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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上重更(一)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丁慶被 告 童薇庭被 告 顏簾埕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被 告 洪丁旺被 告 鄭景峰被 告 張聰智被 告 史沛蓁被 告 林妍妙被 告 陳珮琦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歐陽珮律師被 告 陳音辰被 告 魏連德被 告 史景禓被 告 黃建樺

左營區戶政事務所)被 告 潘春梅被 告 劉加恩被 告 吳濬承被 告 黃士杰被 告 游家佩被 告 蔡幸娪被 告 吳卿卿被 告 羅志桂被 告 許惠玲被 告 許嘉玟被 告 林宥妗被 告 謝曼莉被 告 吳思瑜被 告 黃睦云被 告 馮新捷被 告 史翎妤被 告 洪綺霞被 告 吳姿璘

樓之12被 告 吳佳穎被 告 潘倩華被 告 歐陽慧齡被 告 劉姵妤

之1被 告 陳美琳被 告 陳易璘被 告 劉書妤被 告 陳懿軒被 告 陳文怡被 告 吳智琳被 告 李美鈺被 告 李蕎安被 告 吳卿嫆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441 、14546 、15270、19560 、23929 號、95年度偵緝字第368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王丁慶係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閣林公

司)之董事長,該公司前身為翻天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翻天創新公司),童薇庭係王丁慶之秘書、顏簾埕(原名顏銘震)、陳音辰係該公司之總經理、洪丁旺、魏連德、劉加恩係該公司之協理、史凱文、潘春梅係該公司之經理、黃建樺係該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負責財務)、吳濬承(原名吳俊德)、張聰智係該公司之業務主任、鄭景峰係該公司之襄理、黃士杰、史沛蓁(原名史雅茜)、游家佩、蔡幸娪(原名蔡宜庭)、吳卿卿、羅志桂、許惠玲、許嘉玟、林宥吟(原名林詩怡)、謝曼莉、吳思瑜、黃睦云(原名黃彩惠)、馮新捷(原名馮志群)、史翎妤(原名史恆華)、洪綺霞、吳姿璘、吳佳穎、林妍妙、潘倩華、歐陽慧齡、陳珮琦、劉姵妤、陳美琳、陳易璘、劉書妤、陳懿軒、陳文怡、吳智琳、李美鈺、李蕎安(原名李裙鳳)、吳卿嫆,均係該公司之各級業務員(對外名稱為「專員」或「主任」,下稱王丁慶等44人)。

㈡王丁慶等44人以海閣林公司名義,先動用少數資金在臺東縣

綠島鄉(下稱「綠島」)購得依法不得建造旅館之土地,共計建地3 筆、農地(應係「旱地」,詳後述)8 筆,再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造執照,隨即以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為幌子,而渠等均明知海閣林公司僅取得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自始至終無法取得臺東縣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旅館使用執照,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王丁慶總管公司業務,童薇庭擔任秘書幫忙管理,黃建樺負責財務,顏銘震、陳音辰、洪丁旺、魏連德、劉加恩、史凱文、潘春梅負責公司內部各級幹部之訓練、考核與管理,並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吳俊德、張聰智、鄭景峰負責對客戶說明,自民國(下同)91年4 月間起,由各級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以想要和對方交往為藉口,隱瞞沒有合法旅館建築執照之事實,不斷遊說,而向不知情之投資人誘騙投資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每一投資單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 千元,業務員(沒有底薪)每賣出1 單位可抽取獎金(專員為9 千至1 萬元不等,主任為1 萬3 千元),另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級可分別抽取3 千元至2 萬3 千元不等之獎金,所收入之款項均未經過合格之會計師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除扣掉管銷以及上開業務獎金之外,均流入王丁慶私人帳戶內;且海閣林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12樓之1 辦公處所等大批房地產均登記在王丁慶私人名下。嗣因該所謂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之營業一直遙遙無期,且待投資被害人繳完款項後,業務員隨即失聯,投資之被害人始知受騙,截至94年6 月

8 日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獲為止,共有被害人1,336 人投資3,654 個單位,詐得金額總計4 億9329萬元,已查出被害人有林政偉等196 人(被害人姓名、投資單位數、被詐騙金額,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㈢嗣於94年6 月8 日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

八隊二組與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12樓之1 、高雄市○○區○○○路○○○ 號8 樓之4 等處所實施搜索,扣得附表三「證據索引」甲、乙所示之物證及書證,因認被告王丁慶等人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各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參);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足佐)。另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於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致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始足當之;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

260 號判例參照)。至於民事關係當事人間,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而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若別無足以證明被告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之積極證據,亦僅能認係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不得僅憑被告事後不履行債務之客觀事態,而推定被告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丁慶等44人共同涉犯常業詐欺罪嫌,係以如附表三「證據索引」所示之「物證」、「書證」、「人證」及「被告之供述」等情為據,然被告王丁慶等44人於原審均否認上開被訴犯行,辯詞各略如下:

1 、王丁慶:

我是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負責人,目前海閣林公司已經結案,現在公司改為風緻開發,負責人為顏銘震。內勤人員底薪

1 萬8 千元,全勤再加2 千元,每月內勤薪水約45萬元,業務專員招攬投資獎金每筆1 萬元,主任每筆獎金1 萬3 千元,襄理每筆獎金1 萬5 千元,副理每筆獎金1 萬8 千元,經理每筆獎金2 萬元,協理每筆獎金2 萬5 千元,副理每筆獎金3 萬5 千元,董事長每筆獎金5 萬元。我沒有底薪,獎金

5 萬元還要扣掉間差,實際合夥人每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只有8 萬5 千元存入公司帳戶。公司以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在綠島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對外招商,總共是6 千個單位,實際招商約3 千6 百個單位左右,每單位13萬5 千元,募得投資金額大概4 億8 千多萬。一開始有申請旅館建照,因旅館未緊鄰八米道路等因素,被台東縣政府核退多次,最後因時間緊迫,公司為把飯店蓋好,不得已先申請集合住宅之建照,並動工興建目的是為了給合夥人一個交代,公司有把握能變更成旅館用途並取得合法之使用執照。業務員招攬投資的錢以現金交給公司會計或匯入公司帳戶,所募得4億8 千多萬之款項用於黃復杰侵占公司7200萬元;被勒贖65

0 萬元;工程與投資約2 億元;購買公司資產約2 千萬元;業務獎金已發放1 億8 千萬元;內勤職員薪資約1 千5 百萬元;水電、租金開銷約3 千5 百萬元;購買綠島之土地約3650萬元,總計約4 億8 千萬元。海閣林有陳列以一棟地上5層地下1 層的樣品屋。我們計畫在綠島開設旅館,因資金不足,所以對外募集資金我們有宣導,也跟業務員講一定要讓客戶知道公司建築飯店的執照還沒發放下來,也很努力聲請換發旅館執照。婚友中心只是客源其中之一的管道,也有從親友、網路上找來,公司業務員大部分是未婚女生,所以從婚友中心的客戶比例較高,只要客戶有錢、有意願我們會解釋的很清楚。當時買農地沒辦法登記在公司名下,因公司要有農業相關業務才能登記,所以我想先登記我名下,待房地蓋好後再移轉登記公司名下。和被害人和解人數大概33人,和解金額以投資款3 成為基準。公司財務黃建樺負責,顏銘震是台中地區代理商,陳音辰是公司高階主管。現在進度與

3 年前一樣,旅館的使用執照已經核發,內部還沒開始裝潢,只做天花板、防火設備、門窗等,迄今仍無法營運還是因資金不足,陸續與人和解,且綠島天氣不好,颱風後很多設備要維修,沒有多餘的錢繼續蓋飯店。若不發放業務獎金,對於業務的推展勢必無法推展,當初就是不足所以一定要先發放獎金,才會再有資金進來,工程才能繼續進行等語(出處:警卷㈠,P1-P9 、P11-P13 、偵五卷,P16 、P187-P18

9 、P231、偵七卷,P32-P34 、偵九卷,P11 -P12、偵十三卷,P17-P18 、偵十九卷,P102-P114 、偵二十卷,P184、P269-P2 73聲一卷,P4-P9 、P11-P1 3、抗一卷,P18-P21、原審一卷,P280、P321、原審二卷,P277-P278 、原審四卷,P193-P195 、P208反面)。

2 、童薇庭:

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王丁慶,我們是男女朋友,92年初進入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助理,當時已推出綠島的業務,現擔任公司秘書,負責接待訪客、訂飲料或便當及幫董事長處理一些雜務。公司有向政府登記營業執照,資本額應該是600 萬元,不清楚公司帳戶內之資金與王丁慶私人帳戶內金錢之流通情形,我作秘書只有年終獎金,沒辦法分紅利,業務員分多少紅利我也不清楚。知道公司在綠島有蓋休閒渡假酒店,92年3 、4 月間公司開始以開發綠島休閒渡假酒店為名對外募資,共募得2400個單位,每單位13萬5 千元,約3 億2 千4 百萬元資金,資金應是存入公司帳戶,由財務部徐淑瑩專責管理。公司在綠島購得土地約8 筆或11筆,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王丁慶的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照,但它是以休閒飯店的模式下去設計的。業務員的銷售手法我不清楚。在公司我沒參與資金往來,也沒遊說客戶投資。據我所知海閣林財務由董事長和會計人員全權處理,財務是黃建樺等語(出處:警卷㈠,P35-P41 、P43-P44 、偵四卷,P4-P5 、原審一卷,P321-P322 、原審四卷,P195反面-P196 )。

3 、陳音辰:

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王丁慶,我於92年9 月至93年12月擔任高雄總公司副總經理,執掌人事考核、協助新進人員應徵及參加公司會議,我管業務,負責一些業務及與客戶間溝通事宜。92年1 月初進入公司時已推綠島酒店。公司獎金制度我去推銷的1 筆(1 股)13萬5 千元,我抽7 千元的獎金,我的組員推銷成交的我抽5 千元獎金,襄理、協理抽的獎金我不知道,專員即最基層的員工1 筆抽

1 萬,但我所收入的獎金也提供公司24%之管銷費用,員工沒有薪水,都靠業務招募合夥人的獎金;我是公司股東,也有買1 筆公司的股份,我沒有薪水,沒有分紅,都靠業務招募合夥人的獎金。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是在綠島蓋飯店以旅館名義申請建照,公司92年間就開始對外募資,我們都把募得資金交給財務部的會計徐淑瑩,資金何人管理我不清楚。王丁慶告訴我們工程已經要完成了,一定會通過建照,我們深信會通過,當時沒通過建照申請,所以對外招募以五星級觀光大飯店名義招募。我們以要在綠島蓋一間五星級觀光酒店名義,告知合夥人飯店前景看好,有很好的投資前景去對外招募,公司沒幫合夥人辦貸款。我任職期間約完成10筆,含我自己1 筆,我進公司時是1 筆13萬元,共招募2 人,一為高靜男買5 筆,另一為男性網友買4 筆,共領取7 萬元業務獎金,進公司期間92年約領5 、60萬元獎金,93年約領3、40萬元獎金。1 個單位13萬5 千元先全部繳回公司,我跟下面業務員依階級一起分3 萬5 千元。在海閣林公司應該有領到2 、3 百萬元業務獎金金額。大家都是20幾歲到海閣林公司上班,入公司時公司有給我們很好的藍圖及前景,我自己也有投資,公司給我們的訊息是工程有進行,我所知也是正在興建中的飯店,若我知道是詐欺我有不可能會投資,我認為公司給我們的是指日可待的藍圖等語(出處:警卷㈠,P48-P52 、偵四卷,P6-P7 、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196反面、P208反面)。

4 、顏簾埕(原名顏銘震):

我當初在海閣林公司是任職副總經理職務,負責台中辦事處的業務,台中辦事處已在94年4 月結束。公司集資進來的錢先進王丁慶的帳戶,再匯進公司的帳戶。公司基層專員都是領業績獎金,每招攬1 單位13萬5 千元的投資,可領1萬 元的業績獎金,主任可抽3 千元,襄理抽2 千元,經理抽3 千元,協理抽5 千元,副總抽1 萬2 千元,我和王丁慶固定每單位領1 萬2 千元,每筆13萬5 千元實際上進入公司的帳戶內只有8 萬5 千元。業務員都透過網路交友和婚友社方式對外尋找投資目標。高雄總公司及台中辦公室的租金、水電由公司負責,業務部的管銷由王丁慶負責,但台中辦事處人員的薪水由我支付。海閣林在綠島購得之土地共11筆,金額共約3 、4 千萬元以上。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是以王丁慶名義申請集合式住宅建照,一開始真的要申請旅館建照,但申請不過,後來也是因工程款的問題才繼續對外以投資建造五星級渡假酒店名義繼續招募投資。海閣林公司總共集資4 億多元,我沒出資投資綠島開發案,綠島興建酒店大約共花超過

2 億元,投資客每年可分紅,92年底迄今我分得5 百至8 百萬元。我在台中擔任朕聖企業公司的總經理,是間代銷公司,我們公司代銷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在台中、高雄運作,洪丁旺、潘春梅、劉加恩、吳濬承、鄭景峰、張聰智、黃世杰、劉家沛、蔡幸娪、吳卿卿、許惠玲、許嘉玟、林宥妗、黃彩惠、馮新捷、吳佳穎、歐陽慧齡、陳珮琦、劉姵妤、陳懿軒、陳文怡、吳智琳、李美鈺、吳卿嫆都是朕聖公司員工。我與王丁慶是好友,當時我知道他買了土地,飯店也在興建中,才與公司員工一起代銷,朕聖企業沒有詐欺的意思等語(出處:警卷㈠,P57-P60 、偵四卷,P2-P3 、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196、P208反面-P209 )。

5 、洪丁旺:

92年中王丁慶叫我到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擔任業務主管,我擔任經理,後擔任協理,工作內容為業務人員之管理和業務推廣,沒底薪只有獎金,我大約招募300 多個單位。我手下的業務每招攬投資1 單位,我可領2 萬3 千元,但要再扣掉給業務及其他主管的錢,所以我實領5 千元(偵訊時改稱8千元),任職期間領1 、2 百萬元。公司以要在綠島建照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名義對外招攬投資,投資1 筆13萬5 千元,對外招商3600單位。公司會安排女業務到婚友社拓展人脈,至於女業務在婚友社認識朋友後如何向他們介紹投資,我不清楚。女業務招攬投資完款後,會將客戶投資的錢分別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黃建樺處理。海閣林在綠島總共買11筆土地,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公司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照。王丁慶解釋要先以集合住宅的名義,先把房子蓋起來,以便對股東有交代,王丁慶也說到時一定可變更成旅館用途,我們才一直相信王丁慶,才向合夥人說到時一定可變更成休閒旅館。當時跟客戶介紹時有明確跟客戶告知,沒隱瞞,沒詐欺客戶等語(出處:警卷㈠,P63-P67 、偵二十卷,P55-P56、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196反面-P197 、P209)。

6 、魏連德:

91年中進入公司當業務員,後升協理,現任董事長助理,執行董事長交代的各項工作,沒出資投資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沒底薪,介紹募集每單位13萬5 千元之合夥人,我可抽4千元佣金,每月約可領5 萬元我經手招募的約30人左右,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以蓋飯店為名,向合夥人募資。海閣林在綠島有11筆土地,是以王丁慶名義申請建照。業務員每單位可抽1 萬元,我抽4 千元。不知道公司的休閒旅館沒有執照。一開始我們即沒有要詐欺客戶,公司給我們的訊息是一個很好的投資案才介紹給客戶等語(出處:警卷㈠,P77-P83、偵二十卷,P56-P57 、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209)。

7 、史凱文:

92年底王丁慶叫我到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擔任董事,在公司擔任業務經理,94年4 月離職,離職時我的團隊剩下4 個女業務林妍妙、吳姿璘、張雅婷及李文倩。沒固定薪水,視每月業績而定,每筆我可抽3 千元業績獎金,我旗下女業務也大約抽佣3 千元。公司以要在綠島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為由對外招攬投資,對外招商3600單位。公司有時會安排女業務到婚友社拓展人脈,女業務在婚友社認識朋友後如何向他們介紹投資我不清楚。女業務招攬投資完款後,會將客戶的錢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給我,我再將錢匯到王丁慶或公司的帳戶,或以現金拿給財務部經理黃建樺。公司在綠島共購買11筆土地,公司跟我們說有申請過建照,我們不知道通過的是集合住宅的建照,不知道公司的休閒旅館沒有執照。公司給我們的案子,我認為很好才去推銷,也認為工作還不錯,沒有詐欺等語(出處:警卷㈠,P69-P72、偵二十卷,P5

6 、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209)。

8 、黃建樺:

我擔任王丁慶特別助理,負責載送王丁慶外出,以前是擔任會計,我月薪3 萬。業務員沒支領底薪,拉到客戶買股份後才有獎金,1 股份為1 單位13萬5 千元,業務員可分1 萬元,13萬5 千元中8 萬5 千元交回公司,入王丁慶或公司帳戶,業務分3 萬5 千元,1 萬5 千元給王丁慶,海閣林公司經營是以業務員招攬販賣不知情之客戶投資公司股份蓋五星級大飯店為業務方式。幹部均教導業務員,利用打電話機會宣導朋友或參加婚友社約會的男生,告訴他們海閣林要在綠島蓋休閒渡假酒店,蓋完觀光大飯店,如公司有賺錢,股東就可以分紅。91年中旬開始招募,92年購買10多筆土地約3600萬元。王丁慶告訴我綠島建地有一部分是農地,不能蓋房子,要變更才能取得觀光飯店之建照。王丁慶以將來會興建五星級渡假大酒店告訴我們,大家才會以此名義對外召攬集資。我全部都是按照公司及老闆指示去辦理等語(出處:警卷㈠,P19-P31 、偵四卷,P3-P4 、偵七卷,P33 反面-P34、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197反面-P198 、P209)。

9 、潘春梅:

92年底在海閣林台中辦事處擔任經理,是教育訓練的講師,我不負責對外推銷業務,是向公司業務員上一些有關公司的專業知識及加強員工信心的課程,不是業務訓練。我沒向任何人推銷過海閣林公司的股份,我的業務員每成交1 單位我可抽2 萬元業績獎金,但須支付公司的水電費。我知道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在綠島興建的飯店以王丁慶私人名義去申請集合式住宅的建照,公司是說將來一定可以變更過,但這部分我們不瞭解,所以公司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對客戶說等語(出處:警卷㈠,P112-P113、偵二十卷,P62-P63、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197反面、P209)。

10、劉加恩:91年開始在海閣林任職協理,負責管理業務員,知道海閣林公司實際上沒有旅館執照,業務員都知道,有告訴客戶是集合住宅,薪水是1 個單位抽8 千或9 千元,沒有底薪。我是在顏簾埕(顏銘震)公司上班,當時我有一個產品代銷即將結束,認為觀光休閒是個不錯的產業,才轉換跑道代銷此商品,我們都依照公司的工程進行去做,不知道犯罪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65-P 166、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209 )。

11、吳濬承(原名吳俊德):我在公司擔任業務主任,看主管要我做什麼,就做什麼,他們都是我的主管。我是代銷公司的員工,入行不久,我得到的訊息是工程有在進行,不曉得觸法。通常我們會算報酬率給客戶看,客戶認為合理才簽約等語(出處:原審一卷,P3

22、原審四卷,P209、P212)。

12、鄭景峰:92年開始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升職主任、襄理,94年離職,剛開始公司叫翻天創新公司,後才改名海閣林。工作性質主要是針對女業務所帶回來的客戶,我要向他們介紹公司所投資的產業、性質或工程進度等有關投資案相關事情,資訊都從公司處得知,由公司提供資料、建照影本等相關資料,然後再由女業務向他們介紹投資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解說時不一定會進公司,但簽約時一定會帶到公司。解說投資期間客戶每年可獲利多少有講大概的數字,營運後1 年才可分紅,還本要看客戶自己計算,如投資10萬元,每年可分1萬即10年可還本。簽約時我只依照合夥協議書內容陳列之項目解釋,沒告知支付業務員獎金及幹部報酬部分。我的主管是洪丁旺。專員的業績獎金是1 萬元,主任獎金是1 萬3 千元,襄理獎金是1 萬5 千元,我底薪1 個月3 萬元,我解說的部分1 單位可領到2 千元。我知道海閣林公司是以王丁慶私人名義申請集合式住宅建照去蓋的,公司有跟我們說未申請過合格的旅館建照,為了趕快把建物蓋好,公司才先申請集合式住宅來蓋,將來一定可變更為旅館的建築執照。有跟客戶說明集合住宅的執照,沒有飯店、酒店的執照,建照在變更當中。我認為公司有用心經營,客戶也都是成年人,應該有判斷能力,我們是依照公司藍圖跟客戶解釋,若詐欺客戶就不會買地、開工等語(出處:警卷㈠,P183-P185 、偵二十卷,P72 、原審一卷,P322、原審四卷,P198、P209、P211-P212)。

13 、張聰智:

93年中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當主任,薪水每月大約2萬多,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執照,有對客戶講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會申請變更。我也是代銷公司員工,職務內容與鄭景峰同等語(出處:偵二十卷,原審四卷,P209反面、P212)。

14、黃士杰:93年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擔任業務專員,94年就被鄭景峰換到風緻開發公司上班,期間約支領10萬元薪水。我在海閣林公司沒有底薪,要談CASE才有薪水,不知道談CASE收入有多少,我在海閣林均只幫人介紹資料,我沒錢吃飯都跟洪丁旺拿。海閣林公司經營股份投資買賣。上級要我以綠島飯店開發案去尋找客戶,以後會賺錢,我有對外賣出10個單位,1 單位13萬5 千元可抽8 千元到1 萬元佣金,有賣給邱明慧、莊浟琪,當時有跟她們說是集合住宅的執照,之後會變更為飯店,還有拿文件給他們看。我是代銷公司員工,我只是業務員要賺錢,不知道是詐欺等語(出處:警卷㈠,P195-P199、偵二十卷,P183-P184 、原審二卷,P115、原審四卷,P209反面)。

15、史沛蓁(原名史雅茜):92年在海閣林公司當專員,後升到主任,沒有底薪,是獎金制,專員是1 單位1 萬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前後領到的獎金約幾10萬。史凱文、史翎妤是我堂兄妹。不知道海閣林沒有飯店執照,只知道有集合住宅建造執照,有對客戶說有建照,公司跟客戶說明時有講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會申請變更,公司當時拿土地等投資案相關資料給我,我才去找客戶,有告知客戶相關訊息,客戶有到公司看過後,才決定投資,我有到綠島看過現場。有賣林裕翔、蘇奕維、賴金顯、曾傳智、李振賢、吳兆森、林政宏、陳逸祺、蔡能文、呂仲傑、李文熙,當時我以朋友立場推薦給朋友,沒說要結婚,只說要當朋友,沒說不買東西就不能交朋友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56、原審二卷,P74、P276-P277、原審四卷,P199、P209反面)。

16、游家佩:92年底進入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薪水是獎金,1 單位9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但有集合住宅的執照,共約賣出50幾個單位,有向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

有賣方嘉生、許丙義。老闆怎麼說就怎麼做,我沒有詐欺意圖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94-P95 、原審四卷,P209反面)。

17、蔡幸娪(原名蔡宜庭):92年底開始在海閣林公司當專員,沒有底薪,是獎金制,專員1 個單位9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執照,有對客戶講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會申請變更,共賣約40幾個單位,有賣給林坤翰、許見智、吳再勇等大概4 個客戶,有拿到佣金。沒有詐欺意圖,公司推出此投資案時,在綠島有蓋旅館,我有詳細跟客戶解說,也提到會變更建照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58、P184、原審二卷,P63 、原審四卷,P209反面)。

18、吳卿卿:93年初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薪水是獎金,1 單位9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共賣出約5 、60個單位,有向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有賣給廖子儀、郭智程、廖裕雄、許明達、張文騰。我有請客人到公司瞭解狀況。吳卿嫆是我姊姊等語(出處:偵十六卷,P6-P57、偵十八卷,P5-P6 、P16-P17 、P22 、P29-P30 、偵二十卷,P9

3、P272、原審二卷,P62 、原審四卷,P209反面)。

19、羅志桂:91年底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升到主任,當時公司名稱是翻天,薪水是獎金,1 個單位9 千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我大概可以抽9 千元,不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當時公司正在買地,有向客戶說明執照的情形,共賣不到10個單位,有賣鄭永昌。如公司所說,執照、什麼東西都有,簽約時都有看得到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94、原審二卷,P62-P63、原審四卷,P209反面)。

20、許惠玲:當初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1 個單位13萬5 千元,佣金約

8 千至1 萬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執照,有對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共賣1 、20個單位,有賣給江建迪。

公司說什麼我們就做什麼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57-P15

8 、原審二卷,P118、原審四卷,P209反面)。

21、許嘉玟:93年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薪水是獎金,1 個單位9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但有集合住宅的執照並有向客戶說明,共賣出約2 、30個單位,有賣王文平、劉家富、陳延銓、蘇志仁。我們是一般代銷公司,公司叫我們做什麼就做什麼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87-P88 、原審二卷,P63 、原審四卷,P209反面)。

22、林宥妗(原名林詩怡):92年間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我領底薪,每月1 萬5、6 千元,沒有在賣單位,也沒有賣曹裕興單位,當時曹裕興是我負責開發,但產品介紹不是我,我有帶曹裕興到公司交由公司人員介紹。我在代銷公司上班,不知道飯店是否有蓋好,沒有以結婚為前提認識客戶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93-P94、原審二卷,P74 )。

23、謝曼莉:91年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助理,當時公司是翻天,薪水是獎金,1 單位1 萬元,當時公司已買完地在搭建,只知道有執照,不知何執照。不知道綠島有無辦理登記,主管有跟我們講,但我們沒直接去綠島瞭解,那時剛出社會,認為公司提供訊息飯店有在興建,不知道要看執照,認為當時有在營運,不是詐欺,約2 個半月我就離職,我負責綠島開發案及跟客戶推銷,1 個單位約12、3 萬元,抽取8 、9 千元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96、原審二卷,P63、原審四卷,P210)。

24、吳思瑜:91年在海閣林公司當任專員,後升到主任,沒底薪是獎金制,專員1 單位1 萬元,主任1 萬3 千元,不知道海閣林公司沒飯店執照,沒帶客戶到公司,不記得賣多少單位,有賣給石佳民、王鴻泰。沒拿到佣金。我沒詐欺,我到離開公司時都認為是真的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59、原審二卷,P6

3 、原審四卷,P210)。

25、黃睦云(原名黃彩惠):92年底進去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薪水是獎金,1 單位9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飯店執照,共賣出約2 、30個單位,有向他們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有賣簡志安、劉進財,有領到佣金,我把客戶帶到公司後即由公司職員介紹。當時剛進公司認為公司前景很好,是代銷公司等語(出處:偵二十院,P95 、原審二卷,P63 、原審四卷,P210)。

26、馮新捷(原名馮志群):92年進去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升到主任,薪水是獎金,

1 個單位1 萬元,主任1 萬3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但有集合式住宅的執照,共賣出約1 百個單位,有向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是我帶客戶到公司,鄭景峰、吳俊德、張聰智向他們說明的。有賣給邱議雄、黃聖付、于善虎、高偉、柯俊仲、陳哲偉、陳奕彰、徐銘駿、連俊銘,客戶大部分用貸款方式購買公司產品,由公司辦信用貸款,我純粹負責推銷,以朋友心態與其聯繫,但客人若以交女友心態問我,我會直接講明。我是代銷公司員工,有看到建築執照、買地證件等,公司有跟我說日後建照會變更,我沒威脅客戶不成交就不交往,董事長有帶我們到綠島看基地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88 、原審二卷,P74 、原審四卷,P210)。

27、史翎妤(原名史恆華):92年我哥哥史凱文介紹我進去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升到主任、襄理,沒底薪,是領獎金,我的工作就是要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大約推銷20人左右,我從參加婚友社著手開發,專員的獎金是1 萬元,主任獎金是1 萬3 千元,襄理獎金是1 萬5 千元,副理獎金是1 萬8 千元,經理獎金是2 萬元。公司有拿1 張公文和很多資料給我們看,給我們看集合住宅的執照,說已經申請過合法的建照,我們對這部分也是一知半解,公司如何教育我們,我們就怎麼對客戶說。王丁慶開會有說要以他名義申請建照比較好通過,他保證會將整個飯店的產權都變更回公司名下。有賣過林智雄、吳宣昌、陳奕誠、吳漢忠、何大豐。我對客戶均稱公司在綠島興建飯店,綠島目前無飯店,投資1 個單位13萬5 千元,將來應可獲利,客戶有些是貸款購買,我沒幫其辦貸款,我帶客戶到中正路公司由公司人員介紹,客戶有些是同事或朋友介紹,我與客人沒牽過手。公司每個工程進度都會跟我們講,我會告知客戶此訊息等語(出處:警卷㈠,P125-P128 、偵二十卷,P63- P64、原審二卷,P74 、原審四卷,P199反面-P20

0 、P210)。

28、洪綺霞:92年在海閣林當兼職業務員,只負責在外接客戶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成功時向公司拿我該得的獎金即1 萬元。我利用想和對方交往的方法,誘導少數投資人投資海閣林,我沒說過要結婚,有極力推銷,以公司給我們的訊息去做推銷。。剛開始我不知道海閣林公司以何名義申請建照,但後來因客戶在問,公司才跟我說是以王丁慶名義去申請集合住宅的建築執照,公司說到時再申請變更,這樣比較不會耽誤到正式營運的時間。我都是將客戶帶到公司,由魏連德向客戶介紹,公司男客戶扮演女業務的親戚或乾哥,我都會跟客戶說魏連德是在公司擔任特助,由他向客戶介紹比較直接且較深入。有賣過蘇志維、許福元、李文謙。當時公司有帶我們到綠島看動工,工程進度陸續在走,公司有跟我們回報,都是聽從公司指示在走等語(出處:警卷㈠,P176-P178 、偵二十卷,P71-P72 、原審二卷,P75 、原審四卷,P210)。

29、吳姿璘:92年開始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後升到主任沒有底薪,薪水是獎金,業務員獎金是1 萬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

我去婚友社認識新朋友,跟對方介紹投資海閣林的投資方案,主要希望對方能因投資海閣林而獲利。共向約20人推銷過,賣過5 、60個單位,總計完款60至70筆。我不知道建照方面的事情,最近才知道公司在綠島蓋飯店是以王丁慶私人名義申請過集合式住宅建照,公司說將來一定可變更成功。公司有拿集合住宅的執照給我們看,有跟客戶說有建照,沒說是什麼建照,有賣過孫吉福、朱顯榮、林宏哲、張志龍,我是以朋友立場去推銷,公司有帶我們到綠島看動土典禮等語(出處:警卷㈠,P158-P160、偵二十卷,P70-P71、原審二卷,P75、原審四卷,P210)。

30、吳佳穎:92年進去海閣林擔任專員,薪水是獎金,1 單位1 萬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但有集合住宅的執照,共賣出約100 個單位,有向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日後會變更,有賣翁丁保、陳富貴等3 個客戶單位。客戶均在交友中心認識,客人先衡量自己資力購買,翁丁保當時經濟能力佳所以購買9 或10單位,沒說要購買產品我才要與其作朋友。我進公司後,瞭解公司有買地,飯店也有蓋,客戶到公司有告知建照會變更,現以集合住宅興建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86 、原審二卷,P75 、原審四卷,P210)。

31、林妍妙:擔任海閣林公司專員,販賣、推銷海閣林公司股份給不特定人,1 單位13萬5 千元,可分配到1 萬元。前後大約招攬30人投資,完款30筆,領取30萬左右業務獎金。有賣過王振達、蔡耀漳、簡國恒、沈建勳、潘俊言、蘇育廷、陳英傑、楊展禎、吳秉其、陳建明單位。其中蘇育廷是工人,因信貸不足,只付部分款項,剩下由我墊付。有到綠島看建築等語(出處:警卷㈠,P208-P213、偵二十卷,P77-P78、原審二卷,P75、原審四卷,P210反面)。

32、潘倩華:91年在翻天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92年離職時公司改名為海閣林公司,擔任會計兼業務,在海閣林有推銷公司的股份,約推銷4 、5 人,賣5 、6 個單位,薪水是會計1 個月2 萬3 千元加獎金即成交1 單位8 千元。我離職時公司尚未購地,但有計畫在接洽購地事宜,已簽下建地,興建集合住宅我不清楚。有賣過洪俊宏等語(出處:警卷㈠,P223-P

225 、偵二十卷,P78-P79 、原審二卷,P75 、原審四卷,P210反面)。

33、陳珮琦:93年在海閣林公司當專員,後升到主任,沒底薪是獎金制,專員1 單位1 萬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執照,跟客戶說明時有講是集合住宅的執照,共賣20幾個單位左右,有賣給鄒孟昇、鄭光哲、簡莒展。我沒說要先購買產品才可交友。我屬代銷公司,知道當時是以集合住宅興建,但會變更用途,我有到綠島,有看到基地在興建飯店,認為是真的投資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60、原審二卷,P75、原審四卷,P210反面)。

34、劉姵妤:93年在海閣林公司但任業務專員,後升到主任,沒有底薪,是領獎金,業務員是1 個單位1 萬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94年覺得公司怪怪的就離職。大概向20個客戶推銷成功過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完款20筆左右,每單位專員的獎金是1 萬元。我知道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是以王丁慶私人名義去申請集合式住宅建築執照,公司說將來一定可以變更過,公司怎麼對我們說,我們就怎麼對客戶說。有賣過呂岱融,有帶他到綠島看過。我認為我也被騙。當初都認為公司給我們的訊息是真的等語(出處:警卷㈠,P189-P191 、偵二十卷,P72- P73 、原審二卷,P75 、原審四卷,P210反面)。

35、陳美琳:93年在海閣林擔任業務專員,沒有底薪,是領獎金,1 個單位1 萬元,大概向7 、8 個客戶推銷成功過,完款10幾筆左右。不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酒店飯店執照,但知道海閣林休閒度假酒店是以王丁慶私人名義申請集合式住宅,公司說要先把建物蓋起來,將來再去變更。有賣過林村寶、吳帆宏、林志孟、黃瑞宏,而黃瑞宏錢沒付完。入公司只是為了1 份工作,主管叫我們做什麼就做什麼,沒有要欺騙客人,客戶需要瞭解什麼就帶入公司由主管講解等語(出處:警卷㈠,P148 - P150 、偵二十卷,P65 、原審二卷,P76 、原審四卷,P210反面)。

36、陳易璘:91年至92年在海閣林擔任專員,後來是襄理,沒有薪水,但賣出單位有獎金,專員是1 單位8-9 千元,襄理是1 萬元,共賣出10幾個單位,知道海閣林公司是集合住宅執照,有跟買的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執照,說像民宿,有賣給陳建明、凌順生、盧政雄單位。我以朋友立場告訴客人這是不錯的產品可以投資,分享給客人等語(出處:偵十三卷,P17-P18、偵十四卷,P22、原審二卷,P76、原審四卷,210反面)。

37、劉書妤:劉珈妤也是我本人。92年間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後升到主任,沒有底薪,是領獎金,業務員是1 個單位1 萬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不知道海閣林沒有飯店執照,任職期間大概向20個客戶推銷成功過,完款約4 、50個單位。領過約10幾萬元業務獎金。沒帶過客戶到綠島。當時工程都有在進行,不認為詐欺等語(出處:警卷㈠,P137-P138 、偵七卷,P32 、偵二十卷,P64 、原審二卷,P76 、原審四卷,P198 反面-P199 、P210反面)。

38、陳懿軒:92年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公司是在台中的辦事處,進去是業務員,後升到主任,沒有底薪,是領獎金,業務員是1 單位

9 千元,主任是1 萬2 千元。我都從網路上認識朋友,跟他們說海閣林的投資方案很好可賺大錢,看他們要不要投資,如他們有意願,就帶他們到公司進一步瞭解,想投資的人沒錢,我會介紹他們去貸款。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酒店飯店執照,有跟客戶說是集合住宅執照,有賣給廖浩惇、余偉豪、林豊田、金新智、王俊凱、蘇彬嘉、黃政文、賴明祥、張俊彬。沒跟客戶說沒有購買不能當朋友,公司有帶我們到綠島看工程,的確有動工、興建,公司當時也沒說執照沒核發。我只是代銷海閣林產品,顏簾埕叫我們做什麼我們就做,確實沒以結婚為前提介紹投資等語(出處:警卷㈠,P142-P14

3 、偵二十卷,P64-P65 、原審二卷,P76 、原審四卷,P211)

39、陳文怡:92年在台中朕聖公司擔任兼職業務員,主管叫我去推銷海閣林公司的投資案,要在綠島蓋五星級大飯店,銷售海閣林飯店股權,以股權銷售方式,每單位13萬5 千元,我只推銷給王心潔4 個單位,說有很大商機,會有很大獲利,沒說獲利多少,每單位我可抽1 萬元業績獎金,不知道海閣林沒有酒店飯店執照,客戶有到公司現場,有看到執照。我沒去綠島看過,但有委託朋友去綠島時幫我看,我朋友去問當地人,當地人說沒聽過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我覺得怪怪就不再推銷海閣林的投資案。沒推銷給林建利、簡源泰、涂敬謙,我依照公司的訊息介紹,沒跟客戶說以結婚為前提作為投資的方向等語(出處:警卷㈠,P170-P171、偵二十卷,P71、原審一卷,P251反面、原審四卷,P211)。

40、吳智琳:我在朕聖公司任職,不是在海閣林公司,沒有賣給童秋遠、唐志明、鄭國志,當時我沒有介紹客戶,也沒到外面推銷,只有在公司接電話,那是別人介紹的。記得當時很多客戶到公司由負責解說的人解說,公司如何跟其解說我不清楚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86-P87 、原審二卷,P115、原審四卷,P211)。

41、李美鈺:92年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員,主管要我從事海閣林投資案股權推銷,要在綠島蓋五星級飯店,以股權銷售方式,每單位13萬5 千元。薪水是獎金,1 個單位1 萬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有向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陳炳榮問我說他想要賺錢,所以我向其推銷海閣林股權,我賣他5 單位;陳清文我推銷他14個單位188 萬元,劉天助我推銷他6 個單位,他用信用貸款方式繳錢,有介紹他們產品,沒說獲利多少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87 、原審一卷,P2

51 反面、原審四卷,P211)

42、李蕎安(原名李裙鳳):91年任職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員,後升到主任,主管要我從事海閣林投資案股權推銷,要在綠島蓋五星級飯店,是以股權銷售方式,每單位13萬5 千元,我只推銷給劉德旺4 單位,說公司將綠島蓋五星級飯店,看其有無意願投資,沒有說利潤多少,只說綠島現在沒有飯店,只有民宿,蓋飯店投資報酬率會好,我有帶客戶到公司瞭解狀況,是客戶本身想投資,沒有強迫其投資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60、原審一卷,P252、原審四卷,P211)。

43、吳卿嫆:92年在朕聖公司擔任業務員,主管要我推銷海閣林投資案股權,要在綠島蓋五星級飯店,是以股權銷售方式,每單位13萬5 千元。我沒有薪水,是獎金制,1 個單位9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執照,但有對客戶說明有集合住宅執照,會申請變更,共賣出3 、40個單位,有賣給王志峰、羅清權、黃啟亮、黃勇翔,我跟他們推銷公司將在綠島蓋五星級飯店,看其有無意願投資,有說利潤不錯,沒有明確講說利潤有多少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56-P157 、原審一卷,P251 反面-P252 、原審四卷,P211)。

44、歐陽慧齡我於91年間在翻天創新國際有限公司任職,後來公司改名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公司,在海閣林擔任專員、主任、襄理,對外開發業績,在公司內介紹客戶產品,以綠島開發案為主,有時業務會跟客戶說,親戚在海閣林公司上班,目的是將客戶帶到公司,讓主管幫我們向客戶推銷,推銷成功約50筆左右,專員的獎金是1 萬元,主任獎金是1 萬3 千元,襄理獎金是1 萬5 千元,離職前公司就對我們說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有申請過合法旅館的建築執照,是合法建照,我也都是這樣跟客戶推銷,有賣給孫銘鋒、沈文鴻、戴宗慶、夏宗勛如起訴所載之投資單位,沒有要他們投資海閣林,才去婚友社,是因為朋友關係,覺得真的會賺錢才跟客戶分享,我去過綠島2 次,第1 次去現場在整理地基,第2 次去時已有建築物存在,沒帶過4 位客戶去過綠島,但他們參加投資後好像有去綠島看過等語(見警A 卷,P163-P166 、偵四卷,P2

1 反、偵二十卷,P166、原審二卷,P118、原審四卷,P311-P312、P314)。

四、經查: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王丁慶等人以海閣林公司名義,先以少數

之資金在綠島地區購得依法不得建造旅館之土地(建地3 筆、農地8 筆),且購得土地,均登記在被告王丁慶名下,再以集合住宅的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佯稱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且明知海閣林公司自始至終無法取得臺東縣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旅館建築執照,而向被害人詐騙投資款等情。惟:

⒈緣於91年4 、5 月間,另案被告黃復杰以在綠島投資購地建

造「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為由,邀被告王丁慶合夥,共同籌劃設立翻天創新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

8 樓之5 ),黃復杰負責公司出資及總攬公司財政等營運事項,王丁慶則擔任招募公司股東、籌措資金及其餘公司事務,並由王丁慶擔任翻天創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公司於91年5 月7 日完成設立登記,2 人即擬定「合夥預定契約書」(下稱「舊合夥預定契約書」),以購地興建「海閣林渡假大酒店」名義,對外招募股東籌措資金;詎黃復杰與王丁慶,自91年6 月24日起至92年3 月5 日間止,於綠島進行購地之際,竟將部分募得資金,由王丁慶連續轉帳共計72,094,200元之投資款項至黃復杰所指定之帳戶內,供黃復杰提領使用,黃復杰得款上開7 千2 百萬餘元,即避不見面,2 人共同連續業務侵占部分,黃復杰前經原審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8

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王丁慶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亦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76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合先敘明。

⒉被告王丁慶於92年4 月間,將翻天創新公司改籌組海閣林公

司,由王丁慶擔任海閣林公司董事長,並增修「舊合夥預定契約書」內容,重新擬定「合夥預定契約書」(下稱「新合夥預定契約書」),以海閣林公司名義繼續招募股東及籌措資金,並透過臺東市市民代表陳貞賢之介紹,委託臺東縣綠島鄉公所秘書鄭文仁居中簽線,經多次協調土地買賣事宜,至92年5 月2 日,由海閣林公司出資2,117 萬3 千元,向地主韓春麟購買坐落臺東縣○○鄉○○○段第1176、1178、11

79、1180、1180-1、1183、1183之1 、1185地號之土地(上開土地皆係「旱地」,起訴書誤載為「農地」),並於92年

5 、6 月間,將購地款項匯入鄭文仁開設之合作金庫臺東分行帳戶;嗣王丁慶發現土地面積仍不足興建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希望再購買週邊其它建地,以擴大使用面積,復透過陳貞賢介紹,委託鄭文仁居中簽線,經多次接洽,以1,389萬之代價,向地主鄭盛隆購買坐落臺東縣○○鄉○○○段11

52、1152-1、1152 -2 地號之土地(3 筆土地皆為「建地」),並於92年8 月間,並將購地款項匯入鄭盛隆指定友人謝志忠之郵局帳戶等情,此據證人鄭文仁、韓春麟於警詢時證述甚詳(警㈠卷第25 2至254 、265 、266 、309 、310 頁);復有海閣林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簿、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鄭文仁之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謝志忠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資料謄本、地籍圖影本,及土地異動索引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警卷㈣第1600、1601、1740至1772頁,警卷㈠第256至263 、267 至271 頁)。足證被告王丁慶自92年4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確有將海閣林公司募得之資金共計3 千5百多萬元,在綠島地區取得上開土地,並作為興建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之用途。

⒊被告王丁慶於92年8 月間在綠島購得上開土地後,因部分土

地地目係屬「旱地」,無法登記公司所有,而暫將土地登記於王丁慶名下;隨即委請蔡國勇建築師在上開地號1152、1152-1、1152-2、1178、1180、1183等6 筆土地,規劃設計全棟地上5 層、地下1 層共計49戶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下稱「全案工程」、基地面積共計1571.64 平方公尺、法定空地面積共計599.87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共計3124.4

2 平方公尺),並向臺東縣政府申請旅館執照,然因旁邊臨時道路問題,尚未解決,縣府僅准核發集合住宅用途之建造執照(93年3 月25日府城建字第000000000 號),王丁慶支付蔡國勇建築師約130 萬元之規劃設計費用,並取得建造執照後,自93年4 月19日起,復將全案工程交由銘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銘泉營造公司),並按蔡國勇建築師之上開設計規劃施工,全案工程於94年12月20日完工,工程款(含追加工程款)總計9,608 萬,嗣於95年2 月10日取得臺東縣政府核發之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府城建字第Z0000000000 號)等情,分據證人即建築師蔡國勇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人即銘泉營造公司股東賴振東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偵七卷第32、33頁,本院卷五第315 頁背面至320 頁蔡國勇筆錄、警卷㈠第272 至274 頁、本院卷五第310 頁背面至

315 頁賴振東筆錄),並有綠島海閣林旅館新建工程申請建築執照流程說明及相關資料(見偵五卷第192 至195 頁)、銘泉營造公司臺中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影本、銘泉營造公司開立之發票影本(發票上面買受人均記載「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銘泉營造公司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見警卷㈠第276 至291 頁)、臺東縣政府93年3 月25日府城建字第000000000 號建造執照及95年2 月10日府城建字第Z0000000

000 號使用執照(見警卷㈣第1733頁,原審卷㈠第262 至26

5 頁)在卷可稽;復有綠島海閣林施工程藍圖、工程合約書、水電工程配置圖、鋼構配置圖、施工圖本、平面配置圖、工程照片、綠島海閣林遊樂業整合性管理系統建議書及餐飲管理系統建議書可佐。是被告王丁慶自92年8 月間起至95年

2 月10日止,確將海閣林公司募得之資金約9 千7 百多萬元,用以興建「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作為綠島地區休閒遊樂渡假場所之事實無誤。

⒋證人蔡國勇建築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海閣林公司請我設計

時,說是要蓋飯店,我起初以旅館名義申請,但縣府說不合法令,我建議用集合住宅名義申請,但蓋的標準,還是用旅館方式去興建,以後再變更申請;當時因為旁邊臨時道路的問題,沒有辦法解決,預計興建的旅館旁邊,雖有一條既成道路,但要用捐贈道路土地,或收購隔壁民房的方式,當作道路土地,才能解決臨時道路的問題等語(見偵七卷第33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王丁慶應該是在92年下半年委託伊辦理海閣林公司綠島建案之規劃設計,當初是說要蓋飯店,伊與王丁慶討論時曾說明綠島是風景特定區,劃定為山坡地,都市計劃細部規定不是很清楚,都市計劃法所定住宅區內可否蓋飯店是很模糊的,且同時屬於台東風景區管理處,所以離島的土地有相當的複雜度,還有農地、鄰接建築線道路、都市計劃法等問題待解決,但聽說都市計劃即將全面放寬住宅區可以設旅館,但尚無正式公文,所以請他是否用住宅的名義,等他准了之後不管是施工中再去變更,或者使用執照拿到了房子蓋完後再去辦變更使用,如果許可的話,就可以當成旅館使用;所以當時規劃設計還是以飯店方式設計,而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只是一個權宜之計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16 頁)。是被告王丁慶委請蔡國勇建築師設計之初,原先即以旅館規模之建造設計;且因都市計劃法令及臨時道路問題無法克服,被告王丁慶始依蔡國勇建築師之建議,而同意先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嗣後再謀求變更為旅館使用等事實,已堪認定。又上開建築工程於95年2 月10日取得上開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後,海閣林公司於95年11月14日提出申請,經臺東縣政府審查符合旅館消防安全設備,同意海閣林公司籌設旅館,並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再申請旅館登記等情,有臺東縣政府95年12月4 日府旅管字第0953038052號函及臺東縣消防局95年12月28日消預審字第0950000119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18 、219 頁),嗣被告王丁慶於96年7 月17日再提出申請,臺東縣政府於96年7 月26日爰准將上開集合住宅(地上5 層、地下1 層、1 棟共計49戶)變更為「旅館用途」之事實,亦有臺東縣政府96年7 月26日府城建字第Z000000000

0 號(第01次變更)使用執照影本1 份附卷可查(見原審卷㈠第266 至269 頁),足徵上開集合住宅共計49戶確已合法變更「旅館用途」。

⒌上開卷附臺東縣政府建造執照上關於全案工程造價載明為15

,260,000元,固有該建造執照可按,惟該工程造價並非實際工程造價或一般人所稱工程造價,其執照上所載工程造價以結論㈢計算數值所得金額(構造別工程造價基數為各縣市訂定之),用於其他用途;猶如土地之公告現值與土地市價之不同。依本建物興建資料,依原始工程圖等相關資料鑑估價格研判,該建物當時造價約為74,986,080元等情,業經本院委託之臺東縣建築師公會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敘明,此有該公會100 年12月30日東建師俊字第10012030號鑑定報告書可憑(第12項鑑定結果第㈠、㈣目,鑑定報告書外放);並據證人蔡國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工程造價、工程款兩回事,依建照所顯示工程造價1526萬元,但海閣林公司支付工程款

9 千多萬元,是並無衝突、矛盾的地方等語甚詳(見本院卷五第317 、318 頁),足認上開建造執照上所載工程造價並非本件建物之實際造價,自難執為不利被告等人之依據。至上開鑑定報告書第12項鑑定結果第㈡目雖載明:依其後實際施工情況判斷,當時建築造價約為49,990,720元等語,然本件鑑定標的物現況隱蔽部分(天花板、牆壁、管道間內等)及無法順利目視部分均不在鑑定範圍,此亦經該報告書第9項第㈠目敘明;而隱蔽部分佔鑑價數額多少是無法評估得,因為飯店本來就有很多管道、天花板、複雜的消防、排水、空調等隱蔽在裡面,飯店隱蔽部分可能會佔全部造價百分之25-30 不等,會比住宅類高很多,再加上是在離島,材料搬運跟本島造價又差了百分之30等情,亦據證人蔡國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五第318 頁背面);且海閣林公司確因本建案而支付銘泉公司上開金額,亦難執該鑑定報告遽認海閣林公司之此項建案支出為不實至明。

⒍綜上所述,被告王丁慶在綠島之購地資金,已投入約3,500

萬元,另興建「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之設計及工程費用,亦達約9,700 萬元。此外,臺東縣政府確於96年7 月26日准將上開集合住宅49戶變更為「旅館用途」等情,均如上述。

是公訴人起訴所執「被告王丁慶等人以少數資金購地,且明知無法取得合法旅館建築執照,而向被害人詐騙投資款」等情,非屬實情已明。

㈡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王丁慶等人,自91年4 月間起,由海閣林

公司各級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以與被害人交往為藉口,隱瞞沒有合法旅館使用執照之事實,誘騙被害人投資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且被害人不知業務員有抽取高額獎金,並於被害人繳完款項後,業務員隨即失聯,以此方式詐騙被害人投資款等情。惟查:

⒈依卷附合夥預定契約書觀之,本件黃復杰及王丁慶於91年5

月間擬定之「舊合夥預定契約書」(以翻天創新公司名義對外簽約),及王丁慶於92年4 月擬定之「新合夥預定契約書」(以「海閣林」公司名義簽約,但部分契約書第1 行誤繕「翻天創新」公司,嗣經更正為「海閣林」公司),均載明投資人與翻天創新公司(或海閣林公司),雙方係針對共同開發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之合夥出資事宜之相關權益事項而簽訂契約;而新合夥預定契約書第1 條之1 載明「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預定座落於臺東縣○○鄉○○○段1152、1152-1、1152-2、1176、1178、1179、1180、1180-1、1183、1183之1 、11 85地號土地上」等語;而被告王丁慶自92年4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確將募得之資金約3 千5 百多萬元,購得上開契約書所載明之土地,另於92年8 月間起至95年2月10日止,亦將募得之資金約9 千7 百多萬元,用以興建「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又本件臺東縣政府業於96年7 月26日已將上開集合住宅49戶變更為「旅館用途」等情,皆如上述,是被告王丁慶確實已依上開合夥契約內容,在綠島購地並完成上開渡假酒店之興建。則公訴人起訴指稱被告等人,隱瞞無法在綠島取得合法旅館使用執照,而向被害人誘騙投資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一節,亦難採認。

⒉就下列被害人證述觀之,上開海閣林公司業務員於行銷過程

中,並未特別以結婚或交往為藉口,而誘騙投資人參加投資事宜,且投資之前,亦未受業務人員姿色誘惑之影響;另就扣案之海閣林公司所有之會議記錄、人事資料、員工教育手冊及客戶電話資料內容觀之,查扣之書面資料,主要皆是傳授業務員招攬客戶之技巧,並未提及如何使用詐術欺騙投資人,亦未刻意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尋覓投資對象;縱部分業務員曾向某被害人表示參與投資後,始願意與被害人結婚或繼續交往等語,然此屬業務員為求績效所為之個人行為,僅係吸引異性客戶之行銷手段,難認被告等人即有以業務員欲與客戶結婚或交往為藉口,而誘騙投資人參加投資之情:

(1)證人林政偉證稱:史翎妤向我推銷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投資案,她希望我認購愈多愈好,但我衡量能力,只能購買2 個單位27萬元,我把身分證、薪轉存摺、印鑑都交給她去向高雄二信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共貸款80萬元,扣除後投資款後,約剩50幾萬元在戶頭裡,史翎妤要我多貸些,用剩餘的錢來扣本息,我自己也有動用過部分款項,當時史翎妤沒有說要與我交往等語(見警卷㈠第317 至319 頁、原審二卷第15

5 至162 頁)。

(2)證人陳盟龍證稱:91年9 月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恆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哥哥是海閣林公司的主管,她邀我去高雄市○○路的海閣林公司瞭解營運狀況,還播放

DVD 簡介要把綠島變成觀光勝地,她說如生活想要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沒想要追求她,她當時也沒說要與我交往,也沒有說不投資就不跟我交朋友,從她介紹投資案到我決定投資的過程間隔大概3 、4 個月,經過評估後,我才決定要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因我身上現金不夠,一部分資金是向銀行貸款等語(見警卷㈠第323 至325頁、原審二卷第163 至169 頁)。

(3)證人林智雄證稱:94年2 、3 月時,去「合緣婚友社」認識史翎妤,她介紹我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飯店開發案,跟我說如將來要在一起,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我自己決定投資10單位共135 萬元,資金是史翎妤幫我貸款,史翎妤有告訴我將於94年7 月試賣,10月正式營運,我於投資後有與朋友到綠島看過工地,當時正在施工當中等語(見警卷㈠第328至330 頁、原審二卷第170 至180 頁)。

(4)證人吳永成(原名吳宣昌)證稱:92年12月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翎妤,她鼓吹我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飯店開發案,她沒有承諾會跟我結婚或進一步的發展,最後是我與她一起決定投資金額,共投資10單位合計135 萬元,並由她幫我處理貸款事項,我有將存摺、印章交給她處理等語(見警卷㈠第341 至343 頁、原審二卷第189 至197 頁)。

(5)證人吳漢忠證稱:92年11月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翎妤,她鼓吹我投資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飯店開發案,告訴我綠島開發案將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可賺錢,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紅利,沒告訴我可能會賠錢,當時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資金來源是貸款,當時有說開發案尚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准,但要先建設,我於投資前有先去海閣林公司看過模型,之後有去綠島看工地,第1 次去現場看時是空地,大概隔1 年後,第2 次再去看時,已經是蓋到5 樓的空屋,就我當時的認知,投資風險是一定有的,現在的投資又不是一定會賺錢等語(見警卷㈠第348 至350 頁、原審二卷第180 至189 頁)。

(6)證人林裕翔證稱:92年1 月時,經朋友介紹認識陳怡文跟史沛蓁(原名史雅茜),不斷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但他們沒有跟我說不投資海閣林公司就不跟我作朋友,他們跟我介紹投資案約1 個月後,我決定投資4 個單位共計54萬元,就我認知中,沒有何種投資是百分之百會賺錢,而沒有風險,認為被騙是那時電視和新聞都有報導等語(見警卷㈠第35

9 至361 頁、原審二卷第227 至232 頁)。

(7)證人蘇奕維證稱:92年在交友中心認識史雅茜,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綠島飯店開發案,我拿錢投資是因我想追求她,也想做投資多賺點錢,她沒說如果我不投資,就不跟我做朋友,她有向我解說投資內容,我用貸款作為投資的資金來源,我買2 個單位共27萬元,當時史雅茜有跟我說明投資金額的紅利算法,於飯店營利後賺錢的情況下會發紅利,我是後來看到報紙才覺得被騙,但我的認知裡,沒有投資是百分之百會賺錢而絕無風險等語(警卷㈠第368 至370 頁、原審二卷第233 至240 頁)。

(8)證人吳兆森證稱:93年在合欣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沒有要求我投資,當時她要去海閣林公司簽約要我陪她去,幫她看契約內容,之後閒聊時,她問我是否要投資,我當時想賺多一點錢,所以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史雅茜有說飯店已經動工,並說公司有網站,上面有資料及工程進度,我上網查看有一些主體結構正在蓋,我認為沒有哪種投資是完全零風險,但她也沒說這件投資案是有風險的,報紙刊登後,資料傳到我營區,長官說我非法投資,我才認定本件投資案是場騙局(警卷㈠第383 至385 頁、原審二卷第245 至251 頁)。

(9)證人蔡能文證稱: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跟我說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開發案,如飯店正常營運有賺錢時,每個單位可獲利8 千元左右,當時想賺錢,投資15單位共計202 萬5 千元,我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我決定投資15個單位,是史雅茜跟我說能貸到多少錢就投資多少單位,她沒說我不投資就不再與我聯絡等語(警卷㈠第393 至397頁、原審二卷第256 至260 頁)。

(10)證人翁丁保證稱:93年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吳佳穎,說將來要在一起,我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她介紹海閣林在綠島蓋度假飯店讓我知悉,我本來不想投資,她表現出不高興的態度,我與她溝通後,決定投資9 個單位,後來投資10單位135 萬元,最後1 個單位是跟劉姵妤買的,劉姵妤也是在「溫馨婚友社」認識的,他們都沒有說不投資就不跟我往來,投資的金額,部分是貸款、部分是現金,吳佳穎陪我到海閣林公司簽約前,有有仔細看過合約內容,她有跟我講投資後如何分紅、何時開始獲利回收,但沒說明投資案可能會賠錢,也沒分析投資案的風險,只說是不錯的投資案,投資後每年可分到蠻多紅利,從吳佳穎介紹投資到我正式簽約,前後約2 、3 個月,我當時的認知沒有何種投資是完全是零風險的,是新聞報導後,我才感覺被騙等語(警卷㈠第430至432 頁、原審三卷第75至87頁)。

(11)證人陳富貴證稱:92年在「蕙萊婚友社」認識吳佳穎,她在海閣林公司上班,說他親戚有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或投資,她要我投資海閣林公司,說該投資案是溫泉休閒中心,有高獲利,1 個單位13萬5 千元,我購買7 個單位合計94萬5 千元,她帶我去公司,有拿出綠島建設藍圖給我看,當時我是看設計圖判斷才決定投資,我拿扣繳憑單等資料給吳佳穎向萬泰等3 家銀行辦貸款,貸款金額合計166 萬元,辦好後她帶我到銀行開戶領錢,交付投資款後,我還是能順利聯絡到吳佳穎,本件我看蘋果日報才知道這是詐騙集團,我不知道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開發案,已經取得旅館的使用執照等語(警卷㈠第435 至437 頁、原審三卷第88至94頁)。

(12)證人龐國強證稱:93年在「欣緣婚友社」認識吳佳穎,當時投資理財是想讓家人過得更好一點,所以投資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飯店開發案,我以現金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我忘記吳佳穎或海閣林公司有無跟我說明投資案有可能會賠錢或獲利不低,海閣林公司好像有跟我和解,本件我不追究了等語(警卷㈠第452 至454 頁、原審三卷第94至96頁)。

⒊至證人林智雄證稱:當時史翎妤跟我說將來要在一起要有好

的投資觀,所以才要求我投資綠島開發案,錢核撥後史翎妤就不跟我聯絡,史翎妤及海閣林公司人員並無說明本案未經屏東(台東)縣政府核准,若當時知悉本情狀,我不可能還願意投資,我有明確跟史翎妤說我喜歡她,她有說過如果不投資大家就不用往來,是因為她這樣講我才投資等語(見警卷㈠第328 至330 頁、原審審二卷第170 至180 頁);證人吳漢忠證稱:史翎妤態度很明顯如果我不投資就不往來,她說很穩,但賺多賺少不一定等語(見警卷㈠第348 至350 頁、原審二卷第180 至189 頁);證人吳永成(原名吳宣昌)證稱:海閣林公司人員……說一股可分得近萬元,有說過一定會賺,不會賠錢,蓋好後還可以轉賣,講到這個是說為了我們以後,所以我才尊重她等語(見警卷㈠第341 至343 頁、原審二卷第189 至197 頁);證人林裕翔證稱:我拿錢出來投資後,陳怡文(按應係陳文怡,下同)和史沛蓁就不和我聯絡,若知道該投資案沒有經過政府許可,我不願意投資;且如知道海閣林公司根本沒有拿到有關旅館的建照,就不會投資,如知道投資金額,有一大部分都是作為佣金使用,也不願意投資等語(見警卷㈠第359 至361 頁、原審二卷第

227 至232 頁、本院卷五第307 、308 頁);證人蘇奕維證稱:當時想追求她,也做投資多賺點錢,才跟史雅茜投資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開發案,當時史雅茜或海閣林公司的人有跟我說明紅利的算法,如果當時知道綠島開發案沒有經過政府的許可,我不願意拿錢出來投資;且如知道海閣林公司當時只是一個集合式住宅,而不是五星級觀光渡假酒店,不會投資等語(見警卷㈠第368 至370 頁、原審二卷第233 至240頁、本院卷五第44、45頁);證人李振賢證稱:拿錢出來投資後史雅茜就不和我聯絡,史雅茜及海閣林公司的人有說當年度就可以建造完畢,就可以營運,可以發紅利等語(見警卷㈠第380 至382 頁、原審二卷第240 至245 頁);證人吳兆森證稱:當初說要蓋五星級飯店,現在只蓋一般飯店,如知道未經政府許可,不會投資,且如知道海閣林公司興建時只取得集合式住宅建照,也不會投資,如知道所募款項有2/

5 都拿去做營業員獎金,也不投資等語(見警卷㈠第383 至

385 頁、原審二卷第245 至251 頁、本院卷五第39至41頁);證人蔡能文證稱:史雅茜跟我說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開發案後每個單位都可以獲利8 千元左右等語(見警卷㈠第393至397 頁、原審二卷第256 至260 頁);證人李文熙證稱:

史雅玲就是在場之史沛蓁,當時在交友社認識她,她說要跟我交往,說為了爾後的生活或退休後的生活要投資,投資13.5萬元,時間到時公司會以50萬元買回股權等語(見警卷㈠第405 至407 頁、原審二卷第266 至270 頁);證人黃基宸證稱:史雅茜以假名史雅玲和我接觸,鼓吹我去投資,她說如果我與你交往,未來做何打算,她說不投資就不往來,因為她這樣講我才投資,94年8 月間開始不接我的電話,史沛蓁或海閣林公司的人有跟我說投資一定會分紅等語(見警卷㈣第1486至1489頁、原審二卷第271 至277 頁);證人翁丁保證稱:吳佳穎有跟我說將來在一起,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本來我不想投資,她表現出不是很高興的態度,我與她溝通幾次後,就先投資二個單位,吳佳穎跟海閣林公司人員沒有跟我說綠島開發案未經過台東縣政府核發執照,吳佳穎說每年可以分到蠻多紅利,我斷斷續續買9 個單位後,約吳佳穎就比較約不出來,打電話給她不是沒有接,就是口氣不好;如知道只是集合住宅,就不會投資,如知道所募款項有2/5 都拿去做營業員獎金,也不投資等語(見警卷㈠第43

0 至432 頁、原審三卷第75至87頁、本院卷五第47、48頁);證人陳富貴證稱:吳佳穎跟海閣林公司人員有跟我說該投資案有高獲利,剛開始說我買7 個單位,1 年可能有幾10萬元獲利,1 個單位1 年只有幾萬元收入,她說一定獲利,如果沒有這樣的獲利情形,我不會投資,吳佳穎有跟我說如果不投資就不跟我聯絡了等語(見警卷㈠第435 至437 頁、原審三卷第88至94頁)。惟:①本件證人林智雄、吳漢忠、李文熙、黃基宸、陳富貴、鍾興倫等人固證稱:史翎妤等業務員有說要與渠等交往或不投資即不往來等語,然證人林政偉、陳盟龍、林裕翔、蘇奕維、賴金顯、蔡能文、呂仲傑、翁丁保均明確證稱:史翎妤等業務員並未說要與渠等交往或不投資即不往來、聯絡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56 、164 、227、236 、253 、257-258 、263 頁、原審三卷第84、85頁);其餘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則未臻明確。又被告洪丁旺、劉書妤、史沛蓁雖供述:公司提供包括婚友社的很多方式讓業務員去找客戶等語。惟若被告王丁慶或海閣林公司確有要求女性業務員至婚友社或網路交友,假藉交往而以女色誘使本件被害人等參與本件投資,則何以僅少數業務員有對被害人表示不投資即不交往、聯絡?足見,被告史翎妤等業務員固藉由婚友社或網路交友等方式認識本件林政偉等人,惟此應僅屬擴展人脈之正常方法,並未特別以結婚或交往為藉口,而誘騙投資人參加投資事宜,縱部分業務員曾向某被害人表示參與投資後,始願意與被害人結婚或繼續交往等語,此亦屬業務員為求績效所為之個人行為,僅係吸引異性客戶之行銷手段,難認被告王丁慶等人即有以此為詐術而詐騙本件投資人情事。②證人林政偉等人決定投資之前均經過長短不一之時間評估,衡量自身能力,始進行本件投資,或知投資都有風險,沒有百分之百可以賺錢等情,分據渠等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則縱部分業務員於推銷本件投資時,有誇大投資獲利之時程、金額等,仍屬社會生活中常見之行銷手段,而為一般人依其智識及生活經驗可資分辨、判斷之範圍,難認有施用詐術致林政偉等人陷於錯誤情事。③被告王丁慶係於92年下半年委託證人蔡國勇建築師,以其所購買之上開11筆土地,規劃設計建造渡假飯店,惟因法令等問題,無法直接興建飯店,乃接受蔡國勇建築師之建議,先以集合住宅方式申請建築執照為權宜之計,但以飯店規模設計建造,日後再變更為飯店等情,已如上述;且設計海閣林渡假酒店之房間數、佔地面積、外觀造景等地上層部分與海閣林網頁(見警卷㈥第58至60頁)所述資料相同,但有些公共設施做了變更之後會改成地下室,地下室申請是停車場,停車場可能會作所需要的公共設施等情,亦據證人蔡國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五第319 頁)。足見,海閣林公司確有設立網站供不特定大眾瀏覽,其所公告之海閣林渡假酒店之設計、規模、設施等並無不實。再海閣林公司確有將該飯店興建進度及照片上網公告,此亦經證人吳兆森、翁丁保、張文騰、林裕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五第42、47-48 、49-50 、310 頁);再證人張文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93年9 月購買前,吳卿卿有帶伊去海閣林公司看飯店建照2 張、土地所有權狀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0頁),而該建照上已載明係以被告王丁慶名義申請之集合式住宅,此有上開建築執照附卷可憑,顯見海閣林公司確有將該建築執照放置於公司,供投資人閱覽,投資人應可知該飯店係以集合式住宅方申請建築執照一事;又證人何大豐於警詢時證稱:海閣林公司在網站上公布是以王丁慶集合住宅申請建照(見警卷㈠第355 頁)、證人郭智程於偵查時證稱:從網路上得知建築執照是用王丁慶集合住宅名義等語(見偵卷第21頁);且海閣林公司網站「有寫公司目前向台東縣政府申請執照,還沒有結果,但會極力爭取」一節,亦經證人吳兆森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原審二卷第250 頁)。準此,海閣林公司既將土地所有權狀、建築執照均置於公司供投資人查閱,並將上開情事在網站上揭示、說明,已可使投資人及不特定人得以知悉上開以被告王丁慶名義申請集合式住宅及尚在向台東縣政府申請許可變更為旅館執照等事,則被告王丁慶等人焉有蓄意隱瞞上情,採為詐術而誘騙本件投資人之必要?況本件林政偉等投資人均未證述:決定投資之前,曾以此詢問被告王丁慶或其他業務員,而被告王丁慶等人故意隱瞞或宣稱無上開待許可等情,則被告王丁慶或其他業務員縱未主動告知上情,亦難認係施行詐術或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再者,證人吳漢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投資本件綠島飯店開發案,史翎妤及海閣林公司的人員有無跟你說明本投資案尚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准旅館開發案?)當時有說過開發案還沒通過,但要先建設」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81頁);證人陳俊賢於警詢時證稱:「(是否知道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休閑酒店並未申請過合法之旅館建築執照?)我投資之前不知道,吳卿對我說明公司正在申請旅館建照」等語(見警卷㈡第605 頁);證人蘇奕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史雅茜有無告訴你,在你投資的當下,綠島飯店投資案,還在等台東縣政府的核發許可證?)有」、「(你在知道系爭投資案還沒有經過台東縣政府核准投資案之下,還是決定進行投資是嗎?)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4頁)。益見被告王丁慶或業務員並未刻意隱瞞上開尚待台東縣政府旅館用途之許可,始能營運等事項,則被告王丁慶等人所辯,有告知投資人上開情事等語,尚非虛妄。是證人林智雄等人之上開證述,亦難採為不利被告王丁慶等人不利之認定。

⒋海閣林公司業務員於行銷過程中,縱未向投資人告知每賣出

1 單位(13萬5 千元),業務員(沒有底薪)可抽取獎金(專員為9 千至1 萬元不等,主任為1 萬3 千元),另上開公司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級可分別抽取3 千元至2 萬3千元不等獎金之情,惟本件被告王丁慶等人是否成立被訴常業詐欺犯行,係以投資人於海閣林公司(或翻天創新公司)簽訂上開合夥預定契約書時,被告王丁慶等人有無施用詐術為判斷基準。至於行銷獎金如何分配抽取及業務員與公司間薪資酬勞之內部關係,以客觀社會常情,一般業務員在外推銷公司產品(例如房屋、汽車、保險、信用卡、美容商品等),亦少有向客戶說明業務員如何抽佣,分配獎金等情,無從僅以業務員抽取獎金偏高,遽認被告等人即有不法詐欺之犯意與犯行;且投資人訂約投資時,並未主動詢問被告王丁慶等人如何抽佣,已見業務員有無抽佣並非決定投資之重要考量,且依投資人之上開證述,渠等均已考量相關之投資因素(如自身經濟能力、決定貸款額度、或曾到綠島查看工程進度、或知悉本件仍有投資風險存在等),是被告王丁慶等人抽佣與否,既非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因素,則投資人自無因被告王丁慶等人施用抽佣詐術而陷於錯誤可言。

㈢公訴意旨另以: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至今仍未營運,而認

投資之被害人確屬受騙等情。然上開新(舊)合夥預定契約書第6 條固載明上開酒店須於93年底公告正式營運等情,惟被告王丁慶於92年8 月間在綠島購得上開土地後,即委請蔡國勇建築師規劃設計,於93年4 月19日由銘泉營造公司施工,並於94年12月20日完工等情,已如上述;又上開工程略有遲誤之原因,亦據證人即銘泉營造公司股東賴振東於警詢陳明:本件營造工程包括結構工程、裝修工程及水電工程等3項,原本預計在94年8 月底以前完工,因離島天氣不穩定、運輸補給不方便,且綠島工人不容易掌握等因素,才造成本件工程遲誤等語(見警卷㈠第273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工程在94年6 月時,海閣林公司要求停工之後(按應係檢調開始偵辦時),有再繼續復工2 個月後停工,直到現在大約完成百分之98、99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12 頁背面、第314 頁背面),已見被告王丁慶等人並未刻意延宕營運時程;且該建物已於95年2 月10日取得上開集合住宅使用執照,並據臺東縣政府於96年7 月26日准將上開集合住宅變更為旅館用途等情,亦如上述;而如要營運,其周邊設施、綠化、游泳池等依中等等級言,當時至尚少須2 、3 千萬元,內部裝潢則依其材質不同,可能須1 千萬元、5 千萬元、1 億元等;又要達到五星級飯店水準,其裝修、周邊設施等約為造價2 倍金額,才能達到開業標準等情,分據證人賴振東、蔡國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五第314 頁、319頁背面),則以海閣林飯店當時之現況,如要正常營運,顯尚須龐大資金始可。復參以上開酒店施工期間(93年4 月19日施工起至94年12月20日完工),因海閣林公司於94年6 月

8 日遭警搜索,並偵辦被告王丁慶等人及約談投資人,經媒體大幅報導後致使原投資人紛紛退股,其他民眾亦不敢冒然進行投資,海閣林公司之營運顯受到重大衝擊,而難以再有新資金而進行後續裝修及周邊設施之營造甚明。是被告王丁慶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拿到使用執照之後,初步評估至少要5-6 千萬元資金才能營運,但當時有和解、營運兩個問題,又無法募集資金下,伊傾向解決和解部分,目前已不可能營運等語,即非虛妄。是海閣林飯店迄今無法營運,係因海閣林公司資金不足,始無法繼續進行上開酒店裝潢及其他準備營運事項,導致無從營運,並非被告王丁慶等人於洽請投資人投資時即已具詐欺之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致無法營運甚明。是此部分亦難僅以上開酒店遲未營運一節,遽認被告王丁慶等人即有詐騙意圖。

㈣公訴意旨復以:截至94年6 月8 日經警查獲,被害人1,336

人投資3,654 個單位,查出被害人共計196 人,詐得總金額總計4 億9329萬元;又投資人繳交款項未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除扣掉管銷及上開業務獎金之外,餘均流入被告王丁慶私人帳戶內,且海閣林公司辦公處所之房地產亦登記被告王丁慶名下,而認有詐騙情事。惟:

⒈本件尚有1 千餘名投資人均未出面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或以證人身分說明本件被騙之經過情形為何?起訴意旨僅憑扣得之合夥預定契約書,遽認受騙被害人高達1,336 人,尚乏依據。又被告王丁慶等人如於收受投資款時,即自始有意詐騙,何須於偵、審期間仍持續進行上開酒店之興建事宜,至終取得旅館之使用執照?另海閣林公司於案發後,亦與被害人吳宣昌等33人陸續達成和解,並同意被害人退夥等情,有卷附和解名單、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退夥切結書在卷可參(見原審一卷第184 至202 頁、原審四卷第293 至297 頁),益證被告王丁慶等人確有與投資人辦理退夥之誠意。

⒉被告王丁慶雖承募得投資金額計約4 億8 千多萬,然於91年

6 月24日起至92年3 月5 日間止,即將募得投資款項7,200多萬元匯至黃復杰所指定之帳戶內,供黃復杰提領使用(即上開另案共同業務侵占部分,被告王丁慶已判刑確定執行中),又購地資金亦投入約3,500 萬元,另興建上開酒店之設計及工程費用,亦支出達約9,700 萬元;而依海閣林公司抽取獎金之計算,發放業務獎金約計1 億8 千萬元;另依卷附海閣林公司提出該公司歷年之會計科目明細表、總分類帳、損益表觀之,購買公司資產約花費2,000 萬元、公司內勤職員薪資已發放約1,500 萬元、公司水電及租金等開銷約3,50

0 萬元;又王丁慶前於92年3 月間遭歹徒強押,而由海閣林公司支付650 萬贖款等情,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15924 號起訴書及原審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判決書在卷可參。則被告王丁慶所為上開支付款項總額已達

4 億6 千多萬元。此外,衡諸客觀常情,於上開酒店購地、興建、申請相關執照等數年過程中,定尚有其他支出而無單據或發票證明等相關之公關、交際費用等,是公訴人起訴指稱本件投資人繳交款項後,扣除管銷及上開業務獎金之外,均流入被告王丁慶私人帳戶等情,尚與上開事證未合。至於公訴意旨所稱「投資人繳交款項未經合格之會計師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海閣林公司辦公處所之房地產亦登記被告王丁慶名下」等情,而本院檢送卷附海閣林公司帳冊資料,函送華漢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結果,亦認海閣林公司93年度及94年1 月至5 月財務報表未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未留存適當而足夠之交易憑證佐證交易等情,固有該事務所100 年5 月2 日華字第1010210001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127 至229 頁)。惟公司對於帳務管理是否確實,事涉各公司之內部管理機制是否健全,此與是否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施用詐術詐取財物並無必然關係,被告王丁慶對於海閣林公司收受投資款後所為之帳務管理縱不確實,此僅屬被告王丁慶或其他公司人員有無挪用海閣林公司款項之其他犯罪問題,尚與本件起訴意旨所指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無涉。至被告王丁慶遭歹徒強押而由海閣林公司支付650 萬元贖款部分,若非屬被告王丁慶執行海閣林公司業務之必要支出,則為被告王丁慶此部分是否涉犯刑法業務侵占或背信罪之問題;而就購買公司資產約花費2,000 萬元、水電及租金等開銷約3,500 萬元部分,縱無確切憑據可資證明,此亦屬被告王丁慶或其他人員是否有以上開名目,擅自挪用海閣林公司資金,而涉犯刑法業務侵占或背信罪之範圍,且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王丁慶等人於收取投資款後即行挪用或係於一段時間後始為挪用,自難執此反推被告王丁慶等人於洽請投資人投資繳款時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是被告王丁慶等人是否另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尚無從以此等情狀推認被告王丁慶等人於向本件被害人收受投資款之初,即有何基於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至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在偏遠離島地區(綠島)投資合夥經營上開酒店,其投資態樣本具有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例如覓尋土地困難、核發建照不易、施工進度遲誤、旅館執照延宕等因素,而被告等人招攬投資之上開酒店,固未能依約如期營運,然此屬民事投資合夥關係衍生之債權債務糾紛,不能僅以事後上開酒店未能營運,推論被告等44人自始即具有常業詐欺之犯罪意圖。公訴人起訴所舉上開證據,均不足採為認定被告等44人有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犯行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44人有何被訴常業詐欺犯行,被告等44人被訴此罪,均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被告等44人均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六、公訴人上訴意旨,猶執起訴所據各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如下所述),應予駁回。

㈠上訴理由略以:

⒈原審法院判決理由一方面認定「被害人均係合夥投資關係」

,另一方面又認定「業務員於行銷過程中,每賣出1 單位(13萬5 千元),業務員(沒有底薪)可抽取獎金(專員為9千至1 萬元不等,主任為1 萬3 千元),另上開公司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級可分別抽取3 千元至2 萬3 千元不等獎金之情事」之理由,試想豈有公司「合夥」人出資金額先由公司各層級主管、業務員層層抽成的道理?且發放給業務員獎金竟至少高達新台幣(下同)1 億8 千萬元以上,顯見本案渠等被告係以簽訂「投資契約書」之脫法方式,用以「詐欺」廣大投資人使之「陷於錯誤」而將大筆金錢付出,供被告王丁慶等44人分層瓜分高達1 億8 千餘萬元之吸金款項。渠等無異係以「多層次傳銷」變種手法「收受投資」,「使加入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與民法「合夥」關係顯然不同。原審未予查明,混淆「合夥」與「詐欺吸金」之界限,判決所載理由顯然矛盾,且與社會通念嚴重不符,難稱妥當!況被告等人以「高額紅利」及「迅速還本」為號召之吸收資金行為,顯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情形,尚有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29條、第29條之1 可能,亦經原審法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上開罪名,詎原審判決理由中未見說明有關被告等人違反前揭銀行法罪名部分,判決所載理由顯有疏漏!⒉原審判決將本件募得投資金額共計4 億8 千多萬用途予以切

割,顯然混淆一般公司「合理」支出款項,及「吸金公司」支付予吸金業務員獎金之界限。蓋一般「渡假飯店開發公司」主要業務係在於「開發土地」「興建飯店」,公司職員之聘請主要工作亦應著眼於此。詎本案海閣林公司之員工至少高達43人以上之主要工作內容,卻是「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且「從中分層抽取獎金」,所謂「內勤職員」主要工作亦在管理「業務員」吸收資金事項,共支出高達1 億9 千5 百萬餘元款項,佔被害人受詐騙之4 億8千萬元款項至少5 分之2 ,與公司「合夥」通念顯然不同!況「購買公司資產約花費2,000 萬元」,海閣林公司位於高雄市之房地產均登記在被告王丁慶名下;「綠島購得土地,部分土地登記在王丁慶名下」,均與合法經營公司登記資產方式有違。

⒊本案於95年5 月24日經本署起訴,被告等人為脫免刑責,只

得謀求「取得旅館使用執照」以求解套,與「積極營運酒店情形」顯屬有間,原審法院未親自至綠島地區實地勘驗酒店之建築規格、設計、內部裝潢是否具備五星級飯店等級規格,實際有無經營五星級飯店可能,徒以被告夥同之建築師所提出文件,逕認「王丁慶顯有積極營運上開酒店企圖」,罔顧王丁慶以興建旅館代替五星級飯店之情形,論理稍嫌速斷!況被告王丁慶為脫免刑責,僅願意以被害人受詐騙投資款項一成至三成予以和解,在被害人1,336 人中亦僅與被害人吳宣昌等33人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僅1 千餘萬元,與被害人總受詐騙金額4 億8 千餘萬元相比,無異杯水車薪,原審法院據之認為「被告等人顯有進行退夥誠意」,亦難稱妥當。⒋況據被告王丁慶當庭供承:「顏銘震他是台中地區的代理商

;陳音辰算是公司的高階主管。」「公司協理、經理、主任或襄理、專員或業務員只有一個共同身分即業務員,因為經理也要做業務,他們只是職稱不同,但都要做業務」「當時海閣林公司負責財務的人是黃建樺」等語,參以被告顏簾埕等人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涉及「全方位停車場」詐欺吸金案件,益徵渠等為常業詐欺慣犯,經常變換詐欺手法用以吸金,而海閣林公司大部分幹部、職員主要工作內容即為「吸金」,甚至在高雄、台中地區亦設立分公司用以吸金,原審法院均未審酌及此,遽為無罪諭知,顯然難稱妥當。又被告洪丁旺當庭供承:「公司有提供很多方式讓業務選擇去找客戶」「包含婚友社、陌生開發或朋友之間等」等語,參以被告劉書妤供承:「公司叫我們去婚友社找客戶」等語;被告史沛蓁供承:「到婚友社找客戶是公司建議的方案」等情,均足徵海閣林公司訓練大批員工到婚友社招攬客戶,藉口交友為幌子,以高額紅利及迅速還本為號召,並隱瞞「旅館未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現況,大量吸收現、退役軍人資金,甚至積極主動要求被害人向銀行信用貸款高額款項以「吸收資金」。原審法院以「被害人訂約參與投資,均係充分考量並盤算相關條件,非陷於錯誤所致」「查扣之書面資料,主要皆是傳授業務員招攬客戶之技巧,並未提及如何使用詐術欺騙投資人,亦未刻意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尋覓投資對象」為由,諭知被告等人均無罪,除與被告供承明顯不符合外,更嚴重違背社會對於正常投資之通念,混淆「吸金」與「投資」界限。

⒌據證人林政偉證述:「當時史翎妤與海閣林公司的人並無告

知我,該投資飯店的案件在台東縣政府當時並未經核可」「她只說當時只缺資金」「海閣林公司相關人並無完全告知我該投資案的風險及內容」等語;證人陳盟龍證稱:「當時史翎妤跟海閣林公司相關人推銷綠島投資案時,完全沒有告知海閣林公司當時尚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准設立旅館」「若當時知道海閣林公司並未取得台東縣政府的核准,我不願意拿錢出來投資」「史翎妤在投資時沒有說本件投資他可以抽佣」「當初史翎妤邀請我投資時說飯店兩、三年後蓋好,可以分得錢」「每年紅利可以分」等語;證人林智雄證稱:「當時史翎妤與我交往虛虛實實」「當時史翎妤跟我說如將來要在一起要有好的投資觀,所以才要求我投資綠島開發案」「(貸款)錢核撥後史翎妤就不跟我聯絡」「當時史翎妤及海閣林公司人員並無跟我說明本案綠島開發案尚未經台東縣政府核准」「若當時知悉本情狀我不可能還願意投資」「就女朋友的定義,當時史翎妤算是在交往中」「我有明確跟她說我喜歡她」「她有說過如果不投資大家就不用往來了」「是因為她這樣講我才投資」「純粹都是貸款」「史翎妤鼓吹投資時,並無跟我說本投資案她可以抽佣」「史翎妤說負責人是她親戚」等語,並當庭指認在庭被告王丁慶說史翎妤曾說那是她哥哥;證人吳漢忠證稱:「史翎妤態度很明顯,如果我不投資本開發案就不往來」「她說很穩,但賺多賺少不一定」等語;證人吳永成(原名吳宣昌)證稱:「當時史翎妤幫我處理貸款事項」「我覺得被騙」「海閣林公司人員好像說一股可以分多少,但沒具體說明,當時說一股可分得近萬元。」「有說過一定賺,不會賠錢,蓋好後還可以轉賣」「貸款是我與史翎妤一起決定」「講到這個是說為了我們以後,所以我才尊重她」等語,均足徵被告史翎妤有透過婚友社管道,陸續認識7 名被害人,並「以交往為藉口,隱瞞海閣林公司真實狀況,以高額紅利為號召」誘騙被害人以吸收資金之情形。

⒍據證人林裕翔證述:「我拿錢出來投資後陳怡文和史沛蓁就

不和我聯絡」「若知道該投資案沒有經過政府許可,我不願意投資」「當時被告等人沒有跟我說該飯店投資案有賠錢可能」「沒有跟我分析該投資案的風險」等語;證人蘇奕維證稱:「當時想追求她,也做投資多賺點錢,才拿錢跟被告史雅茜投資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開發案」「資金來源係貸款」「當時史雅茜或海閣林公司的人有跟我說明投資錢的紅利之算法」「如果我知道當時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開發案沒有經過政府的許可,我不願意拿錢出來投資」等語;證人李振賢證稱:「貸款是史雅茜提議」「拿錢出來投資後史雅茜就不和我聯絡」「當時史雅茜及海閣林公司的人只有說明當年度就可以建造完畢就可以營運可以發紅利」等語;證人吳兆森證稱:「當時不知道史雅茜在我的投資案內可以抽成,是後來本件事情有風聲出來時,我有去問,該婚友社告訴我史雅茜有跟會員推銷東西,我以為是公司在亂講話有向她求證,她跟我說沒有。」「當初說要蓋五星級飯店,現在只蓋一般飯店」等語;證人賴金顯證稱:「若我知道投資當時海閣林公司尚未取得綠島開發案正式許可,我不會願意投資」「是史雅茜找我投資」等語;證人蔡能文證稱:「史雅茜跟我說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開發案後每個單位都可以獲利八千元左右」等語;證人呂仲傑證稱:「當時史雅茜及海閣林公司人員鼓吹我投資綠島開發案,標榜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酒店」「是史雅茜提議向銀行貸款來投資」等語;證人李文熙證稱:「她當時好像叫史雅玲(音譯)」「當時在交友社認識她,她說要跟我交往,她說為了爾後的生活或退休後的生活要投資」「史雅玲就是在場之史沛蓁」「說投資13.5萬元,時間到時公司會以50萬元買回股權」「她說會賺錢」等語;證人黃基宸證稱:「史雅茜鼓吹我去投資本件投資案」「和我接觸時是用假名史雅玲」「她說如果我與你交往,未來做何打算」「當時史沛蓁是說不投資就不往來」「因為她這樣講我才投資」「94年8 月間開始不接我的電話」「史沛蓁或海閣林公司的人有跟我說投資一定會分紅」等語;證人翁丁保證稱:「我當時職業為軍人」「吳佳穎有跟我說將來在一起,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本來我不想投資,她表現出不是很高興的態度,我與她溝通幾次後,就先投資兩個單位,錢是貸款取得後投資,陸陸續續在其身上投資9 個單位,一個單位13.5萬元」「吳佳穎好像有說她的親戚在海閣林公司上班」「當時吳佳穎跟海閣林公司人員,沒有跟我說綠島開發案沒有經過台東縣政府核發執照」「吳佳穎當時沒有無跟我明白說明該投資案有可能賠錢」「印象中,吳佳穎跟我說紅利的年息蠻高的」「吳佳穎說這個投資還不錯的投資案,我投資後,每年可以分到蠻多紅利」「她沒有明講可抽成,她說她不是公司的人,只介紹朋友去。」「如果我知道吳佳穎跟很多婚友社會員鼓吹投資的話,我應該不會去投資」「後來我得知軍中學長也是吳佳穎介紹去投資,也是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是軍中政三監察官約談後得知」「不知道本件投資案劉珮妤可以抽成」「在決定投資之前,我沒有無仔細評估過本投資案」「斷斷續續買到九個單位後,約吳佳穎就比較約不出來,打電話給她不是沒有接電話,就是口氣不好」等語;證人陳富貴證稱:「當時不知道本件投資案,吳佳穎可以中從抽成」「我拿扣繳憑單、身分證正本、還有印章等交給吳佳穎,她拿去辦理貸款,辦好後,她帶我到銀行開戶領錢」「被告吳佳穎跟海閣林公司人員,有跟我說該投資案有高獲利」「剛開始說我買七個單位第一年可能有幾十萬元獲利,一個單位一年只有幾萬元收入」「她說一定獲利」「如果沒有這樣的獲利情形,我不會投資」「都是吳佳穎講,如果我投資的話會有額外收入,生活會過得比較好」「吳佳穎有跟我說如果不投資就不跟我聯絡了」等語;證人龐國強證稱:「我是職業軍人」「是吳佳穎介紹我投資該開發案」等語;證人鐘建福證稱:「詐騙我的人名字叫林麗雯,當時她是我女友,後來離開了,林芷萱不是她的真實姓名,騙我時叫林麗雯,進海閣林公司工作後才改名林芷萱」等語;證人鍾興倫證稱:「如果我知道當時海閣林公司就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尚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我不會還願意拿94.5萬元出來投資」等語;證人施靜慧證稱:「過了一年後我打電話到公司,才發現公司不見了,始知被騙」「若我知道當時海閣林公司當時尚未取得旅館建築執照,我不會會投資」等語;證人饒利均證稱:「貸款核發下來後海閣林公司有兩個業務員自行將款項提領出來」「當時在陽信銀行辦理貸款完畢後,存摺、印章他們取走」等語,均足徵海閣林公司所屬「辣妹兵團成員」利用婚友社機會認識現、退役軍人用以吸金,或以假名交往,或刻意隱匿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之真實狀況,或藉口高額紅利吸引投資,並非單純「業務員為求績效所為之個人行為」,亦非「充其量僅係吸引異性客戶之行銷手段」,而係海閣林公司用以吸金之普遍手段,光是在婚友社之受害人即高達數百人。

⒎被告王丁慶為公司首腦;被告黃建樺為該公司財務;被告童

薇庭、顏銘震、陳音辰、洪丁旺、魏連德、劉加恩、史凱文、潘春梅、吳俊德、張聰智、鄭景峰為該公司之核心幹部;另外被告史翎妤詐騙人數7 人、史沛蓁詐騙人數12人、吳佳穎詐騙人數3 人、吳姿璘詐騙人數6 人、吳思瑜詐騙人數4人、吳卿卿詐騙人數6 人、吳卿嫆詐騙人數5 人、吳智琳詐騙人數3 人、李美鈺詐騙人數5 人、李瓊鳳詐騙人數1 人、林妍妙詐騙人數10人、林詩怡詐騙人數1 人、洪綺霞詐騙人數5 人、許惠玲詐騙人數1 人、許嘉玟詐騙人數4 人、陳文怡詐騙人數4 人、陳珮琦詐騙人數3 人、陳易璘詐騙人數3人、陳美琳詐騙人數4 人、陳音辰詐騙人數1 人、陳懿軒詐騙人數9 人、游家佩詐騙人數2 人、馮新捷詐騙人數9 人、黃士杰詐騙人數2 人、黃彩惠詐騙人數2 人、劉姵妤詐騙人數1 人、劉書妤詐騙人數7 人、歐陽慧齡詐騙人數4 人,潘倩華詐騙人數1 人、蔡幸(娪)(原名蔡宜庭)詐騙人數4人、謝曼莉詐騙人數1 人、羅志桂詐騙人數2 人,均惡性非輕。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對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不爭執證據能力,詎原審法院對被害人於警詢指證予以忽略。

㈡經查:

⒈本件上訴理由第1 、2 項雖以「豈有公司合夥人出資金額先

由公司各層級主管、業務員層層抽成的道理?且發放給業務員獎金竟高達1 億8 千萬元以上」、「將本件募得投資金額共計4 億8 千多萬用途予以切割」,而認被告等人係以簽訂「投資契約書」之脫法方式,詐欺投資人使之陷於錯誤而付出金錢,被告等人係以「多層次傳銷」變種手法「收受投資」,而與民法「合夥」關係顯然不同。又原判決亦混淆一般公司「合理」支出款項,及「吸金公司」支付予吸金業務員獎金之界限云云,然:

(1)投資合夥經營事業本須有一定之業務支出或人事成本等開銷,而業務獎金抽成多寡,繫於投資人與公司間之契約或協議內容,本件被告等人係被訴常業詐欺罪嫌,亦即被告等人成罪與否,自應審究投資人(即公訴人所指之被害人)與海閣林公司簽訂上開合夥預定契約書時,被告等人有無施用詐術之舉,而非純以該公司發放業務獎金多寡或如何分配使用投資款項等情為斷。至於投資人倘對被告等人執行合夥關係之履約情形有所疑義,亦屬雙方如何循民事程序予以處理,原審公訴人提起上訴據此主張被告等人於向投資人收受投資款時,即有詐欺之不法意圖等語,尚難成立。

(2)本件投資人所簽訂之投資契約書,係屬經合格律師製作之契約書(如下所述),而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規定,律師法第20條定有明文,被告等自有信賴其為合法契約書之合理事由,難認被告等人有何以簽訂「投資契約書」之脫法方式,詐欺投資人使之陷於錯誤而付出金錢之事實。何況,海閣林公司之登記股東5 人,除被告王丁慶外,則為被告陳音辰、洪丁旺、史凱文、魏連德等4 人,而被告王丁慶係屬最大股東(佔9 成以上),此有卷附之海閣林公司股東繳款明細表、股東名簿足佐(見警卷㈣第1601、1602頁),復參以被告王丁慶所供「公司協理、經理或業務員,只有一個共同身分即業務員」等情,則身兼股東之被告陳音辰、洪丁旺、史凱文、魏連德等4 人雖屬公司之協理、經理身分,但仍與其他共同被告等人之業務員身分無異,是除被告王丁慶外之其餘共同被告43人,均屬本於海閣林公司之業務內容及被告王丁慶之指示,以經合格律師製作之契約書從事招攬投資人,亦難認本件除被告王丁慶外之其餘共同被告43人有何被訴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存在。

⒉本件上訴理由第1 、2 項另主張「被告等人以高額紅利及迅

速還本為號召之吸收資金行為,顯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有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29條、第29條之1 可能」、「海閣林公司位於高雄市之房地產均登記在被告王丁慶名下;綠島購得土地,部分土地登記在王丁慶名下,均與合法經營公司登記資產方式有違」等情,然本件投資人與海閣林公司(或翻天創新公司)簽訂上開合夥預定契約書或收據之內容,並無約定有何「高額紅利」及「迅速還本」等情,且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與投資人如何約定相當利率之紅利或報酬之事實,被告等人是否有觸犯上開銀行法罪嫌,並非無疑;又上開契約書係由律師草擬一節,已據證人即契約見證律師單文程於偵查中具結證實在卷(見偵七卷第33頁),則被告等人以經合格律師製作之上開契約書與投資人簽訂而收受投資款,亦難認被告等人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至於上開公司房產、綠島土地如何登記等情,亦屬被告等人執行合夥關係之履約糾葛,應由雙方循民事程序確認解決。又「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民法第700 條、第702 條、第704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合夥預定契約書第1 條、第4 條第1項約定:法律性質為隱名合夥,經營權專屬海閣林公司,此有卷附契約書可憑。按海閣林公司既以興建海閣林休閒渡假飯店之休閒活動場館業,本件投資人既於海閣林公司興建飯店營運事業參與出資,則其所繳付之款項依法屬於海閣林公司所有,非如一般合夥般對於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且由海閣林公司出名執行業務至明。而海閣林公司於資金不足下,如何籌集興建飯店之資金,原為該公司綜合評估各項主客觀因素後所擬定之策略,則其聘用無底薪之業務員招攬投資客戶,依其所招攬之單位數量,依一定比例分配佣金,以節省海閣林公司資金之支出,顯屬該公司營運之一貫策略;且投資人所繳付之款項並非由直接業務員抽取成數後始繳回公司,而係「公司所有的業務員所招攬投資收入,最後全部都會繳到我這裡…,然後我把帳記錄清楚之後再拿去銀行存」,已據證人即海閣林公司會計徐淑瑩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㈠第246 頁)。足見,投資人繳付之款項確已歸入海閣林公司所有,其後再由海閣林公司依各業務員之業績,依固定比例核發獎金予業務員而已。至業務員抽佣金額高低,係屬海閣林公司經營層面之內部關係,究難以業務原抽佣過高推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又該契約書第2 條固有:海閣林公司以所提供之勞務及技術出資,而佔有合夥事業總資產百分之60之約定,惟此僅為雙方出資比例之約定,並非投資人之出資因此變為合夥之公同共有財產,即該等出資仍屬海閣林公司之資產,則海閣林公司以此支付員工薪資,難謂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公訴人提起上訴執此主張,實有混淆「合夥」與「隱名合夥」、「詐欺取財」與「違反銀行法」概念之嫌,殊非可採。

⒊本件上訴理由第3 項固陳「被告等人經起訴後為脫免刑責,

只得謀求取得旅館使用執照以求解套」、「原審法院未親自至綠島地區實地勘驗酒店之建築規格、設計、內部裝潢是否具備五星級飯店等級規格,實際有無經營五星級飯店可能」、「被告王丁慶為脫免刑責,僅以投資款項一至三成與33名被害人和解」等情。惟被告王丁慶等人於綠島購地、興建旅館欲經營上開酒店之事實,業經原審認定如上,經核與卷證資料並無相違。則被告王丁慶等人按照工程進度,依序申辦取得旅館使用執照等過程,應合於常情事理,無從僅以被告等人曾遭起訴上開罪嫌,遽以推論臆測即屬「脫免刑責以求解套」。又上開酒店之興建規模,已有卷附之上開酒店新建工程申請建築執照流程說明相關資料、建造執照、施工程藍圖、工程合約書、水電工程配置圖、鋼構配置圖、施工圖本、平面配置圖、工程照片、綠島海閣林遊樂業整合性管理系統建議書及餐飲管理系統建議書、使用執照可佐,此部分待證事實已明,則原審未親赴綠島履勘,自無不當。至於該酒店之內部裝潢是否具備五星級飯店等級規格,實際有無經營五星級飯店可能等情,均有賴日後之內部設計、規劃、裝潢及管理,而此部分營運之延宕因素,已如上述,衡諸常情,並無不合。此外,和解成立與否在於雙方對於退夥金額之認知是否合致,自無必然需以若干成數即能達成和解之情形,則被告王丁慶以投資款項一至三成與33名被害人和解之情,即屬上開部分投資人對於和解條件之主觀認知,亦難據此而認此屬被告王丁慶之「脫免刑責」,從而,此部分上訴主張均無可採。

⒋本件上訴理由第4 、5 項雖以被告王丁慶、洪丁旺、史沛蓁

等人供詞,及參以被告顏簾埕等人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涉及「全方位停車場」詐欺吸金案件,而認被告等人為常業詐欺慣犯,海閣林公司大部分幹部、職員主要工作內容即為「吸金」,且訓練大批員工到婚友社招攬客戶,藉口交友為幌子,吸收現、退役軍人資金等情。然被告顏簾埕另涉他案部分,係屬其個人另案情形,公訴人起訴既未包含此部分,自難以此另案情形,推論本件其他共同被告之被訴犯行;又被告等人經營上開酒店之合夥事業,於招募合夥資金期間,自然業務主力在於招攬投資人,而擴充行銷人脈以利招攬業務,更屬社會常見之商業推銷,而推銷招攬僅係民事契約要約行為之一部分,至於投資人之承諾成交即簽約與否,則屬投資人之自我判斷範圍,以此部分上訴理由所載之上開被告供詞內容,無從逕認被告等人即屬「詐欺吸金」而非「投資入夥」。

⒌本件上訴理由第5 、6 項雖以「證人林政偉、陳盟龍、林智

雄、吳漢忠、吳永成(原名吳宣昌)」等人證詞,而認被告史翎妤有透過婚友社管道,陸續認識上開被害人,並以「交往為藉口,隱瞞海閣林公司真實狀況,以高額紅利為號召誘騙被害人以吸收資金等情;及以「證人林裕翔、蘇奕維、李振賢、吳兆森、賴金顯、蔡能文、呂仲傑、李文熙、黃基宸、翁丁保、陳富貴、龐國強、鐘建福、鍾興倫、施靜慧、饒利均」等人證詞,並認海閣林公司所屬「辣妹兵團成員」利用婚友社機會認識現、退役軍人用以吸金,或以假名交往,或刻意隱匿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之真實狀況,或藉口高額紅利吸引投資,係海閣林公司用以吸金之普遍手段,光是在婚友社之受害人即高達數百人等情。然原判決就此部分,業已敘明「被告王丁慶確實已依上開合夥契約內容,在綠島購地並完成上開渡假酒店之興建;海閣林公司業務員於行銷過程中,並未特別以結婚或交往為藉口,而誘騙投資人參加投資事宜,且投資人於交款前,亦未受業務人員姿色誘惑之影響,縱部分業務員曾向某被害人表示參與投資後,始願意與被害人結婚或繼續交往等語,然此屬業務員為求績效所為之個人行為,僅係吸引異性客戶之行銷手段,難認被告等人即有以業務員欲與客戶結婚或交往為藉口,而誘騙投資人參加投資」等情(如上所述);又上訴意旨所載被害人指稱之業務員即被告史翎妤、史沛蓁(原名史雅茜)、吳佳潁等人固承其等有透過婚友社管道開發客戶一節,但均否認有以「與被害人交往」為條件誘騙被害人投資,而依上開被害人及卷附之其他投資人之陳述,部分投資人雖有提及公司業務員曾對渠等表示「將來在一起」、「與其交往」、「不投資就不來往」、「投資是為了以後」等語,惟參以當前社會男女交往之情形,雙方對於所謂「交往」、「為以後」等情之認定,常因個人主觀情感之因素而有異,且是否繼續交往或僅係維持普通朋友之情誼,所受影響之因素復屬多元;更何況,被害人於投資時均屬成年且有相當學識、經歷之人,實難僅以公司女業務員於推銷投資時之部分言語,遽認投資人即有因業務員欲與其結婚或交往,而陷於錯誤而遭誘騙投資之情。至於被害人所指之「高額紅利」部分,亦屬投資人得循民事契約關係求償之範疇,無從以此遽認被告等人違法吸金。⒍本件上訴理由第7 項雖以本件被害人等均於警詢指證歷歷,

且有扣案物證即合夥預定契約書所載事實,自可認被害人數高達1,336 人等情,然卷附如附表三證據索引「丙」項之人證關於被害人之警、偵陳述部分,均屬渠等如何投資交款等情,而關於部分被害人指訴有遭業務員以結婚或交往為藉口而遭誘騙投資部分,尚難構成刑法詐欺犯行之要件,已如上述。至於扣案物證即合夥預定契約書所載事實,亦僅可認定有此部分契約所載之投資金額,不能據此逕認全屬受騙之被害人數,是此部分上訴主張,亦非可採。

八、被告潘春梅、劉加恩、馮新捷、歐陽慧齡、劉姵妤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附表一:被害人姓名、投資單位數、金額及參與業務員

┌───┬─────┬─────────┬────────┐│被害人│投資單位數│被詐騙總金額(元)│業務員 │├───┼─────┼─────────┼────────┤│林政偉│ 2 │ 27萬 │史翎妤 │├───┼─────┼─────────┼────────┤│陳盟龍│ 3 │ 40.5萬 │史翎妤 │├───┼─────┼─────────┼────────┤│林智雄│ 10 │ 135萬 │史翎妤 │├───┼─────┼─────────┼────────┤│吳宣昌│ 10 │ 135萬 │史翎妤 │├───┼─────┼─────────┼────────┤│陳奕誠│ 4 │ 54萬 │史翎妤 │├───┼─────┼─────────┼────────┤│吳漢忠│ 2 │ 27萬 │史翎妤 │├───┼─────┼─────────┼────────┤│何大豐│ 4 │ 54萬 │史翎妤 │├───┼─────┼─────────┼────────┤│林裕翔│ 4 │ 54萬 │史沛蓁 │├───┼─────┼─────────┼────────┤│蘇奕維│ 2 │ 27萬 │史沛蓁 │├───┼─────┼─────────┼────────┤│賴金顯│ 2 │ 27萬 │史沛蓁 │├───┼─────┼─────────┼────────┤│曾傳智│ 6 │ 81萬 │史沛蓁 │├───┼─────┼─────────┼────────┤│李振賢│ 7 │ 97萬 │史沛蓁 │├───┼─────┼─────────┼────────┤│吳兆森│ 3 │ 40.5萬 │史沛蓁 │├───┼─────┼─────────┼────────┤│林政宏│ 5 │ 67.5萬 │史沛蓁 │├───┼─────┼─────────┼────────┤│陳逸祺│ 6 │ 81萬 │史沛蓁 │├───┼─────┼─────────┼────────┤│蔡能文│ 15 │ 202.5萬 │史沛蓁 │├───┼─────┼─────────┼────────┤│呂仲傑│ 3 │ 40.5萬 │史沛蓁 │├───┼─────┼─────────┼────────┤│李文熙│ 6 │ 81萬 │史沛蓁 │├───┼─────┼─────────┼────────┤│黃基宸│ 10 │ 135萬 │史沛蓁 │├───┼─────┼─────────┼────────┤│翁丁保│ 10 │ 135萬 │吳佳穎 │├───┼─────┼─────────┼────────┤│陳富貴│ 7 │ 94.5萬 │吳佳穎 │├───┼─────┼─────────┼────────┤│龐國強│ 1 │ 13.5萬 │吳佳穎 │├───┼─────┼─────────┼────────┤│張振輝│ 2 │ 27萬 │吳姿璘 │├───┼─────┼─────────┼────────┤│張志龍│ 9 │ 121萬 │吳姿璘 │├───┼─────┼─────────┼────────┤│孫吉福│ 3 │ 40.5萬 │吳姿璘 │├───┼─────┼─────────┼────────┤│朱顯榮│ 3 │ 40.5萬 │吳姿璘 │├───┼─────┼─────────┼────────┤│林宏哲│ 10 │ 40.5萬 │吳姿璘 │├───┼─────┼─────────┼────────┤│曾慶仁│ 2 │ 27萬 │吳姿璘 │├───┼─────┼─────────┼────────┤│石佳民│ 2 │ 27萬 │吳思瑜 │├───┼─────┼─────────┼────────┤│王鴻泰│ 3 │ 40.5萬 │吳思瑜 │├───┼─────┼─────────┼────────┤│李建龍│ 3 │ 40.5萬 │吳思瑜 │├───┼─────┼─────────┼────────┤│董文舜│ 10 │ 135萬 │吳思瑜 │├───┼─────┼─────────┼────────┤│廖子儀│ 4 │ 54萬 │吳卿卿 │├───┼─────┼─────────┼────────┤│郭智程│ 6 │ 81萬 │吳卿卿 │├───┼─────┼─────────┼────────┤│廖裕雄│ 8 │ 108萬 │吳卿卿 │├───┼─────┼─────────┼────────┤│許明達│ 2 │ 27萬 │吳卿卿 │├───┼─────┼─────────┼────────┤│張文騰│ 2 │ 27萬 │吳卿卿 │├───┼─────┼─────────┼────────┤│凃義隆│ 5 │ 67.5萬 │吳卿卿 │├───┼─────┼─────────┼────────┤│王志 │ 4 │ 54萬 │吳卿嫆 │├───┼─────┼─────────┼────────┤│羅清權│ 3 │ 40.5萬 │吳卿嫆 │├───┼─────┼─────────┼────────┤│黃啟亮│ 6 │ 81萬 │吳卿嫆 │├───┼─────┼─────────┼────────┤│黃勇翔│ 2 │ 27萬 │吳卿嫆 │├───┼─────┼─────────┼────────┤│陳俊賢│ 5 │ 67.5萬 │吳卿嫆 │├───┼─────┼─────────┼────────┤│童秋遠│ 2 │ 27萬 │吳智琳 │├───┼─────┼─────────┼────────┤│唐志明│ 7 │ 94.5萬 │吳智琳 │├───┼─────┼─────────┼────────┤│鄭國志│ 6 │ 81萬 │吳智琳 │├───┼─────┼─────────┼────────┤│謝其倫│ 13 │175 萬5 千元(起訴│馮新捷(起訴書誤││ │ │書誤載176萬) │載李美鈺) │├───┼─────┼─────────┼────────┤│傅健展│ 3 │ 40.5萬 │李美鈺 │├───┼─────┼─────────┼────────┤│陳清文│ 14 │ 188萬 │李美鈺 │├───┼─────┼─────────┼────────┤│陳炳榮│ 5 │ 67.5萬 │李美鈺 │├───┼─────┼─────────┼────────┤│劉天助│ 6 │ 81萬 │李美鈺 │├───┼─────┼─────────┼────────┤│劉德旺│ 6 │ 81萬 │李群鳳 │├───┼─────┼─────────┼────────┤│王振達│ 9 │ 121萬 │林妍妙 │├───┼─────┼─────────┼────────┤│蔡耀漳│ 6 │ 81萬 │林妍妙 │├───┼─────┼─────────┼────────┤│簡國恆│ 5 │ 67.5萬 │林妍妙 │├───┼─────┼─────────┼────────┤│沈建勳│ 5 │ 67.5萬 │林妍妙 │├───┼─────┼─────────┼────────┤│潘俊言│ 7 │ 94.5萬 │林妍妙 │├───┼─────┼─────────┼────────┤│蘇育廷│ 1 │ 13.5萬 │林妍妙 │├───┼─────┼─────────┼────────┤│陳英傑│ 3 │ 40.5萬 │林妍妙 │├───┼─────┼─────────┼────────┤│楊展禎│ 5 │ 67.5萬 │林妍妙 │├───┼─────┼─────────┼────────┤│吳秉其│ 4 │ 54萬 │林妍妙 │├───┼─────┼─────────┼────────┤│陳建明│ 9 │ 121.5萬 │林妍妙 │├───┼─────┼─────────┼────────┤│曹裕興│ 2 │ 27萬 │林詩怡 │├───┼─────┼─────────┼────────┤│許福源│ 8 │ 108萬 │洪綺霞 │├───┼─────┼─────────┼────────┤│林寶生│ 8 │ 108萬 │洪綺霞 │├───┼─────┼─────────┼────────┤│蘇志維│ 15 │ 202.5萬 │洪綺霞 │├───┼─────┼─────────┼────────┤│朱富文│ 3 │ 40.5萬 │洪綺霞 │├───┼─────┼─────────┼────────┤│李文謙│ 7 │ 94.5萬 │洪綺霞 │├───┼─────┼─────────┼────────┤│江建 │ 4 │ 54萬 │許惠玲 │├───┼─────┼─────────┼────────┤│王文平│ 5 │ 67.5萬 │許嘉玟 │├───┼─────┼─────────┼────────┤│劉家富│ 9 │ 121.5萬 │許嘉玟 │├───┼─────┼─────────┼────────┤│陳延銓│ 5 │ 67.5萬 │許嘉玟 │├───┼─────┼─────────┼────────┤│蘇志仁│ 8 │ 108萬 │許嘉玟 │├───┼─────┼─────────┼────────┤│王心潔│ 3 │ 40.5萬 │陳文怡 │├───┼─────┼─────────┼────────┤│林建利│ 4 │ 54萬 │陳文怡、陳美琳(││ │ │ │起訴漏載) │├───┼─────┼─────────┼────────┤│涂敬謙│ 2 │ 27萬 │陳文怡 │├───┼─────┼─────────┼────────┤│簡源泰│ 6 │ 81萬 │陳文怡 │├───┼─────┼─────────┼────────┤│酁孟昇│ 3 │ 40.5萬 │陳珮琦 │├───┼─────┼─────────┼────────┤│鄭光哲│ 5 │ 67.5萬 │陳珮琦 │├───┼─────┼─────────┼────────┤│簡莒展│ 3 │ 40.5萬 │陳珮琦 │├───┼─────┼─────────┼────────┤│陳建銘│ 4 │ 54萬 │陳易璘 │├───┼─────┼─────────┼────────┤│凌順生│ 1 │ 13.5萬 │陳易璘 │├───┼─────┼─────────┼────────┤│盧政雄│ 3 │ 40.5萬 │陳易璘 │├───┼─────┼─────────┼────────┤│林村寶│ 8 │ 108萬 │陳美琳 │├───┼─────┼─────────┼────────┤│吳帆宏│ 2 │ 27萬 │陳美琳 │├───┼─────┼─────────┼────────┤│黃瑞宏│ 1 │ 13.5萬 │陳美琳 │├───┼─────┼─────────┼────────┤│林志孟│ 3 │ 40.5萬 │陳美琳 │├───┼─────┼─────────┼────────┤│高靜男│ 9 │ 121.5萬 │陳音辰 │├───┼─────┼─────────┼────────┤│廖浩惇│ 7 │ 94.5萬 │陳懿軒 │├───┼─────┼─────────┼────────┤│余偉豪│ 2 │ 27萬 │陳懿軒 │├───┼─────┼─────────┼────────┤│林豐田│ 3 │ 40.5萬 │陳懿軒 │├───┼─────┼─────────┼────────┤│金新智│ 3 │ 40.5萬 │陳懿軒 │├───┼─────┼─────────┼────────┤│王俊凱│ 7 │ 94.5萬 │陳懿軒 │├───┼─────┼─────────┼────────┤│蘇彬嘉│ 4 │ 54萬 │陳懿軒 │├───┼─────┼─────────┼────────┤│黃政文│ 1 │ 13.5萬 │陳懿軒 │├───┼─────┼─────────┼────────┤│賴明祥│ 7 │ 94.5萬 │陳懿軒 │├───┼─────┼─────────┼────────┤│張俊彬│ 4 │ 54萬 │陳懿軒 │├───┼─────┼─────────┼────────┤│方嘉生│ 8 │ 108萬 │游家佩 │├───┼─────┼─────────┼────────┤│許丙義│ 7 │ 94.5萬 │游家佩 │├───┼─────┼─────────┼────────┤│黃聖付│ 5 │ 67.5萬 │馮新捷 │├───┼─────┼─────────┼────────┤│于善虎│ 7 │ 94.5萬 │馮新捷 │├───┼─────┼─────────┼────────┤│高偉 │ 3 │ 40.5萬 │馮新捷 │├───┼─────┼─────────┼────────┤│柯俊仲│ 9 │ 121.5萬 │馮新捷 │├───┼─────┼─────────┼────────┤│陳哲偉│ 2 │ 27萬 │馮新捷 │├───┼─────┼─────────┼────────┤│陳奕彰│ 21 │ 283.5萬 │馮新捷 │├───┼─────┼─────────┼────────┤│徐銘駿│ 2 │ 27萬 │馮新捷 │├───┼─────┼─────────┼────────┤│連俊銘│ 13 │ 175萬 │馮新捷 │├───┼─────┼─────────┼────────┤│邱議雄│ 1 │ 13.5萬 │馮新捷 │├───┼─────┼─────────┼────────┤│邱明慧│ 9 │ 121萬 │黃士杰 │├───┼─────┼─────────┼────────┤│莊浟琪│ 7 │ 94.5萬 │黃士杰 │├───┼─────┼─────────┼────────┤│簡志安│ 3 │ 40.5萬 │黃彩惠 │├───┼─────┼─────────┼────────┤│劉進財│ 2 │ 27萬 │黃彩惠 │├───┼─────┼─────────┼────────┤│呂岱融│ 3 │ 40.5萬 │劉姵妤 │├───┼─────┼─────────┼────────┤│葉佳文│ 10 │ 135萬 │劉書妤 │├───┼─────┼─────────┼────────┤│邱健榮│ 1 │ 13.5萬 │劉書妤 │├───┼─────┼─────────┼────────┤│陳俊成│ 3 │ 40.5萬 │劉書妤 │├───┼─────┼─────────┼────────┤│吳政穎│ 6 │ 81萬 │劉書妤 │├───┼─────┼─────────┼────────┤│黃健清│ 3 │ 40.5萬 │劉書妤 │├───┼─────┼─────────┼────────┤│楊順傑│ 4 │ 54萬 │劉書妤 │├───┼─────┼─────────┼────────┤│曾逸宏│ 1 │ 13.5萬 │劉書妤 │├───┼─────┼─────────┼────────┤│孫銘鋒│ 5 │ 67.5萬 │歐陽慧齡 │├───┼─────┼─────────┼────────┤│沈文鴻│ 2 │ 27萬 │歐陽慧齡 │├───┼─────┼─────────┼────────┤│戴宗慶│ 5 │ 67.5萬 │歐陽慧齡 │├───┼─────┼─────────┼────────┤│夏宗勛│ 4 │ 54萬 │歐陽慧齡 │├───┼─────┼─────────┼────────┤│洪俊宏│ 1 │ 13.5萬 │潘倩華 │├───┼─────┼─────────┼────────┤│林坤翰│ 6 │ 81萬 │蔡幸鏋 │├───┼─────┼─────────┼────────┤│許健智│ 2 │ 27萬 │蔡幸鏋 │├───┼─────┼─────────┼────────┤│吳再勇│ 4 │ 54萬 │蔡幸鏋 │├───┼─────┼─────────┼────────┤│吳欣致│ 6 │ 81萬 │蔡幸鏋 │├───┼─────┼─────────┼────────┤│黃世鋒│ 2 │ 27萬 │謝曼莉 │├───┼─────┼─────────┼────────┤│鄭永昌│ 3 │ 40.5萬 │羅志桂 │├───┼─────┼─────────┼────────┤│劉岳儒│ 4 │ 54萬 │羅志桂 │├───┼─────┼─────────┼────────┤│張文榕│ 10 │ 135萬 │「方慧令」 │├───┼─────┼─────────┼────────┤│林佑賢│ 4 │ 54萬 │「江家秀」 │├───┼─────┼─────────┼────────┤│蘇百麒│ 3 │ 40.5萬 │「何依驊」 │├───┼─────┼─────────┼────────┤│洪振臺│ 3 │ 40.5萬 │「吳家佩」 │├───┼─────┼─────────┼────────┤│于宗豪│ 11 │ 148.5萬 │「吳雅惠」 │├───┼─────┼─────────┼────────┤│蔡政宏│ 4 │ 54萬 │「吳雅惠」 │├───┼─────┼─────────┼────────┤│鄭中凱│ 1 │ 13.5萬 │「吳蜜茹」 │├───┼─────┼─────────┼────────┤│陳俊賢│ 5 │ 67.5萬 │「吳親蓉」 │├───┼─────┼─────────┼────────┤│鐘健誠│ 5 │ 67.5萬 │「吳靜雅」 │├───┼─────┼─────────┼────────┤│陳漢羽│ 2 │ 27萬 │「吳謹如」 │├───┼─────┼─────────┼────────┤│周登國│ 4 │ 54萬 │「李倩儀」 │├───┼─────┼─────────┼────────┤│田均安│ 1 │ 13.5萬 │「李喬芳」 │├───┼─────┼─────────┼────────┤│陳保安│ 1 │ 13.5萬 │「李瑞芳」 │├───┼─────┼─────────┼────────┤│邱清善│ 5 │ 67.5萬 │「李瑞芳」 │├───┼─────┼─────────┼────────┤│周基全│ 11 │ 148.5萬 │「李瑞芳」 │├───┼─────┼─────────┼────────┤│葉彥廷│ 1 │ 13.5萬 │「林芷萱」 │├───┼─────┼─────────┼────────┤│鍾建福│ 1 │ 13.5萬 │「林芷萱」 │├───┼─────┼─────────┼────────┤│詹鈞全│ 2 │ 27萬 │「林美真」 │├───┼─────┼─────────┼────────┤│陳柏豪│ 10 │ 135萬 │「洪幸惠」 │├───┼─────┼─────────┼────────┤│曾瓊輝│ 2 │ 27萬 │「洪幸惠」 │├───┼─────┼─────────┼────────┤│郭光輝│ 4 │ 54萬 │「洪欣惠」 │├───┼─────┼─────────┼────────┤│施建材│ 6 │ 81萬 │「洪薇雯」 │├───┼─────┼─────────┼────────┤│林暉凱│ 4 │ 54萬 │「洪薇雯」 │├───┼─────┼─────────┼────────┤│顏孝銘│ 1 │ 13.5萬 │「胡若羚」 │├───┼─────┼─────────┼────────┤│王文傑│ 11 │ 148.5萬 │「徐慧玲」 │├───┼─────┼─────────┼────────┤│莊志強│ 4 │ 54萬 │「張娟綾」 │├───┼─────┼─────────┼────────┤│宋宏仁│ 6 │ 81萬 │「張娟綾」 │├───┼─────┼─────────┼────────┤│張志平│ 8 │ 108萬 │「張容楨」 │├───┼─────┼─────────┼────────┤│林建富│ 1 │ 13.5萬 │「張雅雯」 │├───┼─────┼─────────┼────────┤│羅舡瓘│ 6 │ 81萬 │「張雅雯」 │├───┼─────┼─────────┼────────┤│黃明進│ 2 │ 27萬 │「張雅雯」 │├───┼─────┼─────────┼────────┤│林新岩│ 10 │ 135萬 │「張雅雯」 │├───┼─────┼─────────┼────────┤│黃國欽│ 3 │ 40.5萬 │「張雅雯」 │├───┼─────┼─────────┼────────┤│黃進財│ 7 │ 94.5萬 │「許姿玲」 │├───┼─────┼─────────┼────────┤│邱俊昇│ 7 │ 94.5萬 │「郭靜蓉」 │├───┼─────┼─────────┼────────┤│吳易穎│ 2 │ 27萬 │「陳喬安」 │├───┼─────┼─────────┼────────┤│林玄政│ 3 │ 40.5萬 │「陳喬安」 │├───┼─────┼─────────┼────────┤│王建華│ 3 │ 40.5萬 │「陳靜雅」 │├───┼─────┼─────────┼────────┤│黃勝輝│ 6 │ 81萬 │「黃美真」 │├───┼─────┼─────────┼────────┤│羅文達│ 4 │ 54萬 │「黃詩婷」 │├───┼─────┼─────────┼────────┤│林政忠│ 13 │ 175.5萬 │「黃詩婷」 │├───┼─────┼─────────┼────────┤│徐敬豪│ 3 │ 40.5萬 │「黃詩婷」 │├───┼─────┼─────────┼────────┤│机清雄│ 10 │ 135萬 │「黃詩瑾」 │├───┼─────┼─────────┼────────┤│石亦宏│ 11 │ 148.5萬 │「黃詩謹」 │├───┼─────┼─────────┼────────┤│陳維彬│ 3 │ 40.5萬 │「潘唯心」 │├───┼─────┼─────────┼────────┤│王建中│ 19 │ 256.5 萬 │「蔡羽庭」 │├───┼─────┼─────────┼────────┤│王薪傑│ 4 │ 54萬 │「蔡佳玲」 │├───┼─────┼─────────┼────────┤│郭耀鴻│ 2 │ 27萬 │「蔡佳玲」 │├───┼─────┼─────────┼────────┤│蔡祖恩│ 3 │ 40.5萬 │「鄭靜茹」 │├───┼─────┼─────────┼────────┤│簡宏憲│ 2 │ 27萬 │「蕭玄鈴」 │├───┼─────┼─────────┼────────┤│李國平│ 25 │ 337.5萬 │「賴雅玲」 │├───┼─────┼─────────┼────────┤│張國勝│ 4 │ 54萬 │「蘇佳音」 │├───┼─────┼─────────┼────────┤│鍾興倫│ 6 │ 81萬 │「李嘉倩」 │├───┼─────┼─────────┼────────┤│蔡金敏│ 2 │ 27萬 │ 不詳 │├───┼─────┼─────────┼────────┤│魏建龍│ 4 │ 54萬 │ 不詳 │├───┼─────┼─────────┼────────┤│施靜慧│ 1 │ 13.5萬 │ 不詳 │├───┼─────┼─────────┼────────┤│王志中│ 2 │ 27萬 │ 不詳 │├───┼─────┼─────────┼────────┤│劉家豪│ 3 │ 40.5萬 │ 不詳 │├───┼─────┼─────────┼────────┤│呂文杰│ 5 │ 67.5萬 │ 不詳 │├───┼─────┼─────────┼────────┤│黃士原│ 3 │ 40.5萬 │ 不詳 │├───┼─────┼─────────┼────────┤│吳昌印│ 4 │ 54萬 │ 不詳 │├───┼─────┼─────────┼────────┤│張家展│ 3 │ 40.5萬 │ 不詳 │├───┼─────┼─────────┼────────┤│饒利均│ 6 │ 81萬 │ 不詳 │├───┼─────┼─────────┼────────┤│蘇峰源│ 1 │ 13.5萬 │ 不詳 │└───┴─────┴─────────┴────────┘附表二、被害人供述:

1、林政偉史翎妤向我推銷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投資案,她有改名過,原名是史恆華。她對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如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說她表哥是海閣林公司內部高級幹部是經理,告訴我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投資機會,說她有相當大的把握一定要我加入她們的合夥。我在91年11月在公司外跟她簽約,當下她當然希望我認購愈多愈好,但我衡量我的能力只購買2 單位27萬元,我把身分證、薪轉存摺、印鑑都交給她去向高雄二信銀行辦信用貸款,共貸款80萬元,扣除後約剩50幾萬元在戶頭裡,史翎妤要我多貸些,用剩餘的錢來扣本息,我自己也有動用過部分款項,當時辦理貸款後,銀行的存摺、印章她們有交還給我。當時史翎妤與海閣林公司的人無告知我該投資飯店的案件在台東縣政府當時並未經核可,她當時只說缺資金,祇要一有資金所有事情都可順利解決。當時史翎妤無說要與我交往。目前我不清楚海閣林公司在綠島蓋的飯店已經取得旅館的使用執照。是否每個投資都有賺錢的問題沒有一定的答案,有無哪種投資是沒有風險,這也是沒有一定答案。(出處:警( 一)卷,P317- P319、原審二卷,P155-P162 )

2、陳盟龍91年9 月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恆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哥哥是海閣林公司的主管,她邀我跟她去高雄市○○路的海閣林公司瞭解營運狀況,還播放DVD 簡介要把綠島變成觀光勝地,她說如生活想要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沒想要追求她,她當時也沒說要與我交往或我不投資就不跟我交朋友,從她跟我介紹投資案到我決定投資的過程間隔大概3 、4 個月,經過評估後才決定要投資3單位共40萬5 千元,因我身上現金不夠,一部分資金是向銀行貸款。史翎妤跟海閣林公司相關人員向我推銷綠島飯店投資案時,完全沒向我告知海閣林公司當時並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准設立飯店,史翎妤當時沒告知我綠島開發案進行程度,我投資當時是92年間,當時只有初步計畫,不知道迄今海閣林公司已取得台東縣政府核准的旅館使用執照。(出處:

警(一)卷,P323-P325 、原審二卷,P163-P169 )

3、林智雄94年2 、3 月時,去「合緣婚友社」認識史翎妤,她介紹我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飯店開發案,跟我說如將來要在一起,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我自己決定投資10單位共135 萬元,資金是史翎妤幫我貸款,我將銀行存摺、印章都交由她保管,但沒授權她把錢領走,她跟我說核貸貸款的錢下來了,要領走去投資。史翎妤及海閣林公司人員沒跟我說綠島飯店開發案尚未經台東縣政府核准,史翎妤有告訴我將於94年7月試賣,10月正式營運,投資後我有與朋友到綠島看過工地,當時正在施工當中,看到時無覺得海閣林公司是個騙局。

(出處:警(一) 卷,P328-P330 、原審二卷,P170-P180)

4、吳永成(原名吳宣昌)92年12月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翎妤,她鼓吹我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飯店開發案,說為了我們以後,沒承諾我投資多久後會跟我結婚或進一步的發展,投資金額看能貸款多少再決定要投資多少,最後我與她一起決定投資金額,共投資10單位合計135 萬元,並由她幫我處理貸款事項,我將存摺、印章交給她處理。海閣林公司人員好像說一股可以分得近萬元,但沒具體講明,有說過一定賺,不會賠錢,蓋好後還可轉賣,當時史翎妤或海閣林公司人員無跟我說綠島飯店開發案尚未經過台東縣政府核准,那時有說飯店不知何時會蓋好,不知道已經核發使用執照。如沒經過核准的,表示案子是騙人的,我當時就不會投資。(出處:警㈠卷,P341-P343、原審二卷,P189-P197 )

5、陳奕誠93年11月經朋友介紹認識史翎妤,她向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史凱文在海閣林當主管,史翎妤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以貸款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拿錢投資後,史翎妤就不和我聯絡。(出處:警(一) 卷,P344-P346)

6、吳漢忠92年11月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翎妤,她鼓吹我投資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飯店開發案,告訴我綠島開發案將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可賺錢,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紅利,沒告訴我可能會賠錢,當時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資金來源是貸款。當時有說開發案尚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准,但要先建設。投資前有先去海閣林公司看過模型,之後有去綠島看,第一次去看現場是空地,大概隔1 年,第二次去時看到蓋了5 樓的空屋。就我當時認知,投資風險是一定有的,現在的投資又不是一定會賺錢。(出處:警(一) 卷,P348-P350 、原審二卷,P180-P189)

7、何大豐93年6 月在「欣緣婚友社」認識使史翎妤,她向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海閣林公司發展前景看好,說她哥哥是海閣林公司主管。我跟她去高雄營運處瞭解營運狀況,放DV

D 瞭解以後正式營運內容,她說她有投資4 單位並拿合約書給我看,我就投資4 單位共計54萬元,簽約後,史翎妤就不和我聯絡。投資前,公司主管說公司已取得政府執照可蓋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但未說王丁以慶集合式住宅名義申請建照,在網路上公布王丁慶是以集合式住宅申請建照,如知道是集合式住宅我就不投資了。(出處:警( 一) 卷,P354-P356)

8、林裕翔92年1 月時,經朋友介紹認識陳怡文跟史沛蓁(原名史雅茜),不斷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史沛蓁、陳怡文和海閣林公司的人沒有跟我說綠島飯店的投資案沒經過台東縣政府的許可。史沛蓁、陳怡文沒跟我說不投資海閣林公司就不跟我作朋友,他們跟我介紹投資案後到我決定投資約1 個月,我投資4 單位共計54萬元,她們說按我投資金額年利率40%來計算,等公司營運正常時,可開始回收,就我認知中沒有何種投資是百分之百賺錢無風險,認為被騙是那時電視和新聞都有報導。不知道海閣林公司在綠島蓋的飯店目前已經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飯店使用執照。(出處:警( 一) 卷,P359- P361、原審二卷,P227-P232 )

9、蘇奕維92年在交友中心認識史雅茜,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綠島飯店開發案,我拿錢投資是因我想追求她,也想做投資多賺點錢,她沒說如果我不投資就不跟我做朋友,她有向我解說投資內容,我貸款作為投資的資金來源,我買2 個單位共27萬元,當時史雅茜有跟我說明投資金額的紅利算法,於飯店營利後賺錢的情況下會發紅利,不記得當時有無跟我說綠島飯店開發案有無可能賠錢,我是到後來看到報紙才覺得被騙,但我的認知裡無何種投資是百分擺賺錢絕無風險。當初未看到報紙之前有懷疑海閣林是一家詐騙公司,有向史雅茜提出懷疑,後來她跟我解答,我相信她。(出處:警( 一) 卷,P368 -P370、原審二卷,P233-P240 )

10、賴金顯93年時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雅茜,說她姊姊在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有件綠島飯店投資案,收益很大,要求我投資,沒說我不投資就不跟我做朋友,她們有放影片說已蓋好基地。從第1 次邀我投資到我決定投資簽立合約約1 、2 個星期,我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從警方公佈時,我開始覺得這是場騙局,如知道投資當時海閣林公司在綠島蓋的飯店只取得一般住宅許可而非飯店許可,我不會投資,我不曉得海閣林公司在綠島開發案已經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的飯店許可。

(出處:原審二卷,P252-P255)

11、曾傳智92年認識史雅茜,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負責人是她乾爸,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並向高雄二信銀行貸款120 萬元來投資。(出處:警( 一) 卷,P376-P378 )

12、李振賢93年6 月在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向我鼓吹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飯店開發案,說她堂哥在海閣林公司擔任高級幹部,公司剛好開放機會給好朋認股,說在該年度飯店就可建造完畢開始營運,而後會有紅利可發放,沒說投資案會賠錢,如我知道海閣林公司在的綠島飯店開發案未取得政府的核准許可,就不會投資了,投資前有去過海閣林公司,公司的人有說投資案的飯店蓋在哪裡,一些附屬設備有哪些,我問過他們投資獲利金額為何,他們沒說明,從史雅茜向我介紹投資案到我決定投資7 單位共97萬元大約2 、3 個星期,我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不清楚海閣林公司在綠島蓋的飯店已經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出處:警( 一) 卷,P380- P382、原審二卷,P240-P245 )

13、吳兆森93年在合欣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沒有要求我投資,當時她要去海閣林公司簽約要我陪她去,幫她看契約內容,之後閒聊時,她問我是否要投資,當時想賺多一點錢,所以投資3單位共40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史雅茜及海閣林公司的人沒跟我說明綠島飯店開發案的投資風險及可能會賠錢,但有跟我說到時可分得紅利,合約上有寫百分比的紅利,是以飯店每月營收按投資比例來分,投資時公司的人沒跟我說尚未取得政府的飯店開發許可,若當時知道尚未取得許得我不會願意投資。當初史雅茜有說飯店已經動工,並說公司有網站,上面有資料及工程進度可上網看,我有上網查看,有一些主體結構正在蓋。沒有哪種投資是完全零風險,但她也沒說這件投資案是有風險的。報紙刊登後,資料傳到我營區,長官說我非法投資我才認定本投資案是廠騙局。(出處:警( 一) 卷,P 、原審二卷,P245-P251 )

14、林政宏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一直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公司裡面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一) 卷,P388-P390)

15、陳逸祺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一直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公司裡面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

(出處:警(一) 卷,P393-P395)

16、蔡能文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跟我說投資海閣林公司綠島開發案如飯店正常營運有賺錢時,每個單位可獲利

8 千元左右,當時想賺錢,投資15單位共計202 萬5 千元,我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決定15個單位是史雅茜當時跟我說看能貸到多少錢就投資多少單位。投資時如知道綠島飯店開發案僅取得一般住宅開發許可而未取得飯店的開發許可,就不願意投資。史雅茜或海閣林公司的人沒跟我說明開發案的風險或有可能賠錢,史雅茜沒說如我不投資就不與我聯絡。不曉得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飯店已經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從93年底我聯絡不上史雅茜開始覺得本投資案是場騙局。基本上如不是詐騙案的話,我仍然會去投資。

(出處:警(一) 卷,P393-P3 97、原審二卷,P256-P260)

17、呂仲傑93年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她及海閣林公司人員鼓吹我投資綠島飯店開發案時,有標榜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投資,我衡量自己沒什麼錢,所以只買

3 單位,投資的資金是向銀行貸款,共貸了70餘萬元。後來才知道我投資當時海閣林公司興建的飯店,只是取得一般住宅興建執照,未取得政府核准之飯店開發執照,如當時知道這個情況,應該不會拿錢出來投資,當時沒跟我講得很清楚如何分紅,只說何時興建完成。投資當時我有去過海閣林公司,有人向我說明投資案的內容,及要我上網去看在綠島蓋飯店的進度。不曉得海閣林公司在綠島蓋的飯店已經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的飯店使用執照。投資後有段時間她都沒與我聯絡,我就知道本件投資案是場騙局。我是在看到新聞報導後去警局報案的。(出處:警㈠卷,P400-P402 、原審二卷,P261-P265 )

18、李文熙92年認識叫史雅玲(音譯)女子,就是當庭之史沛蓁,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提議我貸款投資本案,我當時貸款130 萬元,本來只買3 單位,後史雅玲跟一個自稱她姊姊的人來找我,我又加買3 單位,所以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剩餘款項一部分作為償還銀行利息,另借12萬元給她。當初投資是她說要跟我交往,說為了我們爾後的生活或退休的計畫所以要我投資,我考慮了1 天決定投資,她說如投資13萬

5 千元,公司屆期會以每單位50萬元向我買回股權,並只說這會賺錢,她有說如我不投資的話就不用往來了,而當時不知道海閣林公司只取得一般住宅的興建執照,而尚未取得興建飯店的建築執照,如知道是這樣情形,就不會貸款去投資。投資過程中我有到過海閣林公司,史雅玲不與我聯絡後,93年間我有打電話要求海閣林公司退費。(出處:警( 一)卷,P405-P407 、原審二卷,P266-P270 )

19、黃基宸93年在婚友社認識史雅茜(即史沛蓁、史雅玲),她叫我投資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因當時我以結婚為前提在交往,但她口頭上與我交往,有說如果我不投資就不跟我往來了,所以我用信用貸款140 多萬元,然後她幫我決定投資10單位13

5 萬元,投資時不知道海閣林公司當時未取得政府許可的綠島飯店開發核准,如當時知道這情況,不會拿錢出來投資。她沒跟我說這投資案百分之百賺錢,完全零風險,有跟我說投資一定會分紅,分紅的金額以飯店當月的利潤按百分比來計算,多少比例忘了。94年8 月間她不接我電話時,開始覺得這是場騙局,覺得自己受騙。就我認知沒有何種投資會百分之百賺錢無任何風險,但史沛蓁跟我講說百分之百賺錢,我就相信她了。(出處:警( 四) 卷,P1486-P1489 、原審二卷,P271 -P276)

20、翁丁保93年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吳佳穎,說將來在一起,我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她介紹海閣林在綠島蓋度假飯店讓我知悉,我本來不想投資,她表現出不高興的態度,我與她溝通後,投資9 個單位,我共投資10單位135 萬元,最後1 個單位是跟劉珮妤買的,她也是在「溫馨婚友社」認識的,她們都沒說不投資就不跟我往來。投資金額部分貸款部分現金,吳佳穎陪我到海閣林公司簽約,簽約前有仔細看過合約內容,她有跟我講投資後如何分紅、何時開始獲利回收,但沒說明投資案可能會賠錢,也沒分析投資案的風險,是說還不錯的投資案,投資後每年可分到蠻多紅利。當時吳佳穎及海閣林公司人員無跟我說綠島開發案沒經過台東縣政府核發執照,事發後看報紙才知道,如知道沒經過縣政府許可,我就不會投資了。從吳佳穎跟我介紹投資到正式簽約投資,約2、3 個月,我當時的認知是沒有何種投資是完全零風險一定可賺錢。不知道海閣林公司綠島開發案已經取的旅館的執照。是新聞報導後才感覺被騙。(出處:警( 一) 卷,P430-P

432 、原審三卷,P75-P87 )

21、陳富貴92年在「蕙萊婚友社」認識吳佳穎,她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有說他親戚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或投資,她要我投資海閣林公司,說該投資案有高獲利,說海閣林公司是溫泉休閒中心,剛開始要看營業額,一單位13萬5 千元,以購買單位依整年度營業額來計算獲利,我購買7 個單位合計94萬5 千元,說我買7 個單位第1 年可能有幾10萬元獲利,1 單位1 年只有幾萬元收入,她帶我去公司拿出綠島建設藍圖給我看,說公司需要多少資金,第1 年營業額可能不是很多,但依其營業額可分算分得紅利,如沒這樣的獲利,我不會投資,當時我是看設計圖判斷的。我拿扣繳憑單等資料給吳佳穎向萬泰等

3 家銀行辦貸款貸款金額合計166 萬元,辦好後她帶我到銀行開戶領錢,交付後能順利聯絡吳佳穎。我看蘋果日報才知道這是詐騙集團。不知道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開發案已經取得旅館的使用執照。(出處:警( 一) 卷,P435-P437 、原審三卷,P88-P9 4)

22、龐國強93年在「欣緣婚友社」認識吳佳穎,當時為了要投資理財想讓家人過得更好一點,所以投資海閣林公司的綠島飯店開發案,當時以現金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忘記吳佳穎或海閣林公司有無跟我說明投資案有可能會賠錢或獲利不低,海閣林公司好像有跟我和解,我不追究了。(出處:警(一) 卷,P452- P454、原審三卷,P94-P96)

23、張振輝93年在「合緣婚友社」認識吳姿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媽媽也有投資,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也希望我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拿現金27萬元投資2 單位。(出處:警(一) 卷,P447- P449)

24、張志龍93年間朋友介紹認識吳姿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學姐李嘉倩也在那裡上班,李嘉倩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拿現金45萬元加貸款70萬元投資了9 單位共121萬5 千元。(出處:警(一) 卷,P456-P458)

25、孫吉福93年間在「合緣婚友社」認識吳姿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伯父在那裡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共40萬5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之資金來源。(出處:警(一) 卷,P463-P465)

26、朱顯榮93年間在「合緣婚友社」認識吳姿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堂姐在那裡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並以辦貸款方式取得投資資金來源。(出處:警(一) 卷,P470-P472)

27、林宏哲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吳姿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乾哥在那裡當經理,我投資10單位共135 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資金來源。

(出處:警(一) 卷,P477-P479)

28、曾慶仁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吳姿璘,說她想換到海閣林公司上班,跟我介紹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親戚也在裡面上班,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2 單位27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四) 卷,P1497-P1499)

29、石佳民91年間認識吳思瑜,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哥哥在那裡上班,說她如果將還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一) 卷,P482-P484)

30、王鴻泰91年年間在婚友社認識吳思瑜,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表哥在那裡上班,說她如果將還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㈠卷,P490-P492)

31、李建龍91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吳思瑜,她向我慫恿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投資獲利不錯,並提供書面給我參考,並找來一位自稱她「阿伯」的中年男子讓我認識,2 人一直慫恿我投資海閣林公司,說獲利很好,我共買3 單位40萬5 千元,並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㈠卷,P496-P498)

32、董文舜93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吳姿璘,說有親戚在海閣林公司上班,對我介紹投資海閣林公司推出的綠島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方案,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並帶我到綠島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施工的情形,我有看到工人在施工,就投資10單位135 萬,我將證件交給代辦公司共向2 家銀行貸款185 萬元用以支付投資款項。(出處:警(三) 卷,P1355-P1357)

33、廖子儀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吳卿卿,她說投資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將來一定會賺很多錢,如投資每單位是13萬5 千元,將來每單位價值會增值,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且她大哥在那裡上班,我就投資4 單位共計54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一) 卷,P507-P509)

34、郭智程93年在網路上認識吳卿卿,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也在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並將16萬元現金給吳卿卿,其餘投資款項以貸款方式取得。他說投資海閣林穩賺不賠,幫我爭取

2 個單位,後又追加到6 個單位,不斷打電話給我,叫我再買。她當時叫我幫她看這個投資好不好,之後進一步叫我買,她說公司陸續有在蓋,現以超過契約上預計完工的時間。當初被告王丁慶是說要把酒店蓋在綠島,我們是一直到新聞爆發「辣妹吸金五億」才知道被騙。(出處:警㈠卷,P517- P519、偵九卷,P12 、偵十八卷,P9-P10、P21 、P30)

35、廖裕雄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吳卿卿,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有在那裡當主管,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8 單位共計108 萬元,並以貸款方式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一) 卷,P511-P513)

36、許明達93年間認識吳卿卿,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政府要在94年在綠島開放賭博條款,公司取得政府簽約可成立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方案,海閣林公司發展前景看好,她哥哥是公司主管,事後叫我跟她去台中營業處瞭解公司營運狀況,說等公司正式營運時,只要投資,每單位都匯獲利3 到4成左右,最後因我只有現金17萬元,貸款僅貸得10萬元,故我僅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我買2 個單位都是吳卿卿介紹的,她說投資海閣林穩賺不賠,開始她先叫我幫她看投資好不好,之後就叫我買,買之後就不理我。後我發覺她在那邊工作,就覺得她是在騙我。(出處:警( 一) 卷,P522-P524、偵十八卷,P10-P11 、P30 )

37、張文騰92年經朋友介紹認識吳卿卿,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哥哥是公司主管,叫我跟她去台中的公司,讓我瞭解營運狀況,她說她有投資,如錯過這個機會以後就沒有了,我就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當時以海閣林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向我們推銷,說她乾父有投資這個事業,只有員工才能買,她透過內部關係買了4 個,願

2 個給我投資。我合約是她帶我到她們公司簽的,見證律師是事先蓋好的,當時僅我們2 人在場,沒看到辦公室,只有

1 魏櫃檯小姐,是在會客室內簽約。吳卿卿說投資海閣林酒店獲利很高,但根本沒那間酒店,電視有報導,那是私人住宅。發現受騙是因電視報導違法吸金。我有打電話給公司,公司說沒辦法退費。她謊稱她乾爸有特權,可買海閣林酒店

4 個單位,她把2 單位讓我給,共27萬元,她們是非法吸金。93年6 月份她說她乾爹是內政部退休的官員,海閣林的金主,可以買。(出處:警( 一) 卷,P527-P529 、偵十六卷,P4 -P5、P48-P49 、P57 、偵十八卷,P5、P16-P17 、P29- P30、偵二十卷,P271)

38、凃義龍93年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吳卿卿,她向我介紹投資海閣林公司有多好,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好好把握海閣林公司那麼好的投資機會,之後我和她去台新銀行西台中分行開戶,我在該行貸款88萬4 千3 百元,入帳後她就從我戶頭匯出67萬4 千30元(30元為匯費),錢匯出後她才帶我到海閣林公司台中辦公室簽約,我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1千元定金已先付)簽約前吳卿卿有帶我去海閣林公司台中辦公室,有人跟我介紹在綠島的開發案相關內容,當時有跟我說該飯店一定會在今年暑假正式營運,到時公司有獲利,股東就可以分紅。(出處:警( 四) 卷,P1516-P1518 )

39、王志峰92年間在網路上認識吳卿嫆,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出處:警㈠卷,P532-P534)

40、羅清權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吳卿嫆,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乾哥在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94年間我就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

我們是一直到新聞爆發「辣妹吸金五億」才知道被騙。(出處:警( 一) 卷,P537-P539 、偵九卷,P21 、偵十九卷,P27- P28)

41、黃啟亮92年間在台中青年生活館婚友社認識吳卿嫆,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媽有投資,公司負責人是她舅舅,等渡假飯店完工才會申請國際觀光賭場,說她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以現金投資6 單位共81萬,6 個單位是吳卿嫆陪我去買的,我不知道海閣林酒店是何種執照,他們說在申請中,沒告訴我是集合住宅執照。(出處:警( 一) 卷,P540- P542、偵二卷,P269-P270 )

42、黃勇翔94年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吳卿嫆,她約我去台中的海閣林公司,告訴我她乾爸在海閣林公司擔任總經理,說海閣林在7 月就會正式營運,現在正是投資的好機會,明(95)年股份就可轉換成股票就會賺錢,拿出綠島的施工照片及有關公司獲利分析圖片慫恿我投資,強調會拜託她乾爸替我向公司爭取股份讓我投資,我就貸款投資了2 單位共27萬元。(出處:

警( 二) 卷,P546-P548 )

43、陳俊賢93年間認識吳卿嫆,說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擔任主任,說她全家都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也一起投資,對我說海閣林公司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我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我向萬泰銀行貸款70萬元投資。投資時吳卿嫆有對我說公司正在申請旅館執照,且她說她去過綠島看過工程進度,把綠島海閣林大飯店說的很豪華,讓我相信海閣林公司真的要蓋五星級大飯店,因合約內容這麼寫,我才投資。(出處:警(二) 卷,P604-P606)

44、童秋遠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吳智琳,跟我說她是海閣林公司的業務員,叫我為了自己的將來著想,一定要有經濟基礎,她乾哥在高雄「翻天創新公司」上班,來台中時約我見面,他們一直跟我說投資綠島海閣林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酒店,將來營運會賺大錢,如投資每單位13萬5 千元的話,將來每單位價值會增值,每年每股會約5 萬3 千元的利潤,我就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出處:警(二) 卷,P553-P555)

45、唐志明93年間在台中認識吳智琳,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7 單位共94萬5 千元。(出處:警( 二)卷,P557-P559 )

46、鄭國志94年在台中認識吳智琳,她說她乾哥在台中的海閣林公司當經理,海閣林公司在綠島興建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將來營運會大賺錢,說現在每單位是13萬5 千元,將來每單位的價值保證會增值,公司只給她6 個單位,她自己有投資6 個單位,後我投資了3 單位共40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564-P567)

47、謝其倫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馮志群、李美鈺,她們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姊在那裡面工作,說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13單位共175 萬5 千元,我當時向4 家銀行貸款225 萬元投資。(出處:警(二) 卷,P623-P625)

48、傅健展91年間在網路婚友社認識李美菁,她一直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乾爹在海閣林公司投資,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我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二) 卷,P627-P629)

49、陳清文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李美鈺,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姊姊在那裡面當副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14單位共188 萬元,我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

警(二) 卷,P630-P632)

50、陳炳榮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李美鈺,帶我到海閣林公司介紹她乾哥給我認識,他提到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的投資案獲利不錯,並讓我看介紹綠島觀光景點的影片,李美鈺慫恿我投資海閣林公司,每單位13萬5千元,投資後獲利很好,說我們將來會過的比較好,我前後共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 二) 卷,P638-P640 )

51、劉天助93年間透過「欣緣婚友社」認識李美鈺,說她兄長姓薛在海閣林公司當副總,公司計畫在綠島投資開發一五星級渡假觀光飯店,94年可完工開始營業,95年可開始分紅,每股投資額為13萬5 千元,一年約獲利20萬元,因我缺資金,薛副總表示可先簽約,若簽約後不想投資他會接收我的股份,我前後去海閣林公司4 、5 次,後我心動,決定先簽約5 單位81萬元,簽約後我向2 家銀行信用貸款共100 萬元,其中81萬元李美鈺以我提款卡逐次提領支付投資款項。(出處:警J卷,P54-P55 )

52、劉德旺91年間在「合信婚友社」認識李群鳳,說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當經理,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將來海閣林公司的股份一定會增值到每單位50萬元,每單位就可以淨賺36萬5 千元,我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出處:警( 二) 卷,P674-P676 )

53、王振達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林妍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在那裡面上班,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9 單位共121 萬5 千元,並以貸款方式取得投資資金。(出處:警( 二) 卷,P693-P695 )

54、蔡耀漳93年間在「合信婚友社」認識林妍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乾哥在裡面上班,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那麼好的投資機會一定要好好把握,我就投資6單位共81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 二) 卷,P696-P698 )

55、簡國恆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林妍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不斷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乾哥也在那裡面上班,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向海閣林那麼好的投資機會一定要好好把握,我就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並以貸款方式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 二) 卷,P701-P703 )

56、沈建勳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林妍妙,認識沒多久她就約1位自稱海閣林公司的助理工程師魏連德,由他介紹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投資1 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案,宣稱投資1 單位是13萬5 千元,每月可有8 千元的獲利,沒現金的話可幫我辦貸款,之後我陸續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均以貸款方式支付投資金額。(出處:警( 二) 卷,P708-P710 )

57、潘俊言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林妍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7 單位共94萬5 千元,並以貸款方式取得投資金額。(出處:警( 二) 卷,P715-P717 )

58、蘇育廷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林妍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是海閣林公司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1 單位共13萬5 千元,並以貸款方式取得投資資金。

59、陳英傑93年間在婚友社認識林妍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叫我去愛河邊,介紹投資海閣林渡假酒店就等於是跟中部的日月潭涵碧樓一樣,說她爸是涵碧樓的股東,現她要介紹我這間海閣林渡假酒店跟涵碧樓的前景一樣看好,海閣林公司的主管是她乾哥,叫我跟她去公司瞭解營運狀況,播放DVD 簡介要把綠島變成觀光勝地一般,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並以貸款方式取得投資資金。(出處:警( 二) 卷,P724-P726 )

60、楊展禎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林妍妙,她說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投資,她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我就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資金。(出處:警( 二) 卷,P730-P

732 )

61、吳秉其92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林妍妙,一個月後她介紹她一位張姓學姐,說是任職海閣林公司,那學姐向我說她們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稱投資該渡假酒店獲利不錯,之後帶我到她們公司又有好幾位過來慫恿我投資,我前後共投資4 單位共108 萬,並以貸款及現金支付投資款項。(出處:警( 二) 卷,P738-P

740 )

62、陳建明93年間認識林妍妙,說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且一定會賺大錢,希望我能投資理財以保障將來的生活,我投資9 單位共121 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來源。(出處:警(二) 卷,P745-P747)

63、曹裕興92年間在台中「非常男女婚友社」認識林詩怡,她向我說她表舅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很高的職務,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投資,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我投資

2 單位27萬元,並向台新銀行西台中分行貸款40萬用以支付投資款項。(出處:警(二) 卷,P755-P757)

64、許福源94年間透過朋友認識洪綺霞,她告訴我他乾爹和乾媽都在海閣林擔任企劃人員,公司在綠島進行一項開發案,如我投資入股,年底就可分紅,帶我到公司看介紹綠島新建工程的影片,之後我貸款投資8 單位共108 萬元。(出處:警J 卷,P3-P4 、警(二) 卷,P790-P792)

65、林文寶(起訴書誤載為林寶生)92年在婚友社認識洪琦霞,她親戚也在海閣林公司上班,對我推銷投資海閣林,一直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所推出的綠島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也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像海閣林公司那麼好的投資機會希望我能好好把握,我以現金投資8 單位共108 萬元。

(出處:警(二) 卷,P780-P782)

66、蘇志雄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洪綺霞,說她乾爸在海閣林公司擔任顧問,說她全家都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且一定會賺大錢,我投資15單位共202 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

(出處:警(二) 卷,P785-P787)

67、朱富文92年間在婚友社認識洪綺霞,她跟我介紹投資海閣林公司有多好,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將來賺的錢也能當作結婚基金,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去向萬泰銀行貸款40萬,因金額不夠,她叫我刷卡5 萬,可我只刷1 萬多,共被騙41萬多,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出處:警(四) 卷,P1506-P1508)

68、李文謙93年間在「合緣婚友社」認識洪綺霞,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乾爸是海閣林公司的主管,叫我跟她去公司瞭解營運狀況,說等公司正式營運後就會賺錢,說她有投資

8 單位,錯過機會以後就沒有,當時她還跟她小阿姨跟我說公司是如何的好,說他們有投資過日月潭的大飯店有賺到錢,我就貸款投資7 單位共94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794- P796)

69、江建迪94年在網路上認識許惠鈴,告訴我她舅舅最近有個投資案賺很多錢,問我要不要參加,當時我想瞭解一下詳情,她帶我到台中的海閣林公司,說94年7 、8 月間將正式對外營業,我以貸款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出處:警( 二) 卷,P876- P879)

70、王文平94年間在網路上認識許嘉玟,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舅舅在裡面當主管,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以貸款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出處:警( 二)卷,P882-P884 )

71、劉家富94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許嘉玟,說她舅舅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她有投資她舅舅的公司且賺了不少錢,海閣林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她和她舅舅不斷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賺大錢,我就以貸款投資9 單位共121 萬5 千元。

(出處:警(二) 卷,P887-P889)

72、劉延銓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許嘉玟,她說她爸爸的乾兒子在海閣林公司任職,說她想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我就貸款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891-P893 )

73、蘇志仁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許嘉玟,說她大哥在海閣林台中辦事處任職,她有投資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的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她介紹投資方案時,不斷吹噓海閣林的前景非常非常看好,投資的資金回收很快,不久就可回本並開始獲利,我就貸款投資8 單位共108 萬元。

(出處:警(二) 卷,P896-P898)

74、王心潔92年間在台中「非常男女婚友社」經陳文怡介紹認識吳瓊峰,後陳文怡稱她媽媽要投資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跟她一起投資,投資1 單位要13萬5 千元,當天我即匯款13萬5 千元,後又以貸款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前後共投資4 單位54萬元。(出處:警㈡卷,P904-P907)

75、林建利92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陳怡文,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父親在那裡面上班,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出處:警( 二) 卷,P924-P926 )

76、涂敬謙92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陳怡文,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不斷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裡面工作,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出處:警(二) 卷,P927-P929 )

77、簡源泰92年間在婚友社認識陳怡文,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爸爸跟海閣林主管很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出處:警( 二) 卷,P933-P935 )

78、鄒孟昇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陳珮琦,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伯伯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出處:

警( 二) 卷,P911-P913 )

79、鄭光哲94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陳珮琦,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告訴我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會像墾丁凱撒飯店發展前景看好,叫我跟他去公司瞭解營運狀況,播放DVD 簡介要把綠島變成觀光勝地一般,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915 - P917 )。

80、簡莒展93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陳珮琦,她說她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她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說海閣林公司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賺大錢,希望我能投資理財保障將來的生活,我貸款投資3 單位共40萬5千元。(出處:警(二) 卷,P919-P921)

81、陳建銘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陳易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在那裡面上班,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出處:警(二) 卷,P938-P940 )

82、凌順生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陳易璘,說她表姊在海閣林公司任職,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跟她一起投資,說如果將來2 個人有在一起的話,要有經濟基礎,海閣林在綠島所蓋的休閒渡假大酒店有王夢麟做保證,她乾爹也有投資,那麼好的投資機會一定要好好把握,我就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944 -P946)

83、盧政雄91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陳易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乾爹是海閣林公司的股東,說她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以貸款和辦理現金卡的方式取得資金並投資3 單位共40萬

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950-P952 )

84、林村寶93年間在「合緣婚友社」認識陳美琳,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8 單位共108 萬元。(出處:警( 二) 卷,P956-P958 )

85、吳帆宏93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陳美琳與李美鈺,先由李美鈺向我慫恿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投資案獲利不錯,帶我到公司看綠島興建工程的影片,慫恿我投資海閣林公司,說以後獲利很好,我就投資1 單位,之後陳美琳向我鼓吹,我又投資2 單位,我前後共投資3 單位,並以現金支付投資金額40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960-P962 )

86、黃瑞宏93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陳美琳,她向我慫恿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案,稱該投資案獲利不錯,為將來著想,要有投資才有保障,我就允諾買1單位,後她主管幫我辦理現金卡用以支付5 萬3 千元現金,餘款8 萬5 千元我未再補繳。(出處:警㈡卷,P964-P 966)

87、林志孟94年間在「慧萊婚友社」認識陳美琳,她說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她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度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不斷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說如果將還和我交往的話,希望我能投資理財以保障將來的生活,我就貸款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968-P970 )

88、高靜男91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陳音辰,她告訴我她舅舅最近有個投資案很賺錢,問我要不要參加,我想說瞭解一下詳情,她就帶我到公司,且說94年即將正式對外營業,我就以貸款投資

9 單位共121 萬5 千元。(出處:警㈡ 卷,P972-P975 )

89、廖浩惇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陳懿軒,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貸款投資7 單位共94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996- P998)

90、余偉豪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陳懿軒,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拿現金6 萬元及以貸款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出處:警( 二) 卷,P1001-P1003 )

91、林豊田94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陳懿軒,說如要長期交往的話,為將來著想,一定要有經濟基礎,她乾哥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有透過關係從公司拿出幾仟股的股份,要我也投資,說她也有投資綠島海閣林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酒店,該投資案將來營運會大賺錢,如投資每單位13萬5 千元,將來每單位將會增值,我就貸款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出處:警( 二) 卷,P1001-P1003 )

92、金新智93年間在網路聊天室尋夢園跟陳懿軒聊天,之後她稱有親戚在做投資,且對投資方面很厲害,說她要跟他們一起去綠島玩,回來後就說她們親戚有認識海閣林公司的人,接著向我推銷3 單位,每單位13萬5 千元,她說她有買,我就當場先下定金6 萬元而其餘款項以貸款金額支付,並於銀行核貸後,由她陪我去提領,並將錢匯給王丁慶帳戶,後又將我定存解約匯款27萬元至王丁慶帳戶,前後共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出處:警( 三) 卷,P1010-P1012 )

93、王俊凱93年間在台中經朋友介紹認識陳懿軒,她對我推銷投資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表姊也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幹部,海閣林的投資案只有員工和家屬本身可投資,我原本要投資2 單位,但陳懿軒未經我同意擅自以我名義投資7 單位,並將核貸後的錢94萬5 千元匯至海閣林公司戶頭。(出處:警(三) 卷,P1016-P1018 、P1010)

94、蘇彬嘉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陳懿軒,說她有個乾哥在台中海閣林公司當經理,海閣林公司正在綠島興建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將來營運會賺大錢,說如果將來要一起組織家庭的話,有需要有經濟基礎,希望我能好好把握海閣林這個投資機會,說現每單位13萬5 千元,將來每單位的價值保證會增值,公司只給她6 單位,她投資4 單位,另2 單位希望我投資,我就以現金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出處:警( 三) 卷,P1030- P1032)

95、黃政文93年間在台中茶藝館認識陳懿軒,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以後會像日月潭的涵碧樓飯店發展前景看好,她舅舅是海閣林公司的主管,事後叫我跟她去台中的海閣林公司,他們在公司有放樣品屋,讓我瞭解營運狀況,說等公司正式營運時,只要投資每單位都會獲利5 萬元左右,說她已經投資2 單位,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辦貸款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出處:警( 三) 卷,P1036-P1038 )

96、賴明祥93年間在台中認識陳懿軒,她說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經理,她想投資海閣林公司,而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且一定會賺大錢,我就投資7 單位共94萬5 千元,並向台新、中國信託及新竹商業銀行貸款共128 萬元,其中94萬5 千元投資海閣林,代辦費用也繳了3 萬多元。(出處:警(三) 卷,P1040-P1042)

97、張俊彬93年間透過同事介紹認識陳懿軒,她又介紹我認識她哥哥徐毓良,說任職於海閣林公司,並帶我到台中大隆路,她和她哥哥向我慫恿投資她們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稱投資該渡假酒店獲利不錯,本來我只想投資2 單位,但她向我說公司還剩下4 單位,看我要不要買足4 單位,投資多就回收的愈快,銀行貸款會比較快還清,一年一個單位九可賺15萬元等,後我就投資4單位共54萬元,並向3 家銀行共貸款75萬元,核貸後陳懿軒帶我去提領,並將54萬元到公司交給徐毓良簽約。(出處:

警(三) 卷,P1045-P1047)

98、方嘉生93年間在朋友介紹下認識游家佩,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大哥也在裡面工作當負責人,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8 單位108 萬元,並向4 家銀行共貸款15

8 萬元,核貸後她就把我的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讓銀行扣除。(出處:警( 三) 卷,P1049-P1051 )

99、許丙義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游家佩,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大哥是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公司的主管,叫我跟她去台中的公司,讓我瞭解公司營運狀況,等公司正式營運時,只要投資,每個月1 單位都會獲利1 萬多元左右,她說她有投資5 單位,如錯過機會以後就沒有了,我買7 單位94萬

5 千元,她幫我辦貸款80萬元。(出處:警( 三) 卷,P1056- P1058)

100、黃聖付93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馮志群(已更名馮新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如果將來想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並向2 家共貸款120 萬元,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出處:警( 三)卷,P1060- P1062)

101、于善虎93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馮志群(已更名馮新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大哥在裡面當副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7 單位94萬5 千元,並向2 家共貸款120 萬元,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

(出處:警(三) 卷,P1060-P1062)

102、高偉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馮志群(已更名馮新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跟我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40萬5千元,我向3 家銀行貸款62萬元,核貸後她將錢領有去投資,剩下的錢留在銀行代扣。(出處:警( 三) 卷,P1067- P1069 )

103、柯俊仲93年間在「合信婚友社」認識馮志群(已更名馮新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裡面上班,我貸款197 萬投資9 單位共121萬元,核貸後她將我的錢提領交給她表哥魏連德處理。

(出處:警(三) 卷,P1072-P1074)

104、陳哲偉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馮志群(已更名馮新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乾哥是主管,叫我跟她去高雄的公司,讓我瞭解公司的營運狀況,等公司正是營運的時候就會賺大錢,說她有投資,如錯過機會以後就沒有了,我就向2 家銀行共貸款48萬元投資3 單位40萬5千元。(出處:警( 三) 卷,P1076-P1078 )

105、陳奕彰93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馮新捷,告訴我她爸爸在海閣林公司擔任環境污水處理的技師,知道該公司在94年7、8 月間即將正式營運,現是投資的好時機,明年就可回收獲利,並拿出很多有關綠島地區旅遊分析的圖表及投資獲利分析圖表慫恿我投資,說公司股份都已額滿,會特別拜託她媽媽徐郁華向公司爭取股份讓我投資,我就答應投資21單位共283 萬5 千元,並向6 家銀行共貸款350 萬元,手續費被扣25萬元,扣除投資金額剩30幾萬元我都拿來償還貸款。(出處:警( 三) 卷,P1080-P1082 )

106、徐銘駿93間參加高中同學會,高中同學即前女友馮志群(已更名馮新捷)在同學會後常約我,後向我說她是在海閣林公司上班,向我慫恿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該投資案獲利不錯,我即允諾購買1 單位,並於1 禮拜後交付現金13萬5 千元給她,嗣我又購買1 單位,並再交付她13萬5 千元現金,前後共購買2 單位27萬元。(出處:警( 三) 卷,P1087-P1089)

107、連俊銘93年間透過朋友認識馮志群(已更名馮新捷),她向我說她一位鄭姓大哥任職海閣林公司擔任主管,她向我宣稱她要投資海閣林公司,之後向我慫恿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投資該酒店獲利不錯,後帶我到公司認識鄭大哥,並看一些介紹綠島興建工程的模型,後她約我到綠島實地看工地後,她要我用貸款方式購買10單位,共向銀行貸款200 萬元,但扣除手續費後僅拿到180 萬元,該筆款項即由貸款公司直接匯給王丁慶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又購買3 單位,款項亦由代辦公司匯入王丁慶帳戶,前後共購買13單位

175 萬5 千元,投資完後我曾找她想要回投資款項,因她沒經我同意將核貸後的錢全部投入購買海閣林公司的投資案,但她一再哭訴,我未再追究逼討。(出處:警( 三)卷,P1095-P1097 )

108、邱議雄93年間在「欣喜婚友社」認識馮新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朋友是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公司的主管,事後叫我跟她去高雄的公司,讓我瞭解公司的營運狀況,等公司正式營運時,只要投資每個月1 單位都會獲利1萬多元,她說有投資1 單位,如錯過機會以後就沒有了,我就買1 單位13萬5 千元,並找2 家銀行共貸款40萬元,手續費7 萬多。(出處:警(三) 卷,P1100-P1102)

109、邱明慧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黃士杰,他為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他家中發生財務問題,跟我調現金13萬5 千元,事後他拿1 張海閣林公司的合約書給我當作是還我的錢,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吳俊德在公司當副總,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9 單位121 萬

5 千元,並向銀行貸款172 元,核貸後他將錢直接領走,剩下的錢放在銀行。(出處:警㈢卷,P1105-P1107)

110、莊浟琪93年間在奇摩交友站認識黃士杰,他跟我說他是在海閣林公司上班,他以生涯規劃及替未來作打算等語,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說明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告訴我海閣林公司會把綠島變成觀光勝地的為一五星級大飯店,我說沒錢不想投資,他說沒錢可利用貸款方式投資理財,我就投資7 單位94萬5 千元,然後向3 家銀行貸款共

144 萬元,黃士杰拿走100 萬元投資,其中5 萬5 千元說是給銀行抽成佣金,剩餘44萬元扣除貸款利息。(出處:

警(三) 卷,P1109-P1111)

111、簡志安94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黃彩惠(已更名黃睦云),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舅舅在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去向台新銀行辦貸款67萬元,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先還清,其餘都讓銀行去扣除。(出處:警(三) 卷,P1120-P1122)

112、劉進財92年間經同學介紹認識黃彩惠(已更名黃睦云),她說她舅舅在台中海閣林公司當經理,海閣林公司在綠島興建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將來營運會賺大錢,每單位13萬5 千元,將來每單位價值保證會增值,我投資2 單位27萬元,並將證件交給她辦貸款,核貸後她就將錢匯出去。(出處:警(三)卷,P1124-P1126)

113、呂岱融94年間在「蕙萊婚友社」認識劉姵妤,她向我慫恿說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投資按獲利不錯,帶我到高雄的公司由她及一張特助給我看一些介紹綠島新建工程的影片及建築模型,慫恿我投資海閣林,說以後獲利很好,我就投資

3 單位40萬5 千元,並將款項匯入王丁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出處:警(三) 卷,P1158-P1160)

114、葉佳文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劉珈妤,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哥哥是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公司的主管,叫我跟她去高雄的公司瞭解營運狀況,等公司正式營運時會賺錢,說她有投資10單位,錯過機會就沒有了,我投資10單位

135 萬元,她幫我辦貸款150 元,手續費拿15萬多,說在94年1 月就可賣出且會獲利,93年12月有到公司說股權要轉讓的事,公司的人說要自己找買主。(出處:警( 三)卷,P1162- P1164)

115、邱健榮93年間在婚友社認識劉珈妤,她說她乾姐在海閣林公司當副理,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跟她一起投資,如將來2 人有在一起,需要有經濟基礎,她父母也是投資致富,那麼好的投資機會要好好把握,她本身也有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將來股份一定會增值,我投資2 單位27萬元。(出處:警(三) 卷,P1165-P1167)

116、陳俊成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劉珈妤,她說她在翻天建築做業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告訴我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公司以後會向墾丁的凱撒飯店發展前景看好,說她哥哥是股東,叫我跟她去高雄的公司瞭解營運狀況,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並向台新銀行貸款45萬元,抽成2 萬多,她把錢直接匯到海閣林公司的帳戶內。(出處:警( 三) 卷,P1171-P1173)

117、吳政穎93年間經同事介紹認識劉珈妤,她說她乾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她本身也有投資,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如投資入股,有很高利潤可圖,完工後約1 個月至少可拿到

1 萬元紅利,希望我能投資理財保障將來的生活,我投資

6 單位共81萬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去幫我向4 家銀行辦貸款,共貸得91萬元,核貸後我將存摺及印章交給她直接提領81萬元投資海閣林,代辦費用4 萬元。(出處:警(三)卷,P1177-P 1179、警J 卷,P36-P37 )

118、黃健清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劉家宜,她一直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並拿證件給她幫我向萬泰銀行貸款60萬元,核貸後她直接把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讓銀行扣除。(出處:警( 三) 卷,P1186-P1

18 6-1 )

119、楊順傑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劉書妤,說她想改名「珈妤」,要我叫她「珈妤」,她說她乾哥在海閣林公司當經理,海閣林公司正在綠島興建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將來營運會大賺錢,她一直跟我介紹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如果將來還有在一起的話,有經濟基礎的話比較有保障,每單位是13萬5 千元,將來每單位的價值會增值,我投資4 單位54萬元,並向銀行辦理貸款,核貸後我將錢領出來,她再陪我去公司繳錢。(出處:警( 三) 卷,P1188- P1190)

120、曾逸宏91年間被朋友慫恿購買海閣林的股份1 單位,當時不是被他們公司的辣妹所騙。當時是公司業務員幫我辦貸款,我再把現金領出來交給業務員。(出處:警( 三) 卷,P1192- P1194 )

121、孫銘鋒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歐陽慧齡,有次藉口要帶我去她表哥王丁慶的海閣林公司辦公室找他,當天由王丁慶向我介紹他們公司正積極推展有關綠島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我答應購買,並由歐陽慧齡幫我辦信用貸款80萬元,後由她直接在我帳戶提款,但我到公司與王丁慶簽約,嗣歐陽慧齡以朋友反悔不購買要我購買為由,我共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警( 三)卷,P1198-P1200 )

122、沈文鴻91年間在「雙惠婚友社」認識歐陽慧齡,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爸爸也有投資,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拿現金給她投資2 單位27萬元。(出處:

警(三) 卷,P1203-P1205)

123、戴宗慶92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歐陽慧齡,她告訴我她表哥最近有個投資案賺很多錢,問我要不要參加,我想說瞭解一下詳情,她就帶我到高雄的公司,後有位經理說這個投資會很賺錢,並以涵碧樓為例子,我就向2 家銀行貸款85萬元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出處:警㈢卷,P1206-P1208 )

124、夏宗勛92年間在「合信婚友社」認識歐陽慧齡,她說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海閣林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投資,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賺大錢,投資前我有向公司詢問,公司拿了一堆設計圖和綠島土地的資料給我看,我投資4 單位54萬元,我將證件交給她,她帶我去辦貸款,共向2 家銀行貸款60萬元。(出處:警(三) 卷,P1214-P1216)

125、洪俊宏90年間在「美群婚友社」認識潘倩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王丁慶是她舅舅,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拿現金交給潘倩華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出處:警(三)卷,P1127-P1129)

126、林坤翰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蔡宜庭,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在那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想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6 單位81萬元,並拿證件給她幫我向

3 家銀行貸款共100 萬元,核貸後她直接把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由銀行扣除。(出處:警㈢卷,P1255-P1257)

127、許健智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蔡宜庭,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在那裡面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想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拿現金投資2 單位27萬元。(出處:警

(三)卷,P1259-P1261)

128、吳再勇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蔡宜庭,說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她有投資海閣林公司且賺了不少錢,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投資,她表哥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我投資4 單位54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出處:警(三) 卷,P1263-P1265)

129、吳欣致要告的是庭上的蔡宜庭,共買6 個單位,她沒有對我說是集合住宅,沒說適合執照,只說要開酒店。(出處:偵二十卷,P184)

130、黃世鋒91年間在「友馨婚友社」認識謝曼莉,她說她有個哥哥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海閣林公司和王夢麟有合作,正在綠島興建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將來營運會大賺錢,一直跟我介紹投資海閣林公司的股份,投資每單位13萬5千元,將來每單位的價值會增值,我就投資2 單位27萬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向4 家銀行貸款共30萬元,核貸後她把我戶頭內的錢匯給她哥哥。(出處:警( 三) 卷,P1287-P1289 )

131、鄭永昌91年間在網路上認識羅志桂,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朋友在裡面工作,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拿現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出處:警(三)卷,P1292-P1294 )

132、劉岳儒91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羅姿桂,她告訴我她表哥最近有個投資案賺很多錢,問我要不要投資,我當時想說瞭解一下詳情,她就帶我到海閣林公司附近,後有位自稱她哥的男子過來說這個投資案會很賺錢,我向二信貸款90萬元,投資4 單位54萬元,而手續費扣8 萬多。(出處:警( 三)卷,P1297-P1300 )

133、張文榕93年年間認識方慧令,她說她有一個大哥在台中海閣林公司當經理,海閣林公司正在綠島興建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將來營運會大賺錢,說如果將來我們要一起組織家庭的話,也需要有經濟基礎,希望我能好好把握海閣林這個投資機會,將來每單位價值保證會增值,公司只給他10單位,她自己有投資5 單位,我就向2 家銀行貸款共80萬元,而我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並於核貸後才將投資的錢轉匯給她。時隔已久忘記本案銷售交易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為何人,(出處:警( 一)卷,P311-P313 、原審三卷,P213-P214 )

134、林祐賢91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江家秀,她告訴我她乾爹王丁慶有個投資案很賺錢,問我要不要參加,帶我到海閣林公司,有位經理說這個投資會很賺錢,以涵碧樓為例子,後又有江家秀表姊「雅惠」加入遊說行列,我投資4 單位52萬5 千元,投資資金來源8 萬元是用現金卡支付,另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貸款50萬元,手續費被扣3 萬多,其中44萬5 千元支付投資款項。時隔已久忘記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為何人。(出處:警(一) 卷,P412-P414 、原審三卷,P213-P214)

135、蘇百麒93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何依驊,她說她叔叔在海閣林公司任職,說她本身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不斷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且一定會賺大錢,希望我能以投資理財以保障將來的生活,我向台東企銀辦理信用貸款50萬元,而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出處:警(一) 卷,P419-P421)

136、洪振臺93年間朋友介紹認識吳佳佩,她說她是行政助理,認識後一直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乾哥是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主管,叫我跟她去台中的公司,讓我瞭解營運狀況,等公司正式營運時會賺錢,說她有投資3 個單位,如錯過這個機會以後就沒有了,跟她乾哥一同說該公司的好,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並向2 家銀行貸款共45萬元,手續費花了3 萬多元。(出處:警(一) 卷,P426-P428)

137、于宗豪92年間朋友介紹認識吳雅惠,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郭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11單位,共148萬元。因時隔已久,只見2 、3 次面,現已忘記當時銷售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之在場男性職員為何人,有認為被騙。(出處:警㈡卷,P570-P572 、原審三卷,P213-P214)

138、蔡政宏92年間在婚友社認識吳雅惠、劉依驊、李嘉蒨3 名女子,她們陸續告訴我海閣林公司將在94年初建好五星級大酒店並正式營運,現在是投資的好時機,如投資後馬上可回收獲利,並拿出有關的投資與獲利分析資料慫恿我投資,我就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因時隔已久,只見2 、3 次面,現已忘記當時銷售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之在場男性職員為何人。(出處:警( 二) 卷,P577-P580 、原審三卷,P213- P215)

139、鄭中凱92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吳蜜茹,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朋友的舅舅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因時隔已久,只見2 、3 次面,現已忘記當時銷售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之在場男性職員為何人。(出處:警卷,P598-P600 、原審三卷,P213-P215)

140、陳俊賢93年間在台中認識吳卿嫆,說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擔任主任,說她全家都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在綠島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賺大錢,我投資

5 單位共67萬5 千元。(出處:警(二) 卷,P604-P606)

141、鐘健誠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吳靜雅,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姊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5 單位共67萬5 千元。事隔已久已忘記當時銷售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之在場男性職員為何人。(出處:警㈡卷,P612-P614 、原審三卷,P216-P217)

142、陳漢羽92年在「和信婚友社」認識吳謹如,她說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投資按獲利不錯,帶我到海閣林公司看介紹綠島興建工程的影片,然後陸續邀我出去見面,慫恿我投資,說以後獲利很好,我分別以現金及貸款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出處:警(二) 卷,P617-P619)

143、周登國91年間在婚友社認識李倩儀,她是海閣林公司的助理,一直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4 單位共54萬元,我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來源。

因事隔已久,忘記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有認為被騙。(出處:警( 二) 卷,P635-P637、原審三卷,P216-P217 )

144、田均安92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李喬芳,她告訴我她鄰居在海閣林公司上班,劉姓經理告訴我公司將在93年間夏季正式營運,現在是投資的好時機,馬上可回收獲利,拿出很多有關投資與獲利分析的資料慫恿我投資,我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來源。忘記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有認為被騙。(出處:警( 二) 卷,P642-P644 、原審三卷,P216-P217 )

145、陳保安91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李瑞芳,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1單位即13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來源。忘記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有認為被騙。當時海閣林公司員工內無人勸說我投資,有拿回6 千餘元。(出處:警( 二) 卷,P653-P655 、原審三卷,P216 -P219)

146、邱清善91年間先認識李瑞芳,再認識「王大姐」、李嘉蒨、「小棋」等3 名女子,王大姐說她在海閣林公司上班,向我慫恿投資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之後打電話稱投資該渡假酒店獲利不錯,約我出來看介紹綠島風景的簡介,我先投資4單位,後李嘉蒨慫恿我用現金卡購買,我又投資1 單位,前後共投資5 單位計67萬5 千元。我以貸款及辦理現金卡支付投資的款項。無法指認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為何人,有認為本件投資被騙。(出處:警( 二) 卷,P658-P660 、原審三卷,P218-P219)

147、周基全92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李瑞芳,我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11單位共148 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來源。無法指認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為何人,有認為本件投資被騙。(出處:警( 二) 卷,P668 -P670、原審三卷,P218-P219 )

148、葉彥廷92年間在網路上認識林芷萱,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朋友的表姊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向萬泰銀行辦貸款20萬元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核貸後她直接把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由銀行代扣。無法指認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認為本件投資被騙。(出處:警(二) 卷,P681-P683 、原審三卷,P218-P219 )

149、鍾建福92年間因我女友林麗雯進入海閣林公司工作,跟我說她要衝業績,我基於她是我女友才會接受她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她不斷向我鼓舞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叫我跟她去公司,經由公司資料瞭解如何將綠島變成觀光勝地一般,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過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並貸款取得投資資金。

林麗雯進入海閣林工作後改名林芷萱。(出處:警( 二)卷,P685-P687 、原審三卷,P220-P221 )

150、詹鈞全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林美真,她跟我說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說她本身也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且不斷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且每年可以回收大約5 萬元,我共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在庭之女子並非台中地區銷售交易之小姐。(出處:警( 二) 卷,P751-P753 )

151、陳柏豪91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洪幸蕙,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舅舅跟老闆合資在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10單位135 萬元,並以貸款方式取得資金來源。看不出來洪幸蕙女子有無在場。認為受騙(出處:警(二) 卷,P759-P761 、原審三卷,P220-P222 )

152、曾瓊輝91及93年間在「溫馨婚友設」分別認識洪幸蕙及林妍妙,她們都說有親戚、朋友在海閣林公司任職,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她們本身都有投資,希望我一起投資,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林妍妙騙我說將來會跟我在一起,所以要有投資觀念生活才有保障,我以現金投資

2 單位27萬元。沒有見到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洪幸蕙、林妍妙沒有在庭,時隔已久無法指認海閣林公司對我遊說之人員。(出處:警

(二) 卷,P765-P767 、原審三卷,P220-P222)

153、郭光輝91年間在婚友社認識洪欣惠,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並貸款取得投資金額。(出處:警( 二) 卷,P774- P776 )

154、施建材93年間在台中認識洪薇雯,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不斷向我鼓吹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她乾哥在海閣林公司工作,能透過他投資海閣林公司,那麼好的投資機會希望我能好好把握,我以貸款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因時隔已久,看不出來洪薇雯有無在庭,有認為本件投資被騙。(出處:警( 二) 卷,P800-P802 、原審三卷,P223- P224)

155、林暉凱94年經朋友介紹認識洪薇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乾爸的助手是海閣林公司的主管,叫我跟她去台中的公司讓我瞭解營運狀況,等公司正是營運的時候會賺錢,說她有投資6 單位,如錯過這個機會以後就沒有了,說如果將來有機會在一起,一定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計畫,我就貸款投資4 單位共54萬元。一直到新聞爆發「辣妹吸金五億」才知道被騙。任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認為被騙。(出處:警㈡卷,P800-P802 、偵九卷,P12 、原審三卷,P223-P224)

156、顏孝銘92年間在婚友社認識胡若羚,說她朋友在海閣林公司任職,海閣林公私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投資,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賺大錢,我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本件投資行為被騙。(出處:警( 二) 卷,P813-P815、原審三卷,P223-P224 )

157、王文傑93年間透過同事認識徐慧玲,之後她向我稱她跟一位朋友要去綠島2 天,回來後便主動向我說她朋友袋她去綠島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建造工程,她朋友的乾爸是大股東、有位大哥在裡面擔任幹部,工程大概會在94年7 月完工營運,這個投資獲利案不錯,我後來共買了11單位148 萬5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不記得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投資本案認為受騙。(出處:警( 二) 卷,P819-P821 、原審三卷,P225-P226 )

158、莊志強93年間透過朋友認識張娟綾,她說她有位乾哥在翻天公司上班,介紹我與他認識,她乾哥說他們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後張娟綾打電話給我稱投資該渡假酒店獲利不錯,並約我在台中辦事處看一些介紹綠島投資案的興建模型及簡介,我即購買

4 單位共54萬元。不記得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之男性職員,投資本案有認為被騙。(出處:警( 二)卷,P819-P821 、原審三卷,P225-P226 )

159、宋宏仁94年間認識張娟綾,說她舅舅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她媽媽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且一定會賺大錢,希望我能投資理財以保障將來的生活,我投資6 單位共81萬元。

不記得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投資本案有認為被騙,一直到新聞爆發辣妹吸金五億才知道被騙。(出處:警( 二) 卷,P832-P834 、偵九卷,P12 、原審三卷,P225-P226 )

160、張志平92年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張容楨,說她親戚在海閣林公司任職,她也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也一起投資,不斷對我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一定會賺大錢,我投資8 單位共108 萬元。(出處:警(二) 卷,P840-P842 )

161、林建富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張雅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舅媽也在那裡面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資金。投資本案認為受騙。不記得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認不出來張雅雯有無在庭,我在網路上看到散佈訊息收購股權,所以將股權以6 千元賣給對方做為和解。(出處:警(二) 卷,P847-P849、原審三卷,P225-P226)

162、羅舡瓘92間在網路上的婚友社認識張雅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6 單位81萬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金額。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不在現場,認為本件投資案有受騙。(出處:警( 二) 卷,P851 -P853、原審三卷,P227-P228 )

163、黃明進93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張雅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故份,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以後會向墾丁得凱撒飯店發展前景看好,她哥哥是海閣林的股東,叫我跟她去公司瞭解營運狀況,還播放

DVD 簡介,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貸款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看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出處:警( 二) 卷,P857-P859 、原審三卷,P227-P229 )

164、林新岩92年間在「溫馨婚友社」認識張雅雯,說她大伯的兒子在海閣林公司擔任高級幹部,那位大伯的兒子向我遊說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的投資案,每單位13萬5 千元,帶我到公司讓我看介紹綠島觀光景點的影片,說擁有11個地主的權狀,並拿給我看,還拿寶成建設公司的設計圖及休閒酒店的模型給我看,我前後投資10單位135 萬。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沒有在場,對我詐騙之人沒有在場,和解金額為三分之一即37-38 萬元左右,金額有存入銀行存摺。(出處:警(二) 卷,P862-P863 、原審三卷,230-P232)

165、黃國欽92年間在婚友社認識張雅雯,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乾哥也在海閣林工作,說她要我有良好的理財觀念,希望要好好把握,我就貸款投資3 單位共40萬5 千元。時隔已久看不出來詐騙我進行投資的張雅雯有無在庭,本件投資案有認為受騙。(出處:警(二)卷,P867-P869、原審三卷,P228)

166、黃進財91年間在婚友社認識許姿玲,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媽有投資,公司負責人是她舅舅,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得投資理財觀念,我以貸款投資7 單位共97萬元。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不在庭,本件投資案有認為受騙。(出處:警( 二) 卷,P873-P875、原審三卷,P233-P234 )

167、邱俊昇92年間在「合信婚友社」認識郭靜蓉,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乾哥在裡面上班,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穿念,那麼好的投資機會一定要好好把握,我貸款投資7 單位共94萬5 千元。看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投資案認為受騙。(出處:警( 二) 卷,P900-P902 、原審三卷,P227-P228 )

168、吳易穎92年間認識陳蕎安,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一楊哥哥也有投資,說她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那麼好的投資機會要好好把握,我就投資2 單位共27萬元。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沒有在場,有受騙。(出處:警㈡卷,P980-P982 、原審三卷,P230-P231 )

169、林玄政91年10月在「合勝婚友社」認識陳蕎安,她說她大哥在海閣林公司任職,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投資,說海閣林將來是綠島第一家五星級大飯店,前景看好且一定會賺大錢,我就貸款投資3單位40萬5 千元。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沒有在場,有受騙。(出處:警( 二)卷,P984-P986 、原審三卷,P230-P231 )

170、王建華92年間在「成威婚友社」認識陳靜雅與李美鈺,先由陳靜雅向我慫恿海閣林公司在綠島有一個投資案獲利不錯,帶我到公司看介紹綠島興建工程的模型,慫恿我投資海閣林,我就買1 單位,後李美鈺也慫恿我投資海閣林公司,經她鼓吹,我再投資2 單位,我前後共投資3 單位共40萬5千元,並以貸款取得投資的資金。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沒有在場,有受騙。(出處:警㈡卷,P991-P993 、原審三卷,P230-P231)

171、黃勝煇93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黃美真,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在那裡上班,說她如果將來想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6 單位80萬元,由黃美真幫我向3 家銀行貸款共100 萬元,核貸後她直接將拿領走。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不在庭上,95年間被騙,該女子自稱黃美真,忘記她如何向我遊說,忘記購買幾單位,購買金額約15萬元,對方沒說1 個單位13萬5 千元,就到精明一街的公司簽約,貸款金額除投資外,其餘繳納利息,我投資80幾萬元。(出處:警( 三) 卷,P1115-P1117 、原審三卷,P233-P235 )

172、羅文達92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黃詩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那裡面工作當主任,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4 單位54萬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幫我向台新銀行貸款60萬元,本來我要投資2 單位,但核貸後她幫我多加1 個單位,又叫我借她13萬5 千元投資,等她領錢再還我,後稱4 單位都是我買的,剩下的錢都是讓銀行扣除。時隔已久不記得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投資有認為受騙。(出處:警㈢卷,P1130-P1132 、原審三卷,P232-P234)

173、林政忠93年間在台中認識黃詩婷,她為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自己也有投資,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投資案只有員工的家屬和員工本身可以投資而已,她因本身也要投資可是資金不夠,希望我能幫她的忙一起投資海閣林公司,她有說要和我交往,我就投資13單位共175 萬5 千元,我以存款50萬及向3 家銀行貸款126 萬元,她未經我同意匯81萬元至王丁慶戶頭。

不記得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投資案認為受騙。(出處:警( 三) 卷,P1134-P1136、原審三卷,P232-P234 )

174、徐敬豪93年間在網路上認識黃詩婷,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並將我證件給她去向台新銀行辦貸款51萬元,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留在銀行代扣。(出處:警(三) 卷,P1141-P1143)

175、机清雄93年間在台中認識黃詩瑾及吳卿卿,黃詩瑾說她有一個乾哥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海閣林公司正在綠島興建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將來營運會賺大錢,她一直跟我介紹投資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如投資每單位13萬5 千元,將來每單位價值會增值1 到3 倍,我就投資10單位135 萬元,我拿我證件給她向3 家銀行貸款110 萬元,核貸後我把現金領出來交給她。時隔已久忘記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頭資案有認為受騙。(出處:警( 三) 卷,P1145-P1147 、原審三卷,P236-P237 )

176、石亦宏93年間經同事介紹認識黃詩瑾,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11單位148 萬5 千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幫我向2 家銀行辦貸款共120 萬元,我出現金28萬5 千元,核貸後她與我一同前往提款,我將錢交給她去投資。他沒說海閣林公司沒有酒店執照,不知道海閣林是集合式住宅執照,她有拿過一張執照給我看,但我沒注意看,只看一下就拿回去,也沒解釋執照內容。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公司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頭資案有認為受騙(出處:警( 三) 卷,P1150-P115

2、偵二十卷,P272-P273 、原審三卷,P236-P237 )

177、陳維彬91年間在網路上認識潘唯心,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哥哥在海閣林公司當主管,跟我說如果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就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並將我證件交給她幫我向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80萬元,核貸後她直接把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留在銀行代扣。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本件投資認為受騙,受騙金額80萬元左右,被告以2 萬多元與我和解,認為受騙80萬元是因簽和解書之金額,時隔已久既不清楚購買單位多少錢,記得購買3 單位。潘唯心領走3 單位的錢。(出處:警( 三) 卷,P1233-P1235 、原審三卷,P236 -P238)

178、王建中92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蔡羽庭,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如果將來想生活好一點就要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拿我證件給她幫我向臺灣中小企銀貸款100 萬元,核貸後她直接把錢領走去投資,我又拿100 多萬元現金給她,共購買19單位256萬5 千元。時隔已久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本件投資有認為受騙。(出處:警(三) 卷,P1239-P1241 、原審三卷,P236-P237)

179、王薪傑93年間在台中認識蔡佳玲,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不斷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乾哥哥在那裡面上班,說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向海閣林那麼好的投資機會要好好把握,我投資4 單位,並將證件交給她去幫我向2 家銀行辦貸款,共貸得70萬元,核貸後我領54萬元給她完款投資。一直到新聞爆發辣妹吸金五億才知道被騙。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投資認為受騙。(出處:警㈢卷,P1245- P1247、偵九卷,P12 、原審三卷,P239 )

180、郭耀鴻91年間認識「小珊」、「喬藝」,她們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向海閣林那麼好的投資機會一定要好好把握,我就投資2 單位27萬元。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不在場。本件投資認為受騙。(出處:警㈢卷,P1250-P1252 、原審三卷,P239)

181、蔡宏佺(原名蔡祖恩)92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鄭靜茹,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媽媽也在裡面投資,說她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將證件交給她去向安泰銀行辦理貸款45萬元,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投資有認為受騙。(出處:警( 三)卷,P1269-P1271 、原審三卷,P239)

182、簡宏憲91年間因朋友蕭玄鈴在海閣林公司上班,她業績不好,我為給她做業績才投資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投資案,我投資

2 單位,我朋友不是以詐騙手段叫我投資。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投資行為有認為受騙。(出處:警( 三) 卷,P1277-P1278 、原審三卷,P239)

183、李國平91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賴雅玲,她告訴我她舅舅最近有個投資按賺很多錢,問我要不要投資,我當時只是想瞭解一下詳情,她就帶我到高雄的公司,以涵碧樓的例子,說94年即將正式對外營業,我投資25單位337 萬5 千元,我拿現金250 萬元及向交通銀行貸款100 萬元投資。

(出處:警(三) 卷,P1280-P1283)

184、張國勝92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李美鈺、蘇佳音,她們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叔叔在裡面工作,說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4 單位54萬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們向4 家銀行貸款125 萬元,核貸後她們直接將錢領走。(出處:警(三)卷,P1304-P1306)

185、鍾興倫不認識王丁慶,李嘉倩應該是業務員,不能確定本名,詐騙發生在92年、93年間。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沒有在庭,在交友中心認識李嘉倩,她說她伯父在綠島飯店,要我貸款投資,我投資海閣林綠島開發案94萬5 千元,認為被騙是因之後李嘉倩就消失無蹤,當時李嘉倩有說要與我交往,拿錢給李嘉倩進行綠島投資案是因當時相信她講的投資前景很不錯,要在綠島蓋五星級飯店,忘記當時李嘉倩或海閣林公司人員有無跟我說當時他們還未取得綠島開發案的執照,如果當時知道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之執照,不會投資。我有到過公司,當時認識李嘉倩約3 個月左右。(出處:偵二十卷,P269、原審三卷,P241-P245)

186、蔡金敏91年間朋友羅志桂帶其他人一起介紹翻天創新公司王丁慶看準綠島無觀光飯店,想找人投資,鼓吹我購買該公司股份,1 單位13萬5 千元,說前景看好,後我動心購買2 單位,後來看到報紙才知道被騙。(出處:偵十卷,P3)

187、魏建龍92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靜宜,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在裡面上班,是很好的投資機會介紹給我,說如果將來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4 單位54萬元,並將證件交給她去向高企銀行貸款70萬元,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出處:警(三) 卷,P1311-P1313)

188、施靜慧92年間陪我表妹去海閣林公司應徵工讀生,海閣林公司派一位自稱「楊先生」的人出來向我表妹介紹工作性質,並趁機跟我介紹海閣林公司的投資性質,不斷對我說公司的股份未來將會從每單位13萬5 千元上漲到每單位20萬元,投資報酬率非常高,叫我趕快投資,不然就來不及了,因我表妹被錄用,海閣林公司就要我表妹來向我遊說投資,我就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並辦理貸款繳交投資款項。

楊先生之人無在庭,一開始不認為受騙,我曾打電話到公司,也到綠島看飯店有在經營,但過1 年後我打電話到公司,才發現公司不見了。楊先生及海閣林公司之人員沒有跟我說明投資之風險及當時尚未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旅館建築執照,若當時知道未取得執照就不會投資。對方以6千元與我和解。(出處:警( 三) 卷,P1318-P1320 、原審三卷,P241-P244 )

189、王中志(起訴書記載王志中)92年間透過婚友社認識李嘉倩,她向我介紹她乾爹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有多好,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好好把握海閣林公司那麼好的投資機會,我在萬泰銀行貸款80萬元,後她帶我去辦公司簽約,我投資2 單位27萬元,並分2 次提領現金交給李嘉倩。簽約前李嘉倩有帶我去高雄的公司,在那有人跟我介紹海閣林公司在綠島的開發案相關內容,說在93年12月以前完全營運,事後說要延後94年完工,到時公司有獲利,股東就可分紅。簽約時他們有逐條向我解釋合約書的內容,但我是在還沒簽約時就把錢匯給公司。(出處:警(四) 卷,P1527-P1529)

190、劉家豪92年間在網路上認識一女子,名字忘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不斷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她表哥也在裡面工作,說她如果想要和我在一起,希望我能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她拿我的證件去高雄商業銀行貸款100 萬元,核貸後她直接將錢領走去投資,剩下的錢讓銀行扣除。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沒有在場,本件投資認為被騙。(出處:警( 三) 卷,P1323- P1325、原審三卷,P241 、P243 )

191、呂文杰92年間在「欣緣婚友社」認識吳靜雅,她說她乾爹有投資海閣林公司,該公司在綠島投資興建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向我介紹將來酒店營運後會非常賺錢,我投資5 單位67萬5 千元,她替我向交通銀行貸款60萬左右,我拿我郵局提款卡給吳靜雅,由她將我的所要投資的錢匯出去。認不出來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有認為受騙,有和解,和解金額為15萬-17 萬間。(出處:警㈣卷,P1538-P1540 、原審三卷,P241-P244)

192、黃士原91年間在婚友社認識一女業務員,名字忘記,她說以後如要長期交往的話,一定要有經濟基礎,她父母都投資綠島一間五星級的觀光休閒大酒店的投資事業,將來營運會大賺錢,王夢麟也是股東之一,應不會騙人,如投資每單位是13萬5 千元的話,將來每單位的價值將會增值1 到3 倍,我投資3 單位40萬5 千元,她說她媽媽已經幫我支付投資款項,所以我將錢匯入她媽媽的戶頭。(出處:警(三)卷,P1327- P1329)

193、吳昌印91年間在網路上認識「YOKO」女子,她介紹蕭先生給我認識,然後蕭先生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向我遊說公司的投資方案有多好,說希望我要趁年輕的時候,有良好的投資理財觀念,向海閣林公司那麼好的投資機會一定要好好把握,我向高雄二信貸款80萬元投資4 單位54萬元,當時先給蕭先生3 萬元定金,核貸後我領51萬元匯給他。

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不在場,騙我的人是女的,當時匯款51萬元給蕭先生存摺上有紀錄,蕭先生是「YOKO」介紹的,認為受騙。(出處:警

(三) 卷,P1333-P1335 、原審三卷,P246-P249)

194、張家展91年間認識一女子,名字忘記,她對我推銷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說她在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擔任會計,叫我跟她去公司,讓我瞭解公司營運狀況,說等公司正式營運會賺錢,她說她有投資,拿合約給我看,說如果錯過機會就沒有了,我買3 單位36萬元,並貸款40萬元用以支付投資金額,貸款手續費5 千多元。時隔已久忘記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為何人,本件投資行為認為受騙。(出處:警( 三) 卷,P1338-P1340 、原審三卷,P246-P249 )

195、饒利均91年間在「和信婚友社」認識一女子,名字忘記,綽號「小琪」,她是海閣林公司員工,她舅舅也在海閣林公司任職,說她本身有投資海閣林公司,海閣林公司有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的休閒渡假酒店,希望我一起投資,表示將來如果和我交往的話,希望我能有投資理財觀念,我投資

6 單位81萬元,海閣林公司2 個業務員帶我到陽信銀行貸款60萬元,核貸後她們將款項提領出來,不足21萬元部分我以現金繳款完成投資。時隔已久忘記本案銷售交易之小姐或到公司簽約時在場之男性職員及業務員為何人,認為本件投資受騙。(出處:警( 三) 卷,P1343-P1345 、原審三卷,P246- P249)

196、蘇峰源90年間在婚友社認識一女子,她告訴我她表哥最近有個投資案賺很多錢,問我要不要參加,我當時想說瞭解一下詳情,她帶我到高雄的公司,隨後有位自稱她哥的男子過來說這個投資會很賺錢,說93年即將正式對外營業,我投資

1 單位10萬元,並向台新銀行貸款10萬元作為投資的資金。(出處:警( 三) 卷,P1349-P1353 )附表三、證據索引:

(甲、物證;乙、書證;丙、人證;丁、被告供述)

甲、物證:

1、印鑑4枚(童薇庭)【警(一)卷,P46】

2、客戶印鑑卡冊21本、會記憑證3 箱、銀行帳戶存摺21本、印章4 枚、海閣林建築資料1 箱、客戶簽約契約書1348份、電腦主機2 台(會計、經理各1 台)、董事長保險箱1 個、會計報表及薪資1 份、海閣林會議記錄1 冊、海閣林人事資料

1 冊、海閣林員工教育手冊1 冊、海閣林介紹公司( 三)(四)5片【扣押物品清單,警( 三) 卷,P1365-P1366 (陳欣怡、黃建樺)】

3、人員進出管制表1 冊、客戶電話資料1 袋、員工請假單1 疊、員工名冊相關資料1 疊、筆記本2 本、客戶資料1 袋【扣押物品清單,警( 三) 卷,P1372 (邱育欽)】

4、照片8張【警(四)卷,P1773-P1780】

5、印鑑4枚【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乙、書證:

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警(一)卷,P256-P263】

2、鄭文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1 份【警( 一) 卷,P267-P268 】

3、謝志忠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影本1 份【警

(一) 卷,P269-P271 】

4、銘泉營造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性存款存摺影本1 份【警(一) 卷,P276-P284 】

5、銘泉營造公司發票影本11張【警(一)卷,P286-P290】

6、銘泉營造公司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1紙【警(一)卷,P291】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6月17日中信銀高字第94003720015號函1紙【警(一)卷,P292】

8、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各1份【警(一)卷,P301-P308】

9、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張文榕)【警(一)卷,P314-P316】

1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林政偉)【警(一)卷,P320-P322】

1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盟龍)【警(一)卷,P326-P327】

1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林智雄)【警(一)卷,P331-P340】

13、收據影本2紙(陳奕誠)【警(一)卷,P347】

1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吳漢忠)【警(一)卷,P351-P353】

1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何大豐)【警(一)卷,P357-P358】

16、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林裕翔)【警(一)卷,P362-P367】

17、收據2紙(蘇奕維)【警(一)卷,P371】

18、收據1紙(賴金顯)【警(一)卷,P375】

19、收據2紙(曾傳智)【警(一)卷,P379】

2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吳兆森)【警(一)卷,P386-P387】

21、收據2紙(林政宏)【警(一)卷,P391】

2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蔡能文)【警(一)卷,P398-P399】

2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呂仲傑)【警(一)卷,P403-P404】

2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李文熙)【警(一)卷,P408-P411】

2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林祐賢)【警(一)卷,P416-P417】

26、林祐賢帳戶存款明細影本1紙【警(一)卷,P418】

27、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蘇百麒)【警(一)卷,P422-P424】

28、定金收據及收據各1紙(洪振臺)【警(一)卷,P429】

29、收據4紙(翁丁保)【警(一)卷,P433-P434】

30、收據3 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 份(陳富貴)【警( 一) 卷,P438- P446】

31、收據3紙(張振輝)【警(一)卷,P450-P451】

32、收據1紙(龐國強)【警(一)卷,P455】

3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張志龍)【警(一)卷,P459-P462】

34、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孫吉福)【警(一)卷,P466-P469】

35、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朱顯榮)【警(一)卷,P473-P476】

36、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林宏哲)【警(一)卷,P480-P481】

37、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石佳民)【警(一)卷,P485-P489】

38、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王鴻泰)【警(一)卷,P493-P495】

39、李建良存款明細影本及合夥預定契約書影本各1 份【警( 一

) 卷,P499-P506】

40、定金收據影本4只及收據影本2紙(廖裕雄)【警(一)卷,P514-P516 】

41、收據影本3 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 份(郭智程)警詢【警(一) 卷,P520-P521 、偵十七卷,P5-P9 】

4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許明達)【警(一)卷,P525-P526】

43、收據、定金收據各2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張文騰)【警

(一) 卷,P530-P531、偵十六卷,P38-P42】

44、彰化銀行92.10.24匯款回條聯及收據各1紙(王志峰)【警

(一)卷,P535】

4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黃啟亮)【警(一)卷,P543-P545】

46、合夥預定契約書及收據各1 份(黃勇翔)【警( 二) 卷,P550-P55 1】

47、定金收據及收據各1 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 份(童秋遠)【警(二)卷,P556、偵十七卷,P14-P15】

48、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唐志明)【警(二)卷,P560-P561】

49、唐志明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存款明細資料影本各1 份【警(二) 卷,P562-P563 】

50、收據、現金支出傳票各1 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 份(鄭國志)【警( 二) 卷,P568-P569 、偵十七卷,P33-P34 】

5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于宗豪)【警(二)卷,P573-P576】

52、合夥預定契約書4 份及收據2 份(蔡政宏)【警( 二) 卷,P581 -P5 97 】

5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于宗豪)【警(二)卷,P601-P603】

5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及收據2紙(陳俊賢)【警(二)卷,

P607-P6 10】

5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鐘健誠)【警(二)卷,P615-P616】

56、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漢羽)【警(二)卷,P620-P622】

57、收據2紙(謝其倫)【警(二)卷,P626】

58、收據3紙(陳清文)【警(二)卷,P633-P634】

59、收據1紙(陳炳榮)【警(二)卷,P641】

6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田均安)【警(二)卷,P645-P652】

6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保安)【警(二)卷,P656-P657】

6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邱清善)【警(二)卷,P661-P667】

6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周基全)【警(二)卷,P671-P673】

6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劉德旺)【警(二)卷,P677-P679】

65、收據1紙(葉彥廷)【警(二)卷,P684】

66、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鐘建福)【警(二)卷,P688-P692】

67、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蔡耀漳)【警(二)卷,P699-P700】

68、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簡國恆)【警(二)卷,P704-P707】

69、收據3紙(沈建勳)【警(二)卷,P712-P714】

7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潘俊言)【警(二)卷,P718-P719】

71、收據1紙(蘇育廷)【警(二)卷,P723】

72、合夥預定契約書及收據各1 份(陳英傑)【警( 二) 卷,P727- P729】

7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楊展禎)【警(二)卷,P735-P737】

74、收據4紙(吳秉其)【警(二)卷,P742-P744】

7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建明)【警(二)卷,P749-P750】

76、收據1紙(詹鈞全)【警(二)卷,P754】

77、收據2紙(曹裕興)【警(二)卷,P758】

78、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柏豪)【警(二)卷,P762-P764】

79、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曾瓊輝)【警(二)卷,P768-P773】

8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郭光輝)【警(二)卷,P777-P779】

81、收據2紙(林文寶)【警(二)卷,P783正反面】

82、收據2紙(蘇志維)【警(二)卷,P788】

83、收據1紙(許福源)【警(二)卷,P793】

84、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李文謙)【警(二)卷,P797-P799】

8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及收據3紙(施建材)【警(二)卷,P803-P807】

86、收據2紙、定金收據1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林暉凱)【警(二)卷,P811-P812、偵十七卷,P39-P43】

87、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顏孝銘)【警(二)卷,P816-P818】

88、定金收據3 紙及收據4 紙(王文傑)【警( 二) 卷,P822-P825-1 】

89、收據1 紙及定金收據2 紙(莊志強)【警( 二) 卷,P830-P

831 】

90、收據2 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 份(宋宏仁)【警( 二) 卷,P835- P838】

9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張志平)【警(二)卷,P844-P845】

92、收據1紙(林建富)【警(二)卷,P850】

9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羅舡瓘)【警(二)卷,P854-P856】

94、收據1紙(黃明進)【警(二)卷,P860】

95、收據4紙(林新岩)【警(二)卷,P864-P865】

96、合夥預定契約書及收據各1份(黃國欽)【警(二)卷,P870-P872】

97、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江建迪)【警(二)卷,P880-P881】

98、收據3 紙及定金收據1 紙(王文平)【警( 二) 卷,P885-P886 】

99、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延銓)【警(二)卷,P894-P895】

100、股份轉讓同意書1份(蘇志仁)【警(二)卷,P899】

10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王心潔)【警(二)卷,P908-P910】

102、收據1紙(鄒孟昇)【警(二)卷,P914】

103、收據2紙(簡莒展)【警(二)卷,P922】

10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涂敬謙)【警(二)卷,P930-P932】

10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簡源泰)【警(二)卷,P936-P937】

106、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建銘)【警(二)卷,P941-P943】

107、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凌順生)【警(二)卷,P947-P949】

108、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盧政雄)【警(二)卷,P954-P955】

109、收據2紙(林村寶)【警(二)卷,P959】

110、收據1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吳帆宏)【警(二)卷,P963、警J卷,P16-P22、P30-P35】

111、定金收據1紙(黃瑞宏)【警(二)卷,P967 】

112、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高靜男)【警(二)卷,P976-P979】

113、收據1紙(吳易穎)【警(二)卷,P983】

114、合夥預定契約書及收據各1份(林玄政)【警(二)卷,P987-P990】

115、收據3紙(王建華)【警(二)卷,P994-P995】

116、收據3紙(廖浩惇)【警(二)卷,P999-P1000】

117、收據1紙及定金收據2紙(余雲傑)【警(二)卷,P1004-P1005】

118、收據1紙(林豊田)【警(二)卷,P1009】

119、收據3紙及郵政跨行93.11.29匯款申請書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11.23匯款副通知書各1紙、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金新智)【警(三)卷,P1013-P1015、偵十七卷,P35-P36】

120、收據2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王俊凱)【警(三)卷,P1020-P1028】

121、收據及定金收據各2紙(蘇彬嘉)【警(三)卷,P1033-P1035】

122、收據1紙(黃政文)【警(三)卷,P1039】

12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賴明祥)【警(三)卷,P1043-P1044】

124、收據及定金收據各1紙(張俊彬)【警(三)卷,P1048】

125、收據6紙(方嘉生)【警(三)卷,P1052-P1054】

126、收據3紙(許丙義)【警(三)卷,P1058-P1059】

127、收據1紙(于善虎)【警(三)卷,P1066】

128、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高偉)【警(三)卷,P1070-P1071】

129、收據2紙(柯俊仲)【警(三)卷,P1075】

130、收據1紙(陳哲偉)【警(三)卷,P1079】

131、收據1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奕彰)【警(三)卷,P1083-P1085】

132、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及收據1紙(徐銘駿)【警(三)卷,P1090-P1071】

133、收據2紙(連俊銘)【警(三)卷,P1098-P1099】

13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邱議雄)【警(三)卷,P1103-P1104】

135、收據2紙(邱明慧)【警(三)卷,P1108】

136、復華商業銀行貸款資料、中國信託業銀行94.3.15存入憑證及莊浟琪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資料各1份【警(三)卷,P1112-P1114】

137、收據1紙(簡志安)【警(三)卷,P1123】

138、定金收據及收據各1紙(劉進財)【警(三)卷,P1128】

139、收據2紙(羅文達)【警(三)卷,P1133】

14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3.12.8國內匯款回條、定金收據3紙及收據6張(林政忠)【警(三)卷,P1138-P1140、偵十七卷,P27-P32】140-1、收據、定金收據及合夥預定契約書各1份(徐敬豪)【警

(三) 卷,P1144】

14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机清雄)【警(三) 卷,P1148-P1149】

142、收據5紙、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及定金收據6紙(石亦宏)【警(三)卷,P1153- P1157、偵二十卷,P191-P202】

143、收據1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葉佳文)【警(三)卷,P1164-

1、偵六卷,P5-P12】

14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邱健榮)【警(三)卷,P1168-P1170】

14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俊成)【警(三)卷,P1174-P1176】

146、合夥預定契約書3份、收據2紙(吳政穎)【警(三)卷,P1181-P1185、警J卷,P38-P39】

147、合夥預定契約書及收據各1 份(黃建清)【警( 三) 卷,P1187-P 1187-1】

148、收據1紙(楊順傑)【警(三)卷,P1191】

149、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曾逸宏)【警(三)卷,P1195-P1197】

150、收據3紙(孫銘鋒)【警(三)卷,P1201-P1202】

151、戴宗慶存款明細影本、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紙及收據2紙【警(三)卷,P1210-P1213】

15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夏宗勛)【警(三)卷,P1219-P1226】

15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洪俊宏)【警(三)卷,P1231-P1232】

15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陳維彬)【警(三)卷,P1236-P1238】

15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王建中)【警(三)卷,P1242-P1244】

156、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及收據2紙(王薪傑)【警(三)卷,P1248-P1249、偵十七卷,P49 】

157、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郭耀鴻)【警(三)卷,P1253-P1254】

158、收據2紙(林坤翰)【警(三)卷,P1258】

159、收據1紙(許健智)【警(三)卷,P1262】

16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吳再勇)【警(三)卷,P1266-P1268】

16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蔡祖恩)【警(三)卷,P1272-P1275】

16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簡宏憲)【警(三)卷,P1277-P1279】

16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李國平)【警(三)卷,P1284-P1286】

16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黃世鋒)【警(三)卷,P1290-P1291】

165、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鄭永昌)【警(三)卷,P1295-P1296】

166、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劉岳儒)【警(三)卷,P1301-P1303】

167、合夥預定契約書2份(張國勝)【警(三)卷,P1307-P1310】

168、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魏建龍)【警(三)卷,P1314-P1317】

169、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施靜慧)【警(三)卷,P1321-P1322】

170、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黃士原)【警(三)卷,P1330-P1332】

17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吳昌印)【警(三)卷,P1336-P1337】

17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張家展)【警(三)卷,P1341-P1342】

17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饒利均)【警(三)卷,P1346-P1348】

17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蘇峰源)【警(三)卷,P1352-P1354】

175、94.6.8搜索扣押筆錄1份(陳欣怡)【警(三)卷,P1361-P1366】

176、94.6.8搜索扣押筆錄1份(邱育欽)【警(三)卷,P1368-P1372】

177、94.6.8搜索筆錄1份(陳淑萍)【警(三)卷,P1374-P1376】

178、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黃基宸)【警(四)卷,P1490-P1396】

179、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曾慶仁)【警(四)卷,P1500-P1504】

180、指認照片1張(曾慶仁-吳姿璘)【警(四)卷,P1505】

181、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朱富文)【警(四)卷,P1509-P1515】

182、合夥預定契約書及收據各1份(涂義隆)【警(四)卷,P1522-P1526】

18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王中志)【警(四)卷,P1530-P1537】

184、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呂文傑)【警(四)卷,P1541-P1544】

185、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日前後銀行存款明細表1份【警(四)卷,P1600】

186、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份【警(四)卷,P1601】

187、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警(四)卷,P1602】

188、94.1.19海閣林公司董事會議事錄1份【警(四)卷,P1603-P1605】

189、台東縣政府94年4月21日府城建字第0940030261號函○○○鄉○○○段1152、1152-1、1152-2、1178、1180、1183等6地號經台東縣政府核發府城建字第000000000號建造執照等相關資料【警(四)卷,P1732-P1734】

190、海閣林飯店簡介影本1份【警(四)卷,P1735-P1739】

191、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張(地號○○鄉○○○段1152、1152-1、1152-2、1178、1180、1183、1176、1179、1180-1、1183-1、1185)【警(四)卷,P1740-P1750】

192、台東縣台東地政事務所民政閱覽異動索引資料【警(四)卷,P1751-P1771】

193、地籍圖影本1份○○○鄉○○○段○○○○○號等11筆)【警(四)卷,P1772】

194、收據3紙及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劉天助)【警J卷,P23-P2

9、P64-P66】

195、台東縣政府94年4月6日府地籍字第0943010565號函及海閣林申請建照等相關資料【警J卷,P69-P124】

196、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歷次股東匯集董事會、最近1次章程等資料【警J卷,P125-P162】

197、王丁慶君綠島海閣林旅館新建工程申請建築執照流程說明及相關資料【偵五卷,P192-P195】

19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偵五卷,P196-P197、P199-P201】

199、客戶印鑑卡1箱【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0、92.1.1-93.12.31會計憑證1箱【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1、海閣林94.1-94.5.31及翻天公司91.9.1-93.12.31會計憑證1箱【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2、海閣林公司92年度總分類帳1箱【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3、海閣林公司92年度總分類帳1箱【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4、中國信託存摺5本(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5、永昌證券存摺1本(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6、金華信銀證券存摺1本(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7、金鼎證券存摺1本(582J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8、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09、世華聯合銀行存摺1本(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5】

210、世華銀行存摺2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2本(00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2、台新銀行存摺1本(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3、郵局存摺1本(00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4、安泰銀行存摺1本(00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5、大眾商業銀行存摺1本(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6、華信銀行存摺1本(00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7、彰化銀行存摺1本(曾俊霖-00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8、聯邦銀行存摺(顏銘震-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6】

219、綠島海閣林施工藍圖2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0、綠島海閣林工程合約書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1、綠島海閣林集合住宅建築執5張(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2、綠島海閣林地籍圖2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3、綠島海閣林水電工程配置圖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4、綠島海閣林鋼構配置圖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5、蔡國勇建築師施工圖3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6、綠島海閣林平面配置圖6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7、台東縣政府函5張【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8、綠島海閣林工程照片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7】

229、綠島海閣林遊樂業整合性管理系統建議書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8】

230、綠島海閣林餐飲管理系統建議書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8】

231、存證信函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8】

232、投資人合夥契約書1346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8】

233、電腦主機1台(經理室,開機密碼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8】

234、匯款單9張(黃建樺匯給鄭文仁、陳麗華匯給鄭文仁、黃建樺匯給謝志忠)【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8-P239】

235、王丁慶土地權狀10筆【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偵十九卷,P76-P85】

236、綠島土地買賣契約書2份【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237、海閣林公司土地權狀1筆【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238 、海閣林公司建物權狀1 筆【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239、海閣林公司中正四路235號8樓之4、8樓之5使用權狀2張【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240、安泰銀行支票簿(00000000000000)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241、中國信託支票存簿(000000000000)3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242、會計報表(海閣林公司資產負債表)【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39】

243、會議記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0】

244、海閣林公司人事資料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0】

245、海閣林公司員工教育手冊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0】

246、海閣林公司簡介(三)(四)5片【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0】

247、海閣林公司人員進出管制冊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1】

248、海閣林公司業務員筆記本10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1】

249、海閣林公司員工請假單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1】

250、海閣林公司員工名冊相關資料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1】

251、海閣林公司客戶資料1本【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P241】

252、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收據2紙及定金收據各1紙(吳欣致)【偵十二卷,P2-P9、P21-P23】

253、合夥預定契約書1份及收據1紙(羅清權)【偵十七卷,P22-P24】

25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翻天創新公司相關資料【偵二十卷,P278-P279】

25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及對帳單各1份【偵二十卷,P282-P311】

25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及對帳單各1份【偵二十卷,P312-P333】

257、合夥預定契約書及收據各1份(李長隆)【偵二十卷,P4-P8】

丙、人證:

1、陳淑萍(海閣林員工)

(1)94.6.9警詢【警(一)卷,P87-P93】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57】

2、陳欣怡(不起訴處份-海閣林員工)

(1)94.6.9警詢【偵四卷,P6】

(2)94.6.9偵訊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57】

3、黃姵菁(海閣林員工)

(1)94.6.9警詢【警(一)卷,P107-P111】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57】

4、李文倩(海閣林員工)

(1)94.6.28警詢【警(一)卷,P117-P120】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63】

5、莊馥蔓(海閣林員工)

(1)94.6.30警詢【警(一)卷,P132-P133】

(2)94.12.15偵訊【偵二十卷,P183】

6、王紹名(海閣林員工)

(1)94.6.11警詢【警(一)卷,P202-P205】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7】

7、江妍慧(海閣林員工)

(1)94.6.11警詢【警(一)卷,P216-P220】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8】

8、許力偉(海閣林員工)

(1)94.6.10警詢【警(一)卷,P229-P231】

9、邱育欽(海閣林員工)

(1)94.6.9警詢【警(一)卷,P235-P236】

(2)94.9.15偵訊(有具結)【偵七卷,P33反面】

10、方淑美(會計師)

(1)94.6.29警詢【警(一)卷,P241】

(2)94.9.15偵訊(方淑美)【偵七卷,P32反面】

11、徐淑瑩(海閣林會計)

(1)94.6.22警詢【警(一)卷,P246-P250】

12、鄭文仁(綠島鄉公所秘書)

(1)94.7.12警詢【警(一)卷,P252-P24】

(2)97.7.13警詢【警(一)卷,P265-P266】

13、賴振東(銘泉營造公司股東)

(1)97.7.20警詢【警(一)卷,P272-P274】

14、金鑫(金東和-海閣林公司顧問)

(1)94.7.6警詢【警(一)卷,P294-P295】

15、婁美莉(王丁慶購地之原登記名義人)

(1)94.7.6警詢【警(一)卷,P298-P299】

16、韓春麟(土地出賣人)

(1)94.7.12警詢【警(一)卷,P309-P310】

17、張文榕(被害人)

(1)94.6.20警詢【警(一)卷,P311-P313】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3-P214】

18、林政偉(被害人)

(1)94.6.17警詢【警(一)卷,P317-P319】

(2)97.10.23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155-P163】

19、陳盟龍(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一)卷,P323-P325】

(2)97.10.23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163-P170】

20、林智雄(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一)卷,P328-P330】

(2)97.10.23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170-P180】

21、吳泳成(原名吳宣昌,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一)卷,P341-P343】

(2)97.10.23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189-P197】

22、陳奕誠(被害人)

(1)94.6.14警詢【警(一)卷,P344-P346】

23、吳漢忠(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一)卷,P348-P350】

(2)97.10.23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180-P189】

24、何大豐(被害人)

(1)94.6.28警詢【警(一)卷,P354-P355】

25、林裕翔(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一)卷,P359-P361】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27-P232】

26、蘇奕維(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一)卷,P368-P370】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33-P240】

27、賴金顯(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一)卷,P372-P374】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52-P255】

28、曾傳智(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一)卷,P376-P378】

29、李振賢(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一)卷,P380-P382】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40-P245】

30、吳兆森(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一)卷,P383-P385】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45-P251】

31、林政宏(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一)卷,P388-P390】

32、陳逸祺(被害人)

(1)94.6.16警詢【警(一)卷,P392-P395】

33、蔡能文(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一)卷,P393-P397】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56-P260】

34、呂仲傑(被害人)

(1)94.6.27警詢【警(一)卷,P400-P402】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61-P265】

35、李文熙(被害人)

(1)94.6.17警詢【警(一)卷,P405-P407】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66-P270】

36、林祐賢(被害人)

(1)94.7.1警詢【警(一)卷,P412-P414】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3-P214】

37、蘇百麒(被害人)

(1)94.7.1警詢【警(一)卷,P419-P421】

38、洪振臺(被害人)

(1)94.6.27警詢【警(一)卷,P426-P428】

39、翁丁保(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一)卷,P430-P432】

(2)98.1.2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75-P87】

40、陳富貴(被害人)

(1)94.6.29警詢【警(一)卷,P435-P437】

(2)98.1.2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88-P94】

41、張振輝(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一)卷,P447-P449】

42、龐國強(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一)卷,P452-P454】

(2)98.1.2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94-P96】

43、張志龍(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一)卷,P456-P458】

44、孫吉福(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一)卷,P463-P465】

45、朱顯榮(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一)卷,P470-P472】

46、林宏哲(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一)卷,P477-P479】

47、石佳民(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一)卷,P482-P484】

48、王鴻泰(被害人)

(1)94.6.16警詢【警(一)卷,P490-P492】

49、李建龍(被害人)

(1)94.6.21警詢【警(一)卷,P496-P498】

50、廖子儀(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一)卷,P507-P509】

51、廖裕雄(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一)卷,P511-P513】

52、郭智程(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一)卷,P517-P519】

(2)94.9.2偵訊【偵九卷,P12】

(3)94.12.26偵訊(有具結)【偵十八卷,P10】

(4)95.3.14偵訊【偵十八卷,P21】

(5)95.4.28偵訊【偵十八卷,P30】

53、許明達(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一)卷,P522-P524】

(2)94.12.26偵訊(有具結)【偵十八卷,P10-P11】

(3)95.4.28偵訊【偵十八卷,P30】

54、張文騰(被害人)

(1)94.6.28警詢【警(一)卷,P527-P529】

(2)94.9.21偵訊【偵十六卷,P4-P5】

(3)94.10.6偵訊【偵十六卷,P48-P49】

(4)94.10.28偵詢【偵十六卷,P57】

(5)94.12.15偵訊【偵十八卷,P5】

(6)94.12.26偵訊【偵十八卷,P9、P11】

(7)95.1.10偵訊【偵二十卷,P271】

(8)95.1.23偵訊【偵十八卷,P16-P17】

(9)95.4.28偵訊【偵十八卷,P29-P30】

55、王志峰(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一)卷,P532-P534】

56、羅清權(被害人)

(1)94.5.11警詢【偵十九卷,P27-P28】

(2)94.6.13警詢【警(一)卷,P537-P539】

(3)94.9.22偵訊【偵九卷,P12】

57、黃啟亮(被害人)

(1)94.6.14警詢【警(一)卷,P540-P542】

(2)95.1.10偵訊【偵二十卷,P270】

58、黃勇翔(被害人)

(1)94.6.29警詢【警(二)卷,P546-P548】

59、童秋遠(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553-P555】

60、唐志明(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二)卷,P557-P559】

61、鄭國志(被害人)

(1)94.6.21警詢【警(二)卷,P564-P567】

(2)94.9.22偵訊【偵九卷,P12】

62、于宗豪(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二)卷,P570-P572】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3-P214】

63、蔡政宏(被害人)

(1)94.7.15警詢【警(二)卷,P577-P580】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3-P215】

64、鄭中凱(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598-P600】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3-P215】

65、陳俊賢(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二)卷,P604-P606】

66、鐘健誠(被害人)

(1)94.6.16警詢【警(二)卷,P612-P614】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6-P217】

67、陳漢羽(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617-P619】

68、謝其倫(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623-P625】

69、傅健展(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627-P629】

70、陳清文(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630-P632】

71、周登國(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635-P637】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6-P217】

72、陳炳榮(被害人)

(1)94.6.27警詢【警(二)卷,P638-P640】

73、田均安(被害人)

(1)94.6.28警詢【警(二)卷,P642-P644】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6-P217】

74、陳保安(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二)卷,P653-P655】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6-P217、P218-P219 】

75、邱清善(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二)卷,P658-P660】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8-P219】

76、周基全(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二)卷,P668-P670】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8-P219】

77、劉德旺(被害人)

(1)94.6.21警詢【警(二)卷,P674-P676】

78、葉彥廷(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681-P683】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18-P219】

79、鐘建福(被害人)

(1)94.6.30警詢【警(二)卷,P685-P687】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0-P222】

80、王振達(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二)卷,P693-P695】

81、蔡耀漳(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696-P698】

82、簡國恆(被害人)

(1)94.6.14警詢【警(二)卷,P701-P703】

83、沈建勳(被害人)

(1)94.6.16警詢【警(二)卷,P708-P710】

84、潘俊言(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二)卷,P715-P717】

85、蘇育廷(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二)卷,P720-P722】

86、陳英傑(被害人)

(1)94.6.20警詢【警(二)卷,P724-P726】

87、楊展禎(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二)卷,P730-P732】

88、吳秉其(被害人)

(1)94.6.30警詢【警(二)卷,P738-P740】

89、陳建明(被害人)

(1)94.7.4警詢【警(二)卷,P745-P747】

90、詹鈞全(被害人)

(1)94.7.1警詢【警(二)卷,P751-P753】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0、P222】

91、曹裕興(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二)卷,P755-P757】

92、陳柏豪(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二)卷,P759-P761】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0-P222】

93、曾瓊輝(被害人)

(1)94.6.29警詢【警(二)卷,P765-P767】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0-P222】

94、郭光輝(被害人)

(1)94.6.14警詢【警(二)卷,P774-P776】

95、林文寶(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二)卷,P780-P782】

96、蘇志維(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二)卷,P784-P787】

97、許福源(被害人)

(1)94.4.18警詢【警J卷,P3-P4】

(2)94.6.11警詢【警(二)卷,P790-P792】

98、李文謙(被害人)

(1)94.6.27警詢【警(二)卷,P794-P796】

99、施建材(被害人)

(1)94.6.22警詢【警(二)卷,P800-P802】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3-P224】

100、林暉凱(被害人)

(1)94.7.1警詢【警(二)卷,P8081-P810】

(2)94.9.22偵訊【偵九卷,P12】

(3)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3-P224】

101、顏孝銘(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二)卷,P813-P815】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3-P224】

102、王文傑(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二)卷,P819-P821】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5-P226】

103、莊志強(被害人)

(1)94.6.30警詢【警(二)卷,P826-P828】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5-P226】

104、宋宏仁(被害人)

(1)94.7.1警詢【警(二)卷,P832-P834】

(2)94.9.22偵訊【偵九卷,,P12】

(3)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5-P226】

105、張志平(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二)卷,P840-P842】

106、林建富(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847-P849】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5-P226】

107、羅舡瓘(被害人)

(1)94.6.17警詢【警(二)卷,P851-P853】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8】

108、黃明進(被害人)

(1)94.6.20警詢【警(二)卷,P857-P859】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8-P229】

109、林新岩(被害人)

(1)94.6.27警詢【警(二)卷,P861-P863】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0-P232】

110、黃國欽(被害人)

(1)94.6.30警詢【警(二)卷,P867-P869】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8】

111、黃進財(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873-P875】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3-P234】

112、江建迪(被害人)

(1)94.7.22警詢【警(二)卷,P876-P879】

113、王文平(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882-P884】

114、劉家富(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二)卷,P887-P889】

115、陳延銓(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二)卷,P891-P893】

116、蘇志仁(被害人)

(1)94.7.14警詢【警(二)卷,P896-P898】

117、邱俊昇(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900-P902】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28】

118、王心潔(被害人)

(1)94.6.20警詢【警(二)卷,P904-P907】

119、鄒孟昇(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911-P913】

120、鄭光哲(被害人)

(1)94.6.22警詢【警(二)卷,P915-P917】

121、簡莒展(被害人)

(1)94.6.22警詢【警(二)卷,P919-P921】

122、林建利(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二)卷,P924-P926】

123、涂敬謙(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927-P929】

124、簡源泰(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二)卷,P933-P935】

125、陳建銘(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938-P940】

126、凌順生(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二)卷,P944-P946】

127、盧政雄(被害人)

(1)94.7.4警詢【警(二)卷,P950-P952】

128、林村寶(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956-P958】

129、吳帆宏(被害人)

(1)94.5.18警詢【警J卷,P67-P68】

(2)94.6.11警詢【警(二)卷,P960-P962】

130、黃瑞宏(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二)卷,P964-P966】

131、林至孟(被害人)

(1)94.6.27警詢【警(二)卷,P968-P970】

132、高靜男(被害人)

(1)94.7.22警詢【警(二)卷,P972-P974】

133、吳易穎(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二)卷,P980-P982】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0-P231】

134、林玄政(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二)卷,P984-P986】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0-P231】

135、王建華(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二)卷,P991-P993】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0-P231】

136、廖浩惇(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996-P998】

137、余偉豪(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1001-P1003】

138、林豊田(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二)卷,P1006-P1008】

139、金新智(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010-P1012】

140、王俊凱(被害人)

(1)94.6.18警詢【警(三)卷,P1016-P1019】

141、蘇彬嘉(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三)卷,P1030-P1032】

142、黃政文(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三)卷,P1036-P1038】

143、賴明祥(被害人)

(1)94.6.27警詢【警(三)卷,P1040-P1042】

144、張俊彬(被害人)

(1)94.7.1警詢【警(三)卷,P1045-P1047】

145、方嘉生(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049-P1051】

146、許丙義(被害人)

(1)94.6.28警詢【警(三)卷,P1055-P1058】

147、黃聖付(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三)卷,P1060-P1062】

148、于善虎(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063-P1065】

149、高偉(被害人)

(1)94.6.17警詢【警(三)卷,P1067-P1069】

150、柯俊仲(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三)卷,P1072-P1074】

151、陳哲偉(被害人)

(1)94.6.28警詢【警(三)卷,P1076-P1078】

152、陳奕彰(被害人)

(1)94.6.28警詢【警(三)卷,P1080-P1082】

153、徐銘駿(被害人)

(1)94.6.29警詢【警(三)卷,P1087-P1089】

154、連俊銘(被害人)

(1)94.7.1警詢【警(三)卷,P1095-P1097】

155、邱議雄(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三)卷,P1100-P1102】

156、邱明慧(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三)卷,P1105-P1107】

157、莊浟琪(被害人)

(1)94.6.21警詢【警(三)卷,P1109-P1111】

158、黃勝煇(被害人)

(1)94.6.9警詢【警(三)卷,P1115-P1117】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2-P235】

159、簡志安(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120-P1122】

160、劉進財(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124-P1126】

161、羅文達(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130-P1132】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2-P234】

162、林政忠(被害人)

(1)94.6.16警詢【警(三)卷,P1134-P1136】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2-P234】

163、徐敬豪(被害人)

(1)94.6.19警詢【警(三)卷,P1141-P1143】

164、石亦宏(被害人)

(1)94.6.16警詢【警(三)卷,P1150-P1152】

(2)95.1.10偵訊【偵二十卷,P272-P273】

(3)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6-P237】

165、呂岱融(被害人)

(1)94.6.21警詢【警(三)卷,P1158-P1160】

166、葉佳文(被害人)

(1)94.6.24警詢【警(三)卷,P1162-P1164】

(2)94.9.15偵訊【偵七卷,P31反面-P32】

167、邱健榮(被害人)

(1)94.6.22警詢【警(三)卷,P1165-P1167】

168、陳俊成(被害人)

(1)94.6.22警詢【警(三)卷,P1171-P1173】

169、吳政穎(被害人)

(1)94.5.18警詢【警J卷,P36-P37】

(2)94.6.28警詢【警(三)卷,P1177-P1179】

170、黃建清(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186-P1186-1】

171、楊順傑(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188-P1190】

172、曾逸宏(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192-P1193】

173、孫銘鋒(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三)卷,P1198-P1200】

174、沈文鴻(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三)卷,P1203-P1205】

175、戴宗慶(被害人)

(1)94.7.5警詢【警(三)卷,P1207-P1209】

176、夏宗勛(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三)卷,P1214-P1216】

177、洪俊宏(被害人)

(1)94.6.16警詢【警(三)卷,P1227-P1229】

178、陳維彬(被害人)

(1)94.6.17警詢【警(三)卷,P1233-P1235】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6-P238】

179、王建中(被害人)

(1)94.6.13警詢【警(三)卷,P1239-P1241】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6-P237】

180、王薪傑(被害人)

(1)94.6.14警詢【警(三)卷,P1245-P1247】

(2)94.9.22偵訊【偵九卷,P12】

(3)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9】

181、郭耀鴻(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三)卷,P1250-P1251】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9】

182、林坤翰(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255-P1257】

183、許健智(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259-P1261】

184、吳再勇(被害人)

(1)94.6.23警詢【警(三)卷,P1263-P1265】

185、蔡宏佺(原名蔡祖恩,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三)卷,P1269-P1271】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9】

186、簡宏憲(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三)卷,P1276】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9-P240】

187、李國平(被害人)

(1)94.7.21警詢【警(三)卷,P1283】

188、黃世鋒(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287-P1289】

189、鄭永昌(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三)卷,P1292-P1294】

190、劉岳儒(被害人)

(1)94.7.14警詢【警(三)卷,P1297-P1300】

191、張國勝(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304-P1306】

192、魏建龍(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三)卷,P1311-P1313】

193、施靜慧(被害人)

(1)94.6.10警詢【警(三)卷,P1318-P1319】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41-P244】

194、劉家豪(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323-P1325】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41】

195、黃士原(被害人)

(1)94.6.11警詢【警(三)卷,P1327-P1329】

196、吳昌印(被害人)

(1)94.6.15警詢【警(三)卷,P1333-P1334】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46-P247、P249】

197、張家展(被害人)

(1)94.6.28警詢【警(三)卷,P1338-P1340】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47-P249】

198、饒利均(被害人)

(1)94.7.7警詢【警(三)卷,P1343-P1345】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48-P249】

199、蘇峰源(被害人)

(1)94.7.15警詢【警(三)卷,P1350-P1353】

200、董文舜(被害人)

(1)94.8.14警詢【警(三)卷,P1355-P1357】

201、黃基宸(被害人)

(1)94.4.13警詢【警(四)卷,P1486-P1489】

(2)97.11.20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二卷,P271-P277】

202、曾慶仁(被害人)

(1)94.4.15警詢【警(四)卷,P1497-P1499】

203、朱富文(被害人)

(1)94.4.15警詢【警(四)卷,P1506-P1508】

204、涂義隆(被害人)

(1)94.4.17警詢【警(四)卷,P1516-P1518】

205、王中志(被害人)

(1)94.4.24警詢【警(四)卷,P1527-P1529】

206、呂文杰(被害人)

(1)94.5.20警詢【警(四)卷,P1538-P1540】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41-P244】

207、劉天助(被害人)

(1)94.5.18警詢【警J卷,P54-P55】

208、蔡國勇(建築師)

(1)94.9.15偵訊(有具結)【偵七卷,P32反面-P33】

209、單文程(見證律師)

(1)94.6.30偵訊【偵十九卷,P74】

(2)94.9.15偵訊(有具結)【偵七卷,P33】

210、蔡金敏(被害人)

(1)94.9.21偵詢【偵十卷,P3】

211、黃雅琪(海閣林員工)

(2)95.1.23偵訊【偵十四卷,P22】

212、魏祥韋(海閣林員工)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8】

213、吳俊德(海閣林員工)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9】

214、蕭佰蓉(海閣林員工)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60】

(2)94.12.15偵訊【偵二十卷,P184】

215、吳欣致(被害人)

(1)94.12.15偵訊【偵二十卷,P184】

216、鍾興倫(被害人)

(1)95.1.10偵訊【偵二十卷,P269】

(2)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41-P245】

217、林政忠

(1)95.1.10偵訊【偵二十卷,P270-P271】

218、机清雄(被害人)

(1)98.3.12審訊(審判)(有具結)【原審三卷,P236-P237】

丁、被告之供述:

1、王丁慶

(1)92.9.15警詢【偵十九卷,P102-P114】

(2)94.6.21警詢【警(一)卷,P1-P9】

(3)94.6.21警詢【警(一)卷,P11-P13】

(4)94.6.21偵訊【偵五卷,P16】

(5)94.6.29偵訊【偵五卷,P187-P189】

(6)94.8.18偵訊【偵五卷,P231】

(7)94.9.15偵訊【偵七卷,P32-P34】

(8)94.9.22偵訊【偵九卷,P11-P12】

(9)95.5.3偵訊【偵十三卷,P17-P18】

(10)94.12.15偵訊【偵二十卷,P184】

(11)95.1.10偵訊【偵二十卷,P269-P273】

(12)94.6.29審訊(聲壓)【聲一卷,P4-P9】

(13)94.8.23審訊(延押)【聲一卷,P11-P13】

(14)94.7.11審訊(抗告)【抗一卷,P18-P21】

(15)96.12.28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280】

(16)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1】

(17)97.11.20審訊(審判)【原審二卷,P277-P278】

2、童薇庭

(1)94.6.9警詢【警(一)卷,P35-P41】

(2)94.7.15警詢【警(一)卷,P43-P44】

(3)94.6.9偵訊【偵四卷,P4-P5】

(4)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1-P322】

3、陳音辰

(1)94.6.9警詢【警(一)卷,P48-P52】

(2)94.6.9偵訊【偵四卷,P6-P7】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4、顏簾埕(原名顏銘震)

(1)94.6.9警詢 【警(一)卷,P57-P60】

(2)94.6.9偵訊 【偵四卷,P2-P3】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5、洪丁旺

(1)94.6.10警詢【警(一)卷,P63-P67】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55-P56】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6、魏連德

(1)94.6.9警詢【警(一)卷,P77-P83】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56-P57】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7、史凱文

(1)94.6.8警詢【警(一)卷,P69-P72】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56】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8、黃建樺

(1)94.6.9警詢【警(一)卷,P19-P28】

(2)94.7.27警詢【警(一)卷,P29-P31】

(3)94.6.9偵訊【偵四卷,P3-P4】

(4)94.9.15偵訊【偵七卷,P33反面-P34】

(5)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9、潘春梅

(1)94.6.30警詢【警(一)卷,P112-P114】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62-P63】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10、劉加恩

(1)94.10.19偵訊【偵四卷,P21】

(2)94.10.19偵訊【偵二十卷,P165-P166】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11、吳濬承(原名吳俊德)

(1)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12、鄭景峰

(1)94.6.27警詢【警(一)卷,P183-P185】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2】

(3)97.4.16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322】

13、張聰智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7】

14、黃士杰

(1)94.6.8警詢【警(一)卷,P195-P199】

(2)94.12.15偵訊【偵二十卷,P183-P184】

(3)97.8.27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115】

15、史沛蓁(原名史雅茜)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6】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4】

(3)97.11.20審訊(審判)【原審二卷,P276-P277】

16、游家佩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94-P95】

17、蔡幸娪(原名蔡宜庭)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8】

(2)94.12.15偵訊【偵二十卷,P184】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63】

18、吳卿卿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93】

(2)94.10.28偵詢【偵十六卷,P56-P57】

(3)94.12.15偵訊【偵十八卷,P5-P6】

(4)95.1.10偵訊【偵二十卷,P272】

(5)95.1.23偵訊【偵十八卷,P16-P17】

(6)95.3.14偵訊【偵十八卷,P22】

(7)95.4.28偵訊【偵十八卷,P29-P30】

(8)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62】

19、羅志桂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94】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62-P63】

20、許惠玲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7-P158】

(2)97.8.27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118】

21、許嘉玟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87-P88】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63】

22、林詩怡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93-P94】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4】

23、謝曼莉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96】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63】

24、吳思瑜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9】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63】

25、黃睦云(原名黃彩惠)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95】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63】

26、馮新捷(原名馮志群)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88】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4】

27、史翎妤(原名史恆華)

(1)94.6.28警詢【警(一)卷,P125-P128】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63-P64】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4】

28、洪綺霞

(1)94.6.27警詢【警(一)卷,P176-P178】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1-P72】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5】

29、吳姿璘

(1)94.6.27警詢【警(一)卷,P158-P160】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0-P71】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5】

30、吳佳穎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86】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5】

31、林妍妙

(1)94.6.8警詢【警(一)卷,P208-P213】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7-P78】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5】

32、潘倩華

(1)94.6.24警詢【警(一)卷,P223-P225】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8-P79】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5】

33、歐陽慧齡

(1)94.6.27警詢【警(一)卷,P163-P166】

(2)94.10.19偵訊【偵四卷,P21反面】

(3)94.10.19偵訊【偵二十卷,P166】

(4)97.8.27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118】

34、陳珮琦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60】

(2)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5】

35、劉姵妤

(1)94.6.29警詢【警(一)卷,P189-P191】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2-P73】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5】

36、陳美琳

(1)94.6.29警詢【警(一)卷,P148-P150】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65】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6】

37、陳易璘

(1)95.5.3偵訊【偵十三卷,P17-P18】

(2)95.1.23偵訊【偵十四卷,P22】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6】

38、劉書妤

(1)94.6.30警詢【警(一)卷,P137-P138】

(2)94.9.15偵訊【偵七卷,P32】

(3)94.9.14偵訊【偵二十卷,P64】

(4)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6】

39、陳懿軒

(1)94.7.1警詢【警(一)卷,P142-P143】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64-P65】

(3)95.7.16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76】

40、陳文怡

(1)94.7.8警詢【警(一)卷,P170-P171】

(2)94.9.14偵訊【偵二十卷,P71】

(3)96.8.7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251反面】

41、吳智琳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86-P87】

(2)97.8.27審訊(準備)【原審二卷,P115】

42、李美鈺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87】

(2)96.8.7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251反面】

43、李蕎安(原名李裙鳳)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60】

(2)96.8.7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252】

44、吳卿嫆

(1)94.9.15偵訊【偵二十卷,P156-P157】

(2)95.1.10偵訊【偵二十卷,P156-P157】

(3)96.8.7審訊(準備)【原審一卷,P251反面-P252】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