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7年11月20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