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榮信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王榮信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榮信業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8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