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易字第2737號判處有期刑4 年5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並經本院於97年5 月1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
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在案。
二、受處分人自97年7 月7 日入所執行,迄今已滿1 年月11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9年6 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23273號函、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0 號判決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5 月1 日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含悛悔情形考核紀錄)、成績記分總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