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德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吳德仁前犯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分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3 月、有期徒刑9 年2 月26日,合計應執有有期徒刑21年5 月26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德仁業於民國99年12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6 年9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