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10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4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