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237號抗 告 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3 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599 號、600 號、601 號、602 號、603 號、604 號、605 號、606 號、607號、6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向原審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曾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惟異議人早已將上開車輛典當予址設新竹市○○路○ 段○○號之華泰當舖而不再使用,而上開車輛嗣又遭華泰當舖予以流當,且受處分人上開車輛應為SAAB廠牌,卻遭人將車牌懸掛於福特汽車上使用,是以上開車輛縱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經員警逕行舉發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並非受處分人所為或出借上開車輛供他人使用所致,爰依法聲明異議,請准予免罰等語。
二、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甚明。經核在途期間之規定,乃係為解決當事人所在地距法院過遠,無法於法定期間為一定之訴訟行為而設,原審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9年2 月12日,親自前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簽收原處分機關以其違反如附表所示違規事實,所做成如附表所示之旗監違字第裁85-ZAQ0953
55、85-ZFP042482、85-ZAQ096234、85-ZAQ095548、85-ZAQ096230、85-ZAQ095422、85-ZFP042885、85-ZAQ095651、85-ZFP042882、85-ZFP04247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共10份,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以高雄縣○○鎮○○路○○號為送達地之送達證書10紙附卷可稽。
而上開高雄縣○○鎮○○路○○號之送達地址,為受處分人之戶籍址及車籍址乙情,有該院職權查詢之異議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各2 份在卷可佐。則上開裁決書既係以受處分人之住所地為送達處所,並經受處分人本人親收,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上開裁決均經合法送達無訛,且自受處分人領取文書之日即99年2 月1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如不服裁決,自應於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而受處分人既居住於高雄縣旗山鎮,本件裁決書之處罰機關又均為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可見受處分人居住於處罰機關之所在地,依上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 條第1 款第1 目之規定,其向該院聲明異議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受處分人如欲聲明異議,應於接到上開10份裁決書之翌日即99年2 月13日起算20日內,即算至99年3 月4 日24時以前,向原處分機關或該院提出異議書狀,方屬合法,惟受處分人遲至99年3 月5 日上午11時許,始向該院提起聲明異議,此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該院收狀章各1 枚附卷為憑(見99年度交聲字第599 號至第608號各卷第1 頁)。是本件聲明異議,顯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其異議既不合上開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乃將聲明異議以裁定予以駁回。惟查,受處分人甲○○於本件法定聲明異議之期間中,因任職於址設新竹縣之聚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居住在新竹縣內乙節,有聚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1 份以及竹北區就業服務中心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6 紙在卷可稽;而按在途期間之制度意旨,乃在保障當事人享有完整之評估開啟救濟程序與否期間,不致因顧慮郵務時程而遭壓縮,故於承審交通聲明異議事件過程中,適用「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 條計算在途期間時,原應參諸前開制度本旨而為解釋;況「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 條之「當事人居住地」此一法文用語,核與行政程序法第72、73條等各該程序、訴訟法令就「送達」規範所定之「住居所」等用語既不盡相同,本存有自為適於制度本旨之解釋空間;從而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在途期間之計算,是否應按其居住地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最長在途期間日數(2 日),再加受理聲明異議之原審法院之在途期限日數(4 日),予以扣除在途期間(合計6 日),即有研求之餘地。如扣除上開在途期間,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即未逾期,此攸關受處分人之權益,乃原審未及查明受處分人當時實際服務居住之處所,徒憑受處分人之戶籍地,遽認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尚嫌速斷。抗告人執以抗告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翠芬附表:
┌─┬───────┬─────┬────┬──────┬──────┬────┐│編│裁決時間及案號│時 間│地 點│ 違規事實 │ 違反法條 │所處罰鍰││號├───────┤ │ │ │ │ ││ │本 院 案 號│ │ │ │ │ │├─┼───────┼─────┼────┼──────┼──────┼────┤│1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3│泰山收費│行駛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6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9 時26分│站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 ││ │ZAQ095355號 │ │第12車道│站繳費時,未│條第3 項 │ ││ ├───────┤ │) │依標誌指示過│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站繳費(未申│ │ ││ │599 號 │ │ │裝戶行駛電子│ │ ││ │ │ │ │收費車道) │ │ │├─┼───────┼─────┼────┼──────┼──────┼────┤│2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8│樹林收費│行駛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6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10時46分│站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 ││ │ZFP042482號 │ │第10車道│站繳費時,未│條第3 項 │ ││ ├───────┤ │) │依標誌指示過│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站繳費(未申│ │ ││ │600 號 │ │ │裝戶行駛電子│ │ ││ │ │ │ │收費車道) │ │ │├─┼───────┼─────┼────┼──────┼──────┼────┤│3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6│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13時27分│站北上(│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 ││ │ZAQ096234號 │ │第9 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 項 │ ││ ├───────┤ │) │未申裝戶行駛│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電子收費車道│ │ ││ │601 號 │ │ │經通知補繳逾│ │ ││ │ │ │ │繳費期限未補│ │ ││ │ │ │ │繳) │ │ │├─┼───────┼─────┼────┼──────┼──────┼────┤│4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6│泰山收費│行駛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6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13時27分│站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 ││ │ZAQ095548號 │ │第9 車道│站繳費時,未│條第3 項 │ ││ ├───────┤ │) │依標誌指示過│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站繳費(未申│ │ ││ │602 號 │ │ │裝戶行駛電子│ │ ││ │ │ │ │收費車道) │ │ │├─┼───────┼─────┼────┼──────┼──────┼────┤│5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6│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11時32分│站南下(│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 ││ │ZAQ096230號 │ │第12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 項 │ ││ ├───────┤ │) │未申裝戶行駛│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電子收費車道│ │ ││ │603 號 │ │ │經通知補繳逾│ │ ││ │ │ │ │繳費期限未補│ │ ││ │ │ │ │繳) │ │ │├─┼───────┼─────┼────┼──────┼──────┼────┤│6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4│泰山收費│行駛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6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12時21分│站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 ││ │ZAQ095422號 │ │第11車道│站繳費時,未│條第3 項 │ ││ ├───────┤ │) │依標誌指示過│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站繳費(未申│ │ ││ │604 號 │ │ │裝戶行駛電子│ │ ││ │ │ │ │收費車道) │ │ │├─┼───────┼─────┼────┼──────┼──────┼────┤│7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8│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10時46分│站北上(│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 ││ │ZFP042885號 │ │第10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 項 │ ││ ├───────┤ │) │未申裝戶行駛│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電子收費車道│ │ ││ │605 號 │ │ │經通知補繳逾│ │ ││ │ │ │ │繳費期限未補│ │ ││ │ │ │ │繳) │ │ │├─┼───────┼─────┼────┼──────┼──────┼────┤│8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8│泰山收費│行駛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6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15時55分│站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 ││ │ZAQ095651號 │ │第9 車道│站繳費時,未│條第3 項 │ ││ ├───────┤ │) │依標誌指示過│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站繳費(未申│ │ ││ │606 號 │ │ │裝戶行駛電子│ │ ││ │ │ │ │收費車道) │ │ │├─┼───────┼─────┼────┼──────┼──────┼────┤│9 │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8│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7 時30分│站南下(│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 ││ │ZFP042882號 │ │第13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 項 │ ││ ├───────┤ │) │未申裝戶行駛│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電子收費車道│ │ ││ │607 號 │ │ │經通知補繳逾│ │ ││ │ │ │ │繳費期限未補│ │ ││ │ │ │ │繳) │ │ │├─┼───────┼─────┼────┼──────┼──────┼────┤│10│99年02月12日旗│98年7 月28│樹林收費│行駛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600元 ││ │監違字第裁85-│日7 時30分│站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 ││ │ZFP042479號 │ │第13車道│站繳費時,未│條第3 項 │ ││ ├───────┤ │) │依標誌指示過│ │ ││ │99年度交聲字第│ │ │站繳費(未申│ │ ││ │608 號 │ │ │裝戶行駛電子│ │ ││ │ │ │ │收費車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