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31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317、1429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在案。
二、受處分人自97年9 月9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已於99年2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其因保護管束期間表現良好,經聲請人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卷宗(97年度執護字第692 號)、高雄監獄假釋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受保護管束人社區查訪評量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員工在職證明書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