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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14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汭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汭穆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處分人何汭穆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64 號於民國97年2 月29日判決「上訴駁回」(即維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7年12月30日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 年10月。

二、聲請人以受處分人何汭穆在執行期間,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裁定受處分人所受之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等語。本院經核卷附法務部99年9 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41731號函、上開本院刑事判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件結果,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法 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