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分別有期徒刑4 月、3 年4 月20日、13年,合計刑期16年8 月20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10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3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