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6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