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鄢念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鄢念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鄢念華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4 年2 月29日確定在案,合計應執行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2 月29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鄢念華業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9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