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1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11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