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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7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於民國96年9 月13日先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8 月,茲聲請人以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9年5 月5 日法矯字第0999017403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5 月25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235號函暨附件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前來。

三、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