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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7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7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9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14