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733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3 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5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未○○犯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詐欺取財罪,共肆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未○○明知自己投資失利,經濟狀況已陷入窘境,並無資力負擔龐大會款,亦無支付之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間、96年5 月間及96年9 月間,均以其女乙○○之名義,而自任會首,召集如上開時間起會之附表一所示甲、乙、丙三組互助會(即合會,會單內會首之名字則記載為「李亭『葦』」),招邀其在屏東空軍基地第43
9 聯隊任職之同事,分別參加該三組合會(會期、每會會款、約定開標時地、標制、底標及會員,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於合會進行期間,先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二、三、四所示標會日期前,藉軍中禁止參加合會之規定,以不便在原約定開標地點之辦公室投標為由,要求有意投標之會員事先電話告知投標金額,而於各該標會日期,在屏東空軍第439 聯隊修補大隊人事辦公室,利用欲參與競標之會員及多數活會會員未親自前往辦公室投標、察看開標情形,亦無實際填寫標單投標之機會,而言詞面告或以電話向活會會員詐稱係某一會員得標外,並向各該有意投標、競標之會員謊稱已為其他會員得標之方式,冒用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被冒標會員之名義得標,致使被冒標會員及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確如未○○所稱,已由某會員得標,因而分別交付各會每期之會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與未○○。未○○即長期以上開方式,前後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各該次會期每次之標會日期後,同時向被冒標之會員及活會會員收取其等繳交之會款,分別詐得甲會770 萬元、乙會599 萬元及丙會79萬元,總計三組合會共計詐得1448萬元(詳如附表二、三、四詐得金額欄所示款項,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誤載部分,均已訂正如該附表所示)。嗣因未○○無力負擔會款而止會,並經活會會員發覺可疑,而相互詢問後向未○○追查,始知受騙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壬○○、庚○○、子○○、午○○、丑○○、寅○○、亥○○、甲○○、辛○○、癸○○、戊○○、丙○○、申○○、己○○、辰○○告訴、卯○○、丁○○、康王福齡及酉○○等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卷內之人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即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敍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上訴人即被告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9-81 頁、202 頁、第209-211 頁),核與證人馮雨麗、壬○○、甲○○、申○○、亥○○、寅○○、癸○○、丁○○、康王福齡、子○○、庚○○、辛○○、酉○○、午○○、戊○○、辰○○、巳○○、丑○○、己○○等人各於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調查卷第16至21、23至26、31至33、37至39、42至44、50至52、57至59、61至63、65至70、78至80、84至86、89至91、93至97、100 至104 、106 至111 、115 至
119 、123 至127 頁,偵卷一第15至17、25至32、50至58頁,偵卷二第6 至9 、95至103 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組合會名單、會單及欠款明細表在卷可證(見調查卷第 131至133 頁、偵卷一第48、67、72、74至77、79至85頁,偵卷二第11至15、21、26至28、32至33、36至37、49至50、53、56至59、66至67、70、74、76、79至80、82頁),及告訴人於99年8 月23日所提出之本件合會各項金額確認勘誤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0頁、第192-195 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49罪(其中附表二共23罪、附表三共22罪、附表四共4 罪)。
被告於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各次冒標得標後,向該三組合會中各活會會員詐取會款,每期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相同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均從一重處斷。被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共49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如附表
二、三、四所示合會中,各該次遭冒標之會員及先前遭冒標之會員雖經其他會員誤認而列為已死會,然實際上仍屬活會,猶以活會會員身分繳付會款,是起訴書附表2 、4 、6 所示部分,被告於上述合會會期中,於前後數期冒用活會會員名義詐欺取得會款之情形,有漏未將實際上仍屬活會會員之人數及所交付之會款,於該次遭冒標及前已遭冒標之部分金額予以計入,致所載被告各次詐取之金額,容有短少;惟因起訴意旨業將冒用名義之會員亦陷係其他會員得標之錯誤,因而如數給付會款與被告等情,記載於犯罪事實,是此部分僅係單純誤寫誤算,應逕由本院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三、四各編號之詐得金額欄所示。另據被告於調查站詢問時供陳:所發起如附表一所示合會,均於每月5 日,若遇假日則彈性調整開標日期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及證人丑○○於偵查中證述:所參與被告發起之合會,均為每月5 日開標,逢假日則會提前1 日或延後等語明確(見偵卷二第6 頁),可知如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標會日期,如屬週休例假日,開標時間應會提前或延後至相近之非例假日及非調整放假日。是起訴書附表2 、4 、6 所載冒標日期,遇週休例假日者,應分別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 、3 、9 、14、19、23,附表三編號1 、5 、8 、11、14、18、20、22,附表四編號2 、3 、4 所示。另按,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須以捏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如文書上並無製作名義人,僅由持用之人誆稱係他人所陳述者,本質上屬於欺罔行為,難謂已具備偽造私文書之成立要件,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66號判決意旨可參。茲查,本件合會標會方式僅係經由有意投標者在開標前一日或當日,以電話告知投標金額,並未前往辦公室內實際填寫標單乙節,已據告訴人即證人寅○○及丑○○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證陳詳實(見調查站卷第117 頁、第107-108 頁),且丑○○尤明確指稱:一般而言,被告於開標日時,分別對有意投標者誆稱已有上標金額達3000元不等之標金,致使投標人取消投標,及對已投標者佯稱係為他人高額得標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09 頁);另告訴人即證人庚○○、己○○分別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亦證述:伊曾於98年7 月及8 月授權被告分別以2000元及2300元代其投標,但被告事後都告訴伊已被別人標走了,且因軍中禁止參加合會,故被告均推稱不方便到辦公室投標,所以有意投標者會在開標前一日或當日,僅以電話告知投標金額,並未前往辦公室內實際填寫標單。開標過程都統由被告來幫伊等會員處理代標會事宜。至於開會的金額並不清楚,被告是事後以便條紙方式向伊等告知,哪個月由哪個人得標;被告僅以口頭上說別人已經以多少金額得標,你出標的金額沒有得標等語明確(見調查站卷第58頁、第
125 頁,及本院卷第84-85 頁);而參以告訴人即證人亥○○於調查站詢問時復證稱:伊於98年8 月有意以900 元投標,但被告向伊表示已由丁○○以1000元得標等語(見調查站卷第86頁);且依告訴人即證人酉○○、辰○○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指稱:幾乎每次去開標現場下標後,被告都在開完標後,總表示已被其他會員比現場開標之最高金額多出 100元至200 元不等金額得標等情(見調查站卷第63頁、第96頁)。是依上開各證人所述,就被告冒標本件合會以詐諞各會員之方式,均僅係言詞向有意投標之會員謊稱已有其他會員下高額標金,或向其餘無競標意願之活會會員面告或以電話佯稱係某一會員得標乙節,其情節均屬一致。足見被告所稱僅係照會員來電告知之金額代為填寫標單,但於本件施用詐術謊騙各會員時,均係以言詞告知,並未填寫具有文書性質之標單,以示各會員而予以行使等語,核與上開各證人所證述情節相符,應堪採信。且亦未查扣其他有關被告為遂行本件詐欺犯行,而冒活會會員之名所偽造之標單,以供佐證。是本件自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偽造具私文書性質之標單,並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附此敘明。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於附表一所示甲會之會員漏載康屏芳、張敏均參加2 會,自有疏誤;㈡原判決所認定被告於附表二所示甲會編號9 、10、12、14、
18、21、23;於附表三所示乙會編號4 、7 、11、13、14、
17、22;附表四所示丙會編號3 部分所詐取之金額,均有錯誤,致甲會部分短少22萬元、丙會部分短少8 萬元,亦有未當;㈢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本案原判決就被告所犯本件各次詐欺罪所科處之刑,未能斟酌各詐欺取財之不法所得多寡,而按其情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乃就被告所犯49次詐欺取財罪,均一致處以有期徒刑5 月相同之刑,未加衡酌區別;復謂「足認被告數次犯行無非起於偶發之一時慾念,於初次得逞後,食髓知味致一再犯罪,其各次犯罪之加重效應較小」等語,而僅定其執行刑
2 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標準,揆諸上開說明,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尚欠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即無理由;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失輕,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洵有理由,至並以被告另涉有偽造文書等情,指摘原審就此棄置不論,亦有違誤云云,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已無資力週轉,又因大舉投資失利,致經濟陷入困境,竟起意再召集本件合會,藉軍中禁止參加合會之規定,並以不便在原約定開標地點之辦公室投標為由,利用欲參與競標之會員及多數活會會員未親自前往辦公室投標、察看開標情形,亦無實際填寫標單投標之機會,無視於多年同事情誼,仍一而再、再而三向各活會會員詐取本件合會金,所詐得之金額高達1448萬元,足見其惡性甚重,且又始終未能明確交代該筆龐大金額去處,僅推稱係為填補二、三十年來之資金黑洞,或稱依其能力至多僅願意賠償2 萬元,其餘則確有困難,無力賠償云云,均未見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期能賠償被害人多年積蓄,益見其未有竭盡心力、以力求和解,誠摯彌補各被害人之心意。再衡以參與被告召集之合會,多為被告同事,其參與之目的,無非係為儲蓄,或藉以籌措財源應急,或以備將來養老之用,被告竟為圖一己鉅利,利用同事間之信賴,罔顧會員付託,均按期繳交會款,仍一再冒用會員名義詐標,致參與之各活會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全數遭被告欺詐取得,求償無門、血本無歸,年邁同事更無法賴以頤養天年,所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及財產上之損害難謂輕微;惟考量被告終知坦承犯行,且已與部分會員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且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其等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茲予各量處如主文第2 項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犯罪行為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其所犯本件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告訴人寅○○所指陳甲、乙會各尚有1 會,金額分別為35萬元、29萬元;告訴人子○○指陳甲會尚有1 會,金額為35萬元;告訴人辛○○指陳甲會尚有1 會,金額為35萬元;告訴人己○○指陳乙會尚有 1會,金額27萬元,均遭被告冒標等情(見本院卷第81頁、90頁),因未據檢察官起訴及原審判決,尚非屬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淑華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甲、乙、丙三會總計詐欺取得1,448萬元) │├──┬──────┬────┬──┬───────────────────────────┤│編號│會期、每會會│約定開標│標制│會員 ││詐取│款金額及總會│時日地點│底標│ ││金額│數(含會首)│ │ │ │├──┼──────┼────┼──┼───────────────────────────┤│甲 │95年11月起至│每月5 日│外標│龍少華、洪德(參加2 會)、陳珍芬、陳友竹、戴秀芬、梅林││770 │99年3 月止,│上午10時│(上│、魏大櫥、楊曉榮(本名卯○○)、康屏芳(參加2 會)、馬││萬元│共41會。 │ │標,│玉順、黃在勤、甲○○(參加2 會)、楊富堯(參加2 會,本││ │ │屏東空軍│下均│名酉○○)、賴英妹、宋明義、戴良海、陶英綺(參加2 會)││ │每期會款1 萬│第439 聯│同)│、高伯銓、庚○○、陳福忠(本名卯○○)、胡紹鳳(本名馮││ │元。 │隊修補大│800 │羽麗)、孫瑞儀、賴纓霈(本名寅○○)、陳志偉、楊垂溪、││ │ │隊人事辦│元 │張家瑋(本名辰○○)、張敏(參加2 會)、胡家華(本名胡││ │ │公室 │ │玉珠)、胡大魁(本名辛○○)、孫雪娥(嗣後因繳款困難,││ │ │ │ │經未○○同意於95年11月5 日前某日,讓由化名安強之申○○││ │ │ │ │承受)、張燦騰、張滿英、林淑瑜(參加2 會,本名午○○)││ │ │ │ │。 │├──┼──────┼────┼──┼───────────────────────────┤│乙 │96年5 月起至│每月5 日│外標│巳○○、賴英妹、安強(本名申○○)、周文增、林秀泥(參││599 │98年12月止,│上午10時│800 │加2 會,為其夫丑○○以該名義參加)、戌○○(本名戊○○││萬元│共32會。 │ │元 │)、楊曉榮(本名卯○○)、楊至心(參加2 會,本名壬○○││ │ │屏東空軍│ │)、楊垂溪、子○○、賴纓霈(本名寅○○)、亥○○、崔文││ │每期會款1 萬│第439 聯│ │吉、史克、蔡燦騰、孫婉欣(本名甲○○)、癸○○(參加2 ││ │元。 │隊修補大│ │會)、黎小川(參加2 會)、林怡吟、阮舒珊(本名己○○)││ │ │隊人事辦│ │、林俊逸(本名丁○○)、林奕岑(本名丁○○)、張有祥(││ │ │公室 │ │本名丁○○)、張家瑋(本名辰○○)、徐小維(參加2 會)││ │ │ │ │、林淑瑜(本名午○○)。 │├──┼──────┼────┼──┼───────────────────────────┤│丙 │96年9 月起至│每月5 日│外標│林俊逸、黎小川、周文增(參加2 會)、林秀泥(參加2 會)││79萬│98年6 月止,│上午10時│600 │、楊至心(本名壬○○)、孫婉欣(本名甲○○)、陳志偉、││元 │共22會。 │ │元 │劉美娟、楊富堯、高志偉(參加2 會)、林季英、段應國(參││ │ │屏東空軍│ │加2 會)、張美華(參加2 會)、馬順屏、楊清燕(參加2 會││ │每期會款1 萬│第439 聯│ │)。 ││ │元。 │隊修補大│ │ ││ │ │隊人事辦│ │ ││ │ │公室 │ │ │└──┴──────┴────┴──┴───────────────────────────┘┌──────────────────────────────────────────┐│附表二(甲會遭冒標之標會日期、被冒標會員、詐得金額) │├──┬───────────┬─────┬────┬────────────────┤│編號│標會日期 │被冒標會員│詐得金額│主 文 欄 ││ │ │ │ │ ││ │ │ │ │ ││ │ │ │ │ │├──┼───────────┼─────┼────┼────────────────┤│ 1 │96年2 月5 日 │陳福忠(本│3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 │ │名卯○○)│ │為有期徒刑肆月。 │├──┼───────────┼─────┼────┼────────────────┤│ 2 │96年4 月5 日前或後相近│魏大櫥 │37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 │之非假日(原定96年4 月│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5 日適逢清明節) │ │ │ │├──┼───────────┼─────┼────┼────────────────┤│ 3 │96年5 月5 日前或後相近│洪德 │37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之非假日(原定96年5 月│ │ │ ││ │5 日適逢週六) │ │ │ │├──┼───────────┼─────┼────┼────────────────┤│ 4 │96年6 月5 日 │高伯銓(以│37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高志偉名義│ │ ││ │ │參加) │ │ │├──┼───────────┼─────┼────┼────────────────┤│ 5 │96年7 月5 日 │戴秀芬 │37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6 │96年10月5 日 │張家瑋(本│3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名辰○○)│ │ │├──┼───────────┼─────┼────┼────────────────┤│ 7 │96年12月5 日 │戴良海 │34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8 │97年2 月5 日 │楊曉榮(本│33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名卯○○)│ │ │├──┼───────────┼─────┼────┼────────────────┤│ 9 │97年4 月5 日前或後相近│林淑瑜(本│3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4 月│名午○○)│ │ ││ │5 日適逢週六,97 年4月│ │ │ ││ │4 日則為清明節) │ │ │ │├──┼───────────┼─────┼────┼────────────────┤│ 10 │97年5 月5 日 │甲○○ │3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11 │97年6 月5 日 │張燦騰(本│32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名丙○○)│ │ │├──┼───────────┼─────┼────┼────────────────┤│ 12 │97年8 月5 日 │林淑瑜(本│3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名午○○)│ │ │├──┼───────────┼─────┼────┼────────────────┤│ 13 │97年9 月5 日 │梅林 │31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14 │97年10月5 日前或後相近│庚○○ │3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10月│ │ │ ││ │5 日適逢週日) │ │ │ │├──┼───────────┼─────┼────┼────────────────┤│ 15 │97年11月5 日 │洪德 │31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16 │97年12月5 日 │張敏 │31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17 │98年1 月5 日 │陶英綺 │31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18 │98年3 月5 日 │甲○○ │3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19 │98年4 月5 日前或後相近│陶英綺 │30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之非假日(原定96年4 月│ │ │ ││ │5 日適逢週日) │ │ │ │├──┼───────────┼─────┼────┼────────────────┤│ 20 │98年5 月5日 │陳友竹 │30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21 │98年6 月5 日 │胡家華(本│30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名辛○○)│ │ │├──┼───────────┼─────┼────┼────────────────┤│ 22 │98年8 月5 日 │楊垂溪(本│29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王黎菁)│ │ │├──┼───────────┼─────┼────┼────────────────┤│ 23 │98年9 月5 日 │安強(本名│32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申○○) │ │ │└──┴───────────┴─────┴────┴────────────────┘┌──────────────────────────────────────────┐│附表三(乙會遭冒標之標會日期、被冒標會員、詐得金額) │├──┬───────────┬─────┬────┬────────────────┤│編號│標會日期 │被冒標會員│詐得金額│主 文 欄 │├──┼───────────┼─────┼────┼────────────────┤│ 1 │96年8 月5 日前或後相近│癸○○ │29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之非假日(原定96年8 月│ │ │ ││ │5 日適逢週日) │ │ │ │├──┼───────────┼─────┼────┼────────────────┤│ 2 │96年9 月5 日 │張家瑋(本│29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辰○○)│ │ │├──┼───────────┼─────┼────┼────────────────┤│ 3 │96年11月5 日 │孫婉欣(本│29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甲○○)│ │ │├──┼───────────┼─────┼────┼────────────────┤│ 4 │96年12月5 日 │楊至心(本│2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壬○○)│ │ │├──┼───────────┼─────┼────┼────────────────┤│ 5 │97年1 月5 日前或後相近│徐小維 │2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1 月│ │ │ ││ │5 日適逢週六) │ │ │ │├──┼───────────┼─────┼────┼────────────────┤│ 6 │97年2 月5 日 │癸○○ │2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7 │97年11月5 日 │林俊逸(本│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丁○○)│ │ │├──┼───────────┼─────┼────┼────────────────┤│ 8 │97年4 月5 日前或後相近│楊曉榮(本│2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4 月│名卯○○)│ │ ││ │5 日適逢週六) │ │ │ │├──┼───────────┼─────┼────┼────────────────┤│ 9 │97年5 月5 日 │徐小維 │2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10 │97年6 月5 日 │張燦騰(本│2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丙○○)│ │ │├──┼───────────┼─────┼────┼────────────────┤│ 11 │97年7 月5 日前或後相近│林淑瑜(本│29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7 月│名午○○)│ │ ││ │5 日適逢週六) │ │ │ │├──┼───────────┼─────┼────┼────────────────┤│ 12 │97年8 月5 日 │楊至心(本│28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壬○○)│ │ │├──┼───────────┼─────┼────┼────────────────┤│ 13 │97年9 月5 日 │張有祥 │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14 │97年10月5 日前或後相近│林亦岑(本│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10月│名丁○○)│ │ ││ │5 日適逢週日) │ │ │ │├──┼───────────┼─────┼────┼────────────────┤│ 15 │98年1 月5 日 │戌○○(本│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名戊○○)│ │ │├──┼───────────┼─────┼────┼────────────────┤│ 16 │98年2 月5 日 │史克 │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17 │98年3 月5 日 │子○○ │29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18 │98年4 月5 日前或後相近│楊垂溪(本│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之非假日(原定98年4 月│名王黎菁)│ │ ││ │5 日適逢週日) │ │ │ │├──┼───────────┼─────┼────┼────────────────┤│ 19 │98年5 月5 日 │亥○○ │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20 │98年7 月5 日前或後相近│黎小川 │2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之非假日(原定98年7 月│ │ │ ││ │5 日適逢週日) │ │ │ │├──┼───────────┼─────┼────┼────────────────┤│ 21 │98年8 月5 日 │黎小川 │2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2 │98年9 月5 日前或後相近│安強(本名│26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之非假日(原定98年9 月│申○○) │ │ ││ │5 日適逢週六) │ │ │ │└──┴───────────┴─────┴────┴────────────────┘┌──────────────────────────────────────────┐│附表四(丙會遭冒標之標會日期、被冒標會員、詐得金額) │├──┬───────────┬─────┬────┬────────────────┤│編號│標會日期 │被冒標會員│詐得金額│主 文 欄 │├──┼───────────┼─────┼────┼────────────────┤│ 1 │96年11月5 日 │高志偉(以│20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高伯銓名義│ │ ││ │ │參加) │ │ │├──┼───────────┼─────┼────┼────────────────┤│ 2 │97年1 月5 日前或後相近│楊至心(本│19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1 月│名壬○○)│ │ ││ │5 日適逢週六) │ │ │ │├──┼───────────┼─────┼────┼────────────────┤│ 3 │97年4 月5 日前或後相近│孫婉欣(本│2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4 月│名甲○○)│ │ ││ │5 日適逢週六) │ │ │ │├──┼───────────┼─────┼────┼────────────────┤│ 4 │97年7 月5 日前或後相近│周文增 │15萬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之非假日(原定97年7 月│ │ │ ││ │5 日適逢週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