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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上訴字第 11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3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88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莊順得、高永基、施萬來、李鏡波、鄭成分別擔任豐洋一號漁船(編號:CT6-0355號)廚師、船長、輪機長及船員(莊順得、高永基、施萬來、李鏡波業經判刑確定,鄭成經原審通緝中),其等均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15日下午4 時40分許,駕駛上開漁船自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其後於不詳時間,在北緯22度至23度、東經116 度至118 度間之南中國海海域,向大陸地區不詳姓名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及裝載於上開漁船之船艙內,並於96年11月22日上午1 時10分許,駕駛上開漁船載運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自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進港,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嗣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人員實施監卸勤務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私運之管制進口漁產品共計達10萬6 千655 公斤(扣除冰、水重量)。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中和安檢所安檢士歐如屏、阮自清於原審審理中結證在卷(見原審訴字卷1 第115 頁反面-第12

1 頁、第187 -190 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6年11月23日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協助諮詢電話傳真、小港區漁會臨海新村魚市場96年11月22日豐洋一號進貨表、豐洋一號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蒐證照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7年9 月19日漁二字第0971220588號函附航跡圖、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97年10月30日海科大漁字第0970010915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7年12月8 日漁二字第0971225670號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9-30、33-36、41-75頁、原審訴字卷1 第74-75、83、91頁);且經原審勘驗蒐證光碟無訛(見原審訴卷1 第323 頁正、反面),復有如附表所示漁產品扣案可佐;又被告亦坦承上情,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告之自白即堪信為真正。從而,被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走私罪。被告與莊順得、施萬來、李鏡波、高永基、鄭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刑法第28條規定,並審酌被告前因走私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竟不知警惕,再犯本罪,惟念及近年漁業資源衰竭,謀生不易,且被告係擔任廚師,受船長莊順得指揮而為,犯罪情節較輕微,行為後亦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 月;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雖係被告與共犯莊順得等人犯走私罪所得之物,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並無證據足佐為被告或共犯所有,原判決敘明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應屬船主楊麗花所有,固有未合,但依法不得宣告沒收,結果並無不同。是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公訴人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含冰、水重量 │扣冰、水重量 ││ │ │(單位:公斤)│(單位:公斤)│├──┼─────┼───────┼───────┤│1 │小卷 │49,630 │39,704 │├──┼─────┼───────┼───────┤│2 │四破 │21,465 │19,319 │├──┼─────┼───────┼───────┤│3 │透抽 │13,085 │10,468 │├──┼─────┼───────┼───────┤│4 │花枝 │35,270 │24,689 │├──┼─────┼───────┼───────┤│5 │白鯧 │8,110 │7,299 │├──┼─────┼───────┼───────┤│6 │軟絲 │6,470 │5,176 │├──┼─────┼───────┼───────┤│ │總重 │134,030 │106,655 │└──┴─────┴───────┴───────┘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