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 蔡金城被 告 蔡豐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解除被告之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豐隆之限制住居准予解除。
理 由本件被告蔡豐隆因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8月13日訊問後,諭知「被告准予限制住居」在案。茲聲請人蔡金城(即被告之胞弟)以被告之輔佐人身分,聲請解除被告之限制住居,略以:被告蔡豐隆於99年9 月28日因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迄今意識不清,全身癱瘓,臥病在床,呈現植物人狀態,完全無法自主、自理,現住院於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由專人24小時看護中,因被告原設戶之住居處,屋主已於99年11月12日出租於第三人使用;又被告須急迫轉至養護中心療顧,需要遷移戶籍至預定戶所(高雄市○○區○○○路○○○○○ 號8 樓),請賜准被告可解除限制住居等情,並提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原本附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04號卷宗)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所患疾病確實有移至養護中心療養及長期照顧之必要,為維護被告之就醫權益,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乃諭知被告蔡豐隆之限制住居准予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