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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16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哲宏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廻避者,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除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外,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 項、第20條第2 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哲宏就其受審之搶奪案件即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刑事第六庭勇股),聲請審理之審判長法官迴避,惟其於民國99年9 月16日、11月25日審判期日審理時,均已有所聲明、陳述,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無訛。其嗣乃又以本院該審判長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復未能釋明其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其聲明、陳述之後,是按之上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