依該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即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辛○○、寅○○、丑○○、被告壬○○、申○○、酉○○、己○○、甲○○、丙○○均否認有常業詐欺及非法執行醫事檢驗業務犯行;被告辛○○辯稱其並未自稱許博士,且頭髮確可檢驗出人之身體健康,系爭膠囊亦確可增強免疫系統,其並無宣稱系爭膠囊具有療效,故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寅○○辯稱其父前曾於92年間因病服用系爭膠囊,發現病情有受控制,其因而確認系爭膠囊對人體有助益,其亦曾將自己之頭髮送檢驗,足見其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等語;被告丑○○辯稱其先前有服用系爭膠囊,亦曾將自己之頭髮送檢驗,主觀上認為成效良好,足見其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等語;被告壬○○辯稱其並未負責寶生公司之業務,亦無招攬客戶,故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申○○辯稱其係受寶生公司所欺騙而誤信系爭膠囊可治病,其並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酉○○辯稱其係受被告丑○○所欺騙擔任分店之名義負責人,其並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甲○○辯稱其因家人有服用系爭膠囊,覺得有助益,始販賣寶生公司999 產品,並無詐欺故意等語;被告丙○○辯稱其並無宣稱系爭膠囊具有療效,頭髮檢驗係為客戶了解自己身體狀況等語;被告己○○辯稱其販賣寶生公司999 產品係相信對人體有助益,但並無宣稱系爭膠囊具有療效,其並無詐欺犯行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辛○○於91年間向被害人丁○○自稱許博士,並佯稱
系爭膠囊可治療癌症、愛滋病等重症,被害人丁○○因而陸續向被告辛○○購買系爭膠囊共約130 萬元等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查中結證在卷(見偵查卷2 第
271 -272 頁);至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原審審理中固先結證稱被告辛○○並未表示系爭膠囊可治療癌症、愛滋病等重症等語,然其後復改稱其於偵查中應有陳述被告辛○○有表示系爭膠囊可治療癌症等病,但時間已久不記得了等語(見原審卷4 第8 -13頁);觀諸上述,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原審審理中因時間經過而記憶模糊,其證述已難認為真確,且證人即被害人丁○○並未翻異指陳就其於偵查中結證所述有何不實之處,是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辛○○並未表示系爭膠囊可治療癌症、愛滋病等重症等語,即不得作為有利被告辛○○之認定。又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一節,業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在卷,有該局94年9月6 日藥檢參字第0949425254號函附檢驗成績書、94年11月7 日藥檢參字第0949430488號函附檢驗成績書在卷可稽(見調查卷第30-41頁)。再被告辛○○亦自承出賣系爭膠囊予被害人丁○○共約130 萬元,而系爭膠囊係其自行以大豆、玉米粉、益生菌、酵素調配而成之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之情;從而,被告辛○○明知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竟向被害人丁○○誇稱系爭膠囊具有醫療效果,致被害人丁○○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膠囊共約130 萬元,被告辛○○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丁○○詐得約130 萬元,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㈡被告辛○○、壬○○、丙○○、丑○○、己○○、申○○
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石悅璋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石悅璋之妻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偵查卷1 第135 -13
6 頁、原審卷3 第46-57頁);並有被害人石悅璋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2 第73頁);又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一節,已如前述,另證人王順典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其售予被告辛○○之「QRS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等語甚明(見偵查卷2 第240 頁、原審卷4 第194 -202 頁)。從而,被告等向被害人石悅璋誇稱系爭膠囊具有醫療效果,致被害人石悅璋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膠囊30萬至40萬元,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石悅璋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㈢被告辛○○、壬○○、丙○○、丑○○、己○○、申○○
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徐祿成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徐祿成之妻徐陳玉華及證人即被害人徐祿成之子庚○○分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偵查卷2 第337 -339 頁、原審卷3第312 -322 頁);並有被害人徐祿成購買寶生公司999產品之收據、統一發票、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2第327 -335 頁);又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另「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一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等向被害人徐祿成誇稱可以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及系爭膠囊具有醫療效果,致被害人徐祿成陷於錯誤而給付6 千元檢驗費及購買系爭膠囊23萬2 千400 元,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徐祿成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㈣被告辛○○、壬○○、丙○○、丑○○、己○○、甲○○
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卯○○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卯○○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4 第17-24頁);並有被害人卯○○檢驗報告、紀錄表、客戶資料表、長庚紀念醫院臨床病理檢驗報告單、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調查卷第78-87頁、偵查卷1 第37-38頁);又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另「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一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等向被害人卯○○誇稱可以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及系爭膠囊具有醫療效果,致被害人徐祿成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膠囊約50餘萬元,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卯○○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㈤被告辛○○、壬○○、丙○○、丑○○、己○○、寅○○
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癸○○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寅○○有表示寶生公司999 產品可增強免疫力等語明確(見原審卷3 第302 -311 頁);並有被害人癸○○客戶資料表、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2 第
294 -298 頁);又系爭膠囊係被告辛○○自行以大豆、玉米粉、益生菌、酵素調配,已如上述,復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系爭膠囊具有增強人體免疫力之效果,竟由被告寅○○向被害人癸○○誇稱系爭膠囊具有增強人體免疫力之效果,並以高價出賣予被害人癸○○,被害人癸○○乃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膠囊9 萬6 千元,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癸○○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㈥被告辛○○、壬○○、丙○○、丑○○、己○○、酉○○
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5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辰○○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辰○○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查卷2 第288 -289 頁);並有被害人辰○○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2 第287 頁);又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另「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一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等向被害人辰○○誇稱可以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及系爭膠囊具有醫療效果,致被害人辰○○陷於錯誤而給付6 千元檢驗費及購買系爭膠囊33萬8 千元,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辰○○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㈦被告辛○○、壬○○、丙○○、丑○○、己○○、申○○
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巳○○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偵查卷1 第119 頁、原審卷4 第14-17頁);並有被害人巳○○長庚紀念醫院檢查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1 第125 -127 頁);又「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一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等向被害人巳○○誇稱可以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致被害人巳○○陷於錯誤而給付6 千元檢驗費,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巳○○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㈧被告辛○○、壬○○、丙○○、丑○○、己○○、申○○
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7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鍾黃鳳招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鍾黃鳳招之子未○○、媳乙○○分別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
4 第445 -457 頁);又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另「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一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等向被害人鍾黃鳳招誇稱可以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及系爭膠囊具有醫療效果,致被害人鍾黃鳳招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膠囊約20萬元,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鍾黃鳳招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㈨被告辛○○、壬○○、丙○○、丑○○、己○○、寅○○
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 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子○○財物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子○○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查卷3 第49-50頁);並有被害人子○○檢驗報告、客戶資料表、長庚紀念醫院健康檢查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2 第247 -251 頁、偵查卷3 第72頁);又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何醫藥療效,另「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一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等向被害人子○○誇稱可以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及系爭膠囊具有醫療效果,致被害人子○○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膠囊7 萬元,被告等共同意圖自已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向被害人子○○詐得財物,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㈩被告等固各以上情置辯。然系爭膠囊係屬食品,並不具任
何醫藥療效,另「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係用以檢測水質、土壤、食品所含重金屬、毒素等含量,非醫療器材,並不能診斷疾病一節,均如前述已明;被告丙○○、丑○○、壬○○、己○○均明知系爭膠囊除本身食品配方具有已為人知之效益外,復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另具有經過國家或具公信力機構合法驗證及特殊、獨有對人體提昇助益效果,「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亦非經國家或具公信力機構合法驗證之醫療器材,竟成立寶生公司以倍數不等之高價出賣各種包裝之系爭膠囊牟利,並誇稱系爭膠囊可治癒癌症及可以檢驗頭髮知悉身體健康狀況,此由上開證人即被害人證述及寶生公司之產品功能說明、「寶升PowerSun人員訓練手冊」中記載數則癌症病患治癒之案例足資佐證(見偵查卷1 第27-29、128 -130 頁)。是被告丙○○、丑○○、壬○○、己○○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行為自明。被告丙○○辯稱其並無宣稱系爭膠囊具有療效,頭髮檢驗係為客戶了解自己身體狀況等語;被告丑○○辯稱其先前有服用系爭膠囊,亦曾將自己之頭髮送檢驗,主觀上認為成效良好,足見其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等語;被告壬○○辯稱其並未負責寶生公司之業務,亦無招攬客戶,故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己○○辯稱其販賣寶生公司999 產品係相信對人體有助益,但並無宣稱系爭膠囊具有療效,其並無詐欺犯行等語;乃均無可取。又被告辛○○除販賣系爭膠囊予寶生公司外,尚可自寶生公司取得1 成技術股一節,已經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結證在卷(見原審卷4 第408 頁),是被告辛○○既可從寶生公司獲取一定利潤,被告辛○○就寶生公司以倍數不等之高價出賣各種包裝之系爭膠囊牟利之情顯難諉為不知,被告辛○○與被告丙○○、丑○○、壬○○、己○○間共同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行為亦明。被告辛○○辯稱頭髮確可檢驗出人之身體健康,系爭膠囊亦確可增強免疫系統,其並無宣稱系爭膠囊具有療效,故無詐欺犯行等語;同無可取。另被告申○○、甲○○、酉○○、寅○○擔任寶生公司各分店負責人經銷寶生公司
999 產品,可分得40% 之利潤,客戶送頭髮檢驗,可自6千元檢驗費中抽取1 千500 元之情,均據被告申○○、甲○○、酉○○、寅○○陳明在卷;而被告申○○、甲○○、酉○○、寅○○均明知寶生公司就999 產品並未提出任何具有經過國家或具公信力機構合法驗證及具有特殊、獨有對人體提昇助益效果之證明文件,亦明知寶生公司非醫療機構,顯無檢驗人體健康狀況之能力。則被告申○○、甲○○、酉○○、寅○○為獲取上開暴利,竟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誇稱可以頭髮檢測人體健康及寶生公司999 產品之療效,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誤信為真而支付費用檢驗頭髮及購買寶生公司999 產品,被告申○○、甲○○、酉○○、寅○○各與被告辛○○、丙○○、丑○○、壬○○、己○○間共同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行為,即可認定。被告寅○○辯稱其父前曾於92年間因病服用系爭膠囊,發現病情有受控制,其因而確認系爭膠囊對人體有助益,其亦曾將自己之頭髮送檢驗,足見其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等語;被告申○○辯稱其係受寶生公司所欺騙而誤信系爭膠囊可治病,其並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酉○○辯稱其係受被告丑○○所欺騙擔任分店之名義負責人,其並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甲○○辯稱其因家人有服用系爭膠囊,覺得有助益,始販賣寶生公司999產品,並無詐欺故意等語;均無可採取。
被告辛○○、丙○○、丑○○、壬○○、己○○、申○○
、甲○○、寅○○、酉○○分別設立寶生公司及各分店,先後多次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檢驗頭髮及販賣寶生公司99
9 產品,賺取高額利潤,顯見被告等人均賴詐欺所得為生而以之為常業甚明。
綜上所述,被告辛○○、丙○○、丑○○、壬○○、己○○、申○○、甲○○、寅○○、酉○○共同詐欺以為常業,事證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經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即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茲詳述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後之法律較有利被告。
㈡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
結果,倘依舊法規定,被告之數次行為乃論以一罪,倘依新法規定,被告等之數次行為則應數罪併罰,依新法第2條第1 項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常業犯。
又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綜合上述之比較,因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另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核被告辛○○、丙○○、丑○○、壬○○、己○○、申○○、甲○○、寅○○、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一編號8 、9 之事實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原審據以論處被告辛○○、丙○○、丑○○、壬○○、己○○、申○○、甲○○、寅○○、酉○○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等不成立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及醫事檢驗師法第33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事檢驗業務罪(詳後述),原判決認被告等成立上開2 罪,尚有未合。被告辛○○、寅○○、丑○○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輕(此部分上訴意旨固非全無理由,但本院認定有罪被告部分相較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事實範圍已有減縮,罪質自有減輕,互為權衡結果,原判決原量處之刑度恰為適恰,上訴意旨認應較原審刑度更為加重即無可採)及判決被告午○○無罪違誤,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辛○○、丙○○、丑○○、壬○○、己○○、申○○、甲○○、寅○○、酉○○利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罹患疾病急於治療心態,竟以不相當高價販賣寶生公司999 產品牟利及收費進行不實頭髮檢測,造成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產之損害,亦尚未與被害人鍾黃鳳招家屬達成和解,雖無可取,另被告辛○○為系爭膠囊製造者及實際檢驗頭髮之人,犯罪情節最重,被告丙○○、丑○○、壬○○、己○○均擔任寶生公司之職務販售系爭膠囊,犯罪情節次之,被告申○○、甲○○、寅○○、酉○○均為寶生公司分店負責人,犯罪情節復較輕,惟念及被告丙○○、辛○○、申○○、酉○○、壬○○、丑○○、甲○○、己○○已與被害人巳○○、辰○○、被害人石悅璋之妻戊○○達成和解,有調解程序筆錄及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在卷為憑(見原審卷3 第187 -188 、213 、214 頁),被告丙○○已與被害人徐祿成之家屬徐陳玉華、庚○○、徐浩鐘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3 第215 -216 頁),被告辛○○已與被害人丁○○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3 第217 頁),被害人卯○○之子阮俊元亦有收受退款27萬元,有收據在卷為憑(見原審卷3 第218 頁),被告寅○○與被害人癸○○、子○○已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4 第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上開有罪之被告雖經本院認定減縮部分罪質即違反醫師法及醫事檢驗師法部分,但因原審檢察官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有不服上訴,如以原判決所認定事實為基礎,原判決量刑確有些微偏輕,經二相權衡,本院認仍量處原判決刑度為適當)。又被告壬○○、己○○、申○○、甲○○、寅○○、酉○○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分別係被告辛○○、甲○○、寅○○、酉○○所有供詐欺所用之物(所有人詳如附表二所載),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分別對如附表二所載共同被告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或非被告所有,或非供詐欺所用之物,故不宣告沒收(理由詳見附表三備註欄),附此敘明。再查被告丙○○、丑○○、壬○○、己○○、申○○、甲○○、寅○○、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亦已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其等經此次教訓,日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及命被告丙○○、丑○○、己○○、申○○應向國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
⒈被告寅○○、甲○○、酉○○與共同被告辛○○、丙○
○、丑○○、壬○○、己○○、申○○共同以如附表一編號2 、3 、7 所示方法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 、3 、7所示被害人。
⒉被告寅○○、申○○、酉○○與共同被告辛○○、丙○
○、丑○○、壬○○、己○○、甲○○共同以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方法詐騙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被害人。
⒊被告申○○、甲○○、酉○○與共同被告辛○○、丙○
○、丑○○、壬○○、己○○、寅○○共同以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方法詐騙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被害人。
⒋被告寅○○、申○○、甲○○與共同被告辛○○、丙○
○、丑○○、壬○○、己○○、酉○○共同以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方法詐騙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被害人。
⒌被告辛○○、丙○○、丑○○、壬○○、己○○、申○
○、甲○○、寅○○、酉○○向被害人佯稱可以頭髮送寶生公司檢驗得知身體狀況,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給付金錢將頭髮送檢驗,並經被告辛○○以「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檢驗及製作檢驗報告記載被害人罹患疾病。因認被告寅○○、申○○、甲○○、酉○○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辛○○、丙○○、丑○○、壬○○、己○○、申○○、甲○○、寅○○、酉○○涉犯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另嫌及醫事檢驗師法第33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事檢驗業務罪嫌。
㈡經查:
⒈依寶生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產品經銷契約書所載:「第1
條:甲方(即寶生公司)生產之產品(以現有產品為準)均應提供予乙方經銷,而乙方(指經銷商)應給付產品(詳於增補契約)及文宣人員訓練費用。」、「第3條:乙方銷售產品時應負擔之義務……⑹乙方不得越區販售、削價出售甲方任一之商品。⑺乙方不得轉售或轉讓其簽約書及經銷商品權利予他人。」等文(見證物卷第101 頁、偵查卷3 第16、17頁),可知寶生公司與各經銷商係分別約定經銷內容,且禁止經銷商越區販售寶生公司產品,各經銷商係直接與寶生公司總公司接洽產品販售事宜,經銷商之間並無資源分享之情形。是被告申○○、寅○○、甲○○、酉○○各為寶生公司分店負責人,彼此間尚難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被告甲○○就如附表一編號2 、3 、5 、6 、7 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被告寅○○就如附表一編號2 、3 、4 、
6 、7 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被告酉○○就如附表一編號2 、3 、4 、5 、7 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被告申○○就如附表一編號4 、5 、6 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均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上開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醫師
法第28條定有明文;又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不得執行醫事檢驗業務,此觀之醫事檢驗師法第33條規定亦明。再醫師法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而醫事檢驗師法所稱之醫事檢驗,係指就人體相關檢體(包括血液、尿液、糞便、體液、細胞組織……等)或生理狀況,運用相關科學儀器或方法予以分析後之結果,提供醫師診斷或治療之參考數據。是如非具醫事檢驗師(生)資格者,執行前開檢驗業務,並製作檢驗報告,供作疾病診斷或治療之參考,應屬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33條規定,有行政院衛生署98年7 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80019051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7 第112-1 、112-
2 頁),固已明確。然「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非為經國家或具公信力機構合法驗證之醫療器材,無法診斷疾病,已為被告辛○○、丙○○、丑○○、壬○○、己○○、申○○、甲○○、寅○○、酉○○所明知,且上開被告等主要係以高價販賣寶生公司999 產品詐取財物為業,已如前述,實無任何相關醫事檢驗及醫療之能力,既非製作檢驗報告提供作醫師疾病診斷或治療之參考,亦與一般民間所稱「密醫」確實以執行醫療行為業務有異。是被告等應無以反覆執行醫事檢驗及醫療為業務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至被告等以「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為寶生公司客戶檢驗頭髮及製作檢驗報告,無非以檢驗結果詐騙被害人購買系爭膠囊,藉而推廣系爭膠囊銷路之手段。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丙○○、丑○○、壬○○、己○○、申○○、甲○○、寅○○、酉○○有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非法執行醫事檢驗業務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上開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常業詐欺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被告午○○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午○○與同案被告辛○○、丙○○、丑○○、壬○○、己○○、申○○、酉○○、寅○○、甲○○共同基於常業詐欺、違反醫師法、醫事檢驗師法之犯意聯絡,擔任寶生公司分店經理,向被害人佯稱可用「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檢驗頭髮知悉身體狀況,且服用寶生公司999 產品可治療疾病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給付費用將頭髮送檢驗,並購買寶生公司999 產品,據此詐取財物,並賴此牟取暴利以維生。因認被告午○○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醫師法第28條及醫事檢驗師法第33條罪嫌。
二、訊據被告午○○否認有常業詐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非法執行醫事檢驗業務之犯行,辯稱其本身及父母均有服用寶生公司999 產品,為節省開支才經營寶生公司分店,其未向客戶表示寶生公司999 產品可以治療癌症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午○○固陳述其為寶生公司楠梓店負責人,販售寶生
公司999 產品之營業額約5 、60萬元,並有為客戶作頭髮檢測等語,然遍查卷內,並無被告午○○施用詐術詐騙他人財物之證據資料足資佐證被告午○○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又寶生公司各分店之經營行為是各自獨立,亦無資源或利
益分享之情事,已如前述,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午○○與共同被告辛○○、丙○○、丑○○、壬○○、己○○、申○○、酉○○、甲○○、寅○○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午○○有常業詐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非法執行醫事檢驗業務犯行,被告午○○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午○○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午○○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
340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詐騙方式 │詐得財物 ││ │ │ │ │ │ │(新臺幣)│├──┼────┼────┼──────┼─────┼─────────────────┼─────┤│ 1 │辛○○ │石悅璋 │93年5 月間至│高雄縣鳳山│申○○為寶生公司鳳山青年分店負責人│30萬至40萬││ │丙○○ │(已歿)│同年10月間(│市○○路二│,石悅璋因罹患肝癌,被告申○○乃向│元 ││ │丑○○ │ │起訴書誤載為│段125 號寶│石悅璋佯稱可以頭髮送寶生公司檢驗得│ ││ │壬○○ │ │93年4月間) │生公司鳳山│知身體狀況,而後決定服用寶生公司何│ ││ │己○○ │ │ │青年分店 │項產品,石悅璋乃陷於錯誤而給付6 千│ ││ │申○○ │ │ │ │元委由被告申○○將頭髮送檢驗,經被│ ││ │ │ │ │ │告辛○○以「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檢│ ││ │ │ │ │ │驗及製作檢驗報告記載石悅璋罹患肝癌│ ││ │ │ │ │ │,被告申○○即向石悅璋表示只要服用│ ││ │ │ │ │ │金999 及綠999 即可好轉,石悅璋亦誤│ ││ │ │ │ │ │信為真,遂於93年5 月至10月間,陸續│ ││ │ │ │ │ │購買金999 及綠999 共約30萬至40萬元│ ││ │ │ │ │ │,期間,石悅璋仍每約1 個月檢驗頭髮│ ││ │ │ │ │ │1次 共約6 、7 次,最後1 次檢驗後,│ ││ │ │ │ │ │被告申○○復依檢驗報告向石悅璋表示│ ││ │ │ │ │ │肝癌已好轉成良性腫瘤,另被告申○○│ ││ │ │ │ │ │亦曾偕同石悅璋、戊○○夫妻至高雄市│ ││ │ │ │ │ │仁愛一街分店,向石悅璋介紹被告許光│ ││ │ │ │ │ │輝為「許博士」,被告辛○○復向石悅│ ││ │ │ │ │ │璋表示可以將石悅璋救回來等語,惟石│ ││ │ │ │ │ │悅璋仍於94年5 月1 日死亡。 │ │├──┼────┼────┼──────┼─────┼─────────────────┼─────┤│ 2 │辛○○ │徐祿成 │93年6 月下旬│ 同 上 │申○○為寶生公司鳳山青年分店負責人│23萬8400元││ │丙○○ │(起訴書│ 至 │ │,徐祿成因罹患直腸癌,被告申○○乃│ ││ │丑○○ │誤載為「│93年11月2 日│ │向徐祿成佯稱可以頭髮送寶生公司檢驗│ ││ │壬○○ │徐成祿」│ │ │得知身體狀況,徐祿成乃陷於錯誤,而│ ││ │己○○ │,已歿)│ │ │給付6 千元委由被告申○○將頭髮送檢│ ││ │申○○ │ │ │ │驗,經被告辛○○以「QRS 量子共振檢│ ││ │ │ │ │ │測儀」檢驗及製作檢驗報告記載徐祿成│ ││ │ │ │ │ │罹患大腸癌,被告申○○即向徐祿成表│ ││ │ │ │ │ │示只要服用寶生公司999 產品即可好轉│ ││ │ │ │ │ │,徐祿成亦誤信為真,遂於93年8 月23│ ││ │ │ │ │ │日至93年11月2 日止,陸續購買金999 │ ││ │ │ │ │ │、藍999 及紫999 共約23萬2 千400 元│ ││ │ │ │ │ │,期間,徐祿成仍委由被告申○○將頭│ ││ │ │ │ │ │髮送檢驗,被告申○○復依檢驗報告向│ ││ │ │ │ │ │徐祿成表示病情已好轉。另於93年8 月│ ││ │ │ │ │ │間,被告丑○○在高雄市○○○路○○巷│ ││ │ │ │ │ │26 號 寶生公司,亦向徐祿成、徐陳玉│ ││ │ │ │ │ │華夫婦及徐祿成之子庚○○說明服用寶│ ││ │ │ │ │ │生公司999 產品可使病情好轉等語。惟│ ││ │ │ │ │ │徐祿成仍於94年4 月30日死亡。 │ │├──┼────┼────┼──────┼─────┼─────────────────┼─────┤│ 3 │辛○○ │卯○○ │93年10月間至│高雄市三民│甲○○為寶生公司民族分店負責人,陳│50餘萬元 ││ │丙○○ │ │94年4 ○○ ○區○○○路│清梅因有肝腫瘤,被告甲○○乃向陳清│ ││ │丑○○ │ │ │702 之1 號│梅佯稱可以頭髮送寶生公司檢驗得知身│ ││ │壬○○ │ │ │寶生公司民│體狀況,卯○○乃委由被告甲○○將頭│ ││ │己○○ │ │ │族分店 │髮送檢驗,經被告辛○○以「QRS 量子│ ││ │甲○○ │ │ │ │共振檢測儀」檢驗及製作檢驗報告,被│ ││ │ │ │ │ │告甲○○即向卯○○表示只要服用寶生│ ││ │ │ │ │ │公司999 產品即可好轉,卯○○誤信為│ ││ │ │ │ │ │真,遂陸續購買金999 、綠999 、紅99│ ││ │ │ │ │ │9 、黃999 及紫999 共約50餘萬元,期│ ││ │ │ │ │ │間,卯○○仍委由被告甲○○將頭髮送│ ││ │ │ │ │ │檢驗,被告甲○○復依檢驗報告向陳清│ ││ │ │ │ │ │梅表示腫瘤已變小。惟卯○○於94年4 │ ││ │ │ │ │ │月20日至長庚醫院診療結果肝腫瘤約7 │ ││ │ │ │ │ │公分,始知被騙。 │ │├──┼────┼────┼──────┼─────┼─────────────────┼─────┤│ 4 │辛○○ │癸○○ │93年4月間 │高雄市新興│寅○○為寶生公司新興分店負責人,郭│9萬6千元 ││ │丙○○ ○ ○ ○區○○○街│玉梨因有腎臟疾病,被告寅○○乃向郭│ ││ │丑○○ │ │ │208 號寶生│玉梨佯稱可以頭髮送寶生公司檢驗得知│ ││ │壬○○ │ │ │公司新興分│身體狀況,癸○○乃委由被告寅○○將│ ││ │己○○ │ │ │店 │頭髮送檢驗,經被告辛○○以「QRS 量│ ││ │寅○○ │ │ │ │子共振檢測儀」檢驗及製作檢驗報告,│ ││ │ │ │ │ │被告寅○○即向癸○○表示只要服用寶│ ││ │ │ │ │ │生公司999 產品即可好轉,癸○○誤信│ ││ │ │ │ │ │為真,遂陸續購買金999 及紫999 共約│ ││ │ │ │ │ │9 萬6 千元。 │ │├──┼────┼────┼──────┼─────┼─────────────────┼─────┤│ 5 │辛○○ │辰○○ │94年3月間 │高雄縣橋頭│蘇國豐為寶生公司橋頭分店負責人,陳│34萬4000元││ │丙○○ ○ ○ ○鄉○○路11│瑛槐因罹患腦瘤,被告己○○乃向陳瑛│ ││ │丑○○ │ │ │號1 樓寶生│槐佯稱可以頭髮送寶生公司檢驗得知身│ ││ │壬○○ │ │ │公司橋頭分│體狀況,辰○○乃陷於錯誤,而給付6 │ ││ │己○○ │ │ │店 │千元委由被告己○○將頭髮送檢驗,經│ ││ │酉○○ │ │ │ │被告辛○○以「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 ││ │ │ │ │ │檢驗及製作檢驗報告,被告己○○、蘇│ ││ │ │ │ │ │宏羱即向辰○○表示只要服用寶生公司│ ││ │ │ │ │ │999 產品即可好轉,辰○○亦誤信為真│ ││ │ │ │ │ │,遂於94年3 月間,陸續購買金999 、│ ││ │ │ │ │ │藍999 及紅999 共約33萬8 千元。 │ │├──┼────┼────┼──────┼─────┼─────────────────┼─────┤│ 6 │辛○○ │巳○○ │93年12月間 │高雄縣鳳山│申○○為寶生公司鳳山青年分店負責人│6000元 ││ │丙○○ │ │ │市○○路二│,巳○○經他人介紹認識被告申○○,│ ││ │丑○○ │ │ │段125 號寶│被告申○○乃向巳○○佯稱可以頭髮送│ ││ │壬○○ │ │ │生公司鳳山│寶生公司檢驗得知身體狀況,巳○○乃│ ││ │己○○ │ │ │青年分店 │陷於錯誤,而給付6 千元委由被告鍾清│ ││ │申○○ │ │ │ │洪將頭髮送檢驗,經被告辛○○以「QR│ ││ │ │ │ │ │S 量子共振檢測儀」檢驗及製作檢驗報│ ││ │ │ │ │ │告記載巳○○罹患肝腫瘤等疾病。惟曾│ ││ │ │ │ │ │六德其後至長庚紀念醫院檢查結果並無│ ││ │ │ │ │ │身體異常情形。 │ │├──┼────┼────┼──────┼─────┼─────────────────┼─────┤│ 7 │辛○○ │鍾黃鳳招│93年8月間 │臺中市西屯│蔡逢吉為寶生公司台中桂冠分店負責人│約20萬元 ││(併│丙○○ ○ ○ ○區○○路87│,鍾黃鳳招因罹患卵巢癌,鍾黃鳳招之│ ││辦部│丑○○ │ │ │巷60號寶生│媳乙○○經由他人介紹認識蔡逢吉、黨│ ││分)│壬○○ │ │ │公司臺中桂│玉妹、被告申○○,被告申○○因而向│ ││ │己○○ │ │ │冠分店 │鍾黃鳳招表示只要服用寶生公司999 產│ ││ │申○○ │ │ │ │品即可好轉,鍾黃鳳招誤信為真,遂於│ ││ │蔡逢吉 │ │ │ │93 年8月間,陸續向蔡逢吉、黨玉妹購│ ││ │黨玉妹 │ │ │ │買寶生公司999 產品共約20萬元,鍾黃│ ││ │巫政昇 │ │ │ │鳳招亦將頭髮送檢驗,經被告辛○○以│ ││ │ │ │ │ │「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檢驗及製作檢│ ││ │ │ │ │ │驗報告,黨玉妹復依檢驗報告向鍾黃鳳│ ││ │ │ │ │ │招表示病情已好轉。期間,被告己○○│ ││ │ │ │ │ │亦向鍾黃鳳招佯裝看診後向鍾黃鳳招表│ ││ │ │ │ │ │示已有好轉,仍應繼續服用寶生公司 │ ││ │ │ │ │ │999 產品。惟鍾黃鳳招仍於93年12月28│ ││ │ │ │ │ │日死亡。 │ │├──┼────┼────┼──────┼─────┼─────────────────┼─────┤│ 8 │辛○○ │子○○ │94年9 月、10│高雄市新興│寅○○為寶生公司新興分店負責人,郭│ 7萬元 ││(起│丙○○ │ │○○ ○區○○○街│秋烈因認識被告寅○○,被告寅○○即│ ││訴效│丑○○ │ │ │208 號寶生│向子○○佯稱可以頭髮送寶生公司檢驗│ ││力所│壬○○ │ │ │公司新興分│得知身體狀況,子○○乃支付4 千500 │ ││及)│寅○○ │ │ │店 │元委由被告寅○○將頭髮送檢驗,經被│ ││ │ │ │ │ │告辛○○以「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檢│ ││ │ │ │ │ │驗及製作檢驗報告記載有肝癌等疾病,│ ││ │ │ │ │ │被告寅○○即向子○○佯稱服用寶生公│ ││ │ │ │ │ │司999 產品可以好轉,子○○誤信為真│ ││ │ │ │ │ │,遂購買寶生公司999 產品共7 萬元,│ ││ │ │ │ │ │其後,子○○再委由被告寅○○將頭髮│ ││ │ │ │ │ │送檢驗,被告寅○○即向子○○表示已│ ││ │ │ │ │ │有改善。惟子○○其後至長庚紀念醫院│ ││ │ │ │ │ │檢查結果並無大礙。 │ │└──┴────┴────┴──────┴─────┴─────────────────┴─────┘附表二:
┌──┬─────────┬────────────┬─────┬───────┬───────┐│編號│搜 索 地 點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所 有 人 │ 備 註 │├──┼─────────┼────────────┼─────┼───────┼───────┤│ 1 │高雄縣阿蓮鄉青旗村│QRS 量子共振檢測儀器 │ 1台 │ 辛○○ │被告辛○○及共││ │青旗259 號 │ │ │ │同被告丙○○、│├──┼─────────┼────────────┼─────┼───────┤丑○○、壬○○││ 2 │ 同上 │檢測儀器用筆記型電腦 │ 1台 │ 辛○○ │、己○○、鍾清│├──┼─────────┼────────────┼─────┼───────┤洪、寅○○、蘇││ 3 │ 同上 │檢測儀器用印表機 │ 1台 │ 辛○○ │宏羱、甲○○均│├──┼─────────┼────────────┼─────┼───────┤宣告沒收。 ││ 4 │ 同上 │檢測儀器操作手冊 │ 4本 │ 辛○○ │ │├──┼─────────┼────────────┼─────┼───────┤ ││ 5 │ 同上 │ 配方筆記本 │ 1本 │ 辛○○ │ │├──┼─────────┼────────────┼─────┼───────┤ ││ 6 │ 同上 │ 內分泌原料 │ 1桶 │ 辛○○ │ │├──┼─────────┼────────────┼─────┼───────┤ ││ 7 │ 同上 │ 內分泌原料 │ 1桶 │ 辛○○ │ │├──┼─────────┼────────────┼─────┼───────┤ ││ 8 │ 同上 │ 內分泌原料 │ 1桶 │ 辛○○ │ │├──┼─────────┼────────────┼─────┼───────┤ ││ 9 │ 同上 │ 孢子菌原料 │ 1桶 │ 辛○○ │ │├──┼─────────┼────────────┼─────┼───────┤ ││ 10 │ 同上 │ 檜木菌原料 │ 1桶 │ 辛○○ │ │├──┼─────────┼────────────┼─────┼───────┤ ││ 11 │ 同上 │Rhizopus內分泌原料 │ 1袋 │ 辛○○ │ │├──┼─────────┼────────────┼─────┼───────┤ ││ 12 │ 同上 │Rhizopus內分泌原料 │ 1袋 │ 辛○○ │ │├──┼─────────┼────────────┼─────┼───────┤ ││ 13 │ 同上 │Rhizopus內分泌原料 │ 1袋 │ 辛○○ │ │├──┼─────────┼────────────┼─────┼───────┤ ││ 14 │ 同上 │ 內分泌成品 │ 1箱 │ 辛○○ │ │├──┼─────────┼────────────┼─────┼───────┤ ││ 15 │ 同上 │ 內分泌成品 │ 1箱 │ 辛○○ │ │├──┼─────────┼────────────┼─────┼───────┤ ││ 16 │ 同上 │ RAM成品 │ 1箱 │ 辛○○ │ │├──┼─────────┼────────────┼─────┼───────┤ ││ 17 │ 同上 │ RAM成品 │ 1箱 │ 辛○○ │ │├──┼─────────┼────────────┼─────┼───────┤ ││ 18 │ 同上 │ 10TS成品 │ 1箱 │ 辛○○ │ │├──┼─────────┼────────────┼─────┼───────┤ ││ 19 │ 同上 │ 10TS成品 │ 1箱 │ 辛○○ │ │├──┼─────────┼────────────┼─────┼───────┤ ││ 20 │ 同上 │ 10TS成品 │ 1箱 │ 辛○○ │ │├──┼─────────┼────────────┼─────┼───────┤ ││ 21 │ 同上 │ 10TS成品 │ 1箱 │ 辛○○ │ │├──┼─────────┼────────────┼─────┼───────┤ ││ 22 │ 同上 │ 孢子菌成品 │ 1箱 │ 辛○○ │ │├──┼─────────┼────────────┼─────┼───────┤ ││ 23 │ 同上 │ 寶生膠囊食品成品 │ 1箱 │ 辛○○ │ │├──┼─────────┼────────────┼─────┼───────┼───────┤│ 24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 客戶檢驗報告 │ 1冊 │ 甲○○ │被告甲○○與共││ │路702號之1 │ │ │ │同被告辛○○、│├──┼─────────┼────────────┼─────┼───────┤丙○○、丑○○││ 25 │ 同上 │ 營運記事本 │ 5冊 │ 甲○○ │、壬○○、孫鈺│├──┼─────────┼────────────┼─────┼───────┤翔均宣告沒收。││ 26 │ 同上 │ 人員訓練手冊 │ 3冊 │ 甲○○ │ │├──┼─────────┼────────────┼─────┼───────┤ ││ 27 │ 同上 │ 訂購單 │ 1冊 │ 甲○○ │ │├──┼─────────┼────────────┼─────┼───────┤ ││ 28 │ 同上 │ 產品經銷契約承諾書 │ 1冊 │ 甲○○ │ │├──┼─────────┼────────────┼─────┼───────┤ ││ 29 │ 同上 │ 客戶電訪資料 │ 1冊 │ 甲○○ │ │├──┼─────────┼────────────┼─────┼───────┤ ││ 30 │ 同上 │ 產品介紹資料 │ 1冊 │ 甲○○ │ │├──┼─────────┼────────────┼─────┼───────┤ ││ 31 │ 同上 │ 分店電話表 │ 1冊 │ 甲○○ │ │├──┼─────────┼────────────┼─────┼───────┤ ││ 32 │ 同上 │寶生膠囊食品(樣品空罐)│ 6盒 │ 甲○○ │ │├──┼─────────┼────────────┼─────┼───────┼───────┤│ 33 │高雄市新興區仁愛一│ 客戶資料表 │ 1冊 │ 寅○○ │被告寅○○與共││ │街208號 │ │ │ │同被告辛○○、│├──┼─────────┼────────────┼─────┼───────┤丙○○、丑○○││ 34 │ 同上 │ 客戶資料表 │ 1冊 │ 寅○○ │、壬○○、孫鈺│├──┼─────────┼────────────┼─────┼───────┤翔均宣告沒收。││ 35 │ 同上 │ 客戶資料表 │ 1冊 │ 寅○○ │ │├──┼─────────┼────────────┼─────┼───────┤ ││ 36 │ 同上 │ 停用客戶資料表 │ 1冊 │ 寅○○ │ │├──┼─────────┼────────────┼─────┼───────┤ ││ 37 │ 同上 │ 公司宣傳資料 │ 1冊 │ 寅○○ │ │├──┼─────────┼────────────┼─────┼───────┤ ││ 38 │ 同上 │ 人員訓練手冊 │ 1冊 │ 寅○○ │ │├──┼─────────┼────────────┼─────┼───────┤ ││ 39 │ 同上 │ 現金簿 │ 1冊 │ 寅○○ │ │├──┼─────────┼────────────┼─────┼───────┤ ││ 40 │ 同上 │ 出貨單 │ 1頁 │ 寅○○ │ │├──┼─────────┼────────────┼─────┼───────┼───────┤│ 41 │高雄縣○○鄉○○路│ 寶生公司人員訓練手冊 │ 1本 │ 酉○○ │被告酉○○與共││ │11號 │ │ │(原名蘇國豐)│同被告辛○○、│├──┼─────────┼────────────┼─────┼───────┤丙○○、丑○○││ 42 │ 同上 │ 寶生公司訂貨單 │ 1冊 │ 酉○○ │、壬○○、孫鈺│├──┼─────────┼────────────┼─────┼───────┤翔均宣告沒收。││ 43 │ 同上 │ 寶生公司出貨單 │ 1冊 │ 酉○○ │ │├──┼─────────┼────────────┼─────┼───────┤ ││ 44 │ 同上 │ 寶生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 │ 1冊 │ 酉○○ │ │├──┼─────────┼────────────┼─────┼───────┤ ││ 45 │ 同上 │ 寶生公司客戶檢驗報告表 │ 1冊 │ 酉○○ │ │├──┼─────────┼────────────┼─────┼───────┤ ││ 46 │ 同上 │ 寶生公司現金簿 │ 1冊 │ 酉○○ │ │├──┼─────────┼────────────┼─────┼───────┤ ││ 47 │ 同上 │ 寶生公司客戶資料表 │ 1冊 │ 酉○○ │ │├──┼─────────┼────────────┼─────┼───────┤ ││ 48 │ 同上 │ 寶生公司訂貨流程資料 │ 1冊 │ 酉○○ │ │└──┴─────────┴────────────┴─────┴───────┴───────┘附表三:
┌──┬─────────┬────────────┬─────┬───────┐│編號│搜 索 地 點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備 註 │├──┼─────────┼────────────┼─────┼───────┤│ 1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綜合資料 │ 1冊 │寶生公司所有,││ │路36巷26號 │ │ │非屬於本案犯罪│├──┼─────────┼────────────┼─────┤行為人所有。 ││ 2 │ 同上 │會議紀錄 │ 4張 │ │├──┼─────────┼────────────┼─────┤ ││ 3 │ 同上 │客戶資料表(頭髮檢驗報告│ 1冊 │ ││ │ │) │ │ │├──┼─────────┼────────────┼─────┤ ││ 4 │ 同上 │產品功能介紹 │ 1冊 │ │├──┼─────────┼────────────┼─────┤ ││ 5 │ 同上 │人員訓練手冊 │ 1本 │ │├──┼─────────┼────────────┼─────┤ ││ 6 │ 同上 │頭髮檢驗說明 │ 2張 │ │├──┼─────────┼────────────┼─────┤ ││ 7 │ 同上 │客戶體檢資料紀錄表 │ 1冊 │ │├──┼─────────┼────────────┼─────┤ ││ 8 │ 同上 │收件表 │ 1冊 │ │├──┼─────────┼────────────┼─────┤ ││ 9 │ 同上 │產品效果說明 │ 1冊 │ │├──┼─────────┼────────────┼─────┤ ││ 10 │ 同上 │各店訪談表 │ 1冊 │ │├──┼─────────┼────────────┼─────┤ ││ 11 │ 同上 │分店電話地址表 │ 3頁 │ │├──┼─────────┼────────────┼─────┤ ││ 12 │ 同上 │產品檢驗報告及仁濟工廠登│ 6頁 │ ││ │ │記證 │ │ │├──┼─────────┼────────────┼─────┤ ││ 13 │ 同上 │產品 │ 6罐 │ │├──┼─────────┼────────────┼─────┤ ││ 14 │ 同上 │毛髮檢驗樣品袋 │ 4袋 │ │├──┼─────────┼────────────┼─────┤ ││ 15 │高雄縣路○鄉○○路│丙○○記事簿 │ 1冊 │ ││ │83巷153弄3號 │ │ │ │├──┼─────────┼────────────┼─────┤ ││ 16 │ 同上 │丙○○小記事簿 │ 1冊 │ │├──┼─────────┼────────────┼─────┤ ││ 17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內分泌) │ 1箱 │ │├──┼─────────┼────────────┼─────┤ ││ 18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孢子菌) │ 1箱 │ │├──┼─────────┼────────────┼─────┤ ││ 19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EADE) │ 1箱 │ │├──┼─────────┼────────────┼─────┤ ││ 20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益菌膠囊)│ 1箱 │ │├──┼─────────┼────────────┼─────┤ ││ 21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益菌膠囊)│ 1箱 │ │├──┼─────────┼────────────┼─────┤ ││ 22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M763) │ 1箱 │ │├──┼─────────┼────────────┼─────┤ ││ 23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寶生膠囊)│ 1箱 │ │├──┼─────────┼────────────┼─────┤ ││ 24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關健膠囊)│ 1箱 │ │├──┼─────────┼────────────┼─────┤ ││ 25 │ 同上 │寶升包裝成品 │ 1箱 │ │├──┼─────────┼────────────┼─────┤ ││ 26 │ 同上 │寶生益菌膠囊 │ 1箱 │ │├──┼─────────┼────────────┼─────┤ ││ 27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包裝盒 │ 1箱 │ │├──┼─────────┼────────────┼─────┤ ││ 28 │ 同上 │寶生公司空罐 │ 1箱 │ │├──┼─────────┼────────────┼─────┤ ││ 29 │ 同上 │ 寶生膠囊 │ 1桶 │ │├──┼─────────┼────────────┼─────┤ ││ 30 │ 同上 │ 寶生膠囊 │ 1桶 │ │├──┼─────────┼────────────┼─────┤ ││ 31 │ 同上 │寶生公司產品(10ST) │ 1箱 │ │├──┼─────────┼────────────┼─────┤ ││ 32 │ 同上 │日期打印機 │ 1台 │ │├──┼─────────┼────────────┼─────┤ ││ 33 │ 同上 │產品包裝封口機 │ 1台 │ │├──┼─────────┼────────────┼─────┤ ││ 34 │高雄縣路○鄉○○路│寶生公司94年1 月至6 月營│ 1冊 │ ││ │620號 │業報表及庫存表 │ │ │├──┼─────────┼────────────┼─────┤ ││ 35 │ 同上 │寶生公司客戶檢驗報告 │ 2頁 │ │├──┼─────────┼────────────┼─────┼───────┤│ 36 │高雄縣阿蓮鄉青旗村│檢驗儀器買賣合約書 │ 2頁 │被告辛○○所有││ │青旗259號 │ │ │,與本案無關。│├──┼─────────┼────────────┼─────┼───────┤│ 37 │ 同上 │寶生公司送驗檢體 │ 1袋 │寶生公司所有 │├──┼─────────┼────────────┼─────┼───────┤│ 38 │臺北市○○區○○街│ 檢驗資料表 │ 1份 │經銷商王櫻芬所││ │3巷3號 │ │ │有,非本案犯罪│├──┼─────────┼────────────┼─────┤行為人所有。 ││ 39 │ 同上 │ 客戶資料表 │ 1份 │ │├──┼─────────┼────────────┼─────┤ ││ 40 │ 同上 │ 營業資料 │ 1份 │ │├──┼─────────┼────────────┼─────┤ ││ 41 │ 同上 │ 文件資料 │ 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