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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12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2 號於民國97年3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並於97年4 月23日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已逾1 年6 月)。

二、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裁定受處分人所受之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等語。本院經核卷附法務部99年9 月8 日法矯字第0999037302號函、上開本院刑事判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件結果,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