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士峯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士峯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黃士峯前犯竊盜罪14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
7 月11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43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於民國97年9 月8 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3 月,茲聲請人以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9年10月29日法矯字第0999046504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4 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29號函暨附件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執行報告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前來。
三、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